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农业采取承包到户的原则,各家各户独立生产,无现代科技化企业平台的入驻,生产的效益不佳,效率低。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逐步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已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大课题。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金融机构更多地关注农户金融支持问题,特别是在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春风下,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微型金融组织,更多地运用小组联保等信贷技术,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由于经营规模、生产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与传统农户存在较大的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决定了它所需要的不仅是传统的小规模信贷服务,更需要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和金融机构出台了诸多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2014 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 年2 月,为真正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农业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主要银行保险机构商定联合发布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主要包括开展金融保险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加快推动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着力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服务、构建农业部门与金融保险管理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的新机制、共同推动出台财政促进金融保险支农等内容。在2015 年10 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为金融业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因此,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深刻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供给侧改革视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
1. 信贷需求
新型农业在中国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体系发展并不成熟,信贷需求大。信贷需求主要是来自于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产业延伸资金三方面的需求。第一,流动资金需求。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土地流转费用支付、雇佣工人薪酬、原材料供应成本、定期防疫体检费用等特定的生产必需成本。此类资金对于种植类新型农业具有明显的时段特征,因为作物种植有一季度、半年期、一年期或者长达三至五年等成熟时段。对于养殖类新型农业该种需求相对零散化。流动资金需求在总资金需求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达到70%左右。第二,固定资产资金需求。这类资金主要用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机设备、建设配套生产设施等固定成本。这类资金需求时间相对固定,资金需求量也相对固定,总体资金需求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20%左右。第三,产业延伸资金需求。对于作物种植类新型规模农业,剩余的10%左右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后期农产品的加工制作进行产业链的延伸。对于养殖类新型农业,部分家庭农场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形成专业产业链条,运输、加工、制作等成本费用需求资金占比较相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较少,达10%左右。
在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农户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的资金来源60%是自有资金,25%是亲朋戚友的借款,金融机构贷款占比仅仅只有15%。而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规模经营、产业扩大、技术支持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信贷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金融支持中的主心骨势不可挡。
2. 保险需求
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农业生产主要面临的两大风险。在市场风险应对方面,为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农利益,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在自然风险应对方面,国家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政策工具和灾后救助等途径进行化解。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必须主要通过农业保险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首先,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经营,农业生产风险更为集中。其次,普通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只占家庭收入的小部分,即便遇到自然风险,对其生产生活也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因而他们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远低于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而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为收入主要来源的主体,一旦遇到自然或市场风险,很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对其生产生活必将造成极大影响,导致其对农业保险的依赖大大增加。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实践也表明,随着农业保险的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也稳步提高,户均经营水平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2014 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25.78 亿元,同比增长6.26%。相较于2004 年的3.96 亿元,十年间增长了近80 倍,农业保险已经逐步成为农户灾后风险融资的重要方式。
3. 期货需求
中国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仍然以银行业为主导,期货市场等其他类型的金融市场支持发展相对缓慢。期货农业就是指将期货市场引入农产品种植、加工、贸易以及基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过程,以期货市场价格信息为导向,结合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少将农民、企业与期货市场联结起来的纽带,因此农业生产活动很少体现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作用。目前虽然中国有少数农民愿意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但鉴于当前大多数农民的适应性限制和期货市场本身的缺陷,农民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意愿的提升和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部分农民应该说更愿意通过企业、合作社等方式间接进入期货市场,即通过农业产业化的方式实现农产品价格稳定,以达到增收的目的。不管如何,运用期货市场增强农产品市场活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未来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中国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23 个品种中,农产品就有13 个,对应9 个产业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产业化的实现。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供给的缺失
1. 信贷供给
