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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三)-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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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三)-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1)论文
时间:2013-12-17 15:02:05     小编:

关键词: 高利贷,利息管制,显失公平,公序良俗,个人破产,合同自由,利息,私法社会化 内容提要: 从发展历史与政治经济背景来看,利息管制是一项体现私法中社会化考量的制度。本文的分析表明,其具有扶助贫弱的效果,并且未必造成经济效率的降低。

在具体内容上,宜对消费信贷进行较严格的管制,对商业信贷则应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我国现行法的利息管制规则对保护消费者而言上限过高;对企业而言又成了无谓的负担,应及时修正。

在管制方式上,各国通常都将显失公平制度作为兜底性的规范。我国虽有同样的规定,但对该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仍有欠缺,以至于实践中极少应用。

利息管制制度具体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信贷的弹性或管制的有效性。在传统社会,资本的流动性较弱,投资选择有限,因此利息管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财富转移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公司制度的建立,投资手段日益多样,利息管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效果日益降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其他替代如个人破产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五)效率视角下的合同衡平理念 即使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对合同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 福利经济学认为合同法乃至私法应主要着眼于促进交易,着眼于财富最大化,而财富在交易双方之间如何分配不宜由私法调整。

例如在物品的买卖中,买方愿意出价6-8千元购买,而买方自己生产的成本为1万元,这意味着购买将给买方带来2-4千元的增值;同样,如果卖方的生产成本只有6千元,交易的达成也将为卖方带来0-2千元的增值。对这样的交易,当然应当促进其达成,而买卖的价格到底如何确定(如究竟是7500元还是6500元),应交由当事人自己协商。

在很多(法)经济学者看来,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促进交易的达成与财富的最大化,其他的社会功能,如促进平等、保护贫弱,则应当通过其他制度,如税收、社会福利等制度来完成。毕竟,通过合同法进行限制,常常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影响人们的经济预期,另外也容易鼓励人们在交易达成之后因觉得对自己不公而拒绝守约。

然而,限制合同自由是否必然导致损害效率的结果?当然不是。可以从极端的例子说起。

在不会游泳者落水呼救而周围空无一人时,某行人出现,在施救之前,要求落水者承诺获救后支付百万现金作为酬劳。在公路上,打劫者将汽车拦住,将枪口指向驾驶员,高喊“要钱还是要命”,驾驶员于是“自愿”地将汽车、钱包让出。

法律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会限制合同自由,前者就本质而言是一种垄断状态,垄断者(行人)可以将价格提高至合同另一方可以接受的最高限度;后者是一种胁迫,外力的存在导致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显见,这样缔结的合同很难符合效率的要求。

限制合同自由(或者保护合同衡平)的情形还有很多,除了会造成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产生负外部性的合同外,还包括如禁止人身性的合同(卖身为奴或以性为交易标的)、限制遗嘱自由、住房租赁合同中的管制等诸多其他情形。就限制的效果而言,都很难说会损害效率。

限制合同自由的功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维持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使“社会”、“市场”的存在成为可能。正如康德所论,虽然人们有按照其个人意志行动的自由,但此人的自由与彼人的自由难免会有所冲突,因此总会产生各自的边界,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项义务,“小店主不应以过高的价格向无经验的顾客出售商品。

在交易频仍的环境下,商人也不应为此种行为,而应对所有人收取同样的价格,以便孩童与其他人可以一样地从他这里购买商品”。这种道德环境,就像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描述的,经济人虽然也自私自利,但同样也有同情心,有自我之爱,珍惜名誉和身份,追求幸福;或者像Eric Posner在探讨高利贷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时所总结的,“夏洛克是资本主义的威胁。

资本主义需要适度,而不是过分;远见,而不是小聪明;自利,而不是贪婪。”其实,出于对公序良俗的尊重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包括本文所论及的对利息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公众对商人的信任以及道德上的支持。

而这种信任与支持可以说是一种公共物品。个别商人不择对象地放贷并收取高息,如果利息水平远高于市场的正常水平,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过度投机,损害社会与邻里,直观的形象如香港电影中的“大耳窿”,其放贷的典型场景是在赌场门前——出借人明知债务人无法通过正常的盈利手段获取可用于还款的收入,仍向其放款,使其在输光后只能通过损害亲朋甚至铤而走险筹款以躲避可能的追杀。

