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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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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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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内在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 社会变迁 内容提要: 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重视民法双重体系的建构。通过定位民法中的“人”,梳理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在物权法与债法中的体现,检讨中国民法各个具体部门法的瑕疵,以此推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在各种学术研究中,运用理性方法架构体系,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定理到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都构成人类对自然规律及人类社会关系抽象的体系化梳理。

就法学而言,通过一个能反映人类共同生活基本价值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以实现公平正义,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历史发展的永恒任务。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出现了“法律爆炸”的局面,在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种特别法层出不穷,导致民法体系支离破碎,“法典解构”(de-codification)一时间成为反传统的思潮,判例法亦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内在价值取向, 这些因素引起了民法空心化乃至民法危机,并导致随后出现了“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的浪潮。

而在英美法系却是另外一番图景: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隆盛,如美国法学会组织制定的各个法学部门的重述(Restatement)获得广泛实施。不难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的体系化始终缠绕着法学研究、立法与司法的神经。

然而民法的体系不仅仅关系到外在体系,即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从各种生活事实层面抽象所得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而更本质地取决于其内在体系,即反映民法内在论证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在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对民法内在体系的变迁作了深入探讨,但注意力大多集中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忽视了从社会基础变迁的角度,分析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辩证关系。

本文尝试从社会基础变迁角度出发,结合中国社会基础与中国民事立法,积极探索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并据此分析与之相呼应的外在体系,尝试对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尽绵薄之力。

一、 哲学与法哲学上的体系哲学上的体系源于整体与部分的区分,体现为原则的统一性。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所谓体系就是“一个理念之下各种知识(Erkenntnis)的统一”或者“依据原则所编排的知识的整体”。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体系至少含有如下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依据特定目的编排各个具体部分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整体,体现具有目的导向的逻辑性;第二,在内在原则导引下事物各部分之间相互关联地构成内在的一体,从而每个具体部分的意义取决于上位的、超越具体的整体价值取向,体现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对知识素材进行体系化划分的优点至少有二:其一,效率,便利了对整个素材的高效把握;其二,精确,有利于从全局出发掌握局部,并避免局部之间的矛盾冲突。

哲学上有关体系的论述,对法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既然法律所调整的生活事实相互关联,那么法律制度之间也概莫能外。

法的体系表现为法的价值导引、沟通单个法学知识,形成具体制度内在完整的联系,尤其是在价值指引下通过论证推演形成相互关联的系统。法的体系化的思想至少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用理性原则确定法的价值取向,提供良法和恶法的判断基础,奠定整个法的内在体系;其二,需要一种外在的结构安排将原则渗透到规范、制度和整个法的构成中,使其成为内在体系的载体,并维系外在体系的完整性;其三,在法的知识体系与法的社会基础之间建立结构一致性。

其中,第一个层面具有价值性,受到道德哲学所确立的伦理价值的影响;第二个层面具有技术性,反映了法学对社会生活事实层面的抽象梳理逻辑;而第三个层面具有历史性,反映了第一与第二个层面——价值性与技术性在历史中的动态发展。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确定特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的规范,它来源于人类共同生活中得到共识的行为方式。

如同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一样,由抽象概念所组成的规范成为构建法的体系的基本单元。人类社会早期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安全性是唯一的重要价值,并且规范数量有限,因此体系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法的内在价值冲突加剧,规范数量日益增多,体系问题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必须在逻辑技术层面应对日益增多的规范,防止因法的素材纷繁复杂导致法的外在体系陷入毫无头绪的困境;另一方面,规范背后的利益乃至价值导向也存在冲突,失去了体系化的安排将直接影响到法的内在价值的统一。

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法本身具有统一的内在体系和完善的外在体系,否则立法矛盾丛生、司法判决混乱,这还将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决策。而法学研究更需要体系化思想的支撑,这不仅有助于“触类旁通”地掌握相互关联的各种知识, 也避免了法学研究陷入忽视宏观法学体系而拘泥于封闭微观的具体制度的误区。

从古希腊开始经罗马直至近代欧洲法典化运动,体系化思想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西塞罗 (Cicero)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尝试利用希腊的体系化思想对法学进行分类,因此他的法学体系兼有希腊哲学与罗马法学的要素。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第一次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元素——人、物、诉讼(persona, res, actio),构建了一个朴实而又科学的民法外在体系。而欧洲经院法学派更多地从义务的角度设计民法体系。

在欧洲大陆法典化时期之后,体系化成为近代民法发展的主流。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Friedrich Carlvon Savigny)同时也是德国民法概念与体系的奠基人,他认为,体系就是“将所有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形成一个大的单元的相互关联”。

在德国当代法学家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看来,体系包含两个要素:秩序(Ordnung)与统一性(Einheit)。前者表明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具有法的价值关联的顺序,反映了价值目的的逻辑性;后者表明具体部分的价值取向不能相互矛盾,而应通过基本原则加以统一,具有内在价值统一性。

法的体系尽管十分重要,但它的构建却面临着绝对理性与历史性的张力。法的体系源于人类、尤其是法学家在历史中对法的认识,必然具有相对性和不完整性,而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体系的矛盾,并确定和填补体系漏洞。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法的内在核心价值也随社会变迁而变动,例如,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人意志自由与社会妥当性、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存在张力。因此,法的体系研究不可能一劳永逸。

二、民法的双重体系法的体系的划分受制于法哲学基础、法的历史传统、司法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就体系而言,其最早的规范体现为对家庭身份关系、生命身体以及私人财产的保护,从中产生了民法的早期外在体系——习惯法上的规范群,同时生成内在体系——人的安全价值与财产归属价值。

因此,从民法产生之时,体系就具有内在价值取向与外在表现形式的双重特征。一方面,法必须受制于作为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的内在联系,尤其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经济基础之上的民法,其规范必须反映核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可能与生活事实一一对应,必须借助抽象的概念和一定的逻辑。

