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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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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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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体诉讼在20世纪的发展Ⅱ:通过《一般商业条款法》的发展

(一)一般商业条款的兴起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针对不确定买家事先拟定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就其产生和兴起的历史背景而言,一般商业条款的出现不妨看做是市场经济“理性化”的结果之一。

伴随着大工业时代的到来,“一对一”的偶然性交易被“一对多”的多次、反复交易取代,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产生。在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中,一般商业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因为它不再需要与每一个客户商定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由于通常并不掌握有关机器生产的技术、程序和标准的知识,与厂家单独议价既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所及,亦非其兴趣所在。

问题是,一般商业条款由企业单方制定,企业在制定这些条款的过程中,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首先,面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选择“进入”或者“不进入”的自由,而没有就具体条款发表意见的自由。其次,由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消费者多数时候不具备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所需的知识。

最后,这种议价过程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显然成本过高。由于这些限制,所谓“合同自由”,对于此时的消费者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一些本该由其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并非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是非法的,但是,对那些违反商业道德并且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一般商业条款,传统救济方式显得应对乏力。

一方面,针对个别受害者的传统救济方式并不能对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即使消费者胜诉,判决效力的范围也仅限于原被告之间,而不能阻止企业继续针对其他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一般条款。

另一方面,面对强大的资本权力,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并没有足够资源去捍卫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当这种损害(对于个别消费者而言)数额很小时,消费者通常会选择沉默。

以上问题,说到底源于传统法律体系的自由主义特点。这就意味着,它不大可能在这种法律体系内部,通过传统救济方式得到矫正。

因此,到20世纪70年代,通过立法手段对一般商业条款予以干预,已成为德国法学界的共识。

(二)可能的方案 尽管多数学者同意通过立法手段干预一般商业条款,但就如何干预,却有多种方案提出。基于本文的论题,只介绍几种程序方面的代表性观点。

最先被提出的是“行政许可制”。这一Ludwig Raiser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提出的观点,在70年代讨论中一度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社会民主党法学家发表的两份建议草案都采纳了这种观点。

按这些学者的观点,唯有引入一种针对一般商业条款的事前行政许可,才能真正实现对于一般商业条款的全面控制。另外,这种行政许可制在现行法中已有先例,比如保险、建筑储蓄等领域的行政许可。

就负责许可的机关,多数学者主张创建一个联邦消费者保护机关,但也有学者主张由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行使这一职权。 这种观点遭到激烈批评,以致在讨论后期完全销声匿迹。

对这种建议的批评首先来自可操作性的考虑。由于一般商业条款的数量巨大,如果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那将意味着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来行使审查权。

从理论的层面,则有学者指出,这一建议意味着从私法进入经济行政法,最终导致大量合同“与民法典告别”。对于建议者提出的那些行政许可的先例,反对者指出,这些领域都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商业条款并不具有可比性。

同样诉诸行政权力、但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的另一种建议,是所谓的“事后行政监督”。比如,Love认为,唯有引入一种事后的行政审查程序,才能避免法院个案审查的偶然性,避免个别消费者承担对其而言难以接受的诉讼风险。

为了确立这种事后审查,首先要求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在一个法定机关(比如卡特尔办公室或者联邦政府新建立的其他机关)登记,只有获得登记号码的一般商业条款,才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同时,授予该机关根据法院申请就某个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规范审查的权力。

如果该机关确认某一般商业条款违法,则宣布撤销该条款,并在联邦登记公告上登出。该撤销决定及公告具有普遍拘束力。

与此配套,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权应当集中于某些法院——比如每州一个高等法院,以保证法律解释的一致性。Wolf建议,将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审查和追诉的权利排他性的授予一个行政机关。

按他的建议,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机关对特定一般商业条款加以调查。假如该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某一般商业条款的确存在疑问,则它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和不作为之诉。

就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他的建议与Love相同,即每州由一个高等法院集中负责审理。[11]“司法部工作小组”在其《第二次报告》中,同样建议授予联邦及各州消费者保护机关就一般商业条款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权利。

报告指出,这种授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眼下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都不能期待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完全担负抵制一般商业条款的职责。[12]基本可以归入此类的另一类建议是,设立一种消费者代表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处理和追查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作为其制度蓝本的,是瑞典的消费者保护官(Verbraucherombudsmann)以及英国的公平交易办公室主任(Director General of Fair Trading)。这两个机构的共同特点是,在就消费者保护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职能的同时,还可以就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13] 在讨论中,不乏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通过消费者团体的不作为之诉来对一般商业条款加以控制的建议。[14]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体现了一种通过非直接受害人追诉保护客观法秩序的思想,就存在类似需要的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同样可以引入这种诉讼资格。

[15]不过,这种建议受到了一些权威学者的质疑。除了个别学者提出团体的范围难以限定外;[16]人们更多时候担心,消费者团体诉讼在诉讼资源和动力方面存在欠缺。

[17]出于同样的担心,司法部《第二次报告》尽管建议授予团体诉讼资格,但同时又建议授予联邦和州一级的消费者保护机关同样的诉讼资格,而其建议的重心显然在后者。[18] 上述两种观点中,事后行政监督一度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19]但在1974年9月召开的第50次德国法学家大会上,这种观点却遭到实务界人士的激烈反对。[20]另一方面,在这次大会上,就团体诉讼的引入已经没有人表示明确反对。

[21]人们争论更多的是,在团体诉讼之外,是否有必要引入其他的诉讼主体。在最后大会的投票程序中,一项拒绝任何行政性介入的提案以206票赞同、152票反对、12票弃权而通过;[22]另一项建议赋予行政机关诉讼资格的提案则以155赞成、188反对、15弃权而被否决。

[23]如果我们假定这次投票反映了德国法律界的主导性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在后来的立法程序中无疑得到了忠实呈现。在基民盟、基社盟(CDU/CSU)的第一份提案中,提案人明确声明,草案选择以一种“民法以及用来实施民法的诉讼程序的规制方式”解决问题,而拒绝任何形式的行政介入。

[24]在之后的立法程序中,这一基点再也没有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讨论中,类似美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规制方式也曾被提出。

[25]在司法部工作小组,也有人支持类似的判决效力扩张。[26]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因为在当时的德国学者看来:其一,美国集团诉讼的效果与其特殊的律师费用制度有着密切关联,而德国法没有类似的制度;[27]其二,集团诉讼中的判决效力扩张会带来宪法问题。[28]

(三)《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立法经过 1975年1月30日,基民盟、基社盟(CDU/CSU)提出第一部《一般商业条款法》草案。该草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了规制。

在实体方面,草案不仅从一般层面规定了一般商业条款的达成和效力,更从消极层面就无效的一般商业条款作了概括性和列举性规定——这部分内容构成了草案的主体部分。在程序方面,草案拒绝了自Raser以来被反复提出的行政性审查方案,选择了一种团体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

[29]根据草案第27条,经营者团体和消费者团体可以就一般商业条款提起不作为之诉;但这些团体必须具有民事上的诉讼资格,并且事先获得了州最高主管机关的资格许可。根据第28条,消费者团体还可以通过其成员的书面授权,代表后者提起针对一般商业条款的不作为之诉。

[30]提案人指出,消费者团体的资格许可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只有那些受到公共财政支持的团体,才有可能真正动用法律赋予它的诉讼资格。为此,这种诉讼资格,以及与此相关的财政支持,只能赋予少数团体,“比如一州一个团体”。

[31] 稍后,联邦政府提出了自己的《一般商业条款法》草案。草案在实体方面很大程度上沿袭了CDU/CSU草案,但没有就程序问题做任何规定。

提案者认为,起草程序条款的时机尚不成熟;并且打算,等到司法部工作小组1975年3月发表的报告经过进一步讨论之后,再就相关程序问题提出专门的草案。[32] 不过,在《一般商业条款法》正式颁布之前,政府并没有提出这样一份草案。