这种过度的做法,是对社会中互助互济的道德观念以及人们相互信任的滥用,会激化人们的厌商情绪,最终降低经济的效率。时下“仇富”,“宝马车撞人案”等诸多讨论中的种种极端观点,都是体现。

也正是出于上述原因,私法社会化思想并不仅体现于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交易(如消费品买卖)中,还体现于交易双方地位接近(如双方都是商人)的交易中。例如,德国商法典第348条虽然规定在商人从事商行为过程中所承诺的(过高的)违约金不得根据民法典第343条向下调整,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仍然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第242条)、公序良俗原则(第138条)、情事变更规则(第313条)的乃至违约的严重程度(Schwere der Vertragsverletzung)的制约。

[11]类似地,在格式条款中有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时,BGH的意见是,如果价格调整条款属于成本指数性的条款(Kostenelementeklauseln),则是可以的,如果是单纯的价格保留条款(Preisvorbehaltsklauseln),则是被内容控制规则所禁止的。[12]这种管制,不仅适用于企业和消费者,也同样适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

总结说来,从上文对利息的解构分析出发(利息可被分解为可控交易费用、不可控风险与资本利得这三项内容),在法律为利率设定一定的上限后(假设为年息20%),意味着无论是因不可控风险而发生的损失,还是资本利得最高都不得超过20%。从资本利得的角度看,意味着禁止剥削——出借人不得获得过高(超过20%,如果风险与可控成本为零的话)的利益;从不可控风险的角度看,意味着限制出借人的放款选择空间——不得向风险过高的借款人或项目放款。

在笔者看来,利息管制固然有限制资本利得的作用,但其风险管制的功能——禁止出借人和借款人过分冒险地借款——同样重要。实际上,法律中的很多制度都是着眼于此。

如行为能力制度中限制未成年人进行交易或否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交易的效力,很多时候即是担心这类主体可能会无视风险的大小(甚至不理解风险的含义)而行为;又如彩票管理条例上禁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第38条),本质上也是担心购买人在非现货交易中更容易陷入失控的精神状态。现有的研究中,有学者忽视利息管制制度对风险的干涉作用,认为近代中国的农贷利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将低于通常界定的‘高利贷’水平”,同时也忽视风险干涉的必要,认为“可以肯定,近代农村私人借贷的效率要高于传统的评价” [13],是不尽妥当的。

三、利息管制、个人破产与社会保障制度 利息管制与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密切的关联。前者着眼于让债务人以较低的利息取得信贷,后者则着眼于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强制执行的制度,同时免除诚实守信之债务人的债务,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替换关系:个人破产制度越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着眼于消费者保护的利息管制制度将越边缘化,因为相比利息管制制度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个人破产法制度可以说是所有消费者保护或弱者保护制度的“兜底”性制度,是私法社会化观念的重要体现,并在很大程度上接替承担了利息管制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利息管制与商事交易 总结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利息管制是一项主要着眼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首先,商事交易中,尽管某些干涉能够促进个案的公正,但时刻存在的受干涉的威胁同时也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使全体商事交易的参与者都被迫付出法律确定性受损害的成本,尤其商事交易中的价格确定往往是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获利与亏损,常系于一念之差,若法律强加干涉,必将极大地延缓交易的进行;其次,债务人作为商事主体,逐利目的明确,更具专业性,擅长成本收益的计算,通常会“量力”、“量险”而行,无法律给以额外关注的必要;第三,商事主体通常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其(自然人)股东已拥有有限责任等制度的保护(也正因此,债权人在放贷时亦会非常小心),在此背景下,再管制交易的利息以保护相关自然人的必要性不大;第四,在企业经营中,限制人们从事冒险的经营与社会要求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取向有所冲突。

第五,鉴于法律并不限制红利的收取[14],即使进行管制,人们也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加以规避,强行管制的效果并不理想[15]。 当然,前文已指出,尽管“人性的弱点”及社会化观念主要用于论证对消费信贷或其他消费者交易,并不意味着商事交易可以完全不适用利息管制规则。

即使在商事领域,与利息管制原理相近的“暴利”与“显失公平”等制度,仍有其存在之必要,否则过度地逐利将破坏市场交易中基本的公平观念及互信基础。 无论是禁止暴利还是显失公平制度,其基础都是强调不得过度。

