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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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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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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On Judicial independenceWei Xiang-mingAbstract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spanidual ”, article 131 stip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span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 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 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 court, Judge目录一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 1二 司法独立的内涵 …………………………………………………………………………………3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

(二)司法独立的层次 ……………………………………………………………………………51.司法权独立 …………………………………………………………………………………52.法院独立 ……………………………………………………………………………………53.法官独立 ………………………………………………………………………… ………5

(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1.司法独立的主体………………………………………………………………… …………62.司法独立的对象…………………………………………………………………… ………73.司法独立的内容 ………………………………………………………………… ………7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三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

(一)法院独立方面 ………………………………………………………………………………9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2. 司法的行政化 ………………………………………………………………………… 10

(二)法官独立方面 ……………………………………………… …………………………… 11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 11四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

(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 …………12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13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 …………………………………………………13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 ………13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4

(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14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 ……15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 ……………………………………………………………… ……15致谢 …………………………………………………………………………………………… ……16参考文献 ………………………………………………………………………………………… …17一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司法独立机制早在中世纪(12世纪)就开始形成。司法权逐步摆脱国王的控制,国王把他的司法权逐步转交给各种法庭;此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司法权摆脱行政权的支配而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法官独立于国王以便保持司法的客观公正性。

近代司法独立原则,追本溯源,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来的。 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哈林顿在其著作《大洋国》中,提出过司法独立的概念,但其没有作系统地论述。

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政治家约翰•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集中地阐述了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

但是,此时还没有人明确地提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而第一次系统阐述三权分立原则和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理论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认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衡。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

因为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他进一步阐述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

(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这些理论和主张,对推动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为法美等国所采纳,而且奠定了整个资产阶级政治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资产阶级在取得了国家政权后,相继按照三权分立思想建立起新型的国家政权,设立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互相制约,以达到国家权力平衡。

虽然各国组织政治体制的具体形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在接受和实行三权分立学说和司法独立原则方面却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例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尤其是二战以来,许多国家还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进一步分离,并强化了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同时通过建立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

法院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曾有学者坦言,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立法机关,法庭还有判例或习惯法可以沿用,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则就没有了解释法律、审理案件、保障人权、惩罪犯罪的手段,这个国家将无法维持。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同意有权任命法官;二是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决定,法院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三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是否违反宪法,法院拥有否认或撤销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而要行使后两种权力,很显然法院必须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独立地位。

由此,司法独立便成为资本主义各国处理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原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司法权委托给法官;此项权力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

”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二 司法独立的内涵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解释,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独立。

但后世学者又对其作了进一步具体的阐述。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列举为八个方面,即:

(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2)独立于上级官署;

(3)独立于政府;

(4)独立于议会;

(5)独立于政党;

(6)独立于新闻舆论;

(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喜好;

(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在联邦美国,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法官免受政治的压力和控制的范围。

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它能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必害怕遭到报复,使他们能脱离外界的影响。司法独立可以有几种方式得到加强。

最重要的一条是避免采用以大众参与为特色的选任法官制度。建构联邦法院时,优先考虑的便是司法独立。

联邦法官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行政任命而产生,而且对他们的任命一经批准就可以终身任职。正因为联邦法官可以终身任职,他们就不会受公众的控制。

司法独立还体现在于选人方式无关的某些方面。例如,法官的豁免权可以保护法官免受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因采取某些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干扰。

人们认为,民事诉讼的威胁会使法官变得胆怯,而只有使法官行使职权时不害怕其司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才能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美国宪法第3条关于保障联邦法官薪金的规定同样是为了促使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是两个概念,但在美国确实结合得非常的紧密。美国的诉讼采用的是对抗制的形式,而对抗制的基础是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对抗制便无从适用。

因为对抗制需要一个中立的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做出不偏不倚的公正的结论。而中国学者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潮流中,对司法独立的研究有不同的阐述。

谭世贵教授在其著作中认为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熊先觉教授认为,司法独立的真谛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办案,只服从法律,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

梁治平教授认为,司法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二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发表言论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 方立新教授认为,司法独立的基本特征是:

(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

(2)司法活动独立;

(3)司法官员职务独立。其中,地位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础,职务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活动独立是地位独立与职务独立的必然结果。

而龚祥瑞教授认为,我国的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显著区别。独立审判原则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具体表现在:

(1)审判权不是不受约束的特权,它是在法定监督下的独立;

(2)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独立;

(3)独立审判不是法院系统独立,是指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

(4)独立审判不是随意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5)独立审判不是指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绝对分离,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的干涉。 而《法律辞典》中解释的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含义包括两层:

(1)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受其干涉

(2)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具体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书对另外一个相关的词语也作了详细的解释,审判独立(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亦称独立审判;对诉讼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由审判机关或司法人员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所谓的审判独立应该是指,法官本人做决策的过程应该是独立进行的。司法独立最起码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首先法官的任期是有预见的,在其任期内不会被随意的撤换;其次法官的薪水是保证的不能随意被降低;再次法官的任命、调离、晋升过程是非常的公正的,有公认的规则;还有就是案件的分配是任意的,体现了公正的分配。

(二)司法独立的层次以上通过各位学者对司法独立概念及内涵的论述,虽然各位学者的意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总的来说,都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1.司法权独立司法权又称审判权或裁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

作为司法的判断,它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它以社会上既存纠纷为对象;第二,由第三者即法官出面来解决纠纷;第三,判断的尺度是法律。 中立性是对司法权的首要要求,它既不能站在原告的立场,也不能站在被告的立场,不依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因为被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立法机关。因为作为判断者----司法机关必须是独立的,不依附或隶属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否则司法判断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值得怀疑。

司法权独立是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逻辑起点。如果不承认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地位,其他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在司法权与其他任何一种国家权力合二为一的社会里,“法治”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是作为一种宪法性规范存在的。

2.法院独立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即由法院获得不受立法、行政机关控制的独立地位来实现司法权的地位。 美国法学家对法院独立运行的重要性做过这样的论述:法院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或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其功能在于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提供组织和场所的保障,即法院独立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另一方面,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为实现法官独立排除干扰和提供职务上的保障。由此看来,法院独立是指单个法院的独立,保证其不受包括来自上级法院的干预在内的任何干预。

3.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司法活动的过程,决定了这是一个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因此,有些国家直接将司法独立表述为法官独立。例如:意大利宪法第101条规定:“司法权以人民名义行使之。

法官只能服从法律”。1987年8月,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之职责。

”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法院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宣布其判决的权力”。

乌克兰1996年宪法第26条规定:“法官的独立和不可侵犯,由乌克兰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禁止以任何方式对法官施加影响。”秘鲁宪法第242条规定:“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三)司法独立的因素1.司法独立的主体司法独立主体的认定,也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认定,历来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独立的主体是指基于履行司法职能的需要,由国家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其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不受任何外部干涉的司法人员和司法组织。

谭世贵教授认为司法独立的主体应包括:法官、合议庭、法院。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司法独立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 。

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查独立” 。也有人进一步认为在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司法机关,因而应该是三者的独立 。

根据司法活动的特性、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司法独立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司法机关的划分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在确立各国具体的司法机关的时候就不能不具体的考虑各国的宪法。在实践中,英国的检察机关是单独设立的,日本的检察厅设在法务省,他们的薪水和待遇以及选任的标准都和法官是几乎一样的。

因此承认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是符合历史的发展的趋势的,而公安机关执行是的权利是属于公共行政权力的范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不宜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我国的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因此在我国把司法机关定位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从法理上看,审判权从来就不排斥检察权,我们知道有权力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必然的腐败,所以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必须有一种和审判权是同一个权源的权力去对其产生制约和监督,这就产生了检察权。

2.司法独立的对象 前面论述了司法独立主体的问题,接下来就应该确定具体的司法独立对象的问题了。有学者在其论著中认为司法独立的对象除宪法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政党和企事业组织。

还有人认为光是这几个方面是不够的,而应该向一切可能干涉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组织和个人独立。其中面对我国的现实,做好向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媒体三个方面的独立是很有必要的。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

(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2)独立于上级官署;

(3)独立于政府;

(4)独立于议会;

(5)独立于政党;

(6)独立于新闻舆论;

(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喜好;

(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的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从中可以得知,在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3.司法独立的内容司法独立的内容是指司法独立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旨在实现和保障其独立性的权利和义务。

谭世贵教授认为:司法独立的内容具体包括:管辖独立、审判独立、执行独立、司法行政事务独立等四大方面,并作了详细的论述。 就是指司法主体在那些方面的活动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我们一般认为只要是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质相关的活动,都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其它组织或或个人的干涉。当然,在各国的具体国情之上,也有一些适合各国国情的规定,如各国基本都在设立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同时设立了监察机关,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制约权力,我国也不例外。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独立的根据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源于三权分立理论。

按照孟德斯鸠的主张,国家权力具有可分性,即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只有既彼此分立、独立行使又互相制约,才能避免独断专行以及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发生腐败。

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独立,而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独立于立法权。

