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二)-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1)论文

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二)-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30 00:35:21
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二)-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1)论文
时间:2023-03-30 00:35:21     小编:

关键词: 高利贷,利息管制,显失公平,公序良俗,个人破产,合同自由,利息,私法社会化 内容提要: 从发展历史与政治经济背景来看,利息管制是一项体现私法中社会化考量的制度。本文的分析表明,其具有扶助贫弱的效果,并且未必造成经济效率的降低。

在具体内容上,宜对消费信贷进行较严格的管制,对商业信贷则应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我国现行法的利息管制规则对保护消费者而言上限过高;对企业而言又成了无谓的负担,应及时修正。

在管制方式上,各国通常都将显失公平制度作为兜底性的规范。我国虽有同样的规定,但对该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仍有欠缺,以至于实践中极少应用。

利息管制制度具体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信贷的弹性或管制的有效性。在传统社会,资本的流动性较弱,投资选择有限,因此利息管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财富转移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公司制度的建立,投资手段日益多样,利息管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效果日益降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其他替代如个人破产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四)利息管制的特殊规则:复利禁止与迟延利息之计算 其他类型的利息管制,值得注意的还有禁止利滚利与预扣利息的规则。我国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类似地,德国民法典第248条原则上也禁止对利息计算利息:“对到期利息计算利息的事先约定无效”,言下之意是,对已到期但未支付的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展期支付,同时以该利息为本金,规定适当的利息。对此,我国未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法上的规则可供参考。

除此以外,德国民法典第248条第2款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事先约定,在利息到期后,若存款人不从银行取出利息,对到期利息继续计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迟延利息管制的问题。

对此,我国基本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过高的迟延利息,通常只适用合同法第114条进行调整。

相比而言,德国在其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了迟延利息,其计算以第247条规定的基本利率为基础(该利率每半年根据德国中央银行的调整而调整),涉及消费者的交易年利率为基本利率加5%,若不涉及消费者,年利率为基本利率加8%(以2007年下半年的基本利率(3.19%)为例,涉及消费者的迟延利率为8.19%,不涉及消费者的迟延利率为11.19%)。第288条第3款允许当事人(在出借人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时)约定超过法定迟延利率的利息,但要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其一,该约定不得违反第138条关于善良风俗与暴利的规定;其二,在以格式合同约定此类条款时,如果简单地将合同利息或超过合同利息的数额约定为迟延利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对此,BGH的理由是,通常在债务人陷入(部分)迟延时,债权人可以(提前声明合同到期)解除合同(Kündigung),也就是说,债权人已可随时摆脱合同之约束或(在宣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不受合同约束,此时债务人的借款使用权早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借款人的权利,而要面临债权人随时收回借款或进行强制执行。在这样的情形下,若仍允许债权人根据自己不须受约束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获取迟延利息,有失公允。

当然,限制债权人此时收取合同项下利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要遭受借款不能收回与利息不能获得双重损失。1988年,BGH在关于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一个判例中也指出,出借人有权在借款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违反借款合同提前还款时,一次性赔偿出借人在合理期间(注意不是合同的剩余期间)内的可得利润。

这里的可得利润并不是出借人在剩余的借款期间所可能获得的全部收益,而更多只是一种出借人的机会损失:出借人将借款收回并再寻找新客户期间所损失的利润加上此过程所支出的成本。 上述制度颇值得我国借鉴。

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在借款合同中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在发生诉讼或结案时,债务人应偿还的逾期违约金常常数额巨大,甚至超过本金(这在信用卡借款中尤为常见)。考虑到逾期利息的主要作用在于以惩罚的形式督促债务人还款,在债务人确已丧失偿付能力时仍继续计算,难谓仍符合其本意。

此时,要求债务人赔偿债权人以类似条件向第三人放款的利息所得即已足够。因此,无论是传统法上的“利不过本”制度还是德国法上关于逾期利息的限制规则,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逾期利息的过分增长,较好地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五)利息管制与意思瑕疵 在利率过高时,德国法中可以“动用”的制度,除了第138条的两款规定外,还有第119条所规定的“错误”(Irrtum)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了表示错误,与高利贷的处置并不直接相关(除非构成计算错误),第2款规定了“品质错误”(Eigenschaftirrtum),可以被用于处理高利贷的问题,即将价格也作为标的物的“品质”。

不过,从实际应用上看,德国法司法界对将价格解释为标的物“品质”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实务上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中,如当事人对影响标的物价值的本质属性有认识错误。

而在借款合同中则基本无适用的余地。

(六)违反利息管制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我国民发〔1991〕21号规定,对于超过的法定利率的利息约定不予保护。从法院的案件操作来看,一般是对于本身合法的借贷合同,如果利息约定超过法定利率,仅使超过部分无效。

然而“不予保护”这种模糊说法可能造成的操作困难在于即使法院确定不支持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要求,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可否要求返还? 与我国不同,当前的德国法认为构成暴利的高利贷合同自始无效,即不仅利息条款无效,合同整体也无效。对此,以德国学者Lindacher的见解为代表的主流学说认为,为了防止或减少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的发生,赋予民法典第138条一般预防或“威慑”功能(Präventivwirkung)是必要的,否则违反善良风俗的一方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暴利行为,因为即使在高额利息被事后裁定为不得请求的情况下,其仍可获得市场的平均利息。

同时,虽然合同无效,出借人却无权要求将货币使用期间的利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若有关给付违反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且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当然,此条不意味着排除高利贷出借人的本金返还请求权。