在我国有相对较严的利息管制规范的情况下,也不乏有这样的例子:当事人在急需资金时接受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率。但在事后还款时却援引该法条,主张该利率无效。

如何评价此种行为?这涉及诚信与公平的权衡。在美国,1850年的一项案件[16]对处理这类问题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在该案中,债务人陷入周转困境,从债权人处借款48000美元并承诺到期归还50000美元以及6%的利息。后债务人陷入困境,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债务人提出高利贷抗辩:当时纽约的利息上限为7%,本交易中的实际利率超过了改上限。

纽约州上诉法院裁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该交易构成了高利贷,因而,根据纽约州当时的法律,借款合同无效且原告不必返还利息和本金。此判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有的报刊评论认为该案是“丑陋的不正义”(abominable injustice),是法律的“耻辱”(disgrace)。[17]有的评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鼓励“无赖”(knavery)和“失信”(dishonesty)。

[18]与此相比,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做法——返还本金、不支持高额利息算是一个进步。不过,若能再进一步,像当年的纽约州一样制定法律[19]禁止在公司间交易援引高利贷抗辩,将更好地维护促进交易与维护公平。

(二)利息管制与消费者保护 通过利息管制保护弱者,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其一,在行为心理学的视角下,消费者有诸多容易被经营者利用的弱点。

人们常常有先入为主的倾向,即将对某一事物的判断与某一既有观念联系起来(anchor)而受其影响。[20]那些缺乏背景知识的人在判断风险时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营销者可以很大程度上利用消费者的心理误判而获利。

[21]例如,信息的存在或传递形式,即信息的“包装”(framing)将影响人们的选择。在接受手术前,若医生通知病人手术的成功率而不是死亡率,病人将更容易接受;类似地,在放款时若仅告知月利率(设为15%)甚至是日利率(0.5%),其安抚效果要远优于“骇人”的年利率(180%)。

[22]在此类信息包装下,利息管制的规定可以避免消费者在利息问题上受到欺骗,使借款利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 其二,利息管制是一种控制个人乃至社会风险的方式。

从(期望)借款人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如果找不到无息或低息借贷,就要靠自己”的安排。限制利息额客观上禁止了人们过度冒险,至少是禁止人们通过借贷进行过度的冒险。

[23]例如,在利息上限为5%时,出借人不会对风险超过5%的借款人放贷,否则他将面临无收益的风险。此时,这类借款人只能靠自己的积累进行风险较小的投资。

这样既能引导人们诚实劳动,又从制度上避免了部分人利用借贷进行投机,牟取暴利。 与上述意见不同,常见的反对利息管制的论述是以片面抽取的高利贷的社会效果为根据,认为利息管制将导致供给不足,如消费者借贷的利息管制将导致那些急需信贷的人无法获得及时接济。

如这些学者试图通过对典当行业和非法借贷发展史的研究证明高利贷存在的积极性。如有学者指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一些大城市如纽约的典当行的存在(利率往往非常高,从300%到1000%都不少见,远高于当时6%的法定最高利率),让大量的工薪阶层能够在遭遇周转危机时度过难关,至少得以维持必要的生计。

[24]有人甚至基于此将典当业者称为“穷人的银行家”(poor man’s banker)。[25]另外,认为作为维持必要生计而获取的借款往往数额很小,使单位借款的成本过高,是导致利息水平过高的主要原因。

[26]因此认为不应将这类非法典当或高利贷看作是损害(剥削)穷人利益的交易形式。[27]类似地,也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运转,资助了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发展。

[28]还有学者以苏浙皖三省农村曾发生下述事件为例,认为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体制下,高利贷的存在可以让资金缺乏者借此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江苏省江北地区县党部曾命令各县典当月息限为二分,典商因不能获利关门,农民向县党部请愿,要求任凭典商定息。[29]另有学者认为,在过去严格管制高利贷的大部分时间里,包括在我国20世纪

20、30年代前的传统社会中,通过高利贷获得的借款并非主要用于生产,而是主要用于消费,尤其是日常生活(粮食借贷占相当大的比重,还有很大部分的借贷用于满足本来就需要支付生活中的大笔支出,如建房、疾病、婚丧等),因此,高利贷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救急”作用。[30] 对社会福利不发达状态下高利贷的“救急”作用,笔者并不否认。

