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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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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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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权、真实规则、宪法

社会发展频繁向陈旧政制发难。旧宪法学无法有效回应重大现实难题。矗立于理想和现实的鸿沟两岸,面对生动和复杂的社会政经现象,宪法学者深感命根被撕裂的痛苦和焦灼,心智之枯竭暴露无遗:因为他无法解释现实,不知身处何地,所以他伸张的理想总难免盲目荒诞,他展示的道路总难免误入歧途。危机引发思考,它强迫人回访看似简单而浅薄的问题:宪法是什么?知识、思想和信仰的历史,从来都是的智者或英雄的杰作。在每门学科的创造和巅峰期,都有巨人的身影,他们是时代精神的象征,是历史智慧的传承者,是未来思想的开路人。智识的进步,首先是对经典的解读和领悟,而后是对它的继承和超越。“‘学,觉也,效也。后觉习效先觉之所为’谓之学。”[1]后觉习效先觉,不能不诵读先觉之著述,这叫读经。本文对宪法概念的追问,即从宪法经典的解读开始。

《宪法的法律研究导论》[2](以下简称《宪法导论》)是宪法学经典,它奠定了戴西的现代宪法学之巨擘的地位。[3]今天,翻阅雷宾南君百年前翻译的《英宪精义》,摩挲那如被泪水浸湿之信笺般红黄而脆弱的书页,注目陈旧而迷糊的字迹,我感受了中国宪法学对经典的轻忽和麻木,我也明白中国宪法学百年荒凉的因缘;陪伴这百年荒凉的,是中国宪政的百年悲怆。

《宪法导论》开篇是“宪法的真性质”,旨在回答“宪法是什么”的问题,戴西把它作为“全书纲领”。[4]笔者试图进入该部分的著述,[5]寻绎和提炼宪法的概念。为避免把戴西的宪法观看作若干僵硬的教条,我不得不进入他的法学传承,发掘支撑戴西宪法观的法哲学基础。戴西的宪法学承继了边沁和奥斯丁的古典分析法学传统。戴西一贯坚守边沁主义,自称是“年迈、固执、无悔的边沁信徒” [6];他把边沁认作“第一位且是最伟大的法律哲学家。”[7]另外,戴西也很崇拜奥斯丁。[8]他曾说:“一提到奥斯丁的名字,我就无法抑制的内心中最崇高的尊敬,对他的贡献,无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会过分。”[9]

在“全书纲领”即“宪法的真性质”中,对宪法概念的解答,是以对宪法学者的定位为前提的。戴西首先把宪法学者界定为(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解释者;然后,以此为前提,他把宪法界定为“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规则”。本文也因此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考究戴西对宪法学者的职责的界定;第二部分考究以上述界定为准据的宪法学者(即戴西)对“宪法的概念”的解答。前者着重强调“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的“真实”,后者着重强调“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的“规则”。关于“真实”和“主权”,笔者在此采取通俗和常识的理解,“真实”[10]即真相或符合事实。主权[11]即国家的最高或最主要的权力。“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即关于国家最高权力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规则。

一、宪法学者是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解释者

宪法教科书通常会在开篇首先提出“宪法是什么”的问题,然后便给出作者的回答。戴西则完全不同。《宪法导论》的“全书纲领”虽直接名曰“宪法的真性质”,然而,在“全书纲领”的35页的篇幅内,戴西只是在第22页末尾和23页开头才提出,“最好来深入探求我赋予宪法一词的准确意义”。此前约63%(22/35)的篇幅,完全是围绕着“宪法学者该当何为”展开的;令他斤斤计较并孜孜以求的首要问题是:宪法学者的职责是什么。依照所谓的学术和论文规范,这显然是蹩脚的跑题。这种别具一格的“反规范”的探求路径虽有些突兀,但也不难理解,这里有着非常坚硬的现实逻辑:正是你的身份,决定着你的言说。俗话说,屁股指挥脑袋,正是这个道理。热情的护宪(成文)派的概念,自然与激烈的批判者有异。同样,解释者也自有他的宪法概念。找到恰当的定位,显然是给出恰当的宪法定义的前提。

为讨论的方便,我暂时先把戴西的宪法定义摆出来:宪法是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实规则。戴西所规定的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解释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这里主要解读其中两个方面:第一,宪法学者是解释者;第二,解释什么?真相!关于宪法的定义,后文会详细讨论。

(一)宪法学者应该是解释者

我国宪法学者可粗略分成两种:一是热情的护宪派,二是激烈的批判派。这两者都可说是评论者。其实,各国都有这种现象。英国人伯克和哈廉(Hallam)也毫无保留地歌颂英国宪法。[12]他们信仰宪法,一如信仰宗教,不但自己对宪法不敢有丝毫怀疑,而且他人一旦倡言改制,他们便深恶痛绝。戴西把这种做法称作古代人的宪法观,并以“狂热崇拜”(fanatical adoration)名之。他如是说道:

当代人必然且必须以区别于1791和1818年之情绪的精神,来看待宪法。……当前,选宪法课的学生,既不是为批评宪法,也不是为敬畏宪法,而只是为理解宪法。以讲宪法为职责的教授,必须自觉:他的使命既不应是充当批评家,也不应是辩护士,更不能是歌德者,而只应是解释者;他的义务不是攻击宪法,不是辩护宪法,而只是解释它的法律。

宪法学者首先是解释者,他的职责是向学生告知实在宪法的真相,法学必须从“知”或“理解”开始,而不能从“信”或“恨”开始。正如戴西批评伯克和哈廉,边沁也曾猛烈而决绝地批评布莱克斯通。他说道:

对法律的主题发表意见的人可分为两类:解释者(Expositor)和评论者(Censor)。解释者的任务是向我们说明他所识别的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是向我们评述他所认为的法律应当是什么。因此,前者主要是叙述或研究事实;而后者则是讨论理由。解释者之范围内涉及的思维官能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对后者,由于评论总牵涉对被评论事物的爱憎感情,故评论者要和感情打交道。……解释者要说明的是,立法者和他手下的法官过去已经做了什么;而评论者则建议说,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些什么。”[13]

虽然布莱克斯通“宣称的目标是向我们解释英格兰过去的法律是什么”,但“只有后者(评论)在他履行的职责范围内”。边沁接着说道:

一方面看,某人若不分黑白,粗率指责现状,这就会使他受人鄙视。另一方面看,当权者之工作的顽固或腐化的维护者,将以某种方式对自己所支持的权力滥用负有罪责。如果他躲闪着用强词夺理的大话,图谋维护自己不能或不敢辩护之物,使之免受责备,或向人推荐它,他就更负有罪责了。某人若只按他认为的那样,描述制度是什么,而不再述说该制度……值得享有的赞扬,显然,他就不应当分担任何责难(也无人会认为,他应当如此)。[14]

如边沁所言,在未理解之状况下的“指责”或“辩护”,必然流于“粗率”或“腐化”,都必然卷入作者卑劣的学问人格,故而负有“罪责”;另外如戴西所言,“选宪法课的学生,既不是为批评宪法,也不是为敬畏宪法,而只是为理解宪法。”基于这两层理由,宪法学者必须首先是解释者,这又必然要求宪法学者区分解释者和评论者的双重身份,“由于评论总牵涉对被评论事物的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故评论者要和感情打交道。”“理解之才具和心灵之感情间有极密切的联系。”[15]感情则会妨碍理智,因此,粗率的评论者不能准确理解事物之本然: 基于上述原因,不久前,我就计划指出某些……本书的最严重缺点,尤其是这重大而根本的缺点,即憎恶改革;或者说,我计划指出和表明在我看来的充斥全书的普遍的不准确和混淆之处。因为,确实,这种狭隘的憎恶感情,本身就足以造成模糊和歪曲推理的总倾向,从它之中,不可能获得任何清晰和纯正的知识。[16]

为免负罪责,为满足学生的要求,为获得清晰和纯正的知识,宪法学者首先应该是解释者,并区别于评论者。人类当然不能满足" 于既存的法制,而要追求更美好的理想。“制度不受批判就永远无法改进”。[17]然而,若不知道现实制度为何物,批判和赞扬必将盲目无的。尽管边沁首先是严格的法学家,但是其目标却是成为立法学家:

