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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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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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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形式主义;原因理论;价值判断;利益分析 内容提要: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需要深入的历史阐释。在罗马法时期和近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合同效力模式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分析,在现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则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的重点和难点。

在“实质化”的民法理念影响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运用利益分析、价值衡量等方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具体化判断以因应社会形势变化、伦理观念变迁、法律制度调整。

一、引言 《合同法》制定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第52条第5项的讨论虽不断深人,认识也渐趋完善,但若干问题的阐释仍有待细致的研究和全面的反思。举例而言,如何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解释具体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模式究竟是怎样的?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对上述问题有所解答,并且总结出了“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有效”的效果模式。

这种解决方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它并触及问题的关键。可以追问的是,这个命题何以具有“问题性”?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哪些?理论界和实务界又是如何回应这个问题的?解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回归历史,因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反映了社会变迁对私法构造的影响,即罗马法、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过程中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法律解释理论的完善。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只是民法制度转型的衍生物,其深刻反映了民法理念、民法制度、民法方法在现代民法时期的诸多变化。透过这种“管中窥豹”式的历史思考和原因考察,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即能被明晰阐释,这对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将有所帮助。

二、罗马法的考察

(一)从“乌尔比安三分法”到“狄奥多西法律” 在罗马法中,违反强制性规范是契约无效理由之一。如果契约的内容或结果违反强制性规范,契约的效力原则上应当被否定。

但是,早期罗马法考察契约效力时主要考虑形式要求,违反强制性规范并非否定契约效力的主要原因。即使考虑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对契约效力的影响,也需要深人分析其形式和目的。

罗马法著作中经常提及的次完全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不完全法律(不完善法律)、完全法律(完善法律)的划分即是基于此种考虑。 根据罗马法史学家的考证,《乌尔比安论著要目》所界定的“完全法律”出现得较晚,“不完全法律”和“次完善法律”出现得较早。

次完全法律是最早出现的类型。如果契约违反次完全法律,契约主体会遭受刑事处罚,但契约效力状态并不受影响,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公元2世纪中期。

如“关于遗嘱的富里法”规定 “所继承财产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超过一定限度则需要支付相当于超过部分四倍的罚金。不完全法律在例外情形下才会加以应用,此时不仅契约效力不会受到影响,而且基于特定政策考虑刑事处罚也被取消。

“辛西亚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它禁止超过一定数量的捐赠,但对于超过特定数量的捐赠契约既不否定其效力,也不施以刑事处罚。从共和国晚期开始,“完全法律”逐渐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契约违反完全法律则无效。

此时次完全法律和不完全法律依然存在,但数量并没有增长。法尔其第法、富菲亚法、卡尼尼亚法、艾里亚和森迪亚法等法律是罗马共和晚期和罗马帝国早期著名的完全法律。

这些完全法律均强调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对私人领域的规范,且在构成要件中均包含“契约无效”的法律效果。经过持续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反思,在狄奥多西时代人们认识到需要重构“强制性规范和契约效力”的关系,这种结果最终体现在公元439年的《狄奥多西法典》( Lex nondubium)中,该法律规定:任何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契约均无效,即使禁止性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无效效果的规定。

这一原则确认了任何违反法律禁令(强制性规范)的契约均应是无效的,即使立法者并未在法律规范中规定无效效果。这个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乌尔比安三分法的超越,它使得所有强制性规范均成为“完全法律”。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罗马法中的合同无效理论实现了体系转换:在狄奥多西法律制定之前,只有被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无效”的法律效果时,契约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在狄奥多西法律制定之后,契约违反强制性规范即无效,不管强制性规范中有没有关于 “契约无效”的规定。 尽管不断有教会法学者和自然法学者对狄奥多西法律的地位认定和功能诊释提出质疑,它还是深刻影响了罗马法体系下合同无效制度的建构,这在19世纪法典化的过程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二)原因解释 尽管近现代民法尤其是债法受罗马法影响很深,但一旦回到罗马法的概念分析和制度考察,我们就必须保持充分的审慎和足够的耐心,否则就难免陷人“简单化解释”或“主观化解释”的困境,从而忽视罗马法自身的历史性和复杂性。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罗马法对于“违反禁止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作如此简单处理? 即“次完善法律”和“不完善法律”的时期不关注合同的“无效”,而在“完善法律”时期和“狄奥多西法律”时期则断定合同“一概无效”?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在数量上、范围上均和近现代法有所差异。

罗马法渊源于制定法(Lex)、执法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的作用比较小,从《十二表法》制定到共和国结束,只有《阿奎利亚法》等三十几个制定法对私法产生过较大影响。

执法官告示虽对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起过更为重要的改造作用,但就如帕比尼安在《学说汇纂》中所宣称的那样:裁判官法是对市民法[11]的支持、补充和修正,它对私法尤其是契约的影响也不是很大。[12]根据《学说汇纂》的描述,法学家致力于创造、解释的是不成文的法,即市民法(D.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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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此可以看出,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关于契约效力的限制性规定和否定性规定比较困难,罗马法文献中关于契约效力的“强行性规范”数量确实不多。

[13] 其次,罗马法中契约效力的认定坚持严格的形式主义。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色彩。

实物契约和合意契约采严格的“类型强制主义”,并且每种契约都有独特的成立要件。口头契约或文字契约的成立必须采用严格的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罗马法对“形式”的强调和重视恰恰反映了罗马法中契约的效力来源。格罗索总结到:“产生法律效力的私人行为,无论是具有物权方面的效力,还是具有债权方面的效力,在最古老的时期均同一种严格的形式主义相符合。

” [14]如果当事人有一致的合意,但未严格按照特定形式缔结契约,契约的效力就可能受到影响。尽管契约无效还可能涉及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者涉及对标的的处分权能,或者涉及意思及其外部表现,或者涉及适法行为的原因,“未遵循形式主义原则”相对而言是更为常见、更为重要的理由。