根据 2014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截至 201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 19.4 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3.2%,增速比上年末低6.5 个百分点,同比少增4 408 亿元,较2007 年末增长285.8%,7 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1.7%[5];由此可见中国涉农资金支持较2007 年有非常大的提升,但近年涉农信贷增速减缓,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信贷条件较苛刻、信贷产品的设计缺乏针对性、产品功能细化不足、服务网点供给不足等供给问题相关。
一是信贷条件较苛刻。信贷条件主要包括贷款的资金量、期限和利率。新型农业主体自身产业基础薄弱,对金融资源的吸纳能力有限。新型农业主体对于贷款的需求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新型农民的数量增多导致需求增多,也表现为个体需求资金增大;随着作物种类、经营方式的不同,资金需求的特定期限也不同,总体有期限拉长的趋势。资金需求量、期限、利率承受能力等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贷款的需求。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普遍集中在10%左右,这相对于作物种植和家禽、家畜等家庭农场8%~10%的收益而言,贷款利率是偏高的。
二是产品设计不齐全。涉农贷款按照用途一般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而按照其主体又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涉农贷款的分类种类从表面看比较齐全,但从生产实践应用效果看,产品设计与农户种植作物类型或者养殖的家禽畜品种衔接并不恰当,存在贷款类型混杂、具体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与作物等成熟时段不匹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贷款的制度建设和产品的优化设计创新。此外,虽然近年来,在多个部门多项政策支持和广大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但由于产品设计中贷款抵押物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土地承包权的登记没有完全到位,贷款主体因质押、抵押物缺少而贷款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服务网点供给少,基层服务网点分布不均衡。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业务和资金供给者。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大力倡导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涉农贷款量在不断增加,机构的绩效也逐年上升。但从宏观配比方面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机构数量少,地理分布不均衡问题。相较于中国辽阔幅员,金融机构数量远远达不到各县域分布多家金融机构的要求。尤其是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农村合作银行的数量平均分布至各省市不超过4 个;农村资金互助组分布小于2 个;贷款公司分布更是小于1 个。2013年末,中部地区各区域金融机构分布都明显少于东部地区,尤其是贷款公司东部比中部占比多了三倍有余;西部地区除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占比与东部相差不远外,其他两项都明显少于东部;东北地区仅农村资金互助社占比与中部地区持平,其余都相差甚远。且金融机构网点、设施、人员配备多集中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分布较少。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农民素质提升,越来越多的新型职业农民正在崛起,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正日渐增多,对金融基层服务网点需求与日俱增。根据农户的反应,他们希望在一个县域内各类型的服务网点均匀分布,使他们了解政策更加直接,办理业务更加便捷。
2. 保险供给
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了农业保险改革与创新,全国和各省市不断推出与之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例如,安徽省合肥市人保财险公司为该省首个家庭农场开出单独保单并提供优质服务,家庭农场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公司将单独勘察、单独定损、单独理赔。浙江省衢州市人保财险公司推出家庭农场组合产品保险,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种植、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小额贷款保证等4 个方面的风险保障。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农业保险2007 至2014 年期间提供风险保障从1 126 亿元增长到1.66 万亿元,年均增速57.09%,累计提供风险保障5.72 万亿元,向1.68 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958.62 亿元。全国共建立农业保险乡(镇)级服务站2.3 万个,村级服务点28 万个,覆盖了全国48%的行政村,协保员近40 万人。目前财政补贴型险种仍是中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达到75%左右。中国农业保险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对于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保险政策成为支持其发展的垫脚石。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地区 40%,东部地区35%,中央单位65%,省级财政25%。对部分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 50%,东部地区40%,中央单位80%,地方财政30%。总的来看,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供给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保险制度不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发展也有将近十年了,相比于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发展得还很不健全。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最大,赔付率无可控性,赔款标准也不能够完全细化或者量化制定。保险业与新型农业发展未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契合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
第二,理赔程序实施复杂。当前随着科技的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新型农户素质的提高,相对于传统农业农户保险意识相对加强,大部分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选择农业保险为产品提供风险保障。但根据保险公司对理赔案件的审核要求,大部分程序较复杂,案件还需要通过市分公司核实,大大降低了赔付工作效率,导致部分农户迟迟得不到保险赔付资金,对灾后恢复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第三,信息不对称。农户与农险机构信息不对称,农民自身的农业投保意识欠缺,保险公司对于农户的信用指数很难进行量化分析,而农业风险的不可抗力很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于规模化的大型农业新型组织投保存在顾虑。以上等等因素都导致了中国保险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不够。
3. 期货供给