他问道:“我是否对某些事有天才?我能贡献什么?”这是他向自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接着就来了另一个问题:“在所有的世俗追求中,什么是最重要的?”爱尔维修(Helvetius)的回答是“立法”。“我有立法的天才吗?”这是他一再向自己提出的问题。他翻来覆去地想它。他在其自然性情和后天习惯中搜寻他能发现的每项征兆。“我真有立法天才吗?我给出了答案,恐惧而颤抖地说:‘是’。”[18]

对边沁来说,把解释者和评论者的角色分开,区别实然法和应然法,有非常实际的意义:此即,使实然法符合应然法。“解释者是评论者的仆人,反过来又是立法者的顾问”。[19]然而,要成为评论者或曰立法者,首先必须成为解释者。

边沁的法学概念是较宽泛的,它包括了解释的严格法学和评论的立法科学。19世纪后半期英国法学,受到“把所有知识纳入科学框架内”之思潮的冲击,自觉搁置了对改革和“应然法”的关注,把立法科学单列为区别于严格法学的独立学科。分析法学也着力于法律术语的解释,而无暇他顾。另外,法律究竟是否值得做学术的研究?能否成为大学教育的主题?这个问题也使法学者承担较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由于以功利原理为基础的立法科学,属伦理学的范畴,很难有确定的答案,很难对法律工作者有帮助(或许对议员有用),也就遭到法学者的冷漠:对大学法科的学生和具体的实践工作者而言,法律主要是提供金饭碗的职业,他关心的是如何获取并应用作为知识和技艺的法律本身,而不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品头论足。基于上述社会情势,奥斯丁限缩了研究对象: 法学的适当对象,在它任何的不同部门,都是实在法。实在法(……)是指,已确立的或实在的(postium)法律,它处于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依赖于其中的最高政府之主权者的明示或默示的权威……

至于法律的好和坏,由功利(或由藉以区别人类观念的任何)标准评判,法学并不直接关注。如果,就构成其合适对象的某些原则而言,它提到功利考量,那也只是为解释这些原则,而不是为确定它们的价值。这就把这种科学和立法科学区别开了:立法科学旨在确定实在法应当据以制定或修改的标准和理则(也包括从属于或符合于这些标准的原则)……

“应当是什么”的知识以“是什么”的知识为前提,所以,立法就以法学为前提,但是,法学并不以立法为前提。法律过去和现在是什么,即使无需它们应当是什么的知识,也可知晓。因为关于“应当是什么”的知识是以关于先前状况的知识为基础的,立法就以法学为前提。[20]

奥斯丁的法律理论显然从边沁处推演而来。但是,他界定的法学的适当范围非常窄,明确把法学和立法分开。法学者就是解释者,评论者的角色被悬搁起来;之所以如此,也只是为了强调解释者之角色的重要意义。诚如菲利普?萧费德所言:

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他(奥斯丁)有许多话要说,他自己没有完全否认法学者的批判作用,但是,他确实强调,法学科学(science of jurisprudence)的特定范围是解释:这里实际上没有评论者的空间。反过来,他的分析传统中的追随者又在这种意义的法学和对既存法律制度的系统批判即立法科学之间划出了严格的界线。[21]

(二)宪法学者是真相的解释者

(1)应该解释真相

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这是英国学者戴西在探求宪法学者的职责时面临的特殊难题。我国是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家,就实际效果而言,这和没有成文宪法很类似。就此说来,我国宪法学者和英国宪法学者面临很类似的问题。

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作为解释者的宪法学者显然不能囿于成文宪法的纸面条款;在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家,这种道理也显然是适用的。然而,我国宪法学者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个问题,不去追究宪法典本身的实践价值,而径直地去“认真对待条文”,沉浸于宪法的没有太大用途的条文中。由此便产生了我国宪法学的一幅最明显的特征,即“名教癖”。名教就是崇拜写的文字有如宗教。崇拜文字,原非坏事,但把文字看成万能,却有很多流弊。其一,惟法条是瞻。学者的主要工作就是依据官方的法规,解释书面的《宪法》,而不问现实是否合乎法条。其二,热爱口号标语宪政。宪法学者似乎胸中总沸腾着满腔热血,然而,只要这热血一旦在口头、墙壁和字面上发泄,他们就觉得很过瘾,便心平气静,再也不想在实际上做工夫了。因为这种名教病,宪法学者就视文字和行动为一物,重视名词,以为有了名词就有了实质,有了事实;这些学者整天都在捉摸,宪法哪个条文不对头,该怎么修改,只要宪法文本改动了,任务也就完成了。他们想把一切美丽而动听的词语,都塞进《宪法》里,努力把《宪法》变成“祈祷书”,并认定这是功德无量的事业,足以让自己名垂青史。在言行合一的国度,名教癖并不可恶。然而,在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家,名教癖则不能容忍:它不仅没解释真相,而且掩盖和粉饰真相,欺骗民众,这是它最大的恶果。不错,犯名教病的解释者依然是解释者,但却不是边沁、奥斯丁和戴西所说的解释者。和中国宪法学者不同,戴西的首要举措是认真对待英国无成文宪法的现实,其次他追问:在无成文宪法的国家,作为解释者的宪法学者究竟该解释什么,答案是要解释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 英国宪法没有一定的形式,却有繁颐而不可究诘之内容。这给宪法学者带来了很多困难。戴西以羡慕和不平的口吻,对美国宪法学的对象和方法,做了极精彩的评述,以反衬英国宪法学的窘境:

当这些杰出法学家以讲座的形式,宣授美国宪法评论时,他们准确知道,什么是讲述的对象,什么是阐明此对象的方式。他们讲述的主题是国家法律的明确部分;它被记录在全世界都可获知的特定文书里,……;他们也知道论述其主题所需的方法。作为宪法评论者,他们的任务在类型上和评论美国法律其他部门的任务相同。……他们的工作,尽管或许也很难,但却是法律人习惯的工作。……英国评论者的情境和他的美国同行完全不同。他可以从头到尾检阅法令全书,但是他将看不到包含宪法条文的立法;他将不具备据以把宪法及根本法与普通立法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准;他将发现,宪法一词,甚至不曾被布莱克斯通使用过(如果我的记忆没有欺骗我的话),它是较现代的词;总之,在评论宪法之前,他必须首先理清楚,什么是英国宪法的性质和范围。[22]

如果某国有成文宪法,且该成文宪法又是规范宪法,[23]那么,该国的宪法学研究和普通的法学研究,没有太大的差别,相对要容易些。然而,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和在成文宪法不管用、只是名义宪法或语戏(Semantic)宪法的国家,宪法学者的任务要比一般法学者艰巨的多。戴西说,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求助于某些权威的法学家:如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法史学家哈廉和弗里曼(Freeman)。然而,戴西话锋一转,如是说道:

但是,基于我将要提供给你们考虑的理由,在他试图确定其工作领域和方式时,他很可能被每类作者领入歧途;他将发现,除非他能获得某些线索来引领其脚步,所谓“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整个领域将是座迷宫:其中,漫游者将被虚假、好古癖……迷惑而手脚无措。

接着,戴西分别批判上述两类宪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其中显然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首先,戴西批判了布莱克斯通的宪法学研究,认为其最大缺点就是掩盖真相。布莱克斯通是传统法学家的典型。戴西指出:

它(即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评" 论》)的真正缺点是语言和思想的绝望的混乱,这被布莱克斯通的习惯引入宪法的整个主题之中,这习惯也是当时所有法律人共有的习惯,此即,把陈旧不堪用的术语衣被于新制度,尤其是在字面上把事实上由征服者威廉(甚至是他都不曾)拥有和行使的全部权力,套到现代的立宪君主头上。[24]

布莱克斯通曾对王权有美妙的论述,戴西却说这些论述的缺点是:

它所包含的陈述恰是真相的反面(the direct opposite of the truth)。……不能指望布莱克斯通对王权的描述是对他写作当时的主权者权力的真实陈述(true Account)。……评论者(即布莱克斯通)使用的术语,当他使用它们时,是不实在的(unreal)……。[25]

