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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刑法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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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刑法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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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德国少年刑法简介

当今德国少年刑法可以追溯到围绕少年犯罪人之适当外延的争论。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兴起的观点认为,刑法既非仅服膺于报应罪责,亦非仅为了(积极或消极的)一般预防,毋宁兼具矫治犯罪人并促使其复归社会共同体之功能。此乃特别预防时代之肇始。

19世纪80年代开始,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就在其1882年的“马尔堡计划”中主张,传统的行为刑法应该转向为旨在特别预防之行为人刑法。此“现代学派”思想在少年刑法领域可谓无孔不入。我们将20世纪初称之为“少年法院运动”之纪元,因为该运动从司法实践的微步改革中获取了格外的驱动力。这个改革突出地体现在,任何形式的少年偏差行为,无论它是犯罪,还是某种社会化缺陷的表现形式,都应该由纯粹教育性措施制度来处遇。

与之相反的是,“古典学派”坚持将刑罚作为针对少年的法定制裁手段,而对无人管教却又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年的关怀应该始终是监护法官(Vormundschaftsrichter)的职责。经过长达十年的拉锯,两种学派最终达成了妥协,这种妥协直至今日仍体现在德国少年刑法中:即使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人不再处以刑罚,而是以教育性措施制裁。但在极端的个别案件之中,仍然要考虑适用成人刑法之中的刑罚处罚。但鉴于犯罪人之发育阶段,这种对少年的刑罚处罚会有所缓和。由于这一重要的改革倡议来源于司法实践,且真正意义上的刑法还是规定在《刑法典》之中,所以,1923年为少年犯罪人所创制的新法就被称为《帝国少年法院法》(RJGG)。二战以后的1953年被改为现行之《少年法院法》(JGG)。

首先,《少年法院法》仅适用于少年(Jugendlich)。根据德国法,少年乃犯罪时14周岁到18周岁的年轻人。自1953年开始,又纳入甫成年人(Heranwachsende),即犯罪时已满18周岁至21周岁的人(《少年法院法》第1条第2款)。

德国的《少年法院法》的制度是通过局部规范体现的。包括针对少年犯罪人的特别规定,比如有关法律后果(制裁)以及有关少年法院对少年或甫成年人参与之犯罪之管辖权的规定(《少年法院法》都33条)。此外,《少年法院法》第2条第2款、《刑法典》第10条,《刑法典》之有关犯罪构成(Tatbestand)、违法阻却事由以及宽恕罪责事由(Rechtsferitigungs-und Entschuldigungsgrtinde)的规定以及有关刑事程序之《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这类案件也适用。

除了可能以少年刑法制裁以外,国家也可以根据家事法介入少年案件。如果有妨害儿童福利之情形,家事法院必须采取足以排除妨害之措施(《民法典》第1666条第1款,第1666条a第1款)。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危害少年之行为。如若适用家事法,刑事追究机关可以放弃刑事追究(《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3款第工项,第47条第1款第2项)。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少年犯罪还是优先通过刑事法途径解决为主。

二、德国少年法的犯罪学背景

除了教育学上那些不证自明的道理以外,广泛地让教育性应对措施(dieerzieherischeReaktionsmittel)取代成人刑法之刑罚的正当性理由在于:年轻人是正向可塑的,并且一个易于(年轻人)理解的整体性教育是促使其成功社会化的前提,此源于以下犯罪学上的认识结论。

第一,少年犯罪是一种随处蔓生之现象。几乎所有的少年在其成长发育过程中都会犯罪,不过通常都是一些轻罪,这也被犯罪黑数(Dunkelfeldforschung)研究所证实。

第二,从统计学上看,少年犯罪人乃“在途之人”,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是由年龄所决定的且短暂的现象。根据总体犯罪统计数据,男性少年/甫成年人的犯罪负载值(每个人群中的每100000个人口样本中的犯罪人)在18-21岁以前都是一路走高(女性则是14-16岁以前),并且在该年龄段以后则持续走低。即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少年的问题。

第三,无法确定地表明,少年犯罪人始终受到刑罚制裁,将来就一定不会再犯罪。我们认为只有累犯才具有较高的再犯率,在德国我们仅将那些因为犯罪行为遭受过5次甚至更多国家性制裁反应的人,才称之为累犯。

第四,围绕再犯的研究成果表明,更严厉的制裁不能提高遵纪守法的概率。总体而言,刑罚时间越长,即剥夺自由越久,再犯概率越高。

这些犯罪学上的重要数据尚不能决定少年刑法的观念,但它们是相对明确、世所公认且持续一贯的。一百年前就已开始的学派之争已经表明,尤其是曾犯极其严重犯罪(Kapitaldelikt)的被追诉人以及不断再犯罪的累犯,乃纯粹的教育法之边界所在。

三、作为最高准则的教育理念

尽管惩罚与教育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立法仍然“优先”地将教育理念作为最高准则(《少年法院法》第2l第1款第2项)。德国法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和相关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尤其体现在成员国之间的少年法院管辖权最低限度原则(北京规则),预防少年犯罪成员国共同准则(利雅得纲领)。

四、制裁体系

制裁无论如何都要坚持这样一种原则:不是“因有”而是“当有”犯罪行为才采用(《少年法院法》第5条第1款)。可以这么讲,这里的制裁不是出于行为刑法理念,即用刑罚去报应具体犯罪行为的罪责,毋宁乃国家“当有犯罪行为时”的应对举措而已。制裁在教育学意义上最理想的战略,是实现对少年犯罪人的教育,即让他们选择和实现未来不犯罪的人生(《少年法院法》第2条第1款第12页)。德国少年刑法主要分列以下具体措施:

(1)教育处分(《少年法院法》第9条),即责付(Weisung)(《少年法院法》第10条),例如接受教育或工作处所的安排(第3项);参加社会培训课程(第6项);教育协助(Erziehungsbeistand)(《少年法院法》第12条第1项);教养院教育/集体生活教育(《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项)。(2)惩戒处分(Zuchtmit-tel)(《少年法院法》第13条),即训诫(《少年法院法》第14条);课以负担(《少年法院法》第15条),比如将损害恢复原状(第1项),劳动服务(第3项),向公益设施捐款(第4项),少年拘禁(《少年法院法》第16条,第16条a)。(3)少年刑罚(《少年法院法》第17条)。 五、具体制裁措施各论

(一)教育处分

教育处分是指仅适用于不良少年的某种长期影响。它也仅指机构外的教育处分,例如责令其参加社会培训课程(《少年法院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第6目)。鉴于附随性教育措施永远不得造成伤害(所谓惩罚网络扩大效应)的原则,教育处分不应有制裁的成分。因此,尽管《少年法院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教育理念,但《法院组织法》第9条所规定的教育处分运用得相对较少。机构化的教育措施(例如依据《少年法院法》第12条第2项的教养院教育)在少年刑事程序中几乎已不再被判处了。

(二)惩戒处分

惩戒处分是一种短期措施,这种措施可以用来合乎少年特点地、教育性地、临时性地应对少年犯罪人之典型不成熟的行为。

少年拘禁是少年刑法之机构化措施中最温和的一种,故而特别重要。少年拘禁存在三种形态:1、休息日拘禁,指在1个或2个每周休息期间完成的拘禁(《少年法院法》第16条第2款);2、有时也判处2―4天的短暂的拘禁(《少年法院法》第16条第3款);3、1周一4周的持续拘禁(《少年法院法》第16条第4款)。

少年拘禁是一种“短、准、猛”的处罚。少年或甫成年人能因此体验到,在一个小房间里被幽困数日和数周的感觉。由于少年拘禁只是一种“惩戒措施”,并非“少年刑罚”,所以无需以少年或甫成年人被定罪为前提。相应的,裁判也不是录入犯罪登记系统而是教育登记系统。按照最初的设想,少年拘禁适用于那些没有表现出严重教育障碍的犯罪人,否则的话,就应该对其适用少年刑罚。今天,对于机构化措施之“最后手段性功能”(ultima-ratio-Funktion)的强调,较之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哪怕仅表现为轻微教育障碍的犯罪人,都必须诉诸机构外的制裁措施(《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47条的程序终止、告诫、命令负担、责付)。少年拘禁则适用于有严重的教育障碍的被追诉人。

(三)少年刑罚

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判处少年刑罚:1、危险性倾向,即具有特别严重教育障碍者(《少年法院法》第17条第2款第1种情形);2、罪责严重(《少年法院法》第17条第2款第1种情形)。需要在特别的少年犯罪管教机构中服刑的少年刑罚(《少年法院法》第17条第1款)一般都不再归为纯粹教育性制裁。作为最后手段,少年刑罚是一种兼具部分教育“弹性”特征的真正的犯罪刑罚。这尤其表现在非出于“危险性倾向”而是“罪之严重性”而判处的少年刑罚之上。

然而,德国立法者力图在判处少年刑罚时也尽可能地让罪责观念有所谦抑。故而不适用成人刑法的法定刑幅度(《少年法院法》第18条第1款第2句)并且少年刑罚的期限最长达到5年,仅在严重犯罪的特殊情形下,才能最长达到10年(《少年法院法》第18条第1款第1项。对任何少年刑罚的裁量,都要求毫无例外地将必要的教育干预目标置于首位(《少年法院法》第18条第2款)。

当对受刑人未来表现有良好的预测时,一年以下的少年刑罚、甚至满足一定条件的两年以下的少年刑罚可以被暂缓执行(《少年法院法》第21条)。此制度在实践中运用频繁。86%的被判处6个月的刑罚83%的被判处6-9个月的刑罚,74%的被判处9个月-1年的刑罚以及55%的1年-2年的刑罚被暂缓执行。反之,将个月少年刑罚的刑期待定并在特定期限内暂缓宣告其刑的制度,在实践中则运用较少。(《少年法院法》第27条)

六、转向

前述制裁的范畴仍非常不足以描绘德国少年刑法的现状。除此之外,尚有凭借“转向”(转处)而实现的程序终止。刑事追究机关得基于裁量原则(在德国除此之外适用法定原则)不以判决终结刑事程序,这是为了避免有罪判决所带来的标签效应(《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47条)。刑事程序可以无需对应负担(《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1款)或者以适用教育措施(例如依据《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2款的劳动服务或者犯罪人和被害人和解)终结之。

七、辅助性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贯彻

辅助性原则是教育思想的最重要的体现:刑事追究机关在拿不准时,应该选择负担最轻的制裁(《少年法院法》第5条、第13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

“尽量从轻”理念的正当性得益于前述犯罪学的知识,即少年刑事手段的成效可能性随着手段的加重而愈发递减。对于轻重程度的把握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范畴归类(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少年刑罚),而是根据实际上的干预强度。

