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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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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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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

下面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风险社会被学者所关注,并通过诸如频发的矿难、食品安全事件和动车追尾事件等为社会大众所切实感受到后,认定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绝对不是危言耸听。随着风险社会这一理论的提出与证成,风险刑法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刑法范式。国内学界对此已经形成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但是,要么集中于公共政策对风险刑法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刑法解释论变化,⑴要么论及风险刑法的内在风险或否定风险刑法存在的必要性,⑵要么论述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或风险规制的应有理性。⑶而这种刑法范式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这种刑法范式对中国刑法具有何种启示意义,学者们却鲜有论及。这就留下本文继续探讨的学术空间:在风险社会理论出现后,我们需要研究和讨论这一刑法范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进而思考中国需要一种什么样的风险刑法。

一、风险社会之下的风险刑法景观

研究风险刑法必然需要对风险社会理论有所诠释。总体来看,风险社会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以贝克、吉登斯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和以拉什为代表的文化主义。乌尔里希贝克(U.Beck)和安东尼吉登斯(A.Ciddens)是坚定的制度风险主张者,贝克认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⑷同样的观点也被吉登斯所坚守,他宣称: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观念。⑸把现代性与风险复杂勾连在一起,乃是从制度视角分析风险的成因问题。保罗斯洛维克(P.Slovic)、莎拉李奇特斯坦(S.Lichtenstein)等则坚持风险增加是一种文化现象,认为风险是由受到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等多种因素制约的个人主观所定义的,任何时代都存在风险,现代社会中的风险并没有大量增加,而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民众意识层面的风险迅速增加,所以,风险生来都是主观的。⑹

笔者认为,单一强调制度或文化虽具有合理性,但都是片面的,风险增加不仅是一种客观现实,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经济犯罪等都是农业社会所不具有的现象,而且也是民众感受风险的产物,无论是9.11事件造成的巨大伤亡事故,抑或日本核泄漏所带来的死亡恐惧,都使一般民众感受到风险的巨大杀伤力及风险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强烈反差。可以说,风险社会之所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乃是风险的客观表现与个体的风险感知相结合的产物。为此,法学面临的课题是:既然制度所制造出的现实的社会风险已经酿成,并且民众从情感上已经排斥、反对该风险之存在,法学家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是否干预这种社会风险,以及如何以合理的法律规范反应、规避这些风险。就刑法而言,风险的不确定性、未来性与极大的破坏性,就成为了刑法学必须关照的对象。毕竟,在风险社会之下,我们所面临的已不再是贝克特(S.Beckett)笔下缺席的戈多(Godot)那种形而上的无家可归感和福柯式的梦魇,亦不再是使马克斯韦伯深感害怕的静默的理性专制,而是一种预兆:现代性的人类学确定性(the anthropolo Sicai certainty)乃是建立在流沙之上,⑺这会使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⑻

风险发生于组织或个人的不负责任,这就蕴含着以刑法控制风险的正当性。因为在现代高度复杂的社会中,共同体成员应在努力追求自己目标之同时,顾及自己行为的负面效应是否给他人带来风险。⑼此外,由于这种负责的行动带来的是安全与和谐之社会,所以较易在立法者与民众之间达成共识以国家力量控制风险。从渊源上说,风险社会的讨论起源于对韦伯之目的理性的反思。按照Schluther对韦伯作品的分析,韦伯的重心是对西方现代化过程的理性诠释,但却以悲剧性结论告终:现代将人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却又将人关进一个新的牢笼,而韦伯看不到出路何在。这种悲剧性的结论由阿多诺和霍德海默的《启蒙辩证法》予以解读,目的理性对人的压迫,把人推向了悲剧的深渊,对于《启蒙辩证法》的作者而言,文明是一个自我衰败的过程。⑽如何拯救这种文明,Jonas提出了闻名西方的负责原则:现代社会的发展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发展与风险并存,面对风险的不可知性,应注意发展的远程效应(Fernwirkung),即如果对一个决定要负责任,那么此一责任不仅考量行为的直接、立即后果,也应一并考量行为间接的远程效应。因此,对远程效应(潜在风险)有所考量的诫命,即为负责原则的基本任务。⑾这种风险决定责任之间的因果相连,就为刑法介入组织体或个人的风险制造行为并预防风险提供了理论诠释。

对风险进行刑法控制的正当根据还在于:风险是以一项决策(进而一个决策者)为预设的,并在下面两种人之间制造了一种极端的不对称:一是那些制造风险、定义风险并从风险中获益的人;二是那些作为风险目标的人,他们在无力参与决策进程的前提下,不得不直接成为他人决策的看不见的副作用,甚至还要为此付出自己的生命。潜在的收益和好处都倒向了决策者的我们,但却撇开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正是根据他们社会权力的地位,他们才有能力做这样的决策。相反,作为活的副作用(living sideeffects)的我们,则源自于和表明了一种双重性的排除:这些人被排除在这种决策的潜在收益及做出这种决策所依凭的那些条件外,而且还常常被排除在与对他们的健康或生存机遇具有影响的那些因素(他们对此实在无助)有关的信息外,甚至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而最终成为风险的受害者。⑿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理性主义刑法的新视角。刑法变革并非只依赖于人的理性力量,刑法变革与社会发展、犯罪现象等存在着因果关系,正如耶赛克所指出:犯罪学可以向刑法学家提供源自现实的对于刑法立法必要的经验知识,这样(基于这种知识)的法规范才可能是符合实际(sachgerecht),而公正合理的。⒀显而易见,刑法对现实的依赖性决定了刑法规范要反映生存的现实条件,并需要把现实中的风险转变成刑法发展的正面力量,从而形成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风险刑法景观:

