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期日,最初原是诉讼法学中的两个概念,在 交通 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没有这些提法,但在执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存在着相类似的 法律 范畴,了解这些法律术语的正确内涵,对规范我们的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期日的概念。
(一)、期间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 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 问题 。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 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在期间之中的,不 影响 期间的正常 计算 。如前面所举例子中,若 交通 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期日是2005年3月4日,则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005年3月11日,这其中的3月5日、3月6日两个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影响期间的计算。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相对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相对人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5、对于期间的计算有例外情形。《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