[15]这就决定了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不能得到深人分析,“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也不能得到全面诊释。尽管后来有狄奥多西法律的出现,罗马法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大都是依据“公平”、“善良”等法律原则进行界定,至于强制性规范性质的认定,诚如苏永钦教授指出的那样:“就具体情形究属何种性质,在罗马法时代就被认为须依解释而定”[16]。

三、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分析对象

(一)《法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论争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国传统习惯法认为“不存在无效规定则不存在无效效果”,即要求强制性规范中必须规定“契约无效”的法律效果,否则不能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无效。[17]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虽长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操作弊端日后也逐渐凸显,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试图超越这一原则。

多马和波蒂埃等法学家重新反思狄奥多西法律的合理性,并建议在法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类似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应为无效,即使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效果”。[18]这一建议最终体现于民法典草案第四章第9条。

但在随后的立法讨论中,对于“什么是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却存在巨大争议,民法典的起草者不得不删除该规定。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立法者倾向于通过“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原因控制来加以解决,这一建议反映在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章第6条。

尽管如此,这一规定还是遭到了高等法院的质疑,法官们担心这种一般性条款不能得到有效适用。为了回应这些质疑,Portalis主张根据法益的种类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加以区分,即区分违反公共利益的契约和违反私人利益的契约,前者为无效,后者为有效。

因此,草案第6条的立法宗旨需要被重新认识,它不仅要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而且要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予无效惩罚。[19] 上述论争使得《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类似狄奥多西法律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被纳人了原因理论的框架之中。

(二)原因理论和强制性规范的违反 法国学者普遍认为,“原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决定性理由,它决定了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也说明了当事人何以受到合同的约束。根据传统原因理论的界定,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原因。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义务乃以他人的义务为原因;在要物合同中,一方承担义务的原因是另一方先前所谓的给付;在单方允诺中,特定义务的事先存在是“原因”;在无偿合同中,以赠与为例,原因是慷慨的意图,即当事人无偿向对方让渡利益的意愿。[20]可以看出,除无偿合同外,其他类型合同的原因均呈现客观化和抽象化的特征,它们区别于主观化和具体化的“动机”,法官只能对促使合同订立的“客观因素”进行审查。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如果缔结契约的原因违反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则契约应当被认定无效。

但正如前文所述,法国实务界对于什么是“强制性规范”存有争议,因此即使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更多的是被纳入到“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不法原因之下。这种处理模式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原因理论将不同情形下契约的“不法”均归结为“原因不法”,但“原因不法”只是“不法”的一种形态。

换言之,原因理论不当扩大了其调整范围,使得部分违反强制性规范但不存在“不法原因”的契约也以“不法原因”而被认定无效;二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被简单化处理,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自然也得不到深人的研究。 鉴于上述弊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进行了改造,理论界也接受了罗马法规则(狄奥多西法律),即承认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无效,即使法律规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1]另一方面,传统习惯法规则依然生效,但实务界主张可以通过诉诸于契约“不生效”的概念获得与适用罗马法原则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从文本约束规则中解放出来。[22]通过这样的改造,合同无效的处理模式得以完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获得重视。

(三)历史解释 《法国民法典》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规范模式,和民法理论的发展和社会情势的变迁密切相关。 一方面,契约的效力渊源已经从“形式主义”迈向了“合意主义”,合同效力理论也相应发生根本转变。

罗马法时代的契约概念外延广泛,并且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其制度之复杂、效力之多样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交易秩序的需要。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开始超越评注法学派,重新诊释罗马法。

在自然法理论的帮助下,法学家将“协议”提炼出来,并将罗马法上的合意概念作为协议的构成要素,使得“协议”成为类似当今合同法中的“合同”或“契约”概念。经由多马、波蒂埃等法学家的努力,《法国民法典》最终接受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契约)概念,并正式确立合意主义,从而使自然法学派的构想成为现实。

这些法学家也不再从伦理学(德性)的角度去考察合同效力的来源,而是集中分析当事人合意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合同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当事人有原因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即自由意志的目的性是合同效力的来源。这种关于合同效力的原因理论基本上抽空了中世纪原因理论的道德内容,更加侧重考查当事人的经济目的。

但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往往是具体的、特殊的,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才能判断其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是否违反善良风俗,而不能以“当事人的经济目的违反强制性规范”而一概否认其效力。[23]举例而言,一份商业用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审查当事人的目的,如果是用来开设工厂则合同因原因合法而有效,如果是用来开设赌场则合同因原因违法而无效。

原因理论对合同“经济功能”的考察往往是个体化的,并且通过排除狄奥多西法律原则的适用,适当限缩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原因理论的制度安排恰好反映了近代自由主义社会思潮和政治哲学的要求,即强调权利神圣和意思自治,主张行政干预、司法控制必须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强制性规范”和“普通性规范”的区分决定了法国民法典采用原因理论模式而非狄奥多西法律模式。在这种理论视角中,“强制性规范”不能调整属于 “能力”、“形式”、“法律的实质性要求”等问题,这些均属于“普通性规范”调整的范围。

[24]由于法国民法典的时代尚未进人“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的时代,行政管制尚未全面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除了上述“普通性规范”之外,私法体系内部的强制性规范数量不多,私法体系外部的强制性规范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就属于一个不值得深人考虑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为什么没有得到深人的探讨。 表面上看来,《法国民法典》的理论逻辑是合情合理的,但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原因理论的改造过程可以看出,以不法原因来处理合同效力问题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不法原因的认定需要诉诸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法律禁止”等规定,这些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通过类型化明确其具体内容;不法原因虽然处理部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但如果专注于阐释其文义,只有“决定性经济目的”违反强制性规范才能构成“不法原因”,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原因不法”,其效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如果机械套用“不法原因”理论,则是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做了扩张解释,这和理性法时代重视规范诊释、限制自由裁量的司法实践风格不相符合。[25]因此有必要承认“违反强制性规范”作为契约无效的原因类型,即区分“具有不法原因的契约”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

四、现代民法:以德国民法典为分析对象

(一)德国民法典134条的制定及其意义 德国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受影响更深,罗马法规则相对而言有更为宽广的适用空间。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无效这一原则在普鲁士邦法中就有所规定,当时的理论家也进行了深人研究。