其一,归责由规范责任论转向功能责任论。在风险刑法中,刑法对风险防范由事后走向前台,不再把刑法中的责任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不法上存在的谴责可能性,而是主张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这里的法规范是实质性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愿意其他社会成员将其作为行动根据的法规范。⒁这以Jakobs的罪责理论为代表观点,Jokobs在1993年发表的《罪责原则》(das schuld prinzip)一文中指出,合理的罪责概念必须具备个人不被刑罚工具化与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目的两大基本条件,两者乍看之下存在对立与矛盾,调和的方案在于承认罪责本身具有目的(预防目的),在这个罪责之下,表征民众的法忠诚程度的弱规范,可以成为罪责的标准。⒂尽管Jokobs的罪责原则受到了学界批判,但他把罪责视为是一般预防的衍生物,则为风险刑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二,社会安全成为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风险具有人为性、不确定性和巨大的危险性,社会迫切要求刑法进行风险管理,积极采取能及时解决问题或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在风险社会之下,各国都在强化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更加强调和重视法律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因此,对高度危险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将成为刑法的问题定义与解决框架,刑法转而将更加重视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⒃可以说,在所有容易发生危险的国家、社会领域当中,诸如药品、援助、经济、税收、社会公共福利、环境保护等,刑法经常被用来满足安全政策的行为需求,以抑制或杜绝危险犯的发生。⒄其中,就风险刑法涉及的范畴而言,抽象危险犯、法人犯罪、环境犯罪等,都是风险刑法的典型例证。这些犯罪无不以社会安全为保护的客体,这亦表征着风险刑法的另一特点以社会安全为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

其三,法益保护前置化成为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危险犯最能体现防患于未然的一般预防思想,赫尔左克(Herzog)认为,危险刑法不再耐心等待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值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⒅事实的确如此,风险刑法使法益概念的功能化得以体现,这又主要通过抽象危险犯表现出来。一般来说,抽象危险犯与法益保护前置化基本上是同一语境的概念,正如王玉皇博士所指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对于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或者说是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措施。因为刑法规范除追求报应外,还承担着预防的功能,且这种预防应该是积极的。⒆这同时表明,风险刑法与法益保护前置化之间具有不可剥离的关系。

正是在应对风险社会之挑战的过程中,风险刑法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范式被学界提出,并引起了理论反响。那么,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是什么?这主要涉及风险刑法的不法与归责基础。

二、风险刑法的不法与归责基础

风险刑法的提出意味着近代责任主义原则的危机及修正的需求:风险刑法不仅主要以风险来定位责任在现代刑法中的角色,而且是功能主义刑法取代本体主义刑法、规范主义取代自然主义的产物,因此,在不法与归责基础上有别于正统刑法。

(一)罪责概念功能化

从罪责原则发展的脉络而言,均以避免将人当成预防工具为原则,以防止刑罚权作用范围的不当扩张。那么,若承认罪责本身就是为了预防风险,这是否与罪责原则相抵触呢?

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刑法,Jakobs的规范主义刑法理论就是功能主义刑法的典范,⒇在Jakobs看来,欧洲正统的刑法思维建立在契约论的基础上,是一种典型的法治国刑法,它以法益为实质犯罪概念,原则上以不法行为产生的实害结果为可罚性的界限,以此建立起刑法保护前置化的例外类型危险犯、未遂犯、预备犯、行为犯和客观处罚条件等。然而,随着当今时代犯罪态势的复杂化,正统欧洲刑法无法适当回答刑法的应有任务,尤其是无法合理解释诸如抽象危险犯、法人犯罪、环境犯罪、客观处罚条件等的正当性基础,故转而主张一种功能主义刑法范式。而风险刑法正是这种范式转换的产物。当然,在承认风险刑法是刑法范畴的前提下,也必须遵守刑法在不法及罪责层次的界线:不法的基础是抵触规范,而罪责的基础是行为人破坏法忠诚的可谴责性意志。

风险刑法并不是一种危险责任,而是对传统罪责原则以风险为要素进行必要修正的产物。这种修正源自于人的不法理论,并固守了现代责任主义限制刑罚权发动或滥用刑罚权的本质。人的不法理论在于将归责的概念强化为行为人的作品,一个人是否应受刑法归责,不是因为在生活世界中某种因果流程造成了人所不欲的危害结果,而在于某个人(规范意义下的人)的行为在规范世界中其本身即为可责;而规范必须予以谴责,可以基于多种原因而评价为可责,自然界产生的危害概念仅是可能的选项,而非必然存在的要件;只有以人之行为为前提,也惟有该行为出自行为人并造成社会生活中不期望的后果(广义的结果概念),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的内涵。它透过对行为的评价以达到对意志的评价,而意志的载体则为行为人。(21)不难看出,人的不法理论与其说是针对法益侵害范围的控制,不如说是如何以掌控行为人与行为规范的设定,杜绝可能的社会风险,因此,人的不法理论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具有理论上的亲合性。与之对应,风险刑法的任务在于积极的一般预防,而非单纯保护法益。(22)

风险管制的另一重表现是:不再基于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决定行为的可归责性,而是基于控制风险的有责决定行为的可归责性。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犯罪认定中的三个基本内容,它提供了犯罪认定的模型与方法。其中,有责性是最后的犯罪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都是相对于有责性而言才具有意义的。那么,这种归责的基础是什么?风险刑法论者认为,即控制风险的需要。某种行为导致危害极广的危害结果,这种状况在不能预见的时候被称为意外事故,在可以被预期的时候被称为风险。风险与可能性有关,也与人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并最终演化成为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危害结果;在行为当时能否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是不可知的,但又可以对相关的影响有所预期。因此,风险属于不可能预先防止却可以事后归责的范畴,具有刑法上归责的意义。对于自己不遵守法律规定,破坏法律的实证性(规范违反性)有所认识,即为建立的前提(已具备不法),这是功能主义罪责论归责的标准。如前所述,功能主义罪责论的核心主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从而使责任概念更好地依附于它必须解决的任务。而刑罚的目的,不仅是证明法规范的有效性,而且是通过法规范的稳定来实现社会安全。(23)其中,立足于风险控制而形成的归责早期化、抽象化等,乃是这一目的实现的必要保障,具有正当性基础。