本文对此所持的观点是:总体来看,让私人以高利贷的形式获取借款应急,成本是非常高的:为应对风险或避免(在困境时)支付高额利息,人们不得不事先以储蓄等方式预防风险,从而影响资本的流动与使用效率。相比而言,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如保险)在人们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下提供救助,或许是更有助于平等,经济上也是更有效率的安排。

对此,美国历史上的“慈善银行”[31]就是成功的尝试。根据Friedman的研究,这些“银行”(如Provident Loan Society)在性质上多数是“半慈善”(semi-philanthropic)机构,被允许追求“合理的利润”(不超过股本10%),是一种“受监管的逐利者”(regulated profit makers)。

在威斯康辛,这些小额贷款机构取得了巨大成功,其放款额从1905年的38550美元增长到1908年的101640美元,1909年取得了5000美元的利润,并降低了利息,成功地驱逐了高利贷者。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也日益从高利贷交易的监管者转变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者。

[32] 实际上,从利息管制降低了人们(在困境中)获取资本之成本的角度看,即使在纯经济的考量中,它也未必无效率。正如Glaeser等学者所指出的,传统社会中的高利贷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发挥着一种社会保险的作用。

“富不过三代”或“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等现象的长期存在,让人们认识到人人都有可能陷入周转困境,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常可互换;同时,作为经济学上的基本判断,同样数额的款项,其边际效用对陷入困境的人要远远大于生活富足的人,即,与在富足的时候多赚取一些利息相比,人们更希望能够在穷困时比较容易地获得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断,若人们可自由协商,也会达成这样的协议:此次我向你放款时限制利率水平,下次我从你处借款时也同样限制利率。

从这个角度看,利息管制相当于设置了一种保险:将富足状态时的一部分财富转移给穷困状态,确保在陷入困境时也能获得必要的资源。[33]在这个意义上,借贷中的利息管制,可以说是法律将人们本可以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是暗合交易习惯的法律规范。

[34] 需要强调的是,从利息管制的效果来看,区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有必要的。在资本市场充分发展之前,受利息管制的借款合同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之间。

即,在农业社会的大部分时间,人们多余的收入,除消费外,在投资方式上,无非是用于购置田宅和对外借贷几种。因为投资方式相对有限,在相当长时间内,可以说资本的供应是没有弹性的:不会因为利率高而增加供给或利率的低而降低供给。

在这样的环境下,利息管制的转分配功能——强制性地将富有者的财产分配给穷困者——是非常明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工业化的进程的启动与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现代资本市场的兴起,资本的弹性日益增大,利息管制所能约束的资金量日益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利息管制以外的其他制度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利益便日益重要起来,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与发展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

(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对利息管制制度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美国,各州普遍规定有高利贷管制法。不过这类管制法大多是针对私人之间的借贷,而对银行对外放贷的利息,则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1863年制定的联邦银行法(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863)以及此后的一系列判决规定,在注册为联邦银行后,其对外放款所收取的利率,不受放款地的州法调整,而是受其注册地的法律调整。[35]这就导致大量的银行到利息管制较少的州注册,从而规避了利息管制制度对银行的适用。

如果考虑到这一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整个19世纪,美国都在推进(作为利息管制替代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尽管几经反复,但最终于1898年固定下一个债务人主义的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能够被逐步确立下来,源于人们逐渐达成的对其合理性的下述共识。

从社会化考量的角度看,无穷尽地追索将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债务人会为逃债隐姓埋名,潜入社会的灰色地带,甚至为筹款还债铤而走险。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防止个人偿债不能所带来的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在此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发挥了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36]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让债务人背负过重的债务,不但可能使债权人永远无法获偿,也会导致债务人“破罐子破摔”不努力工作,这对他个人而言是一种惩罚,对社会而言则是福利的损失——勤奋工作所创造的价值减去不勤奋工作所创造的价值。

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能够使人们在保留一定自由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与生活,促进人力资本之最大化。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也并非没有负面作用:允许人们将来通过破产来免除债务,可能会导致行为人举借更多的债务和更不节俭。

同时,那些最愿意付出高额利息借贷的人,也往往是那些最可能破产的人,从而产生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破产危险越高的人越愿意借债(道德风险),最后债权人只能以惜贷来减少风险。[37]不过,正如保险制度没有因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而被抛弃一样——人们买了火险后,可能会变得粗心,但不会变得麻木:刑法上规定有放火罪;另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通过免赔额等安排降低道德风险的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限制道德风险,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38]