[26]但是,这一规则依然被机械地理解,人们没有注意到无差异化应用的不当后果。 潘德克吞学派虽主张接受这一原则,但认为应当对其加以限制。

如果任何契约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将极大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需要对绝对无效的后果加以调整。温德沙伊德接受罗马法规则,他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无效,但以解释强制性规范时没有出现相反结论为前提;韦希特尔进一步认为只有从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中才能推导出无效的后果,狄奥多西法律规则实际上就转化为一个实体解释规范,在确定了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后才能赋予无效的法律效果。

恩德曼则强调需要对强制性规范的目的逐案进行具体解释,如果强制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契约无效的法律后果,只有出现重大事由时,法官才可以认定“契约无效”并将其作为对契约自由的干涉。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法院也拒绝了“完全无效原则”的机械适用,转而诉诸于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内在目的和保护利益。

[27] 正是因为理论界的反思和实务界的总结,《德国民法典》最终确定了第134条,即“除基于法律发生其他效果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28] 《德国民法典》借鉴了狄奥多西法律的模式,并增加了但书条款,从而确立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效力模式。

在《德国民法典》立法时,立法者主要希望通过这一规定为刑法等公法规范评价契约效力提供通道,但随着民事特别法规、公法管理规范的大量出现,这一规定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然而,特别民法规范、公法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政策性,为了实现这些目的和政策,是不是一定要“否定合同效力”?特别是有些强制性规范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利益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才能判定其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状况。

此时如果机械套用“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效力模式是否会限制合同自由的行使、私法自治的实现?这些问题都考验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换言之,在罗马法和近代民法时期适用的“狄奥多西法律”到现代民法时期随着社会情势变迁而出现复杂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第134条的讨论日益深化,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也得到全面的研究和深人的阐释。参照《德国民法典》进行民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并进行了同等程度的实践反思和理论总结。

[29]然而,这个问题尚没有完美答案,人们不仅对第134条的地位功能、适用程序等问题存有分歧,而且对行政干预正当性及其限度、强制性规范合宪性控制等理论问题也争论不断。如何看待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争论,如何形成相对合理的解决策略和操作方法,这便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在。

(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一个复杂的问题 1.第134条功能认识的深化和诉诸具体强制性规范 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学者们虽已经就第134条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激烈争议,但主导性的观点是将其理解为“解释性规范”。在《德国民法典》施行的过程中,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根据苏永钦教授的总结,德国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包括三种:以卡拉里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第134条的本质是解释规则,法官可以据此确认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果,即认定合同无效;以弗卢梅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第134条的本质是引致规则,它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规范内涵,甚至不具有解释规则的意义,只是单纯的引出具体强制性规范,法官只有根据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评价标准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以韦斯特法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第134条既非单纯的引致规范,也非单纯的解释规则,它本质上是需要价值补充的概括条件,它授予法官进行独立利益分析的自由裁量权。[30] 这些观点虽然为深人理解第134条的功能提供了帮助,但并没有为合同效力问题提供完美的解决思路。

实际上,第134条本身并不能提供确定的“法律效果”,因为其自身虽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但书条款却提供了相反的解释(“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可能有效)。因此,诉诸具体强制性规范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果具体强制性规范明确了法律效果,则第134条没有适用的必要。[31]如果具体强制性规范没有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此时需要根据“但书条款”探究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保护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同样存在两种可能性:如果既定的法律效果(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其他民事责任)能够实现法律目的,则此时应认定合同有效,亦无适用第134条前段的必要;如果必须否认合同效力才能达到立法宗旨,则此时应通过适用第134条前段,进而认定 “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在解决“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时,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更为重要,其法律效果、规范目的、保护利益最终决定了契约效力状态。第 134条前段和后段各自有独立功能,在具体案件裁决过程发挥作用的方式、程序也有所不同,其整体性功能不仅有效果的赋予,而且有程序的引导、规则的区分、裁量的控制等。

因此,“解释规则说”、“引致规则说”、“概括规则说”等反映了不同层面的功能,在“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下,第 134条的地位分析和功能思考必须与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诊释相结合。 2.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文义标准的不足和漏洞填补的实施 既然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分析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围绕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则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这同样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分析具体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二是分析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这两个问题往往会遭遇解释学的困境。

判断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是否为强制性规范首先必须进行“文义解释”。以强制性规范的判断而言,人们通常把“必须”、“应当”、“禁止”、“不得”等词语作为强制性规范的重要标志,通过这些关键词的引导人们发现法律规范或者要求特定主体实施作为义务,或者要求特定主体实施不作为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包含 “不得”、“必须”等语词的法律规范并不一定就赋予了强制性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它也可能仅仅在提倡一种道德义务,违反了这样的法律规范并不一定会承受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以《德国民法典》第181条[32]为例,这类法律条款虽然含有“不得”等关键字眼,但它们往往针对处分权和代理权,只能算作对法律行为可能的限制而非绝对的限制,合同效力也不一定受到影响。

[33]同样有些禁止性规范不一定以“禁止”来表达,强行性规范也未必以“必须”来宣示,法律有可能以宣告无效的方式,或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以许可的方式来表达禁止规范。[34]这说明传统的“文义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误人歧途,对所谓“关键字眼”的分析实质上影响了人们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

真正的“文义解释”应当关注法律规范的整体表述,根据其对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描述来判断法律规范的性质。[35] 如果确认了具体法律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法律效果。

在本文所论及的问题范围内,往往需要解释具体法律规范是否包含“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此时,需要借助目的分析和利益衡量的工具。

就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而言,必须分析规范背后的立法意图,恰切地把握具体的立法目的,当然这种把握必须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相结合的层面上进行。实际上,认定合同效力首先需要探究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分析具体强制性规范到底是对合同行为本身还是对周遭情事加以规范,如果强制性规范针对的是合同履行的地点、时间等外部情节,而不是针对合同内容或合同目的,则不应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为这些强制性规范属于秩序性规定,其目的旨在保障和维护交易秩序;如果强制性规范旨在禁止行为本身进而防止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则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英美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坚持这种目的分析理论,并且根据具体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目的而区分合同的效力。[36]在具体的利益衡量过程中,判断者首先必须从抽象的优先性角度去考虑,即把具体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和合同自由做抽象的比较,如果合同自由更值得维护,则即使构成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则合同的效力应当被否定。