(二)归责需要决定不法内涵

责任主义本身具有双层意义:一是某人在面对一个特定的事件时,如果按照规则他完全能够避免这个事件的发生,然而他却没有那样做,他就对这个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他将被处以刑罚。二是这个惩罚必须适度,对他的制裁要与犯罪分子的责任相适应。绝不允许对一个小小的过错执行非常严厉的刑罚,尤其要反对不人道的酷刑。(24)

如何贯彻责任主义,这就涉及到不法与罪责之间的关系,并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体现出来。客观归责理论为风险刑法体系化的初步尝试,该理论尝试以客观构成要件的解释来处理刑法归责的议题:制造法所不许的风险;实现了这种风险;该风险的实现发生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能够联结起这三个关键性条件的就在于风险升高理念。客观归责所称的客观,乃在于试图从客观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掌握行为人是否可受归责,以取代对行为人的意志与主观认识(主观归责要素)的影响力。客观归责理论(相对于传统归责理论)之独特性在于以归责理论的规范化(Normativierung)与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化并行,因果关系与归责理念正式脱钩成为各自独立的理念,而不同于传统归责理论以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处理的倾向,即客观归责理论以(制造)法所不许的风险作为归责的前提,刑法上的归责与因果关系(Kausalitat)之间的脱钩,理论上有可能走向无因果但却需受归责的结论。(25)可见,客观归责理论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是以刑法解决风险控制的一条切实可行途径。

依照客观归责理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行为规范,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且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是行为人的结果,归责给行为人,这样经验上及归责上因果关系的检验才没有问题。其一,行为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因为降低风险的行为及被容许的风险,等于没有制造危险;其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重视危险与结果之间的流程正常,若不在规范保护目的的范围内,没有实现风险。但如果风险升高,就有可能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其三,因果历程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如果结果的发生,属于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及专业人员的负责范围时,不能归责。(26)笔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因风险刑法而形成,但却可以解释风险刑法的归责基础,因为两者在以下问题上具有共同性:归责理念的规范化,反对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倾向,并主张归责与因果关系的脱钩。尤其是这一理论重组了不法与罪责之间的分际行为(客观不法)与行为人(主观罪责)不再截然二分,而被视为行为人意志的杰作,罪责与不法的评价客体趋同。(27)

(三)法益概念的扩张化

有学者指出,在风险刑法中,由于不预设法益的内容,将法益由实体化转为抽象化,因而风险行为造成的是不确定范围的法益的损害,无论在客观上或主观上对于法益侵害的内容和范围都难以控制和认定,致使法益的内涵漫无边际,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风险刑法之下,法益的地位不仅下降,甚至有终结的危险。(28)风险刑法是否真意味着法益保护原则的终结呢?

风险刑法以行为而不是结果为中心来思考罪责规范的设定,为了控制社会风险,惩罚被延伸到行为人的行为上,假如一个行为被证明具有造成风险的可能,就可能被刑法禁止,这带来的是法益概念的扩张,而不是法益概念的终结。正如罗克辛所指出,刑法与法益保护的联系,并不要求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产生刑事可罚性。只要在具体危险犯罪(例如,刑法第315c条规定的危害道路交通)中,符合刑事可罚性条件的行为构成本身具有对法益的危险就足够了,此外,法益保护的要求,也不会因为人们强调刑法要使用其禁止性手段来保护行为的价值(如尊重生命、他人财产,等等)而放弃。只要维护行为的价值是服务于法益保护的,那么就完全是争取的。(29)这种分析是合理的,因为刑罚评价的行为规范必须服务于法益保护:其一,对法益所造成的伤害和所带来的危险必须存在着某种从经验上可以证明的危害结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结果。其二,正是这个相关联的行动所造成的伤害或所带来的危险在经验上可以证明的,因而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0)这都使刑法判断的本质已经有所改变:在固守结果责任和个体责任的同时,要考虑抑制危险的社会意义,以及防患于未然的风险罪刑规范建构。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扩张恰是刑法理念转变的结果。风险刑法之所以突破实害犯的边界,将风险纳入到刑法控制的范畴,乃在于避免危险成为实害之后,给被告人、被害者乃至社会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因此,需要把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对此,德国学者通过警戒线理论对此予以论证,犯罪这个词在德语中有两种表述:Verbrechen和Delikt,从这个Verbrechen的构词就能看出来,Brechen表示折断;扯断,而前缀Ver表示行动的终结。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把这个警戒线扯断了的活动,最终成为惩罚的事实。显然,在行为人扯断警戒线之前,要存在一个明显的警戒线,足以起到提示或警示的功效。这种警戒线只能在行为实施之前产生。而罪责刑法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以致造成了被害人、犯罪人都成为受害者(因为一旦法律放纵行为危险,在危险成为现实之后,犯罪人会遭受重罚)。为此,保障刑法应该在那些具有特定危险特性的人进入社会之前考虑到,是否对他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既保护了他本人,也保护了其他的社会成员,最终达到社会整体的安全目标。(31)所以,在犯罪由危险变成实害或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之前,刑法预先设置一道防护网,预防这种实害结果的发生,这正是风险刑法之功能的体现。

综上,行为、风险、归责构成了风险刑法的主题词,风险刑法以人之不法作为刑事不法的核心,以客观归责作为有责性判断的标准,是一种不同于古典刑法的新的刑法范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需要一种什么样的风险刑法呢?

