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斯及其开创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在当代心理咨询和心理发展历史上享有特别的声誉,逐渐成为一种盛行的心理治疗理论和方法。但是,由于人类文化的各异性和特殊性,在美国文化背景中产生的“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在我国的应用必然有其局限性。为了使源于西方的心理辅导理论在本国成功移植,以适应本国人民日趋殷切的求治需求,就需要我们对西方的心理辅导理论进行潜心研究、系统理解和掌握,并取其精华尝试运用于实践中。因此,我们对待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这个舶来品应当开展适合中国实际的本土化研究。
1、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原理及过程
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理论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有效的咨询在于促使当事人在明确构成的自由许可的关系之下了解自己,朝向新的方向积极迈进。据此,治疗所使用的技术,都是为朝向发展自由接纳的关系、发展积极的自我辅导的行为服务。当事人中心疗法并不认为治疗者如果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将有一定的结果,而是更重视个人的更大的自主性(IndePendence)与统整性(Integratsion)。治疗焦点在于个人,而非问题,在于帮助个人成长,而非解决一个特殊的问题。
罗杰斯曾说:“当一个为许多困难而苦恼着的人来找我时,最有价值的办法是,建立一个使他感到安全、自由的关系,目的在于理解他内在的感情,接受他本来的面目,制造一个自由的气氛,使他的思想、感情和存在沿着他要去的方向发展。”可见当事人中心疗法不太注重治疗技巧,而是注重治疗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治疗者不是以专家、医生或科学家的身份去理解他的情感,促进他的成长,不是以治疗者自己的理论去影响咨询者甚至强加给他们,而是要在良好的环境里,让当事人自己内心世界发生变化。
2、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共通
近年来,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在我国咨询实践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得到了许多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认同。当事人中心治疗在中国的盛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与中国文化的共通性。关于这一点,国内众多研究者都有论述。
徐红在探讨罗杰斯“以人为中心治疗”与中国文化的精神沟通时指出,当事人中心疗法对人性的基本看法、在治疗目标和理念上的追求、在治疗过程中强调的原则与中国文化中的儒道两家的某些观点颇为相似。颜农秋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和知命论与罗杰斯对人性和人之潜能的认识是一致的,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思想与罗杰斯的教育学说均体现了人本主义的哲学思想,它们教育目的、教育方法上都有相近之处,并且,中国传统的心理治疗思想与罗杰斯的治疗理论在观念、方式和医患关系上有契合之处。陈丹从人性的界定、人性的倾向、人发展的决定力量、健全人格的特征四个方面,将“以人为中心疗法”的人性观与中国传统儒道两家的人性观进行比较,发现“以人为中心疗法”与儒家的人性观并非有些文章所说的那样具有很大的融合性,但与道家的人性观基本上是一致的。柳圣爱研究认为西方人本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杰斯与道家的创始人老子的理论对人性的观点有很多相似之处,这种相似的人性观主要表现在他们对人的基本动机的理解之上,这两个基本动机分别为实现倾向性和复归倾向性。陈嵘等通过文献研究发现,来访者中心疗法和中医心理疗法具有在心理治疗中以人为本和注重人自然本性的相关性,在治疗目标和具体治疗方法上存在相似性。蔺桂瑞认为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疗法的理论在人性善的观点上、在对人生境界的认识上、在非指导性心理治疗的方式上,都与中国传统哲学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因此这种心理治疗方法在中国更具有适用性。此外,江光荣也认为,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的主要部分,尤其在理念方面,与中国文化有很好的契合性。
由此可见,“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在人性观、治疗理念、传统哲学等方面都有共通之处,这为“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提供了适宜的基础和条件。
3、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冲突
社会整体的文化背景及所注重的价值观念会决定心理治疗的取向。由于来访者中心疗法的理论背景是西方人本主义哲学,强调个人奋斗、个人表现、个人完善,在行为倾向上支持和鼓励个人取向,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主张人际合作有相悖之处。国内学者对此也有相关论述。
综上所述,“当事人中心疗法”由于其产生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与中国的本土文化不同,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认识与应用上的冲突,这使得“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面临种种障碍和挑战。
4、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应用的思考
当前,“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越来越受到心理工作者的重视,也越来越被国民所认可。它一方面与中国文化有共通之处,为其推广应用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它在某些地方与中国文化发生着冲突,限制了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这也激发了国内学者的探索热情,以期更好地实现“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本土化。
赵冰洁、陈雪琴在探讨来访者中心疗法与中国文化的适应时,指出“来访者中心疗法”的人性观在咨询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对来访者人格的重塑有积极作用,并就“来访者中心疗法”在中国心理咨询实践中的运用和针对不同求助者的灵活运用做了精细的说明,最后得出结论:“来访者中心疗法”在我国的运用,既有丰富的技术和理论可以吸收,也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还有一个艰巨的本土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应立足于中国文化的现实大胆扬弃和吸收。另一方面要超越现实,要注重中国未来文化――一个中西方文化融合的环境对人们心理的影响。
颜农秋指出中国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方式适宜采用人本治疗模式。他认为在人际关系中,中国人喜欢把所接触的人分成“自己人”与“外人”,对“自己人”就较信任,能谈自己心事,对外人就保持距离,不暴露内情。因此,我们在构建咨询模式时,就得切实考虑中国人的行为特点。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咨询的关键在于咨询员与当事人能相互接纳,建立起有治疗性的密切关系,也就是让当事人能把咨询员当成自己人,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合作。就此来看,当事人中心疗法无疑是最合适的方法。
总的来说,国内学者对“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的。但学者大都是从“当事人中心疗法”在中国的适用性方面进行的探讨,仍没有摆脱理论论证的模式,而在实践层面的论证可谓寥寥无几,另外,目前国内关于“当事人中心疗法”与中国优秀文化的有机结合,有所突破创新的则几乎没有。这些应该是今后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