四、我国现行法下利息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一)银行实践中信用卡的利息规则 我国主要银行采纳的信用卡章程中通常都会对利息作出明确规定,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第21-23条[39]规定为例,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后,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第22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第23条)。从表述上看,(至少对法律人而言)这些规定仍属清晰,不过利息额却远非直觉上那么“公道”,消费者在违约时,代价是巨大的。

例如,若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持卡人划卡消费15000元(超过信用额度5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逾一年未还,则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总额为6834元(其中利息2934元,滞纳金900元,超限费3000元),为本金的45.6%。

(二)法律实践中的逾期罚息规则 出信用卡外,我国金融、商业、司法实践中的逾期罚息规则也颇值商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当年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在很多场合,这将是非常高的利息率。 除了央行的上述规定外,实践中当事人也会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及罚息,如在大众汽车金融的车贷合同条款中,2008年的基本月利率为1.08%,基本年利率为12.96%,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基本月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

[40] 对于逾期罚息的概念,值得讨论的是其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从性质上说,若履行的标的是金钱给付,逾期罚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说具有同样的含义。

既然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就应当遵循法律关于违约金数额的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金钱债权而言,债务人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可以体现为银行存款利息(假如债权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贷款利息(假如他通过贷款来弥补亏空)或者是投资收益的损失。

若同时考虑债权人的减损义务,此处以银行贷款利息加上必要费用计算,可能是更为合适的安排。由此看来,现实中动辄超过本金100%的滞纳金,便很难说具有正当性。

[41]尽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日5‰的罚息,很多法院持支持态度。[42]

(三)利息管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2008年以来,在对金融危机的反省和补救过程中,人们日益认识到,金融服务中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不足也是导致和加剧危机的重要原因。[43]我国实务界和学界对此早有一定研究[44],在美国作出了相应规制后,很快便有学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45]和美国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相比,我国的银行无论在信用卡服务还是住房贷款等方面,都很大程度上受到监管部门的直接控制,因此美国现阶段的问题在我国并不显著。[46]不过,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加大,这方面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除了机构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以外,直接着眼于消费金融利息率的刚性控制也是必要的,甚至仍是关键的管制思路。结论 总结以上对现行法上的利息管制制度和与其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结论。

第一,比较法上,受利息管制较严的通常是消费信贷。而商业信贷的利息管制通常较少。

相比而言,我国现行法的利息管制规则对保护消费者而言,其上限过高;而对企业而言又成了无谓的负担。 第二,我国显失公平、公序良俗作为一般条款,在实践中鲜有应用,与德国和美国将其作为一切法律行为的兜底性检验方式有显著差异。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学者在法律适用上对一般条款的不信任,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过度的自由主义倾向,说明对私法社会化考量重要性的认识仍有待提高。 第三,基督教上长期的利息管制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和其教义中的社会化思想密切相关,其本质绝非虚空的道德说教,而更多是包含了扶贫济弱的社会关怀。

第四,社会化是民主的必要前提,反过来,也是民主的必然结果。利息管制制度、合同衡平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验证了这一点。

民主政体给弱者以选举权,同时许诺尊重民主决策的结果,这必然意味着弱者会要求给自己更多的保护,意味着法律要日益尊重合同衡平的思想。 第五,即使从纯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看,利息管制制度害有助于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维护商人的形象和商业经营的声誉,降低人们源于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抵触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第六,利息管制制度具体运行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贷的弹性或管制的有效性。在资本市场欠缺或者欠发达的传统社会,资本的流动性较弱,投资选择有限,因此利息管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财富转移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公司制度的建立,投资手段日益多样,利息管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效果日益降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其他替代如个人破产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注释: Shavell, “A Note on Efficiency vs. Distributional Equity in Legal Rulemaking”, 71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14 (19

8

1); Kaplow et al., “Why the Legal System Is Less Efficient than the Income Tax in Redistributing Income”, 23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667 (19

9

4). 例如近日所谓“捞尸谈价”事件。 Michael J. Trebilcock, The Limits of Freedom of Contrac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4. 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 Aufl., 1972, J. C. B. Mohr, S. 409 (Kapitel VII, §

