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对两起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指出其存在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行政处罚于法无据、自由裁量偏失等问题。进而依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于法有据、处置适当的原则,明确了正确的行政处理方法和结果,以期达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的目的。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处理;评析
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以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一些案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令人遗憾,有必要给予评析和纠正,以防其起到不当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1丢失国家所有档案案例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自由裁量偏失。
存在问题:违法行为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中的第一个问题是档案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本案例取自《西部山区县几起档案丢失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是以丢失档案案例的形式出现的。从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看,也是按照丢失档案来处理的。那么,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真是丢失档案的性质吗?不是。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和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违法案例。第一,从起因上看,负责该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某肉联厂的档案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致最后导致被人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第二,从案件反映的实质上看,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是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档案丢失是指档案去向不明。本案调查初期以档案去向不明展开调查无可厚非,但在调查终结时发现档案是由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给造纸厂时,档案的去向已经明了。也就是说,档案丢失只是假象,某肉联厂的档案并没有丢失,而是留守人员张××擅自将档案出售,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第三,从留守人员张××的主观意图上看,某肉联厂的档案放在档案室的档案柜里,有明显的档案案卷特征,其与一般的废纸是有明显区别的。留守人员张××作为看厂留守人员,其职责就是看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在明知企业档案是企业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第四,从留守人员张××的行为结果上看,其出售档案给造纸厂,致使其损毁灭失,已经造成了国有档案实质性损失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是负责某肉联厂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没有有效地处置某肉联厂的档案,致使其最终被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二是留守人员张××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档案,负有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从本案作者介绍的行政处理结果来看,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这个看似合理的行政处理结果其实也存在着不当。第一,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是不对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依据,笔者不好揣测,但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八种行为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都不相符,无法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而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这也是国家档案局专门用于调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关系的部门规章,是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暂行办法》的规定来作为本案行政处理的依据。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行政处分。案例中,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则于法无据,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行为。第二,对留守人员张××的行政处理是以行代刑、以罚代刑。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是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
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者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从案例描述中可知,留守人员张××出售的“档案数目较大”,符合《刑法》、《档案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追究留守人员张××的刑事责任。而案例中只对留守人员张××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显背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以行代刑、以罚代刑的息事宁人行为。针对案例中留守人员张××出售“档案数目较大”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首先,是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其次,是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将案件按照程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最后,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处分的处理。第二是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留守人员张××出售的国有档案数目较大,涉嫌犯罪时,首先,是立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其次,是配合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案件侦查、审判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和最终结果;最后,是根据案件审判结果,给予留守人员张××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通过对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可以看到,档案行政执法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要做到行政处理于法有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要不断地加强对档案专业和相关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地熟悉法律法规。只有真正地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才能把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去,不断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防止对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失当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