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科技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诸多领域的产业革命,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已日益体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的能力。[1]因此,专利保护不足必然会给产业技术创新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出现“块状经济特点的制造业跟风模仿严重,集群产业恶性竞争屡屡出现”的现象。因此,构建专利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有之义。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正不断扩大专利保险的试点范围,并出台了诸多有关专利保险试点方面的政策。基于此,本文在总结我国专利保险试点经验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专利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的实践
保险作为现代商事制度,发源于中世纪欧洲,是商人自发筹集资金,以防范海上贸易之巨大风险而提供互助,渐而形成了合作社之相互保险。随着商事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保险从最初的合作互助形式逐步发展为现代商事保险,从事保险产业的商人在提供互助救济公益目的之外,不断拓展自身保险产品的空间,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发展到责任保险、保证保险。随着现代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社会的生产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西方人从个人中心出发,在谋求物质财富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多的风险,从而推动西方保险也从最初的互助形式发展到商业性质的保险形式。[2]
知识产权保险是指将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理赔金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保险、著作权保险、商标保险,其中又以专利保险发展最为典型,因此本文的讨论以专利保险为其范畴。
(一)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
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专利保险的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成熟,积累了实施专利保险的经验。美国专利保险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因过失或者疏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维护专利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承担的理赔责任保险。因为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比较强,美国的保险市场也相对成熟,所以,美国保险公司实施专利保险业务的盈利性也较为理想。Reyes,Jason A(1995)认为,保险为成本高昂的专利侵权诉讼与损害赔偿提供了解决方案。[3]
(二)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其实践
保险是商业化社会的互助机制,也是金融业的重要分支。专利保险是通过金融支持社会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方式,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专利保护体系的有益补充。通过专利保险的推广,能够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总结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保险体系问题研究”列入了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指南中,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用类项目中的首要项目。[9]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已经就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险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保险体系等进行了理论储备。
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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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的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导致保险标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由于保险公司运营经验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等原因,致使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专利作为典型的知识财产,相对于普通有形财产而言,具有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和专利客体的不确定性,专利侵权、维权都比较困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专利保险本来就是比较陌生的业务领域,且对各行业的专利也相对比较陌生,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广专利保险时谨小慎微,导致试点的专利保险产品比较单一,或者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使得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保险公司试点专利保险时主要依赖于政策推动,专利保险市场化运行程度不高
附图
2、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试点运行
专利保险基本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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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的非物质性特点导致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难,专利保险产品出险的可能性比较大
专利是非物质财产,且其财产价值会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出现较大的波动,财产价值相对于普通财产评估比较困难,评估程序复杂,评估费用高,而专利保险评估前置程序又增加了企业的投保成本。故保险公司保费比较高,或者是保险条款设置比较苛刻,导致企业购买保险产品需求受到影响。
(四)保险公司对专利保险的新业务领域相对比较陌生,导致专利保险的推广运营比较困难
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端风险的管理技术是其专利保险市场化、商业化的基础。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但是专利法实施时间较短,专利保护经验不足。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14年上半年专利执行保险的承保数量较前一年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企业专利维权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此外,企业对专利执行保险的赔偿范围也缺乏充分了解,在发生赔案后对专利保险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进而影响了投保的积极性。
专利保险是一项创新工作,由于企业的专利保险意识不强,使之成为推广的桎梏。专利保险作为新型的险种,企业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投保企业数量来看,与我国专利大国地位不相匹配,与实际的专利保险有效需求也不相符。
三、推进和完善专利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专利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运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模式和以欧盟委托CAJ咨询公司提出但没有实施的强制专利保险模式。美国专利保险实施是以AIG等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商业化保险产品的推销而运行的,日本是由经济产业省所属的行政法人――“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欧盟委托的CAJ咨询公司认为,专利保险涉及面狭窄、专利保险高保费低赔付率、中小企业潜在的专利保险需求多,因此,应实施专利强制保险。
(二)对专利保险运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专利保护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书中抽象概念来描述的,其必然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专利权维权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对此,保险公司也必然心存芥蒂。因此,保险公司对专利风险评估、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专利保险核保、专利保险费率评估、保险公司专利保险核保等环节都需中介服务机构的深度合作。试点和推行专利保险是知识产权与金融领域的创新,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专业人员的作用,探索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模式。
在专利保险试点过程中,我国佛山市禅城区首创并推行了专利保险合作社。该合作社是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机构,负责专利保险的咨询、维权指导等工作。北京市中关村也对构建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创新服务合作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遴选出24家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首批试点专利保险,公开征集和遴选专利保险经纪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单位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的专业支持,推进第三方服务机制构建,形成了“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在率先试点的5个城市中独树一帜,形成了鲜明的特色。[19]
笔者认为,我国在专利保险推行初期应实施政策性保险,比较研究并不断完善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和北京市中关村的“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整合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市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各方力量和需求,突破专利维权困难的瓶颈,加强对企业的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在实施“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因权力寻租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以免对专利保险推行带来负面影响。
(三)调研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专利保险产品进行精细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