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使“我们坠入了不实在或虚假(unrealities or fictions)之中”。[26]这种做法有诸多弊病: 布莱克斯通和其他不甚知名的宪法学家固守这种不实在的表达法(unreal expressions)。这里要指出,这种倾向给法律研究带来的真正伤害……在于:不实在的语言模糊和遮蔽了女王和政府之权力的真相。……我们都向布莱克斯通和类似作者学习,也持续使用这种表达,我们并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宪法政府的事实和掩盖该种事实的有些做作的术语之间的确切关系。……普遍的结果是:国王的真实地位和政府的真实权力被掩盖,被虚假地归诸全能的主权者,布莱克斯通的第一卷书的读者很难明了法律的事实,它被掩埋于表达这些事实的不实在的语言之下。[27]

布莱克斯通的错误正是英国特色的名教病:看重语词,而忽视事实,结果是掩盖和粉饰真相。

其次,戴西批评了法史家的法律虚构,认为这也掩盖了宪法的真相。法律人的目的是获取关于当前法律的知识。因此,应当区分法史家和法律家。法律家应提防好古癖:“受训的法律家的职责不是去探知英国法昨天是什么,更非去探知若干世纪前是什么,或明天应该是什么,而是去探知且说明现实的且当前存在于英国的法律原则。”[28]

法史家主要是出于对法制起源的固有热爱,来关心宪法演变的步骤。法律家“首要的研究对象则是现实的法律;对其形成过程的确定,只是他次要的关注”;[29]法律家对历史的关注,只是为了理清现实的法律,他不会关注早期的法律史,“在其对现行法的研究中,只是从英国晚近的历史中,法律家才能获得最大帮助”: [30]

无论如何,对于(晚近历史上的)这些事情的知识,将保护我们免受幻象的迷惑,这种幻象即:现代宪法自由是依照退步式进步(retrogressive progress)的奇特方式确立的;朝向文明的步骤就是朝向我们的未开化祖先的简单智慧的步骤。这种观点背后的假定是:我们的萨克逊先祖就有较完美的政体。这种假定掩盖法律和历史的真相。[31]

这种假定就是法律虚构(legal fictions):[32]为正义的目的,认定某些假的或可能假的原则为真,或认定从未发生的事情真的发生过。[33]中国人会追溯到禅让、亲民等的上古美盛的黄金三代,英国人则会把宪政追溯到日尔曼远祖那儿,以此为据,慨叹世风不古,棒喝到:你老祖宗就不曾这样,你小子又怎敢如此妄为。其中,最卓著的就是英国的柯克。后者总是诉诸虚假的古代宪法,来抵制王权,当然,这种法律虚构技术对宪政发展曾有一定贡献,然而,它引以为据的论断却是虚假的:

法院的虚构,在柯克之类的法官手中,曾促进了正义和自由的事业,尤其是在没有其他武器来维护后者时。因为,在某些社会条件下,法律虚构……提供了确立平等和恒定之法治的唯一手段,后者是英国文明的真正基础。詹姆士想把案件从法院抽出来自己审判,柯克诱劝或迫使他放弃这种企图。柯克所使用的推理,是天底下最学究气、最做作、最反历史的。

法律虚构对宪政的促进作用很有限,因为在诉诸先祖旧制或法律虚构方面,国王显然有更大优势,来支持自己的专制权力,这就是洛克完全放弃古代宪法的论证模式而另起炉灶的理由。但是,戴西对法律虚构的批评却透彻见底:虚假而做作,“掩盖了法律的真相”。说白了,法律虚构就是把假的说成真的,把无说成有。美化和粉饰古代,是多数史家的固有性情,法律虚构常演变为多数法史家的看家本领。他们常说:老祖宗就不曾这样——这多半是假的,不可考的。戴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批评法史家的。

戴西把布莱克斯通的名教病称作形式癖(formalism),把史家对历史起源的固有热爱称作好古癖。他批评好古癖,也是因为好古癖常会掩盖事实,美化古代,而非对好古癖本身有什么成见。戴西总结说:“形式癖和好古癖,可以说,联起手来;它们一起误导了寻求宪法之法律的学生。”[34]

虽然对历史的漠视,是分析法学的特征之一。然而,即便是有好古癖的法史家,也未必都喜爱法律虚构的技术;美化古代只是大多数史家的性情,真正的史家则应秉笔直书。梅特兰曾对戴西说道:

法律史唯一的直接功利(暂且不说它纯粹的智识刺激)在于下述教训:每代人都有塑造他自己的法律的巨大权力。我认为,法律史的研究不会让人成为宿命论者;我怀疑它会使人保守:我确信它将把人从迷信中解放出来,告诫他们自己有自由的双手。我越发沉浸于中世纪,但是,我曾期望的唯一功利根据是:如果历史要完成其解放工作,它就必须尽可能忠于事实;如果它开始思考它能提供什么教训,他就不再能忠于事实。[35]

梅特兰这番话,毫不客气,是对戴西的直接批评,尽管他并未真理解戴西的用意:戴西并不是真的反历史,而只是为反虚构才反历史戴西并不是真的反历史,而只是为反虚构才反历史。若是梅特兰所说的忠于事实的法律史,戴西根本就不会反对。接下来,我暂时搁置戴西的分析法学的历史观,而把他对布莱克斯通的形式癖和法史家的虚构癖的批判放到边沁开创的法哲学传统中来解释。就本质而言,名教癖、形式癖都是法律虚构,即掩盖(或诬蔑或粉饰)真相,回避现实。戴西对它们的批评,和前此一百多年的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评,如出一辙。这背后潜伏着深刻的语言哲学问题。

(2)解释真相与边沁的法哲学基础 边沁的学问生涯,从批判布莱克斯通开始。“边沁对《英国法评论》的指责,把布莱克斯通的崇拜者,置于永远的防卫境地。”[36]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是他反对改革;其二是他滥用的语言使用;其三是他赞成法官造法;其四是他拥护边沁反对自然权利论。这里我关注他对布莱克斯通的语言使用滥用的批评。

布莱克斯通把普通法视作理性的缩影,边沁则认为,它充满专门术语和掩盖真相的叙述,把它看成是混乱和迷惑的堡垒,充满专门的术语和掩盖真相的叙述,法官和政客藉以在此开展诸种罪恶的活动,且不被人察觉。[37]其中,最大祸害就是法律虚构,这彻底激怒了边沁。“事物被厚颜无耻地错误描述,公然的诸种谬误错误在法庭中被公然接受”。[38]我们试看边沁的几则评论,这些全是针对布莱克斯通的:

也许,曾有一度,关于原初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曾有一度,它们有用途。我不否认,借助这种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被完成;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有用的工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虚构的理由今天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以前曾在以该名义下被容忍和赞许的事情,如果现在若仍试图依靠,就会在严重的伪造或欺骗的罪名下,受到谴责和批判。今天现在,试图提出任何新的虚构,都可说是犯罪。基于这种原因,吹嘘和宣扬这种已被提出过的虚构就更危险,且毫无用处。就政治洞察力而言,知识的广布已把人类提高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平等的水准:现在,任何人都不可能比他周围的人高明百倍,以致他可以肆意从事为自己" 他们的利益而欺骗别人他们的的危险行径。[39]

边沁严斥法律家的诡辩:

如果嘴中不装满虚构,他们就无法轻松说话,正如狄摩西尼嘴中没有卵石就无法说话。这种职业偏见的力量,剥夺了理解力。他们以谎言为生,正如土耳其人以鸦片为生,最初是出于选择而且睁大眼睛,后来就出于习惯,直到最后,他们丧失了所有廉耻,允许谎言代替现实,并贪婪地把它吞咽,没它就无法生活。[40]

戴西充分继承了边沁的传统。边沁早在多年前就同样批评过布莱克斯通对英国王权的论述,说他的论述是:

滑稽的悖论,谄媚的果实,……只有助于迷惑和,误导,给现实本身以寓言和奇异的色调。……他……没有意识到,用虚假(falsehoods)来推动它的这种企图,使最好的事业受到了多大的伤害……没有必要把人类的幸福奠基于虚构。没有必要把社会的金字塔奠基于流沙之上,或奠基于其下的滑泥之上。让我们把这些把戏留给孩子;成人应当讲出真实和理性的语言。[41]

在边沁看来,法制实践的很多难题都源于语言障碍,特别是对语词的蹩脚和矫情的使用。语言可说明事务物,也可误导事务物。为避免误导和欺骗众生,就必须关注语言、现实和信仰之间的关系。哈特对此有中肯的评说:[42]