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风险刑法

刑法对社会安全与人民福祉的保障至关重要。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科技的迅速发展与生产力高速增长,都使风险的释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恐怖袭击等社会发展之阴暗面的不断暴露,也表明中国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因此,如何以刑法控制风险,乃是当今中国刑法学应努力探讨的时代课题。这主要涉及两个基本范畴:一是我国风险刑法的体系地位是什么;二是如何建构中国的风险刑法规范。

(一)体系地位:法系之他者抑或原则与例外

关于风险刑法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学界存在着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风险刑法与正统刑法之间是一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这一观点承认风险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即承认抽象危险犯、法人犯罪与客观处罚条件等的刑法体系地位,但又将其作为刑法的例外规定。(3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风险刑法不属于刑法,而是一种行政法,甚至是民事责任法,刑法中有关风险控制的条文均不合理,应该交由行政法(包括行政刑法)或民法处理。(33)

笔者认为,将风险刑法交由行政法或民法管辖,并不可取。

其一,尽管意图通过其他法律来接管刑法,以完成社会风险控制的任务,都属于政策决策者精心安排的预防性措施,但这种冀望于逐步废除刑罚,进而以非刑事的预防措施和赔偿来完成社会风险控制的理想,被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至少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发达国家可以在没有刑罚的社会图景中和谐发展。也因此,目前那种主张把风险刑法打人另册的做法开始失去市场,各国不仅快速扩大经济犯罪的犯罪圈,而且肯定了抽象危险犯、法人犯罪等的刑法地位,这都预示着风险刑法至少在决策层面日益受到重视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趋势的出现不仅彻底颠覆了有关刑法与社会、个体之关系的传统理解,而且也导致了现代刑法如何介入并干预社会生活的重新塑造。

其二,风险刑法并不违背谦抑原则。谦抑性作为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已经成为刑事立法发展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要求刑罚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介入,只应控制在维护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之内,并强调刑法的最后性。就风险控制而言,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公共安全,而且涉及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因而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大。既然如此,以刑法控制风险就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相反,如果在风险社会到来之时,刑法无所作为,这又可成为评判现代刑法缺失的一个重要维度。

其三,风险刑法是公共政策作用于刑法的必须选择。不安全的隐患无所不在,我们无法再以已经出现的危害结果为前提来构想刑法秩序,而是需要将刑法调整的关口前移,无论是不法内涵还是归责基础,都不得不以风险为标准来进行判断。以致于现如今,学界不再否认,风险社会的出现的确对现代法治国刑法之制度设计提出了咄咄逼人的挑战,迫使我们重新认识刑法的机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刑事政策的罪刑规范意义,以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互动、运作机制。作为这种认识的结果,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风险刑法还是可以视为应对与合理控制风险的制度设计,风险有充分理由在风险社会中成为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份子,风险刑法也有充分理由成为一种特殊刑法。其实,也正是风险刑法这种犯罪预防的积极化、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和责任承担的集体化,注定了风险刑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意义。

其四,把风险刑法视为刑法,符合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中国刑法采用单一的刑法典模式,即使存在附属刑法,附属刑法之规定与刑法典也基本上保持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刑法都规定了强迫劳动罪,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刑法,没有像日本那样制定轻犯罪法,在行政刑法的性质上也不像国外那样将其定位为行政法,而是认为属于刑法的种属。(34)因此,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泾渭分明,刑法以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等将犯罪标准固定下来,以至于各种犯罪行为(包括过失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这类极为抽象的犯罪)都可以纳入到刑法典之中。这就为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提供了制度空间。

当然,以刑法控制风险和风险刑法带来的危险,乃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少学者都指出了风险刑法的限度,比如,有学者指出,风险刑法为刑法提供的空间,仅仅是能够把风险决定看成是具体正义之处。(35)还有学者站在中间立场上认为我们不能把问题绝对化,纯粹的功能性刑法那种忽略法治国刑法的主张,以及法兰克福学派这种让刑法退出风险控制领域的主张,都是一种过于片面的立场,因而主张在重新认识因果关系问题、故意和不法意识问题、实行人和参与人以及法人责任等之后,寻找一种第三条道路,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36)笔者认为,这种第三条道路应该是: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并严格认定风险刑法的不法与罪责体系。

(二)具体类型:风险刑法应该包括什么

既然可以用例外方式建构风险刑法,那么我们又应采取何种方式重新建构一个不同于正统刑法的新领域风险刑法呢?笔者认为,这种风险刑法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抽象危险犯与公害犯罪。何为抽象危险犯?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做出了合理定义,抽象危险犯是指一种典型的危险的举止行为被作为犯罪而处于刑罚之下,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一种危险的结果。(37)抽象危险犯通常并不引起任何实际损害,也未引起法益的具体危险,其危险为立法者所拟制。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在于填补未遂犯与过失犯之间的可罚性空隙。未遂犯之刑事可罚性在主观方面上至少要求间接故意(Eventualvorsatz),故而如果相关证据不能被提供的话,因这种情况又构不成过失犯,那么刑法则会对某种危难情状没有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抽象危险犯则填补了过失犯领域中的这个空隙,在这里,来自结果的刑事可罚性松动了,并且它和某个不谨慎的活动或行为联系了起来。(38)也因此,抽象危险犯之构成要件并不是用来保护法益,而应当是确保安全,因为刑法规范除了报应思想之外,还承担着预防的作用,且这种预防应该是积极的。

