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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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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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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罗马法/形式主义/社会发展 内容提要: 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

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又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罗马法特别是其早期阶段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如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

若不依法定方式而为,或稍有差错,纵有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说,严格的形式主义是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罗马法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形式主义也经历了一个逐渐由盛及衰的过程,其中包蕴含的原因对当代的法律发展也有借鉴意见。

一、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规则 早期罗马法的形式主义渗透到法律行为的每一方面,兹以其所有权制度为例予以阐述。 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

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要式买卖”又叫“曼兮帕蓄”(manlipation),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

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

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拟诉弃权”则是一种模拟确定所有权的诉讼形式以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其当事人必须为罗马市民且须亲自到场,标的物须为罗马物,其要求比“要式买卖”更为严格。

其具体方法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前,买受人充原告,出卖人充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

”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是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其实,这里所谓的原被告之间并无真正的纠纷,二人早已有默契,仅是走过场而已,只不过是借助这种方式来达到移转所有权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早期罗马法对形式主义的关注超过了实质内容。如果有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转让过程便失去效力。

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已正确进行完毕,则转让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并不重视。质言之,在早期罗马法移转所有权的两种方式中,只要按照固定格式做出相应行为,说出相应语言,即可发生权利移转的结果。

可以说,形式是权利变动的最终力量,没有形式的买卖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形式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的意思对于权利变动不起作用,它被外在的形式所淹没。至于权利移转基于何种原因而产生,不在法律关注的视野之内。

一言以蔽之,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要式行为即可,履行此行为的原因无关紧要。换言之,在移转所有权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虽然不可或缺,但当事人的意思只是形式出现的动因,它不能决定和改变形式,更不能决定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的所有权变动才有效,只有法定形式才能够决定所有权的归属形态和内容。

“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移转所有权方式的区别体现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罗马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农业占比较重要的地位,因而“要式移转物”均为与农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物,主要有意大利的土地(开始是拉丁姆地区的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房屋、意大利耕地的地役权、奴隶以及用来牵引或负重的家畜即牛、骡、驴等。

根据罗马法,对于此类物必须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等方式移转所有权。

二、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狭隘 罗马法形式主义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主体狭隘,在其早期阶段其主体主要是罗马市民,即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人。由于享有市民权的人只是罗马居民中的一小部分,其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依早期罗马法的规定,罗马市民身份的取得基本上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故出生为取得市民身份的最基本的方法,根据市民法的规定以出生而取得市民身份的条件为:

(1)父母皆为罗马市民者,其中不管出生于罗马国内或国外,皆为罗马市民;

(2)父母身份不同,其婚生子女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从母,而在当时的罗马,父母皆为罗马市民或父母任意一方为罗马市民者人数极少,因而通过出生方式取得市民身份的人也相应很少。据史家考证,罗马共和国初期,罗马成年公民只是其居民人数的四分之一。

市民权也即公民权,为罗马市民专有的权利,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权等。事实上,即使在罗马部族内部,最初仅有奴隶主贵族享有完全的市民权,是市民法的主体,平民则不得享有市民法上的权利。

后来经过斗争,平民的市民权在《十二铜表法》中才得以规定。罗马市民也即罗马公民,享有完全市民权,最初仅限于罗马部族居民(包括原来的氏族贵族和平民),后来市民权逐渐被授予罗马部族外的居民,罗马市民的范围有所扩大。

在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及在向意大利外的扩张过程中,罗马统治者赋予了不同地区的居民以不同的权利,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市民权的多少,可以将罗马境内的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外来人和奴隶。拉丁人是介于罗马市民和外来人之间的自由人,按照享有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和优尼亚拉丁人三个等级。

古拉丁人是指罗马城市附近拉丁姆地区的居民,后来扩大到意大利境内的所有拉丁人。由于古拉丁人同罗马人同种族、同语言、同文化和同宗教,所以罗马人授予他们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市民权。

到公元1世纪,全体居住在意大利的拉丁人都被授予了公民权,古拉丁人这个类别不再存在。殖民地拉丁人是指罗马殖民地的居民,它们没有罗马市民的公权和结婚权,但享有财产权、遗嘱权和诉权。