对这一安排,目前德国学界仍有不同意见。批评的观点认为如果适用自始且全部无效的规则会导致不公平,使得债务人实际上相当于获得了一个零利息的贷款,从而得到比正常贷款人更好的待遇。

[11] 无独有偶。在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州,从1741年开始的第一部反高利贷法到至少1875年,出借人不得依设有高利贷的借款合同提起任何诉讼索还其所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若出借人获得了返还,则任何人均可提出诉讼,要求出借人向自己支付两倍于其所收取金额的“惩罚”。[12]在1981年,北卡州对其法律做了修改,将原来12%的利率上限提高到16%。

[13]不过在法律后果上仍然相当严格:对尚未支付的利息,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债务人可请求双倍返还。[14]对于构成“显失公平”的行为,现行规范在法律后果方面规定得颇为宽泛,法院可以自由选择。

如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0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完全或部分排除有关不当条款的效力而部分地执行合同[15]。 综上,相比合同价格而言,对于利息的管制,各国法都非常倚重特定的客观标准,即使仍然要考察当事人主观因素(德国法),也往往通过证据(推定)规则减轻受损一方的证明责任。

同时,对于某些可能导致实际利息过高的约定(复利、迟延利息限制等),法律也会进行进一步调整以使利息管制法不致落空。

二、利息管制与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义利之辩 放贷收息,古已有之。春秋时晋国大夫栾桓子“假贷居贿”(国语·晋语八),战国时齐国孟尝君田文“得息钱十万”(史记·孟尝君列传)即为例证。

对借款利息额进行(上限)管制,与借款一样,有久远的历史[16],我国最早见于西汉,如旁光侯刘殷因“取息过律”、陵乡侯刘訢因“取谷息过律”被免去侯爵(管制的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考)。[17]至北魏宣武帝时,开始有禁止利息超过本金的提法,即“若收利过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复征责”[18]。

从“依律免之”的说法看,似乎说明原来已有收利不得过本的法令,但该法令始于何时,也已无从查考。及至唐朝,关于利息管制开始有更详细的规定和公开的理由。

如武则天长安元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19]又如唐玄宗开元十六年曾下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20]即其限制利息的主要缘由是爱惜民生,保护经济上的弱者。以唐朝利率政策为范本,后朝基本都有“息不过本”的规定,如北宋[21]、南宋[22]、金朝[23]、元朝[24]、明朝[25]、清朝[26]等。

[27]近代中国虽然社会动荡,放款风险较高,但仍有很多地区实行对利率上限的管制(月利率不得超过3%),总利息不得过本金。一些地区甚至有关于利息的乡例(如徽州为2分)。

“超过管理的利率将被认为是不近人情的,甚至在诉讼时受到谴责”。[28]总结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的利息管制,其背后的原理,更多是儒家“仁”的思想,所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29],只是要“以义取利”,“不以其道取之”,“不处也”——不应占有(论语·里仁)。

类似地,日本古代的利息管制要比中国更严,实际利息水平也要比我国更低,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恤民的道德要求。[30]古代东方这种与道德相联系的义利区分本质上可看作一种集体主义与社会化思想的体现。

(二)功能视角下对利息的解构分析 在价格理论的视角下,利息的功能可被分解为以下几部分:抵销通货膨胀;冲销风险;支付交易费用和获取资本利得。前三项是成本,包括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其中交易本身的费用属于可控部分,如在典当综合费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很大一部分)不是资本利得,而只是评估、保管担保物,办理典当业务,债权实现等费用。

客观而言,出借人并未从借款人的这些支付中获得任何利益。不可控部分包括自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波动风险等。

[31]冲销风险与除去交易成本之后的资本利得是解释利息的主要着眼点。对于后者存在的原因,张五常教授曾引述Irving Fisher的观点做过恰当的分析:其一是人们“不耐烦”,有急于消费和享受(impatience to consume),即“寅吃卯粮”的天性,而提前享受的价格就是利息;其二是资本的机会成本,即若不将资本做此用途而做他用可能产生的回报。

[32] 风险、交易费用与资本利得的存在,说明了利息存在的必然性。而在这一分解性概念之下,利息管制制度可被设计得更精确。

德国民法学者如Canaris便采取此项进路,他不承认借款交易本身的费用(如借款手续费等)为利息,认为法律上的利息指“以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为支付媒介的,与利润、销售额无关,与使用时间直接相关的资金的使用费。”[33]在进行这样的分解之后,判断是否构成高利贷时,应诸项对照比较,即,同类支付总有一个大体上的“市场价格”区间,如果过分远离这个区间,便可以构成不当。

即,对于交易费用(如手续费)等是否过高,检验的办法不再是将其换算为利息,而是与市场上类似交易中所收取的各项同类费用相比较。[34]

(三)合同衡平与社会化考量的宗教与世俗演进 在围绕利息管制的争议中,合理价格的确定是最难解决的一个症结。[35]对此,很多学者像Zimmermann教授一样,认为“合理价格”充其量只是个概念游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可能)永远无法真正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

[36]当然,不能完全精确,未必不能大致准确。罗马法时期的Accursius曾指出,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时应以充分的样本为依据。

[37]此后的Thomas Aquinus也曾指出,合理价格的确定,不能抽样性地判断,而是要确定一个价格幅度(latitudo),在这个价格幅度之内,皆为合理,只有明显超越这一幅度的,才有讨论其是否为合理价格的余地。[38]然而,究竟以何种幅度为准更为妥当?如果说以市场价格为变动幅度,什么是市场价格?如果争议案件所达成的价格也是在市场环境下完成的,是否能成为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现实的市场中,同样的商品,总是有人会出高于他人的价格:或者是出于时间节约的考虑而怠于询价;或者是较为富裕,对价格缺乏敏感度;或者纯粹是市场本身的波动,如股票或期货,在一个或几个交易日内,其成交价可以有巨大的振幅。