不难看出,风险刑法在立法模式上多采用抽象危险犯,因为就风险社会而言,把造成风险的行为纳入犯罪圈,无非是刑法对抗风险的一种条件反射或者免疫功能。但从公民自由的角度分析,抽象危险犯即使是必要的,也必须加以限制。在既追求风险的刑法控制又追求自由保障的立场上,问题会变得非常复杂,因为抽象危险犯意味着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来追求可能并不存在的不自由。所以,哪些犯罪可以设定抽象危险犯,就是现代刑法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抽象危险犯局限于公害犯罪,比如,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因为无论是三鹿毒奶粉事件,还是紫金矿业的严重污染事故,抑或1955年日本的森永奶粉中毒事件,都让我们体会到公害犯罪这种人祸所带来的巨大风险。由此决定,刑法如何事前预防这些风险发生,就在民众与国家立法者之间达成了空前共识。总之,公害犯罪危害严重,事前预防必不可少,而抽象危险犯能够满足积极预防公害犯罪的需要,因而是公害犯罪中应该重视的犯罪模式。

其二,刑事连带责任与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连带责任是与个体责任对应的集体责任,主要适用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意味着参与犯罪的行为人或共同负有某种义务的人共同对某种危害结果或结果的危险负责,它包含着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前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后者是两人以上对某种危害结果或结果危险负有防止发生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危害结果或结果危险。刑法学理论长期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进行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在于人的意志自由。因此,刑法学意义上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度是与人类的意志自由选择能力紧密相连的,由此决定,现代刑法学即使承认共同犯罪,也应该将其限定在共同故意犯罪之列。

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因为在风险社会之下,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尤为突出,人们的预见能力变得极为有限,人类的行动常常导致无法控制的结果。(39)为了控制社会风险,现代法律基本上以肇事者原则(Verursacherprinzip)作为法学中分配与界定责任负担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意义是:引起特定后果的行为,只要是经由一个特定的行为主体所引发(verursachen;Verursachung),该后果则应作为行为人所惹起的行为,而归于某行为人,并科以行为人为结果负责(verantwortlich;zustandig)。藉由肇事者原则,归责不再是对集体归责,而是对于特定的行为人做归责,因果关系的建立抑或客观归责理论,即为确立该特定受归责对象的过程。(40)这就不仅蕴含着共同故意犯罪的正当性,而且为共同过失犯罪提供了依据。其实,无论是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抑或央视失火案,都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被告人都共同对火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因而又都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也因此,我们并不能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而且需要立足于刑事集体责任,正确划定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责任承担范围。

其三,监督过失与责任事故犯罪。一般认为,监督过失是指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于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在监督上有疏失或懈怠,以致侵害他人法益,而应负刑事上的过失责任。(41)从本质上分析,监督过失存在于具有隶属关系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实施之故意或过失之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过失责任。(42)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国家的监督与管理职能逐步扩大,这在诸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建筑标准、医疗等相关规范中皆有所体现。德国学者指出,过失犯和风险刑法则是相联系的,因为过失犯是希望保护以违反注意义务(sorgfalts Pffichtwidriges),更确切地说是危险行为的方式威胁下的法益。(43)以往,风险的发生基于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有时还是那种线性的因果关系,即使要追究过失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也较易得到证明。而在当代,风险已然变成一种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了,有时候甚至还是一种开放性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成为普遍现象,从而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之间复杂勾连在一起,事实上的因果判断存在难题。

也因此,监督过失被学者们提出,并得到普遍认同,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如果监督者、管理者违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该危险不被阻断地在法益侵害结果中实现,那么,监督者、管理者就应该对所发生之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尽管该侵害结果不是或者往往不是由监督或者管理上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44)在风险社会中,监督过失的成立范围相当富有争议。笔者无心纠缠于这种论争,只是认为,监督过失对于责任事故类犯罪有扩大适用的必要,因为风险社会意味着风险与发展同在,如果在经济发展中公民与法人等主体缺乏责任意识,往往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7.23高铁追尾事故即是明证。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我国相关的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生产、运营的双重责任主体:一是直接责任人员所承担操作安全责任,二是直接主管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责任。从而以两者的同步规范,预防责任事故发生。由于其他法律构筑的防线不断失守,因此,刑法对此也不能缺席,需要刑法努力去做的乃是:立足于监督过失理论,正确界定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要把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均纳入到本罪的主体范围内,并在立法上避免出现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的不合理现象。

其四,过失危险犯与常发型过失犯罪。在风险社会之下,过失危险犯日渐受到重视,它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犯罪。作为危险犯的过失形态,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二是在客观上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过失危险犯作为过失犯罪的种属,其特殊之处在于,以特定危险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危险在规范方面相当于普通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即结果犯所预期之结果,(45)或者说是一种接近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过失犯罪的危害亦水涨船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危害程度上都日趋严重。

面对这一现实,不少国家刑法肯定了过失危险犯在预防实害性过失犯罪中的积极价值,如德国刑法第310条a项、印度刑法第336条、瑞士刑法典第225条等,都对过失危险犯做出了规定。从理论上来看,尽管过失危险犯目前界备受争议,但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为有效减少业务过失犯罪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应当对该类犯罪从事后制裁转向事前预防,体现在刑法中,就是应当增加关于业务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户)问题只在于,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范围是什么?笔者认为,过失危险犯之立法正当性值得肯定,毕竟,如果对过失危害只在重大惨剧发生后才动用刑法,这显然是不够的。但是,过失危险犯并没有普遍适用的必要,应该将其局限于常发型的过失类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等),并且只能从保护极其重要法益的角度,有选择性地将某些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比如矿难、化工厂爆炸等)。