实务中刑事追诉机关在所有待决少年刑事案件所选择的终结策略,在数据上的分配表明,德国少年司法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调降处分的强度。

第一,转向(即依据《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47条不作有罪判决)占所有案件的70%。

第二,有罪判决占所有案件的30%。就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而言,较之机构化制裁,机构外制裁明显更加夺目(分别占有罪判决的25%和75%)。

在判决有罪时,会处以下列制裁(按从轻到重的程度排列):(1)机构外制裁:训诫占28%;课予负担:要求劳动占40%,要求捐款占15%;责付占32%;机构外辅助教育占1%。(2)机构化制裁:少年拘禁占18%;机构化辅助教育占0.5%;各类少年刑罚合计占16%;宣告缓刑占10%;没有宣告缓刑占6%。

八、少年之成熟

根据德国法,年满14周岁即取得刑事责任能力。如今已经不再讨论将刑事责任能力回调到先前立法所规定的12周岁了。但是依据《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他在犯罪行为当时能够认识到行为之不法,并能根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种认识能力应该从正面加以认定,欠缺认识能力构成责任阻却事由。如果欠缺刑法意义上的成熟程度,那么少年法庭可以适用和家事法院一样的措施(《少年法院法》第3条第2款)。至于甫成年人,立法者毫无例外地假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第1项、第3款)。 九、甫成年人

依据《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罚:(1)通过对其所在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将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价为,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2)从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或者动机上判断为少年罪行。

就《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第1项所要求的整体评价而言,实务见解认为,甫成年人是否等同于少年取决于甫成年人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发育潜力”。这并非指晚熟,而是指表现出工8岁到20岁之间许多年轻人所具有的典型少年特质。

司法实践中的多数甫成年人都被判处了少年刑罚。这个比例占到67%,其中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地区,又有着明显的差异。被指控的罪名越严重,适用少年刑罚的比例就越高,并且城市的少年法院司空见惯地对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罚,而在小城市,尤其是南德地区的少年法院则许多趋于保守,它们对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法颇为犹豫,且对于不够成熟的认定比较保留。

十、德国少年刑法中立足教育理念之其他特点

(一)法律后果的统一性

依据《少年法院法》第31条,当待判犯罪事实为多个且各自可以判处不同的处罚,例如一个犯罪可以判处要求捐款(《少年法院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另一个行为可判处责令其参加社会培训课程(《少年法院法》第10条第1款第3句第6项),此时仍然只可以判处一项制裁。

然而,并非所有的制裁形式都可以相互吸收。依据《少年法院法》第8条,机构性措施应适用单轨原则,除非被采用了所谓的人口型拘禁(Einstiegsarrest)才能构成例外。人口型拘禁是指,如果判处少年刑罚缓刑的,可以合并判处少年监禁,该少年监禁将在少年尚未被执行少年刑罚的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少年法院法》第16条a)。

(二)少年刑法对于在其他年龄段所犯之罪行之适用

如果行为当时的少年或甫成年人,后来又犯下其他应该适用成年刑法的罪行,只要少年犯罪构成在后所犯之罪的萌芽,就可以统一地适用少年刑法(《少年法院法》第32条)。

(三)少年刑事程序

少年刑事程序同样也是以教育理念为导向(《少年法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第2种选择情形)。特别的少年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少年法院法》第33条)。即当案件仅可能判处机构外制裁时,“少年法官”乃基层法院之独任法官;当案件预计判处也可能判处机构性措施时,少年法院乃“少年参审法庭”(《少年法院法》第33条、第40条);对于按照成人刑法应该归陪审法庭(Schurgeficht)审理的犯罪,其少年法院乃“少年刑事法庭”(《少年法院法》第33条、第41l)。当需要和成人犯罪被迫诉人程序合并时,通常一并交由少年法院管辖(《少年法院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

少年法院之法官以及少年检察官应由具备教育能力并对少年教育富有经验的人担任(《少年法院法》第37条)。父母应该参与少年刑事程序(《少年法院法》第2条第1款第2句、第48条第2款、第51条)。

一个在德国少年以及甫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角色,是由国家少年管理局(Jugendamt)付费的少年法院辅佐人(Jugendgerichtshilfe)。他们通过“少年法院辅佐人调查报告”以及通过参与普通审理程序以及提交裁判建议书的方式来帮助法院获得被告人的教育背景(《少年法院法》第43条、第38条)。针对少年的诉讼程序是不公开进行的(《少年法院法》第48条),而针对甫成年人的程序则允许公开(《少年法院法》第48条、第109条第1款)。

十一、当今德国少年刑法的若干争议

(一)是否摒弃教育理念

在学术讨论中一再出现某种倾向于告别教育理念的呼声。事实上,一个人是不可能在强制下实现被教育的,尤其是将犯罪人置于机构内住宿条件下,施加教育性影响是不可能的。那么应该老实地承认,更为严厉的少年刑罚手段纯粹只有惩罚属性。

多数少年刑法学者没有响应这样的主张,并且立法者也在后来借助于被立法固定为基本原则的教育观念,明确地对之予以否定。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教育理念是对少年和甫成年人给予特殊处遇的变压器。针对下一代人的教育影响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旗帜下,法律共同体应该接受对犯罪人实行轻缓化的制裁。这在过去被证明是有效的。我们不能用这个“家当”下赌。