市场价格幅度本身如此不确定,而在计算合理价格时,若将这些价格全部(包括争议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累加起来求均值显然与市场的逻辑相背。极端者,如17-18世纪的Christian Thomasius甚至认为,合同的公正价格就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价格,在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公平价格。

[39]德国一般商法典(ADHG)很大程度上就是接受了这样的观点,而放弃了非常损失规则,并影响了后来的德国民法典。[40]在英国普通法上,法律并不过问对价是否充分(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也应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41]作为总结,Gordley将其概括如下:“‘价值’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价值,市场或者商业上的价值或者绝对的、内在的价值。第三种价值并不存在,因为价值因时因地而异,‘取决于成千上万的具体因素’[42],第二种价值没有相关性,因为其所反映的是第三人愿意置于物品之上的价值,因此所剩的是物品对于当事人自身的价值。

但这项价值是‘相对的’,‘主观的’[43],是非进行‘心理分析’无法探求的。[44]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是否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就成了一个“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行动?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对“合同衡平”(Äquivalenz, Vertragsgerechtigkeit)的追求,有深刻而久远的历史与思想根源。早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分类中,就已经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交换正义(或矫正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这一对重要概念。

前者强调“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45],后者指“出于意愿(合同)或违反意愿(侵权)[46]的交易中的公正”,尤其是“在违反意愿的交易中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强调一方不得以他方受损为代价而获取不公的利益。[47]对于干涉合同的行为,我们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批评。

比如,如同上文对公平价值理论的怀疑,得与失原本就是主观事项,外界难以察知,而且,究竟在怎样的合同价格下才能达到真正的交换正义,也很难判断;又如,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关联,他的政治观念认为国家应当起到充分监督交易公平的作用,而这一点早被后世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国家的实际发展轨迹所超越。不过,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应将其置于其伦理学的整体构架之下进行。

在他的伦理学中,友爱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生活最必须的东西之一”。因为,“即使享有所有其他的善,也没有人愿意过没有朋友的生活。

实际上,富人、治理者和有能力的人看起来最需要朋友。因为,有好东西给朋友是最多见也是最受称赞的善举,倘若没有朋友可以给予,纵有财产又有何益处?而且,若没有朋友,财产又如何享有和保持?因为,财产越多,危险就越大。

而陷入贫困和不幸时,只有朋友才会出手相援。”[48]可以说,就本质而言,亚里士多德的“友爱”是一种社会大同的思想,至少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想,在这种思想下,交换正义便多了一层理论上的可期待性。

实际上,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亚里士多德的“友爱”与后世基督教的“仁爱”思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皆兄弟——颇有共通之处。[49]在这种观念下,援助贫弱,不追求暴利,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美德,也是人的基本义务。

这一点在教会对高利贷态度的历史变迁中有明显的体现。 按照韦伯的研究,在《旧约》中,耶稣对待财富与利益的态度体现在诸如“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这类祷词(马太福音6:11)或“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向他取利”(和合本出埃及记22:25)这样的陈述中,他认为每个人都要谨守自己的“生业”,只有不信神的人才会去追求利得。

[50]在《新约》中,这一点也未有改变,尤其是保罗对追求利益、对世俗职业生活的态度,一直采取“要不是漠不关心,就是根本抱着传统主义的心态”。[51] 12世纪以前教会对高利贷持严格禁止的态度,与当代各国管制消费者信贷的利息在背景上很有相似之处:当时的借贷主要是消费借贷,而且是邻里与朋友之间的借贷。

这种情形下收取利息,道德层面上就相当于将营利建立在友情(或他人的破产)之上。[52]因此备受谴责。

后世教会对高利贷与逐利的态度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实际上,到12世纪,《圣经》中的教谕便已面临日益普及的货币经济的挑战。

在这一时期,教会接受了大量捐款,因而也承受着为他们的资金寻找适当投资机会的持续压力。最终的妥协方案是,一方面认为“任何超过本金之外金钱的借贷”都是高利贷;另一方面认为“如果贷款人是敌人、诸侯或不正当占有人,便可对其收取利息”。

此外,如果利息是作为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也可以收取。如果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还款,便要付出违约金”,则属于有效条款。

[53]虽然教会依然在“教皇谕旨”中宣示“希望收到财物本身之外的别的财物,就是罪”[54],但同时也指出,“教会从未控诉过一切形式的利息”,只是在教会条例中“采用市场作为合理价格的基础”[55]。即只要不背离正常的商业惯例,就不是在追逐“无耻的利润”。

[56]总体而言,随着欧洲12世纪开始的贸易发展,人们对商业信贷的需求日益增加,开始在严格禁止利息的教义之外寻找例外性的解释规则。[57]到13世纪下半期,教会开始认为赊销买卖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较之现款买卖更好的价格”,赊销遂成为交易当事人规避高利贷管制的主要工具。

此后,教会法学家也开始使用“利息”(interest)一词来表示出借人可以索要的合法收益。[58]当然,形式上的禁止高利贷规则在这一时期(13-15世纪)仍是普遍存在的。

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不正当价格、高利贷管制、非要式契约与预先存在的约因(causa)这四大制度与罗马法上的相关规则,一起构成了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合同制度。[59]13世纪期间的教皇Innocent四世(1243-1254)认为高利贷在长远的角度看,将导致贫穷,而贫穷将容易导致灵魂的腐蚀。

