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政府监管是传统西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狭义上,监管被视为公共权威对共同体价值关切的活动施加的持续和集中的控制。然而随着监管研究不断深入,公共权威逐渐被包括政府、私人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在内的各个部门的权威所稀释,如何建立关切价值的规则也充满争议,风险如何控制以及在跨国和超国家趋势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如何界定共同体等问题也难定于一。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将监管广义地界定为根据设定的标准有目的地运用权威来影响不同关系人的活动。国外学者对监管的研究呈现出多学科的特征,尤以政治经济学视角、法和社会学视角的研究最具影响力。
其中,前者产生了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后者则产生了制度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都力图解决政府监管的原因、目的和价值等问题,以及探求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的监管手段。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监管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其中,在经济学视角下,福利经济学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监管即是纠正市场固有缺陷的基本工具。而在政治学视角下,监管具有实现社会价值的功能,并且重视不同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对话的公共平台的建立。对监管机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的私人利益理论(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和企业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影响监管政策,监管政策在各利益集团的竞争与妥协中产生。目前中文世界中对于监管理论的介绍和引入,大部分是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成果。
二、回应性监管理论溯源
全面审视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回应性监管理论,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溯源,并对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学理基础进行分析与探究。。他们整合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把法律秩序看成是多维的,且认为每个维度中都由可以影响法律模式的若干变量组成,根据这些变量,法律形成压制性法、自治性法和回应性法。压制性法的产生在于建立基本政治秩序:法律为统治者意志的反映,而统治者以之塑造社会,法律将国家政权合而为一,且为政治权力服务,赋予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依靠官员的权威和强制力实施。这种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则限制被统治者的利益需求,因而存在明显的合法性缺陷。而自治性法下的法律通过独立于政治体系(即立法、司法、行政相分离)来证明统治者的统治合法性,这种独立性依靠法律的严谨性和自我约束来实现。但是,自治性法的专业性和隔离性又削弱了法律和社会之间的联系,只提供程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从而导致法律无法回应新的社会问题。回应性法试图以开放性来解决自治性法的局限。这种开放性强调对社会有差别地反应,并且以削弱具体规则的权威而强化规则背后价值的权威来提供检验、制定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对于倡导的价值,回应性法主张是公民性维护、发展公民参与和公民意识,并由此建立尊重和包容个体和多样性的道德共同体。
三、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提出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提出做了现实和理论的准备,在此二维动力的推动下,埃尔斯和布雷斯维特提出了回应性监管理论。该理论倡导建立混合型的监管体系,这种体系强调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管治权的合理分配,并且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也应当被纳入政府制定监管政策时的考察。这一理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纵向的聚焦监管策略的金字塔理论,二是横向的关注监管主体间监管权分配的方案。其原因有三:一是惩罚的代价大于说服,监管者在施加惩罚措施时需动用大量资源(搜集信息、应对申诉乃至进入诉讼),而劝服如若奏效则可节约双方大量资源;二是惩罚为主的手段会催生组织性地抵触法规的文化,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博弈会使增加法规和寻求漏洞的活动相互循环强化;三是惩罚优先的监管措施无益于监管者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惩罚过早、过滥会令被监管者对监管者的认同、支持和服从减弱。惩罚为盾是指要以惩罚手段作为威慑的后盾。监管者必须具备惩罚手段,是因为如此能使被监管者知道如不与监管者合作或履行责任将付出代价,这被称作温和的大炮(the benign big gun),正如埃尔斯和布雷斯维特称, 监管者要带着大炮才能对被监管者温柔地说话。
但惩罚措施并不能随意运用,只适用于迫不得已的情况,这是因为,过多地使用惩罚措施将加剧监管关系双方的对立,阻碍合作与协商的实现;监管者具备动用处罚的决心和能力的印象比具备印象后的真正实力更为重要,令被监管者感到监管者强大但却引而不发,能使威慑的效果大大提升;监管者不经常动用惩罚手段,但一经启用就必须使被处罚者遭受实实在在的大于违规收益的损失,使监管目标不折不扣地实现。手段多元则指为使威慑有效,监管者必须具备充分的惩罚手段,且这些惩罚手段必须能与不同的违法行为相对应,以防止量罚过轻或过重。
四、结语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回应性监管理论对弥补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监管研究的弊端有重要作用。该理论以治理术理论、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回应性法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纵向的聚焦监管策略的金字塔理论和横向的关注监管主体间监管权分配的方案,强调同等回应、劝服优先、惩罚为盾、手段多元,并发展出智慧监管、具有中心结点的网络型治理、后设监管、优基监管等衍生理论,意在构建监管活动的新模式。
具有该理论特点的监管实践在西方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启示我国强调政府之外的组织在监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增进政府监管与政府之外组织监管间包容性理解,综合运用政府和政府之外主体的监管手段,以及重新界定监管活动中政府的作用。然而,该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公共管理生态下的运用,也面临着治理格局不完善、法律系统反身及法治基础薄弱、监管能力不足和效率受限等问题,因此既要充分借鉴其经验,又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而是要结合我国政府监管的具体环境,渐进式地选择性推进。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当依据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这被视为新形势下中国监管型国家建设的新纲领,其中的一些思想与西方回应性监管理论有着类似性。
在监管实践中,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现有监管格局、逐步扩充当前的监管力量并提升监管力量的能力、加强被监管者的动机监控和实行跃进型的渐进监管措施,来改善回应性监管适用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达成监管目标,优化我国监管型政府建设的质量,最终实现监管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