(二)实践中转向的修正

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今天德国少年与甫成年人刑事程序,即便查明了犯罪事实以后,多半还是不会最终判决有罪,而是适用程序终止(《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47条)。在所有案件中,有大约58%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基于裁量原则作出程序终止,并且还有12%的案件是由法院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前提下所作出的。

转向制度的高歌猛进肇始于19世纪80年代,那时还主要是通过法院的程序终结方式。最近15年以来,转向制度已经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数量上。然而,就具体的州或法院辖区而言,转向制度发展的差异是很大的。在一些保守的州,案件的程序终结率约为50%(萨尔州),而“更具进取性”的州则达到88%(不莱梅)。此间批评司法对于少年犯罪反应归于“迟钝”的声音也曾经高涨过,这并不足奇,因为加强被害人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使得一些州政府不得不对转向制度“踩刹车”。另一方面,初次盗窃的轻微犯罪之不起诉的职权,往往被所有的犯罪学家和少年刑法学者以及多数社会公众点赞。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以上做法也取得了阻断未来犯罪的效果,大多数少年或甫成年人在经过这种变通式的方式程序终止――比如附加义务劳动或者向公益机构捐款的命令――之后都不再犯罪了。所以,不用“大炮”去“轰小孩”的做法是很有效的。

(三)从少年刑法中剥离甫成年人

当国家在有效打击少年犯罪留有余地时,有这么一种喧嚣尘上的声音,其将少年刑法的扩大适用骂作懒政。但是,多数少年法官以及刑事法学者仍然对今天的制度抱有信心。少年法官将18-20岁仍当做不成熟的年纪,并且多数少年法官更情愿他们不必判处更加严苛以及在犯罪人人生发展中留下负面印记的制裁。鉴于甫成年人经济能力有限,判处罚金的意义不大。而在人生受教育的阶段被判处自由刑,多半对社会有较大的负能量。所以,要求把甫成年人切回到成人刑法的主张至今都没有实现,即便拜亚州一再地要求联邦参议院对此修法。甚至是主张在法律中至少要严于以往的折中方案,即要求有别于今天的实践,对于甫成年人原则上应该适用成人刑法,适用少年刑法只能在例外的情形下被考虑的主张也没有在议会中过半。 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当甫成年人实施谋杀罪行时,如何判处少年刑罚?如果以成年人刑法为依据的话,此时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德国刑法典》第211条)。在2012年,对于行为当时是甫成年人的谋杀犯且在特别严重罪责情形下对其适用少年刑法的,最高少年刑罚被提高到了15年。刑罚与教养之间的紧张关系却因此加深了。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少年法院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即便是针对罪责严重作出的)少年刑罚“都应该从必要的教育效果去考量”。立法者已经在新修订的《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2款第2项中实质性地强调,因为谋杀而被判决有罪的情形,也适用十年以上少年刑罚的规定。最近,少年法院对于甫成年人实施的具有耸动性的谋杀案件都判得很重。一旦少年刑罚判处13年或14年,符合“教育之必要”就是“嘴上文章”而起不了什么实质作用了。刑罚幅度的突破很遗憾地产生一种磁吸效应:所有严重犯罪都会被顶格判处少年刑罚,而这些刑罚从教育意义上都值得商榷的。可见,在严重犯罪中的教育原则处境严峻。

(四)少年刑罚仅适用于严重罪责乎

如前所述,遇到下列情形可以判处少年刑罚:(1)危险性倾向;(2)严重罪责。

40年前曾经热议,从应然法的角度,应该将严重罪责的适用情形删除掉,因为它与教育原则并不一致。然而时至今日改革主张却走向了反面,因为判处少年刑罚的危险性倾向事由被指责为妄语,或者至少也是对现实的无知。事实证明,危险性倾向根本不可能通过少年刑罚的执行而得到矫治。因此,应该坚定不移并且更加实在地将少年刑罚的制裁形式限定在“罪责严重”的案件中。此外,“危险性倾向”这个诞生于纳粹时期的概念是带有污名化性质的并且潜藏着以下危险:被这样的教养处境“官方地”证实的犯罪人会自暴自弃。

尽管反对意见中的部分理由我是绝对同意的,但是笔者还是主张保留“危险性倾向”作为可能判处少年刑罚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如果毫无替代地删除“危险性倾向”会导致原本判处命令的实践存在决堤式的风险,这些案件会被切换到“严重罪责”的情形之中。很多法院认为是一般程度的犯罪,却最终不能避免被处以少年刑罚,因为罪责严重的标签一旦被打上,基于平等处理的理由,所有被追诉人都会被严厉地认定为罪责严重的情形。

另一个问题是,是否具有“危险性倾向”这个概念不能代之以其他的对被追诉人标签效应更小的概念?但是,笔者对德国文献中曾建议用的“教育刑”概念是不太认可的,因为它只能滋生误解,让人以为少年刑罚是特别适合教育的,然而它实际上只不过是所有较轻的措施都已经无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笔者主张,借助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在解释“危险性倾向”构成要件时的“官方”定义,(除了罪责严重情形下以外的)少年刑罚适用的条件是,少年或甫成年人表现出明显的教育缺陷,这种缺陷有“如果不对少年或甫成年人处以长期整体性教育,其将存在再犯重大犯罪之虞”。