边沁认为,所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都受到保护,其生命被不当延长,它的谎言、误解和虚构都给人类带来可恶的后果,解释者有必要发现它们并清除之,以便为评论者的工作铺平道路。……他认为,法律家的行话和晦涩说法是高级盗窃,掩盖了法律的缺陷。这种(即对逻辑和语言理论的)研究很重要,因为,就社会生活和制度(包括法律)之真相来说,语言总被用作迷惑和压迫的工具,欺骗人们,并隐藏了改革的可能。

迷惑和幻象,总有利于有关阶级,聚集在社会制度的周围。和卡尔·马克思(……)相同,边沁对这些方式有生动的评价:说它掩盖“这些制度及其缺点是人造物”的事实,鼓励下述信仰:即它们所带来的不正义和剥削只能归咎于自然,人力不可改变。边沁说,“法律现身于面具之中”,他的多数著述就是旨在清除它。

对语言的精心关注,对语言会成为迷惑之源的意识,对“语词情境之清洗”(nettoyage de la situation verbale)作为任何严肃研究之根本伴随工作之必要条件的意识,是边沁思想的特征之一,这使他区别于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尽管他曾从后者捕获大量灵感。[43]

这些谬误,性质上是对事实的错误陈述。很多是骗人的道理,要揭露它们,就必须把鼻子插进简朴事实和关于简朴事实的简朴语言的土地之中。[44]

基于以上理由,边沁认为,对现实的批判首先是对语言的批判。语言不仅是交流的工具,而且是思维的基础。因为有语言,人不同于动物。然而,语言又容易模糊。虚假的语句和语词会混淆视听,蒙蔽思想。这正是宪法及其学问的名教癖、形式癖和虚构癖的根源。因此:

对边沁来说,最根本的本体论问题,涉及人类心灵、从而是人类思想、交流和物理世界(physical world)之关系的性质。既然思维和交流的基本工具是语言,就有必要理解语言的性质,特别是理解它被用来描绘和错绘(misdescribe)物理世界的方式。[45]

该采取何种语言观呢?[46]边沁认为,语言要有意义,就必须或直接或间接地指示物理客体;语言的基本单位是命题;不论明示还是默示,它至少包括:主项之名,属性或谓项之名,联项之名。换句话说,单独的命题总构成语句,尽管某单独的语句可能包括若干命题。主项之名,即实名词(noun substantive),有时代表物理客体或物理客体的属性[边沁称这二者为实体(real entities)],有时代表某抽象概念[边沁称此为虚体(fictitious entities)];然而,语法结构却无法表明它究竟指示何种实体,混淆就由此而生。在命题语境里,无论是谈论诸如苹果的生熟或酸甜之类的物理客体的属性,还是谈论诸如法律或义务之类的抽象概念,只有当这些谈论确实是在指示或围绕着相关物理客体(如人和石头)时,谈论才有意义。[47]语言的使用方式,显然会混淆前两项范畴、也即边沁所说的实体之名和虚体之名间的差别:

真实存在的唯一客体是物质(substances)——它们是唯一的实体。若用作为非物质客体之名的语词传达任何观念,我们就被迫要把实际只能赋予物质的属性赋予这些客体:一句话,我们就被迫冒称它们是物质。[48]

语言误导心灵,不仅在于,语言有可能被用来描述物理世界,还在于,对诸如权力或债的抽象概念,也存在把实名词(noun substantives)和实体、物理世界存在的客体结合的倾向:

语词,即被用来充当名称的语词,是唯一的工具,依据它,在物(things)也即物质(substances)本身缺席时,它们的理念能被展示给心灵,从而,只要表面上被以名称之方式来使用的某语词被看到,那么,自然的和充分宽泛的结果是:出现假设相应客体以物的方式存在及实际存在的性情和倾向;对该物,相应语词以名称的方式来管控它。

因为没有充分用心的审慎,这种性情便成了永恒的混淆之源:暂时的混淆或困惑,不仅如此,甚至是持久的错误。[49]

虚体,正如其有名义的存在,也被实体化了,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实体。尽管如此,虚体仍是不可消灭的,它们是想象的必要的果实,尽管它不实在,但若没有它,语言乃至思想就不能展开。[50]对语言、特别是它和人类对物理世界之感觉的关系的正确理解,是区别真理和谬误、物理事实和心理幻想的关键。实体,是有形的物质(corporeal substance)——确实存在的客体;虚体,是为话语的目的而必须被说成是存在的客体——人们并不意图赋予它实体的存在,但是,它仍旧是客体,把它看作有实体存在的客体来谈论是有意义的。虚体之名是不能通过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法来说明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法,只有在某概念属于某集合体而且不是最高位的概念时才适用;当某概念无上位的属概念时,便不适用。伦理学和法学的大量概念都属此类,无法藉属加种差方法来定义。 边沁的解决办法是:第一,诉诸补缺(phraseoplerosis)和释义(paraphrasis)技术,此即,通过说明它们和代表实体的实名词的关系,来解释代表虚体的实名词;第二,诉诸范型(archetypation)技术,该技术可解释语言植根其中的物理形象: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这种解释是不可能的,那么,这里的虚体就属于不存在(non-entities)之列,代表它的实名词就只是声音,任何包含该名词的命题都是荒谬、可笑和无意义的(nonsensical)。[51]

因此,凡不可藉补缺、释义和范型技术而被定义、或无对应物质实体存在的法学概念或语词,都是“荒谬、可笑和无意义的”。

二 主权的真实规则包括道德无涉的法律和惯例

在评判诸家的宪法学、并把宪法学者界定为真相解释者之后,戴西开始自己的正面研究。他的第一件事是给宪法下定义:“宪法,如该术语在英格兰的用法,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的分配和行使的所有规则(rules )。”[52]这种研究程序当前已是大多学问的出发点;然而,对该程序的着重强调,却是分析法学独有的。就思维和表达而言,对基本概念的清晰理解和明确把握,是不可或缺的。“边沁要作道德学领域的牛顿,他的法理学是这项事业的核心。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是对某些基本法律术语之含义的准确界定和精确理解。”[53]

从实体内容看,宪法的对象是主权关系。这主权主要是内部主权,它使宪法区别于国际公法。 主权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又可分为主权要素的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前者构成政体;后者则构成国家结构。外部关系就是主权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它可细分为主权和个体公民" 的关系、主权和家庭的关系、主权和(经济的和政治的)社团的关系。

在述说完宪法的内容后,戴西提醒读者,要注意这里的措辞:是规则(rules),而不是法律(laws);戴西说,他的措辞是煞费苦心的,旨在唤起大家的注意:就英格兰的用法而言,构成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完全不同的原则和准据(principles and maxims)。一套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它们是在法院中强制实施的规则,可成文,也可不成文,包括制定法和由习惯、传统或法官造法衍生的普通法。这些规则构成严格意义的宪法,可总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一套包括惯例(conventions),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和常例(practices )。它们也约束主权的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它们事实上根本不是法律,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这部分叫做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constitution)或宪法道德(constitutional morality )——此道德并不指涉任何实体的伦理内容,只是说它是具有说服和劝诱的效力的规则。该概念有下述两层意义。

(一)法和道德的区别

不少宪法定义通常有很强烈的价值预设。例如把宪法定义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或民主事实的确认。这种定义法就混淆了法和道德的关系。法和道德的区别是分析法学的重要原则。

在边沁的法律命题中,对后世影响最大者是:法的分析必须把法和道德分离,区别实然法和应然法。“在法理论中,边沁的《政府片论》确立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严格区分,他坚持法制的基础应以普遍服从习惯之道德中立的术语被适当描述,开启了英国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54]边沁的法理论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法的祈使理论(imperative theory);二是法和道德关系的理论:法和道德没有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系,尽管其间有很多重要甚或复杂的偶然联系。法和政治的话语,应该用精确且尽可能中立的语汇。边沁的法律定义[55]是中立的描述。“这种对法和社会现象的刻意中立的定义路径,现在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当边沁把它运用于法学时,它却是全新的,令人震惊的,是对改革者的兴奋剂”。[56]边沁的这种主张,主要是为提高人们对法现象的分析力和法意识的敏锐度。