[60]14世纪期间的教皇Clement五世(1305-1314)授权各地的宗教审判所(Courts of Inquisition)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裁判和惩罚。[61]这也是中世纪时大量的当铺主和放款人是犹太人的原因。

[62]这种情形到15世纪中后期逐渐有本质性的改变,正如韦伯所指出的,此时路德、卡尔文等教派的改革努力,慢慢使人们“忘却了人本”[63],让人们相信职业劳动也可以“增加神的荣耀”[64],形成“把利润作为经济机构的枢纽,作为企业的目的,作为人生的意义”[65]的观念,从而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大发展奠定基础。[66]路德在1524年的著作《论贸易和高利贷》中,在用十分激烈的字眼谴责过分的价格和利率的同时,又精心设计了一个在道德上可被视为正当的、通过出售物品或信用拓展而获益的条件。

他声称“一个商人在其货品上所取得的利益应能弥补它们的成本,并补偿他的劳动、他的心血和他的风险,这应当是公平而正当的”。路德在谴责高利贷的同时,也为合理的借贷利率做了辩护,认为正常的利率应为5%,特殊场合可以提高到6%或7%。

[67] 从16世纪开始,在“教退俗进”的背景下,在世俗层面,经济自由主义已日益彰显。[68]放款收息开始逐渐被接受,如英国于1545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允许收取10%的利息。

[69]当然,总体来说,18世纪以前的欧洲,利息管制制度仍是繁复多样的。以当时的德国为例,相关的管制规则包括:

(1)非常损失规则,即若交易价格不足市场价格的一半或超过市场价格的一倍,卖方或买方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贷款利息不得超过5%或6%;

(3)违约金不得超过可得利益的一倍;

(4)Lex Anastasiana制度,即债权受让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其向原债权人所支付的金额;

(5)禁止用高价购回条款规避利息管制;

(6)禁止流质条款;

(7)禁止对利息收取利息(利滚利);

(8)若利息总额已超过本金,禁止继续取息。[70] 至18世纪后半期,自由主义开始在英国、法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蓬勃发展。

到19上半期,自由主义达到全盛,几乎所有法律领域都掀起了“自由化”的浪潮。[71]从1853到1868年,除法国外,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取消了利息管制法。

如奥地利1866年12月14日的法律(仅规定乘人之危收取高息的合同无效,见该法第3条),德国1868年6月14日的法律,英国1854年的法律。该项改革一方面反映了教会法在世俗国家兴起过程中的衰落,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自由主义者改革呼声的回应。

不过,彻底废除利息管制的制度安排并未持续多久,这一次,反对的声音并非来自教会,而是社会中的贫弱民众。在英国,1854年的改革可以说是工业界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多年努力的结果。

从边沁1790年出版的专著“Defense of Usury”开始,几乎所有古典经济学家都支持他的主张。[72]1818年,国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职责表面上是研究高利贷法的取舍,实质上则是向公众做废除高利贷法的宣传。

1837年,议会通过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法律,允许一年期以下的汇票不受利息管制。经过长期的工作,到1854年,在最终通过彻底废止高利贷的法律时,几乎再没有遇到实质性的阻力。

然而,随后二十年的时间里,整个英国到处都是(高息)放贷的广告,小债务人受到高利贷者的盘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问题。[73] 1870年后,在英国,消费者逐渐成为法律上重要的主体。

在这一时期,两种借款的法律工具日益流行。其一是本票(promissory note)。

当时常见的具体做法是在放款(50英镑)时便计算出应收取的利息(50英镑),作为本票的票面值(100英镑),同时规定高额的迟延还款利息。实践中,在借款到期时,若债务人不能还款,放款人会以收取高额迟延利息为“要挟”,要求将全部债权转换为新的本票,从而实现“利滚利”的安排。

以本票形式放款的另外一个好处是,根据当时的强制执行规则,本票债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便完成执行的过程,债务人几乎没有异议或抗辩的余地。其二是动产抵押据(bill of sale),即债权人在放款时与债务人签订的以债务人个人动产为标的的抵押合同,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对这些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更有甚者,1878年动产抵押据法赋予登记的抵押据持有人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这种法律工具的普遍适用,尤其在小额借贷中。1881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在1875年,登记的低于10英镑的动产抵押据总额为279英镑,而1880年则达到64000英镑。

[74]按照当时的实践,债权人往往在动产抵押据中规定非常宽松的对担保物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债务人迟延(一旦陷入迟延,即可立即执行,无需宽限)、危害或损坏抵押物、离开英国等等。随着高利贷行为日益猖獗,立法者被迫做出反应。

1882年又重新修订了动产抵押据法,加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债权人在强制扣押后,应当给债务人5日的宽限期再将抵押物变现,又如禁止将抵押据延伸到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取得的物品上,再如完全禁止30英镑以下的动产抵押。然而,该法并没有走到足够远,并未对利息本身做出额外的限制。

直到19世纪末,由于法官们对社会中高利贷的担心日益增长,他们在一系列的判决中直接调整了相关利息,而地方法院尤为激进,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将月息直接调整为1芬尼。[75]这种“超越法律”的现象一直持续到1900年——议会正式制定了“放款人法”(Moneylender Act),允许普通法院的法官对过度的(excessive)、不道德(unconscionable)的交易进行干涉。

[76] 在德国,伴随着1873前后年欧洲各地严重经济危机的爆发,法律学者、经济学者和政治家、立法者发现,社会中大多数弱势群体不但并未从自由的利息制度中受益,而且还受到了损害:要么因为利息过高无法取得借款,要么饱受高利贷的欺压剥削。这一时期,在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呼声下,要求重新制定高利贷管制规则的主张日益高涨。

