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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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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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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 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 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为达到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移转流动的目的,往往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自己的设想,来确定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先后顺序,指定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一些国家在继承立法中对此进行了法律调整,形成了后位继承制度。“后位继承”这一概念在我国鲜被提及,对许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制度。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素有潘德克吞法学传统的国家中,为寻求法典体系的严密性与完整性,后位继承制度便成为了继承立法的一个组件。我国继承法对后位继承制度未作规定,理论上也未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还未走入学者的视野。但这绝不意味着该制度没有研究价值。本文对后位继承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加以初步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

后位继承也称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因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由某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又移转给其他继承人承受。在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被指定首先承受遗嘱人遗产的继承人叫前位继承人;其后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叫后位继承人或叫次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才能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财产。在此之前,只能根据遗嘱的内容享有期待权。

具有相同法理意义的还有后位遗赠制度。在日本,学界将其称之为后继遗赠,指受遗赠人所承受的利益由于一定条件的成就或一定期限的到来而使之移转给其他特定人的遗赠。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划分标准是值得研究的。有学者认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在于,遗嘱指定其承受遗产的一定比例还是某项具体的积极的财产,前者为遗嘱继承,后者为遗赠。 这样划分将使接受某项具体的积极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可成为受遗赠人。但是,这种差别在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在《法学阶梯》中,遗赠被定义为由遗嘱人留给某人的并由继承人负责实施的赠与。在那里被指命概括地或按份额取得财产的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因为判断是否属于继承人的根据是继承人资格,而不是按怎样的形式分配财产。所以有学者指出这一划分标准源于一个被误解的历史传统。 罗马法中,遗嘱主要是对继承人的指定或设立。而且必须包含对继承人的设立。遗嘱继承人直接的是对死者法律地位的继承,即对家父身份的继承。因此,罗马法不允许为设立继承人附加解除性条件或者附加停缓性或解除性期限。这一原则以一句著名的格言来表述:“一旦成为继承人就永远是继承人” .在罗马早期历史上,遗嘱人可以只向被设立的继承人遗留光秃秃的继承人名义,并且将全部财产通过遗赠加以分配。 可见,遗赠的固有含义是针对财产的处分指令,是与继承人身份继受指令相互独立的。在“自家人”和被设立的继承人以外只存在着财产取得,不导致“继承”。 在我国,继承法预先设定法定继承人身份,凡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产的叫遗嘱继承;凡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的叫遗赠。由于继承与遗赠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法文化背景中所蕴涵的不同语义,其在法律思维的逻辑结点上的位置也就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使得在我国使用的后位继承概念中包含了国外民法理论中后位遗赠的一些内容。尤其在我国继承法理论上不认为遗赠必须是受赠人从继承人处取得遗产,也不要求取得的遗赠是积极财产, 所以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的划分没有了实际意义,对后位继承和后位遗赠可一并研究。当后位继承中的前位继承人或后位继承人中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时就是后位遗赠。由于不存在其他的法律意义的差别,在我国后位遗赠准用后位继承制度即可。

后位继承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受托人制度。根据当时罗马法的传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受托人在取得遗产后,应按照遗嘱的规定负有在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将所承受的遗产转交给其他受遗赠人的义务。在《十二铜表法》中,遗赠只能在设立了继承人之后以庄严的形式加以安排。有两种典型的方式:直接遗赠和间接遗赠。直接遗赠是直接将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赠人,因而后者(受遗赠人)可以针对继承人提起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 从我们对罗马法的这一制度的分析来看,遗嘱人死亡后占有遗产并负有交付义务的继承人,严格地说不是现代意义的继承人,而是遗产的受托转交人。尚不是以发生两次继承为特点的后位继承。间接遗赠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但使受遗赠人获得对继承人的债权。前者可以据此对后者提起对人之诉要求他以法定形式转让所有权。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由于遗赠与遗嘱信托发生了混合,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遗嘱受益人,甚至任何从死者那里得到死因取得的人,如受遗赠人、遗产信托受益人、死因赠与受益人等都可以被死者指定为遗赠义务人。 在遗产信托替换中,遗嘱人可以要求遗产信托受益人必须在其死亡时或在一定时间之后将遗产全部或部分退还。这种返还义务使得受益人无权转让他所接受的财产。他的最重要的适用形式就是家庭遗产信托。信托受益人应当向死者指定的亲属或受信托人所选择的人转移财产,但必须是特定的家庭范围内。如果受信托人未做任何抉择,则遵循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间接遗赠和遗嘱信托的产生虽然与后位继承制度在社会背景上不同质,但在法制度结构层面已经有了相似性。尤其是罗马法“遗产信托替换制度”使遗产的收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基本有了后位继承的雏形。而以后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国家,在继承立法中把遗嘱人最先指定的承受遗产的人确认为前位继承人或先位继承人;把其后获得遗产利益的人称为后位继承人或次位继承人。