外在技术层面的安排与内在的价值体系之间就形成了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的区分,前者是后者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后者是前者的内在核心价值。德国学者赫克(Philipp Heck)最先系统提出了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划分,其中外在体系体现为“秩序概念、划分和顺位的建构”(Bildung von Ordnungsbegriffen, Einteilungen,Reihenfolge);而内在体系体现为“解决矛盾的体系”(System von Konfliktsentscheidungen),即解决规范背后的利益冲突的体系。

作为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显然敏锐地看到法的外在体系——规范集合的背后隐藏着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重大贡献就在于透过立法的价值判断对具体规范进行利益裁量。但利益法学派最大的问题在于简单地从最上位的法的抽象基本价值直接过渡到规范之后的具体利益,而忽视了承载法的抽象基本价值的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导致利益法学派缺乏对整个民法内在基本价值体系的思考,从而遭到一些后世法学家的诟病。

卡纳里斯教授对赫克区分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论证提出了批判性意见,他认为,体系中顺序与统一性的要素应具有浓厚的价值目的导向性,对依据逻辑所编排的外在体系(尤其是概念法学)以及赫克的“外在体系”提出了批评。但本文却认为,其观点虽强调了法的体系的根本任务体现为社会历史下的价值裁量,但外在体系仍不容忽视,因为形式逻辑是一切体系建构乃至价值裁量的基础。

正如奥地利民法学家比德林斯基 (Franz Bydlinski)所言:内在体系同样具有逻辑顺位,体现为从基本原则,到下位部门法中的次原则,再到具体制度中的价值取向。何况面临一个涵盖如此纷繁复杂素材的法体系,失去了外在体系的支撑,如何能够在法适用中高效展开内在体系所蕴含的价值呢?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区分及内在联系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法的体系的双重性,而且对于寻找法、解释法、适用法乃至发现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在体系避免了民法体系坠入概念法学的“形式法”窠臼中,在民法与社会基础之间架起一座互动的桥梁,使得现代民法在利益法学、价值法学、社会法学等研究方法的影响下,向“实质法”发展。

(一) 内在体系诚如本文导论所言,所谓内在体系是指民法内在论证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集中体现为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网络,取决于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伦理价值与经济基础。内在体系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上,此种基本原则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它使得民法能够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并且使民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法的素材——规范的内在论证关联体现为从法的基本价值到次基本价值再到每个制度的基本价值以及每个规范之后的价值导向。例如,从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意思自治(个人自由)出发,推演到合同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社团自由乃至过错责任,从合同自由又可推演到合同订立自由和合同内容自由等。

以社会本位为基准的现代民法的研究路径,考虑到了社会基础变迁对民法价值的影响,指出了主体“平等性” 与“互换性”丧失之后出现了具体人格,随之引发形式正义下法的安定性向实质正义下的社会妥当性转化。[11]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并非随着社会变迁而体现为“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而是呈现为“此起彼伏”或者“强弱有致”的动态系统。

换言之,在内在体系的价值位阶中,其核心价值具有同一层次性,在社会基础变迁的影响下,时刻处在价值矛盾的张力中,在历史中呈现强弱之分。由于内在体系并非脱离外在体系的“自明公理”,无法通过原则层面的逻辑演绎得出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必须渗透到具体概念、规范和制度的动态价值裁量过程。

由于内在体系的变迁,导致了外在体系亦随之发生变动,即使此种变动并不必然具有同步性。例如,传统民法以抽象的平等个人为主体原型,因此“弱者保护”成为社会法和经济法的任务;而当“弱者保护”上升为民法内在体系的基本环节之后,从概念、规范到制度构造等各个层次都必须重新梳理经济法、社会保障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的关系。

[12]内在体系具有原则的导向性,通过列举基本原则可清晰地展现该内在体系,其“纵览性”和“透彻性”也有助于实现价值裁量的正确性。在确立民法内在体系的核心价值构成时,必须遵循如下基本要求:不能将整个法的基本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等)简单沿用到民法中,而必须提炼出其在民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此外,此种原则必须渗透到整个民法的规范群中,而不能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部门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的原则。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基本结构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民法内在体系“激烈震荡”。

而中国民法同时面临着接受近代民法价值和适应现代民法价值的双重任务,前者因各种政治运动成为历史遗留下的欠账,后者则属于中国社会取得巨大历史进步带来的新型问题。综合考虑,笔者以为,内在体系[13]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原则:意思自治、弱者保护、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

意思自治以人格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法律行为制度为主要载体,渗透到外在体系的各个概念与规范中:意思表示、合同、所有权、婚姻、遗嘱、社团(结社自由)等;在消极方面体现为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捍卫自治空间。弱者保护体现了民法价值伦理性的增强,表现为:消费者回归到主体原型中;合同法需要对格式条款、强制缔约情形提供特殊救济;所有权不仅是“划分资源”,同样需要保障人的“基本生存需要”; 消费担保须接受特别控制;家庭法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等。

信赖保护体现为社会共同交往中意思自治的边界,体现了“以每个人的自由为自由的共同条件”的 “公理”;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表见代理、时效、权利失效、善意取得、公信力、信守合同原则、社会交往安全保障义务等。自己责任是意思自治、信赖保护的必然后果,以责任的方式维护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体现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信赖责任等各种具体形态。

上述四个基本原则处在同一层次,此消彼长,是价值裁量的基准。

(二) 外在体系所谓外在体系是指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各种源于生活事实层面抽象所得出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 体现为对素材的加工编排所形成的处理结果。法的素材的选取范围受到各国法律理论、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成文法系国家中,法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中的规范,而法学理论研究发挥着支撑、影响或者抵消成文法、司法判例的功能。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外在体系在技术上的抽象性, 易遮蔽其背后所蕴含的伦理基础和社会条件,如民法中的“人”、“所有权”、“债权”等概念在社会历史中早已“物是人非”,因此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外在体系。

