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
论文摘要: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等。高校管理权的滥用和扩张,教师话语霸权的滋生和蔓延,学生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和失灵是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营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在“以人为本”口号响彻中华大地和“人权入宪”的今天,大学生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学界大多聚焦大学生法定权利的语境下,本文试图从教育学视野探讨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面临的障碍及实现的途径。
一、大学生权利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一名自然人和受教育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大学生尤其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发展权
马克思说,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这些“天赋和才能”使得“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因此,发展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从多方面实现这一权利:
(1)休息权。学生发展是身心和谐发展的统一,就身体而言,除充足的营养和科学的锻炼外,最基本的就是让学生有足够的休息,休息时间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学生生理紊乱,甚至引发各种心理病症,因此,充分的休息不但能保证学习效率,更是关乎学生发展的基本权利。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学习负担不断加重的今天,大学除了教授学生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必须教学生学会放松、学会调节、学会休息。
(2)娱乐权。学生是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将人的需要归纳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众多的需要中,娱乐即是学生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从科学的发展来说,“数学产生于闲暇”(亚里士多德),适当的闲暇娱乐中往往能够进发出思想的火花,促进科学的进步。从学生发展而言,健康的娱乐活动能够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净化心灵。
(3)选择权。人若力求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在对现实发展多种可能性的把握中作出最适合自己本性的选择和决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选择权是对学生个性和差异性的尊重,是实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前提。大学是以多样的课程选择机会、丰富的隐性文化、充分的个性尊重、自由的学习条件以及有效指导下的研究训练来实现人的更多程度发展的。大学生的选择权包括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学习方式选择权和学习进度选择权等。
2.自由权
“大学这一综合体的中心思想是自由”。这是因为,大学的主要使命之一是创造知识,而自由是创造的前提,是发现和获得真理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仅是对必然的认识,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也就是说,自由判断、自由思考增加了我们认识必然的机会和发现真理的可能性。大学教育中学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犯错的权利。思想自由也即意味着学生在学术问题上有想对的权利,也有想错的权利。事实上,无论是想对还是想错,对真理或知识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迫使一人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因此,课堂就是学生犯错的地方,学生在学习上有犯错的权利。
(2)质疑的权利。没有质疑不可能有真正的确信,或者,没有质疑的确信是信而不确的;质疑得越多、越深,越可能有高层次的确信,更有价值的确信。因为学问是在“学问”中获得的。“学问”即学着询问,学着质疑,学着反问,更基本的前提是学着发现问题。因此,优秀的教师不但允许学生自由质疑,而且应引导、鼓励学生学习质疑,学会质疑,大胆质疑。问的问题越多、问题的类型越多,越能使人的知识进一步增长,从而使人更有学问。
(3)表现的权利。人有表现的天性与渴望,人都希望在他人中间占一席位置,不愿意成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人;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别人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不存在。学生作为正常人同样如此。当自己受到忽视或冷漠时,当自己有精彩的想法或观念时,当自己的情绪受到文本或周围环境的感染时,就会不自觉地通过言行或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的权利是实现学生自由发展的前提。
3.民主权
本文所指的民主权是指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了解学校相关情况、监督学校Et常运行,表达意见主张的权利。民主权是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1)评教权。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普遍实施,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学生作为消费者,不仅要对教育进行货币支出,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问、智力和体力去消费这项服务,并为此付出大量的机会成本。因此,学生有权对教育质量提出意见。“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学生要求在确定课程和教师的任命、晋升、解雇方面拥有一定程序的发言权。这一要求不是没有道理的”。显而易见,评教不仅仅应被视为改进教学、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更应被视为学生的一种权利。
(2)知情权。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同样有权了解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真实信息,因此高校基本信息必须向学生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公开,包括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等。二是校情公开,包括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人数及构成情况、专业设置与调整、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三是招生公开,包括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等。知情权是学生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维护其他正当权益的必要条件。
(3)监督权。大学生是大学的主体,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大学的教学管理及其他管理决策与学生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学生有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布鲁贝克认为:“给学生以学院或大学的成员地位,很明显地高于把他当作一般的市场中的商店顾客地位。学生必须被‘吸收’进学院或研究生院。”大学生的监督权简单地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二是监督学校日常机制的运行,如对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是否合乎要求进行监督。"
二、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障碍
1.高校管理权的扩张和滥用
