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沿革与趋势 一、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强烈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上至政府官员,下至普通民众,甚至几岁孩童,环保意识都很强。环境问题源于欧美,环保意识也是在欧美率先觉醒。他们的生态环境也受到过严重破坏,他们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今天环境已大为改善。这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NGO)(特别是环境NGO)也纷纷参与环境保护。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环境治理,开始都是由民间推动的。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纲领之一的绿党越来越受到民众的支持,其成员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了国会或内阁成员,比如德国前绿党领袖菲舍尔因为其良好的环保形象,被民众视为最喜爱的政治家。
西方国家的环保组织和参与环保的人士普遍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二战后,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经济视为首要任务,随之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进入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美国当时约有60%的劳动力从事服务性行业,而这个比例到80年代上升为70%左右。第二产业由原来的主导产业逐步让位于第三产业。发达工业国家普遍出现了这一趋势。由于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职业稳定并且收入有充分保障,使得他们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注非经济问题比如环境问题。
西方国家环保意识强,还取决于他们的环保教育,民众从小包括在幼儿园就接受环保教育。日本、瑞士等国学校专门开设环保方面的课程,美国也将环保知识融入相关科目之中。良好的环境意识,使得这些国家往往拥有优美的自然景观和相对完整的生态环境。联合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
二、国际社会(组织)参与和干预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
环境NGO尤其是一些国际性的环境NGO,像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他们有人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国际环境会议,对国际环境条约实施监督。20世纪80年代地球之友成功劝服了全球八大气雾剂制造商逐步淘汰使用氟氯碳化物,并且迫使可口可乐放弃一个摧毁三千公顷热带雨林的计划。最典型的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多年来一直参与联合国气候大会的文件起草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达成妥协立下汗马功劳。
联合国自成立起,召开过多次有关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大会。1972年6月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成立了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化署。1992年6月里约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成为可持续发展全球行动正式启动的标志,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为持续至今的气候谈判的基础。这两次会议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则也成为日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必须从2008年到2012年完成削减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任务,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之后的联合国环境会议始终围绕碳减排来进行。这几次大会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凸显了联合国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对环境不友好行为进行处罚的形式和力度不断完善和加大
采取积极的经济和法律措施,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如征收环境税。在美国,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企业生产节能汽车;而开采税的征收,则有效地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减少了石油消费。很多欧盟国家把环境税扩展到消费领域,向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和行为征税。OECD国家把环境税作为优先使用的治理环境的政策性工具。经济杠杆成为优化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
从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出发,很多国家立法上都运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美国《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规定,原告只须以简单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或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诉讼请求便告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则需要证明自己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也实行无过错责任,这都有利于公众对环保的参与。
不断加大对环境不友好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生态环境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如奥地利、原联邦德国等陆续修订刑法。1970年日本制定的《公害罪法》首开环境犯罪单行刑法之先河。联合国于1989年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要求将违反条约的行为作为不法交易犯罪对待。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则略显滞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才在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门设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此外增设了相关人员的渎职罪。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相关条款作了修订。
四、环境保护的区域不断扩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考探索活動的增加,不仅地球的每个角落,外太空也留下了我们人类的身影。因此,国际环境法覆盖了人类所能涉足和尚未涉足的几乎所有领域。无论是两极地区还是公海海底,也无论是大气层还是外太空,都已纳入环境保护的范围。
虽然法律的规定往往是滞后的,但对某些可以预见的情况先行立法,这或许是环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最大的亮点,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国际社会陆续出台和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月球环境。联合国《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原则》要求发射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的国家必须保护地球生物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也作出保护臭氧层的具体规定。1990年以后又将控制物质由8种扩大到20种。
对于南极大陆,《南极条约》《保护南极动植物资源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也做出相关规定,比如保护动植物、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禁止爆炸和处置放射性尘埃等。在地球几乎所有陆地都遭遇环境危机的同时,只有南极大陆还基本保持原始生态,成为硕果仅存的一方世外桃源和处女地,呈现出一种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宁静祥和的景象。对于整个地球、整个人类无疑都是极其美妙的。
遗憾的是没有《北极条约》,因此,北极的情况要严重得多。
五、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人类全面认识自身生存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过程。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尔森在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在欧美等发达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并由此形成了波澜壮阔、影响至今的环境运动。
自联合国关注环境问题开始,环境运动逐步走向全球。继《人类环境宣言》之后,1987年的联合国环发会议报告又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首次把环境问题由经济层面上升到伦理层面。1992年的里约会议和1997年的京都会议,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始从理念到行动、从协商到强制的过程。京都会议之后的年度联合国气候大会更是进一步加深了全世界对环境(尤其气候问题)的关注,也使得人们的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联合国环境署在2008年又阐释了全球绿色新政的理念。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环境保护运动,全球关注环境健康、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人越来越多,绿色低碳理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培养并且形成全面的低碳观念和低碳文化,彻底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