外在体系的基本要素体现为法的概念,即对生活事实进行不同程度的抽象所得出的语言符号。此种抽象以共同特征为基础,摒弃了具体事物的各种具体特征。

外在体系的建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规范上的特殊性(normative Spezifitat)、调整特定社会层面可以界分的规范领域(abgrenzbare Realitatsausschnitte als Normbereich)与目的妥当性(allgemeine Zweckmaβigkeit)。[14]民法中的概念往往与日常用语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例如《侵权责任法》在第11章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其中物件包括建筑物、道路、林木、抛掷物、悬挂物等;而日常汉语中,物件仅指“动产”。由于中国近代民法滥觞于欧陆法,并没有经历源自自身的“概念法学”阶段,期间又受到其他法系、尤其是苏联法学的影响,导致中国民法的外在体系元素——概念存在很多混乱乃至错误之处。

仅以《民法通则》为例:其将自然人定义为公民,实际上为禁止罪犯结婚、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潜意识上的理论支持;依据社会功能所作的四种法人划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与民法所调整的规范特殊性——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本质冲突;而由其发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自由的正当性,因为国家“背书”否定了人的行为自由的合法性,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弊端,如法院积极主动认定“合同无效”;财产权概念缺乏严格的内涵与外延,导致立法、司法、学说经常混淆广义财产权与物权,甚至对侵权法的保护都产生影响。如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而不是所有权;债的概念建立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忽视了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的关系;个人“诉讼时效”的概念与其实体法的性质相矛盾。

[15]串联起各种概念以及类型建构的脉络就是符合特定目的性的逻辑体系。其中民法典为外在体系的重要体现形式,其既可能与生活事实相对应,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三分法;也可能依据特定的学术梳理目的而生成,如德国历史法学派基于“经济人与伦理人”、“物权与债权”区分所构建的“学说汇纂式”。

中国近代民法自“清末修律”即采“学说汇纂”五编制,摒弃“民商分立”模式,在外在体系安排上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民法的外在体系编排出现了一些变化,如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 20世纪60年代的民法典草案甚至将民法简单划分为“总则”、“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

在目前民法典起草阶段,就是否需要“债的概念”以及“债法总则”、“损害赔偿法”等问题仍存在激烈的争议,显然,中国民法学对民法外在体系的一些基本元素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严重威胁到未来民法典外在体系的构建。与内在体系的基本价值处在矛盾的张力中不同,外在体系的编排需要遵循无矛盾性和统一性。

所谓无矛盾性是指概念与逻辑的选择应符合同一律(a=a)、矛盾律(禁止a=-a)、排他律(要么a或者-a)以及充分律(具备充分条件)的基本要求。[16]例如,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与《物权法》(第35条)中都出现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救济方式,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将两个在概念上完全一致的责任方式同时规定在两部不同的民事部门法中,显然违反了同一律与矛盾律的基本逻辑要求。

(三) 内在体系的变迁及其对外在体系的影响从民法历史看,罗马法中的私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程式化和强行化,两者所透露的价值导向表现为安全价值优先。而近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建立在形式自由伦理基础上,以一个抽象平等、没有历史特征的“自然人”为基础,围绕着意思自治形成由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组成价值网络。

与内在体系相呼应,概念法学作为“抽象民法”的代表,通过抽象的概念、缜密的逻辑构建了近代民法的外在体系,满足了自由竞争时期社会发展对民法的要求。[17]抽象的“权利能力”将身份束缚下的第三等级演变成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平等自然人”,绝对的所有权概念废除了封建生产关系下的土地制度,而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反映了市场交易的需要,集中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自由竞争 (laissez-faire)模式下的必然选择,甚至家庭法的滞后性也体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特色,因为国家作为守夜人,没有承担家庭伦理义务的责任,福利国家还远未提上日程。

但近代民法的人格平等的内在价值并没有冲破封建主义的家庭藩篱。人格平等与人身自由只能够体现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而不是家庭中的“伦理人”。

长期以来,民法中的人甚至仅仅是“男性”——善良家父的原型。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直到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才普遍从宪法开始,重新调整男女平等的问题,使得“女性法学”得以诞生。

形式伦理中的人在现代社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法律承认功能主义的“人”,但整个民法的价值实现以“现实人”展开,直接导致民法典与现实生活的距离越来越大。

在社会基础发生根本性结构变化之后,尤其是社会群体分化为雇主(企业主)与雇员、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后,传统民法最核心的价值——意思自治的实现面临极大的障碍。可见,民法学的发展呈现了从早期单纯关注逻辑体系的概念(概念法学派),到透视逻辑概念背后的利益冲突 (利益法学派),并最终走向了关注民法内在价值的研究路径(评价法学派)的脉络。

现代民法立足于社会基础,从实质正义出发,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加强对传统的意思自治的限制,反映了社会连带思想的复苏,体现在财产法中的社会负担加重、合同实质正义、信赖责任等方面。上述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直接构成对传统民法外在体系的挑战。

虽然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在经历了一百年、乃至二百年之后,其主体部分、尤其是财产法部分仍然“巍然不动”,但此种外在尊严却是建立在判例法支撑、特别法“力挺”的前提下。有关社会连带、福利国家的思想促成了民法典之外涌现出大量的特别法。

同时,法解释学也暂时维持了民法外在体系的稳定。但随之而来的后果是,民法典日益空心化,在实际调整层面上逐步丧失了在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法地位。

为此,重塑民法典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就面临“再法典化”的任务,即需要从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角度重塑现代民法典。虽然在现代社会无法希求以一部民法典穷尽对现实生活的调整,并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将那些涉及社会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重新纳入到民法典中,以此保障民法典在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法”地位,仍然是当下中国立法的优先选择。

民法典乃是落实人权观念、满足市场经济需要、尤其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现代化权利启蒙”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民法双重体系建构法体系的历史脉络只能够从社会历史中寻找,如果单纯从概念之间的逻辑演绎和各种法典编排体系出发,必然导致形而上学的弊端。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民法外在体系经历了三次质的变化: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到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再到当代第二次民法典浪潮。