我国《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我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甚至包括学校的内设机构都有权力制定规章制度,在学生管理、处分上具有很大的权力。这就导致高校的内部规章往往以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为目的普遍存在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规章制度往往以惩罚为主要目的,将学生视为防范、监控的对象,学生规则中充斥着种种强制性的禁令。规定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条款少之又少,而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条款几乎没有,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笔者对重庆市11所高校的一项调查显示,9所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最多的是:学生“要、应该、必须、不得、不准、严禁、不允许、禁止、服从、严格遵守”等义务性词汇。
2.教师话语霸权的滋生和蔓延
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基本特征是专业权力占主导地位。专业权力需要更高程度的专业知识,而不是由科层制的上司来决定。“专业权力像纯粹官僚权力一样,被认为是产生于普遍的和非个人的标准。但这种标准不是来自正式组织而是来自专业。它被认为是以‘技术能力’,而不是以正式地位导致的官方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在学术组织内部,谁掌握了高深知识,谁取得了学科体系、专业组织的控制权,谁就拥有更大的权力。“广义地说,在大学内部,流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知识即权力’。意思就是,在任何领域决定权应该为有知识的人共享,知识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发言权,没有知识的人无发言权”。教师拥有高深知识即拥有了话语权。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教师一旦拥有了话语权,又极易异化成话语霸权,成为侵犯学生思想自由权的根源。
3.学生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和失灵
任何大学都需要某种组织机制,以沟通学生和学校管理层之间的联系,传递学生的意见和诉求。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全国学生联合会”、法国的“新大学联合会”等都在为争取学生福利和参与管理方面作出过努力。20世纪60年代,由法国兴起的“五月风暴”直接促成了“组群大学”的建立。“组群大学”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大学的自治行政,不能由教授独揽,应由教师群体、行政群体以及学生群体共同讨论决定。我国一些高校虽然也推行“学生评教制”,设有“学生校长助理”、“校长信箱”及学生的自治性组织——学生会,但其自治权和参与权与国外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如学生会更多的是接受学校领导,布置学校交代的任务,向同学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只限于提出意见。对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学生最多也只有“建议”的权利,而没有“决策”的权利。因此,校方赋予学生会的权力,远不足以维护学生权利。
三、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途径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管理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扩大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将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学生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在教学过程中则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学生只能是无条件地服从教师的教导,课堂上没有权利可言。这已越来越不符合现代教育理念和依法治校的需要。因此,高校教育管理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即: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进行教育管理活动。
1.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
哈佛大学文理学院前院长亨利·罗索夫斯基认为,一所学校的质量与它主管人的不受限制的权力成负相关(成反比)关系。虽然教育和学校管理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使学校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权力的享有以不得侵犯人权为前提。为此,法律就必须对学校管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
高校管理权主要通过高校的内部规章来行使,高校内部规章是高校管理权的具体体现。而在法治的框架中,高校内部规章制定和实施必须体现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首先是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和公开的原则。民主意味着高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时应采取合适的渠道让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学生意见,采纳学生正当的建议和诉求。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民主是合意的前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参与并不一定能够导致合意,也可能存在多数人意见实际上无视甚至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情形。因此,民主参与基础上形成的自治规则,并非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为使体现内部规章的公正和正义,学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必须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也即是实体合法。
2.营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现代教育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实施有效教育行为的先决条件。构建民主平等师生关系的基本前提是教师应时刻警惕自己话语权力不要过于强旺,时刻提醒自己不要炫耀话语霸权。具体到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暗示学生应走的道路,而取消了他们继续思考及发问的机会;教师不应固守教条,而是将问题敞开,因为有分量的决定不是在思考范围内可以先做出来的”。“教师应在自由的讨论中回答问题,允许学生持不同观点”。因为,“只有通过学生思考的真实性,才能证实教师思考的真实性。教师不能替学生思考,也不能把自己的思考强加给学生。真正的思考,即是对现实的思考,不是发生在孤立的象牙塔之中,而只能交流才能产生”。
3.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通过的《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展望行动世界宣言》明确指出:“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上,高等教育显然需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新的视角和新的模式。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应将学生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参与者和负责的受益者(stakeholder)。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因此,我们要构建学生有效参与教学管理的各类组织和机制,确保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组织架构中的独立地位及其自治权力,确保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等学生权利救助机构在学校职能机构中的独立性及学生代表的应有比例,真正体现其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