虽然我们可以回顾历史,并为现代的法律制度沿革找到某种历史的延续性,但是,我们却无意用现代的法理观念去读解历史,更不想去模仿古罗马人的思维来解释现存制度的合理性。追本溯源的意义在于通过比较来发现后位继承制度不同于以往类似制度的特点,并将其融入现代继承法理论中来。现代意义的后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后位继承是一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应符合关联性原则。后位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才能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财产。这时,前位继承人负有将所承受的财产交付给后位继承人的义务。确立后位继承制度必须以承认附条件继承或附期限继承的效力为理论前提,并且遵循“关联性”原则。关联性原则表现为前后两次遗产利益的移转统一于一次遗嘱继承之中。前位继承与后位继承只是同一个遗嘱继承中相关联的两个组成部分。整个继承是两部分附条件或附期限继承的有机结合。前位继承与后位继承的所附条件或期限是同一个,但法律意义上有所差别。对前位继承部分来说是附解除条件或附终期;对后位继承部分来说是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条件或期限应具有这种牵连性,即将两部分继承结合在一起。

在后位继承中,遗嘱人的意愿是希望后位继承人最终取得遗产。因此,他在遗嘱中所规定的发生后位继承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是能够成就的,并规定发生后位继承的条件一般是前位继承人的死亡。但不拘于此一种。《瑞士民法典》第489条规定:移交继承遗产的时期,为前位继承人死亡之时。但处分中有另行规定时,不在此限。例如遗嘱中规定后位继承人生有男孩时,前位继承人应将所继承的房产移转给后位继承人。遗嘱中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后位继承的条件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则不生法律效力,前位继承人取得完全的权利,不受后位继承人的制约,遗嘱关于后位继承的部分无效。

2、在后位继承中遗产利益发生两次移转。遗产利益的第一次移转是从遗嘱人处转移到前位继承人处;第二次移转是从前位继承人处移转到后位继承人处。可见,后位继承人对遗嘱人的遗产利益是间接取得。在后位继承中,遗产的所有权主体发生两次变化。在对后位继承的次数未加限制的国家中遗产的所有权甚至还可以发生多次移转。相应的,遗产利益也发生两次或更多次转移。后位继承中遗嘱人虽将遗产归由后位继承人所有作为目的,但同时给予前位继承人以遗产的利益。这在间接遗赠和遗产信托中是不存在的。这两种制度中虽然也发生所有权的两次转移,但遗产利益始终是归由受益人的。

3、后位继承人是遗嘱人的继承人。后位继承直接依据遗嘱人的遗嘱而发生,属于遗嘱继承不属于法定继承。后位继承人虽然从前位继承人处取得遗产,但却不是前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后位继承人继受遗产的权利不能因前位继承人的意思而被剥夺。后位继承是遗嘱继承的继续。后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遗嘱人的意志来支配,后位继承遗嘱是遗嘱人用以控制继承权的工具。后位继承人取得遗产后,遗嘱的执行效力方告终止。

二、后位继承与遗嘱自由

尊重遗嘱人对财产最终安排的意愿是继承法固有的价值取向之一。因此继承法上有遗嘱自由原则。遗嘱自由是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在继承法上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遗嘱自由的核心是“被继承人能够通过遗嘱来自由决定自己遗产的归属。” 后位继承的遗嘱即体现了遗嘱人以一定的规则安排遗产归属的意愿。但是,这种安排由于设计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了多个主体,容易引起多方利益关系的冲突与权衡,所以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这种安排。遗嘱自由的原则就会受到限制。

以法国、匈牙利等为代表的国家则在继承法中明文禁止后位继承,采取了否定态度。《法国民法典》第896条规定:禁止替代继承。一切约定由受赠与人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全其受赠物并支付于第三人的条款无效,即使对于受赠与人,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言亦同。《匈牙利民法典》第645条规定:被继承人指明遗产或部分遗产的继承人从某一事件或时刻开始换为另一个人的遗嘱处分无效。