当然,自由派也没有完全放弃其对利息自由化的坚持,例如他们以1879年前后德国帝国参议院(Reichsrat)委托帝国银行(Reichsbank)所做的调查为依据,主张市场上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水平并未因放宽高利贷管制而升高,发生过度暴利的情形也不多。[77]不过,主张重新制定反暴利法的一派立刻指出,鉴于获取银行借款的主体主要是企业,该调查并没有涉及对中下层民众的分析,而中下层民众受高利贷压迫的状态是凭经验可查的。

此后,随着社会化思潮的发展[78],社会民主党的影响日盛,最终于1880年6月14日重新制定了反暴利法。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针对是否应当规定具体的利息上限问题,有过激烈的讨论。

最后两派达成妥协,没有规定具体的界限,而以“明显不对等”(das auffällige Mißverhältnis)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暴利的依据。该法制定后,帝国法院对高利贷持非常严厉的管制态度。

如认为根据担保物的品质与债务人的具体情形,3.5%-6%的年息是允许的,超过这个范围则可能被认为构成暴利,在此后帝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9%以上的年息通常被认为构成暴利。[79] 在德国的反暴利法制定后,禁止暴利规则是否应被写入民法典又成为争论的焦点。

这一争论的历史对于理解现行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是非常有帮助的。在Kübel就其本人所起草的德国民法典买卖法建议稿及其说明中,他解释了为何未将非常损失规则纳入到法典中的原因。

第一,买卖法、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非常损失规则与此原则明显相悖。第二,传统的非常损失规则要求有具体的比例,这一比例在一些情形下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的需要,但若试图制定其他的比例,又有很大的难度,尤其难免会损及交易安全。

第三,当事人还可以通过错误等制度寻求在交易价格明显不对等的情形下的救济,而且第138条第1款已经规定了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如不再对暴利做具体规定。第四,(当时)已有特别法对暴利问题做了规定,因此更无须将其纳入到民法典中来。

[80]显然,在这四项理由中,最重要的第一项本质上仍贯彻自由主义的观念,认为明确规定利息限制与民法典在理念上有冲突。与此相对,持社会化思想的学者如基尔克(Gierke)主张应当将暴利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作为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

1893年,帝国议会又重新将这一问题提上讨论日程。在当时397名议员中,德国保守党(Deutsche Konservative Partei)和自由党(die Freisinnigen)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合同自由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法律不应对合同对价事实上是否对等进行干涉,而应由每个人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社会民主党人、中间派议员(Zentrumsabgeordnete)、国家自由党(Nationalliberale)的重要学者(Enncccerus)则支持制定专门的反暴利规则,认为应当在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就对其进行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而是合同原则的应有之意。最后,在397名帝国议会议员中,212名投了赞成票,通过了将禁止暴利制度写入民法典的决议。

从立法背景上看,这项规定更多是强调社会化与民生保护的社会民主党等政治团体担心当时自由派倾向明显的法官们在仅有第138条第1款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的情况下,会滥用手中的法律解释权,将暴利行为排除在违反善良风俗之外而作出的预防之举。[81]不过,从后来的法院判决和法律执行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实际上,恰恰相反,法院往往因为第138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而在裁判暴利的案件时直接援用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并日益倾向于采取较为严格的利息标准认定暴利。[82] 欧洲社会发展至此,在利息管制的数度起落中,源自基督教的仁爱、互助思想逐渐完成了与政治哲学的结合,成为至今仍影响巨大的社会化思想的一部分,最终成功制约了自由主义的过分扩张。

(四)合同衡平与民主政治 对利息乃至合同自由的限制,与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有很大关联。黑格尔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影响毋庸多论,他的观点对以传统自由主义为主导政治思想的英国也有很大影响。

如19世纪末英国的哲学家格林(T. H. Green)就在他1881年的著名演讲[83]中就正面回应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过去片面强调消极自由,强调自由是保障人们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性质是不充分的。在文明社会,应强调积极的自由,即国家对弱者进行必要的保护,消极自由至多只能起到维持贫穷与饥饿现状的作用。

[84]尤其在人们认识到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时,限制合同自由也便成了伴随而言的当然结果:民主政体给弱者以投票权,同时许诺尊重民主决策的结果,自然就要接受弱者要求给自己更多保护的现实。诚如Atiyah所言,“几乎没有什么疑问,是民主的到来最终宣告了基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或合同自由的论证的终结。

一般来说,对合同自由而言,其预设的前提是承认财产分配之现状,坚信个人努力与竞争的价值,而这些都被新授予权利的多数在根本上所拒绝。”[85] 同样无可置疑的是,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经济活动、市场也在日益走向“民主化”或“个体化”(democratized markets)。

财货的交易,从原本的部落、村镇的熟人交易发展到现代主要以机构和精英个人为中心的“生产商—批发商—百货公司—消费者”交易模式,再到时下完全打破传统交易模式的突破地域限制的直销、点对点的网络交易模式。在这一转变中,原来承担一定的保护消费者权利职能的中介机构(如百货公司)消失了,原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要素如地区性声誉(local reputation)的重要性也在显著下降。