2).. Max Weber, a.a.O., S. 412-13. Max Weber, a.a.O., S. 414.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Kant, Immanuel Kants Werke (Schrift von 1783-17

8

8), Band IV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herausgegeben von Artur Buchenau und Ernst Cassirer, Berlin, 1922, S. 253. 斯密:《道德情操论》,蒋白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ric A. Posner, “The Jurisprudence of Greed”, 151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097, 1132 (200

3). [11] Münchener Kommentar-Karsten Schmidt, § 348 Rn. 2, 14 HGB. 当然,德国法院在具体适用这些原则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在一项服务合同中,被告担任原告的商事代理人,负责推销被告(出版社)的广告。

双方约定若被告解约,应提前通知原告。后来,因所带的团队集体辞职,原告失去了继续履约信心,于是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若干月)而申请立即辞职。

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约2.5万马克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不按约定的期限而提前申请辞职即应支付违约金,足见该期限对原告的重要意义(如防止被告离职造成经营上的混乱),因此,原告违反此项约定已不是轻微的违约。

另外,从市场的发展来看,从签约至今,市场本身并未发生太大的改变,实际上,在被告解约的前一年,被告还从原告处获得了近10万马克的收入。因此也不构成情事变更。

OLG Karlsruhe BB 1967, 1180. [12] Stefan Thomas, Preisfreiheit im Recht der Allgemeinen Geschäftsbedingungen, AcP 2009, 84, 88. [13] 前引彭凯翔等文,第156-157页。 [14] 利息和红利是有区别的。

现行法管制利息的高低,但从未对红利做任何限制。这种做法的根源实际上来源于二者的不同定义——和利息不同,红利的取得与企业(或个人)能否获得利润直接相关。

在这个意义上,红利的权利人要承担远比债权人更多的风险,或者,确切地说,是在和债权人共担投资不能收回与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风险。Canaris, aaO., NJW 1978, 1891, 1891. [15] 或许——作为一项有一些异想天开的猜测——正是因为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以宗教为主要媒介的)利息管制促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投资者不得不通过设立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经营牟利。

[16] New York Dry Dock Bank v. American Life Insurance & Trust Co., 3 N.Y. 344 (18

50). [17] F. Ryan, Usury and Usury Laws, 1924, p. 59 (quoting New York Jornal of Commerce, Jan. 5, 18

50). [18] F. Ryan, Usury and Usury Laws, 1924, p. 59 (quoting New York Evening Post, Feb. 23, 18

50). [19] N.Y. Gen. Oblig. Law § 5-521 (“No corporation shall hereafter interpose the defense of usury in any action. The term corpora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lude all associations, and joint-stock companies having any of the powers and privileges of corporations not possessed by inspaniduals or partnerships”). [20] Mathew Rabin et al., “First Impressions Matter: A Model of Confirmatory Bias”, 114 Q. J. Econ. 37, 68-72 (19

9

9). [21] 对消费者心理的研究,在工商管理领域,早就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霍依尔:《消费者行为学》,刘伟译,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版;丹奇格:《人们为什么要买不需要的东西》,冯铁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我国关于滥发信用卡导致消费者或年轻人(如年龄上已成年但尚未自立的大学生)过度消费,从而使亲友乃至父母蒙受重大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近的报道如舒眉等:“信用卡,你的钱包谁做主”,《南方周末》,2009年8月5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32479(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8月18日)。

[22] Amos Tversky et al.,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 211 Science 453 (19

8

1). [23] “By allowing debtors to escape from high-interest credit contracts, they (usury laws) force creditors to withdraw such contracts from the market, denying the debtors the opportunity to obtain high-risk credit in the first place.” Eric A. Posner, “Contract Law in the Welfare State: A Defense of the Unconscionability Doctrine, Usury Laws, and Related Limitations on the Freedom to Contract”, 24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83, 287 (19

9

5). [24] “In spite of public scorn, illegal lenders played a major role in helping working-class families make ends meet.” 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s: A Cultural History of Consumer Credi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51. [25] 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s: A Cultural History of Consumer Credi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46-47. [26] 即认为也许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危险并不大,但若为数额不大的债权专门派员催债和执行,执行的费用很容易便超过借款的数额。这也是小额贷款以及典当借款利息较高的原因。

[27] 在这一段时间,大多数典当借贷的数额通常很低(5美元或更少)。Ibid., p. 48. [28] 前引徐畅书,第95-120页。

[29]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09页。 [30] 前引徐畅书,第103页;费孝通对此也早有论述,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1页。

