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义务 福利
论文摘要:试图通过对新时期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问题的探讨,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理念的变革问题进行思考,以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大学生应享有哪些权利的研究,来达到维护受教育者应得权益的目的,促进高等教育的民主化、法制化。
2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全社会教育观念的转变,也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为:①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②网络技术已广泛运用于高等教育之中;③教育消费市场逐渐形成,教育消费已成为热点,等等。这些都要求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考虑高等学校的教育与管理活动过程中如何体现对学生的职责和义务;重新界定大学生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大学生既然出资购买教育机会,那末,他可否有权选择他所感兴趣的专业.可否有权选择他所喜欢的教师,可否参与学校对自身的管理,可否参与对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其上述权利,等等。总之,对高等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一些不适应现代要求的因素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l我国高校学生还缺少必需的权利
1.1历史缘由:传统教育思想对学生权利的漠视
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都十分突出地强调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有着几乎无所不管、甚至体罚的权利,师之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只能服从教师的传授、灌输.而设有思考、质疑的余地。由此,中国的高等教育历来也都十分强调教育过程中教师的决定性作用。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也就是教育者如何教、如何管理学生的过程,忽略了大学生自主自由、独立学习的权利。历史证明,传统教育思想对学生权利的漠视,误导出了对“教”的过分强调和对“学”的忽视。这种学生几乎毫无权利的教育理念.加之长达l300多年的科举制度的误导,只能造就出“读死书”、“死读书”,缺乏自主意识、缺乏管理意识和创新能力,直至“读书死”的、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全盘苏化”了:①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统一,即招生计划统一,人学标准统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统一,即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的统一;②实行学年制度,分配由国家统一安排,学生无条件服从分配;③过分强调文理分家.专业设置过多过窄,等等。受这种“苏化教育模式”的影响,高等学校较多地缺乏自主权,而只是教育的具体执行部门;学生立足于应试而学习了事实证明,这种从“教”与“学”两方面漠视学生权利的教育,不能算是成功的教育。
1.3改革不到位:高等教育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
一定国家的学生权利,都应该与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等因素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在几个发达国家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以美国学生为倒,与其经济与政治发展水平相对应,主要的学生权利包括了:①自由表达权;②有关停学、开除和转学方面的权利;③避免体罚的权利;④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投收的权利;⑤衣着与修饰的权利;⑥怀孕、做父母、结婚方面的权利;⑦残疾学生的权利;⑧参加课外括动的权利①。这些权利相对具体而完善,更多地体现了对首先作为人的学生权利的尊重,以及美国社会及其发展对学生培养的基本需要。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纲领性的规定多,义务多,权利少,具体的量化少,概念模糊、可操作性较差,明显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2 高校学生需要什么权利
2.1学习权
狭义的学习权.即学习知识的权利。高等教育中的学习权,指的是广义的学习权,应包括学习认知、学习做人、学习生存的权利。学生的学习权,不仅体现为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体现为选择教育、发展自己的权利。
(1)学会学习。高等教育具有专业性与职业性,其目的是实现科学的人道主义,包括科学思想与科学语言、客观性的法则、相对性与辨证思想、科学精神的培训等,以及培养创造性,培养冒险意识、寻求新的价值意识、创造性的行动等。如果智力是个人学习的硬件,非智力因素(包括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气质和性格等)是个体学习的电源(即学习的动力),学习的策略和方法是个人学习的软件(即如何学),那么,要达到好的学习效果硬件固然不可少,软件、电源的动力更加不可忽视。因此,大学生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最需要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艺术和习惯:专心致志的习惯;表达意见的艺术;在一瞬间注意到一项新的学术动向的艺术;迅速了解他人思想的艺术;重视细微差别的习惯;准时完成工作的习惯;以及要学会判断、学会鉴别,增强精神上的勇敢无畏并保持头脑清醒的习惯。
学会学习,就是使学生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中国高等学校的毛入学率只有7.7%.这就是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距离。然而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我国高等学校的生源质量较高,学生的智力因素,即学习的硬件是可以保障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使大学生获得学习的软件和学习的电源,教师有义务通过课程的学习,引导学生学会学习的方法和策略,有义务在教学时向学生提供学科的基本结构,让他们掌握新的学习和研究手段,有义务在课程和社会活动及实践中,诱发其动机,激发其学习兴趣,锻炼其情感意志,形成学生良好的气质和性格等。应该特别指出,兴趣是学习的内部需要,对学生学习产生相对持久的动力。学生的需求,来自于自身的兴趣。兴趣是学习的最好动力,因而是学习的最好老师。这种注重满足学生学习兴趣的高等教育理念,更能体现教育的人本主义,进而实现教育民主,这是实现大学生学习权利的基本方面。
(2)学会做人。从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角度看,人类有一个更宽泛的课题:“使人更像人”。人本是人,人类之所以提出“如何做人”的问题,即在于如何获得自己的新生,这几乎成了当代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属。教育的、学校的、教师的神圣使命,就在于使学生自己成为自己灵魂的工程师,而不主要在于使教师成为学生的灵魂工程师,教师也成不了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工程师。这一使命可以使教育变得无比丰富。只有从多侧面、多视角去考察人,才能更深切地领会教育的千姿百态。贫乏的教育常常从哲学的贫乏那里寻找安慰。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教育过程中人本主义的缺失,也是教育学意义上的一个必须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学会做人,就是要使学生有机会独立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习得健全人格,形成创造素质或能力。法国学者伯纳德·库尔库耳曾经批评了有违人本原则的教育思想与方法:“一个模范的学生,一个用来供人模仿的人,这个概念在传统教育学中占统治地位。这类教育学的动力不是发展人格,使人不断关心他的自由、他的自我责任,而只是获得大量知识。”②这种批评仍然不失为对当代教育的一个警示。正如海内外一些学者认为的,“教育的最后目的,在于培养创造性,培养冒险的意识、寻求新的价值的意识、创造性的行动等;培养承担社会义务的态度,包括对政治、经济、民主、社会实践、国际交流等的态度;培养完人,把一个人在体力、智力、情绪、伦理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完善的人。”③可见,学会做人,是实现大学生学习权利的基本目标。"