2.独立的范围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即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总统(或内阁)。我国的司法独立则是指审判、检察独立于行政,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

对此,我国宪法第136条、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独立的主体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在审判中,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经验、对法律的理解、法官个人自由心证地对案件作出判决。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经过所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核或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还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所有决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宣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独立的保障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对司法独立实行比较充分的保障。而我国的独立审判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意义上的独立,无论在体制上、机制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具体体现独立审判,宪法独立审判原则只是原则性规定,未落到实处。

同时我国在人员编制方面,法官、检察官仍属于公务员编制,实行有限期的任用和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因此司法独立尚无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对我国司法独立现状作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先看看现代社会的司法为什么要独立?Lepp先生认为,司法独立体现出的是它能够完成对社会的几大希望:

(1)社会依赖这样一个公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能够公正的解决纠纷;

(2)社会期待法院可以用一种公开的,透明的方式来解释一些法律问题,使法律有预测的作用;

(3)社会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4)社会指望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约束政府的非法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状况不甚乐观,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来分析:

(一)法院独立方面1. 司法的地方化( 司法独立受到来自司法机关之外的威胁)司法的地方化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受地方利益的干扰,司法者不得不对本地当事人或地方势力有所偏袒,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管辖建制的地域化,目前的司法体制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完全吻合,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正是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领域。

(2)财政支出受制于地方财政,法院的工作经费、人员工资都要从地方财政支出,因此难免受制于地方财政。财权限制了司法活动,使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否则以财权相要挟。

(3)人事任命权集中在地方,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在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并且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的晋升都控制在地方组织部门之手。此外,法院在就个别案件的审判方面,越来越多得受到各级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影响和控制。

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执法大检查”过程中经常查阅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甚至就具体案件的处理作出具体决定。又如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个案监督”时,直接出席法庭,在法庭设置的“监督席”或者“人大代表席”上就坐,并对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向法庭发表意见。

由以上可知,司法机关与地方有着很密切的利害关系,在处理有关地方的案件时,法官就很难做到只考虑法律的要求,而容易为地方的意志和利益所左右,司法独立遭到破坏,司法权力也就无形中地方化了。2.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独立受到来自司法机关之内的威胁)在我国目前,司法系统在组织机构上仍然处于行政机构的编制之中;在法院内部,法官的级别也与行政编制牢牢地挂靠在一起。

(1)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级关系,是对案件处理的两道不同的法律程序,相互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当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二审获得救济。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案件的处理进行沟通和交流:下级法院在案件未作出裁判之前,主动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或者“汇报”,要求给予“指示”或“指导”;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就某一案件尚未作出裁判之前,直接给予“指导”,或者作出“批示”。这种非程序性的做法不仅强化了已经存在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行政依附关系,也实际破坏了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违背了法院各自独立的原则,更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2)司法活动的行政化(法院内部的行政级别)。目前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而是利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杀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

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的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目前各级法院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这使得院长、庭长等行政管理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论。

(3)司法解释的集权化(最高院独揽)。在我国的法院系统,地方各级法院或法官没有解释和创制司法解释的权力,而此权力却牢牢地把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手中。

在司法实务中,当地方法院或法官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往往只能层层上报。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量司法解释窒息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桎梏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自由裁量,降低了法官工作的责任心。同时也加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控制。

(4)司法决策过程的集体化(审判分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三项:①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②总结审判经验;③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一种审判组织,也没有赋予它具有审判权。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庭必须遵照执行。

这集中体现在审判委员会的决策过程。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常是由具有行政职务的法院院长、副院长、某些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

组成成员的首选标准是行政级别而不是法律职称。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般不是案件的办理者。

这样就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二)法官独立方面法官的权能保障和职业保障尚显不足——法官独立缺乏制度保障。主要表现在:1.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法官的权能保障,即法官在执行职务、行使审判权时应具有独立的能力,主要是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

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集体决策,法院对法官实行的是行政级别化的管理模式,法官个人在处理个案时很难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得不考虑到自己上级甚至是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更为普遍的是,不得不考虑到法院、政府部门、党委、人大中个别领导的批示。2.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法官的职业保障包括法官职业的获得、保持和生活待遇。

目前法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问题,实际仍按照普通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的任命或选举,尽管法律要求由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进行,但其实际控制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手中。

由于法院内部在法官遴选或任命方面并无专门的特殊制度,而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又没有专门建立针对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因此,法官的职业化和专门化在我国尚未实现,也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四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司法独立是各位学者都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但对这一焦点的争论也是非常的激烈。

