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供给包括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和农村金融供给服务,其中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是指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简称“金融服务”)。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通过“存量优化”和“增量推进”等改革措施,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类型及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了显著的增加,并呈现出了独特的阶段性特征。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与农村金融供给服务
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特征
就世界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构建一个由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所组成的功能分工明确的“三元”农村金融体系是客观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已在形式上构建起了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所组成的“三元”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形式”与“实质”不相符,农村金融供给总体上呈现“一强二高一弱化”的显著特征:
(二)“二高”指农村金融供给的高度“垄断化”与高度“同质化”。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高度“垄断化”,在一些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甚至已成为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高度“同质化”,一方面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性质的高度“同质化”,即各类农村金融机构都以商业化为发展目标。在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不断萎缩,商业性业务不断拓展;而对于根本就不是真正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商业化改革已是必然趋势;至于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原本就是商业性的,因此商业性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绝对主体。另一方面则是指农村金融供给服务的高度“同质化”,由于农村信用社高度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高度商业化,加之农村金融机构整体素质比较低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既无动力也无能力进行服务创新,结果导致所提供金融服务的高度“同质化”,难以满足农村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三)“一弱化”指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不健全,治理机制比较“弱化”。建立起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我国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经营发展可持续的基本前提条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虽然大部分都建立起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但农村信用社股权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不合理,加之股东素质比较低下,股东行使决策权流于形式。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同时,加之省级联社行政主导下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异化,具体表现为“股权治理结构虚拟化”、“法人代表官员化”和“内控机制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