奥斯丁继承这一传统,主张实然法和应然法要划出明确界线。这种对道德问题的漠视,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即便是傻瓜,也不会认为,法律和道德可以完全隔离,永不相期。法律和道德从来、也永远不会是互不相干的两张皮。二者之间总存在某种程度的重合或背离。二人之划定界限,决非出于对道德原则的敌视,而只是为了避免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混淆。这是要把法律和道德在逻辑和思维的领域中区别开来,而不是要把法律和道德在事实和行动的领域中分割开来。

两位思想家坚持该区分的理由是:让人们能够冷静对待“道德上之恶法”存在的事实所明确提出的问题,理解法律秩序之权威的具体特征。人们在“法律政府”之下该如何生活呢?边沁的答案很简单:“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评”。然而,基于对法国大革命的忧虑,边沁很清醒地意识到,仅仅这样做是不够的,我们进入这样的时代,即任何社会,只要法之命令极可恶,它都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可能:该法将遭到抵抗。……无政府主义者主张:“这不应当是法,因此,它不是法,我不仅可以批评它,而且可以违反它。”与此不同,反对者主张:“这是法,因此,它是应该的。”于是,他们在法律产生时就终抑止了法律批评。……边沁看来,这确是法律人的职业毛病,它导致了两个危险:其一,人们关于“法应该是什么”的观念可能会消解法的权威,甚至对法的存在本身提出挑战;其二是,法可能会取代道德,成为人类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从而逃避批评。只有“是”与“应该”的区分才能帮助我们度过此危险。[57]

戴西的宪法定义坚持法和道德的区分,他旨在告诉读者两个简单的道理:其一,不能仅因为宪法的某规则违背某道德标准,便否认它是宪法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某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宪法规则。其二,更不能因为凡是宪法的规则,都是神圣的律条,必须顶礼膜拜,歌之颂之。前者是无政府主义,后者是极权主义。前者拥护无限的革命和造反,乃至抛弃点滴的秩序,它只能把人类拉回战争状态;后者则拥护无限的服从,乃至剥夺了批评的自由,它只能把人类投入比利维坦更可怖的弗兰肯斯坦(Frankenstein)[58]之口。

(二) 法律和惯例的分类法

1分类法和宪法科学

任何概念都须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说明。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分类是明确其外延。在定义之后,戴西把宪法规则分作两类:一是宪法法律,二是宪法惯例。其实,对科学研究而言,分类法是再平常不过的技术工具。然而,在这里,却有特别说明的必要。法律现象和问题是极其复杂的,笼统的宏大叙事和写意式的恢宏描述,多半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是不可信的。惟有借助分类法,才能条分缕析,洞幽著微,获取正确而具体的知识。分析法学从来就特别注重分类法。

边沁要开拓新的法律科学,要对隐藏在粗糙概括之普遍术语背后的具体细节开展穷尽的研究。首先把属概念一分为二,然后再用它来研究法律现象。宏大的细节分类结构的建造是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的必需步骤。[59]“定义、发现并分类”(difining,identifying and classifying)是最基本的工作程序。戴西的法律和惯例的二分法是步边沁之踵的忠实之举,他对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的二分法也同样如此。

对分类和再分类的热爱,是边沁心灵的显著特征。[60]然而,理解这种特征的关键是要认识到:但这决不是纯粹的学究癖。边沁的高足穆勒,却在这方面误解了老师。穆勒说,边沁的事业的创新和价值“不在他的观点,而在他的方法”。哈特批评说:“这是对观点和方法的错误的二分法。充分新颖的方法,……不可能只是方法的革新。它们预设研究方向的根本重构,预设了关于何者应看作可接受之答案的观念的根本转变。”[61]

2宪法不只是法律

哈特的这句话,也在戴西这里灵验了。戴西把宪法划分为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这种分类法不只是简单的分类,它回答了困扰(尤其是我国)宪法学者的重大问题:宪法是不是法律?[62]戴西也认为,这是重大问题,决定着宪法学者的饭碗。政治理论家白芝浩等研究宪法,避免了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和史学家弗里曼等隐匿事实真相的毛病,但是却走了另一极端,集中论述宪法惯例,而后者显然不是法律。看到此情此景,戴西慌了: 所谓“宪法”(constitutional law)事实上只是跨于历史和习惯之上的十字架;宪法严格说来确实不配享有法律之名;宪法自然不属于被要求只研习或讲授真正且不容置疑的英国法的教授的评述对象——上述这三个命题,可能是真实的吗?……如此,法学家将乐意把这一领地拱手让出去,对此,他们缺乏有效的资格。一半属于历史,交给我们的历史教授。另一半属于说明法律成长的惯例,或者交给我的朋友——考博斯法学教授(Corpus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因为他的职责是研究法律科学的怪异和剩余部分;或者交给我的朋友——齐舍勒国际法教授(Chichele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他是“不是法律的法律”的教师,习惯于讲解那些被错误称作国际法的公共伦理规则,他将发现自己非常适合讲解被错误称作(依照本书的假设)宪法的政治伦理。[63]

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好先进一步来考察我赋予宪法这个术语的准确意义,然后再考虑宪法在何种程度上是法律研究的合适对象。”[64]于是,戴西就给出了前述的宪法定义;该定义至少表明," 不能笼统说宪法是法律:宪法包括法律,但不只是法律,还有大量的惯例。这些惯例是不能也不必在法院中适用的。

法学家的宪法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律,惯例对他并没有直接关联。惯例的主题不是法律,而是政治,无须烦劳法学家的大驾。[65]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的真正且唯一的关注。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宪法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即被法院所承认和使用的规则)。单是这一点,就足以使宪法学者穷其终生精力了。[66]戴西的书名是《宪法之的法律的研究导论》,这更表明他的研究对象似乎只是宪法法律。 3宪法惯例很重要

这是否意味着,宪法惯例不重要,宪法学者无需论述它呢?显然不是:

如果有人认为,这些准则之所以被称作‘惯例’,是因为该词表达的观念不重要或不真实,那就大可遗憾了。任何教师都不愿向其听众传达这种理念。在宪法惯例或典则中,有些和法律同等重要,尽管某些较琐屑,正如某些真法律也一样琐屑。[67]

《宪法导论》的主体部分有三,其中有一部分就专门论述宪法惯例。戴西的解释是:第一,惯例很重要,“宪法默契(understandings)必然引发历史学家或政治学家之注意;法学家若不关注它们的性质,即使是宪法的法律方面,他们也很难把握。”[68]第二,宪法惯例的制裁力源于宪法法律,若违反宪法惯例,则必然会违反宪法法律,从而招致制裁,宪法惯例实际上间接具有宪法法律的性质。[69]其实,第二个理由未必就是绝对的,已遭到诸多批评。惯例时常被违反。惯例之所以被遵守,并不全是因为违反宪法惯例必将违反宪法法律;宪法惯例有宪政惯例和专制惯例之分。宪政惯例之所以被遵守,更多是因为,违反它会导致民怨沸腾,导致难以摆脱的政治困境,它可能意味着:主权者的行为超越了公民服从的底线。专制惯例之所以被遵守,更多是因为,反抗的力量尚不足以废止它,专制之恶也尚未超越公民服从的底线,宪政诸条件尚未成熟。

宪法学者如戴西等之所以既研究宪法法律,又研究宪法惯例,主要还是因为,真正的宪法学者应该忠实解释某国的主权之格局和运作的规则的真相,不论这些规则是法律还是惯例。在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家,识别并解释宪法惯例,对解释宪法之真相尤其重要。[70]

实际上,在虽有美丽宪法文本但却毫无宪政事实的国家,对宪法学来说,宪法惯例要比宪法文本重要千百倍。在这些国家,宪法文本只是从政者胆怯、虚荣和自卑心理的表现;要研究它们的政治运作,宪法文本可能根本就是不重要的,只消研究宪法惯例就够了。即使在有着宪政事实的国家(如美国),宪法惯例也同样重要。戴西对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的重要性做了经典说明,他还说道,在美国宪法中,惯例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大。宪法惯例规范和变更立法机关、内阁和政党的权力关系,补充宪法之不足。它可以使“宪法法律”在实践中成为一纸具文,有时它决定着宪法在实践中被解释或使用的方式,它还以各种方式补充“宪法法律”。这些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却有约束力,它规范着国家的政治机构,塑造政府体制。[71]