在当代,尽管人们拒绝刑法以专制主义时代那种暴力镇压的刀把子形象出现,但却又期望刑法在控制社会风险上能够有所担当,这确实令风险刑法备受争议。其实,以刑法手段控制风险也在于为大多数人谋取幸福,因而能够取得大多数民众的同意。但是又不得不指出,基于这种同意而做出的公共选择本身依然充满着风险一种基于多数人意志把他人作为手段,以实现某种目的(甚至是不确定目的)的风险。然而,这种争议或担忧又不能排除当代风险刑法的理论价值:风险社会的出现的确对现代刑法图景提出了挑战,这迫使我们重新认识正统刑法理论的局限及其突破点、不法与归责标准的内部规则与功能取向、公共选择的刑法意义和影响,进而,回应中国刑法应该何去何从。也许在此时,我们更应该谨记洛克辛的教诲:在运用刑法与风险作斗争时,必须保护法益关系和其他法治国的归责原则。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刑法的干预就必须停止。(47)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126139页。

⑵参见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1115页;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336页。

⑶参见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5264页;程岩:《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1125页。

⑷Ulrich 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2,p.20.

⑸Anthony Giddens.Runaway World:How Globalization Is Reshaping Our Lives.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0,p.45.

⑹See SheldonKrimsky,Dominic Golding(eds.).Social Theories of Risk.London:Greenwood Press,1992,p.129.

⑺参见[德]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216217页。

⑻[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⑼参见姜 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第8795页;欧阳恩钱:《风险社会、生态文明与经济法哲学基础拓新》,《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第8794页。

⑽Vgl Beck,Risikogesells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me.,FrankfurtM,:Suhrkamp,1986,S.25,

⑾Vgl 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Frankfurt/Main,1984,S.6465.

⑿参见前引⑺,[德]贝克、邓正来、沈国麟文,第212页。

⒀vgl Jescheck/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llgemeiner Teil,6.Aufl.,DunckerHumblot,1996.S.47.

⒁参见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第4951页。

⒂参见[德]Jokobs:《罪责原则》,许玉秀译,(台湾地区)《刑事法杂志》1995年第2期,第4568页。

⒃参见前引⑼,姜 涛文,第87、95页。

⒄[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3839页。

⒅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⒆参见王皇玉:《论贩卖毒品罪》,(台湾地区)《政大法学评论》2005年第84期,第254页。

⒇其实,Jakobs通常称呼其理论为功能主义(Funktionalismus)刑法理论,规范主义(Normativismus)反而不被他使用,而规范主义往往是对Jakobs刑法理论的称呼。

(21)Vgl 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9.Aufll.,Berlin,1965,S.2.

(22)见前引(21),S.3.

(23)参见前引⒁,冯军文,第51页。

(24)参见薛晓源、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34页。

(25)参见林宗翰:《风险与功能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台湾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22页。

(26)参见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为例》,《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1822页;林东茂:《刑法综览》,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27)参见前引(25),林宗翰文,第3031页。

(28)前引⑶,陈晓明文,第56页。

(2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0)参见前引⒄,[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文,第40页。

(31)参见前引(24),薛晓源、刘国良文,第3435页。

(32)参见前引⑴,劳东燕文,第139页。

(33)Vgl W.Hassemer,Kennzeichen und Krisen des Modemen Strafrechts,ZRP,1992,S,382;P.A.Albrecht,Erosionen des rechtsstaatlichen Strafrechts,Krity,1993,S.163,180.

(34)参见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111114页。

(35)Vgl Cornelius Prittwitz,Strafrecht und Risiko:Untersuchungen zur Krise von Strafrecht und Kriminalpolitik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Vittorio Klostermann,1993,S.384.

(36)Vgl Stratenwerth,Zukunftssicherung mit den Mitteln des Strafrechts,ZStW105,1993,S.679.

(37)前引(29),[德]克劳斯罗克辛书,第378页。

(38)参见[德]约克艾斯勒:《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蔡桂生译,《刑法论丛》2008年第2卷,第337页。

(39)参见刘婧:《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6期,第37页。

(40)参见[德]卢曼:《生态沟通》,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2001年版,第16页。

(41)参见谭淦:《监督过失的一般形态研究》,《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第175178页。