此时,对合同衡平进行干涉的必要性显然要更高一些。[86] > 注释: 见《民通意见(试行)》第125条。

Palandt-Heinrich, 2009, § 288 Rn. 7, 10 BGB. BGHZ 104, 340 „Der Kreditgeber kann aber in Allgemeinen Geschäftsbedingungen nicht festlegen, dass ihm ohne Rücksicht auf die für die Bemessung der gesetzlichen Ansprüche maßgebenden Umstäde in jedem Fall weiterhin die Vertragszinsen zustehen sollen, obwohl er selbst sich an den Vertrag nicht mehr gebunden fühlt.“ 按照德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管制(Inhaltskontrolle)的规定,当事人所制定的关于在对方拒绝和迟延接受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形支付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无效(第309条第1款第6项)。 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成就了德国民法典第309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规定超过事物正常发展范围的损害赔偿或价值减少补偿;另外,在规定了损害赔偿后,还应明确提示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证明实际损害根本未发生或实际损害远远小于约定的数额。

当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1款,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涉及消费者的合同。在商事交易中,该条款并不适用。

最早确定该原则的案例见:BGHZ 62,103; 梅迪库斯对该案的论理持肯定的态度:Staudinger-Medicus, 12. Aufl., § 252 Rn. 22 BGB. MünchKomm- Kramer, § 119 Rn 115 BGB. 相关案例如“舒红军诉陈雄和无效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靖民一初字第22号(赌债使得借贷合同本身全部无效);“刘长龙诉万国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一初字第1279号(超过法定部分无效)。 BGH NJW 1958, 1772; NJW 1962, 1148; BGHZ 44, 158, 162; BGHZ 68, 204, 207; NJW 1983, 1420, 1421; NJW 1983, 2692; NJW 1994, 1275; BGHZ 44, 158, 162; BGHZ 68, 204, 207; NJW 1958, 1772; OLG Oldenburg NJW-RR 1986, 857, 858; LG Aachen NJW-RR 1987, 741, 742; vgl. auch BGH NJW 1990, 384; Canaris, WM 1981, 978, 979; Honsell, ZHR 148, 298, 299, 301. Lindacher, Grundsätzliches zu § 138 BGB, AcP 173, 124, 128 f. [11] Bunte, NJW 1983, 2674, 2676; Canaris, WM 1981, 978, 985 f.; Dauner, JZ 1980, 495, 503; Flume, AT § 18, 10; Hager, JuS 1985 264 ff; Koppensteiner/Kramer, 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 1988, S. 65 f.; Larenz, Schuldrecht II, § 69 III b, S 562 (Fn

3); Medicus, in: Gedschr Dietz, 1973, S. 61, 71, 74; MünchKomm-Lieb, § 817 BGB Rn 17, 17 a; Reich, JZ 1980, 334; Staudinger-Lorenz, 1999, 2007, § 817 Rn 12 BGB. [12] Note: Judicially Imposed Usury Penalties in the Absence of Statutory Penalties: Can Freedom of Contract Co-Exist with Public Policy After Meritt v. Knox?, 68 N. C. L. Rev. 1021, 1025 (Fn.

4

7) (1989-19

90). [13] N.C. Gen. Stat. § 24-1.1 (19

8

6). [14] Ibid, pp. 1025-26. [15] “If a contract or term thereof is unconscionable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is made a court may refuse to enforce the contract, or may enforce the remainder of the contract without the unconscionable term, or may s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any unconscionable term as to avoid any unconscionable result.” [16] 关于中国古代的高利贷研究,可参阅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问题”,载《经济研究》1984年第4期;“清代前期农村市场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87年第2期;“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载《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陈支平:“清代福建乡村借贷关系举证分析”,载傅衣凌、杨国祯主编《明清福建乡村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高利贷与社会再生产”,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264页。 [17] 《汉书·王子侯表(上、下)》。

[18] 《魏书·释老志》。 [19] 《唐会要(卷八八)·杂录》。

[20] 《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另外对典当业有“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的说法,见《唐令拾遗》。 [21] 《宋刑统·第二十六杂律引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起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迴利为本。

”“诸以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迴利为本”。“诸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本及利物并入纠人。

” [22] 《庆元条法事类·出举债负·关市令》记载:“月息不得超过四分,积日虽多,不得超过一倍。” [23] 《金史·食货志五·和籴》记载:“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

” [24] 《元史》记载,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曾行敕令:“民间贷款取息,虽逾期限止偿一本息。” [25] 《大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 [26] 《大清律例》规定:“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 [27] “消费借贷而取利,古来不予否定;即寺院本于‘利他’,亦放款而收利息(寺院设无尽藏);汉代,汉书谷永传:‘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颜师古注说‘言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之为主放于他人以取利息而共分之。

’惟对暴利行为则予以禁止。”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湾)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321页。

关于私法社会化思潮与近代中国民法学发展的精当研究,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264页。不过彼时作者认为在“培本固原”(尊重私权)与“持续发展”(社会化考量)两个任务中,前者更为重要。

不知时过境迁,作者的观点是否有所改变,在笔者看来(也是本文一以贯之的主线),社会化考量是权利的必要组成部分,私权之提倡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同等重要。 [28] 彭凯翔等:“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基于民间文书的研究”,载《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

[29] 荀子也有类似见解(荀子·大略篇):“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

” [30] 如德川时代商人放贷的年息通常为15%左右。Charles D. Sheldon, “‘Pre-Modern’ Merchants and Modernization in Japan”, 5 Modern Asian Studies 193, 197 (19

7

1). [31] 前引张五常书,第22页。值得注意的是,将其归结为交易成本,在归类上虽然简洁,但并不能解决风险的控制与测量问题,因此仍有将其单独加以分析的必要。

实际上,张五常自己也承认:“如果风险可以提前被量度,就没有风险可言了”。 [32]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二):供应的行为》,花千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8页。