但这种抽象的价值次序并不能决定具体合同的利益状态,判断者还必须从从实践的优先性角度去考量,即对于被肯定的合同自由利益或强制规范利益,判断者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实践化的检验思考,全面衡量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保障和平衡,如果上述抽象性评价能够经受住实践性评价的考验,则相应的设想性结论也可以得到维持。[37] 由上可知,理论界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大致框架,但任何具体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考虑规范性质。

因此,适当的类型化有助于为合同效力的判定提供帮助。这种类型化可以从“解释规则”的角度展开,也可以从“个案事实”的角度展开。

解释规则的类型化侧重研究一般解释规则的重要例外情形,如履行行为对违反合同效力的影响、财产惩罚的预防可能性、法律安定性的考量、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个案事实的类型化则按照单个合同发展的自然阶段和法律调整事项的同类性标准,进而研究不同事项类型下强制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状况,如根据合同履行阶段可以区分为订立形式违法、周遭情事违法、具体内容违法、履行过程违法等类型,根据调整事项则可以分为资格类、标的类、批准类。在不同的类型下,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和调整意图各有差异,相应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

[38]

(三)存在争议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第134条的过程中,通常形成的结论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原则无效,.例外有效”,如果具体强制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加以分析。如果具体强制性规范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则契约应为无效;如果具体强制性规范旨在保障私人利益,则契约应为有效。

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坚持“最小工具标准”,即只有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其他民事处罚不足以实现法律目的时才有必要否定合同效力。这些标准的提出,无疑为规范的适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引,但随着理论检讨和实践反思的深人,这些标准的内在问题也逐渐暴露。

[39] 1.“原则无效、例外有效”作为解释标准的无效性 通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34条确立了“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解释标准,正如卡拉里斯、弗卢梅等著名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它本身具有“解释功能”,但仅仅依据该条却只能得到无用的解释结果。“引致规范说”、“概括条款说”无疑就是对“解释规范说”的挑战。

更为重要的是,实务界倾向于逐案审查具体强制性规范的目的,通过寻找特殊的、具体的个案事实去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40] 第134条既没有提供具体的解释规则,也不能提供明确的解释结果,甚至它本身就没有包含一个统一的解释标准。

从前文关于“诉诸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认定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更多的取决于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第134条既可以作为有效论证的基础,也可以作为无效论证的基础,因此它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41]实践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为“但书条款”分配应用空间,对“但书条款”的重视和强调实际上抵了“原则无效、例外有效”原则的功能,因为“但书条款”的应用使得合同效力呈现“弹性化状态”,在没有对具体强制性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前无法判定合同效力状态。

“原则无效、例外有效”可视为“实证观察”的总结,即通过分析大量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判决,最终发现“无效判决居多数、有效判决占少数”,但这种“效果分析”对于具体案件的裁断不能提供任何帮助,法官必须面对特殊的案件事实、具体的强制规范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2.公共利益标准的不足和保护性无效理论的出现 传统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并非违反了强制性规范,而在于合同侵犯了强制性规范所保障的法益。

[42]但如果不区分法益的种类,也无法为合同效力判断提供一个统一标准。因此,学者们试图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如果侵害了公共利益则合同无效,如果侵害了私人利益则合同有效。

理论界采纳了这一标准,司法者也加以接受并沿用至今。[43] 公共利益标准无疑是强制性规范的重要判断标准,但一个具体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并不能说明其一定具有“强制性”,也不能就断言违反该法律规范的合同一定无效。

[44]此外,公共利益本身需要类型化,否则就不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统一标准,但在类型化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许多争议。 特别是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旨在保护弱势合同主体的民事特别立法大量出现,理论界和实务界日渐承认的“保护性无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传统的 “公共利益标准”。

“保护性无效理论”主张只有对弱势合同主体有利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它并非直接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标,而是以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保障弱势合同主体的利益,这与平等主体假设前提下的“合同无效理论”有所不同。[45]这种保护性无效理论使得司法者不必完全拘束于“公共利益标准”,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合同效力,进而有效实现国家干预。

“保护性无效”的法律规定多出现在民事特别法中,强制性规范在体系和内容上的扩展使得解释者需要重新思考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相应的也需要重新考虑合同无效理论。[46] 3.最小工具原则的反思 恰如上文所述,违反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此时仍然需要分析具体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来确定合同效力状态。

如果强制性规范所确定的具体法律责任(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足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则应当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如果具体法律责任不足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必须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才能取得特定效果时,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最小工具原则”。

[47] 毫无疑问,“最小工具原则”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并要求判断者分析法律规范目的和合同无效效果的“比例关系”,从而防止了机械套用“原则无效、例外无效”原则的弊端,也为“合同无效理论”的适用进行了正当性论证。 需要注意的是,“最小工具原则”仍然取决于解释者的个体化判断,是否需要通过否定合同效力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并没有客观的控制标准、检验方式,不同的判断者对同样的案件可能会得出完全矛盾的结论。

在适用意大利民法典第1418条第1项的过程中,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曾出现相反的结论。[48]

(四)原因解释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契约效力问题在现代民法时期成为一个“问题”并非偶然,国家干预范围的扩展、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等可以视为基本的推动因素,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干预正当性的反思、关于强制性规范合宪性的分析、关于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等深化了人们关于该问题的认识,使得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等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更全面的研讨。 1.外在因素 近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以后,新型的交易关系、复杂的社会冲突不断涌现,为了协调好各个层面的利益关系,大量的民法特别规范、公法管理规范涌现。