[33]最终确定该法程序规定的基础的,是联邦议会法律委员会1975年6月23日的申请。[34]法律委员会一致认为,政府草案必须补上类似CDU/CSU草案第三部分的程序条款。

以社民党、自民党(SPD/FDP)的建议为基础,法律委员会在申请中建议引入一种抽象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35]与前述CDU/CSU草案相比,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资格被明确授予三种主体,即消费者团体、经营者团体,以及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

(2)上述主体除了可以针对一般商业条款提起不作为之诉,还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引入这种诉讼形式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尚未生效的一般条款也能受到控制。

(3)上述诉讼的保护目的被明确界定为“保护客观法律秩序”,而不是保护个别消费者利益。为此,个别消费者不具备提起该法上的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资格;消费者团体也不能作为个别消费者的代理人提起该类诉讼。

(4)能提起该法上的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消费者团体,其成员必须至少包括两个团体或者75个以上的自然人。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的界定方式优于CDU/CSU草案中建议的“州最高主管机关的资格许可”。

(5)关于一般商业条款起诉、判决以及其他处理结果,都要在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登记。[36]在1976年12月9颁布的正式法案中,上述几个方面均被采纳。

[37] 参照此前的立法讨论,立法过程中有两点特别引人注目。其一,行政性审查几乎是被不假思索的放弃;其二,团体诉讼成为《一般商业条款法》上排他性的救济方式。

尽管由于相关法律政策讨论的范围过于宽泛、观点过于纷杂,法律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将该法的救济方式限定在抽象性司法审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此前司法部工作小组基于同样前提提出的许多其他建议被一并摈弃,却令人惊讶。[38]这些建议中,最常被提起、可能也是受到最多支持的,就是授予消费者保护机关诉讼资格。

因为,团体诉讼不可能单独完成事后司法审查的任务,这一点在整个立法讨论中已经被反复指出。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仍然选择团体诉讼作为《一般商业条款法》上的排他性救济方式,显得多少有些意外。

就此“意外”的唯一解释是:立法者宁愿选择一种已有先例,与现有体制更容易协调的制度模式。[39]换句话说,在团体诉讼与覆盖面更广、也更有效率的行政性控制的权衡中,立法者选择了前者,因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与私权社会更容易协调的制度模式”。

[40]

(四)《一般商业条款法》的运行效果 当时间进入20世纪80年代,《一般商业条款法》已经运行数年,德国法律界开始对该法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就该法第13条上的团体诉讼,学者的判断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就程序运作而言,《一般商业条款法》上的团体诉讼在实践中的落实相当顺利。实务界恰当借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运行中积累的经验,甚至将后者中的一些制度引入了《一般商业条款法》。

比如事先警告的做法,尽管《一般商业条款法》并没有规定,甚至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但几乎所有的团体都在起诉之前向使用或者建议使用可疑一般商业条款的企业发出书面警告,只有当后者拒绝作出不作为声明时,才考虑动用诉讼手段。[41]这使得大量争议在法院外解决,也使得一些不成熟的案件被事先过滤。

另外,《反不竞争法》中的临时救济措施,也被实务界引入与一般商业条款相关的诉讼过程中。[42] 但另一方面,就团体诉讼的实际影响而言,立法者期待的效果并没有出现。

立法者引入团体诉讼的目的是对所有一般商业条款施加全面监督,从而避免个别消费者诉讼的偶然性。[43]但是,《一般商业条款法》第13条上的团体诉讼显然无法满足这样的期待。

首先,团体诉讼的数量有限。从1977年4月到1983年4月的6年时间里,在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登记的程序事件共981项,其中起诉385件,临时救济申请79件,批准临时救济66件,生效判决335件,其他方式结案113件,撤销登记3件。

[44]这就是说,在6年时间里,进入诉讼程序的一般商业条款案件不到400件。而根据估算,在市场交易中被使用的一般商业条款多达2-3万。

[45]面对海量的一般商业条款,团体诉讼的数量显得微不足道。[46] 其次,起诉的团体有限。

一方面,起诉团体的总数有限。在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的登记簿上出现过的团体一共只有34家。

另一方面,这些团体非常集中。首先是主要集中于消费者团体:在全部登记的385起诉讼中,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诉讼占了88.6%,而由工商业团体提起的只占11.4%。

其次是高度集中于个别团体:在全部登记的385起诉讼中,柏林的“消费者保护联盟(Verbraucherschutzverein)”提起了203件,“巴登符腾堡州消费者中心(Verbraucherzentrale Baden-Würtenberg)”提起了115件。就是说,这两家消费者保护团体起诉的案件占到全部登记案件的82.6%;而其他所有32家团体一共提起了67件,其中大多数团体(26家)不过提起了

1、2件。[47] 最后,被告限于中小企业。

研究表明,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追诉重点是那些被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条款,而使用或者建议使用这些条款的企业多是中小企业。[48]这不能被定性为“歧视性”监督,而只是因为,针对大企业提起诉讼会给消费者团体带来额外的风险。

这类案件通常更加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调查,而且案件诉讼标的一般较大,一旦败诉,企业将要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负担。 与此相关的是企业界的冷漠反应。

即使在《一般商业条款法》生效后,仍有许多企业有意无意地使用非法的一般商业条款。企业这么做,固然有对新法关注和理解不够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它们并未把可能被提起团体诉讼的风险考虑在内。

[49]这样的局面当然不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但这种局面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立法缺陷所致。 一方面,消费者团体在人事和资金方面的局限,使得他们不可能行使全面监督一般商业条款的职能。

在立法讨论过程中就有学者指出,由于消费者团体只向其会员征收很少的会费,因此其活动力度完全取决于公共财政的支持。[50]而能得到充分资助的消费者团体非常有限,并且这些资助中通常又只有很小部分可以用于诉讼活动。

比如,在两家参与一般商业条款审查的主要消费者团体中,柏林的“消费者保护联盟(Verbraucherschutzverein)”每年有80000马克的专项基金,用于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的诉讼支出,[51]“巴登符腾堡州消费者中心(Verbraucherzentrale Baden-Würtenberg)”只有10000马克的资金用于诉讼支出。[52]人事方面,只有柏林的“消费者保护联盟”配有2名专门负责一般商业条款法相关事务的法务人员。

[53]其他消费者团体,既没有具体负责诉讼活动的法务人员,也没有专门用于该项事务的资金预算。考虑到一般商业条款案件的复杂性,缺少专门的法务人员,使得前期审查受到很大限制;缺乏专项资金,则让团体对于可能的诉讼风险分外敏感。

其结果是,只有明显违法的一般商业条款才会被追诉,[54]只有小企业的一般商业条款才会被追诉。[55] 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对团体诉讼资格施加了人为的限制。

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提起该法上的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消费者团体,其成员必须至少包括两个团体以上或者75个以上的自然人”。这一规定,使得私立消费者团体的成立基本没有可能。

[56]

(五)团体诉讼的功能限度 在1984年的研究中,Axamann曾经预言,不能期待上述局面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有所改观,“在未来,人们仍然要继续面对两家消费者团体垄断诉讼提起的局面。”[57]后来的发展表明,这一预言完全正确。

[58]考虑到大规模改善消费者团体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很小,[59]人们难免再次提出这样的疑问:团体诉讼是否适合作为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抽象审查的排他性方式?[60] 我们不妨将《一般商业条款法》上的团体诉讼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作一比较。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护对象是竞争者,消费者保护只是1960年代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个附带目的。

对该法而言,最重要的诉讼主体是竞争者和由竞争者组成的工商业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则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61]与此不同,《一般商业条款法》的保护对象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为终端消费者。

在程序上,《一般商业条款法》拒绝了个人起诉的可能性;而经营者团体虽然有权起诉,但它们多数时候并没有兴趣行使这种权利。结果是,消费者保护团体成了该法中最重要、主导性的诉讼主体。

[62] 这种地位的差别,也许可以多少解释团体诉讼在《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遇到的困境。这就是,立法者预设的规制任务超出了团体诉讼的功能限度。