(五)废除少年监禁

在德国围绕取消还是保留少年监禁有着广泛的争论。少年监禁是1940年被纳入制度的,但是按照主流观点,其并非纳粹思想的产物,因此在二战以后得以延续。少年监禁被指责在教育上毫无益处。它弊大于利,被判决少年监禁的人会和其他罪犯建立联系并且学会犯罪行为。鉴于在机构内留置的时间太短,威慑作用也比较弱。

P者认为这个批评是值得商榷的。有代表意义的是,尽管数十年来经受猛烈的批评,但是少年法院仅对的15%犯罪人判处了少年监禁。如果将之取消,就会导致这样的危险:一旦对被追认采取机构外处遇后仍然无效,那就只能促使法院更多地运用少年刑罚了。

另外一个问题是,2012年才创设的所谓“人口监禁”(Einstiegarrest)(《刑法典》第16条a)是有意义?人口型监禁中,少年监禁和附条件的少年刑罚是组合在一起的。新创设的“人口型监禁”首先应该被理解为密集式的教育观护,以让那些不好预判未来是否真会被实施隔离监禁的少年,能在开始缓刑期时就具备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的能力。因此,立法者将“人口监禁”定位为轻于报应或震慑制度的,能瞄准被处遇人人格与社会性缺陷的短期机构性处遇措施,并且借助于缓刑帮助人为其量身定做缓刑期间的要求以及后续的机构外观护。这种观念在实践中是否真的会有成效,还有待观察。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

(六)对于当下大龄被告人适用少年刑罚

在德国也存在激烈争论的是,对于当下大龄被告人适用少年刑罚的问题。对于是否适用少年刑罚的问题,关键在于行为当时的情况,而非判决当时的情况。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触犯重罪的少年或甫成年人在若干年以后才被证实犯罪和判决。那么法院所面对的成人被告人很可能当下已经30岁甚至40岁了,有自己的孩子并且彻底社会化了。那么,还应该按照《少年法院法》第18条第2款的要求,根据“教育影响必要性”去确定少年刑罚的刑度吗?有文献主张,当下已经“成年的”的被告人(年满2工周岁以上)或者至少是不再年轻的那些人(年满25周岁以上)应该比照成人刑法裁量其少年刑罚的刑度。在不久前被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似乎对以上观点持支持态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之前对于当下已经成年的被告囚,应该还是按照教育观念去裁量少年刑罚的刑度。当被告人不存在或者仅存在轻微社会缺陷时,这种观念也会缓冲刑罚过重适用。

(七)少年刑事程序中的附加之诉(Nebenklage)

如今被害人被赋予了重要的角色,而在以前只不过是勉强担任边缘角色,而今天却正积极地参与到诸多程序之中。这主要是通过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以及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406条d以下)去实现的,此外的途径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扩大、被害人补偿(《刑事诉讼法》第403条以下)以及附加之诉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403条以下)的扩大,由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提供支持。

在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至少在身体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案中越来越重要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适用于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少年法院法》第81条),但对于甫成年人诉讼程序却适用,只是在实践中很少运用而已。

讨论的核心在于附加之诉在少年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对于甫成年人是可以提起附加之诉的,但是对于少年被告人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不能提起的。直到2006年,出于保护被害人的理由,才又重新允许其在对被害人造成显著惊恐严重犯罪情形下提出。另外,对于情节较轻的严重犯罪仍然不得对未成年人被告人提起附加之诉。

之所以大量排除少年诉讼程序之中的附加之诉,最初是基于这样的担心:被害人作为私人原告太容易被诱惑了,它们没有教育性考量,而只会出于报复需求和为了满足主观权利去实施诉讼。幸运的是,在新的《少年法院法》第80条第3款生效以后,以上顾虑并没有制造对立,因为在实践中也没有太强的主张在少年司法中扩大附加之诉权的声音,从而让少年被告人与更多的“原告人”对峙,更多的声音还是认为,应该有意地让大部分犯罪的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担任积极角色。

(八)展望

有上百年历史的德国少年法总体而言还是效果理想的。司法机关一直对于轻微的少年偏差行为放弃采取刑法制裁,也没有换来过去几十年间少年犯罪的攀升。如果少年或甫成年人触犯严重犯罪或者作为累犯而再犯,再实行更为严厉的制裁。按照批评者的观点,或许这个过程需要等待太久,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对于大约工8-20岁年纪的人从犯罪人生回头是岸的,谨慎的战略还是值得的。