民事特别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法、房产管理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往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干预性,或侧重对当事人行为方式的管理,或侧重对当事人行为效力的控制,以调整特定领域的交易秩序、保护特定主体的法律权益、贯彻特定阶段的社会政策。这些民事特别法律的制定“与其说是对自治范围的扩大,实不如说这类法律的真正功能在于导正自治,和行政管制的精神比较接近,虽不是从市场失灵出发,但实质上否定了理性经济人或自由意志的假设,只是在方法上没有选择行政管制而已”。

[49]为了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增多、日渐频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国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限逐渐扩张、膨胀,政府开始介人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社会保险等领域,这使得大量的行政管制法规也得以出现。在上述民事特别法律、行政管制法规中,强制或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合同法司法实践。

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司法者和仲裁者除了依据传统的私法强制性规范,也开始援引民事特别法律、行政管制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而随着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国家干预的全面化,后者也成为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随着国家管制的增强,合同法领域也出现一系列显著的变化。

首先是合同法中社会因素的加强,这集中表现在承租人保护、买受人保护、格式条款控制等法律规则的制定。在人类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后,城市化进程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住房问题就是其一,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有房可居”,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禁止出租方 “不当提高租金”、“任意终止合同”的法律,这使得出租方的合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现代社会的商业模式也有所创新,分期付款买卖逐渐被推广,但出卖方往往借助强势地位控制买受人,为了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合同法往往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必须返还价金”、“买受人享有撤回权”等内容。

对于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格式条款,法院长期以来均认为只要一般交易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显失公平也是有效的,但后来认为必须从合同公平角度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则判决中的表述最能代表上述立场:“如果合同条款排斥了任意法中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平衡的规则,而没有以其他方式给顾客以适当的保护,那么这些条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50]其次是合同法中伦理因素的回归,这集中表现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对信赖利益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视。

信赖利益原则是民法体系得以建构的重要理念基础,它和自我约束原则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司法界和理论界将该原则由已经发生的债务关系扩展到合同履行的前后阶段,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关系契约等理论得到深人研究和普遍应用,这促使合同当事人尽量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谨慎维护对方的合理利益。

[51]而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说,合同法的根本变化趋势是日益“具体化”,而这种 “具体化”也更多地渗人了伦理因素。合同自由和合同公正的“具体化”考量便是两个典型的体现。

合同自由的具体化主要体现在法律上决定自由和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区分,实务界和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两类自由之间的矛盾,并且根据事实决定自由损害的种类和程度而建构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公正的具体化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内容公正的区分,但和合同自由的具体化相反,这里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贯彻,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反对确定“公正价格”的过程中。[52] 2.内在因素 强制性规范在体系上的扩展、数量上的增加已经不可避免,如果还坚持“违反强制性规范则无效”的立场,可以想象私法自治将可能不复存在。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反思强制性规范的干预限度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传统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出现变化,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控制加强,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加剧,对私人领域出现的不平等趋势加以合理控制进而保障合理竞争、维持经济效率、推动社会公平的,这就为强制性规范干预合同效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具体到合同法领域,强化主体资格的管理、注重合同形式的规范、加强合同内容的控制、确保交易效果的调节、促进国家政策的贯彻使得强制性规范大量出现,并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具有合理性,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敏锐地认识到这一问题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无效确认问题”,而且是“无效控制问题”;而“无效控制”比“无效确认”更能体现现代民法中价值的多元、体系的丰富、方法的复杂。

价值分析、利益衡量在判断具体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时具有重要指引作用,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类型化标准有助于合同效力的具体判断,但这些并不能为“无效控制”提供根本性的理念基础和操作程序。在现代民法时期,随着宪法基本权利理念的渗透和合宪控制审查程序的扩展,人们意识到必须把合同自由问题和国家干预问题上升到宪政层面予以思考。

就本文关注的主题而言,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需要接受“合宪性控制”,即通过宪政审查程序评价限制合同自由措施的的“合宪性”。西欧的理论总结和实验运作表明,恰恰有了合宪性控制程序,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才被限定在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立法者、行政者才不至于滥用立法权或准立法权,合同自由、私法自治在强制性规范迅速膨胀的时代也能得到根本保障。

[53] 此外,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能够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获得成功,和德国发达的法律解释理论也密切相关。在处理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时,法官的地位和功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民法中,法官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其必须受实证法的严格拘束,不得任意进行利益分析和价值衡量,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但随着概念法学的衰落以及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的兴起,法官不再是纯粹消极的涵摄事实和规范进而得出结论,在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必须作出价值判断,在眼光流转于事实和规范之间时,法官必须进行利益分析和价值衡量,将规范背后的评价标准加以具体化,使之能够符合案件事实的本质逻辑,进而得到合乎情理的私法裁判。

这种思考视角的转变集中体现在对第134条的诊释过程中,无论第134条的功能分析,还是但书条款的意义诊释,抑或具体规范的目的解读,利益分析和价值衡量的步骤均必不可少,具体强制性规范背后的评价标准更是需要“具体化”、“实质化”[54]。

五、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罗马法和近代民法虽然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有所处理,但并没有对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效力模式展开深人阐释。现代民法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虽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并对强制性规范和合同效力的关系加以详尽分析,但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这种历史考察和原因分析虽以西方国家的理论反思和实践运作为对象,但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借鉴意义。他们的理论和实践绝不能简单地移植到中国,因为法律规范的具体构造可以趋同,法治理念、法律意识、法制环境却不可能轻易地复制。

中国语境下的合同效力干预问题具有自身的特色。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鼓励市场交易、培育市民社会是当代私法的使命所在,因此减少国家干预、促进合同有效是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

此外,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第52条第5项的适用程序如何?如何样区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程度并进而类型化?如何样正确的运用利益衡量、目的分析等工具而不至于危害法律的安定性、法治的权威性?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回归民法的基础理论,运用分析法学方法重新思考“强制性规范”、“合同无效”等基本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司法的实践前沿,通过实证案例的类型化探讨实务界的解决方案和潜存问题。总之,中国法语境下“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更值得深人研究,它不仅是社会巨变带来的现实挑战,而且是理论创新提出的必然要求。