优尼亚拉丁人是指没有依法定方式解放的奴隶,它们没有公权和结婚权,只享有私权中的部分财产权、部分遗嘱权和诉权。就财产权而言,优尼亚拉丁人的遗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在其死后,遗产归其原来的主人所有。

外来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范围不同,最初指不属于罗马部族的人,后来指既不在罗马城市,又不在意大利的人,包括外省人和外国人。外省人指居住在罗马建立的行省的居民,外国人又分为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与罗马呈敌对关系的敌国人,外来人指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里卡拉帝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以市民权,从此,外来人也取得了市民权,外来人便专指没有罗马国籍的人。至于奴隶,在罗马法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自不待言。

可见,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的主体开始时就是限定为罗马市民的,而广大的外来人(其中包括拉丁人)则被排除在市民权主体之外。只是在公元212年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公民(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这种限制。

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与罗马早期为一个地域狭窄的奴隶制蕞尔小邦密切相关,由于当时农业是其主要的经济部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因而整个社会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对外来人是持排斥态度的,其权利也只能为本城邦的一小部分居民所享有。罗马国家与别的古代国家的情况大致相同,是从部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传说在罗马国家形成之前,罗马共有3个部落,每个部落下有10个胞族,每个胞族下又有10个氏族,罗马社会靠血缘关系联接在一起。尽管国家是建立在以地域和财产原则划分居民的基础上,不再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但古代国家还是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

正如梅因所言“:在古代世界中,一个社会的本地公民常常自以为是由于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反对外来人主张平等权利,认为这是对于他们生来固有权利的一种篡夺。”因此,初生时的罗马法律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罗马人不愿意把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赋予外来人。

此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甚至享有市民权的妇女以及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家子也被排除在罗马法主体之外。依罗马法规定,奴隶在法律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罗马妇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在罗马法初期未取得法律主体的资格,其为法律行为须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进行;在罗马,处在家长权之下的家子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可见,在罗马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只占其人口的一小部分。总之,早期罗马法的主体非常有限。

与此相适应,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而言,在早期罗马法阶段,其所有权主体也同样非常有限。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窄小 罗马法在其形式主义严重的时期,其客体范围非常狭小,这也是其形式主义特征的显著表现。就其所有权客体而言,在罗马古代社会中,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法律一般都对土地的所有权予以严格的保护,但即便如此,早期罗马法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是非常狭窄的。

换言之,在早期罗马法阶段,不是罗马境内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罗马法的早期阶段即罗马市民法阶段法律仅调整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最初只限于拉丁姆地区,范围更为狭窄),而大量的外省土地则不是市民法所有权的客体。

其时罗马国家的土地被分为两个部分,即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罗马人在意大利境内扩张时,采用赋予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以完全的市民权或将该地区的土地分配给罗马市民的方式,从而使意大利境内的土地全都具有了“罗马地”的资格,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罗马市民可以私有,受所有权制度的保护。

但对意大利以外设立的行省土地(被授予“意大利邦”的除外)则由罗马国家公有,任何人包括罗马市民在内只能行使占有权或用益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占有者或使用者应向国家交纳赋税。换言之,罗马行省的土地不在罗马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所有权最初只受裁判官法,后来又受万民法的调整,先后形成裁判官法和万民法所有权。

然而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后来在最高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万民法所有权虽然较之裁判官法所有权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市民法依然不承认其所有权,一旦有人依市民法向万民法所有权人追索所有权,后者只能依“长期时效”制即长期占有某物(该制度规定,凡是占有人和所有人居住在同一行省的,取得时效为10年,两者不居住在同一行省的,取得时效为20年)而请求法律的保护。可见,万民法所有权制度对所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仍不充分。

这反映出早期罗马法的客体范围十分狭小,之所以如此,同早期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奴隶制小邦,农业是罗马最普遍的产业,也是最关键的部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与此相适应,其财富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而动产相对来说价值并不大,因而其时的罗马法主要关注于土地,对土地的保护格外重视,因为土地是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而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保护。

(三)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实质特征,即在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性的因素。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在谈到罗马法的这个问题时指出,“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如果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法律行为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均已正确进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在所不问。

具体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来讲,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而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仅凭借自身的意思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他们必须将外界因素引入自己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必须通过这些外界因素公开化。