4法律和惯例的二分法与奥斯丁

戴西对奥斯丁的传承是多方面的。在宪法的概念上,这表现得尤为显明。戴西把宪法划分为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或宪法道德。这直接来自奥斯丁,只不过是对后者的发挥、充实和具体化而已。 奥斯丁的宪法定义是为他的法律概念服务的。他认为,严格说来,单个君主和集体主权者的无上权力,不可能受法律的限制。他的宪法观的要义是:通过比较违宪(unconstitutional )与违法(illegal )的差异,并分别将其适用于单个君主或集体主权者,我们就能够理解和分析宪法的含义。在所有的独立政治社会中,都存在主权者习惯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由社会或政治舆论设定的,受到大多数人的赞许和认可,尽管它们并未被主权者或国家明确采行。这规则之所以有此实效,或者因为它源于古老的历史,或者因为它源于当前的合意。它是否被遵守,端赖道德制裁。违反它的人,不会也不可能遭遇法定的痛苦或刑罚,尽管他会遇到社会普遍的谴责或抵抗。如果君主或集体主权者制定的法律或法令与上述规则抵触,社会或政治舆论就可以称其违宪,尽管不能说它违法。例如褫夺公权且溯及既往的法律,虽然不违法,但却违宪,因为它与英国议会习惯遵守且被社会大多数支持的立法原则冲突。简单讲,说某法令违宪(宽泛的意义),意思是说:首先,该法令和某特定规则不一致;其次,主权者已习惯遵守该规则;第三,该社会的大多数赞同该规则。主权者制定违宪的法令,就是否定社会舆论,挫伤大多数国民情感。[72]

奥斯丁特别提醒:我提到的宪法一词,是指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与实在法的混合。这种道德,或其与实在法的混合,确定了最高政府的组织和结构,确定了拥有主权的个人的地位。对严格意义的单个君主或集体主权者而言,宪法只是实在道德,它的实施仅依赖道德制裁。因此,即使某违反宪法的主权者的法令被称作违宪,它也没有违反法律,不能称作违法。如果被统治者抵制该违宪的法令,此抵制本身倒是违法的,即使此抵制本身符合作为宪法的严格的实在道德。一句话,法律是主权实体发布的命令,处于主权地位的政府和拥有主权的个人不可能受到严格实在法的限制,界定主权实体的宪法不可能是纯粹和朴素的实在法。

在《法学演讲录》的“纲要”末尾的注释中,奥斯丁把公法视作设定政治条件的法律,并将公法分为宪法和行政法,他写道:

在君主统治的国家中,宪法非常简单,因为其目的只是确定何人应拥有主权。如果国家是多数人统治,宪法就比较复杂,因为它要确定哪些人或哪个集团的人应拥有主权;他还要确定这些人分享权力的方式。在君主统治的国家中,宪法只是实在道德;在多数人统治的国家中,宪法可能由实在道德构成,也可能是实在道德和实在法的混合物。[73]

在笔者的脑沉浸于经典之时,笔者的心却思考着中国宪法学,而有以下几点拙见:

其一,中国宪法学似需要从条文的评注学转变为真相的解释学。我国宪法学者,要么属热情护宪派,要么属激烈批判派。现今,前者已日渐退场,后者正粉墨登场。学界舆论似乎对前者多有怨言,对后者则不吝嘉言。然而,在不明了事物真相之前,就大肆批判,也并非正途,无补于事。再者,布莱克斯通把陈旧不堪用的术语衣被于新制度,我国学者则把现代西方的政治语词衣被于东方政制,从条文字面出发,用大量篇幅来阐释人民主权、法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共产党只是社会团体,等等。有几个人会相信这是我国宪法的真相呢?藉着朴素的常识,老百姓对中国宪法自有概括的了解。宪法学者,本应更彻底和更清楚地把真相告知大众,驱除笼罩后者心智的阴云;但前者却混淆语言和事实的关系,把形式和语词当真相,用冠冕堂皇的虚假名词来迷惑众生。我国实际的政治运作多由中国共产党决定,真正关键者是党的制度、运作和历史,这实为学者最急需关注也最有真实价值的对象。另外,现实生活的诸种情势,尤其是法律事务,都埋藏着无数的宪法道理。立法法在在彰显着分权制衡(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精神;刚开张的村民自治或许正是大国共和之路的起步。 其二,怀宪政理想并以道德无涉的态度认真对待宪法惯例。宪法学者不应该在拘泥于民主和自由等教条式的先验预设。于宪法而言,不变的是法律和惯例或道德的对立状态,宪法永远都包括法律和惯例或道德两部分;变化的是二者的统一程度,宪法惯例或道德转化为宪法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象征宪政的进步。宪法主要是道德规则而非法律规则,这是中世纪宪政区别于现代宪政的根本特征,也是中世纪宪政的" 根本缺陷。我国宪法还不能而且也无法在法院中适用;说某法律“违宪”最多不过意味着道德谴责。这或许说明,宪政刚起步,还处于初级阶段,跟西方中世纪的水平差不多,宪法还主要是政策和政治道德。“宪法司法化”的论争或许忽略了根本的前提问题。宪法只有部分条文(即法律)可以在法院中适用,更多更重要的条文不必要不应该也不可能在法院中适用。对宪政发展来说(尤其是以“文抄公”身份制定美丽宪法、但却以“空头支票”实施宪法的后发国家),朴素而谦抑的惯例要比冠冕堂皇的条文更重要。先例是宪政的灵魂。[74]二十多年来的宪政有了历史性成就,形成真正的制度积累,这大多依赖惯例。其中最重要的惯例是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和年龄过七十者不得再度任职。邓小平的辞职开创了前一惯例,江泽民的辞职强固了它。后一惯例还留在宪法道德的层面。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宪建议已成为转型中国的宪法惯例,它使“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修宪的规定形同具文。“因人设制”也是中国宪法惯例,[75]即使最好的宪法也不例外,尽管它不符合宪政精神,应尽快消亡。既然学界常说中国宪法没有实施,这就必然意味着,中国政治运作的依据是其他没有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惯例,它迫切需要宪法学的挖掘和分析,需要中国宪法学者去发现和阐释。[76]

注释:

[1] 钱穆:《论语新解》,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页。

[4] Dicey, Law of the Constitution,“OUTLINE OF SUBJECT:THE TRUE NA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pp1-35.

[5]关于戴西的身世和事功,有兴趣的读者,可参看:“戴西先生略传”,载《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80页以下。

[7] Dicey, 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Macmillan andCo.,Limited,SecondEdition,1914)(下称Law and Opinion),P.134.

[8] Wilfrid E.Rumble, The Thought of John Austin,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1985, p48.

[9] Ibid., p4.

[10]关于“真实”,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界的理论很多也很复杂,本文无意卷入。

[11] 主权的理论也很多很深刻很复杂,有兴趣的读者可参看:C.E.Merriam,History of the Theory of Sovereignty since Rousseau, New York, 1900.

[13] Jeremy Bentham,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the new Authoritative Edition by J.H.Burns and H.L.A.Har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8.

[14] Ibid.,p9.

[15] Ibid., p4.

[16] Ibid.

[17] Ibid.,p10.

[18] Sir Roland Keyvet Wilson,Bart.,History of Modern English Law,转引自Dicey, Law and Opinion in England:p133.

[19] Philip Schofield ,“Jeremy Bentham and Nineteenth-Century English Jurisprudence”,Journal of Legal History,vol.12

(1).May 1991..

[21] Philip Schofield,“Jeremy Bentham and Nineteenth-Century English Jurisprudence”.

[22] Dice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p5-6.

[23] 参见罗豪才 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8月,页14。

[24] Dicey, Law of Constitution,pp.7-8.

[25] Ibid.,p9

[26] Ibid.,p10

[28] Ibid.,pp14-15.

[29] Ibid., P15.

[30] Ibid.,P17.

[31] Ibid.

[32]参Black’s Law Dictionary, 6th ed,p623.

[33] 边沁曾说过:“我理解的虚构,是明显错误的假定事实,人据之以推理,好像它是真的。”Jeremy Bentham, 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C.K.Ogden,London ,1931,p.71.

[34] Dice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p19.

[35] Maitland to Dicey,fall 1896,Cosgrove, The Rule of Law,p 177.