其中,第二阶段仍然支撑并影响着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而第三阶段方兴未艾。从人类社会进入现代风险社会之后,民法内在体系一直处于变迁中,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经济法对民法社会基础的调整、劳动法从民法中的分裂、消费者保护法对民法普适性的挑战等。

针对民法体系的第三次革命,民法学远未给出最终答案。而现代科学技术、环境变迁对民法的内在伦理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体现为科学技术创新的谨慎原则与代际正义原则。

中国民法体系的构建既要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也必须吸收两千多年来世界民法学的普世性知识遗产,尤其需要考虑到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基础变迁,面对这样的提问:“今天,社会关系的发展是否已接近一个临界点,表明私法的发展已经脱离了私法的基本原则”, [18]诚有必要透过民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区分与关联,结合当下中国社会的基础,以私法的社会基础为背景,分析现代民法的应有结构。考虑到民法体系中家庭法与继承法的特殊性及作者研究的局限性,下文论述原则上限于财产法,只在必要关联处方论及以“伦理人”为基础的家庭法和继承法。

(一) 民法中人的原型[19]“人”的问题是民法体系建构的出发点,查士丁尼也明确指出了人的问题是法律中的首要问题。[20]从内在体系看,“人”是意思自治的载体,同时又是人格保护的前提和具体体现;而抽象“人”概念之下的多重角色,亦构成“保护弱者”原则的前提。

而在外在体系, 所有概念、制度的逻辑出发点都不外乎“人”,“人”是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各种概念所环绕的中心。传统民法将“人”规定为一个抽象于历史、现实特征的法律人,较之于封建社会中身份的不平等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但同时又导致在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进入到垄断阶段之后,平等的人在现实社会中分化为具体的弱者与强者:因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导致产生结构性不平等的雇员(产业工人)和雇主(企业主)。因此,围绕着工人阶级,产生了第三类法律部门——社会法学,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这突破了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划分体系,开始以公法的手段调整传统的私法关系。

二战后,民法中的人进一步出现了分化。一方面,抽象平等意义上的“自然人”演化为社会体系中的弱者“消费者”与强者“经营者”。

围绕消费者保护,几乎在所有民法的部门法中都形成了新型制度,如担保物权中的消费信贷担保、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制度、侵权法中的产品责任等。而在另一方面,民法中功能性的人——“法人”、尤其是企业,成为受社会变迁影响最大的民法主体,集中体现了民法从道德伦理本位向法律功能主义的转化。

围绕着企业,民法中生成许多全新的制度:财产的社会化占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合同的标准化或格式化、侵权法中的企业责任 [21]等。从中国民法的应有本位来看,民法中“人”的定位成为首要问题。

中国社会中的人首先是一个礼法社会中的伦理人、[22]而且应当是儒家思想支配下的君子和小人的混合体;其次,中国传统中的人是“乡土社会”中的农民,依附于土地、服从于权力、生活于家庭,可以概括为差序社会结构中的有限人格、等级身份和微薄的财产。[23]清末修律之后,中国社会开始转型,但超大国家的地域性,导致形成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等不同维度的二元社会,民法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呈现不同状态。

[24]而现代民法中的“人”与中国社会中的家庭本位是一个最难协调的矛盾。当代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来,最大的社会变迁就是初步形成市民社会,集中体现在乡土社会解体导致家庭退出社会体系主导地位所遗留下的真空,由工商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个人”逐步填补,这具体表现为城市中的“民工潮”、农村人口的“空心化”。

然而,农民和“民工”终究还不是“市民”,“市民”法在中国显然还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社会结构和单个主体特征都发生本质变化的前提下,中国民法典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处在张力中的“人”。

一方面,必须坚持人的平等,在法律上为平等设定基本条件,抛弃“城乡二元人”的划分。另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民法还需承认现实的人的不平等,将保护各种弱者 ——农民、消费者、劳动者(乙肝案件中的张先著、教育权案件中的齐玉苓、开胸验肺中的张海超)置于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系中;否则,欧洲大陆民法法典化之时, 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夺也同样会在中国上演。

[25]诚然,保护弱者应当是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特别法的任务,民法似乎应当坚持以单一的抽象主体为基础。但问题是,如果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渗透到民法的所有制度中:从《物权法》中“农村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到合同法中消费者的保护,从弱小的受害人到大企业中的雇用人,都已说明保护弱者不再是一个外在体系安排的问题,相反,它已经成为民法内在体系的重要一环。

此外,中国民法中“人”的原型也应区分“伦理人”和“经济人”。此种区分构成了民法中区分人身法和财产法的主体基础。

[26]即使在民商合一的体系下,极端趋利的“商人”[27]仍然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婚姻法中的“伦理人”处在人的原型的两个对立两极。从这一点看,在民法体系下,商法一直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地位。

由于中国儒家传统自古以来更关注家庭的伦理价值,使得家庭法中的伦理人也具有浓厚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例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离婚制度,把对婚姻忠诚的伦理义务纳入到赔偿标准中;《继承法》第13条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伦理人与经济人的角色在现代民法中发生了互动,尤其是随着财产法与家庭法的交叉,社会伦理趋于开放,财产法开始渗透到家庭内部。例如,合同制度逐步侵袭到家庭内部,体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委托监护、遗赠协议等制度中。

可以说,在合同制度的冲击下, 现代民法中的家庭伦理性不断降低。反之,在合同法领域,强调保护、照顾的伦理性附随义务却不断增长,呈现出彼此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新局面。

[28]在侵权法领域,“伦理人”基础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也在凸显,例如“见死不救”[29]与“帮人未帮到底”[30]是否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完全取决于中国社会中的伦理人要求。

(二)物权法1.物权法的核心概念——外在体系问题物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法。德国近代民法的奠基人萨维尼从罗马法中的对人权和对物权发展出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使得此种区分成为德国民法区别于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法学阶梯”模式的重要特征。