但是最近几年针对少年或甫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出现了要求加重刑罚的观点转向。教育理念日益为了建立在罪责基础上的制裁而被牺牲。这是会让教育思想瓦解的危险。笔者的观点是即便是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要毁掉教育理念。教育理念的存在,就给极端制裁设置了一个缓冲弹簧,而极端制裁会毁掉少年偏差者到“正常的”无犯罪生活之归途。从被害人利益角度而言,严重犯罪当然也不能就“大事化小”了,不过对少年犯罪人给予特殊处遇也是合理的。判处5年到10年的少年刑罚重刑以及最新规定的对于甫成年人杀人犯判处工5年的可能性,应该尽可能作为备而少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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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关注媒体,我们会发现:一方面,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除较为常见的宣讲式教育外,各地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如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模拟法庭进校园”、设立“义务法律辅......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关于这个问题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这一情况,本文从古今中外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
谈国内刑法如何与国际刑法相融合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国际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严肃的课题。应该说,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当......
争做文明道德好少年
发布时间:2022-12-07
“孝顺好孩子”、“文明小少年”、“道德小市民”……丰台二小三年级的郭一萌就是这样一个令人称赞的好少年。今年7岁的郭一萌在家孝敬老人,是个听话懂事的好孩子;在社区里积极参加活动,是个守道德、讲文明的好少年。在“学习北京精神,争做京城好少年活动”中,郭一萌在班里带头创作了《新北京、新学校》《北京精神》两首儿歌,受到了老师的表扬,并张贴在教室里。郭一萌用行动实践北京精神,帮助调皮同学进步、维护走廊秩序、.........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9)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2
(八)关于缺席审判 "审判时在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赋予刑事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缺席审判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对"在场权"的限制。有论者指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缺席审判,使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法论文浅谈刑法国际化环境下的我国刑法发展
发布时间:2022-08-07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刑法论文:浅谈刑法国际化环境下的我国刑法发展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国际刑法在保护****的重要性问题上,......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14)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9
[28] 参见周洪波:《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29] 参见张小玲:《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30] 参见柯葛壮、杜文俊:《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政治......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11)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4
另有论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问题。他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性表述,但其到底如何产生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应否对其进行定义,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论非常激烈。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涵义的界定,西方各......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2)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3
但是,究竟哪些权利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应对哪些刑事程序权利进行规范、宪法对刑事程序权利进行保护的必要限度在哪里、宪法实施机制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对于这些问题,却未见有论文或专著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内容论文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13)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6
-------------------------------------------------------------------------------- 参见陈卫东、刘计划:《2009年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2009年第1期。 参见王戬:《规范与当为: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互......
简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14
" 论文摘要:网络在给青少年学习、生活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青少年带来许多不良影响。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是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互联网;德育行为失范;网络道德教育......
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1
近期媒体屡屡曝光了全国各地发生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心。[1]少年犯罪问题由来已久,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国际规则中有关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方向。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
做快乐德育 育阳光少年
发布时间:2023-02-07
在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中提出:“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广州市天河区......
浅谈青少年的道德教育
发布时间:2022-08-01
一、韩国青少年道德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在青少年道德教育目标方面,韩国政府和各级学校普遍把道德的养成看成是人类生活的中心特质,从而道德教育也被视为国家教育的核心内容。韩国中小学校开设了公民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韩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要使青少年学生学习核心的道德规范,树立基本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与社会意识,要使青少年学生具备基本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韩.........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1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思想行为尚未定型,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只有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关注青少年福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中国传统文化在青少年德育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1-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人的价值观、道德观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受到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文化理念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同时也是道德教育的根基,在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过......
德国环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5
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欧洲各国刑法发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已经走过了头,因为学术界倾向于环境应当按照其本来的样子加以保护而毋须顾及人类生活的需要及其质量。这一观念也同样深刻地影响了德国环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围以及在此......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3
审判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
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论文关键词] 少年 司法制度 少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发布时间:2013-12-19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内容提要:考稽近代民法以来人性理论与民法之关系,必须寻求一个价值平台或......
少年强 中国强
发布时间:2022-08-03
《香山溪的丫丫小四》(以下简称《香》)给我的第一印象,立意高远,是部直面现实,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描绘中国梦――少年强,中国强的好作品。或许是本人孤陋寡闻,过去浏览过一些报刊的儿童文学作品,描写重大题材的童话似乎不多,直面现实生活的更少。原因可能是复杂、沉重的现实生活与少年纯真的童心终究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要找准它二者的艺术融合点,是件十分困难的事,甚至费力不讨好。所以大多数儿童文学作家望而却步.........
浅论中德少年儿童学校体育游戏比较
发布时间:2022-10-31
" 论文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对中德两国少年儿童学校体育游戏的分类标准,游戏内容及操作方式进行比较,发现两国儿童少年在体育游戏的内容、方式、效果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是由游戏设置的目标不同所致。德国体育游戏教学目标的设置和方......
谈儒家伦理道德对青少年德育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2-13
我国当前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新旧体制的交汇使意识形态领域也经历着有史以来最大的转型期,既有现代意识与封建残余的交锋,也有吸纳外来文明与弘扬传统美德的矛盾,道德观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直接冲击着青少年的心灵,而学校德育明......
法学类毕业论文:青少年犯罪
发布时间:2016-04-12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法学类毕业论文。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