易言之,在罗马法看来,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法律行为的外部形式,而其实质内容则无关紧要。正如英国罗马法专家巴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言:“原始制度注重对形式的使用,法律后果并不是产生于单纯的协议或者简单的意思表示。

如果要创设或者转让某一权利,必须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使用指定的话语。这种行为或者话语就是形式,法律后果就是由这种形式创造的,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守,或者没有完全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相反,如果有关形式得到遵守,但存在意愿方面的缺陷(如错误或者恶意),法律后果仍然产生。形式既具有实质性意义,又是充分的条件。

三、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 早期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早期罗马低水平、落后的农业经济相适应的,罗马共和国中期以来,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张,奴隶制经济,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带来极大的不便,社会迫切要求突破法律方面的形式主义藩篱。于是在法律方面有着高明技术的罗马人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早期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进行了修改。

由于罗马人既不愿放弃旧有的市民法,又想用法律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为恰当地解决好二者之间的矛盾,罗马人于公元前367年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授予其颁布告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从而在不改变市民法的情况下随时应变,后来在其发布的告示中逐渐形成了裁判官法。就所有权而言,裁判官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移转方式上的形式主义要求,形成了“裁判官法所有权”,该所有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所有权,凡是依市民法得不到保护的所有权,均可请求裁判官予以保护,比如那些没有遵守“曼兮帕蓄”式和“拟诉弃权”式来进行移转所有权的,就可以采用之。

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合法所有人(卖主)对事实所有人(买主)提起诉讼,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论时,允许事实所有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二是承认事实所有人在其“善意占有”受到侵害时,以时效已完成为理由而取得合法所有权,使事实所有人可以享受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这样就弥补了非依市民法取得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流转的困难局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裁判官法所有权制度突破了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移转的繁琐要求。

后来随着最高裁判官法的发展,至罗马共和国末期,裁判官法所有权便成为独立于市民法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所有权制度。尽管裁判官法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市民法的形式主义要求,但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

同时裁判官法对于市民法的狭隘民族性并无任何突破。因为市民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所以仅保护罗马市民的利益,而外来人则基本上无任何权利。

但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开始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市民法主体的狭隘性因而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于是在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经验的基础上,罗马又于公元前242年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由其专门负责审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纠纷。

其后罗马又在最高外事裁判官告示的基础上形成了万民法。就所有权而言,万民法所有权则更是突破了市民法形式主义的藩篱,作为万民法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不但不拘形式,而且其主体也不限于罗马市民,只要是自由人都可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受让方即可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不像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那样,受让方仅取得事实上的所有权。

罗马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最常见的移转方式为交付,即无须履行复杂的仪式,只要进行简单的交付就能产生所有权的移转,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后随着万民法和市民法区别的消亡,罗马法所有权移转的形式主义更是大为淡化。

到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移转所有权不再需繁杂的仪式和手续等外部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查帝法典中说“: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的区分太古老,应予以废除。

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入同一类。” 总之,罗马法律制度经历了由重形式到不重形式的发展历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在不断克服形式主义的同时,并未使其内容简单化,相反罗马法的内容却日臻系统和丰富,以致达到了世界古代法的顶峰,从而给后世法律以深远的影响。

四、罗马法形式主义衰落的成因 罗马法之所以能由重形式发展到不重形式,最终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有其内在原因。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早期罗马法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当时的罗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为早期罗马是一个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奴隶制小邦,地域狭窄,其居民基本上是农民,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极高,农业受到高度重视,罗马当时著名的学者加图(公元前234—前149年)在其所著《田园什事》中写道:“他们(罗马人的祖先)赞扬一个值得称许的人时,他们的赞辞总不出乎‘好农人’ 、‘好庄稼汉’等等,受到这种赞扬的人也被认为受到了最高的推奖。

我认为商人是精明能干的人,而且是专心致志追逐金钱的人,但我前面已经说过,这是危险的行业,全然是听天由命的勾当。另一方面说:最勇敢的人和最坚强的战士却都来自农民,他们的称号受到最高的尊重,他们的生活最稳定,最少惹人妒忌,而从事这种行业的人,也最少受人嫌恶。

” 从加图的这番话里我们看到,罗马人对农业文明的热爱以及对商品经济本能的敌视,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如罗马公元前218年的克劳狄法案禁止元老经商,即使日后他们可私下雇用代理人从事商业金融活动,那也有碍情面而属例外,因此到公元前2世纪,元老和其他罗马显贵都以地产为重。