(42)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25页。

(43)参见前引(38),[德]约克艾斯勒文,第337页。

(44)吕英杰:《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第123页。

(45)参见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41页。

(46)参见赵秉志、李慧织:《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第81页。

(47)前引(29),[德]克劳斯罗克辛书,第19页。

以上是关于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以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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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 风险社会增大了人类的社会生活中的不安感,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事件......
议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23-03-29
审计 理论 结构是构成审计理论者要素及其相互联系的组合,它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系统。构建审计量结构首先涉及到逻辑起点的选择 问题 。选择不同的逻辑点往往形成不同的理论结构。审计理论结构正确与否及其对审计理论结构。审计理论结构......
小议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
发布时间:2023-02-03
小议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 小议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 小议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 一、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语言哲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二、怎样理解逻辑的扩展?逻辑依然被定格为传统的推理理论吗? 许多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发现给出......
关于财务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思考(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字:财务风险管理;理论结构;教育;文化;组织;模式 摘 要: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运动,财务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核心内容理应受到财务会计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本文针对我国财务风险管理理论研究中薄弱环节,在借鉴国外财务风险......
论析警察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关键词:警察伦理学;逻辑起点;警察职业价值 论文摘要:逻辑起点是建立和研究学科结构体系的切入点,警察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是研究警察伦理学体系的关键。警察职业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警察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原因在于它是警察伦......
渗透逻辑和辩证逻辑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20
一、辩证逻辑研究 逻辑学意义上的辩证逻辑研究,实际上有两个方向:一个是现代逻辑(数理逻辑)的辩证化;另一个是中国传统辩证思维逻辑的现代化、科学化。前一个方向在20世纪就已经从西方开始了,多值逻辑、模糊逻辑、相干逻辑、协调逻......
司法确定力的形成逻辑
发布时间:2022-11-17
摘要: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取⒃谧约旱哪芰Ψ段仁芾戆讣,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
关于刑事赔偿问题的几点看法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内容简要】我国赔偿法从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10个念头,通过10年的实践,暴露出了一些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的赔偿难等的一系列问题,如作出赔偿决定机关和执行赔偿决定机关不是同一个机关,执行赔偿决定机关根据自己内部的规定......
关于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的风险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关键词】 企业风险 管理 框架 风险对策 风险 【论文摘要】美国COSO委员会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上,将其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从而建立了崭新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使内部控制的发展步入成熟期。本文试图对该框架中的风险对......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一)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
浅谈会计理论逻辑起点(1)
发布时间:2023-07-14
【摘要】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是研究会计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本文研究了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具备的特征,对各种有关逻辑起点的观点进行了评述,并讨论了我国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会计 理论 逻辑起点 ......
浅谈《黄帝内经》阴阳理论的逻辑思维方法
发布时间:2023-05-20
《黄帝内经》(以下简称《内经》)是中国古代医学成就的大成之作,也是现代中医理论的源头与基础。在当时科学与技术手段比较匮乏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阐释生命现象和建构理论体系的需要,《内经》将中国古代哲学所独有的阴阳概念引入其理论......
基于逻辑学视角的法庭上诡辩的辨析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 法庭上,诉辩双方常进行各种各样的辩论,在这种针锋相对的争论中,论辩者需要在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本方的正确性和对方的错误性。为了达到目的,论辩者常会用诡辩迷惑对方。想要明确的分辨诡辩和正确的论证方式,除需要具有......
关于传媒风险传播的理论困境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22
" 论文关键词 风险社会 风险传播 大众传媒 理论困境 论文摘要从新闻传播的规律角度分析,传媒在传播风险时面临着理论困境,即新闻(预测性报道、新闻策划)事实的先发性这一新闻传播的普遍规律导致了传媒在传播风险时的必然“迟到”......
从《逻辑史手册》看逻辑史研究与逻辑学发展的新趋势
发布时间:2023-07-12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从《逻辑史手册》看逻辑史研究与逻辑学发展的新趋势”,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逻辑史研究是总结和推进逻辑学发展的一项......
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 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 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 更多 精品 来自 论 文 一头一尾均出现“世界”一词,并且前者是定义式命题,后者是目的式命题,遥相呼应,可见“世界”概念在全书......
分析三值逻辑对逻辑哲学影响
发布时间:2022-09-18
分析三值逻辑对逻辑哲学影响 分析三值逻辑对逻辑哲学影响 分析三值逻辑对逻辑哲学影响 一、构建三值逻辑系统的各种动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人类思维日益复杂化,经典逻辑“非此即彼”的模式显得越来越过时了......
论关于住房贷款风险与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20
一、我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1、开发商的信用风险 (1)开发商选择的项目是没有市场前途的,或者该项目本身就存在问题。 (2)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
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发布时间:2023-07-09
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
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24
" 关于宪政、民主、自由等的著述虽如汗牛充栋,但这些概念却并不见得越来越清晰,这种情形与百年之前的哲学有些相象。不同的是,政治领域却是在政治哲学的影响下实实在在地实现着的领域,虽然我们对宪政、民主的描述文字越来越长,但......
论解放教育学的逻辑
发布时间:2017-05-11
一、人性化解放教育学价值论的逻辑(一)人性化使命与非人性化压迫的现实弗莱雷开篇第一句就说:从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人性化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中心问题。[4]弗莱雷的解放教育学思想是以他的人性化思想为基础的。他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的历史使命就是追求人性化,成为一个更完善、更完美的人。谈到人性化,人们自然会想到作为其对立面的非人性化。人性化使命一直被不公正的待遇、剥削、压迫以及压迫者的暴行[5]所阻碍。不公正.........
浅谈逻辑真理的认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09
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浅谈逻辑真理的认识论思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
有关逻辑哲学论中自我观思索
发布时间:2023-03-14
