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偿二代是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再保险市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提出了要求。该监管规则对直保公司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及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因子及k值进行了规定。本文通过描述性分析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规则对法律环境及竞争环境的影响,明确中再集团的竞争态势,从而为中再集团找到一条成为再保险市场中的“适者”的“五位一体”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偿二代;中再集团;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偿二代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规则对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影响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4日
一、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规则影响分析
偿二代中有关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规则的出台不仅仅代表一项监管制度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引导再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的方向。一方面该监管规则的出台导致中再集团及其他再保险主体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将因此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法律环境。虽然《保险法》中明文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八;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但由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足,急需扩张的保险公司往往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而导致大量分保业务流失。不仅如此,历次法律监管规则的出台都很少提到对再保险公司或者集团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例如在《再保险管理业务规定》中仅提到保险公司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监管规则的要求。虽然再保险可以看成保险的保险,但是两者的偿付能力监管却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直保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或者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也不能简单的等同起来。另外,《再保险管理业务规定》中规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则是用两套标准来监管境内再保险公司及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境外再保险人在国内开展再保险业务时,实际上是享有宽松的监管环境,这有利于其在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中进行扩张,对中再集团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带来不小的冲击。
与偿一代不同,2012年4月18日出台的偿二代将再保提上议程,不仅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分出业务再保险资产的交易对手(再保险分入人)违约风险的监管,而且逐步打破了国内再保险公司与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外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时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一致的原则。如表1所示,偿二代规定境内再保险人包括境内再保险公司及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两者在确定基础因子时统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样一来,在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境外再保险公司将要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与业务量对等的资本金调至中国境内;要么维持现状,但在偿二代的要求下,其偿付能力将大幅下降,对应的风险因子也将大幅上升,这将大幅增加其经营成本。(表1)
同时,由表1与表3可以看出,无论是直保公司还是境内再保险公司,他们在向境内再保险分入人进行分保或者转分保的时候,适用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是一样的。然而,当境内再保险公司向境内再保险分入人转分保时,会考虑境内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担保措施(包括信用证)来设定k1值,赋值如下:
不仅如此,偿二代对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与境内再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转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表2与表4黑色数字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从表2与表4中可以看出境内直保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的风险因子要明显大于境内再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转分保的风险因子。这就有可能导致之前在境外分保的直保公司转而向境内再保险公司投保,再由境内再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转分保到境外再保险公司,或者境外再保险公司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导致境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中再集团竞争主体增多。红色数字则是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由表2可以看出,境内直保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所用到的基础因子变动不大,仅有担保措施的部分有所下降,而从表4可以看到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所使用的基础因子除去AAA评级有轻微上升外,其他评级水平的基础因子均大幅下降。由此可以看出,由境内再保险公司向境外转分保的方式更加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其风险相较于境内直保公司直接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的方式要小。(表
2、表
3、表4)
k1=0 境内独立法人机构0.05 非境内独立法人机构
由于我国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都是分公司,属于非境内独立法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相较于中再集团而言要求更高一些,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提高有可能导致境内外资再保险子公司的增加,使得再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为中再集团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
k2=-0.1 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0 其他
这样一来,境外再保险公司如果在境内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直保公司或者境内再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或者转分保时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就会降低1个百分点,因而更加具有竞争力。外加境内直保公司向境外分保业务量的减少也可能导致境外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增加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这也将为中再集团的发展带来挑战。
二、中再集团应当采取的发展策略
(一)人才战略。首先,要加强中再集团与高校的合作,为集团储备人才。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保险业是一个需要多学科知识背景的产业,所以中再集团需要的不仅仅是保险专业或者再保险专业的人才,更需要有复杂学科背景的人才。中再集团可以通过高校来培养该类人才,从而为自身发展储备后生力量;其次,要加强海外人才引进战略。国外再保险要比中国再保险起步早,因而其再保险技术与人才储备要远远优于中国。要想加速中国再保险的发展,就需要“引进来”。引进外国优秀的再保险人才;再次,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监管规则有可能引起新一轮外资公司进军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热潮,外资公司由于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及技术水平,他们进军中国市场后为了适应本土商业文化,往往会利用高薪来吸引一大批中再集团的优秀人才。因而对于中再集团来说,一方面应当为每位优秀的再保险人才提供充分发展及晋升的平台,防止人才流失;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人才储备的培养力度,为每一位员工制定专门的职业设计和发展规划,施行海外学习培养计划,做到“走出去”。
(二)大数据战略。21世纪不得不提大数据,它不仅仅是再保险业务开展的一种渠道,更是对再保险经营思维的一种碰撞。原保险业务越来越多的重视互联网保险,并且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占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和多个网页,其展示内容也从开始的公司介绍发展到现在的保险产品售卖。原保险业出现的大量互联网保险将催生对再保险的需求,作为民族再保险企业的中再集团,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中再集团作为中国再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再保险集团,不应当是大数据的跟随者,而应当去做大数据的引领者。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与境内外资再保险与境外再保险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长足发展。
(三)国际化战略。一个国家如果闭关锁国将会面临被动挨打的局面,一个企业如果不把自身的发展放置在国际环境中也会停滞不前。虽然偿二代为中再集团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如果就此局限在国内发展,不仅会使中再集团遇到发展瓶颈,也会使再保险这种国际化风险管理手段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色彩。中再集团虽然已经拥有自己的四个海外机构,但与世界上实力强大的再保险公司相比还相差甚远。中再集团应继续加大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通过推进国际化战略,为国际业务拓展打好基础,增加中国再保险在世界的话语权,同时反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做到在国内继续保持再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在国际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产品创新战略。中再集团利用其品牌优势与本土优势,确实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中再集团在一些尖端领域的市场份额很少,很多原保险市场的再保险需求中再集团由于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都很难满足。因此,中再集团要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再保险产品,结合中国本土情况,设计能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再保险产品。同时,中再集团也可以开展产品设计大赛,鼓励有想法有行动的大学生或者社会群体参与进来,不断积累创新经验,让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不断延长延宽,为中再集团的发展带来不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