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校园暴力;内涵与边界;相关概念
[论文摘要]:校园暴力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加强其研究无疑意义重大。通过分析论证。揭示了校园暴力的内涵及其边界,阐述了校园暴力的内在起因和相关概念,提出了校园暴力的预防与整治的构想。
校园暴力早已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突出的表现。当前,我国校园暴力发生频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预防和阻止校园暴力的产生,对于学生权利的维护和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
一、校园暴力的内涵及其范围界定
校园暴力,以社会实践为背景可以作如下分类:第一,从地点分析,可分为校园内暴力和与校园有关联的暴力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例如发生在校园内的抢劫、持刀杀人、强奸;后者是指侵害行为发生在学校,结果却在校外,例如,老师轻打学生头打出了麻烦无数。我们为什么将与校园有关联的暴力行为归人校园暴力的范畴?这是因为: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亦有过错。第二,从暴力行为侵害的法律关系客体看,既有纯粹侵害人身权的,亦有侵犯与财产权相关的人身权的。但是大多数情形前者较多。第三,从主体看,一是教职工对学生的暴力事件;二是学生对教师的暴力行为;三是学生之间(包括中小学生、中专生、大专生和本科生)的暴力,可分为两种情况:学生单个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和多数人之间的行为(包括一方为数人,另一方为一人或双方都是两人以上)。四是校外人员对教职工、学生的暴力行为;第四,从行为的起因看,一是报复性暴力行为;二是取乐性行为,如用脸盆装水放在教室门上,一推门,脸盆砸下伤人;三是迁怒性行为,如因受教师批评或同学的指责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四是模仿性行为,如模仿电视、电影、电脑以及其他媒体中的杀人、打人、强奸的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者暴力行为在校园、损害结果在校外,教师对学生、学生对教师、学生之间或校外人员对教职工实施的侵犯其身体或导致其精神失常具有损害后果的行为。从该概念我们可以抽象出其特征:第一,校园暴力行为是具有强制力量的行为;第二,其主体是校内人员之间、校外人员对教职工实施的导致人体或精神伤害的行为,暴力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少数情形是教师;第三,暴力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二、校园暴力行为的起因
要对所有暴力行为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归纳是困难的。但是对暴力行为大致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是可能的。根据暴力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3.校外人员入校施行的基力行为校外人员在校园实施的暴力行为,从成因分析,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寻衅滋事。例如,“英语老师在家中遭殴打”,“班主任伸张正义被打成‘脑震荡”’,“大白天学校的铁树被挖走’,。第二,女生遭强奸。女生遭外来人员强奸已成为目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学生是弱势群体,女生又是学生中的弱势者,其不但受到教职工的性骚扰和狠裹,而且受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严重侵害。第三,进校园抢劫钱财。例如,“校园内抢劫钱财两学生勇擒歹徒”。
三、校园暴力与相关概念之甄别
与校园暴力有关的概念有家庭暴力、学生伤害事故、惩戒、教师体罚。
1.校园幕力与家庭基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禁闭、捆绑等强制性的力量或武力为手段,侵犯其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并造成其身体、精神损害后果的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教师对学生、学生对教师、学生对学生、校外人员对教职工实施的侵犯其身体或导致其精神失常的行为。其联系表现在:一是其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二是引致了损害后果,三是以强制性力量为手段。其区别:一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被害人是近亲属,校园暴力的实施者主要是教师、学生和校外人员,受害者主要是学生,少数情况是教师。二是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隐蔽性特点,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愿或故意不让别人知悉其受害事实,而校园暴力不具有该特点。
2.校园基力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指的是在学校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校内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件。两者的区别:一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而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是学生、教师、职工。二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者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校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主要是故意。三是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内容。校园暴力造成的损害,不但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权的侵害。四是轻微的学生伤害事故不能称之为暴力行为,只有严重的且有意为之的行为才可能称之为暴力行为。两者的联系:一是两者都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体,也可能是精神。二是两者行为主要发生在校园。三是两者有交叉与重叠,严重的且有过错的伤害行为才可称之为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与教师体罚教师体罚除了指损害受教育者人格尊严和肌体健康外,还包括各种行体罚之实的变相体罚,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罚抄作业等等。两者的差异:一是体罚行为比校园暴力行为更宽泛,它不仅包括校园暴力的一些方式,例如殴打、捆绑、打耳光、教鞭抽,而且也包括校园暴力没有的一些形式,例如罚做俯卧撑、罚坐、罚擦地板、罚扫地、罚做作业等。二是体罚是教师对学生实施的违法行为,校园暴力是教师对学生、学生对教师、学生对学生、校外人员对校内人员实行的行为。前者的主体范围比后者更窄。三是体罚的动机主要是教师渴望学生成才和遵守校纪,为学校、为教师争光,做一个好学生。校园暴力的目的主要是施暴者恶意而为之,具有侵害对方人身的故意。两者的联系:一是体罚超出了必要限度就会伤害学生身体,这种情形的体罚就属于校园暴力的范畴。换言之,以暴力方式如殴打、捆绑、击头的体罚就是暴力行为,这时两者是重叠同一的。二是体罚与暴力都具有强制的因素。
四、校园暴力的预防与整治
校园暴力由于其主体的特点因而重点在于对其的预防,将校园暴力阻却在其产生形成之初,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有利减少和降低处理校园暴力的成本。但是当校园暴力造成危害时,应坚决予以打击,决不能手软。
1.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制定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会议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学习法律的时间;第二,对教师、学生定期进行普法考试,每学年进行一次,目的在于不断学习,并不断巩固所学知识;第三,新生进校要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第四,在师范生中要增设教育法的课程,学习、掌握我国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依法治教,用教育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第五,在提高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要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观念,形成一个人人遵纪守法之局面,提高其依法维护权利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教育立法的状态是:一是一些重要法规尚告胭如,如学生伤害事故法、教育合同法等等;二是教育法规极不完善,目前急需建立起校园暴力的防治机构和学校调解、申诉、仲裁制度。
3.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对校园暴力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司法部门对施暴者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报刊、电台等舆论工具要紧密配合司法机关的严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抨击,还可举行讨论,使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观念探人人心;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暴力行为检查,对查出的一般问题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加以解决,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致伤、致残、致死学生触犯刑律的,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惩处。
4.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园周边环境要依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工商、文化、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共青团等组织大力协作,齐抓共管;要重拳打击抢劫、伤害、敲诈勒索等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要重点打击“十三太郎”、“么儿帮”、抢劫、敲诈学生的“拔毛团伙”和校园周边的拦路殴打学生、索要钱物的小痞子;应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夜间及学生上下课时段,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密度,防止各类案件发生;要加大清理整顿“三室二厅”和网吧的力度,尤其要取缔“黑网吧”,让教师学生有一个安全、文明、有秩的校园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