[33] Danach lässt sich der Zins definieren als „Gewinn- und Umsatzunabhängige, laufzeitabhängie, in Geld oder anderen vertretbaren Sachen zu entrichtende Vergütung für die Möglichkeit des Gebrauchs eines Kapitals“. Canaris, Der Zinsbegriff und seine rechtliche Bedeutung, NJW 1978, 1891, 1892. [34] Canaris, aaO., NJW 1978, 1891, 1893. [35] Christoph Becker, Die Lehre von der laesio enormis in der Sicht der heutigen Wucherproblematik, Carl Heymanns Verlag KG, 1993, S. 27 ff. [36]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Cape Town: Juta & Co, 1990, p. 264. [37] Accursius, Glosse zu C.4.44.2 (12

3

5). [38] Thomas Aquius, Summa theological (12

70), 2.2.77.1. [39] Thomasius, De aequitate cerebrina legis II. Cod. de rescind. vendit. et eius usu prac- tico cap. II, § 14. [40] Endemann, Handbuch des Deutschen Handels-, See- und Wechselrecht, 2. Aufl., 1882, § 261 III, S. 555 f. [41] James Gordley, “Equality in Exchange”, 69 California Law Review 1587, 1594 (19

8

1). [42] Joseph Story, Commentaries on Equity Jurisprudence as Administered in England and America, 14th Ed., 1918, p. 339. [43] J. Chitty, 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ntracts Not Under Seal and upon the Usual Defenses To Actions Thereon,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社会募捐引发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积极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倡导人们爱心捐赠,无疑是一项关怀社会困难群体的崇高事业,有利于创建和谐安宁的社会及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内容提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深入改革并扩大开放的今天,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律规避的渊源、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对象与效力等问题的再探讨,提出一家之言。 关键......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8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司法能动主义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由于法律责任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略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社会发展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要素,譬如法律文化,总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文化是什么界说不一,一般认为,它与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严......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内 容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 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
简述民初“兼理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兼理 司法制度 司法权 论文摘要:自清末修律始到4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撤离大陆止,司法独立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众多法律纷纷出台,实际却并未贯彻下去。理论上好的制度难以彻底实施,人们不得不对这些制度做修正变......
论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法律援助面临着种种困境,要解决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并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明确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充分......
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9
关键词: 人权入宪/社会权/违宪审查/宪政 内容提要: 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
对离婚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原则,确实保护离婚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离婚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需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离婚法律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 关键词: 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
关于国际私法总则的若干思考(二)(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二)功能分析 法典的真正功能,“正如今天的法学家所认识到的,并非仅仅是使过去法律发展的成果加上一个更美的和更权威的外形,而更多的是为法学的和司法的更高更新的起点提供一个基础。” 国际私法总则是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 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
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
律师文化之思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在......
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文摘要:基于社会正义原则,我国对残疾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了特珠法律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特别法律保护机制难以充分保津残疾人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不符合和请社会的本质要求。因而完善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特殊保护机制是和谐社会的......
探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摘 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论文摘要:人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总是受到各方面的阻碍。本文以宪法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效力为视角,试图通过基本权利的私法化途径来解决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的状况。并在对国外相关理论和......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摘 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
行政行为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利益衡量是行政行为法律救济[1]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笔者看来,行政行为审查者的利益衡量是在行政争议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理应要受到当事博弈合意的约束,但利益衡量对于实现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功能有着独特的意义。 一、利......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三、法律回应性中的过渡性特征和实践品格 前面提到,当代西方法学在回应社会时“缓慢而又艰难”,也说明了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这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回应性的法律在完成对社......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 a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自1878......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法治(法制)建设运动,而是与中国新一轮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综合现代化运动结合在一起的。在其中,中国法律既经历着一场革命......
谈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基于社会正义原则,我国对残疾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了特珠法律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特别法律保护机制难以充分保津残疾人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不符合和请社会的本质要求。因而完善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特殊保护机制是和谐社会的当务......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司法调解概述 (一)司法调解概念辨析 司法调解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狱。因此,广义的司法调解指司法机关对有关民事纠......
法律文化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 法律的生命斯芬克斯之迷埋藏在人类及其所有的创造物之中。“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①可是法律的创制者们却发现他们的法律总是让他们失望,而善良的老百姓们却总是处在痛苦的高压中。在结束野心勃勃的战争之后,赢政开始自......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国际私法中弱者权利保护方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弱者权利保护 正义 内容提要: 法律的正义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方法与正义有天然联系。晚近的国际私法倡导对弱者的保护。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体现在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合同关系......
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1
一、欧盟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产生 欧盟由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而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初就是1951年的巴黎条约创建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创建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92年欧洲12国又通过《欧洲联盟条......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一、 引言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制度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3] 王晨光教授从现代法治对法律良性双向运行模式的要求出发,强调了法律可诉性作为法律特征的必要性。其中,作者举例说明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一系列“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大多数条文不具备规范性和可诉性。参......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23]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黄平校,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3页。 [24] 诚然,承认这种趋势对我们是痛苦的。因为“全球化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西方就是标......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⑧]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1页。 [⑨] 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都将解放自然或技术作为解放人的必要条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没有收录“法兰克......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法治是一门实践的艺术。[59]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是一个社会的、实践的概念。因为规则在本质上依赖于社会场合和重复性的人类行为。[60]无论是被认为业已建成法治的社会,还是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都会面临一些具体场合下的特殊问题。也就......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7
[63]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1版,第201页。又参见[联邦德国]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1月第1版,第585页。 [64......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这里之所以称为法律的“维新”(Reform)而不是法律的“革命”(Revolution)[44],旨在于于动辄“改天换地”的国度里强调这种法律变化对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甚至可以说,其仅仅是量上的变化,尚不关涉到法律本质。其实,自19世纪末开始的......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第五,提倡法律理论的创新,并与传统理论加以融合。如前所述,传统法律所面临的挑战是知识社会所引发的,那么,要适应知识社会的发展就得对传统法律理论进行改造与创新。例如,知识经济条件下“劳动雇佣资本”的现象改变了过去“资本雇佣......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存在商......