由于物权概念的出现,导致民法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开始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并且物权的内容和物权变动区别于债权以及债权性基础行为。物权法的核心是以处分权为中心的抽象所有权,称之为所有权的绝对性、抽象性或者完整性 (Absolutheit, Abstraktheit, Totalitat)。

《德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概念不再采用侧重功能划分、与家庭关系纠缠在一起、不具有流动性的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而采用一个全面、绝对、完整的对物控制的权利,无论时间和空间,所有权没有差异,而这恰恰反映了抽象所有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以不动产为核心的物必须成为交易的对象。反之,如果所有权的交易受到抑制,则他物权必须承担此种功能,如中国禁止土地买卖,则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必须承担土地作为商品要素的功能。

而中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却具有三重属性,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其中融入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个主体,远远超出了民法中“人”的原型所能承载的范围。从民法外在体系的元素——概念出发,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根本不能划归为同一类型:前两者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团体利益”的目的性,而后者则体现为单个主体对物享有排他性的主观权利;在内在体系价值取向上三者迥异。

因此,《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自始即充满了逻辑矛盾和价值冲突,其中糅合了大量其他因素的考量,已经远远超出了民法学范畴内的思考。[31]物权法的另外一个核心概念——占有,是物权概念在事实与逻辑层面的起点,构成“定分止争”功能中的事实判断标准,并且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征。

中国的《物权法》将“占有”规定在第19章,置于全法行文之末,显然违反了物权制度的内在逻辑。更值得注意的是,占有在该法中被限缩为“直接占有”,直接导致各种虚拟交付丧失了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间接占有”。

而占有在内在体系上的体现——信赖利益的保护,即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在《物权法》第6条中却无任何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与德国物权法相异,交付在中国法中仅作为一种事实行为,被规定在《物权法》第6条、第23条、第26 条、第106条以及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中。

然而此种概念的内涵并不统一,从涵盖现实交付和虚拟交付意思层面的概念直至仅限于事实交付层面的概念,留下了众多的理论问题,如该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交付是否包括虚拟交付并不明确。从法学概念的逻辑要求出发,交付概念必须具有同一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限定在有体物之上,并且侧重于权利形态的概念性、忽视了权利的功能性,导致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日益狭窄,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断增多的各种广义财产权利要求。尤其是随着知识产权以及虚拟财产的发展,有体财产法——物权法的确有些过时。

[32]2.物权法内在体系的变动所有权制度的选择不仅仅是法学概念和逻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法律政策和经济模式的变化。传统物权法以自然人直接占有特定的有体物作为其各项制度的出发点,所有权以及他物权体现为单个自然人对稀缺的外在世界中各种有体资源的控制,反映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财产可以自由交换。

抽象绝对的所有权首先满足了市场交易利益的需要。试想一旦所有权与家庭关系发生纠葛、权属关系复杂,焉能形成一个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由交易市场。

法的历史研究也表明,私法在整个19世纪后半叶一个极其重要的贡献就是,创造了一个符合自由市场经济并服务于此种经济模式的民法体系,抽象所有权概念就是此种民法体系的核心一环。[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制度、尤其是土地政策多次变化,徘徊于彻底否定与逐步承认私人所有权之间。

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与19世纪的欧洲大陆呈现出迥异的社会现实:后者以农村土地成为商品为代表,而中国却将农村土地定位于农民的 “休养生息”,土地作为市场的商品要素只出现在城市房地产中。毫无疑问,物权法定原则在目前的《物权法》中只能“总结过去”,“开启未来”的任务只能有待于“物权法定缓和”了。

随着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社会化占有各种综合财产成为新型的产权形态,它摆脱了单个人的简单占有, 以一种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对各种财产的利用、流转。正是因为“法人财产权”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角,使得物权法中“个人物权”的地位逐步降低。

中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法人财产权”,但始终不能脱离苏联“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构造。从民法的发展来看,将来的物权法必然要增加“法人所有权”的规定,而且必须在所有权理论上统一“自然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此满足财产的社会化占有趋势。

[34]抽象的所有权异化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转化为对无产者“剩余价值”的剥夺,导致必须从价值取向上改造所有权理论,体现为从完全的个人意志自由发展到所有权的社会化思想,表现出福利国家对财产制度的影响。此种变化,显然不仅仅是对抽象所有权量上的修订,而是从质上改变传统所有权的性质,导致所有权理论中增加了社会连带、共同福祉的成分,如不动产法中公法性规范日益增多。

因此,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增设与公法接轨的“引致规范”,成为不动产物权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物权法必须保护“私人财产”,以民法的基本权利对抗不当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干涉。

但同时,重新审视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属性,也是中国民法所面临的历史任务。保护弱者的内在体系要求,“居住权”应成为自然人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房屋所有权、或者至少是租赁权就不仅仅是商品,而是保障人的基本人格尊严和生活福祉的必需品。

因此,政府必须承担提供此种必需消费品的义务。由此还衍生出,不动产租赁权不仅是债权, 而且是涉及人的尊严的宪法性基本权利。

就物权变动规则而言,其制度选择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关系。物权法中的客体呈现了从早期以特定物为原型向以种类物为原型转化的历史过程。

在农业社会中,手工产品和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且交易形态采取即时交易,因此,物权变动的方式采取自由主义(合意主义)并不会引起权属变动不清晰的后果,这也是《法国民法典》采取意思主义的社会基础。但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工业化的生产导致出现大量标准产品,有体物逐步从手工制作的特定物转化为流水线生产的标准工业化产品,交易形态成为时空分离、以信用为本质的“债权”。

此种变化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规则的变化。[35]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显得非常必要。