如何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司法模式,是当前摆在理论界和业务界的一大难题。我认为,司法独立应该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的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程序公正的前提。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独立,也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独立。

法官的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基础上作为审判行为的实施者的独立,是法官相对与其上司、同事及外部因素的独立。故下文将以此为线索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司法独立模式:

(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其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往往受到来自外部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的干涉。

这部分在很多学者的著述中都有所涉及,但对其论述都不甚了之。我认为,在目前我国的这种特色的政治体制下,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可以更多地说是属于政治方面的问题。

按照司法独立的传统理论和国外的一些立法例来看,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其干涉,至少在有关司法活动的方面是独立的。法官在针对具体的案件时,只会考虑相关的法律,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心证的处理案件。

因此,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强立法,强调司法机关独立的重要性和可能性;制定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框架模式,这关键是要通过改善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关系来保证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独立可能性,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地方的控制,从人事和财政等方面着手,使其摆脱地方的控制;还有就是提高地方各级官员的法制意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从人事和财政两方面保证司法机关的活动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我认为主要需要理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司法人员的人事权应该脱离各级行政机关的控制,应该单独成例,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按照我国目前的宪法规定,各级司法机关产生于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故此我认为司法人员的人事权应该集中在各级人大,完全脱离于行政机关。当然各级人大在司法人员的任命、调离、晋升方面需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司法人员的人事权问题。

对此还应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的人事权应和司法机关内部搞行政的工作人员的人事权也应区别对待,后者应纳入地方行政机关之中。第二,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应该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司法机关的活动经费应直接来源于中央预算。

先由各级人大分别对本年度本地司法机关的活动经费做出初级预算,然后上报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对全国的司法系统的活动经费做出整体预算,后批准实施。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

但现时事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述的“层层上报”、“请示、汇报”、“指导、批复”等情况,说明了目前在我国不同级别之间的法院对自己的定位还不够准确,上级法院老是处于领导的地位,相反下级法院总以为自己是下属,一切为上级是从。 在中国的上诉制度中,上级法官可以审查下级法官的一切。

Lepp先生在一次接受访谈时这么说:“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分权,如果没有分权,怎能叫独立,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基本的权力划分,没有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各自审查范围的划分,很难谈的是独立。因为没有实际权力的这一方,他的一切行为都处在受控制的范围内,怎么可能独立?而法官的审判权被剥夺在美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 而实际上监督关系与领导关系有很大的区别的。 故此我们对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应定位在监督关系之上,而非领导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检察院的特殊性,故此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将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定位在领导之上,检察院为双重领导体制。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在我国目前阶段,法官人事制度仍然是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编制一样,实行公务员级别制度。这种行政级别制度,对法官独立办案有很大的影响。

司法运作有其特殊规律,如果我们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将法官放置于一个行政化权力很明显的体系之中,面对案件裁判和上级指示的冲突,法官如何独立审判;如果我们要求法官独立审判,而其运作方式是院长、庭长层层审批,对案件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却是法官后面的行政领导者,对此又怎么能完全的实现法官的独立呢?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一方面是要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彻底废除所谓对案件的处理上的“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制度,使每个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院长、庭长等人都不能随意对该案件或向主审法官就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发出指令,也不得毫无根据和不依照法定程序地更换主审法官,或推翻及更改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另一方面从制度上来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而不受外来的干涉也是极为重要的。

这些制度为:一是要建立法官职务的稳定制。这就是说,任何人担任法官后应保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的稳定性,法官如无过失不得被免职,从而使法官不应害怕被调离、降职、免职而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二是法官的专职制,即禁止法官兼职。通过专职制使法官不得因兼任其他职务而受到各个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影响,法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的职务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法官也不得兼任律师,更不得从事具有营利性的活动,否则,法官根本不可能做到独立。

三是需要通过回避制度使法官的裁判不受地域的、亲属的、家庭等各种因素的左右,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司法独立使人民法院和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受制于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而是完全忠实于法律。

但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上是法官独立审判不能很好地实现,也影响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 各国法律都要求审与判合一,审判合一是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剥夺了部分审判人员行使判决权,造成审与判分离。故此,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实行大小合议庭制度。

专业化是审判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又由具有不同专业领域的行政级别的“官员”组成的审判委员已经过时,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其实质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故此对合议庭的独立或者法官的独立造成严重的损害。

(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司法的独立性有赖于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也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科克曾言,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表明,尽管过度的法律专业化会适得其反,但其的确是不能轻易否认的趋势。法律的专业化要求担任法官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这就为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对提高法官素质方面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独立审判,不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职责。法官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始终保持独立与中立的地位。