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James Brady(1982:5-11)将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五代美国学者分别化分为“合作者”、“冷战者”、“法制论者”、“功能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按照这种划分,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Stanley Lubman)是“功能主义者”的代表人......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77] 价值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外在价值,即功用价值,是指某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二是指内在价值,即本身具有的优异特性,是用以衡量同类事物高低贵贱的标准。参见张岱年:《论价值和价值观》,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
论“社会法”及其实施机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其显著标志是人们生活的社会化。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密切联系的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社会日益由纵向的垂直依附向横向的相互依存发展。作为人们生活社会化的体现,是各种社会立法应运而生,形成......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能够引起无数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在不断思索的命题。而对于回应型法律来说,其内在价值在于实现“原初权利”或称“初始权利”(the original right)。事实上,这是一个“提供了人......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司法制度能动作用的发挥所依靠的是人,因而,回应型法十分强调执法者的素质。这不仅是因为上述三种司法手段的运用本身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更主要的原因是:尽管知识社会法律变革对旧制度来说是一种超越,但执法者却不能没有传统法......
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知识经济社会中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问题。即如何认识知识生产中的微观 公共权力性质和法律责任;法理学如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立场出发,把握知识生产、科 学发展与微观公共权力之间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存在的制......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 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这......
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4
关键词: 基本权利/私法权利/根据/功能/民事行为 内容提要: 作为法学范畴,权利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它和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实质上是关联在一起的。从权利概念产生的路径来看,认为私法权利先于基本权利而产生是对权利的误解。......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 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
法律文化论 (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四、法律文化与法律规避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一个文化圈内的法律系统是由这个文化圈中的人的观念决定的;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观念对于个体参与法律生活的影响。在一个文化单一的社会中,现实的法律与观念的法律总是一致的,并相互作用;这就......
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索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如3—10年、10年以上之类;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
法律文化层次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内容提要」法律文化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法律文化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层次——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心物层次——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心理层次——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经历了表层变化、......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
发布时间:2023-03-12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隐私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
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要]:在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我国也出现了由法院监督管理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这说明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对于完......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0
历史上藏族社会经济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并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上。本文首先从盟会习惯法、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经济责任习惯法、以罚代刑习惯法四个方面考察了藏族习惯法中的经......
论BOT方式及中国利用BOT法律问题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今后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各地在实际运作中仍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有的法律规范甚至与B......
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多人口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及合理性等几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概括阐述了安乐死的定......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1
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从我国律师执业的现状看,我国律师所拥有的交涉力是相当微弱的,尤其在与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尚不足以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顺畅渠道及基本条件。例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时,尽管法律赋予......
论法律调整与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23
摘 要 当下,在中国的社会管理当中,大多数人并不愿意相信法律对社会管理的实际功效。其根源在于从我国的社会调整理论和实践方式来看,并没有形成依法治理国家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法律的宏观理念上再树“契约论”的法律观念,并在此......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1]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论文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三、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种种边缘化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律师制度的发展,损害律师制度设立的目标。为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体系内的功能,必须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首先,更新观念,从律师制度的创......
小康社会与福利行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一、福利行政法的实质 政府施政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合理地动用市场创造出来的财富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福利行政法是政府公平职能的具体化。福利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创造一个规则平等的秩序,为更多的人提供生存......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在实体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行政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历年来作出的若干规定和解释,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在程序上,劳动仲裁机构依......
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性批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内容提要:在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图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 关......
研究和谐社会中的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2022-11-16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冲突所谓文化冲突,指的主要是不同民族、形式、类型、模式以及价值取向的文化间所呈现的冲突和碰撞,这属于在文化交流以及传播的过程当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只要有依托在不同民族、地域以及社会条件之下的文化模式以及类型存在,它们之间形成相互的交往、交流和交易,在政治、思想、经济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存在互动,那么文化冲突也就是无法避免的。法律文化属于社会文化当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要......
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国情与历史背景,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及立法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与缺陷,本文在层层剖析其成因与症结的基础上,对整个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诸多权利加以体系化,分别针对资源与资源性土地提出了资源利用权与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法律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主题词:法律思考 政党制度 我国 内容提要:本文从分析当今世界不同的政党制度入手,联系我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发展历史,诠释其存在、发展的法律依据,从而阐明中国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所做的努力。我国......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
探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利保护方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6
摘要: 法律的正义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方法与正义有天然联系。晚近的国际私法倡导对弱者的保护。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体现在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合同关系中“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保护妇女、子女等......
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的出现,在牧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
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论文摘要】文化产业已被认为是朝阳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不够理想。因此,建立科学的、规......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内容论文摘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逐渐或已经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做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中国目前的并购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究竟怎样划分,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
“警民联调”工作的法律思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9
一直以来,公安基层派出所每天要应付大量的非警务纠纷,此已经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南方城市,特别是在深圳,基层派出所每天接报的警情,约60%为非警务的纠纷,公安机关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去调解,一定程度上影......
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在社会发展上却出现了一些相当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