有关逻辑哲学论中自我观思索 有关逻辑哲学论中自我观思索 有关逻辑哲学论中自我观思索 文 章 来 源 自 教育网 自我是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一以贯之的主题。《逻辑哲学论》之核心论题,乃是世界和语言之关系。自我问题在《......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当前,鉴于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已经并且必将更进一步地在金融主体、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各领域发生全方位的跃迁,据此,为有效保障金融法治的高效、有序、良性运营,刑事法学界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就有关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基本......
逻辑学辅导:逻辑学与素质培养
发布时间:2023-04-26
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逻辑学与素质培养”,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逻辑学与素质培养 素质不仅表现在知识面广的层次,更为深刻的是表现在对问题的处理能力......
关于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关于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论文摘 要】目前,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使一些传统的文件载体不断消失,而计算机办公自动化正逐渐被很多企业推广运用。办公自动化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信息档案的建立,这种记录信息的手段对企业来......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
发布时间:2023-07-09
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政治学说对当今西方政治学理论领域和制度设计仍然具有公认的重大影响力。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财产权”。洛克甚至将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视为人的不可侵犯之财产,并认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
探究心理工作中逻辑学应用的相关
发布时间:2022-12-15
作为心理工作者,我们应该认识到,心理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员,自身本质同自然科学又具有一致性。研究与工作要尽可能的自然科学化,同时,还要合理利用人类现有社会科学认知成果解决问题。这些都要涉及逻辑学应用。一、心理学本质上与自然科学具有一致性心理工作者应该尽可能合理地运用自然科学取得的进展为心理工作服务。心理工作中的规律可能在更高的逻辑层次上来体现自然规律的客观内容,其不是与自然规律并列,更不是否定,恰恰.........
试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23-05-20
摘 要:财务管理的起点,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主要有四种观点:财务本质起点论,假设起点论,本金起点论,目标起点论。这些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认为,从20世纪财务管理的历程来看,应该将财务管理环境作......
对于形式美中数理逻辑的运用研讨
发布时间:2023-01-19
对于形式美中数理逻辑的运用研讨 对于形式美中数理逻辑的运用研讨 :艺术试论 美的追求与人的解放 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对于形式美中数理逻辑的运用研讨 人们对这种理性结构变化统一的形式美的感受是天生......
资本法益:商法学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要:商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是商法学实质性独立的标志。对不同国家商法学说的吸收,我国商法学界有企业主体说、市场交易说、营业二元说等三种代表性学说。结合逻辑起点特征的分析,反思这三种学说的优势和不足,资本法益凭借其独有的......
浅析经济理论的直觉主义逻辑
发布时间:2016-12-13
一、作为经济理论基础的直觉主义数学体系 模型的构造是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中之重,而数学是这种构造的基础,我们甚至可以理解没有数学理论保障的经济学模型就是空中花园,因而,对数学理论体系的认识是经济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
探究温公颐关于形式逻辑真实性与正确性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3-06-28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科学发展日新月异,逻辑学也成为一门非常活跃的科学。受前苏联逻辑学问题讨论的影响,在毛主席的倡导和带领下,我国逻辑学界在20世纪50至60年代进行了一场历时长且意义深远的大讨;这场大讨论的实质是:一些中国学者......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一向是慎重的,在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专门制定有死刑复核的制度,它的制定,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特......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除此而外,洗钱罪还存在多项待研讨问题。例如有经济学专家指陈"洗钱"这一概念的内容有待扩充。因为而今"洗钱在国外已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通常有'黑钱洗白'(将非法收入转换成合法收入)、'白钱洗黑'(一些合法的资金用以支持恐怖活动......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对金融犯罪的财产刑设计方面,我国一方面是金融刑罚中的财产刑罚设计已届100%的覆盖率;罚金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且属于刚性财产刑设置的比例也非常之大;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刑罚中的财产刑设计,又存在下述多方面问题: 第一,可单......
论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2-08-17
所谓逻辑起点,是指展开某种逻辑体系的渠道和门径,是构成一门学科 理论 体系的出发点,是该学科理论体系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的抽象范畴。对审计理论结构中常见的审计本质起点论、审计假设起点论和审计目标起点论进行评价,会发现,......
科学所具有的逻辑与解释学的逻辑———海德格尔逻辑思想解析
发布时间:2023-05-12
海德格尔在哲学领域的成就斐然,但在逻辑经验主义者(例如卡尔纳普)看来,其哲学论述和逻辑思想是逻辑混乱的伪陈述,在逻辑经验主义占据世界哲学舞台的时代,海德格尔的逻辑思想长期受到冷落和忽视。伴随着逻辑经验论哲学的式微和解释学的兴起,尤其是近年来解释学与分析哲学的渗透和融合,国际哲学界逐渐重视海德格尔的逻辑思想,开始挖掘其学术价值,但是国内学界并没有充分重视并研究他的逻辑思想,本文将重点探究他就科学的逻.........
逻辑学论文:探究以时间为线索的历史逻辑学习
发布时间:2022-10-19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整理了逻辑学论文:探究以时间为线索的历史逻辑学习,希望帮助您提供很多想法。 一、引言 时间和空间就像是历史的两只眼睛,由于历史学的本质上就是一门关于时间的学问,在整个历史学当中,时间几乎是弥漫性地存......
中国司法改革的逻辑悖论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中国,已经连续几年出现各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仅能在人大以微弱多数票勉强通过的尴尬场面。这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它表明社会民众对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已经从个案体验的私人场域,通过媒体曝光等途径扩散到公共场域,并且传输到......
角斗活动归于体育范畴的逻辑悖论
发布时间:2023-04-11
角斗活动起始作为伊特鲁里亚人(Etruscans)的祭祀习俗,在古罗马时期登峰造极。学术界众学者将角斗活动归列于体育范畴,少数学者立场不同,但并未做详细研究。基于对角斗活动非体育研究的空白,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等......
传统逻辑向现代逻辑发展的主要因素
发布时间:2023-05-30
一、传统逻辑的特点及缺陷 在西方,逻辑学与哲学一起,发源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和解决了作为认识真理工具的推理论证有效性问题,对......
证券法修改:现实与逻辑
发布时间:2023-02-12
证券法修改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券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修订。 一、证券法修改的现实:是大改而非小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证......
逻辑学论文:浅析莱布尼茨对逻辑学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整理了逻辑学论文:浅析莱布尼茨对逻辑学发展的影响,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莱布尼茨的逻辑学说 莱布尼茨对逻辑问题的最早探索和最初贡献是试图沿着笛卡尔和霍布斯的思路建构所谓的“通用语言”。这种语言是一......
论述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层次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2-08-02
一、元研究课题 中国逻辑史研究方法的改进,可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层次,使研究更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语.卫灵公》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器具的犀利,方法的优选,是中国逻辑史研究取得预期和理想成果的关键因素。 德国数......
试论现代财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23-03-27
试论现代财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试论现代财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试论现代财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财务理论研究首先涉及的就是逻辑起点问题。财务逻辑起点的内涵极为丰富,财务理论研究只有从其内涵到外延逐步......
浅析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发布时间:2022-12-24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指导下不断推进的,同时又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践逻辑中不断概括、总结历史经验进而形成新的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逐步形成理论化、体系化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