不得畏惧权势,惧怕批评而放弃公正的裁决;在判决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要注重操守,保持崇高的品质与情操,法官的独立包括对自我的独立。因此,法官要除去私欲,不畏权势,不受金钱、物质的利诱,始终保持廉洁公正;法官在经济上要保持独立,要作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得为了诉讼费用上门揽案件,或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设置所谓的“经济调节中心”变相从事律师业务等等。

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而且往往成为诱发腐败的根源,法官的独立公正也就无从谈起。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不仅要求法官有坚实的法律知识,通晓程序法和实体法,知道如何正确的应用法律知识,而且,对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也必须要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比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他们的年龄在52-80岁之间,也就是这9名法官统领了美国的司法殿堂。 审判工作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而且应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评价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技巧等等。

总之,出色的完成审判工作,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所获得的工作经验。担任院长等职务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即使担任初任法官,也要有数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才能正式升任法官,绝不可能根据行政级别的考察而直接将毫无工作经验的人士直接任命为法官。

致谢司法独立乃政治文明的花蕊,法制大厦的基石,司法公正的摇篮,司法独立在我国已走过了上百年的历程,至今仍然是中国人不灭的梦想。认识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独立,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司法独立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改革与创新,中国的司法独立终将实现。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首往事,难以忘怀在这四年的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关怀和支持的老师和同学们。

我能够顺利地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首先要感谢法学系的全体老师,是你们教会了我学习专业课的方法,引导我走上了法律之路。本文作为我的本科毕业论文,得到了法学系谢彤副教授的悉心指导。

谢老师治学严谨,学识渊博,对我的论文要求非常的严格,反复帮助我推敲和修改论文提纲,认真审读了论文初稿,提出了许多的宝贵意见,我深知没有导师的精心指导,我不可能完成这篇论文。所以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我的一些同学,在写这篇论文的同时,给我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是为致谢!参见《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26页;程汉文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34-368页;刘佑生等主编:《司法改革与公正执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徐爱国等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5页。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54页;徐爱国等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8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55-156页;徐爱国等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5页。万春:《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载《法学家》2002年第3期。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司法改革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贺卫方等译: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03-104页。选任法官的中心问题之一就是某种选任的方式是否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或法官责任的目的。

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了有助于增强司法独立的选任法官方式。这已是美国历史开始几十年实行的一种模式。

但安德鲁•杰克逊上任后热衷于主张公众对法官,包括对法官的控制。许多原来采用行政任命或立法任命方式的州开始转而采用党派选举方式。

另外还对大多数法官设定了任期的年限,以便选民得以经常对法官行使监控权,尽管有些州已开始实行非党派的法官选举或者采用密苏里计划的某种形式,但是,各个州还是更为强调法官对选民负责。另一方面,联邦法官一直不受民众直接控制。

当然联邦的司法机构总是受到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政治制度的制约。不过选举法官方法是从一般意义上说体现了强调司法独立的特点。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司法改革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载《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351页。方立新:《司法独立原则评析》,《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龚祥瑞:《现代西方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页。

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的,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原则。即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它两方面权利的侵犯。

资产阶级将司法独立是为保证司法稳定性与公正不阿的一个最好的措施。《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页。

它首先指法院这个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独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如以“议会至上”而闻名的英国,议会也无权干涉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瑞典宪法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无权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适用。

其次它指法官的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它包括三层意思:

(1)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指依照国家的法律及法官基于对法律精神的领悟而形成的不违反法律的个人信念,不受检察官控诉、律师辩护和当事人意见或主张的影响。

(2)法官以“自由心证”原则认定事实,依“无罪推定”原则来对案件定性。

(3)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和采取的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享有豁免权,以免除其后顾之忧。为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西方国家建立和实行了不可更换制(即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为基本内容的法官制度。

而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4页。

1

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权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法律形式确立审判机关独立审判原则。

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以保证司法权不受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干涉。在国际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其宪法内确立了这项审判原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以良心独立行使职权;意大利宪法第101条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有些革命根据地已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例如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 条: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确立了实行独立审判的原则。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1975年、1978年宪法没有规定这项原则。 1982年宪法又重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这项审判原则。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访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高级公职律师Alan W. Lepp先生》,载《法学》2011年第10期. 又见Jack Kemp. American Renaissance. Am, 1979,187-189.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8页。

转引自李昌道、董茂云合著:《比较司法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但是,司法权的独立也受到各国历史,文化,政治的深刻影响,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可循。即使是典型的西方国家,如英美法等国,由于三权分立形式有别,也造成了司法独立程度的极大差别。