正如Kotz指出的,德国消费者团体的会员主要是团体,而不是个人。会员数目有限,团体能够获得的会费收入也非常有限,于是,这些消费者团体几乎完全依靠公共财政的资助维持运转。

[63]这种情况下,除非政府打算给予消费者团体大规模的财政支持,否则不能指望它能对所有一般商业条款实施一种全面、系统的审查。消费者团体的这种局限始终存在,并不是只体现于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

[64]只不过随着《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生效,随着消费者团体第一次被推到了舞台中心,这一点才真正作为问题被揭示出来罢了。

四、团体诉讼在21世纪的发展

(一)从《一般商业条款法》到《不作为之诉法》 在《一般商业条款法》颁布后的二十多年里,该法上的团体诉讼几乎没有任何改革。直到欧盟1998年5月19日通过的“关于消费者保护不作为之诉的98/27号指南”通过,德国立法者才不得不对其团体诉讼制度作相应的调整。

[65]该指南以1993年11月16日欧洲委员会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蓝皮书为出发点,旨在通过一定程度统一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保护不作为之诉的立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改善消费者保护状况。指南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各国要把本国有资格提起消费者保护之诉的“合法组织”上报欧盟,在欧盟的清单中公布;其二,在清单中公布的“合法组织”,可以在欧盟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提起消费者保护的不作为之诉;其三,消费者保护不作为之诉的适用范围,是违反欧盟9个消费者保护指南的行为。

按照指南,各成员国应当在30个月通过其国内立法或者行政规章执行上述规定。[66] 经由2000年6月27日的《远程销售合同、其他消费者保护问题及欧元转换法》,[67]上述指南最终进入德国国内法。

根据该法,《一般商业条款法》关于团体诉讼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这主要反映在该法第13条第2款的修改,以及第22条、第22a条的加入。

这三条的内容主要是: 1.根据新的第13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不作为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的是:

(1)在根据第22a条维护的清单中,或者在欧洲议会及其理事会1998年“关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不作为之诉的98/27/EG号指南”第4条规定的欧盟委员会名册中登记的合法机构;

(2)维护工商业利益且具有法律能力的团体,但以该团体成员包括大量在同一市场销售(或提供)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且根据其人事、技术和经济条件,该团体可以实际履行其章程确定的维护工商业利益的职责,且请求涉及行为足以对市场造成不可忽略的歪曲为限;

(3)工商业协会或者手工业者协会。 2.根据第22条,对于其他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也可以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起不作为之诉。

就这里的消费者保护法,尤其指该条列举的9个涉及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具有诉讼资格的团体与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相同。另外,该条还引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禁止滥用诉讼资格条款。

3.第22a条就合法机构在欧盟委员会的登记作了规定。 从国内法的角度,这次修订给德国团体诉讼带来了明显的变化。

[68]特别是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列入团体之诉的适用范围,有可能让这种制度在现实中的意义大幅度提高。不过,通过《一般商业条款法》来完成这种扩张,却相当令人意外。

多数学者认为,欧盟98/27号指南的执行,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一部关于程序的特别法来完成;[69]也有学者认为,这部分内容应该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70]但是立法者并没有采纳这些意见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在《一般商业条款法》中新增“第三章”,专门对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做了规定。

于是,在一部以“一般商业条款法”为名的法律中,就要同时规制两种违法行为:

(1)非法的一般商业条款;

(2)非法的商业活动。[71]在学者看来,这是“所能想到的最糟糕的”立法体例。

[72] 好在这一体例并没有存在太长时间,2001年5月,由联邦司法部准备的一部《债法现代化法》草案就已经提出。[73]根据该草案,《一般商业条款法》中的实体部分被归入《民法典》,程序内容则由一部另外制定的程序特别法予以容纳。

[74]2001年11月26日,这部名为“消费者权益法及其他法上的不作为之诉法”(以下简称《不作为之诉法》)的专门法律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不作为之诉法》对前《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程序性规定作了体系调整和重新编排,但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

其中,新法第1条规定了关于非法一般商业条款的不作为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前《一般商业条款法》第13条关于请求权的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于其他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行为的不作为请求权(前《一般商业条款法》第22条关于请求权的规定);第3条就行使上述请求权的合法主体作了规定(前《一般商业条款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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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条关于请求权行使资格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相关团体在联邦行政机关登记的程序(前《一般商业条款法》第22a条)。此后的程序条款,基本上照搬了原《一般商业条款法》的规定。

相对较新的规定是第13条和第14条。前者规定,根据第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享有请求权的机构或者市场竞争团体,为实现该法第1条和第2条赋予的请求权,有权向相关通信及媒体服务提供商请求为实现其请求权所必需的信息。

[75]后者则配合《民法典》第675a、676g、676h第1句,就顾客投诉的仲裁程序作了规定。[76] 《不作为之诉法》生效至今,一次比较重要的修订发生在2003年。

为了与该年9月10日颁布的《信息社会的著作权规制法》相配套,[77]立法者在《不作为之诉法》中加入了第2a和3a条。按照这两条规定,就违反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限制的)第95b第1款的行为,具有法律能力、非营利性并且非暂时性地维护受著作权法第95条保护主体的利益的团体,可以行使不作为请求权。

该次修改与《信息社会的著作权规制法》均于2011年9月1日同时生效。[78]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1世纪的发展 在为执行欧盟第98/27号指南而颁布的《远程销售合同、其他消费者保护问题及欧元转换法》中,也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关于消费者团体诉讼资格的规定作了修改;[79]《不作为之诉》颁行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作了相应调整。但这些修改都不妨看作适应性的调整。

进入21世纪后,真正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意义重大的改革是2011年的修订。这次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引入了团体提起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在团体诉讼中引入金钱给付之诉的动议由来已久,[80]但直到21世纪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这类动议均以失败而告终。作为一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改革”,此次修订的目的是适应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欧盟法保持同步,将司法实务中的制度发展成文化,以及强化消费者保护。

[81]为准备这次立法改革,早在2001年,联邦司法部就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82]2002年年底,司法部工作小组的三位成员,Kohler、Borkamm和Henning-Bodewig,发表了一份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83]根据草案的第9条,如果消费者因为“有计划的误导”而接受了企业供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则第8条第2款第3项上“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84]可以请求企业以其消费者的代价而获得收益。团体胜诉所得的收益,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用途。

在立法理由中,三位学者特别指出,不法收益由团体保留而不是上交国家,可以让消费者团体获得经费上的支持。[85] 在司法部2003年1月底公布的专家草案中,[86]上述建议得以延续。

根据专家草案第9条,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反该法第3条,[87]并造成大量购买者损失的行为,根据第7条第3款第2-4项有权提起不作为之诉的主体可以提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被撇去的收益,在扣除必要支出上交财政。[88]不难发现,专家草案除了对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提起要件做了更具体的限定以外,还在以下两个方面与“教授草案”明显不同:一是起诉的主体由消费者团体扩张到了所有有权提起不作为之诉的团体;二是被撇去的不法收益不是留归团体,而是上交联邦财政。

就第二点,立法理由中指出,这是为了避免团体仅仅出于利益动机而提起诉讼。就学者提出的依靠该收益建立一项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的建议,草案以行政成本过高为由而拒绝。

在草案起草者看来,“既然消费者团体总归也要由政府资助部分经费,那么该项收益上交联邦财政似乎并无不妥。”[89] 在5月7日提出的政府草案中,上述两点都没有改变,甚至连相关的立法理由也很大程度上维持了专家草案中的阐述。

只是,在政府草案的第10条中,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限定为“故意”违反第3条的行为。就此提案人认为,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威慑效应该只针对故意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而非过失违反该法的行为。

[90]值得注意的是,在联邦上议院就政府草案的声明中,第10条被认为过于复杂而完全没有可操作性。这一批评所指向的,主要是该条中关于不法收益计算的第2款和关于费用补偿的第4款。