严格区分物权法规范和债权法规范是民法内在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需要讨论的是,在物权变动中,抽象原则与有因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由于中国物权法实际上采取了瑞士法的“债权形式主义”,即瑞士法的债权“有因主义”(Kausalitatsprinzip),因此,瑞士物权法学者针对此问题的回答,在比较法上对中国法研究实为重要。瑞士最重要的物权法学者在总结《德国民法典》一百年研讨会上这样认为:“我本人在瑞士从事物权法和债权法教学二十余年,在很多著作中都探讨了瑞士物权法的基础以及基础问题。

从事工作越久,我越发现抽象原则的影响,换句话说,抽象原则与以有因原则为基础的瑞士法之间的区别,看起来日益缩小。最令人奇怪并且最重要的却是:尽管瑞士物权法严格遵循有因原则,其自身却如同德国法一样抽象,瑞士民法典起草者胡贝尔(Eugen Huber)早已经明确强调。

”[36]

(三)债法虽然在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中,就是否起草债法总则、侵权法是否独立成编[37]等存在争议。但此种争议更多停留在外在体系层面,而在内在体系建构上,没有一个严谨负责的学者敢于主张废除债权概念,亦没有学者能否定侵权责任仍然体现为因侵害法益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法定债之关系。

1. 债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法外在体系的基础由于债权的本质为信用,体现了商品经济中时空分离下的交易期待,因此,随着经济发展的变迁,物权和债权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也发生变动。早在1851年,萨维尼就在其《债法》中指出,“在今天整个法律交易中,债法影响力较之于其他民法部门,日益显得具有重要性,因为债法优先满足了当今的需要和发展方向”。

[38]不仅如此,萨维尼还进一步具有划时代意义地指出,债法不仅仅作为实现物权法功能的手段,在现代民法中还具有优先性。从起草背景来看,《法国民法典》起草于19世纪之初,考虑到立法对现实社会的“天然滞后性”,实际上无法考虑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生产发生的内在结构变化,将债法定位在“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而忽视债权重要性的做法亦可以理解。

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随着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崛起,工商业发展日益隆盛,债法已经成为工业社会的中心制度。正是因为债权在现代工商社会中的优先性,导致债法对物权法的渗透日益明显,出现了动产物权的债权化,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导致物权丧失其独立性,这集中体现在习惯法所创造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方式中。

由于债的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导致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将各种不同的生活事实层面涵摄到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为特征的抽象概念中;而另一方面,在该抽象的共性特征之外,各种具体债之关系又表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从以财产流转为目的、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合同法,到以保护固有利益为目的、以归责要件为基础的侵权法,再到以法益归属的衡平思想为基础的不当得利法,这些均要求以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为基本标准,就债法的外在体系再作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从而为展开各种具体债的关系的外在、内在体系提供必要的空间。

然而,滥觞于《法学阶梯》的以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为基础的债的类型化体系,却容易遗留下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合同法》第122条通过规定由当事人来选择具体请求权基础的方式,来解决违约和侵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但合同和侵权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无法简单地被归结于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的情况,如加害给付、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说明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因此有学者认为,“合同和侵权的区分正在迅速崩溃”。

[39]随着人类社会生活交往的发展,信赖利益的保护亦不断加强,整个民法内在体系的重要一环“信赖保护”在债法中集中体现。在债法中建立独立的信赖责任类型可以弥补债法中侵权法和合同法划分所带来的弊端。

例如,由于信赖责任的前提仅仅是交往中无意缔结合同的特殊联系,而且责任人并不对任何第三人都承担此种信赖责任,而只是随着交往的推进才引发对相对方的信赖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保护义务的范围与接触的密切程度成正比,因此这种以保护义务为前提的信赖责任徘徊在一个从事前毫无联系的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到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的过渡地带。由于这种信赖责任很难被简单归结到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领域,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信赖责任是将来构建中国债法总则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

2.统一的损害赔偿法《民法通则》单独统一规定各种“民事责任”,创造了“权利—义务—责任”的体系,这是世界民事立法中一次重要的尝试,对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作出了积极的创新。但此种民法体系的变化,并不能否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

纵观民事责任制度,其核心仍然是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无论将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必须规定体系化的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中国分别制定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债法部门法,导致遗留下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是否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损害赔偿法。从外在体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都不过是损害赔偿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内在体系中都体现为自己责任,与具体发生基础无本质联系。

因此,从内在、外在体系出发,债法总则都是调整统一损害赔偿法的适宜之处,在此应当规定什么是损害、损害的类型、损害赔偿的方式等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消解中国法中因请求权基础不同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上的不当差异。如果没有债法总则中的统一损害赔偿法,诸如纯粹经济损失等疑难问题只能被强行纳入到合同法或者侵权法中,这显然违背了问题的本质。

3.合同法人类社会从出现剩余产品开始就发生交易,而合同制度的产生经历了责任担保、[40]单方允诺至合意的发展过程。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合同法呈现了从严苛的形式主义向实质意思发展的趋势。

合同作为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毫无疑问最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变迁。当人类社会从农业手工经济过渡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社会之后,合同的概念自然发生变化,其标准化和定型化日益脱离原有的概念特征。

虽然其经济理性集中表现在利于合同磋商、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利于控制和监管经济活动等方面;但此种经济理性隐含着使用格式条款者非理性的一面:规避体现公平价值的任意法规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单方面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格式条款的正当性体现为“消极合法性”,其必须置于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之下。

现实生活的变迁导致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双轨体系:在内在体系中,自由磋商的合同以意思自治的正当性为基础,而针对格式条款以消极合法性为前提,必须接受事后的正当性控制;在外在体系中,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在成立、生效、解释规则乃至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区别。中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过于简陋,忽视了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应作为日后修订的重要对象。

不仅如此,随着消费者地位日益提升,消费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在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合同成立(格式条款以及一次性不正当条款的控制)、效力认定(冷静期制度)、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无不显著区别于一般合同。此外,商事合同仍然保留着浓厚的习惯性、强制性、效率性和有偿性等特点,在价值裁量中,信赖保护往往超出了意思自治。