[11] 与此相对应,早期罗马社会的财富主要表现为土地,其时的罗马人一向认为土地是传统的最正当的财产形式[12]。相比较而言,罗马早期的手工业、贸易和私有制还比较落后,社会经济主要为自然经济,人们对交易安全的关注甚于交易的便捷“,所以象征的行为和庄严的成语便被用来代替了文件的形式,冗长的和繁复的仪式是为了要使有关各造都能注意到交易的重要性,并使证人们可以因此而获得深刻的印象。

”[13]因此,这个时期的罗马法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凡是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实施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利自然也就得不到保护。这反映出在一个不动产交易数量不多,人员流动不频繁的农业社会中,要求通过特定仪式来表现所有权的变动过程,以满足人们的要求。

这种仪式本身包含了基于人们交往而生成的确保权属稳定性和正当性的规则和秩序,是有其时代的合理性的。 罗马共和国晚期以降,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在其农业发展的基础上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了,到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对整个地中海地区的稳定统治和较长时期的和平无疑有利于贸易的发展,罗马的上层统治者对于工商业的态度也由冷漠变为积极,元老院贵族也开始涉及手工业和商业,不少新的商路得到开拓。

[14]此时帝国的国内外贸易都颇为发达。就国内贸易而言,首都罗马始终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其人口已达120多万,是无与伦比的古代最大都市,同时也是帝国最大的商品集散地和内外贸易枢纽。

由于其时整个地中海成为其内湖,也使帝国各地交往畅通,贸易无阻。数以千百计的罗马帝国城镇组成了繁盛的商业贸易网,各地区各城市之间通过海上船路、内陆河运、官修大道和古老商路彼此联络,互通有无,商旅往来络绎不绝的景象实为古代所罕见。

此期罗马帝国不仅国内贸易甚是活跃,而且其国外贸易也很发达,当时其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向有北、东、南三面,同北欧、东欧、南欧,甚至东方的安息、中亚、印度和中国等国家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15]随着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市民法规范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其重形式主义的特点,更是给商品的交换带来诸多不便,因为商品经济追求的是便捷的交易,如此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因此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不但对经济的发展有利,同时对统治者稳定统治地位也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统治者对形式主义严格的法律进行修改,也就在情理之中。因为作为上层建筑之组成部分的法律必然要受制于经济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必须服从“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

[16]

(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与罗马对自然法思想的充分吸收不无关系。起源于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自公元前2世纪传入罗马后,得到了发扬和光大,成为罗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或正义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年至前43年)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

他认为,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规定人们如何去行为,因而自然法的本质便是最高的理性。[17]他还说,“遵循自然,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法的需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

”[18]这实际上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自然规律,并按照自然规律去行为。由于早期形式主义的罗马法主要是罗马市民法,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而依照自然法理论,法律行为中的严格形式主义违背了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平等、自由及交易便捷等要求,是对客观规律的违反,也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理应遭到摒弃。

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罗马人对实在法进行了修正,他们先后发展出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逐渐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最终使形式主义在罗马法中变得无关紧要,由此罗马法也臻于完善。正如英国法史学家梅因所言,“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

”[19]

(三)罗马人的务实精神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还与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在古典世界中,希腊人长于自由思想,追求理想之美;而罗马人更忙于现实创造,喜好文治武功。

罗马民族是一个崇尚实利,讲究实际的民族,具有强烈的务实精神,实利主义是罗马民族性格的一大特征。这种实利主义也可以说是实用理性或工具理性。

罗马人对思辨理性不感兴趣,因为它们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罗马人的实利主义使他们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注意力几乎全部放在那些产生实际效果的事情上,比如打仗、建筑和制定法律。

他们注重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20]他们善于把理论应用于实践,这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不是限于哲理层面,而是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实施和修改上,甚至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法学家们常常以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来定义诸如占有、使用、身份、利害、行为义务等纯法学的概念,使观念形态的自然法理论,在社会实践中转变成了世间现实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原则。

当他们涉及某一行为规则和制度原则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念时,所谈论的一般不再是想象之中的“正义”或“应然”之中的理想,而是地上人间的客观需要及其自然本性。如:一般人的境遇、普通人的常识、世俗人的生存事实,以及商业交往的过程、财产流通的程序等等。