但声明同时指出:关于不法收益上交联邦财政的第4款,使得这项制度完全失去了意义。团体根本不会提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因为根据该款规定,团体在败诉时承担巨大的费用负担,而在胜诉时却得不到任何的好处。

[91]联邦上议院的上述批评完全没有被接受。在其关于上议院声明的答复中,提案人重申,不法收益上交联邦财政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团体出于与该法立法目的完全无关的动机而起诉。

就联邦上议院就团体缺乏起诉动力的担心,提案人认为,“经济刺激对于具有起诉资格的团体来说似乎并非必需,因为,这些团体在过去一直在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尽管提起不作为之诉根本不能带来任何经济刺激。”[92] 在2011年1月14日联邦议会法律委员会的专家听证会上,政府草案第10条受到各方完全不同的评价。

来自经济界的意见认为,该规定是个“灾难”,是“达摩克利斯之剑”;消费者保护组织则在总体上欢迎该制度的同时预言,由于过于严苛的事实要件,该条规定在实践中的意义很小。[93] 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立法者只对政府草案第10条作了细节上的修改。

一个修改是将“基于大量购买者的支出”改成了“基于大量购买者的负担”。这意味着,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提起并不以个别消费者的损失为前提,“只要不法行为使得大量消费者处于一种经济上的不利状况”,该要件即视为已经满足。

另一个修改是:在正式法案中,不法收益上交联邦财政被作为诉讼请求直接规定在了第1款,与此相适应,第4款规定了团体诉讼费用的补偿。[94] 2011年8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

新法第10条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被认为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国际上也是一项发明。[95]但这项发明,几乎从其被提出那天起,就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批评。

反对这项制度的学者指责它违反宪法,因为在这些学者看来,“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刑事制裁,在团体诉讼中引入刑事制裁,是对国家刑事执法权的侵犯。[96]支持引入该制度的学者则担心,由于限制过多,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带来预期中的威慑效应。

特别是“故意”要件,在诉讼中很难证明。而另一方面,由于不法收益要上交国库,消费者团体没有什么动力提起这种诉讼。

[97]第一种批评,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并不能自圆其说。[98]而第二种批评,却似乎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过高的诉讼风险,在新法生效后的几年里,团体在撇去不法收益之诉领域的行动相当谨慎。[99]而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中,过于严苛的事实要件成为该类诉讼获得被法院认可的一个巨大障碍。

[100] 尽管如此,引入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意义仍然极其明显。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这一制度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利益,而非竞争者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的引入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比重。[101]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双重目的——消费者保护与竞争者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诞生过程中再一次显露无遗。

在立法理由中,立法者明确提到小额、分散性侵害的法律救济漏洞,并将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引入看作填补这一漏洞的有效策略。[102]这一策略的要点不是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手段没收不法厂商从事不正当竞争的非法所得,进而制裁不法行为人,净化市场竞争。

问题是,立法者就这种诉讼施加的种种限制,让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它是否能够带来期待中的效果。毕竟,任何一种期冀通过诉讼获得的威慑效应,都是以这种一定频率的提起为前提的。

一方面希望增加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另一方面却又施加一系列的、可能并非必要的限制,关于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法律规定,怎么看都像是“戴着镣铐的跳舞”。而这个镣铐,正如我们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百余年实践中一再看到的,正是“自由竞争优先”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五、结论 以上考察,让我们有可能就德国团体诉讼以及这种制度在比较法上的意义,得出一些暂时的、初步的结论。

(一)德国为什么选择了团体诉讼 尽管团体诉讼并非德国法上唯一的群体性救济方式,但它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比较法视野中,团体诉讼显然不是群体性法律救济的唯一方式,甚至不是“主流”的方式。

德国立法者为什么选择了团体诉讼,而不是类似美国集团诉讼的群体诉讼制度,或者类似英国公平交易局和瑞典消费者保护官的行政性救济方式?尽管本文的研究尚不足以就此问题给出全面回答,但它已经展示了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线索。这就是,当德国立法者面对一种传统私法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群体性利益保护问题时,他们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背景当中:

(1)现行法律体系的自由主义风格必须维持;

(2)经济团体在德国的充分发展。这两个背景使得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者和1976年《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立法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团体诉讼,而不是某种行政性的救济方式。[103]

(二)德国团体诉讼的功能限度 在过去一百多年里,德国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由经营者团体拓展到消费者团体,又拓展到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其保护对象也由竞争者利益一步步渗透到消费者利益。这一变迁足以说明团体诉讼的存在价值。

不过,就在这逐步拓展的过程中,团体诉讼的功能局限也被越来越清晰地暴露了出来。特别是,当团体诉讼被引入《一般商业条款法》,由之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边缘性救济方式一跃成为一个法律领域中的主导性救济方式时,它的局限性也第一次变得让人难以忍受。

这种局限的表面原因是消费者团体的经费不足,而其根源,则必须到消费者团体的社会角色中去寻找。

(三)团体诉讼在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 团体诉讼能否,以及能在何种范围和多大程度上被外国法借鉴?基于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1.团体的充分发展,是团体诉讼得以存在和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这一点毋庸多说。

立法者考虑在某个法律领域引入团体诉讼时,首先要确定,在这个领域是否有足够数量,而且其人事、经济条件足以保证其有效履行诉讼职责的团体存在。 2.不同类型的团体诉讼,其设计和实施的难度有巨大差别。

德国的经验表明,作为防御性救济(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团体诉讼,其程序运作相对简单,实施效果也可以预期。而一旦涉及补偿性救济(表现为给付之诉),则立即遭遇各种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比如团体损害赔偿之诉与个人赔偿之诉的关系、赔偿金的计算、胜诉所得的流向,等等。

3.引进团体诉讼,必须面对团体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资源问题。一方面,团体并非受害者本人,它起诉的动力从何而来,是立法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在一个缺乏公益性组织传统的国家,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另一方面,只有团体具备了相应的经济、人事条件,[104]它才有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团体诉讼只是诸多群体性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就群体性利益的救济,人们首先可以在公法性救济和私法性救济中作出选择。

就前者,可以想到的至少有刑事制裁、事前行政许可、事后行政制裁,以及由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就后者,则可以想到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以美国集团诉讼为代表的群体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近年新近兴起的示范诉讼,等等。

所有这些群体性救济方式的制度结构各不相同,它们所能发挥功能的领域不同,其中蕴含的理论逻辑也不同。立法者在准备引入团体诉讼时,必须首先弄清:它面对的问题是什么,这问题是不是最适合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解决的那一种。

注释: Hein 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h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age? Gutachten fo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 Bandl),Munchen 1974,A 23ff. 这种自由也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心理学的调查表明,95%的顾客在面对一般条款时,认为他必须接受该合同。

Wilhelm Weber, In: Sitzungsbericht H Zum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Munchen 1974, H 175. 就这种风险转移,见Walter Love, Der Schutz de Verbraucher vor Allgern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Eine Aufgabe fur den Gesetzgeber, In: Festschrift fur Karl Larenz zurn 70. Geburtstag, Munchen 1973,S 376; Hein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3nahmen empfehlen sich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 gegenuber Allgemeinen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age?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 Verhandlung des 50.Deutschen Juristentage/( Bandl),Munchen 1974,A 23ff. Grunsky反对就一般商业条款加以控制,在他看来,竞争本身就可以解决一般商业条款带来的问题。Wolfgang Grunsky, Allgemeine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Wettbewerbswirtschaft, BB 1971,S 1113ff.他的观点几乎遭到后来所有学者的批评,因此只能看作是例外。