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继承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后位继承制度。对后位继承的肯定与否不甚清晰。日本学者认为,后继遗赠使围绕遗赠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现行法上应否有效是一个疑问。 但日本民法上有较为完善的附条件和附期限遗赠制度可供引用解决类似问题。 也有学者认为后继遗赠可以看作是一种附停止条件或附期限的遗赠。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对后位遗赠 “我民法虽无规定,自尊重遗嘱人之意思之立场,应承认后位遗赠为有效,可参照德、瑞民法以为解释。”

我国立法当采用哪种主张为宜,应对后位继承制度进行分析考察后确定之。承认后位继承的效力,就是以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为优先的价值取向。私法秩序由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意思来安排。体现出主体的自由性和法的个人本位特点。禁止后位继承发生效力则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法秩序的干预,表现为法的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因对私法自治的破坏不到不得以而不为之。问题是后位继承的负面作用真的到了无法克服必须禁止的程度吗?后位继承遗嘱的效力在一些国家被否定主要因为他有以下两方面负面特性:法律利益的复杂性和财产利用的低效率。首先,后位继承涉及了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利益非常复杂。 遗嘱人的遗嘱不可能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所有的可能发生的情形而为规定,这就需要立法加以补充,要耗费所谓智力成本。前位继承人对承受的遗产所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这种限制的合理性往往让人产生怀疑。继承人间因行使对遗产的权利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由于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较长,发生纠纷后还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其次,后位继承使财产利用低效率。因为后位继承所设计的遗产转移机制使得财产在前位继承人处无法流通转让,无法通过流通增值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因而是低效率的。

我们认为,法律利益的复杂性恰恰是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的原因。成文法的使命就是通过立法者的复杂立法活动来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带来更多的自由空间和便利。如果将尊重遗嘱人的最后财产安排意愿、维护遗嘱自由作为最大化价值取向,那么立法时的智力消耗就不构成一个成本。同时,完善的立法补充了当事人思考的不周全,最终会降低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交易成本。

后位继承中对前位继承人的权利限制来源于遗嘱的效力。它反映了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设定财产权利的权威。前位继承人因继受遗产而享有权利的同时,理应尊重死者的意愿而承受遗嘱中设定的权利限制和负担。后位继承人取得遗产与前位继承人的权利限制是统一的遗嘱效力的两个方面。如果认为遗嘱人将遗产给予后位继承人是处分了前位继承人的所有权,就会割裂遗嘱统一的法律效力。但凡事须有度。死者的意志不能总附着于财产之上而阴魂不散。代表死者意愿的遗嘱不能过分人格化。若对后位继承不加次数或时间限制必将会走向制度的反动。遗嘱人的意志和遗产实际利用人的需求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必须加以调和。各国立法采取的调和方法一般是对后位继承在次数上和时间上加以限制。优士丁尼的《新律》159将第四代确定为家庭遗产信托继续下传的极限。而且,当不再存有亲属时或者所有现存的各代亲属均同意转让时,家庭遗产信托消灭。 这样,生存者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有了变更遗嘱效力的余地。《德国民法典》对继承的次数未加限制,但对继承发生的期间加以规定。若继承开始后,经过三十年而后位继承尚未发生,则对后位继承人的指定归于无效。 《瑞士民法典》对后位继承的期限未加限制,但对继承的次数作了规定,后位继承人不得再承担前位继承人的义务,遗产最多只发生两次转移。

至于继承人间因行使对遗产的权利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由于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较长,发生纠纷后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实无必要,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来解决。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遗嘱人设立后位继承遗嘱必须制作财产清单;前位继承人只有提供担保之后才能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罗马法的解决办法是使义务人所获得的遗产进行抵押,使得遗赠物不可转让并不受时效取得影响。另外,对后位继承的次数和时间限制同时也起到了简化法律关系的作用。从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和防止诉讼取证困难。