注释: 典型的文章如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薛文成:《论确定违反强行法的合同效力》,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9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年第2期;邱鹭风等:《合同法学》,南京大学出版社,第162页;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合同”与“契约”概念。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页。 Cfr,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698一701. 该法律的具体表述如下:"Nullum enim pactum,nullam conventionem,nullum contractum inter eos videri volumus subsecutum,qui contrahuntlege contrahere prohibente. Quod ad omnes etiam legume interpretationes tam veteres quam novellas trabi generaliter imperamus, ut legis latori quod cetera quasi expressa ex legis liceat voluntate colligere; hoc est, ut ea quae lege feri prohibentur, si fuerint facta, non solum inutilia,sed pro infectis habenatur, licet legis lator fieri probiburit tantum nec specialiter dixerit inutile debere esse quod factum est. Sed et si quid fuerit subsecutum ex eo vel o6 id quod interdicente factum est lege, illud quoque cassum atque inutile esse praecipimus.(Cod. l,14,

5、1.)” 法律禁令原则上仅指“禁止性规范”,而不包括“强行性规范”,而且这种理解在罗马法时期、近代民法时期、现代民法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地位。但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关于“禁止性规范”的效力规则原则上III以适用于“强制 性规范”的效力规则,但其理论基础笔者将另外撰文加以论述。

Cfr Gianroberto Villa, Contratto a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Milano, Giuffre Editore, 1993, pp. 6一7. 教会法学者以Suarez为代表,其著作是“De legibus ac Deo legislature";自然法学者以Grozio为代表.其著作是“De lure Belli ac Pacis". 尽管存在过乌尔比安意义上的“三法并存时期”,但此时基本上是“完善法律”占据主要部分,“合同无效”是主要类型。 [1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罗马法中“市民法”含义的特殊性,其必非指市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而是指“公民法”,其适用范围就是罗马公民,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

[12]〔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凤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26页。 [13]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元老院决议虽然被承认具有制定法(“址x’’)的效力,但其作为实质性渊源的历史是短暂的,并且它只是对皇帝提出的东西加以确认,以至于最后同皇帝的直接立法合为一体。

皇帝谕令采用告示、训示、裁决、批复等形式,这些谕令也具有制定法(“公x’’)的效力,但告示和训示对私法只有零星的影响,换言之对契约效力影响不大。 [14]前引,格罗索书,第116页。

[15]恰如彼德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总结的那样:“适法行为的无效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区别如下:或者行为缺乏某项基本要件,以致法律不能承认它并保障它的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自己的规定的其他事实,某人有权宣告该行为无效”。这种对罗马法合同无效的总结就和现代合同法的无效理论完全不同,他将现代合同法意义七的“不生效”等同于“无效”。

参见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52页。本文也遵照这种解释逻辑,故末按照现代合同法的无效理论分析罗马法中的合同无效问题。

但有学者认为这种应用学说汇纂理论的研究可能造成历史的误读,因为罗马法中并未出现“法律行为理论”。参见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贞 [16]苏永钦:《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载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年版,第33页。

[17]Toullier, 11 diritto civile francese secondo 1' ordine del codice, trad. it. ,IV, Napoli,p. 216. [18]Domat, Le leggi civil nel loro ordine naturale,trad. it.,.1, Napoli,1976,p 147;Pothier, Le Pandette di Giustiniano, trad. it. , Venezia,1983,p. 203. [19]Gianroberto Villa, Contratto a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Milano, Giuffre Editore,1993 , pp. 9一10. [20]参见前引[15],徐涤宇书,第115一116页。 [21]Cavanna, Storia del diritto moderno in Europa. Le fond a i1 pensiero giuridico, I ,Milano,1979,p.391 ,441. [22]Zachariae, Manuale del diritto francese, trad. it. I, Societa Editrice Libraria. 1907,p. 10. [23]G. B. Fe,Causa a tipo nella teoria del negozio giuridico, Milano, 1966,p. 125. [24]Antonio Albanese,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a nullitd del contratto, Jovene Editore 2003, pp. 203一210. [25]Guameri, L' ordine pubblico a i1 sistema delle fonti del diritto civile, Padova,1974, p. 31. [26]Wieacker, Storia del diritto private moderno,l, Milano, 1980, p. 500. [27]Gianroberto Villa, Contratto a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Milano, Giuffre Editore,1993,pp. 14一15. [28]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46页。

[29]典型的如意大利1942年的新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意大利围绕民法典第418条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典型的文献如本文提及的De Nova, Il contratto contraio a norme imperative, in Riv. crit. dir. priv.,1985,Gianroberto Villa, Contratto a violazione di normeimperative, Milano, Giuffre Editore,1993;Antonio Albanese,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a nullitd del contratto, Jovene Editore 2003; [30]前引⑩,苏永钦文,第34一35页。 [31]梅迪库斯教授认为:“法律禁令可以当然的表明: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应为无效。

这些法律规定在无效性后果方面,也属于完善法,这里不需要适用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

1)年版,第482页。 [32]该条规定:除另外得到许可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专为履行债务的除外。

[33]实际上德国学者将此种区分发展为关于“权限规范”和“效力规范”的理论,违反前者的法律效果是“不生效力”,违反后者的法律效果才可能是“合同无效”。Cfr. Thon, Norma gioridica a diritto soggettivo, trad. It, Padova, 1951 ,p. 20. [34]黄立:《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一329页。

[35]强制性规范的具体判断标准需要从分析法学的视角加以深人分析,笔者将另外撰文详加分析。 [36]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载心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7]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未刊稿,清华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57一168页。笔者引用的是未刊稿,该论文已经出版。

参见耿林:《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8]鉴于本文主要是从历史角度进行分析,本部分不对不同类型状态下的合同效力展开深人分析。