Ludwig Raser, Das Recht d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1935,S 103ff. Ingo Gudian,Genehmigungspflicht von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ZRP 1972,S 147ff; Eikevon Hippel, Praverntive Verwaltungskontrolle Allgemeiner Geschaeftbedingungen? ZRP 1972,S 110ff; RGroβmann,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Regelung vorformulierter Vertrage,ZRP 1974,S 99ff. ASJ Hessen-sud,Rechtspolitisches Programm zum Schutz vor AGB, ZRP 1970,S 190ff; ASJSudbayern, Entwurf eines Gesetzes fiber die Genehmigungspflicht von Allgemeinen Geschaftbedingungen,ZRP1972.S 148ff. Walter Love, Der Schutz de Verbraucher vo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Eine Aufgabe fur den Ge-setzgeber, In: Festschrh fur Karl Larenzum 70. Geburtstag, Munchen 1973,S 397;Hein Kotz,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k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 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und Formularvertrage?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 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Bandl),Munchen 1974,A 96;Harald Koch, Schutz vor unbilligen Geschaeftsbedingungen, ZRP 1973,S 89ff;Vorschlage zur Verbesserung des Schutzes der Verbraucher 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Zweiter Teil-bencht der Arbeitsgruppe beim Bundesmimster der justiz, 1975,S 87-88. Walter Love, Der Schutz de Verbraucher vo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Eine Aufgabe fur den Ge-setzgeber, In Festschrf fur Karl Larenz zum 70. Geburtstag, Munchen 1973,S396. Walter Love,Der Schutz de Verbraucher vo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Eine Aufgabe fur denGesetzgeber, In Festschrift fur Karl Larenz zum 70. Geburtstag, Munchen 1973,S 393 ff. [11]Manfred Wolf, Vorschlage fur eine gesetzliche Regelung d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JZ1974.S 44ff. [12] Vorschlage zur Verbesserung des Schutzes der Verbraucher gegenuber AllgemeinenGeschaftsbedingungen, Zweiter Teilbericht der Arbeitsgruppe beim Bundesminister der lustiz,1975,S 39ff [13] Wolfgang Daubler, Konsumenten-Ombudsman und Verbraucherselbsthilfe? in:Gerechtigkeit in derIndustriegesellschaft, Karsruhe 1972,S 57;Gebhard Carsten,Marktgerichthof und Verbraucherombudsmann,WuW 1973,S 667;Hein 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h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 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age ?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Juristentag. In 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 Bandl),Munchen 1974,A 87ff. [14] Fikentscher, Schuldrecht, 2. Aufl. Berlin 1969,S 112-113;ders, Wege und Zielvorstellungen auf dmGebiet der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JZ 1973,S 617;Hans Erich Brandner, AllgemeineGeschaftsbedingungen, in: Gerechtigkeit in der Industriegesellschaft, Karsruhe 1972,S 50;Harald Koch,Schutz vorunbiligen Geschaftsbedingungen, ZRP 1973,S 90. [15] Harald Koch, Schutz vor unbiligen Geschaftsbedingungen, ZRP 1973,S 90. [16] Walter Love,Der Schutz de Verbraucher vo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Eine Aufgabe fur den Ge-setzgeber, In: Festschrift fur Karl Larenz zum 70. Geburtstag, Munchen 1973,S 395. [17] Manfred Wolf, Vorschlage fur eine gesetzliche Regelung d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JZ 1974,S 44f; Gunther Kuhne, Allgemeine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Verbraucherschutz, JR 1974,S 315。 [18]司法部工作小组第二次报告的“命题42”是:“只有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机关的参与,以上建议的程序才能发挥其功能。

”Vorschlage zur Verbesserung des Schutzes der Verbraucher gegenuber AllgemeinenGeschaftsbedingungen, Zweiter Teilbericht der Arbeitsgruppe beim Bundesminister der justiz, 1975,S 29. Ko丨z也持类似观点,Hein 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k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age?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 Bandl),Munchen 1974,A 87. [19]这一观点得到了三份重要文献的支持:Love的长篇论文、Kotz向第50届德国法学家大会提交的主题报告,以及司法部工作小组发表的研究报告。见上文相关注释。

[20]尤其是Werner lunge和Wolfgang Philipp,两人在第50次德国法学家大会上的发言,见Sitzungs-bericht H Zum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Munchen 1974,H 181,184.. [21]Hein Kotz, In: Sitzungsbericht H Zum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Munchen 1974,H 211。 [22]这项议案由Wolfgang Philipp提出,内容是:“德国法学家大会反对任何行政机关介入消费者保护或者一般商业条款审查。

这一任务只应当通过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来完成。” Sitzungsbericht H Zum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Munchen 1974,H 229. [23]这项议案由Peter Schlosser提出,其内容是:“应当授予消费者团体、经济团体以及国家机关就一般商业条款提起抽象司法审查的诉讼资格。

”Sitzungsbericht H Zum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Munchen 1974, H228. [24] BT-druck 7/3200,S2. [25] Schlosser/Coester-Waltjen/Graba, Verbraucherschutz im Modellversuch, S 30,34. [26]这是第二次报告中的少数派观点。Vorschlage zur Verbesserung des Schutzes der Verbraucher gegentiber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Zweiter Tedbericht der Arbeitsgruppe beim Bundesminister der Jusdz,1975,S49f. [27] Hein Kotz,in: Homburger/Kotz, Klagen Privaten im offentlichen Interesse, Frankfurt 1975,78ff. [28] Peter Reinel, Die Verbandesklage nach dem AGBG, Koln 1979,17. [29] BT-Drucks.,7/3200,S 8-9. [30]BT-Drucks, 7/3200,S6. [31]BT-Drucks, 7/3200,S 22. [32]BT-Drucks, 7/3919, S 2.在对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就草案发表的声明的回答中,联邦政府再次重申了这一判断。

BT-Drucks, 7/3919, S 62 - 63. [33]Peter Reinel, Die Verbandesklage each dem AGBG, Koln 1979,S21. [34]BT-Drucks, 7/5412;BT-Drucks,7/5422. [35]BT-Drucks, 7/5422,S3. [36]BT-Drucks, 7/5422,S 10-11. [37]一个相对重要的修改是:针对一般商业条款的诉讼管辖,由之前一直被认可和建议的州高等法院管辖为由州法院管辖。BT-Drucks, 7/5617, S 2-3. [38] Peter Reinel, Die verbandesklage nach dem AGBG, KOln. Berlin. Bonn. Munchen 1979,S21 [39] Love也指出了立法者在选择立法模式时追求体系性和谐的努力。

Walter Love, In: Walter Love/Friedrich Graf von Westphalen/ Reinhold Trinkner, AGBG, Heiderberg 1977,S 410. [40] Walter F. Lindacher, In: Manfred Wolf/ Norbert Horn/ Walter F. Lindacher, AGBG, Aufl 4,Munchen1999,S 1427. [41]Hermann-Josef Bunte,Zur Kontrolle Allgeznezner Gesch动sbedingungen und Konditionenempfehlungen,BB 1980,S 328. [42] Peter Ulmer, Erfahrungen mit dem AGB-Gesetz, BB 1982,S 584. [43] Hermann-Josef Bunte, Erfahrungen mit dem AGB-Gesetz-ezne Zwischenbilanz nach 4 Jahren, AcP181(1981),S 54;Jochen Axmann,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 40. [44] 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41. [45] Eberstein, Verh. Des DTJ, Band 2,S. 4177;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 138,Note 1. [46] Hermann-Josef Bunte, Zur Kontrolle Allgemeiner Geschditsbedingungen und Konditionenempfehlungen,BB 1980,S 328;ders, Erfahrungen mit dem AGB-Gesetz-eine Zwischenbilanz nach 4 Jahren, AcP 181(1981),S 57;Dieter Leipold, Die Verbandsklage zum Schutz allgemeiner und breitgestreuter Interessen in der 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in: Effektivitdt des Rechtsschutzes und verfassungsmaβige Ordnung. Die deutschen Landesberichte zumⅦ. Internationalen Kongref3 fur ProzeBrecht in W urzburg 1983,S 73-74;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a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4,S 41;Walter Love, Instrumente der abstrakten Kontrolle, In: ZehnJahre AGB-Gesetz, KOln 1987,S 113. [47] 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4,S 51. [48] Hermann-Josef Bunte, Zur Kontrolle Allgemeiner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Konditionenempfehlungen,BB 1980,S 328. [49] Hermann-Josef Bunte, Entwicklungen in d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DB Beil. 13,1982, S4. [50] Hein 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h zum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gegenuber Allgemet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age?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 Bandl),Munchen 1974,A 85. [51] Wolfgang Bohle/Hans-Wolfgang Micklitz, Erfahrungen mit dem AGB-Gesetz im nichtkaufmdnnischenBereich-Eine Zwischenbilanz nach 6 Jahren, BB Beil. 11/1983, S7.在该文章的另一个地方,作者指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500000马克的诉讼标的上限计算,一个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最多需要80000马克的诉讼费用。见上文第6页。