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中国金融市场创新,中国期货农业出现了多种创新模式。包括湖北银丰模式即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期货市场,它的最大的特点是将合作社作为期货市场与农业散户的中介组织;黑龙江省公司+农户、期货+订单 的望奎模式,它的特点是农民基本处于无风险状态;河南省延津公司+专业协会+农户 和订单+期货的金粒模式,它的特点是通过成立小麦协会统一种植和收购,再进入期货市场;湖北省老河口市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主导的涉农企业+银行+期货公司模式等。当前应用最广泛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订单+期货合作模式。其中,企业占主导地位,它们牵头成立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与农户签订订单,避免了直接面对数量众多的农户;同时,它们积极使用期货市场价格信息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来管理原料或产品价格风险。合作社作为企业与农户的连接桥梁,一方面与农户签订订单,并通过盈余返还、股金分红等措施降低农户违约风险,为企业赢得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另一方面通过为社员提供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促使农户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农户则通过与合作社签订订单确保农产品销路和最低销售价格,获得稳定收入。但是相较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当前中国期货市场的供给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规模小。当前中国农业的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大批规模化经营的新型主体不断涌现,但从农业部2014 年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可知,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及其规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期货投资仍存在一定困难。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而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时候,他们便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来控制或化解经营风险,增加经营收益。
第二,受众少。中国目前参与农产品期货进行交易的大都是城市资本玩家,因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期货市场缺乏基本认知而鲜有参与者,以致中国期货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出对农村经济资源配置、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应有作用。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期货市场对于农业发展、盈利增收的帮助,积极参与期货市场,就既可以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繁荣,也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经营状况。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供给的改革
1. 多方位推进主要金融产品创新
在信贷支持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相较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极大的增长,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主要集中在30~100 万元之间,有的达到了500 万元以上。他们大都希望起步阶段贷款期限能够延伸至1~3 年,而在生产扩大阶段,按照作物或者家禽家畜的成熟度来提供贷款的期限,分为季度、半年期、一年期、三年或五年期等;贷款利率能够基于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控制在适度水平,或能够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贴息)。因此,要加强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当前农村正式金融的补充作用。同时提高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金融机构应深入农村社区及时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因地制宜设立驻村金融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场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培育稳定而优质客户群。同时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和发放信用证培育信誉户,以点带面逐步建立信誉户、信誉村、信誉镇的客户网络,为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做铺垫。
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强化政策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支持农村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对实力强、资信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予一定信贷额度。
在保险支持方面,应加大农业保险产品供给,重点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生产以及农机具等纳入保险范围,提高其保险保障程度。同时要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和模式。如可以发展农户互助保险组织,当部分农户由于市场或者自然风险等因素导致生产发展出现困难时,由另一部分正常盈利农户为这部分农户进行风险化解,通过农户互相之间的协助来发展新型农业。还可以建立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的组合保险,丰富保险内容,提升保险保障度,细化保险范围。
在期货支持方面,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完善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度。政府应完善有关奖励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期货交易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期货市场对资源配置效应,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期货交易。同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以县或乡为基本单元举办培训讲座,加强期货交易知识的普及。
2.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及风险预警体系
在通过政策鼓励、财政补贴、制度实施等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同时,应进一步金融监管风险预警体系,防止不法分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阻碍金融支农创新发展的脚步。
一方面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因为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所以除了要有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机构外,还要组建能够为该类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和保险的机构,以及能够为土地、农产品进行专业化价值评估的机构,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增加损失评定可信度,提升保险公信力;扩大期货市场知名度,推动期货农业发展。
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农产品市场中间环节的监管,更好地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农产品市场中间环节的相对垄断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交易的规范监督,推动收益的合理分配,避免中间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润空间的过度挤压。在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的同时,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出面维护成员利益,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话语权,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合法权益。
3. 基于客户需求加强金融培训和信息供给
农村金融面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整体文化水平较低、金融知识普通欠缺。尤其是其中的部分农户或小微企业主,这一群体获得融资服务的愿望强烈而因自身知识、能力结构存在缺陷而难以获得所需的金融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应针对这些融资愿望更为强烈的客户创新金融服务,就信贷担保知识、信贷获取方式、生产经营财务等开展培训。这不仅能帮助客户顺利地获得金融支持,而且也可增加自身的收益。
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依托农村广为普及的电话网、因特网,发展以惠农卡为主要载体,以转账电话、ATM 机、POS 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为主要渠道的金融服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各种宣传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机构的新业务产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了解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金融的认知和熟悉度,努力解决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