有学者将这三个国家的司法独立分为两类:即美国的“积极主动性司法独立”和法国的“消极被动性司法独立”;英国则介于二者之间。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一般仅指法院独立。

为行文的方便以下如没有特殊的指定,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司法系统仅指法院系统,不包括检察机关或检察院。史尚宽:《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保障》,《宪法丛论》,台湾荣泰印书社1973年版,第240页。

谭世贵:《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0-82页。李佑标:《关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独立》,载《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李忠诚、陈刚:《中国法学诉讼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谭世贵:《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3-88页。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谭世贵:《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8-104页。张箭:《中国独立审判体制改革探索》,载《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人民司法》编辑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6页。

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访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高级公职律师Alan W. Lepp先生》,载《法学》2011年第10期. 又见Jack Kemp. American Renaissance. Am, 1979,187-189.朱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327页。具体表现在:

(1)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自己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和请求再审的案件;

(4)还体现在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上。我在一家基层法院实习,有一位法官告诉我,找工作最好别找基层法院,这里升迁的慢,又没有什么好处,中级法院的法官都比我们强多了,我的一个同学现在都是处级了(这位法官面临退休,还是副科),更令人难堪的是,他们(指上级法院的法官)看见我们,就像“官”似的。

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访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高级公职律师Alan W. Lepp先生》,载《法学》2011年第10期. 又见Jack Kemp. American Renaissance. Am, 1979,187-189.就司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而言,两者的区别在于:监督意味着上级法院仅仅可以依职权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至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和各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权,则是有关法律对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特别规定。而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下级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