[52]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61. [53]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t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 55. [54]95%的胜诉率证明了这一点。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Berlin 1987,S 108. [55]就此情形,有学者建议,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就《一般商业条款法》上的诉讼标的规定一个较低的标准,以便减小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时的顾虑。

Hermann-Josef Bunte, Erfahrungen mit demAGB-Gesetz-eine Zwischenbilanz nach 4 Jahren, AcP 181(1981),S 59;Wolfgang Bohle/Hans-WolfgangMicklitz, Erfahrungen mit dem AGB-Gesetz im nichtkaufmannischen Bereich-Eine Zwischenbilanz nach 6 Jahr-en, BB Beil. 11/1983,S 7. [56]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 Berlin 1987,S 77. [57] Jochen Axmann, Die praktische Bedeutung und Effizienz der Verbandsklage, Berlin 1987,S 141. [58] Johann Wilhelm Gerlach, In: Munchener Kommentar zur BGB, Aufl 3,1993,S 2074 ff ; Hans-WolfgangMicklitz, In: Muchnener Kommu zur ZPO, Aufl 3, 2008, S 1219.两本不同时期的权威评注都指出,Axmannl983年的结构性分析依然有效。 [59] 考虑到市场上一般商业条款的数量巨大,人们完全不能期待政府会向团体投入足够的资金,以至于后者可以对所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60] 在对《一般商业条款法》进行效果评估的文章中,学者几乎都会首先回顾立法讨论的大致进程。更有学者,在对该法执行效果表示不满的同时,指责该法的颁行过于急切,而没有对有关程序条款进行更加充分的讨论。

Hermann-Josef Bunte, Entwicklungen in d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DB Beil. 13,1982,Sil. [61]统计数字清晰的显示了这一点。比如,在一个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的统计中,竞争者提起的占了53.4%,反不正当竞争团体提起的占了37.6%,利益团体提起的占了8.2%,而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只占了0.7%。

Dieter Leipold, Die Verbandsklage zum Schutz allgemeiner und breitgestreuter Interessen in der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n:Effektivitdt des Rechtsschutzes und verfassungsmaβige Ordnung. Die deutschen Land-esberichte zum VII. Internationalen Kongreβ fur Prozeβrecht in Wiirzburg 1983,S 83. [62] 之前就有学者指出,在各种团体当中,只有消费者团体会有兴趣行使《一般商业条款法》赋予的诉讼权利。Johann Wilheilm Gerlach, In: Munchener Kommentar,13 AGBG Anm. 32,Munchen 1978,S 1576. [63] Hein KOtz, Welche gesetzgeberischen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h zurn Schutze des Endverbrauchersgegenuber Allgemeinen Geschaftsbedingungen und Formularvertrdge? Gutachten fur den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 InVerhandlung des 50. Deutschen Juristentage/再次指出了这一点。

只是由于消费者团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相对次要,这一点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 [65]该指南制定和通过的过程,见Wilhelm Meyer, Richtlinie Uber Unterlassungsklagen verabschiedet,WM 1998, S 1507-1508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德国是该法审议过程中惟一投反对票的欧盟成员国。

[66]Richtlinie 98/27 EG des Europaischen rates und des Rates vom 19. Mai 1998 uber Unterelassung-sklagen zum Schutz der Verbraucherinteressen, AB1 EG Nr. L 166 vom 11. 6. 1998, S 51.关于指南具体内容及其对德国法的影响,见Dietmar Beatge, Das Recht der Verebandsklage auf neuen Wegen, ZZP 1999, S329-351. [67] Gesetz v. 27.6. 2000,BGB1 I,897. [68] 为此,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将改变团体诉讼在德国的边缘地位,使其发挥更大的功能,DietmarBeatge, Das Recht der Verbandsklage auf neuen Wegen, ZZP 1999,S 351. [69] Klaus J. Hop t/Dietmar Baetge, Rechtsvergleichung und des deutschen Rechts-Verbandsklage und Grup-penklage,In: Jurgen Basedow /Klaus J. Hopt /Hein Kotz /Dietmar Baetge, Die Bundlung gleichgenchter Interessenim Proze?,Tubingen 1999,S 42;Reinhard Greger, Neue Regeln fur die Verbandsklage im Verbraucherschutz,6-undWettbewerbsrecht, NJW 2000, S 2458 [70] Hans-W. Micklitz /Norbert Reich, Umsetzung der EG-Fernabsatzrichtlinie, BB 1999,S 2096. [71] BT-Drucks. 14/ 2658,S 52. [72] Ulmer /Brandner /Hensen, AGB-Gesetz, Koln 2001,S 1569 [73] BT-Drucks 14/6040。 [74] 对草案的全面评论,见Burkhard Heβ, Das geplante Unterlassungsklagengesetz, In: Ernst/Zimmermann(Hrsg.),Zivilrechtswissenschaft und Schuldrechtsreform , 2001,S 527ff. [75] 根据后来增加的第13a条,该请求权被进一步授予其他直接受害人。

见BT-Drucks, 14/9353. [76]Gesetz vom 26. 11. 2003,BGB1.I.S3173. [77] BT-Drucks, 15/38. [78] Gesetz vom 10. 9. 2003,BGB1. I .S 1774. [79] Gesetz v. 27. 6. 2000,BGB1 I,897. [80] 比如在1977年的专家草案(WRP 1978,

3

1)、 1978年和1982年的政府草案(BT-Drucks 8/214, BT-Drucks 9/1707)中,均有规定。相关介绍,见Maximilian Schmauβ,Der Gewinnabschopfungsanspruch vomVerbdnde in der Neufassung§10 des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Tubingen 2007, S 16.又见Hans-Wolfgang Micklitz,In: Mitnchener Kommentar zum Lauterkeitsrechts,Munchen 2006,S 1143-1144• [81] Koler, In: Wolfgang Hefermehl/ Helmut Kohler/ Joachim Bornkamm, Wettbewerbsrecht, Munchen 2007,S 37-38. [82] BT-Drucks 15/ 1487,S 12. [83] Helmut Kohler/ Joachim Bomkamm/ Frauke Henning-Bodewig, Vorschlag fur eine Richtlinie zum Laut-erkeitsrecht und eine UlVG-Reform, WRP 2002, S 1317 ff.该草案通常被称为“教授草案”。

“教授草案”与后来的“专家草案”和“政府草案”之间有明显的承继关系,并且这三个草案的基础都是司法部工作小组的研究项目。见Friedrich Kretschmer, Aktuelle Berichte-April 2003,GRUR 2003,S 296. [84] 指具有合法资格的消费者保护组织。

