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机关即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它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立法,而是审查、批准政府预算以及对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因此,对于我国目前尚存缺陷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来说,要通过调整监督主体、改进监督流程、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三个方面进行巩固和加强。
立法机关政府预算监督
一、前言
政府预算监督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政府预算的全过程。首先,政府预算监督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手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公民利益的现象,其次,对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再次,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保障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宗旨,最后,加强政府预算监督能够监控政府活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发挥制衡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监督时存在的问题
(一)从监督主体角度分析
1、立法机关监督素质较低,专业度不够。首先,我国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中有的不熟悉经济领域或财政专业知识,预算监督时有心无力。其次,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的审批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操作方案。
2、社会公众监督参与度较低,公开透明度不够。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只能看到媒体报道的经过简化的《预算报告》,却不能看到基础数据与整体草案,预算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另一方面社会公民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缺乏对政府预算监督的积极性。
(二)从监督流程角度分析
1、预算编制审批时间短,质量不高。首先,我国政府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对预算收支进行精确计算,编制结果数据较为粗略,其次,我国审批时间为3月份,即预算还未被批准就已经执行,执行质量不高。
2、预算执行过程缺乏立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全国人大代表3月开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监督属于事前监督,对预算执行后的决算草案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却缺少了立法机关对正在运行中的预算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即事中监督,这是政府预算监督的重要环节。
3、综合审批不利于落实人大代表的审批权。目前人大代表对政府预算草案是一揽子式表决,即综合审批。在审查批准过程中,即使预算草案中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人大代表反对其中的某一项或几项预算,但是出于全局性的考虑,也许会允许草案通过。
(三)从监督法制角度分析
1、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预算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法机关的政府预算监督规定只是授权性的,但对于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相配套的专项法律规定,实际审查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
2、有关法律法规对预算监督的惩罚措施没有清晰规定。目前的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立法机关具有政府预算监督权,却没有规定被监督对象在不服从立法机关政府预算监督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惩罚措施,没有法律的保障,立法机关的政府预算监督权就形同虚设。
三、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监督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分级监督的立法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管理的权利不同,并且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中央与地方、人大与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的职责权限不同与各司其职促成它们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局面,减少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行为,从而有利于加强立法机关监督权的执行力度。
1、对立法机关监督人员实行短期培训制度。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各个地方都请政府预算或者财政方面的专家学者对代表们进行培训,以基本的预算知识为基础,适当的包括预算相关学术用语和往年预决算概况讲解,使代表们能够深化理解相关预算知识。
2、提高预算透明度,普及预算知识。一方面,公开透明是我国政府预算原则之一,它要求公众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因此,向公众公布预算信息时,不仅要给出被简化被总结的预算信息,还有原始数据。另一方面,要积极的向公众宣传普及预算知识并说明政府预算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提高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二)规范严谨的管理程序
政府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通过一系列严密规范的预算活动程序便于更加准确的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1、适当调整并延长预算编制审批时间。首先,许多西方国家都是提前一年以上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我们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在适当延长预算编制的基础下,协调的延长预算审批时间。其次,对于在预算审批时还未正式批准就已执行的预算来说,它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还给政府预算管理带来困难,应该适当调整审批时间。
2、以预算监督时间顺序为基础转变监督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财政税收的建立,政府预算工作逐渐以加强管理监督为主,因此,政府预算监督方式也要相应进行转变,由事前、事后的监督方式向经常性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
3、建立分项审批和修改预算制度。为了解决综合审批的弊端,可以采用分项审批的方式,允许代表们针对某个部门或某项“类”级、“款”级科目进行投票,这样有利于落实人大代表们的审批权,也有利于他们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如果代表们大多数反对某项预算,那么就需要建立与分项审批相适应的配套修改预算制度。
(三)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有利于政府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受到法律及立法机构的严格监督和制约。首先,建立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和《预算监督法》并完善现有法律,对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其次,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