虽然中国《合同法》在形式上采取统一立法例,但在具体合同形态上,仍然通过是否有偿、专业等标准明确区分各种合同类型,实质上仍然保留了商事合同类型。因此,在统一合同法框架内依据内在体系中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有必要增加上述合同类型的特别规定,以此体现现代民法的实质正义,这正是今后合同法的发展方向。

[41]在内在体系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传统合同法以两个同等自由、经济力量平等的“人”为基础,合同概念体现为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程序正义经自由磋商而形成的相对法律关系。

然而随着现代化大规模生产、销售模式的出现,合同的“话语权”却逐步被强势主体——大企业、协会等各种团体所掌握。意思自治原来是私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的保障,但在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迁之后,私人却只好寻求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救助,唯有此方可在实质层面实现意思自治。

因此,失去了以国家管制为基础的经济法(如竞争法)的支持和社会法的配合,合同自由这一原则非但不能保障自由,反将成为限制自由的“工具”,甚至只能演化为出卖劳动力的工具。现代合同法则侧重于合同的实质正义, 从各个方面加大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限制,[42]从强行性的一般条款到法官的主动干涉。

例如,强制缔约制度体现了合同自由、竞争自由、弱者保护以及信赖保护所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动态关系。它承担着维持民生所需(包括上文讨论的房屋租赁权),保护弱者(尤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良性竞争环境的任务。

考虑到中国市场中行政垄断极为严重,《合同法》诚有必要在总则中统一设立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定。而在公共产品领域,事实合同甚至可直接否定意思自治。

不仅如此,传统合同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而忽视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角度将合同关系“立体化”。[43]从组织性合同出发,合同不再是“规制暂时性的、竞争的法律关系……将契约连续地考虑为制度、组织的话,就能关注到连续和协助的方面……从而在契约上出现了连带的契机”。

[44]中国《合同法》也受到了“关系契约”的影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违反前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第42条)、合同履行中义务(第60条)和后合同义务(第92条)。但疏漏了情事变更(交易基础落空)制度,直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方作出增补。

由于中国《合同法》缺乏对信赖利益的一般性规定,导致只能从零散的制度中寻找其脉络。4.风险社会下的现代侵权法体系[45]侵权法的体系变化也同样隶属于上述民法的三个阶段。

罗马法中的不法之诉(actio iniuria)和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构成侵权法第一阶段的代表,形成了损害、过错、违法性等侵权法的核心概念。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中形成的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法构成侵权法发展的第二阶段,直至今天仍然是当前一些重要民法典中的侵权法的主要模式。