因此,自然及其自然理性在他们眼中就是因地制宜、合乎秩序的传统治理;就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的人格规制和评价;就是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可即利益;就是契约的缔结、履行和效力;就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享有、处理和收益……可见,罗马法学家把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变成了法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创制出了种种令人叹为惊奇的法律制度,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有学者指出“:罗马人是实事求是的建设者。

希腊人是伟大的理论家,崇高的思想方式的创造者;但罗马人和希腊人不同,他们是生活的伟大建设者。他们建成了在民族国家之前的一切形式中最完善的强大的国家,他们创造了法律,用来表现发达的国家生活,同时又把它当作国家生活的工具。

”[21]正因为如此,当早期罗马法的形式主义与实际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的时候,务实的罗马人面对既存的社会现实,他们没有墨守成规,而是因时而变,对法律进行了修正和变通,以使其与社会实际生活相符,并使其为罗马的社会发展服务。从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和罗马法的特点来看,罗马人的变通务实精神贯穿到法律的制定、实施和修改的全过程。

罗马人并没有像希腊人那样注重从理论上对法律作追本溯源的探究,但他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最后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从而使罗马的二元法律体系终归消亡,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并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易言之,正是这种务实精神使罗马人能面对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并尝试予以解决,当他们看到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时,他们没有避而远之,而是果断地予以改变,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终于解决了困扰罗马社会发展的法律问题,从而使罗马法最终由重形式发展到不重形式,与时代同步。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对推动罗马法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

注释: 参见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第180页。 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7-108页。

参见[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 [11] [15]参见朱龙华:《世界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4,523-524,577-578页。

[13][1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页,第117页,第116页,第36页。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0]参见陈刚:《西方精神史(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第216页。