何金太、茹乐峰:《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载《中国司法改革是个热点问题》,《人民司法》编辑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谭世贵:《我国司法独立的制度创新》,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119页。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William Burnham著,林利芝(译):《英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5月版,第109-143页.参考文献 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宋英辉、郭成伟.当代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李昌道、董茂云.比较司法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张福森.各国司法制度的宪法规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宋世杰.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肖扬.当代司法体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1] 朱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2] 章武圣.民事司法的现代化的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3] 张福森.各国司法体制简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 [英]戴雪,雷宾南(译).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 [美]戴维•S•克拉克、[土]图鲁尔*安塞. 美国法律概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3003,7.[17] [美]布鲁斯•阿克曼(著)、孙文凯(译). 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8] William Burnham, 林利芝(译).英美法导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5.[19] 蔡晖. 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保护[A]//《人民司法部》编辑部编. 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62 -73.[20] 张箭.中国独立审判体制改革探索[A]//《人民司法部》编辑部编.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7-41.[21] 刘会生.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A]//.刘会生.司法改革与公正执法[C].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62-73 .[22] 王兰萍.论我国司法制度与审判制度[A]//.何勤华.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变革[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8-406.[23]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A]//.谭世贵.司法改革理论探索[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70.[24] 万春.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J].法学家,2002,3:17-28.[25] 姚莉.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3,9:18-27.[26] 葛洪义、刘治斌、李燕.法官、检察官不可纳入“国家公务员”[J].法学,2003,6:24-29.[27] 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J].法学,2004,1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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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冲破封建法制的束缚后应运而生的。它起到了调整传统意义的商事活动的作用,并对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起到补充的作用,其对经济发展和立法发展的历史影响不容置疑。随着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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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6
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3-12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长久以来饱受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其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顺应经济交往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
干预追责:司法独立保障的扩展与提升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干预司法审判时都要追究其责任。从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过问登记制是干预追责制的雏形,但是存在......
商法独立性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27
在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16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的学者却认为,经济......
独立董事论衡
发布时间:2023-01-26
独立董事论衡 独立董事论衡 独立董事论衡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 与独立董事概念提法相联系的还有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等概念。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
浅论宪法框架下的法院独立审判
发布时间:2022-08-05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个学理问题和宪法原则,而且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命题和制度实践。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
试论独立学院实现“独立”的战略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23-05-01
" 论文摘要:一些独立学院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摆脱母体的依赖,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转设为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虽然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独立,但随着高校生源的减少,独立后的独立学院要在高校竞争中生存,战略理论的指导必不可少。 ......
我国法官独立探究
发布时间:2023-01-21
【摘 要】当前,法官独立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司法廉洁度的重要依据。文章主要从当代法官独立的应然状态,结合目前法官独立遇到的障碍,分析健全完善法官独立制度,试图探究法官独立的现实合理之路。 【关键词......
论行贿罪的独立性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传统的观点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一种,即只要有受贿罪,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反过来,只要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的存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
论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概述 (一)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概念 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
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 目前 《公司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本文拟结合当前注册 会计 师行业的一些实际,就《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 问题 提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应创设多种 企业 组织形式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
论我国独立保函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独立保函因其明显优于传统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实践中,国内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在独立保函的使用上已经相当规范化和国际化,但独立保函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远远没有达到......
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化折射出的司法独立阴影
发布时间:2022-09-03
一、高官异地审判司法模式的演进 (一)高官异地审判的法律依据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独立审计、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2年4月IIA在对美国国会关于《Sarbanes-Oxley Act》的意见陈述书提出,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这是国际上第一次正式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一起提上了公司治理的有效高度,将两者看作......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
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4
【正 文】 中国在国际刑事审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中国乃至亚洲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视和理解都是举足轻重的。一直以来中国非常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这令我感到欣慰。 本文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以及它对于免受政治影......
对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和反思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引言]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开始全面铺开。《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
法国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
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的思考(1)
发布时间:2013-12-18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目前《公司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本文拟结合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实际,就《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应创设多种企业组织形式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
空警独立执法权探究
发布时间:2023-06-22
航空安全事件频发是民航业的一个顽疾,尤其是国际上恐怖案件近些年来已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14年3月8日失联的马航再次挑动人们紧绷的神经,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再次被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航空器舱内的执法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新兴问......
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的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2-12-24
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的文献综述 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审计的关系 Sisunic(1980)认为,随着股权日益分散化,财务报告在肩负内部治理功能之外开始逐渐承担传递公司价值、风险的功能。由于财务报告是由管理当局负责编制的,而他们的利益......
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19
独立审计服务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审计服务购买方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不是内生性的,而是来自于外界(例如,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债权银行或外部股东)的法定义务,被审计单位本身不存在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审计服务的真正......
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审计师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2-12-15
近年来众多 会计 丑闻的深刻教训让我们深思,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告体系及审计技术的条件下,公司财务上的灾难是如何发生的,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如何受到侵害的,到底是什么使之不能有效的运转呢? 三大因素损害审计师独立......
试论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探析
发布时间:2022-08-21
" 论文摘要 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但如何针对独立学院法本学生实施刑法案例教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着重从教学模式、课时分配、案例选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
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 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 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 [摘 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因其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而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被广泛......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
法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王晓民主编:《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405页。 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154页。 法国议会的立法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1