[36] Richard Posner,“Blackstone and Bentha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October 19

7

6),p570.

[37] 关于边沁和普通法的关系,参见Gerald J.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Clarendon Press Oxford,1986.

[39] Bentham, A Fragment on Government,p52.

[40] Bentham, A Comment on The Commentaries,edited by J.H.Burns and H.L.A.Hart 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77,p58.

[44] Ibid,p8.

[47] Philip Schofield, 2003,p13.

[51] Philip Schofield,2003,p15.

[52] Dicey,The Law of Constitution,P23.

[53] Philip Schofield,“Jeremy Bentham and Nineteenth-Century English Jurisprudence”.

[54] Hart,Essays,p53.

[56] Hart,Essays,p28.

[57]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Harvard Law Review,Vol71,February1958,No.4.

[58] 英国女作家雪莱(Mary W.Shelly)1818年创作的同名小说的主角,是消灭和吞食其创造者的怪物。宪法学者安德鲁(William G.Andrews)曾用它来指代比利维坦更可怖的统治者。See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i" sm,D.Van Nostrand Company,Inc.,1961,p.9。

[59] Bentham, ,Preface of PML. in CW 9.

[60] Sydney Smith,“Bentham’s Book of Fallacies”in Edingurgh Review, 转引自 Hart ,Essays,p1.

[61] Hart,Essays, p4.

[62]二十年来,中国宪法学总以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为主要使命。学界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就是:宪法究竟是不是法律,能不能在法院中适用,该不该用来判决具体案件。

[63] Dice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p22.

[64] Ibid,P22,23.

[65]Dice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 p31.

[66] Ibid.

[67] Ibid.,p27.

[68] Ibid.,p417.

[69] Ibid.pp417-18.

[70]业师夏勇曾在2003年末给弟子我的回信说:“识别并遵循惯例在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度尤有价值。”

[71] See K.C.Wheare, Modern Constitu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6, Chapter Ⅷ.

[72] 见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ited by Wilfrid E.Rumb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Lecture VI.

[73] John 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fifth edition ,revised and edited by Robert Campbell,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 LTD, Reprinted from the English by John Murray 1911,p71