[12]参见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14]参见马克尧:《世界文明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 [17]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18]Cicero.On the laws by C.D.Yonge long,London:Ceorge Bell and Sons,1876,107. [21][苏联]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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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在革命过程中提出人权要求并在革命以后把这种人权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思想解放的需要。资产阶级为了把自己从封建等级制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首先发起了以解放思......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人权的阶级观 在国内法的实然领域,人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国家的阶级性和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地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人权的阶级性使"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记载,在历史上是有其不容否认的进步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资产阶级人权本质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对此做了深刻分析: (一)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特权。资产阶级革命的结......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正因为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而在阶级社会中人的解放主要是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因此,民族的人权、国家的主权显得至关重要。在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的情况下,人民的人权是得不到真正实现的。但是,一旦......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演变的历史评析 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具体权利制度几乎均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从中找出其渊源,在我国就民事基本......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324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7-648页。 [20] 《列宁选集》第3卷,第712页。 [21] 参见【英】R. J. 文森特著,凌地、黄列、朱晓青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6
不能否认,中国在改善和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但在中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国人权发展的历程,将肯定要比某些西方国家所花的时间少,其普遍和彻底程度,也......
试论隐形程序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内容提要] 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具有单方性、多样性、随意性、非理性。隐形程序的危害性在于滋生司法腐败,诱发司法不公,破坏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隐......
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3
十六、十七世纪时,伴随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际法也逐渐发展并成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以探讨国家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主权理论,被国际法学者借用描述国与国之间关系,而很快的就成为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为方便区分起见,......
试论罗马法的精神
发布时间:2023-05-27
在当今世界,法治已经成为举世公认的基本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阳台,法律的精神成果和制度现实也为人类共享、共有,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和法治已经成为世界具有普适性的公共产品。就中国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做出建设社会主义......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04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所确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都规定了农村土......
试论隐形程序(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5、中国法官的素质状况是隐形程序的诱发因素。如果说立法上有缺陷还能靠高素质的法官予以弥补的话,那么,司法一旦由素质低劣的法官或者比法官还外行的监督者所操纵则会步入“膏肓”。因为低素质的法官不仅无法满足司法必须公开、公平、......
罗马法无夫权婚姻制度微探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 要:古罗马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度,无夫权婚姻制度相比罗马其他婚姻制度无疑是较先进的,它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地位的平等。而它彰显妇女人权并非偶然,却是有其深刻地社会经济原因的。与此同时,笔者将与中国同时期以及现今......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07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比较研究 摘要:所有制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公有制与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研究思路、基本内涵及二者的制度效率各有不同的观......
试论物权的变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一)物权的概念表述 在论述物权的变动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学界对于物权概念的理解。 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既然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当然得享受其利益,并具排他的绝对效力”,“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
以《孟姜女》为例论声乐演唱中的二度创作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 要】音乐是一门表达感情的艺术。一个好的演唱者会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加入自己对作品的理解与再创作,给观众以不同的视觉、听觉享受。本文以民族声乐歌曲《孟姜女》为例,探讨声乐演唱中的二度创作。 【关键词】《孟姜女》;二度......
试论人为本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同时也应该是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核心。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过“如何更有效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大学生头脑,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所有权概念检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一、所有权概念的探讨 所有权是一个富有魅力的法学概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有权实实在在地关乎每个法律主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其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所有权是产生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也是其他财产权的结果。准确把握所有权概念,完善......
所有权概念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其内在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对它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十分必要。本文试图以分析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此作一尝试,并通过这一尝试,为深入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以及现代社会财产权制度提供一个概念......
《论以法治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
浅析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9-21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及主流理论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1],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本质精神;中国;民法典;影响 论文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现代民法是继受罗马法而成。法国德国更是继受了罗马法从而形成......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从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逐渐兴起。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它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
学生权利立法比较:试论以中美两国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中美两国有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传统和特点,对这两个国家的学生权利立法状况做一比较,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的沟通和借鉴。中美两国在学生权利立法特点、学生权利保障框架和内容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点,但是关注到它们之间的差异......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作者:宋飞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汉族,归侨很多人不认识这个“枏”(楠字的异体字),很多人也不认识他。但在中国法学界提起“罗马法的活字典”这个无人能受的称号,他却是当之无愧的。1908年5月,他出生于江苏溧阳歌歧中村,1922......
试论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2
【论文摘要】 人格权“天生”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且在宪法基本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人格权主要涵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等权利类型,人身权与人格权应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在私法领域人格权具有放射效应。我国人格权的相......
“活法”所具有的意蕴——以《平凡的世界》为例
发布时间:2022-09-27
一、两则小故事早在就读中师的时候,就如饥似渴地囫囵吞枣似的拜读了路遥的小说《平凡的世界》,其中的诸多情节,已不甚了了。近些日子,牙痛无事,独自观看了据该小说编导的同名电视剧,感觉并没有原先阅读原著的酣畅。其中的主要缘故或许就是因为时过境迁,如今的看客已不复是当年的读者。时间决定了读者或看客的有选择的遗忘与记忆。年少时被感动得稀里哗啦的情节,如今仿佛滤过的甘蔗或者吐出的石榴核,而原本平凡的小故事反倒.........
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发布时间:2023-05-25
摘 要:公元12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世界近现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考察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和经过之后,探讨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国、德国、英国、荷兰以及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传播状况,最后总结罗马法复......
试论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05
编辑。 论文 摘要:通过对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的渊源、内容等的阐释,揭示了这一方法的本质及其局限性,认为把马克思 经济 学的制度分析方法简单归结为整体主义方法是不 科学 的。 论文关键词:老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个......
略论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发布时间:2015-08-17
摘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研究了从古代共同体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分析了不同时代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基本特征,科学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私有权。在此基础上,马克......
对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摘要: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将占有制度单独分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举,形成了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事实上,将占有制度作为一编单独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它是时效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