[摘 要] 由于立法技术、历史传统、价值观念、法官思维能力以及司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近年来的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泛立法化”的趋势并成为司法解释的基本模式。解释程序的主动性、解释内容的创制性与解释方式的专断性等是司法......
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3-06-30
一、引言 注册 会计 师的 法律 责任 问题 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热点之一。 社会 各界普遍反映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对此问题需作进一步商榷。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与“审计社会期望差......
论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发布时间:2023-01-11
编辑。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 中小股东 独立审计 委托模式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 方法 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 会计 师对信......
试述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关键词] 立功 主体 确认主体 表现形式[摘 要] 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在司法......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性考察 本文以法律移植与现代国家转型为背景,考察了最近20年来法理学思潮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到法律文化论和法律现代化论的内在发展逻辑,作者提出这些主流思潮坚持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它不......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5
加拿大原是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的居住地。16世纪起沦为英国和法国的殖民地,后来又被法国割让给英国。1867年,英国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将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和诺瓦斯科舍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1926年英国承认加拿......
瑞士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3、联邦议会与行政、司法的职权分工,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权与制约体制的基本要求。从瑞士国家权力的横向层面来看,此种三权分立的体制通过对最容易侵害人民权益的公权力(政府权力)的规制,达到保障人民民主和人权的目的。特......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4
【论文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控制度,其焦点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在于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我国 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对中西方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探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
美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
美国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一)立法建议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
日本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日本《国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议案再提议或提出后,议长将其委托给适当的委员会,经其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而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委员会上被决定为废案的议案,原则上不交付全体会议,这实质上确立了由委员会决定废除议案的制度。......
美国的立法体制(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07]曾广载:《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240-241页。 [08]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80页。 [09]引自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地方的立法职权 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在地方的每一个郡......
瑞士的立法体制(8)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此外,瑞士民主立法实行的“双重多数”制表现出相当保守的趋势:一项新的宪法修正案虽为人民的多数所接受,但因为多数小州的反对而不能生效。这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在州的民主权力下反对多数人民主的成功。人民复决和人民倡议也有问题。一些......
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
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2-02
一、 内部审计职能拓展的情况 传统的内部审计提供确认服务, 随着内部审计开始以价值增值为最终目标, 咨询服务成为内部审计的另一项重要的职能。 1999 年,IIA 将内部审计的定义重新表述为:内部审计是建立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 客......
美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
瑞士的立法体制(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1
一些利益团体也常常利用人民复决的机制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维护某些利益,大的社团或者政党不仅在法案的咨询阶段而且还在公众讨论阶段发出威胁:若不考虑它们的要求,就要发起人民复决。为什么有如此效果?“因为瑞士权力机关通常丝毫无......
瑞士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瑞士的州过去拥有较多的权力,今年来,由于联邦的职能加强,联邦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出现了日益增强的趋势。尽管如此,瑞士各州还是享有相当的立法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适用于本州的宪法、刑事、民事的程序法以及其他州法律; 2、......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13]日本地方......
英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vii]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
瑞士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7、维护国内的和平与秩序; 8、联邦的军事事务; 9、审查各州要求它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监督各州受其监督的行政部门; 10、管理联邦的财政,草拟预算并提出决算; 11、监督联邦行政官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职务活动。 据有关材......
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 要:独立审计制度失陷的根源在于理性有限,而对独立审计制度的改进,首先要从制度悖论中走出来;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独立审计与其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审计起源、交易费用、代理关系等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
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3-01-03
〔摘 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 目前 制约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为法制因素、机构设置因素和人员配备因素等,针对这些因素在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机构设置模式及工作方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论独立审计组织形式
发布时间:2022-12-03
[摘要]作为按 企业 化管理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可在独资型、公司制、合伙制等不同组织模式中进行选择。从促使注册会计师规范自身执业行为、保持诚信为本的执业品质以充分发挥独立审计降低和防范会计信息风险作用的角度 分析 ,合伙制较公......
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2-11-21
当现代社会竞争非常强烈时,很可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到审计的质量,造成审计意见达不到客观、公正。本文从审计独立性入手,强调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从主客观方面分析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保障条件,希望在我们进行审......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15
[摘 要]经济法责任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些年来一直有中外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分析的重点也是在于其独立性上。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而言,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对于保障经济法制度的建立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经......
论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委托模式(1)
发布时间:2022-10-16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 中小股东 独立审计 委托模式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
公立医院管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2-11-09
摘要:随着近几年“新医改”政策在我国大部分公立医院的落实,医院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愈发的重视,但是这一体制仅仅是在解决医患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方面得以利用,这并没有使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性作用彰显出来,在这种体制的参与......
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996年3月1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特别的行政程序——听证程序,并突出强调听证主持人员地位的独立性。建立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国外经验,特别是美国发达的听......
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1)
发布时间:2023-02-11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热点之一。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对此问题需作进一步商榷。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与“审计社会期望差”问题密切......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3、 财政收入; 4、 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 5、 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 6、 凭借公共信用举债; 7、 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 8、 人口调查和统计; 9、 航空; 10、 标......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在养老金及老人福利规划、农业、移民入境等方面,各省与联邦享有共同立法权。此外,加拿大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和省均衡负担的原则,即为了缩小发展不平衡的各省之间的贫富差距,联邦和省都要承担相应的宪法义务。《加拿大宪法法》第36条规定......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二)行使授权立法权 和英联邦管辖的其他地区一样,在授权立法方面,议会可以授予普遍宽泛的立法权给行政机关,但是授权不得是永久性的,议会在理论上也能够撤销授权。在授权方式上,议会通常应当用制定法的形式向政府或者内阁授......
独立董事本地化能提高公司盈余质量吗?
发布时间:2022-11-18
摘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日常工作所在地与上市公司所在地相同与否对公司盈余质量是否存在影响,既关系到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异地化公司的监督,也关系到对独立董事的任用和甄选。采用修正Jones模型和修正DD模型来衡量盈余质量,通过研究2010―2013年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发现,独立董事本地化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关键词:独立董事;本地化盈余质量;Jones模型;DD模型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
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但又不宜撤销的......
论民族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论文摘要:民族经济利益是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主体、历史和现实看,民族经济利益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民族经济利益的客......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
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7-11
[关键词]法务 会计 ,独立审计[摘要]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门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长点,近几年由于财务丑闻的不断出现而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对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异同进行比较 分析 ,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务会计的独特性和 应用 价值,推......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6
摘 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
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三、联邦行政法官的首席法官负责制度 “行政程序法虽然创造了行政法官这一独特的职务,但并没有给予他们联邦法官的地位。”〔8〕联邦行政法官虽然由文官事务委员会管理,但被分派到特定的行政机关任职,不象州行政法官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