[31] 如1859年成立的Pawner’s Bank of Boston和1894年成立的Provident Loan Society of New York。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s: A Cultural History of Consumer Credi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49. [32] Lawrence M. Friedman, The Usury Laws of Wisconsin: 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1963 Wis. L. Rev. 515, 563-565 (19

6

3). [33] “If a direct transfer or complete insurance is infeasible (perhaps because of informational or incentive problems), artificially low interest rates can help inspaniduals redistribute income from states of nature when they are rich to states of nature when they are poor.”Glaeser et al., 31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 3 (19

9

8). [34] 由此可推断,贫富差距大,贫富转换频繁,借款在用途上限于主要用于消费借贷等因素,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对严格的高利贷管制。Glaeser et al., 31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 4 (19

9

8). [35] 12 U.S.C. § 85 (200

4); 12 U.S.C. § 24 (Seventh); Marquette National Bank of Minneapolis v. First Omaha Service Corporation 439 U.S. 299 (19

7

8); Spellman v. Meridian Bank 1995 WL 764548; Smiley v. Citibank (South Dakota), N.A. 517 U.S. 735 (19

9

6). [36] Teresa A. Sullivan, Elizabeth Warren, Jay Lawrence Westbrook, Limiting Access to Bankruptcy Discharge: “An Analysis of the Creditors’ Data”, 1983 Wisconsin Law Review. [37] 一些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制度的宽严也会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难易,个人破产的免责程度越高,债务人的违约率就可能越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越有可能惜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简单,企业的所有者有充分的便利将企业的财产转移给自己。

Jeremy Berkowitz, Michelle J. White, “Bankruptcy and Small Firms' Access to Credit”, 35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 69 (200

4). [38] Douglas G. Baird, The Elements of Bankruptcy, 2. Edition, The Foundation Press 1993, pp. 32-34. [39] 招商银行网站:http://creditcard.cmbchina.com/products/rule/(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月17日)。 [40]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志永、曹玉娇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朝民初字第17424号。

[41] 根据2006年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22条,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类似的规定如邮部(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 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对此再次加以了肯定。

[42] 见北京丰海香园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怡海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16412号。 [43] 近年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Bar-Gill et. al., Making Credit Safer, 157 U. Penn. L. Rev. 1 (200

8)。当然,时至今日,对消费者保护的论调乃至对美国新法持保留乃至批评态度的论点仍不少见。

如Evans et. al., The Effect of 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Act of 2009 on Consumer Credit, 22 Loy. Consumer L. Rev. 277 (20

10). 在这两篇文章中,后者更多是信念、口号式的陈述,仅仅陈述了诸如“监管会使行政机构做大,监管成本激增”,“羊毛出在羊身上”,过多的监管将导致消费者所付利息的增加或导致消费者贷款供给的下降等老调观点。比较而言,Bar-Gill等的论详实,实证充分,更有说服力。

[44] 如李金泽:《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6期。 [45] 如马洪雨等:《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2月;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载《法学》,2010年第2期。