[74] C.H.麦基文:《宪政古今》 ,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页9 。

[75] 《临时政府组织法大纲》规定总统制,《临时约法》规定极为严格的内阁制,这主要是因为前者预想的总统是孙中山,后者则是为了限制袁世凯。《五四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主要是因为当时制宪者无疑都确信国家主席是毛泽东,后来当刘少奇当选了国家主席,而党的军委主席依然是毛泽东,宪政危机就出现了。八二宪法规定对国家军委主席没有规定届数限制,也是同理。 [76]也有学者在这方面贡献了喜人的成果。陈端洪先生的“对峙——行政诉讼的宪政意义”(《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看中国宪政的进步;朱国斌先生的《中国宪法和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单批一章,详细介绍中国的政党制度,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地组织和运作,此举确实煞费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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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30
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正经历着官僚机构不可遏止的膨胀和政治上面临难以操纵的风险,故此他在政治上和宪法上主要关注官僚统治的问题。他认为官僚统治是理性法治的最纯粹的形式,这种形式围绕一组特定的权能组织起来的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等......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启蒙学者马其雅维里和霍布斯最先在宪法传统中确立了“国家权力垄断”的基本政治概念。马基雅维里把政治概念解释为不受规范约束的争夺权力的权力政治,在获得国家权力之后权力斗争就转移到政治领域的“决策主义”。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决定是......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五)理性的政治决策也会导致“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对于“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只就上面所涉及的宪法、宪政、宪治本身以及相关的社会、国家环境,政治权力的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显然是不全面、......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心理上非理性导致宪政行为中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研究实验经济学的弗农·史密斯和研究心理经济学的丹尼尔·卡尼曼。后者本来不是研究经济学的。1979年,他与同事阿莫斯·特韦尔斯基一起,发表了运用心......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布时间:2013-12-17
"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纪念宪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
小议宪法实施的规范性
发布时间:2016-09-13
宪法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治文明的重要精神财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革命。不仅自1776年以来涌现的北美各州宪法,接踵而至的1787年联邦宪法,以及在宪法修改时加入其中的1791年权利法案,还是1791年的法国......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
宪法平等规范的“原则”性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 为把握宪法平等规范的动态意义,文章从适用方式的角度界定“原则”,借此指出宪法平等规范自身并非一个原则,作为原则的乃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两个平等规范的子项。宪法平等规范的确切含义由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广义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三是......
宪法论文2500字国家主权
发布时间:2023-03-23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宪法论文2500字。 主权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概念,要对其精确论述......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2-12-02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直到现在仍然一直被中外学者和法官视为不解之......
宪法权威的来源与实现
发布时间:2016-09-14
一、宪法权威的含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政治活动、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是要尊崇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是指宪法被人们奉为最高规范,具有使人们自觉遵守,并且在人类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
浅析法律关系的识别是法律规则正确适用的基础
发布时间:2023-03-17
摘 要 法律关系是请求权的基础依据,其决定了权利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脱离了法律关系,请求权即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任何案件的审理,均以确定法律关系为启点。只有在正确、准确地识别法律关系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1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
司考宪法学:特定主体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05-31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司考宪法学:特定主体的权利”,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一)妇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论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4
论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沿着宪政轨道健康发......
霸权·秩序·规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 国际政治基本上是列强主导的政治,国际规则主要由占支配地位的国家制定。这似乎是一条规律。然而,国际关系是复杂的,具体形势往往不像许多人理解的那样或教科书阐述的那些简单特征。从道义和事理上讲,霸权当然属于“恶”的范畴,可......
浅析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规范基础———以宪法第33 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1-10
一、既往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基础观点之梳理 ( 一) 为何需要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规范基础 比例原则是源于德国的理论。由于德国比例原则主要是通过法院判例所确立,因此对于比例原则是否有宪法规范上的基础,公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浅谈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1
【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 关键 缺漏 建议 【论文内容提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
司考宪法:精讲国家主席职权
发布时间:2023-06-15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司考宪法精讲:国家主席职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一、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22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提供 论文范文:“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 一、权界式—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形式之一 对于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问题......
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浅论
发布时间:2016-04-14
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一、权界式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形式之一 对于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问题,学界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
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探究
发布时间:2023-01-11
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一、权界式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形式之一 对于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问题,学界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
宪法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宪法原则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是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宪法原则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本文分别介绍了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最后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constitutes ......
这些些关于sex的传闻居然是真的!
发布时间:2023-04-25
真相!水下性爱可能是有害的 在椰林树影、水清沙幼的海水浴场,躲在一处僻静礁石后的海浪里,搂着心爱的他(她)趁着夕阳作美愉快地亲热一番,真是甜蜜而浪漫――cut!你一定是18禁漫画看多了。真实的情况是,水一定会扫光你所有的兴......
论关于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之间的矛盾协调
发布时间:2023-07-09
一、减损规则与解除权的矛盾 在合同违约中,未违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一般受到三大原则的限制: 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有时亦称为减损义务( the duty tomitigate damages),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
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民法通则/合宪性/物权保护 内容提要: 通过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笔者对“公开信”的影响和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不同观点进行了评价,认为“违宪风波”本身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学界对......
关于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之间关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6
【摘 要】关于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法律实践包括哪几方面。法律实践主要是指守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广义上还可包括立法活动和法律教育、研究。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法律规定属认识范畴,法律实践属实践......
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12-22
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 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 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 摘 要:目前制订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之途径
发布时间:2013-12-19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之途径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之途径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之途径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指南......
关于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 宪法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2
论文摘要: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不仅缺乏合宪性基础,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在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属性以及司法权的概念加以明确规定和定位,......
侵犯宪法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实际需要出发,应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作扩大解释,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定法上的依据,而且也符合宪法司法化的发展趋......
依宪治国是执政的基本守则
发布时间:2022-12-21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习近平上任伊始就强调,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 否弃“以党治国”的旧思维和旧体制,实行依宪治国,由“党治”转为“宪治” 执政党治国必须是“依宪治国”,要改变长期以来实行“以党治国”的弊病,把“党必......
在规范与价值之间 ――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发布时间:2023-06-27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是林来梵博士最新出版的一部宪法学著作。林博士负笈东瀛八年,近年来在中国公法学界已是一位颇为引人关注的学者,这是他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著。本文试图从立场、语境和进路等......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2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在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民法典最初的草案中,民事主体部分(自然人、......
关于实践是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源泉
发布时间:2022-08-27
" 为了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理论创新,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前不久召开了“十六大精神与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学术研讨会。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发布时间:2023-02-16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
真实是最大的尺度
发布时间:2023-02-16
93岁的伯纳德・马丁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里,与23岁的自己不期而遇。2014年8月30日,这位前美军上尉来北京参加“国家记忆――美国国家档案馆馆藏二战中美友好合作影像展”开幕式。工作人员用轮椅把他推到一张黑白照片旁,照片中,......
宪法监督与民主的关系刍议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8
【内容提要】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现的措施,但在实施宪法监督特别是由代表机关以外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出现了所谓“反多数难题”,引出了宪法监督与民主的争论。实际上通过分析我们得出宪法监督并不违反民主的实质和精神。 ......
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22-12-06
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治国 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治国 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治国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
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05
一、宪法诉愿制度 1920年,奥地利学者凯尔森在其宪法裁判模型中创设了宪法法院,宪法裁判制度应运而生,凯尔森又于1928年在其著作《裁判对宪法的保障》提出宪法权利司法保障学说。凯尔森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当时奥地利的宪法对立法者的权......
司考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4-12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司考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1.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
持股,我是真心主人翁
发布时间:2019-11-20
两代人的纠结朱峰在一家市属国有企业担任技术研发团队主管,平日里也算稳重,可这些天心神不定――单位即将启动新一轮体制改革,核心内容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上面领导找他谈话,说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可以购买公司新增股份。朱峰是搞技术的,对员工持股知之甚少,既然领导说员工持股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大势所趋,倒也掂出了分量。只是这“员工持股”需要自己掏钱来买公司股份,心里便有点踌躇。这件事在朱峰的父亲老朱.........
关于一种高效的关联规则连续增量更新改进算法
发布时间:2016-10-27
0 引言 关联规则算法发展过程中,最经典、最通用的方法是由Agrawal 等人于1993 年提出的Apriori算法和1994 年提出的改进算法AprioriTid.Apriori 算法利用在给定的事务数据库D 中,一个长度为k 的项目集不是频繁的,则其长度为( k+ 1)......
股权激励:真热还是虚热?
发布时间:2023-04-10
这段时间股权激励很受欢迎,全国各地都有办班的,这是好现象,但是交流以后却发现很多人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学得多用得少,也有很多人只是当作一种知识在学,学了就学了,回去以后还和没学一样,正所谓“学得激动,听得感动,回去不......
法律、主权与民主-戴雪宪法学说的政治之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戴雪 议会主权 法治 民主 宪法 论文论文摘要:在戴雪的理论模型中,议会主权和法治构成了英宪的两大原则。然而,站在当代主流法律理论的立场上来看,这两项原则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这一理论模型不......
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后冷战国际格局及全球化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理论界出现了许多关于重新思考、定义主权甚至抛弃主权的观点,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新的格局背景应该作出何种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论文关键词:全......
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08
广大朋友们,关于“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为扎实推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今......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发布时间:2023-07-05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 受害人过错 连带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
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关键词: 车位 物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
关于私有对严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对公私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的保护态度上实行区别,对公有财产权实行绝对保障模式,而对私有财产权实行相对保障模式,这一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宪法保护私有......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
浅谈彭真与宪法监督
发布时间:2016-04-14
浅谈彭真与宪法监督 彭真主张从国情出发确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他认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到位前,还谈不上全面的宪法监督,宪法的真正实施和监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彭真对如何开展宪法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
浅谈宪法原则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2-09
这里是一篇宪法原则的特征,宪法里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矛盾,公民权利是目的性内容.国家权力是手段性内容,以公民权利为终极价值目标,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宪法理论研究中......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四方面的特点和诸多不足,难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本文通过调研发现,该规则存在规范性缺陷,其破解之道在于对规则进行法律和实务五个方面的完善。 关键词 非法证据 实证调研 法律完善 作者简......
谈谈关于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03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2-12-19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关键词]草案 梁稿 王稿 孟稿 一、前言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
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28
摘要:会计信息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目前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造假现象频频出现,严重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建立会计信息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
简析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实施;行政诉讼;司法实施 论文论文摘要:社会转型使我国宪法权利案例大量出现,社会需要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以宪法的名义维权,大量宪法权利争议以行政法案例的方式出现,是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
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宪法案例是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实施的标志,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作用,有助于借鉴国外宪法实施的经验:在诉讼中行政法问题演变为宪法问题,宪法是处理权利争议的最高标准,权利是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社会转型为宪法的司法......
关于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文章通过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分析探讨了宪法学的教学改革与实践问题。 [论文关键词]宪法学 行为维度 宪......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根本宪法区分
发布时间:2016-04-14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根本宪法区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具有普适意义的学术分析方法。尽管两者的界限具有模糊性,但两者的划分对于当下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从宪法的公法属性出发,否定宪法对于私法的基础作用是错误的。为了说明宪......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浅析不成文的宪法,还是不完整的宪法?
发布时间:2017-01-10
一、宪法文本之外的宪政秩序 尽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宪法文本是宪政秩序的主要依据,但是,几乎不会有人真的认为宪法文本是宪政秩序的唯一依据。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宪政秩序都不可能由单纯的宪法典所支撑。其中的原因并不难理解。......
关于依宪治国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16-11-16
一、规范行政权力 行政方面的焦点问题是: 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下,如何使行政权力安全稳定运行? 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政权力相对司法权、立法权来说权力较大,所以它相对来说更难控制; 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也有关系,在清以前地方行政......
浅谈宪法原则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3-27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浅谈宪法原则的特征”解决您在写宪法论文中的难题 1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宪法理论研究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人们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是被公认不可或缺的两大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一......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例;法源;不得拒绝裁判;法律适用方法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
论宪法权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
论宪法的权威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
关于高校权力解构与分权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高校权力所具有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从单一维度无法准确解析权力构成与相互关系,只有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三维解构,才能揭示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内涵和界限。按照大学的职能要求和学科的发展特点,合理地确......
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论文关键词: 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尊严 内容提要: 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促进个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隐私权之法理基础在于维护人格尊严。 我们生活在一个......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浅谈宪法实施视阈下的“设区的市”立法权
发布时间:2023-05-17
一、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发展历程(一)地方立法权的生成之路我国的立法体制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从有到无再到有的发展过程。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之前,在省级人民政府之上还设有大行政区一级的政府,在这一阶段地方拥有较大的立法权。在立法主体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立法权;在立法权限方面,大.........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央地关系视角下的财权、事权及其宪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3-05-30
摘要:财权应该取代财力成为我国央地关系中与事权对应的要素,缺少财权而仅获财力的地方不能成为自足的法律主体。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各有侧重,但首先应解决其宪法化的问题。宪法是联接财权与事权的法律基础,只有财权事权匹配的宪法保障才能使一国央地财政关系真正步入正轨。关键词:财权;事权;宪法保障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央地财权事权匹配的宪政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X021;2014年度河南工业.........
关于我国宪法的经济内容分析-兼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论文关键词】宪法 民法 公法 私法 经济内容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是时代趋势和中国国情使然,一般观念认为宪法规定经济内容有很大弊端是一种误读。通过在经济领域中对宪法和民法关系的分析,认为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对......
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12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而的竞争优势。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
论制宪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一、制宪权序说制宪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近代西方立宪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法律现象描述了一种适应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宪政秩序。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论法院对权利公平原则的实施
发布时间:2022-12-26
摘要:法院在实施权利公平原则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我国法院应当以权利公平原则为指导,通过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立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补足立法中权利公平原则的不足,通过发布指导案......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权界式 宪法 义务 权利 规范形式 论文论文摘要: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
民法总则属于是伟大时代的产物
发布时间:2017-05-27
2017年3月15日上午,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2838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至此,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大会审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五次统一审议,一遍又一遍地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条文。民法总则通过并颁布之后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作为法律委员会的一员.........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赵勇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论......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24
【摘 要】宪法与宪政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政治与法律现象。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载体,宪政总是要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程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宪法又不同于宪政。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