后位继承是否一定低效率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具体的案例中才能加以评判。限制前位继承人的权利保障后位继承人的期待权以及将遗产不直接交与后位继承人而是交与前位继承人利用,其效率高低应由遗嘱人根据情况来判断。立法上必须假定遗嘱人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只有遗嘱人才是最了解自己情况并能做出合理决策的人,立法者不能代替遗嘱人作出判断。即使设立后位继承遗嘱不符合成本-效益规则法律也不能任意干涉。遗嘱人的决定完全可能取决于自己的情感、偏好、伦理、知识等原因。是否符合效率不是否定遗嘱效力的唯一标准。在私法领域中遗嘱自由的价值高于效率的价值。

后位继承制度和信托制度是可以并行的制度。信托制度不排斥或取代后位继承制度。前述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与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有本质的区别。遗产信托实质是以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的遗赠制度,只有转移财产的功能。现代的信托制度则着重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功能,要求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的分离和进行信托财产公示。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但在后位继承中,前位继承人不是受托人,继承的财产无需独立出来进行公示;财产的占有者本身就是受益者。而且设立后位继承的方式较设立信托更便捷。两种制度的并行可以方便当事人的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对后位继承的态度无外乎肯定、否定、不置可否三种情形。我国没有日本民法那样的附条件、附期限遗赠的规定,不能通过法律的解释适用解决后位继承问题。不置可否的立法只会使法律调整出现空白点,显然不足取。对后位继承一概禁止,则有国家过分干预私法生活之嫌。尤其是后位继承的积极功能被一并抛弃,犹如孩子和脏水一并泼掉,也无太多的积极意义。这种为形式正义而放弃实质正义、追求法的安定性而不顾社会妥当性的做法已不符合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继承立法应承认后位继承的效力。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后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的积极功能。

一、 有利于充分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尊重遗嘱人的最终财产安排,贯彻

遗嘱自由原则。已如前述。

二、 有利于我国继承立法的完整性和理论的统一性。我国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承认附条件和附期限遗嘱的效力。但如果在立法上只承认该遗嘱的效力而不承认后位继承,理论上缺乏一致性。因为后位继承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关联性的附条件遗嘱继承或附期限的遗嘱继承。对前位继承人来说是一个附解除条件或附终期的遗嘱继承;对后位继承人而言则是一个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遗嘱继承。由于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国家在立法中必须对继承主体、继承条件、后位继承意思表示等问题大量采用推定、拟制的立法技术,所以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已经覆盖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继承制度的功能。形成对比的是,在日本民法中只规定了附条件遗嘱制度,学说中也普遍承认附期限遗嘱,但后位继承遗嘱的效力如何则不甚明了,徒增议论。单纯的附条件遗赠也不能明确遗赠义务人的遗产利用权;在后位继承中,前位继承人则取得财产所有权并可为利用。有效地防止了权限不清和财产闲置。

三、 有利于遗嘱人的财产发挥更大的效能。

1、 由于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均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因此有关后位继承的遗嘱有利于遗嘱人的财产长期保留在遗嘱人的家庭内,实现其遗产继续发挥养老育幼、供养家庭成员的效能。

2、 有利于家庭中许多有价值的财产长期保留下来,如祖宅、祖传文物等。后位继承制度恰好符合了我国传统的需要。

3、 有利于防止前位继承人挥霍浪费财产。使前位继承人产生保值增值遗产的压力。

4、 有利于防止构成遗产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因继承开始后,过早分割遗产造成的经营资本分散和解体问题,防止利润损失。

5、 有利于遗产实现家庭养老育幼功能之后,转而通过后位遗赠实现社会公益捐赠目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承认后位继承的效力利多弊少。只要制度完备,就可以防止和克服一些弊端。

三、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

被继承人死亡,因其立有后位继承内容的遗嘱,而使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之中。

(一)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是以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为主体的双方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包括遗嘱人。因为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为前提。既然遗嘱人已经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故不能成为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由于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一般较长,情况较复杂,因此,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哪个为前位继承人或哪个为后位继承人往往需要借助法律加以确认。借鉴一些国外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推定原则和确认方法:

第一,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仅在一定条件成就前或某一期限届至前为继承人,而没有规定此后的取得遗产的主体,应当推定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后位继承人;

第二, 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前位继承人,而仅指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限届至时才取得遗产,应当推定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前位继承人;

第三,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尚未孕育的人以其出生为条件取得遗产,则在被指定的人出生时成为后位继承人。《德国民法典》即采取此种立法例;

