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配合补充的密切关系,消费税改革应与“营改增”相协调,在取消部分消费税税目和增加对奢侈品、污染产品的征收时,应进一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高档劳务及高档不动产,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同时缓解增值税扩围改革中要求增设税率档次的压力。
关键词:劳务和不动产;奢侈品;污染产品
一、文献回顾
由此可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对一次性产品、污染产品、高档消费品和高级消费行为征税,强化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取消对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的征税,扩大消费需求和促进生产发展。但是,由于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流转税,是在“中性”增值税普遍课征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特殊征税对象进行加征,进而实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因此,在探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时,还应考虑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密切联系,随着增值税的扩围,适时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劳务和不动产。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必要性
(一)增值税扩围的需要
(二)强化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需要
(三)与房产税改革配套衔接的需要
现行消费税将一些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列入征税范围,存在“越位”的问题。其中,对普通化妆品、黄酒、啤酒、摩托车等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初衷,也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课征消费税,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在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背景下,应该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将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从征税范围剔除。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未涵盖劳务范畴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奢侈消费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满足自我实现,追求愉悦快乐等心理享受的重要方式。其消费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奢侈品,还包括各种高档劳务,如豪华旅游、高端家政劳务、高端人士保险、高档教育、高档娱乐活动。由于消费税目前只对有形商品征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劳务,这就弱化了其调节功能,造成了不同消费水平的消费者之间税收负担不公平。设想购买了相同一套高尔夫球具的两位消费者,一位消费能力强,每天打一次高尔夫球,而另一位消费能力弱,每月打一次高尔夫球,对高尔夫球具本身征消费税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同消费能力的两人负担了相同的税负。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收费,不论是按次收费,还是按计次卡、年卡收费,基本都体现了消费次数越多收费越多的原则。如果变对高尔夫球具课税为对高尔夫球俱乐部营业收入课税,可以使税负更加公平,做到消费者多消费多缴税,少消费少缴税。同理,在调节游艇消费时,对游艇俱乐部营业收入征税也要好于对游艇本身征税。
(二)未涵盖不动产范畴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住房的资本品属性已严重超过其消费品属性。别墅、豪宅也逐渐具备了奢侈品功能,既可以用来作为贮藏财富的有效工具,又可以用来彰显拥有者个人品位和生活品质的高贵,而且这种对豪宅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别墅、豪宅的消费行为进行引导,对别墅、豪宅拥有者的收入进行调节,但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未涵盖不动产范畴,这就制约了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的发挥。
(三)未涵盖其它奢侈品
(四)未涵盖其他资源和污染产品
面对当前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在独立环境税还没有开征的情况下,应该通过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境保护理念融入现有税种,使整体税制体系更加绿色化。但是,现行消费税的绿色税目偏少,只有成品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和鞭炮、焰火、小汽车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不包括水、煤炭、森林等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和一次性饭盒、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池以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消费税没有及时增加绿色税目,弱化了其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行为,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对人类的居住环境和健康产生了威胁,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五)涵盖了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时限性,同一物品在某时期被认定为奢侈品,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又会成为必需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摩托车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而不再属于限制性消费品的范围,对其继续征收消费税,只会加重居民的生活负担,应当取消征税。另外,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增加了基本生产资料的成本,使企业的负担加重,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应该及时取消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征税。
四、国际借鉴
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地区)开征消费税,许多国家(地区)将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展至劳务和不动产。通过对劳务和不动产征收消费税,可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各项调节功能,如调节消费方向,引导消费行为,缓解收入分配不公。这有助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见表1至表4。
五、关于完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建议
(一)涵盖劳务和不动产
借鉴国际征收经验,在增值税扩围趋势下实现消费税扩围,涵盖劳务和不动产,一方面有利于配合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缓解增值税改革中要求增加税率档次的压力,保持其“中性”特征,维护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对劳务和不动产进行有效的调节,加强对奢侈性行为消费的调节,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1. 增设劳务税目。
增设豪华旅游、高端家政劳务、高端人士保险、高档教育、高档娱乐活动等税目。通过征税,一方面使高消费人群为国家财政多作贡献,进而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状况,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使消费税对有形消费品消费的单次调节变为对高端劳务消费的多次调节,调节功能得到强化,调节效果也会更好。
2. 增设不动产税目。
增设别墅、豪宅、豪华公寓等税目。通过征税,一方面强化了消费税收入分配的功能,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降低购房者对别墅、豪宅等不动产的需求,有利于调整国家住房的供给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涵盖其他奢侈品
我国一方面是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一方面是世界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将其他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增加奢侈品消费者的税负,一方面有利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实现理性消费;另一方面可以筹集到大量的税收收入,再将其中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另外,针对不同奢侈品选择不同的环节征收,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比如,高尔夫球和游艇等适合在劳务发生时征收的,选择在劳务提供环节征收,而高档服装和私人飞机等适合在商品交易时征收的,选择在商品销售环节征收。
(三)涵盖其他资源和污染产品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趋于多样化,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是环境污染品、一次性产品日益增多,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将水资源、煤炭资源、森林资源、一次性饭盒、含磷洗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塑料包装袋、电池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可以实现外部成本内在化,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取消部分消费税税目
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已经失去了征税的意义,应该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取消对这些税目的征税。如,取消对普通化妆品、黄酒、啤酒、摩托车等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取消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可以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