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学校基于法律上的教育契约关系,应当在管理过程中建立以学生为本的学生权利主体思维。然而目前这种权利主体思雏是相当匮乏的,这是导致学生对学校文化的抵触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需要有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基本保障。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主体思维;教育契约
一、学生权利主体思维的定义及法理依据
权利思维不同于以义务为核心的思维与泛政治的思维,它作为法治条件下的思维,强调人权是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人权利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源泉;权利优先于义务和责任}个体权利优先、基本权利优先是处理权利冲突,进行权利选择的基本原则。“学校的学生权利主体思维是校方(包括教师)以学生权利为出发点进行教学管理、尊重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思维。
当前,学校树立学生权利主体思维是有法理依据的。一般而言,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先后有两种: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理论
1.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这种理论主要针对公立学校而言。所谓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
2.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论教育契约关系论是作为对特别权力关系论的批判而产生的。这种理论认为在现代“依法治教”的原则下,学校与学生及其父母之间构成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一种私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对学生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尊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没落,教育法学上日益注重教育契约理论,这就必然要求学校尊重学生为权利主体而不是把学生当作权力行使的对象。
二、学校管理中学生权利主体思维的匮乏
尽管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沉沦,学校管理中对学生权利的顾及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伦理政治影响下形成的以义务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长期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我国学校在学生主体思维上还是比较匮乏,学校对于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实质认同在“火候”上不足,一些学校甚至存在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损害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受教育权。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和尊严,使人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提高,成为全面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受教育权是各国人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也明文规定学生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学校、教师无视学生的这项权利,随意剥夺学生听课权利,甚至以各种名目强迫某些学生退学。
2.名誉权。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辱骂学生、当众贬损学生等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在当前也屡见不鲜
3.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目前某些学校、教师随意窥探学生私生活,擅自公开学生的隐私,对学生进行搜身,极大地扰乱了学生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
4.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自由活动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学生的身体自由权同样受法律保障。然而,事实上一些教师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常活动等等。
5.内心自由权。内心自由权是以意识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学校对学生内心自由权的侵犯表现为强制“兜售”一些思想观念,造成学生被动接受或无所适从,一些教师处于维护集体荣誉、完善个人形象等“良好”动机强迫学生按照他的思维去想、去做。
6.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和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的总称。殴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责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运动、罚冻、罚值日、罚做超量作业等,学校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现象层出不穷。
7.财产权。财产权是法律主体就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学校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决不在少数;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要礼物等
三、权利主体思维匮乏的负面效应
学校被认为是促进社会流动、有助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学生越来越注重作为个体的合法权利,但另一方面学校常常无视学生的这种变化,忽略法律精神的理解,以非权利主体的思维对待学生如此一来,必然在两者之间产生激烈的碰撞;学生违返校规、侮辱师长、挑战教师权威、甚至使用暴力。人们惊奇的发现“问题学生”一下子多了起来,而事实上反学校文化的群体比人们想象的要多的多。
1.偏激型;这类学生对于学校教育的态度相当反感,处处表现出倔强、不满、不服从权威的态度和行为,令学校老师及行政人员相当地难处理。他们常以偏激的方式反抗学校对自己权益的侵害,企图打破学校的秩序与规范,甚至可能走向犯罪、暴力的越轨。"
2.消极型:这些学生虽然不认同教师某些说教和学校一些规定。但并不直接与教师对立和正面冲突。对于这些学生,若要采取激烈的反抗,毕竟要付出一些代价。因此,他们自认为自己只是学生而已,所握有的资源很有限,而老师、学校握有很大的权力与资源,因此若要反抗,对他们而言反而不利,因此他们常常以消极的方式来表示对学校的不满。
3.逃避型:这一类型学生的反抗学校的方式较缓和,他们不愿采取与学校正面的对抗方式。然而,他们既无兴趣于遵守学校规范。他们认为学校生活空虚、无聊、令人生厌,到学校实为一种时间、自寻烦恼的行为。他们甚至不到学校来,因为他们看不出到学校来受管束有何意义。
4.玩乐型:这类学生常常借着笑闹、恶作剧、出入娱乐场所、饭店等方式,来对抗无聊、枯燥空洞、压抑的学校生活,制造笑料、寻找刺激、乐趣,甚至寻求暴力、打架滋事,成为他们的生活重心。这类学生的主要特征即追求快乐,对学校强调的责任感往往一笑而过。
四、培养权利主体思维的基本保障
由于权利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真正深入人心,在学校管理中培养学生权利主体思维自然不是易事,而要完成这个系统工程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基本保障;
第一,完备教育法律体系。这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良性发展的首要举措。尽管学校管理中忽视学生权利大部分是有法不依,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已经很完善,事实上目前大量教育法律可执行性不强,有些内容规定滞后,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仔细审核,按法定程序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历史阶段,努力保持教育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衔接性和统一性同时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为使全国性的教育法律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地方人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不抵触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补充必要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以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切实可行的整体,形成一张能够覆盖所有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
第二,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中的执法意识。这是使学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环节。学校应定期进行教育法制培训,加大法理精神的普及,促使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学生权利主体思维并落实到教学管理之中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对本校教学管理的监察并扩大与学生在维权方面的交流。
第三,要继续推进对学校实施教育法律的监督工作。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它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派、聘请教育专家和有权威的教育界人士担任督学来实施的,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活动。在相应立法完备的前提下,依法健全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坚持依法督政与依法督学相结合教育司法建设也要进一步加强,保证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重视与教育相关的行政诉讼工作。在处理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权益纠纷等问题上逐渐建立畅通有效的调节机制和司法途径,使司法救济和监督成为保护受教育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但如果人们仍然是按照义务的、权力的非法律的思维或其他的思维来看待和理解法律制度,解决法律问题,法治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人们权利的真正实现也将遥遥无期。十余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的根本弊病就在于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而忽视了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思维的宜传和普及。学校作为孕育中国未来的摇篮,理应树立法治观念,而这一切要从尊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