[85] Helmut Kohler/ Joachim Bornkamm/ Frauke Henning-Bodewig, Vorschlag fur eine Richtlinie zum Laut-erkeitsrecht und eine UWG-Reform, WRP 2002. S 1322,1327. [86]Referentenentwurf, GRUR 2003,S 298 ff. [87]第3条的内容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性禁止。 [88] Referentenentwurf, GRUR 2003,S 299. [89] Referentenentwurf, GRUR 2003,S 299,310. [90]BT-Drucks, 15/1487,S 24. [91] BT-Drucks,15/1487,S 34-35. [92] BT-Drucks, 15/1487,S 43. [93] Hans-wolfgang Micklitz/ Astrid Stadler, Das Verbandsklagerecht in der Informations-und Dienstleistungsgesellschaft , Munster 2005,S 28. [94] BT-Drucks, 15/ 2975. S 8-9,21-22. [95] Maximilian Schmauβ,Der Gewinnabschopfungsanspruch von Verbande in der Nuefassung des § 10 des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Baden-Baden 2007,S 155;Kohl, In: Wolfgang Hefermehl/ HelmutKohler/ Joachim Bomkamm, Wettbewerbsrecht, Munchen 2007,S 1008. [96] Rolf Sack, Der Gewinnabschopfungsanspruch von Verbanden in der geplanten UWG-Novelle, WRP 2003,S 549 ff. [97]Stadler和Micklitz对“专家草案”第9条的评价是:“这条规定就是一个漂亮的纸老虎;除此之外,很遗憾,它什么也不是”。

Astrid Stadler/ Hans-Wolfgang Micklitz, Der Reformvorschlag der UWG-Novelle fureine Verbandsklage auf Geweinnabschopfung, WRP 2003, S 559ff。又见Schaub, Schadensersatz undGewinnabschopfung im Lauterkeits-und Immaterialguterrecht, GRUR 2005,S 918ff. [98] 众多文献中,见.Hans-Wolfgang Micklitz, In: Miinchener Kommentar zum Lauterkeztsrechts, Munchen2006,S 1150ff. [99] Holger R. Beuchler, Das “Schreckgespenst”§10 UWG: mehr Gespenst als Schrecken: uberlegungen im Nach-gang zum Urteil des LG Heilbronn, 23 0 136/05KFH vom 23. Februar 2006, WRP 2006, S1288 ff.尤其是尾注6. [100] 在关于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最早两例判决中,作为原告的团体均因为不能证明“故意”要件而败诉。

见LG Bonn GRUB-RR 2006,111;LG Heilbronn, 23 0 136/05 KfH vom 23. Februar 2006. [101]也就是在这次修订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一次被规定在了立法目的当中。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本法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侵害。

它同时也保护诚实竞争的公共利益。” [102] BT-Drucks,15/1487,S 23. [103]至于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发展中,以美国集团诉讼为代表的群体诉讼模式为什么一直被排斥,笔者将另文考察。

[104] 二者中,经费问题显得尤其关键。团体的经费来源通常有两个:一是成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国家财政支持。

此外,人们还可以考虑赋予团体针对追诉费用的补偿请求权,甚至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便让它获得进一步的经费支持。基于不同的经费来源,团体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其追诉范围和追诉效率会也有巨大差别。