[46] 在2010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已意识到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损害心智不成熟、信息不充分之消费者的可能性,规定不得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发卡(第41条),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第42条)。还规定应当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地提示用卡风险:“营销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应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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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及其实施机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其显著标志是人们生活的社会化。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密切联系的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社会日益由纵向的垂直依附向横向的相互依存发展。作为人们生活社会化的体现,是各种社会立法应运而生,形成......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mdash;&mdash;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mdash;&mdash;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能够引起无数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在不断思索的命题。而对于回应型法律来说,其内在价值在于实现&ldquo;原初权利&rdquo;或称&ldquo;初始权利&rdquo;(the original right)。事实上,这是一个&ldquo;提供了人......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司法制度能动作用的发挥所依靠的是人,因而,回应型法十分强调执法者的素质。这不仅是因为上述三种司法手段的运用本身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更主要的原因是:尽管知识社会法律变革对旧制度来说是一种超越,但执法者却不能没有传统法......
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知识经济社会中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问题。即如何认识知识生产中的微观 公共权力性质和法律责任;法理学如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立场出发,把握知识生产、科 学发展与微观公共权力之间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存在的制......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 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这......
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4
关键词: 基本权利/私法权利/根据/功能/民事行为 内容提要: 作为法学范畴,权利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它和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实质上是关联在一起的。从权利概念产生的路径来看,认为私法权利先于基本权利而产生是对权利的误解。......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ldquo;普通法律&rdquo;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 原初社会&ldquo;男耕女织&rdquo;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
法律文化论 (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四、法律文化与法律规避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一个文化圈内的法律系统是由这个文化圈中的人的观念决定的;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观念对于个体参与法律生活的影响。在一个文化单一的社会中,现实的法律与观念的法律总是一致的,并相互作用;这就......
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索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如3&mdash;10年、10年以上之类;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
法律文化层次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内容提要」法律文化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法律文化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层次&mdash;&mdash;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心物层次&mdash;&mdash;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心理层次&mdash;&mdash;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经历了表层变化、......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
发布时间:2023-03-12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ldquo;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rdquo;,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隐私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
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要]:在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我国也出现了由法院监督管理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这说明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对于完......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0
历史上藏族社会经济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并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上。本文首先从盟会习惯法、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经济责任习惯法、以罚代刑习惯法四个方面考察了藏族习惯法中的经......
论BOT方式及中国利用BOT法律问题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今后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各地在实际运作中仍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有的法律规范甚至与B......
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自&ldquo;安乐死&rdquo;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多人口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及合理性等几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概括阐述了安乐死的定......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1
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从我国律师执业的现状看,我国律师所拥有的交涉力是相当微弱的,尤其在与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尚不足以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顺畅渠道及基本条件。例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时,尽管法律赋予......
论法律调整与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23
摘 要 当下,在中国的社会管理当中,大多数人并不愿意相信法律对社会管理的实际功效。其根源在于从我国的社会调整理论和实践方式来看,并没有形成依法治理国家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法律的宏观理念上再树&ldquo;契约论&rdquo;的法律观念,并在此......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1]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ldquo;趋同论&rdquo;和&ldquo;特色论&rdquo;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论文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三、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种种边缘化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律师制度的发展,损害律师制度设立的目标。为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体系内的功能,必须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首先,更新观念,从律师制度的创......
小康社会与福利行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一、福利行政法的实质 政府施政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合理地动用市场创造出来的财富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福利行政法是政府公平职能的具体化。福利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创造一个规则平等的秩序,为更多的人提供生存......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在实体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行政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历年来作出的若干规定和解释,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在程序上,劳动仲裁机构依......
研究和谐社会中的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2022-11-16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冲突所谓文化冲突,指的主要是不同民族、形式、类型、模式以及价值取向的文化间所呈现的冲突和碰撞,这属于在文化交流以及传播的过程当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只要有依托在不同民族、地域以及社会条件之下的文化模式以及类型存在,它们之间形成相互的交往、交流和交易,在政治、思想、经济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存在互动,那么文化冲突也就是无法避免的。法律文化属于社会文化当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要......
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国情与历史背景,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及立法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与缺陷,本文在层层剖析其成因与症结的基础上,对整个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诸多权利加以体系化,分别针对资源与资源性土地提出了资源利用权与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ldquo;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rdquo;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法律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主题词:法律思考 政党制度 我国 内容提要:本文从分析当今世界不同的政党制度入手,联系我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发展历史,诠释其存在、发展的法律依据,从而阐明中国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所做的努力。我国......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
探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利保护方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6
摘要: 法律的正义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方法与正义有天然联系。晚近的国际私法倡导对弱者的保护。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体现在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合同关系中&ldquo;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rdquo;、保护妇女、子女等......
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的出现,在牧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
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论文摘要】文化产业已被认为是朝阳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不够理想。因此,建立科学的、规......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ldquo;趋同论&rdquo;和&ldquo;特色论&rdquo;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内容论文摘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逐渐或已经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做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中国目前的并购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
“警民联调”工作的法律思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9
一直以来,公安基层派出所每天要应付大量的非警务纠纷,此已经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南方城市,特别是在深圳,基层派出所每天接报的警情,约60%为非警务的纠纷,公安机关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去调解,一定程度上影......
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在社会发展上却出现了一些相当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
论析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突发事件;知情权;个人信息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呈现鲜明的政府主导性,引致信息流通不畅和肆意传播的弊端,没有起到通过信息传播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危机解决的危机信息传播目的,甚至延长或加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