第四, 如果遗嘱中所附移转遗产的条件或期限在前位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发生或尚未届至的,遗产得移交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成了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与前位继承人相同的主体地位。《瑞士民法典》即采取此种立法例。

第五, 后位继承简化的情形。当遗嘱中的移交条件或期限由于某种原因确定不能发生时,将导致后位继承关系因主体减少而简化。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放弃继承权和丧失继承权的场合。如果情况发生于前位继承人,则由后位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情况发生于后位继承人则由前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并取得完整的权利。前、后位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则遗嘱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后位继承人故意杀害前位继承人时,属于客观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即使不以争夺遗产为目的也应规定为丧失继承权,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消灭。后位继承人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来之前死亡的,前位继承人所承受的遗产最终归前位继承人所有,后位继承关系至此消灭,除遗嘱另有规定的以外,后位继承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该项财产。因为,其一,后位继承人是由遗嘱所特别指定的受益人,他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而后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不是遗嘱中所特别指定的人,因此,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后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继承这种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权利。所以必然导致后位继承关系的消灭。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国家一般均采取此主张。如《瑞士民法典》第492条规定:后位继承人在所规定移交遗产时期前死亡的,只要被继承人无另外处分,遗产仍属于前位继承人。除以上情形外,并不排除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条件或期限确定不能发生使后位继承简化的情况。例如以怀孕生子为条件时,后位继承人丧失生育能力即为一例。当是否“确定不能发生”需要识别时,应赋予“确定不能发生”场合中的收益当事人以确认请求权。被请求的一方应作出合理的答复。这有利于遗产及时从遗嘱的处分禁令中解放出来。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简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引起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消灭。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简化与后位继承权实现,后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构成了引起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消灭的两大法律事实。

