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标志着国家环境治理结构正在转型:它在传统的环境治理结构中的两个角色――政府和企业之外,加强了第三方――公民参与的力量。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任瑞无论如何也不会在武汉市锅顶山购买那套房子。
国家环境治理结构发生改变
曾经参与该法制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将这部法律形容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以及“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这种“严格”体现在新《环保法》写入了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被要求引咎辞职等。
不过,常纪文告诉《凤凰周刊》记者,新《环保法》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对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标志着国家环境治理结构正在转型”: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环境治理效果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原因在于传统环境治理结构中只有两个角色――政府和企业,且二者关系暧昧,而新《环保法》则加强了第三方――公民参与的力量。
由于政府需要企业为其解决就业与税收问题,企业则需要政府对其项目进行批准,因此政府从企业监管者变成了企业的合作者。2014年9月,内蒙古腾格里沙漠中的工业园区向沙漠腹地排放工业污水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在常纪文看来,此事发生即由上述“暧昧关系”引起一一不少地方政府只能凭借较松弛的环境管理来吸引企业投资。而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目前当地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搬离,寻找下一个环境监管松弛的地方。”常纪文说。
而新《环保法》特别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其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该法第五十八条还特别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国家希望借助建立民众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监督政府,也监督企业。”常纪文说。
对于如何监督政府,让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恩泽感兴趣的是,新《环保法》完善了让领导人辞职的规定:对于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罗列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九种行为。在为任瑞等锅顶山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李恩泽将依据此法公开要求武汉市环保局局长辞职。 在李恩泽着手呼吁官员辞职之前,已经有其他NGO依据此法先行一步。
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组织诉福建人谢知锦等4人于2008年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以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造成周围植被被严重损害。这是该法实施后被立案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该案对于今后环保组织如何进行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性的意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评价说。
公益诉讼“春天”尚未到来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环保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环境维权“春天”的到来,环境公益诉讼仍存诸多限制因素。
此事让常纪文意识到,对于环保公益诉讼来说,新《环保法》仍未填补一个漏洞:该法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就环境污染事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纪文认为,目前中国没有《NGO活动法》,如果他们做出不符合政府利益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违法”,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NGO是否有能力进行公益诉讼则是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有人戏称,目前国内不少环保组织的工作还处于“观鸟、种树、捡垃圾”的阶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符合新《环保法》要求,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NGO的数量约为300家。而常纪文则估计,在300家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中,有能力提起诉讼的组织恐怕“连30家都不到”。
为解决资金问题,2015年1月4日,由民间环保组织白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京启动。该基金是民间第一家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从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真正落实。不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向《凤凰周刊》记者坦承,目前资金总额只有30万元,暂时只能“用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
其实,上述业内人士的种种忧虑已经得到了证实。1月5日,拿着打印好的新《环保法》,任瑞等再一次将电话打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催促立案。一位官员直接告诉他们:“这些都属于‘顶层设计’,纸上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