另一方面,人们对团体诉讼的理论界定也会因此而不同。如果立法者打算引入团体诉讼,这些问题都是他必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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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随着破产法的诞生,债务监禁和债务人迫害的情况有了缓和。破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诉讼程序 missio in bona 和 bonorumcessio 。按照前者的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年以内不能逮捕债务人,但却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监禁和免除剥夺公民......
论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通过回顾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及比较法分析,提出:我国应适时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充分借鉴选择退出、费用转移等有益规则,重点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以促进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发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费用转移;胜诉酬金中图分类号:D923.9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
论刑事诉讼主体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
浅探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论文关键词:民......
财政支出理论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3-05-05
"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理论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因此,研究当代中国的财政支出政策理论,首先需要对中外历史上前人业已形成的支出理论和支出思想进行考察分析。这方面的内容博大精深,本文只能择其要者,作一简要的历史考察和分析。......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从诉讼监督的价值上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且目前我国司法现状也要求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造成了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检法冲突问题,因此在肯定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对其进行完善......
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2
一、导言 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广义的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规范诉讼程序的诉讼法①,根据我国和世界一些国家的法律,诉讼法大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
美国立宪的历史考察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2016-09-14
一、美国立宪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历史可大致分为七个阶段,分别是建国前期、建国时期、南北战争、重建时期、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冷战时期、冷战后至新世纪。虽然这里建国前期真正的作为独立国家意义上的美国并不存在,但是从1607年到173......
宗族重建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3-01-27
对于解放后 农村 宗族组织的遭遇及其形态,大多数学者认为宗族在国家政权的打击下处于不断地瓦解之中。在新政权的 政治 话语中,宗族和宗法制度完全丧失了合法性,宗族被表述为封建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组织,应被彻底地铲除。在对农村的......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字] 检察监督 民事诉权 民事抗诉 监诉人[摘 要] 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理论界对此虽有讨论,但少有系统的论述。本文依据民事诉讼各个阶段,分别对检察机关在其间的地位作了一定的探讨,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阐......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总述:诉讼制度与诉讼法的改革(三个审判关系主体的改革)。 一、明确法官概念及职权,实现法官精英化,树立法官权威。 二、明确检察官的地位。 三、改革诉讼代理制度,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 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大陆法......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挑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9
论文摘要: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目前立法规定却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格格不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和奖励机制......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种主要用以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 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非常普遍,对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无可替......
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是为了实现多项同为基本但可能相互矛盾的原则间恰到好处的平衡而建立起来的。篇幅所限,我在此仅想提及其中的三项,因为原告资格制度直接源于其中。 第一项是自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国行政判例较早就确立了这项......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三、民事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广义上不仅指对产生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更应该包括对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不仅包括......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目的是国家试图以司法权的名义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在不同的国家、社会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表现出差异性。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以保障公共利益是否正当,在......
探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目的是国家试图以司法权的名义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在不同的国家、社会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表现出差异性。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下的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以保障公共利益是否正当,在理......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五、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中其他难题及其解决 除了损害赔偿的分配难题之外,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难题。它们分别是: (一)诉讼费用的来源 尽管集体诉讼通常比个人诉讼在成本上更有效,但集体诉讼仍然是昂贵的。......
浅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诉权,又要防止滥诉,在制度设计上首先要赋予公民、非政府组织和检察机关诉权,又要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设计一个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
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表现为: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
浅谈历史与道德:消费主义考察的双重尺度
发布时间:2023-07-09
一、消费主义的基本思想 很多年前,一个人如果难受,不知如何是好,他也许会去教堂,也许会去闹革命,诸如此类。今天,如果你难受,不知所措,怎么解脱呢?去消费!在消费主义的视野中,人就是消费者,生命的价值就在于财富的创造和挥霍......
论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2-10-03
一、导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活动方式,既包括思想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通过系统的研究方法来把握刑事诉讼基本的规律、原理、理念、......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民权利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增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目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宪法诉讼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澄清,并在借鉴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础......
试论小额诉讼制度1(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5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小......
浅析历史与道德:消费主义考察的双重尺度
发布时间:2023-03-12
马克思对于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的评价主要有两种尺度:一是历史尺度,二是道德尺度。所谓历史尺度,以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历史必然性,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有利于实现全人类的发展为标准。所谓道德尺度,是指运用一定的道......
巴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简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事诉讼中以个人诉讼为主的诉讼结构在发生变化,公益诉讼和团体诉讼案件的上升已是普遍的趋势。为了适应变化,很多国家都在探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保护社会利益的新功能......
关于农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13-12-17
" 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历史演变过程的阐述,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点:一个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从社会主义革命角度谈农民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要走公有制、集体化的合作化道路等。这方面马克思主义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家庭经......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
论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司法鉴定(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论文关键词】诉讼 司法制度 司法鉴定 论文论文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根据我国诉讼制度中司法鉴定的产生、发展......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它的形成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又经历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一个政策的过程)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过......
论代位权诉讼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论证。本文以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障为基点,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
民事诉讼法断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1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民权未彰,公权强霸,至今权利难制权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而人们怀着深......
论诉讼时效客体
发布时间:2022-11-04
论诉讼时效客体 论诉讼时效客体 论诉讼时效客体 「摘 要」:作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以引起学者对该问题的注意;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主要从法律传统差异的角度......
从诉权看民事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形同空文,诉权正是这种保障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的规定不恰当地缩小了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诉权。目前学界所通行的诉权二元论所存在的缺陷也......
苏州商团历史沿革略考
发布时间:2023-05-04
摘 要 苏州商团从清末光绪年间成立始,历经民初、北洋几个历史时期,是江浙一带组织最庞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地方商人武装组织。相比其他地方商团,苏州商团在历史上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梳理苏州商团从萌芽、发展、鼎盛直至消......
欧洲称中国为“帝国”的早期历史考察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17
美国的部分新清史学者,不仅就中国与大清的关系表达了引人注目的意见,还乐于谈论清帝国主义,对大清的国家特性提出新的解说。他们虽然早已习惯并坚执大清帝国的称谓,但有的却因重新思考与维护新清史部分观点的缘故,近年来颇不满意于......
明清扬州古琴音乐文化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2-10-08
1扬州古琴音乐文化的生成背景 地域文化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特定人群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的总和,是一个群体的成员区别于另一个群体成员的共同思维方式,这种共同思维方式是在特定环境(包括地理和人文)里形成的,乃历史发展的积淀。扬州......
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3-05-06
【摘 要】在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入了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包括: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公益性社会......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从知识传统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的概念、术语、原则、制度与理论框架主要渊源于西方的法典类型。它在我国新型法律体系以及在大学学科课程中的地位,是在本世纪最初十余年间以挽回法权为主旨的立宪修律活动的直接推......
论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的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论文摘要】: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予以司法审查是达致行政诉讼宗旨、塑造行政审判权威、保障诉讼程序公开公平、力避非正常撤诉现象的必然要求;一元化僵硬的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不具有司法实务可操作性,虚置了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代之以多......
论从整体来考察美国的两伊政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两伊政策;伊拉克;伊朗;美国 【论文摘要】对伊拉克政策和对伊朗政策(以下简称“两伊政策”)是美国中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两伊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价值,两伊对美国在中东利益所构成的共同威胁,以及不......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表明,正确处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重视和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2
段厚省 郭宗才 王延祥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订;检察监督;回应 内容提要: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
再论民事诉讼法典体例结构的调整(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法典结构/调整 内容提要: 法的内容变化和发展,最直接的体现应该是法典结构上的变化,法典体例结构变化又可以渗透出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之信息。因而一部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设计,不仅是法典内容完善的切实体现,......
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7
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尤其在刑......
论国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 要] 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自身诸多优点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
教育的生态功能之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15-09-10
摘 要 教育的生态功能在教育的社会功能中的地位一直得不到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对教育的生态功能的作用时间的偏见有关。本文从教育的生态功能对主体的人以及客体的环境的影响两方面对教育的生态功能进行历史考察,以期唤醒教育......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 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 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形式主义;原因理论;价值判断;利益分析 内容提要: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需要深入的历史阐释。在罗马法时期和近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合同效力模式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分析,在现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
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浅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功能;立法目的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至2011年行政审判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下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法诉讼 制度构建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诉讼是宪法自身的要求,是法治的需要,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我国具有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应当在吸取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
中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回顾及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预示着21世纪初我国将把开发的重点放在西部地区。其实,中国西部地区在历史上曾有其兴盛辉煌的一页,西部地区的发展兴衰历程值得人们回顾和思考。 中国西部地区开发的历史进程 中国西部地区在历史上曾经有过......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论环境侵害诉讼的特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2
论文摘要:随着环境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传统诉讼制度的问题和缺陷日益显露,深入研究该类案件的特点,将有利于法院正确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文章对环境侵害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据与范围、证明规则以及诉讼时......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司法经验,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模式。 【论文关键词......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比较法考察(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5
关键词: 公司设立无效;设立无效之诉;比较分析 内容提要: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不能,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成立,但事后将被宣告撤销。无疑,从制度本身而论,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各国......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3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特征,举证期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辨析。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诉讼标的浅议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称为诉讼标的.有效识别诉讼标的,对于正确分析和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诉讼标的是此诉区别与彼诉的本质要素.诉讼标的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决定了该......
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的独立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13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
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历史地位
发布时间:2023-05-16
[摘 要]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之一,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创始人。他的政体理论对于法国的政治文明,欧美、亚洲的政治发展,乃至全世界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都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他......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7-27
摘 要 近年来,新刑诉法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了案件的范围、程序、条件以及法律效力,弥补了传统刑诉法律的不足,成为了公诉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完善刑事和解的检察政策创造了条件。但是,也给......
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的历史(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6
大师之所以成为大师,就在于他们已经或者正在改变人们的思想和生活英国著名的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正是这样一位大师;经典著作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其对原初的问题作出了新颖的论述,并且其主题具有恒久的价值和可以承受解释的张力......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4
内容提要: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调解最常用于民事诉讼,并且是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而在公法诉讼中却被限制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选择性的“可以”......
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诉审是对下级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诉),由上级法院再行审理的制度。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圣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基础一方面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裁判自身的公正性——这种公......
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限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关键词: 民事诉讼规则;行政诉讼;适用;限度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只有部分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而且其适用有一定的限度,必须经过改造。典型的有管辖异议、财产保全、......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
发布时间:2013-12-19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 内容提要: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是美国民事诉......
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由于该制度自身的局限,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这就产生......
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使私人对政府、政治权力“从事实上和观念上都发生着静悄悄的革命”。行政诉讼使得民意得以宣泄,错案得到纠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私人的权益保障。......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中国的宪法适用机制,我们不主张照搬大陆法系的做法,认为要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与违宪审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普通法院在判案中......
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内容提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我国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存在“外双轨”与“内双轨”两个“双轨制”。所谓“外双轨”,就是民政机关与法院均有权主管婚姻效力纠纷。所谓“内双轨”,就是在法院内部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都......
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论文摘要】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对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完善对抗制的诉讼机制,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
法律交融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6
摘 要: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公法与私法交融过程中生成的行政诉讼特殊类型。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做出裁决,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
拟《古题陌上桑》现象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23-07-09
摘要:乐府诗作为诗歌的一个大类,自汉以降,流响甚远。《陌上桑》作为汉乐府诗歌的名篇,百余年来文人拟作层出不穷,其或依古乐,或依古题,或自出机杼,通过题目或主题与古辞维系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其姿态良莠不齐,妍媸各异。整......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5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了法的历史类型,并对中国法理学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际法;法理;法系 法的分类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把法分成若干法系,如英美法系......
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ABSTRACTThe study of reviewable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r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long time been the disputes and debates of scholars as well as la......
“地下地上”-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过去、现状和出路(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提要:长期以来,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其一席之地,可在行政诉讼中却成了法律上的禁区,但在现实行政审判中,调解却一直在“地下”顽强地存在着。本文从这一新......
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得到提高。然而,当前行政诉讼效率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极大地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行政诉讼......
由“性骚扰”诉讼引发的立法思考(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0
四 简略评论作为外来语汇,“性骚扰”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女权主义者、法学家凯瑟琳·麦? 金侬(Catherine Mac Kinnon)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她因此被评为当时全球思想舆论界8位明星之一。她指出:“性在女权论中的地......
由“性骚扰”诉讼引发的立法思考(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 立法动向“性骚扰”一词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渐入中国。在此之前,国人对这类行为称之为“耍流氓”,将其归于道德和社会治安问题。尽管九十年代中后期在社会学界、法学界已有关注性骚扰的动向与讨论,但是,2009年北京雷曼案件的开审与武......
自然物诉权:公民环境诉讼的魅影(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论文摘要】美国公民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经过了一个从法律损害到事实损害,再到联合诉权的过程,最终尝试赋予自然物诉权。目前,我国的诉权认定标准还处于法律损害的阶段,确立事实损害标准和联合诉权规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律......
民主党派参与立法的历史考察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01
一、民主党派参与立法的必要性 (一)民主立法的需要 民主立法是指在立法中坚持民主原则,在立法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立法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在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民主原则,一方面是实现人......
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诉权具有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毫无争议。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权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在刑事诉讼中,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与刑事诉讼不同成为二者区别对待处分权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