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行政审判上的“无漏洞”之权利保护缘于德国,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规范”,保障人民尽可能享有“无漏洞”之权利保护。实践中,因行政审判体制效仿民事审判体制设计,存在地方化、行政化等诸多缺失,运行欠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又缩小了对公民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大视野下,为公民在行政诉讼中提供“无漏洞”司法救济,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努力的目标。本文以“无漏洞”司法救济为视角,剖析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现状症结,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审判体制 无漏洞
作者简介:梁栋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司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现状述评
(一)总体认识
1.他山之石。通俗讲,行政审判体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式,将行政审判机构进行系统化、常态化的设置。英美法系对司法审查的通说是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但不存在与我国完全相同的行政审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为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已经不单是保障私人的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表达。 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涉及到刑事、民事、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由图有虚名的非司法性机构转变为司法性机构,司法审查独具欧州特色。 德国的司法审查调节社会生活的范围极为广泛。
在体制上,司法审查形成了美国一元主义和法德二元或多元主义两种典范。 一元主义意指司法审查专属普通法院;二元主义的行政审判体制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三级构成。而德国的二元或多元主义是指行政法院分为三级,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初级行政法院。
(二)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探讨
二、行政审判体制建构的基本要求
(一) 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行政审判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组成。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尊重司法规律”。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独立原则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审判独立,摆脱行政倾向化、地缘化。行政审判机构独立和行政法官独立构成了审判独立有机体。行政审判机构独立是行政法官独立的前提和保障,行政法官独立是行政审判机构独立存在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法院独立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化。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必须先解决行政审判机构的独立问题。
三、行政审判体制的建构
前文已探讨了9种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方案,总结分析,利弊各半,不完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笔者认为,应当在“无漏洞”视角下建构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无漏洞”的立法模式起源于德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完全、充分保护。“无漏洞”视角下的行政审判体制建构,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建制
在基层法院立案庭设“行政案件委托受理点”窗口,由行政审判专业法官1人专门负责,隶属该基层法院相对应的中级法院立案庭行政案件受理科管理。
(二)赋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权
行政纠纷案件来到基层法院后,立案窗口的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与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先启动行政案件和解、协调程序,进行和解、协调。和解、协调不成的,立即受理。
(三)在中级法院立案庭设立基层行政案件受理科
与基层法院立案庭“行政案件委托受理点”窗口密切配合,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中院行政审判庭内设“基层行政案件巡回法庭”,不定期巡回审理基层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管辖范围内一审行政案件,属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裁判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四)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内设“行政案件上诉裁决庭”
专门审理不服中院一审的上诉行政案件。行政上诉裁决庭由若干“行政上诉案件巡回区”组成。行政审判体制建构示意图如下:
“无漏洞”视角下的行政审判体制建构示意图(图1)
分析上图1,其优点至少有七:一是彻底解决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缺人员,建制不全问题;二是杜绝行政审判庭成为法院老、弱、病、残、能力不足人员避风港;三是解决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专业不足问题;四是解决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少,行政审判庭办理民事案件现象。五是充分利用、整合行政审判资源。六是杜绝地方政府干预,解决行政审判的行政倾向化、地方化问题。七是在基层法院立案庭设行政案件委托受理点,中院设行政巡回法庭,高院设上诉案件巡回区,赋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和解、协调权,能够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发扬优良司法传统,更好地便民、利民、为民,给公民提供无漏洞、有效的权益保护,充分实现司法独立、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