[39]本部分也参考了意大利学界对于意大利民法典1418条的反思成果。因为意大利民法典第1418条第1项和德国民法典第134条的构造完全相同,因此这对于分析第134条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40]BGHZ 78 ,263.; 265 ; BGHZ 53:152. 156 ; BGHZ 71,358,361. [41]Cfr Gianrobertn Villa, Contratto a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Milano, Giuffre Edilore,l993,pp.76一77. [42]F. Ferrara, Teoiia del negozio illecito, Milano, 1902,pp. 25一26. [43]R. Moschella, Il negozio contrario a norme imperative, in Legislazione economica, a cura di G. Visentini a F. Vassalli,1978/1979, p. 318 [44]Antonio Albanese,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a nullith del contratto, Jovene Editore 2003,p.9. [45]典型的如意大利关于银行信贷法中的相关规定,Decreto legislativo 1 , settembre 1993, n. 385第127条规定:“前述条款中关于无效的规定只能在有利于顾客(消费者)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Decreto legislativo 24 febbraio 1998, n. 58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46]当然可能也有人会认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本身就是公共利益保护的体现。

[47]De Nova, 11 contratto contraio a norme imperative, in Riv. crit. dir. priv.,1985,p. 446 [48]Cass. S. U. 2 giugno 1984,n. 3357, in Giust. Civ.,1985, 1, p. 1771;Trib. Milano, 9 dicembre 1977,cit; De Nova, 11 contratto contraio anorme imperative, in Riv. crit. dir. priv, 1985,pp. 107一108. [49]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苏永钦:《走人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50][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82页。

[51]参见前引协,卡尔·拉伦茨书,第58一50页。 [52]〔德〕卡纳里斯:《债务合同法的变化:债务合同法的具体化趋势》,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I期。

