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 受教育权 法律保持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受侵害
(一)平等入校就读权及其所受侵害
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宪法上权利设定的平等。更重要的内涵是: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个人的接受高等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
(二)获得适当教育权及其所受侵害
(三)获得学习结果证明权及其所受侵害
(四)与教育相关诉讼权及其不完善之处
“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整个概念是不适宜于为公共利益而使用和拥有权力的公共机关的。”旧司法审查是高校特别权力行使的必要外部监督手段。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字面上看,法律保障了学生取得相关诉讼权,但实际上这种保障是存有缺陷的:法律对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起诉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许多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请求,使学生因所受处分不当而被侵害之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完善
(一)细化受教育权平等原则。使之深入人心
我国已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中对受教育权平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应进一步在下位阶法律中作出具体细化,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涉及哪些方面的平等、怎样实现平等,以确保该原则有实体和程序规则的保证。同时,加大对接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原则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之成为一种宪法文化。
(二)修改完善教育实体法律规范
教育立法机关应抓紧清理原有教育法律法规,对现存已经不合时宜的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予以废除或修订;对存在缺陷的法律授权,在法定范围内重新授权:对高校学生行政处分的条件、标准应规定明确,避免给予高校过大的处分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高校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否则该校规无效。并须高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修改完善教育程序法律规范
1.法律应对高校权力行使行为加以严密的程序规定,特别是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颁发学习结果证明等严重影响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操作程序应明确加以规定,一般应包括:警告、通知、听证、作出决定、决定送达等。
2.建立听证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高校应在教学资源配置和重大处分作出两方面设置听证程序,以保证学生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法律应对学生申诉机构、申诉时效、范围、处理期限等一一作出规定,完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