(二)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性质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决定着当事人在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我们不妨在这里作一番直接的描述:前位继承人首先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凡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国家在继承立法上都承认前位继承人的这一法律地位。在继承开始前,前位继承人依据遗嘱的设立效力享有继承期待权。遗嘱人死亡后,前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有一个从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再转为所有权的过程。前位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之后就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就会产生权利的真空。从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前位继承人对其承受的遗产所享有的权利普遍受到了限制。因此,前位继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是不完整、不充分的。一般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享有最终处分财产的权利。有的国家(如瑞士),还要求前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取得遗产。 前位继承人对其所承受的财产的处分行为,如果使后位继承人的权利遭受损失,其处分无效;该处分行为若属于无偿或无正当理由,也同样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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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名称选择及内容设计 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名称选择及内容设计 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名称选择及内容设计 [摘 要]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对后世立法......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保护公民......
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及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6-08-16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方向就是要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即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
选择司法独立:中国的民意与司法独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选择一种商品是个人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选择,而选择司法独立远未有这样简单。一种制度的建立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其中包括公共选择,也包括政府选择。在此,我更重视制度演进的历史连续性。我并不否认制度演进的阶段性,但任何制度演进都是......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发布时间:2022-10-22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目 次 一。本文的缘起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目 次 一.本文的缘起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四.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一.本文的缘起 继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
高速公路成本控制方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5-08-03
摘要:高速公路作为我国道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改善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部门只有完善其成本管理体系,才能......
简论书法的继承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3-01-12
如何对待书法的继承与创新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书法界普遍关心和争论的焦点,也是当前书法创作所面临要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 要有理解和分析地继承传统 要有理解和分析地继承传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批判地继承传统。古代书法家的优......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论文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改后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立足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处罚原则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在......
后劳教时代的承接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劳动教养废止后将出现由其管辖的轻微违法行为的管辖空白,学界主要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话、轻罪化及违法行为分流处遇三种观点。发展第三种观点,将劳动教养中的部分违法行为划分为《刑法》管辖的刑罚范畴,部分划分为《治安管理处......
立法对利益的选择与平衡
发布时间:2023-07-05
摘 要 立法的过程实质是一个利益选择、协调与平衡的过程。立法者面对社会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多样性冲突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使得制定出的法律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实效,涉及一系列的理论问题。本文对我国立法中利益选择平衡的现状做......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有人肯定反对说,对抗要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上百年了,该制度不也照样运转吗?这的确是事......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本文之所以把物权行为理解为仅指物的合意而不包括登记或交付在内,主要是因为当把登......
法国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发布时间:2023-05-01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发布时间:2023-01-28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一、引论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及b车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即买卖标的所有权仅依......
试论我国现代立法中的利益选择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多元利益共同生存并共同争夺稀缺的资源,面对利益冲突,现代立法的利益调控功能日显重要。本文通过对现代立法中对利益的驱使的探索,用于说明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困难与重要性。 【......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发布时间:2016-11-24
一、附义务遗嘱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设例: 甲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其遗产房屋一套先由其长子乙继承,其长子死后由甲之幼子丙继承,其幼子丙死后由其长子乙的儿子丁继承。我国研究继承法的文献对于能否通过设立此类遗嘱将遗产在代际间......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07-21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 帅 引 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2-07-21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摘 要] 在我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
法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王晓民主编:《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405页。 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154页。 法国议会的立法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
论我国网络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3-09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表达的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表达理性、公正、客观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宣泄、恶意诋毁、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行为。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
第一章“学位”:制度演变与选择
发布时间:2023-03-14
学位的演变学位源自早期宗教大学为学者授予的从业许可。早期伊斯兰大学的“ijazah”是最初的学者从业许可形态。成立于859年摩洛哥Al-Qarawjyin大学和970年的埃及Al-Azhar大学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叫做“ijazah”的证书,作为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经过考核,获得该证书的人有资格组织讲学,需要时他亦有权对伊斯兰法律做出解释和说明。有研究者(程悦云,1994)指出,现代学位制度产.........
电容法构成的液位检测及控制装置(一)
发布时间:2022-11-23
摘 要:液位测量是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少的重要环节。同时,传感器和变送器往往成为液位测量系统中将液位信号变成工程所需信号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因而对传感器和变送器进行分析、研究以及设计是必要的。 本文采用的是电容法测液位......
共同继承遗产的定性反思与制度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关键词: 继承法;共同继承遗产;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份责任 内容提要: 受我国传统同居共财的法律文化影响,家庭财产共有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遵循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理念,对此作了相应的制......
论我国独立保函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独立保函因其明显优于传统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实践中,国内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在独立保函的使用上已经相当规范化和国际化,但独立保函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远远没有达到......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3-04-03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摘要:法的继承和移植是法的演进过程中的两种重要形式,民法的法典化是民法演进过......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价值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关键词: 后TRIPs 知识产权 反垄断 立法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 后TRIPs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与世界先进国家标准接轨;但我国自主创新比例却相当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入中国后封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一......
法律继承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共七条对法定继承进行规定,但现今社会体制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继承也发生变化。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方面应当进行发展和完善。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方......
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
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及立法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论文摘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日益严重起来。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从中国古代的环保哲学思想谈起,通过考察近现代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相关理论,如罗马俱乐部的“零发展理论”、可持......