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量刑均衡的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内容摘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由此产生......
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探索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摘要]本文以陈子华等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以少年司法为实现路径,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途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少年司......
谈青少年网络道德观的培养
发布时间:2023-06-22
" 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在短短20年间从无到有,异常迅猛地扩展到了全球的每个角落。网络的出现,拉近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加快了人们生活的节奏,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被接收和分配的方式,从而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工......
《论语》与青少年
发布时间:2023-02-02
《论语》一书蕴藏了至圣先师――孔子两千五百年来不褪色的智慧,孔子的弟子和再传弟子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记录并辑成此书。里头包含了从古至今等待人们去琢磨的人生道理,如孝道、处事、管理等。对于当今的青少年,《论语》是必读的......
论网络色情文化对青少年性道德的冲击
发布时间:2023-06-18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色情已经成为阻碍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毒瘤”,它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冲击和摧残青少年的心灵,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止色情网络文化的蔓延。 关键词:网络;色情;青少年......
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的刑法变革
发布时间:2023-03-28
1895年,黄遵宪出版了《日本国治》,其中的《刑法志》翻译并注释了日本的《刑法》和《治罪法》,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前最大的外国法。此外,黄遵宪还翻译了许多外国刑法着作,如德国的《刑法》、日本的《现行刑法》《海军刑法》《刑法义解》等。修律大臣沈家本也十分重视外国刑法着作的翻译,其在《修订法律情形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对外国刑法翻译所做的统计表明,当时中国已经翻译了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
形中法学论纲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面对大千世界,人们的眼界实在是太狭小了,人们只能识其片面而难观其全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说明人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盲人”,人们认识事物往往是“盲人摸象”,“盲人摸象”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和必经途径。不过“摸象”的......
浅谈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9
【摘 要】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意义相当深远,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令人担忧,从学校、家庭到社会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加大对其法制教育的综合力度。 【关键词】法制教育;素质教育;违法犯罪 ......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一、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意义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形势十分严峻;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人员居多;犯罪类型增多,趋向暴力......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形中法学论纲(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2
第二,法律是一种语言的艺术,法律语言是一种特定的话语和特殊的文体。理想的法律语言具有明显的形而中的特色,是一种中介语言、中常语言、中行语言。具体表现为:法律语言言简意赅,言约意丰;词能达意,词至理达;深入浅出,意深词浅;......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0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
略论青少年长高
发布时间:2013-12-18
"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的身体高度已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如模特、高级宾馆服务员,运动项目中的篮、排球等)提出了对身体高度的要求后,身高就更成了大家所关注的主要对象。家长对自己的子......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单位受贿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 单位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受贿罪之一。刑法在第387条两款明文规定了本罪,作为受贿犯罪的一种,理应倍受关注,然而刑法学界对本罪鲜有论及。本文回顾了单位受贿罪的立法过程,从分析刑法条文入手,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浅谈创立少年法院的设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探讨,从世界法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我国现有的经验及人才及必要的法律依据、经济基础、社会舆论等方面大胆的提出了创立少年法庭的设想。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
形中法学论纲(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六,法律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生活中的人情世故、风俗习惯、社情民意、乡规民约;法律关切人们的日用常行,是人们的生活范式,是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生活是法律的摹本,有什么样的生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
形中法学论纲(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形下法学深受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影响,“在我们现代世界中,再没有第二种力量可以与科学思想的力量相匹敌,它被看成是我们全部人类活动的顶点和极致,被看成是人类历史的最后篇章和人的哲学的最重要主题。” 科学被顶礼膜拜、被......
形中法学论纲(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18] 海森伯:《物理学和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2页。 [19] 丹皮尔:《科学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21页。 [20]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 [21] 川岛武宜:......
形中法学论纲(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3
第三,形上化是对特殊性的扬弃,是诉诸抽象性、普遍性、共同性,法学的形上化使法律丧失独立性。统观形上法学,不难发现,其中充斥着平等、自由、正义等抽象的概念、普遍的话语、共同的思想,形上法学在重谈复述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
浅析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论纲
发布时间:2022-09-06
一战略意义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从历......
浅谈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 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在刑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刑法改革已势在必行。新的形势给予了刑法国际化新的内涵。本文从刑法国际化的内涵、刑法国际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面向刑法国际化我国刑法发生的一些变化等方面做了简单阐述,......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
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由于其是按照单位犯此罪的模式来设计的,由此导致自然人在犯此罪时存在一系列的刑法法理上的矛盾与不协调。由此,应当对单位与自然人犯此罪分别设立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
发布时间:2023-04-10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 内容提要】鉴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框架过于简单的教训,设计出从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次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框架很有......
刑法论文600字:刑事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刑法论文600字。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形中法学论纲(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6
第五,形中法学是法律(学)的发展趋势。实践证明,代表形上法学的古典自然法学和代表形下法学的纯粹分析法学都有许多缺陷,必然要被超越,无论是新自然法学还是新分析法学都日趋相互借鉴、相互融通。德沃金评价“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
形中法学论纲(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7
第四,形下法学(比如纯粹法学)认为:“只有实在法才能成为科学的一个对象;只有这才是纯粹法理论的对象。它是法的科学,而不是法的形而上学。它提出了现实的法,既不称之为正义而加以辩护,或者名之为不正义而加以谴责。它寻求真实的和......
浅谈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
发布时间:2023-05-23
"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道德失范行为 网络道德教育 道德自律能力 论文摘要: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与网络的特点、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所受的学校和家庭教育以及自身的......
论“黑哨”的刑法定性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内容提要:本文就当今刑法学界对“黑哨”的三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了“黑哨”行为的四个犯罪构成,进而对“黑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受贿罪论文关键词:黑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一、 前言足球作为中国......
新刑诉法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3-02-14