[53]Antonio Albanese, Violazione di norme imperative a nullity del contratto, Jovene Editore 2003,pp. 305一312. [54][德l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一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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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理论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3-05-05
"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理论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因此,研究当代中国的财政支出政策理论,首先需要对中外历史上前人业已形成的支出理论和支出思想进行考察分析。这方面的内容博大精深,本文只能择其要者,作一简要的历史考察和分析。......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内容提要: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
对外开放的历史发展与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论文摘要:从经济特区的设立到“点—线—面”开放格局的形成,中国的自主开放之路已经走了三十年了。以2001年加入WTO为界,这三十年的道路可以分为两大历史阶段。每一阶段都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总体而言中国的对外开放都是在适应历史......
浅析翻译规范多样性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3-03-12
摘要:翻译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具体来解释翻译规范有很大的难度。翻译规范有社会文化特殊性和不稳定性的特质,所以翻译规范才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本文旨在浅析翻译规范多样性的原因,即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是......
侵权法中“违法性”概念的产生原因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第1383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包括:行为、过错(faute)、因果关系(lien de causalité)、损害(dommage ou préjudice)。而在德国,依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过错侵......
我国反倾销不力的原因及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外厂商利用倾销的手段占领中国市场。反倾销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本文从国外对华倾销的现状入手,进而对国外频繁倾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论文关键词】 倾销反倾销对策 倾销与反倾销......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芝加哥学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搭售在质量保证、产品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合理性,但并未动摇传统的搭售理论。本文指出搭售可能限制竞争市场的公平交易,逃避价格管制,所以仍有规避的必要,但可在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搭售行为的豁免情......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之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欺诈,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各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无效主义原则,而不少学者主张可撤销主义,因此,对因欺诈而......
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资本维持原则是传统大陆法系资本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公司制度的设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资本维持原则既不能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
论女性犯罪原因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论文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女性犯罪......
影响东亚经济合作的原因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东亚经济一体化终于从“设想”转化到“实际行动”的轨道上,但是存在诸多影响其进程的因素。中日两国在经济一体化问题上能达成多大共识,美国对东亚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强大影响力,......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理性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1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之日起,即引起了学界、业界的广泛争论。在法律规则解读上的视角不同,导致了观点上的巨大差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畸......
简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参考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05
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简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
“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
试论合同法上违约金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违约金是一种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一般规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属于什么性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上。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
试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法律效力各个角度理论分析,从而论证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法》所发挥着重要主导地位的鲜明性.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曾于1981年和1999年先后两次制定、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24
一、商事规范的理论分类 就商事规范的分类以及何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内外学者已形成成熟的理论。以公司法规则为例,美国学者爱森伯格根据规则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赋权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学者柴芬思则依据促进......
关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2
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美国的世界贸易中心的两座大楼,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五角大楼、国务院和国会山也相继发生爆炸事件,整个美国处于极度的恐慌之中。随后,10月初美国即以“打恐”为由,展开了对阿富汗塔利班......
国际强行法之理论考察(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
宪法效力困境的原因探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世界的利益图景上,历史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种种冲突、反复博弈的零星分散机制,以其涓涓细流最终在近代蔚然成了宪政主义的洪涛大川,然而此洪涛大川远非人们所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始终存在着人类所难以消弭的纠葛和矛盾——......
论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2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义务;强制性规则;能源教育;立法 内容提要: 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在面临资源、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困境时,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动力供应与消费模式的探索。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探索必须依托彰显社会责任与公......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闸明了当事人的义务,重点指出了发包方、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之比较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三、英美法 英美法把诈欺称为“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1311,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I川或“欺诈性的错误引导”【‘5’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受害方或受骗的当事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确认该契约,使其继续有效;二是撤销契约,撤销契约是......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
商业秘密强制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2
[摘 要]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个崭新概念,反垄断法是国内研究有待深入的领域,将两者进行比较的连接点在于商业秘密权滥用。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内部措施;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外部措施,强制许可优于反垄断法规制。 [关......
论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5
【摘 要】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的概念。笔者拟从国际强行法的含义出发,通过探寻其与主权、人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揭示出国际强行法深刻的内涵。 【论文关键词】强行法 主权 人权 全人类共同利益 一、国际......
论合同自由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2
引 言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
探析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的概念。笔者拟从国际强行法的含义出发,通过探寻其与主权、人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揭示出国际强行法深刻的内涵。 论文关键词:强行法 主权 人权 全人类共同利益 一、国际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09-0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
共同继承遗产的定性反思与制度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关键词: 继承法;共同继承遗产;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份责任 内容提要: 受我国传统同居共财的法律文化影响,家庭财产共有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遵循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理念,对此作了相应的制......
论合同违约的形态
发布时间:2022-07-21
论合同违约的形态 论合同违约的形态 论合同违约的形态 内容摘要: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
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2-11-14
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 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 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 [摘 要]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
浅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31
摘要: 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
原载略论区域性历史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发布时间:2013-12-18
原载略论区域性历史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原载略论区域性历史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地方文献论文 更新:2006-4-8 阅读: 原载略论区域性历史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历史文......
我军强军方略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3-04-05
习近平主席在视察原第十三集团军时强调指出深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习近平主席在出席2017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下更大气力推动科技兴军,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为我军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探究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的历史发展脉络,对于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重大战略布局,确保人民军队坚实迈向强军兴.........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提要:企业间借贷行为已是公认的、社会长期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趋向、规范借贷关系的法制环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得出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结论......
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分析及防范策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由于信用证的纯单据交易及其繁杂性的特点,有时就会出现信用证遭拒付的情况。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信用证遭拒......
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2023-02-27
【摘 要】合同有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后开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最终发生作用。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
论品牌联合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论文关键词:品牌联合 品牌个性 品牌联想 论文论文摘要:品牌联合能够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品牌联合策略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品牌联合也存在着风险,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合作类型选择不同的合作品牌,并建立相互信任机制、品牌危......
中国屡遭反倾销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4
论文摘要:在世界反倾销行动中,中国成为主要的反倾销对象。原因主要有:一是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是导火线,二是中国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三是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力。文章提出了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一是整顿经营秩序,加强政府的引导、监......
翻译中因礼貌原则违反合作原则的现象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8
摘 要: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均为人与人之间成功有效交流所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而翻译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流,目的在于沟通两种或多种不同文化,因而更应遵循礼貌原则,以避免发生误解,甚至造成矛盾。本文以苹果官方网站的广告词翻译......
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1
2006年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五章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是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发展。然而随着该法的实施,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难题:比如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
合同欺诈的识别与防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一、 合同......
浅析权限规范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权力的概念及其本质 ( 一) 权力的概念权力: power,中文其实来源于英文,意为通过意志的运用已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现在多指一种权属和能力。权力观念来源于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人们依据契约而订立,那么国家权力是属于人民......
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
试论反倾销的合理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在提倡贸易自由化的今天,按照WTO的规定,各国不断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反倾销作为WTO协议下少数几个合法手段之一,成为最重要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被各国频频使用以保护本国工业。那么,反倾销究竟是否合理呢?文章对......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应对策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美贸易发展迅速,而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美国已成为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通过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的概述,从全球贸易环境、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三个层面分析总结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探究了美国对......
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理性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男女结合和家庭生活方式日益为大多数人接受、理解和宽容,并对传统婚姻和家庭产生巨大的冲击。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同居者以法律地位,也未对这种既成事实的男女结合和家庭模式予以规制。国家对未婚同居进行科学的制......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别。[1]德国民法则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
初中历史反思性教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7-09
反思性教学迄今为止有很多种定义,其中经验性与科学性给出的两种定义得到了普遍认可。经验性反思强调批判性,但这种定义缺少实践验证,且个人主观性比较强,因此并不具备很强的说服力。而科学性反思则不仅包括批判性,还包括实验性及群......
浅谈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关键词】两大法系;检察制度;差异及原因 论文论文摘要:现代检察制度源于欧洲,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英国和法国,是最早建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国家。英法两国仅相隔一道英吉利海峡,均继承了起源于西欧大......
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7
【论文关键词】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经济合理性; 社会公益性; 法律正当性 论文论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损害补偿中,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以其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合理性、社会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当性,成为众多国际海事公约和......
谈电力企业用工制度的规范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着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目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高劳动用工的基础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要求,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健......
文艺方法论年的历史反思
发布时间:2013-12-17
"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思想解放浪潮中,学术界在思索拓展新的思维空间和学术新维度的深层问题,但在人文科学长期僵化思想压抑中,已然无法寻绎到新的思想资源和入思角度催生新的思想,也无力从人文体系中产生新思维的平台。于是以"科......
女性犯罪原因浅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7
曾有犯罪统计表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是,大多数犯罪是由男性实施的,犯罪被称为一种“男性的工作”。 但现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女性犯罪率就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其上升的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男性犯罪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非违反之诉适用要件的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3
[摘 要] 非违反之诉作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是由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经过几十年的争端解决实践逐步发展而来。非违反之诉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对其适用要件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以避免被滥......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8
论文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 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
古代文学论文盛唐边塞诗繁荣的历史原因
发布时间:2023-03-22
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提供“古代文学论文盛唐边塞诗繁荣的历史原因”解决您在写古代文学论文中的难题古代文学论文盛唐边塞诗繁荣的历史原因以军旅、征战等边塞生活为题材的边塞诗,肇始于《诗经》。至开疆拓土的汉代,战争频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
浅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8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理论论证等方法,通过对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分析,提出加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论文关键词:体育市场 合同行为 竞争行为 1体育市场的界定 1.1体育市场的含义......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同时, 面对经济全球化......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
电力改革中电价适当上涨的原因分析-综合新能源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现在有一种说法叫做“改革就涨价”,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电力改革引发了涨价。而在许多西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往往伴随着电价下降。我们则相反,原因何在?本文试图作一简要分析。 一、经济转轨是电价不能降低的体制原因 1993年,在中国......
集体合同的效力性质探析
发布时间:2022-11-29
摘 要: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护劳动者护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尚不完善,立法上对集体合同的效力未明确界定,实践中也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理论上对集体合同效力的性质的界定也......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内容摘要]: 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关键......
反倾销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8
【论文摘要】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际贸易理论主流派认为,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自由贸易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是提高资源有效配置的。但在各国的贸易实践中,如何遏制进口、避免贸易自由化给本国产业造成的冲......
论国际法的强制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5
论文摘要:国际法和其他国内法一样,同为法律,均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执行的。虽然二者的强制实施方法有所不同,但法律本身的强制力并无强弱之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强制的有关内在因素趋于完善,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制裁体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