浅析西汉王朝对秦代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16
大家好,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浅析西汉王朝对秦代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希望大家喜欢! 一、秦代的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法律,制定了通行全境的法律制度。从睡虎地出土的竹......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5
研究立法问题的著述日渐增多,立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成员之一已成事实,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制在近年间所获得的一大成就。我以为在这个新学科刚才崛起之际,就注意研究如何使它尽可能科学地发展,殊为必要。而研究它的体系构成,正是保障它得......
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的相关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随着社会家庭离婚与重组数量的增加,继子女及其继承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继子女继承权的存废问题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问题都需要明确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 继承权 抚养 扶养 作者简介:何玄哲,华......
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的走势与制度选择
发布时间:2022-12-01
随着中国入世日趋明朗化,关于“入世”与中国业的话题频频见诸于报端。业内人士对中国银行的未来心存疑虑,银行的广大客户则期待着其想象中的优良服务。所有这些话题和关注有其合理面,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在银行业开放研究方面,无论是规......
美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
美国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
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02
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
基本理论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4-01-13
“基本理论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基本理论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基本理论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更多内容请......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26
摘要:农业保险对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美国、日本、法国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前提,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关键,合适的经营模式是根本,自愿强制相......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一)立法建议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
日本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日本《国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议案再提议或提出后,议长将其委托给适当的委员会,经其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而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委员会上被决定为废案的议案,原则上不交付全体会议,这实质上确立了由委员会决定废除议案的制度。......
美国的立法体制(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07]曾广载:《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240-241页。 [08]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80页。 [09]引自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地方的立法职权 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在地方的每一个郡......
瑞士的立法体制(8)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此外,瑞士民主立法实行的“双重多数”制表现出相当保守的趋势:一项新的宪法修正案虽为人民的多数所接受,但因为多数小州的反对而不能生效。这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在州的民主权力下反对多数人民主的成功。人民复决和人民倡议也有问题。一些......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13]日本地方......
英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vii]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
瑞士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7、维护国内的和平与秩序; 8、联邦的军事事务; 9、审查各州要求它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监督各州受其监督的行政部门; 10、管理联邦的财政,草拟预算并提出决算; 11、监督联邦行政官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职务活动。 据有关材......
美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
瑞士的立法体制(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1
一些利益团体也常常利用人民复决的机制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维护某些利益,大的社团或者政党不仅在法案的咨询阶段而且还在公众讨论阶段发出威胁:若不考虑它们的要求,就要发起人民复决。为什么有如此效果?“因为瑞士权力机关通常丝毫无......
瑞士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瑞士的州过去拥有较多的权力,今年来,由于联邦的职能加强,联邦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出现了日益增强的趋势。尽管如此,瑞士各州还是享有相当的立法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适用于本州的宪法、刑事、民事的程序法以及其他州法律; 2、......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5
加拿大原是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的居住地。16世纪起沦为英国和法国的殖民地,后来又被法国割让给英国。1867年,英国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将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和诺瓦斯科舍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1926年英国承认加拿......
瑞士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3、联邦议会与行政、司法的职权分工,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权与制约体制的基本要求。从瑞士国家权力的横向层面来看,此种三权分立的体制通过对最容易侵害人民权益的公权力(政府权力)的规制,达到保障人民民主和人权的目的。特......
浅谈民办教育机构会计制度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8-13
摘 要:民办教育机构会计制度的选择,由其机构的主体性质决定,机构的性质由具体的组成方式而确定,如何选择并使用会计制度,须结合组成方式来确定。 关键词:民办教育 成立方式 会计制度 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路径选择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 如果罪犯未能捕获,地方政府就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至于在谋杀案件中,政府还要从国库中向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银子。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至今已知人类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巴比伦......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3、 财政收入; 4、 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 5、 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 6、 凭借公共信用举债; 7、 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 8、 人口调查和统计; 9、 航空; 10、 标......
案例:继承纠纷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2
一提起遗产纠纷,我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之间的纠纷。但是姜玉洁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和她发生遗产纠纷的,不是她的兄弟姐妹,而是她年近八十高龄的继母。这母女俩到底有什么样的矛盾要闹上法庭呢?事情的起因源于姜女士......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在养老金及老人福利规划、农业、移民入境等方面,各省与联邦享有共同立法权。此外,加拿大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和省均衡负担的原则,即为了缩小发展不平衡的各省之间的贫富差距,联邦和省都要承担相应的宪法义务。《加拿大宪法法》第36条规定......
论司法独立[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论文摘要:内容论文摘要:建立法治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国家,司法独立是前提,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论文关键词:司法资源独立 司法独立对象......
加拿大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二)行使授权立法权 和英联邦管辖的其他地区一样,在授权立法方面,议会可以授予普遍宽泛的立法权给行政机关,但是授权不得是永久性的,议会在理论上也能够撤销授权。在授权方式上,议会通常应当用制定法的形式向政府或者内阁授......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性考察 本文以法律移植与现代国家转型为背景,考察了最近20年来法理学思潮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到法律文化论和法律现代化论的内在发展逻辑,作者提出这些主流思潮坚持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它不......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摘 要]本文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了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
浅析劳动合同法———以立法时机的选择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实施结果 我国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为打破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用工制度,考试劳动合同制的试点改革。并最终在1995 年的《劳动法》中正式确立这一制度,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大促进作用。但随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物权说 ......
汇率制度选择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回顾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文章对汇率制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做了较为详尽的历史回顾。结果发现,人们对汇率制度理论的研究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就要不要恢复金本位制度的争论开始的,而汇率制度选择理论的发展轨迹潜藏于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优劣的争......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
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对于禁放鞭炮,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比如以冯骥才为代表的一批作家、学者就认为,燃放鞭炮是重要的民俗,是春节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放鞭炮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时至今日,全国大中城市,禁者、放者,兼而有之。抛开这些实体性的争......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2-10-31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摘 要]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途径是近期学者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