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保护;法治化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通常遵循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管理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不合法之处,且执行中体现出了随意性与控制性。上述问题要求高校必须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原则和制度层面打造学生管理的新模式。
近年来.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学生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强调依法治国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如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已经成为摆在高校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忽视大学生权益的现状剖析
高校管理,是指以高校这个特定组织为管理者,运用科学的原理与方法,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校中的人、财、物、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活动。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必然要求,而当前高校管理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尚存在许多违反法治化要求的情况。
(一)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
我国学校多年来形成的主要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的管理规则,使得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的。随着教育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高校与学生之间逐渐转变为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学生具体应享受哪些权利,这些权利通过什么途径得以实现,作为学生必须遵守的学生管理制度,是应该明确的。
(二)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学生管理涉及学生的方方面面,而学生管理制度既是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依据,也是学生合法取得其权利的保障。高校应具体制定哪些学生管理制度,应该建立一个怎么样的体系,目前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关教学学籍、奖励处分、学习生活秩序、助学方面的规定以及上级的政策法规各校基本上都有,但是一些关于学生的很重要也很必要的制度,比如学生申诉制度、团组织活动、学生团体、就业、安全管理等,在相当一部分高校的规定中没有体现。
(三)管理制度存在不合法内容
(四)管理制度执行中的控制性与随意性
目前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以校长为首的各职能部门运用规章制度条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手段和方式,对广大学生的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限制、约束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学校管理者与学生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学生是规章制度的遵守者,必须按照制度条文的规定去行动,而学校管理者是学生遵守情况的评价者,当有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时便对其予以谴责和处罚,诸如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等等。当学生对处罚表示不满,向学校申辩时,学校通常都以“这是制度规定的”作为理由给予断然否定。高校的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关于纪律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上网等都有很多纪律要求但仍有一很模糊、难操作的规定,比如某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暂办法中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明知他人柯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陶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这些纪律方面的规定,是否能真正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制度规定的模糊性、难操作性必然带来执行上的随意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重构
由于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高校仍旧固守着旧有的管理理念,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权利:卷识高涨的现状熟视无睹。因此,我们的高校管理制度改革并非仅存具体的制度上加以完善,而是首先应陔从理念加以改造。"
(一)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们开展各项事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具体任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他。对学生主体性的认可,是高校管理的切入点和根本点当代社会足“知识经济”的时代,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学生具备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合作的精神,这种人才规格的变化要求高校将学生作为一个具备独立人格的主体来看待,给予学生充足的发展权利与宅问,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够结合个人的特点成长为一个适应社会需要的人。
第二,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这是由高校管理的自身价值所决定的。高校管理的社会功能和价值都是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前提和依据的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必须充分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避免扼杀学生自主能力的发展。
(二)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实现现代法治的观念基础,也是评价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本准则.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它是对人们行为判断和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和尺度。在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法律至上原则的主要内涵包括,第一,法律应当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了=法律;第二,法律必须凌驾于一切社会势力之上,任何人都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以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法律应凌驾于其它社会规范之上,任何社会规范的制定或实施都必须服从于法律的要求.在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中,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除法律规范外,如道德规范、传统习惯、宗教规范等都在不同稃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依法治校的价值取向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加快教育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督机制,逐步走上依法治校的轨道。”它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峪督都要合乎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要求任何人、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学生管理的有关法律之上,要求学生管理的有关政策、道德规范都服从于法律。
(三)权利本位
学生权利本位是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高校学生管理。高校管理的轴心保障是学生实现法定权利,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学生管理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和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证听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学校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清晰;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取消了与日前斟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三、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合理化建议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基本原则重塑
(二)明确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主体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系)不得另行制定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制度。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要求“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有专门机卡句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全国很多高校成立了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笔者认为,高校直该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根据校内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内部管理制定的管理。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学生处分涉及学生权益问题,需要严格按照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从司法实践来看,阳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实际上已经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从保障学生权利和维护学生尊严的角度来看,正当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指出:“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合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正当程序包括以下内涵:
(二)设立高校管理规章的法律审查制度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高校指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审查,包括批准和备案制度。可以参考《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由教育部作出规定。各高校制定的基本规章须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其他非慕本规章,应向上级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该高校提出修改建议。
(三)完善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上规定不是非常具体。笔者认为,学生申诉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应设在纪检监察、信访、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不宜设在如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学生处分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学生申诉得以实现。
我们必须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教训,最终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校园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