侵权法第三阶段建立在对第二阶段的修订基础上,表现为特别法迭出、判例法涌现以及最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的侵权法“再法典化”浪潮。这些外在体系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建立在“磨坊风车时代”基础上的近代侵权法内在体系无法满足现实风险社会的需要,并且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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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文章 来 源 教育网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快,作为历史产物的政府,其地位、角色和功能与赢得信任的方式实现了巨大变迁,发生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6
「编者按」自然环境是人之生存基本条件,生态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准则。环境要素已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关注对象。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充分体现环保理念。本刊在民法典制定之际,组织一组笔谈,从民法的理......
“后现代主义”与社会文化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3-08-07
“后现代主义”与社会文化的变迁 “后现代主义”与社会文化的变迁 “后现代主义”与社会文化的变迁 更多精品 资源 来自 教 育 网 我发现,在我还不知道“后现代”具体是什么意思的时候,我自己和周围的很多人其实已经在用......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
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体系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论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1)
发布时间:2023-08-07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三个步骤,对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进行构建:一是从多个方面和多种理论视角分析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框架;二是一个完整科学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三是明确指出一个完整科学的会计信用法律......
社会运行视角下的庆阳民俗文化变迁
发布时间:2023-01-02
2 社会 运行视角与庆阳民俗 文化 传统研究方法的区别联系 2.1社会运行视角研究庆阳民俗文化的意义 文化运行是研究庆阳民俗文化变迁的主线,社会转型是研究庆阳民俗文化的基础。把庆阳作为一个社区去考察,去重点关注庆阳民俗文化......
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3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不和谐现象,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
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框架
发布时间:2014-07-31
前言: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已经不再轻易相信别人,而是保持着警惕的态度,用怀疑的眼光来看.........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发布时间:2013-12-19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
再论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与政治发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6
作者:李景鹏 1995年我曾经在《天津社会科学》第三期上发表过一篇关于利益结构变化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的文章。文章对比了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后的利益结构变化的情况,并重点地分析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利益结构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后......
我国会计学科体系重新构建研究(1)
发布时间:2023-02-16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加剧了会计学科的分化与整合,涌现出大批新兴的和边缘的会计学科,使得现有的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明显地不适应会计学科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对会计学科体系进行深入研......
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社会功能(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社会功能 二重功能 论文论文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二重社会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保护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基础会计教学内容重构与教学方法研讨
发布时间:2022-11-30
1引言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经常会抱怨自己的专业课太难,内容枯涩难懂,学起来一点兴趣都没有,可事实的结果真的是会计学内容太深奥导致学生提不起兴趣吗?基础会计学是每个会计专业学生入门的基础课程,在前期的编排不合理的情况下很难让学生钻研进去,也会影响以后的发展。所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改动还有相关方法的改进是意义重大的。2浅谈基础会计专业课的内容改动如果学生想要学习会计学这个专业,这门课程绝对是其首选的最佳课.........
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任何企业都无非脱离它所存在的外部环境的强大影响力。——段永基(四通集团董事长) 企业的生存和运作总是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的,这个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法治环境等等,而这其中法治环境又是渗透在其他环境之......
浅谈我国社会化物流体系的构建-物流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社会化物流体系的建立,将使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目前建设社会化物流体系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基础设施初具规模,规范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条例、法规已经出台,如何建设“大流通、大物流、大市场”的社会化物......
浅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含义、概念出发,分析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环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并从和谐社会重要基础的角度对环境友好型社会予以了学理的定位。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
以传统文化基础构建内生的本土社会学
发布时间:2022-10-23
摘要社会学自传入中国以来就面临着本土化的要求,成为一门认识中国、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科学。作为四大古文明中唯一未曾中断的文化,它对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基......
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
发布时间:2023-05-24
摘要: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全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人民口中经常谈论的词汇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前提的社会。社会的主要因素是人,人的和谐也就是社会的和谐,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就是实现人的......
高职金融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社会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6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与发展对金融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对于高职院校金融专业教育而言,要想确保所培养的人才能够满足行业之需,就需要针对该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以确保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能够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奠定基础。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环境给高职金融专业所带来的影响,最后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为高职金融专业.........
构建和谐社会与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6
一、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总称。社会之所以能够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社会掌握了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经......
论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4-01-06
论文关键词:合作社; 法律 ;支持体系;政府; 社会 服务 论文摘要:合作社的持续、规范发展需要体系化的法律支持。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和改善合作社的经营 环境 为法律目的,在分层次、有重点、法律与政策结合......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摘 要: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民族地区提供了重大的发展机遇,而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针对西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基础设施;西部民族地区;投资 由于自然、历......
探讨中国民族地区基督教社会变迁史的力作
发布时间:2023-08-05
广义上的基督教乃世界三大宗教之一,是目前世界上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基督教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特别是基督教分异下的天主教和新教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史,可以说也是近现代西方世界主导下的现代世界体系构成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近......
浅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
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司法制度 完善 论文论文摘要: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各社会主体关系的和谐。司法制度对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起着基础性的矫正和保障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确认以......
基因检测的民法基础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要经历一个过程,人们很难在一开始就完全知道它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于基因检测来说也是一样的,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基因检测的民法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基因检测还未普及,因此我们对其还知之甚少,对......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7
[摘要]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但是我国现行戒毒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
破产重组,需要法律与社会联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4
内容提要: 日航破产告诉我们:破产并非坏事,但破产重整绝不能单纯依赖市场自身,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有政府的参与;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解决问题。 “生存,还是死亡?这......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司法调解概述 (一)司法调解概念辨析 司法调解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狱。因此,广义的司法调解指司法机关对有关民事纠......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构建 宪法解读 论文论文摘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在“......
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文关键词: 唐代/民事法律主体/客体/民事法源 内容提要: 文章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认为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结构是......
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
探析民法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区别与体系互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论文摘要:部门法基本原则在部门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法与经济法同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之法,本文从与传统民法相比较的角度来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两个部门法原则体系间的和谐互补法性。......
论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5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
基础会计教学内容重构及教学方法
发布时间:2023-08-20
作为会计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专业课,《基础会计》同时也是其他经济管理类学生的重要公共基础课程。《基础会计》的内容理论性和实践操作性都比较强,因此对于刚刚接触专业基础课的学生来说,基础会计的学习存在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在传统教......
人身关系”流变考(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戏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
人身关系”流变考(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
探析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
发布时间:2016-04-13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提供 论文范文:“探析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探析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 宪法变迁是一个表征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冲突及协调的理论概念,意指宪法未经修改而其条文涵义发......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商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为出发点,阐明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分析了法律的价值分析和制度变迁两者的互补性。本文认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以民商法的高度繁荣为前提,同时以对民商法的补充为己任。 【关 键 词】......
论“社会法”及其实施机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其显著标志是人们生活的社会化。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密切联系的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社会日益由纵向的垂直依附向横向的相互依存发展。作为人们生活社会化的体现,是各种社会立法应运而生,形成......
WTO规则与中国民商法理念的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4
摘 要:WTO规则的基本精神与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WTO规则体现的是自由、平等、公平的价值观念,民商法崇尚的是私权的不可侵犯和契约之自由。但在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与WTO规则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加入WTO对我国民商法理念的重构......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5
研究立法问题的著述日渐增多,立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成员之一已成事实,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制在近年间所获得的一大成就。我以为在这个新学科刚才崛起之际,就注意研究如何使它尽可能科学地发展,殊为必要。而研究它的体系构成,正是保障它得......
论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9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法律援助面临着种种困境,要解决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并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明确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充分......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建构探究
发布时间:2023-08-07
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待解决的问题。而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农用土地被征用,农村失地农民也随之成为了继下岗工人这一群体之后出现的又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社会弱势......
浅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宗教信仰重建的目标体系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农民 宗教信仰 重建 目标体系 论文摘要:20世纪8O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带来了剧烈的变革,导致中国部分农民精神信仰嬗变,很多人在迷茫中选择了皈依宗教,并在农村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
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环境变迁与职责重构
发布时间:2023-07-26
「摘要」本文在 分析 市场 经济 国家政府审计运行环境共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审计的环境变迁,根据我国 目前 的审计环境对政府审计的新要求,建立和推行绩效审计制度,重构我国政府审计的职责,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 ......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反思之二——自愿戒毒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自愿戒毒也是弊端迭出,这使人又不得不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1)自愿戒毒往往成为吸毒者规避法律惩处的借口。笔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间,有些吸毒人员就曾向笔者坦言:当禁毒斗争的“风声较紧”时......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 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
建立以适应共享为基础的企业管理体系基本理论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论文摘要:许多公司已经渐渐感到,员工的知识水平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感觉是对的。然而,却很少有人实际上开始主动地实施知识资产管理。因此,知识管理虽然早就从理论上和技术上受到注意,但人们很少讨论在实际中如何......
试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05
论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正确认识我国的民族关系现状,加强马克思主义“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历史观)教育,努力构建我国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论文关键词:和谐民族关系 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 一......
社会变迁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的转变
发布时间:2023-01-28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治理体制也经历了由人民公社向“乡政村治”模式的转变。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将农民组织起来,采用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社会流动渠道狭小,流动率较低。......
关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论文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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