摘 要: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修改,如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和完善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的上述修订......
试论当代青少年的思想教育方法
发布时间:2023-05-28
" [论文摘要]青少年是我国实现科教强国战略的重要力量之一,他们的思想教育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刑事法“八议”(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9
我无意对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做一个武断性的评价(那种先褒扬后批评“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三七开”的折衷性方法不能真正说明问题),但常自痛恨自己“错投娘胎”——较哲学浅薄,较经济学贫穷。 在我看来,刑事法研究的种种弊端源......
当前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思想道德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7
"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足球运动员 思想道德 现状 思考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座谈、观察法扣文献资料法等方法,对我国U-15、U-17年龄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思想道德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为提高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思想道德修养提供一......
刑事法“八议”(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在不宜全盘推倒重来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借鉴其他两大构成理论的成果呢?“生吞活剥”、“硬填瞎塞”只会造成体系上的抵牾。举一显要例子,期待可能性与社会相当性理论问题。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通说性体系地位为责任论,我......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
论增强社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内容提要: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关乎祖国未来、民族兴衰的战略性任务。而衡量此项工作的成效,关键要看基层(社区)的工作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适应社区发展的新形势,动员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力量齐抓......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诸多条文中有“法定刑”、“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的理解和适用是存在一定的分析的。比如法定刑有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量刑......
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法获得了较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国际刑法也进入复兴和快速发展的阶段。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各个领域的影响都十分明显,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从实......
刑事法“八议”(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3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精彩的世界,我们受一种传统的束缚和共识的统制。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应当“归功”于我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种声音统制下,......
青少年
发布时间:2023-02-15
青少年"网瘾"成因及应对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丰富多采的网络世界,为广大青少年益智广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不过面对良莠不齐的网上咨讯,针对年轻一代进行的辨别和自律能力的教育却显得有些滞后。 目前我国整......
论我国行政刑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行政刑法的产生 行政刑法的公认发源地是德国。18世纪德国“警察犯”的概念开始出现,归根结底,出现了与“刑事犯”相对应的“警察犯”这一概念归因于德国日渐增强的警察权力,日益扩大的活动范围。德国的学者们认为,“刑事犯罪”......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修改与适用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应当引起刑事司法人员特别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
国际金融电子化法律问题论纲/黄忠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1
——以银行业为例黄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呈现出新的特点.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与传统的国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也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以一种国际化的思......
论刑法的政策化倾向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拟制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的概念。对于拟制人的范围国际上普遍以民法上法人的外延为界限,而我国目前还是以模糊的单位概念划定其边界。考察晚近若干司法解释及有关法人犯罪的学说发现:刑法对于拟制人犯罪的应对越来越体现......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24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 1984 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不但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因此,认真研......
构建网络德育体系 培养e时代少年
发布时间:2013-12-18
" 我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充分利用网络环境的优势,深入开展德育工作。下面我就将我校的一些初步做法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做以汇报。 (一)创设条件,搭建e时代平台。 在校领导的绝对重视和倾力支持下,网络德育在我校拥有了雄厚......
对青少年移情的道德教育价值初探
发布时间:2022-12-11
" 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移情;道德教育 论文摘要:移情培养可以激发个体的道德需要,促进道德信念的形成。有助于道德情感的产生、发展。从而加深道德内化,引发更多的亲社会行为,成为道德教育的新的切入点。 近年来,移情与......
刑事法“八议”(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数个世纪以后,我们重提“刑事一体化”,是否在逆流而上——“开历史倒车”?重倡刑事一体化的根源何在?在刑事法学界积弊——“贵精不贵博”的情状,刑事一体化旨在打通学科边界。从此角度看,刑事一体化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仅仅是一种......
刑事法“八议”(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如果按照我们沿用已久的法系划分法(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我们的位置在哪?通常意义上,我们会根据意识形态的归属确定为社会主义法系。审视五大法系:伊斯兰法为教会法,与宗教联系紧密......
关于影像暴力对青少年的道德影响
发布时间:2023-05-21
" 论文关键词:影像暴力 道德影响 反思与对策 论文摘要:影像暴力在影像市场大行其道 ,既有其历史的渊源,人性的弱点等原因,又有人为的发掘和强化。就其形态而言,可划分为话语暴力、行为暴力和观念暴力,各有不同影响。应推行......
关于青少年感恩与道德教育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24
在青少年的素质教育中,“道德教育”是一个基点。感恩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的起码品德。当然感恩并不是生而知之、与生俱来的,这就需要教育的引导和环境的影响。只有让学生形成了一种感恩的心态、品质和责任,才能外显为感恩的行动。人生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先存有一颗感激之心感恩教育,每个人不仅应该孝敬父母、尊敬师长,而且对于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也应该报之以发自内心的感激,不会感恩或者不愿意感恩,既是.........
论青少年心理训练
发布时间:2023-07-23
" 摘要:心理疾患是当前危害我国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应当广泛开展心理训练,以解决青少年心理成长、心理缺陷、心理障碍及挖掘心理潜力等问题。要综合选择具有先进性、互补性的训练方式,引导青少年心理素质不断完善和发展。 美......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死刑罪名的立法最为直接地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死刑现状。我国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占了1/2还强,死刑罪名仅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贪污......
浅论虚拟社会化进程中的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2019-05-29
论文关键词:虚拟社会化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道德教育论文摘要: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工具,已成为当代青少年获取知识和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时青少年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启迪智慧等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虚拟社会化作为网络发展的衍生物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化范式,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加强虚拟社会化进程中的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规范其网络道德行为,成为思想政治工作及青少年道.........
移情视角下的青少年道德培养探微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 移情 道德培养 论文摘要:移情是道德教育的基础和源泉,能够使青少年获得道德动机,产生道德行为,并促进青少年的道德发展。将移情引入道德教育领域,是为了充分发挥移情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
脑死亡与我国刑法中的几种犯罪(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首先,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有无过错。具体来说,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是否在技术等方面存在过失。进行脑死亡判定操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国外脑死亡法的规定来看,脑死亡判定操作一般应遵循以下......
浅析青少年犯罪及预防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2
【论文摘要】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所以,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