(3)学会生存。学会生存是学会学习、学会做人的目的。高等学校及其教育有着工具性的作用,它有义务培养学生的生存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这种能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几门功课或几方面专业知识的相加,而要通过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形成科学精神和一定的科学知识、创新能力。具有这种能力的大学生,才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武汉大学在全国范围内就“社会究竟需要什么人才”的问题的抽样调查研究表明:“敬业精神是用人单位最为看重的素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适用性强、知识自我更新能力强是用人单位普遍比较看重的素质。”④这实际上也表明了当代社会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学会生存的重要内容或方面。
进一步而言,学会生存的重要内涵从更直接的意义上讲即在于,大学生要通过学习,掌握就业所需要的必备知识。从本质上说,就业的实现程度,实际上也是学习的实现程度。可以认为,学习的权利摄后总是或多或少地兑现于就业权利之上的。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人WTO的需要,大学生学会生存,就要使自己具有良好的素质(专业素质、人文素质、实践能力),从而使自己具有一定的就业机会。这种建立在个人综舍素质基础上的就业机会的多少,与大学生自主的学习程度和学习能力无不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可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大学生的学习自由度越大,越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其生存能力和相应的社会适应能力越强,就业机会越多。
2.2教育中的平等与公正
平等与公正应在教育内部解决。教育学中师生地位与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教育法中的师生关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之上的相互尊重。法律应保证学生的人身、人格、财产等不受不合理的侵犯。不同的社会观、教育观、学生观,对待学生地位与权利有不同的认识。随着民主、正义、平等观念的提高,学生权利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史宁中针对施教者对教育者管教过严、平等交流过少的情况提出尊重教育,使施教者与受教育者建立一种融治、和谐、平等的关系,为大学生创造能力的发挥提供自由的空间和良好的氛围。教育平等是尊重教育对象的人格人性,主要指创造和谐的教育环境,消除师生对立,尊重学生的个性、独立性、选择性和创造性,使培养的人才有志向、有个性、有特色、有质量。教育平等,既是对教育者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受教育者提出的要求。同时,教育平等,不是让教师丢下教育的责任对学生放任自流和迁就,而是以引导、关心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自尊心,让受教育者产生一种高度的学习自觉性和道德修养自律性,促进大学生者主动、全面发展。
教育中的公平问题。与平等问题同时存在的则是教育中的公正问题,即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父母的经济、政治地位、宗教状况及学生本身身体、智力状况而区别对待。学生有获得平等与公正对待的权利,对于任何歧视和偏见,有权利提出申诉。
2.3不容忽视女生与残疾学生的权利
女生与残疾学生的权利问题,也可以看成是教育中的公正、公平问题。之所以强调女生与残疾学生,是因为他们是大学生中一个不小的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一个需要赋予特别的权利群体。如女生,在受教育中的平等对待、尤其是毕业分配、未来地位的公平权等等。残疾学生由于生理的残疾,人学时的受教育权、受教育中的平等对待、提供相应帮助的权利及毕业分配的公平权等等。这些问题普遍存在,教育立法、教育行政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保证女生与残疾学生的权利。
2.4学生的一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人身、财产、隐私、平等保护、参与活动、利用设施、获得学位、获得资助和帮助、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学生的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申诉的权利等等。
3 体现高校学生权利必须处理的几对关系
3.1学生权利与学生的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并存。学生的基本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教育活动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是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和要求。学生在校内外都受有关义务的约束,同时也受公民基本义务的约束。学生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不仅为自己享有学生权利及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保证,也为其他学生享有权利提供了条件。保证了学生之间的关系稳定,也就基本保证了学校的环境的稳定,从丽为学校提供和进行教育作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受到惩罚,其目的是保护学校的环境。
学生履行义务,服从学校管理。然而高等学校中仍然存在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问题(如处理考试作弊、怀孕等问题采取的停学、开除等管理方法).甚至达到了学生不能承受的地步,以至于出现了逃避、对抗、诉讼等现象。在学生义务执行方面,也会出现执行不当、缺少法律程序等。应恰当把握学生义务的执行,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学生的利益,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3.2学生权利与学生的福利关系
学生福利,指学生所获得的用于学习或健康方面的效用或满足.它包括经济福利、社会福利等等。学生福利与学生的健康与学习密切相关。我国对学生福利的内容包括医疗保健、获得奖勋和资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等学生优待和照顾、学生的社会福利、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福利等等。法律规范中的学生福利则较为具体和狭窄。这些学生福利是由国家、社会、学校来提供的,但是并不是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福利。学生福利可以看成学生权利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在学生福利的立法和程序方面还较欠缺,应宏观上加强政策指导,强化法制观念和法律程序;微观上,采取技术性措施。如:建立执行和监督机构;培养执行和监督人员;加强和畅通学生福利的来源和渠道;(4)为保障学生权利而采取具体的措施。同时,学校应提供更多的福利,如优越的生括条件、饮食的合理的营养配方、教学上先进的仪器设备等等。
总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生之间人格上应该是平等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因此,高等学校在正常的教学秩序下,必须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尊重学生的需求,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高等教育应加强教育立法、司法、行政,切实保证大学生的权益,促进每个学生的身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