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内容提要】文章提出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
《论以法治官》(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反观我国,行政官员行使权力、享受权利的自由度,远比一般公民大。一些官员以言代法,谁权大,谁的言论自由度就大,任意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大。这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3.使从政道德法制化 治官重在治贪反腐,防范以权谋私。中国古代儒......
浅论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时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
试论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经济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9
制度经济学有两个典型学派,即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和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老制度经济学派。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 他们都以制度分析为核心,以人和制度的关系为主线,对制度的起源、变......
“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以美国宪法为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8
“弹性”宪法及其宪政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价值的核心体现。宪法的稳定是一国社会变革有序性和文化连续性的象征,宪法的频频修改不仅有损宪法的权威, 还危及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 1787年制......
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5-2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摘 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选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形式,实行20多年以来产生......
浅谈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司法活动运行规则、程序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2007年......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主体性理论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西方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转入形而上学,成为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的“理性主体性”法学。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
浅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如何正确运用权力是当代国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事实。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提出了许多关于权力制约思想独特深刻的观点,建立了自己的权力学说,为无产阶级国家树立正确的权力......
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随着制定法的缺陷愈发明显,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相信通过构建判例法制度,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关键词......
因为执着所以权威,因为权威所以执着
发布时间:2022-07-30
经常有人抱怨说我的音乐会总是没有返场,其实不是我摆架子,而是在演奏完老肖的一部大型作品之后,实在不适合再来一首轻快或热情洋溢的小品做返场。在经过漫长的精神洗礼之后,我更希望观众能将这份纯粹带回家中,慢慢回味。――张国......
物权意思主义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3
(内容提要: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怍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0
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
论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演变
发布时间:2022-07-21
依据税法,企业在生产经营取得所得后负有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在会计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基于企业向国家纳税的法定义务,会产生一项应交所得税负债,以及与该负债相对应的所得税费用。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问题看起来似乎很简单......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成长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文关键词: 中世纪/罗马法/共同法/复兴 内容提要: 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
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为中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6
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实践对于侵权法功能,坚持损害填补一元论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仅限于以赔偿之债的形式,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利益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因此,传统大陆法系侵权......
行政法模式发展研究-以美国和法国为例的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3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降低政府管制 公法私法结合模式 论文论文摘要:通过对美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模式的分析,指出降低政府管制模式和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模式是经济全球化时期与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行政法的新模式,这为我国行政法及......
西部大开发,要以国有为主导,民营为主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内容提要]在西部大开发中,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才能取得长期的决定性的胜利。 [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主导;主体 一、新时期的特点: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参股共同发展 对于西部开发问题,我曾写......
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早已创立了共有制度,商标立法对商标权是......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以司法民主化为视角(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1 我国既有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 法律欲实现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司法方能实现。法官又是“法律经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1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欲切实发挥法律调整社会......
论行政司法行为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
试论项目教学法——以中职学校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在教学中,传统教学法在制约着老师与学生的发展,而采用项目教学法即能让学生真正地学到知识与技能,又能开拓学生的视野,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交际能力、协作能力等,以适应社会需求。 【论文关键词】社会发展;教学......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欧洲大陆国家 14—16世纪时出现了三R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 利。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
试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实践教学形式多样化探索
发布时间:2023-01-28
"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实践教学 形式 [论文摘要]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开设实践教学环节,有着重要的价值。但目前实践教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形式单一,实践教学效果受影响。可以通......
试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民利益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仅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而没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明确规定,致使农民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居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1
摘 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资格;成员权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
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所致。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地役权制度几......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 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 私有财产权利 论文论文摘要: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其中倍受关注的是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文从中西方有关财产保护的思想文化对比出发,揭示我国对私有财产进行宪法保护滞后......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关键词】财产权 经济自由 公私财产 权财产征收征用 论文论文摘要:财产权是公民最终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提供了契机和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债具有对内效力,也具有对外效力,它对外效力即是债的保全。在现代民法中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但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 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
试论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式
发布时间:2023-04-28
"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要随着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式的出现就是应运而生的。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本思想出发,提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形式,以及在此思想下高校管理工作要注意的事项,以期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4
关键词: 法律父爱主义;侵权法;个体自治;权利倾斜性配置 内容提要: 因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当代中国侵权法领域的异化现象日益呈现,侵权立法往往过度以侵权责任替代当事人的合约机制,或者对权利予以倾料性配置,造成一系列既不公平、......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
试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应突出方法论意义
发布时间:2023-02-04
"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方法论意义 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论文摘要传统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降,即侧重理论分析,而疏于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疏于讲授这些理论所揭示的方法论意义,而这是导致学生对马克......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作者:易继松 张运平 戴俊华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制度重构 【论文摘要】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合法行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这种状况严重限制了法院司法监督......
美国版权产业法律变化管窥-以新技术为背景(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时间平移 空间平移 版权产业 美国法律 内容提要: 盒式录像机等新产品改变了美国消费者收看电视的方式,但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版权产业的传统经营模式。版权产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消灭新技术,维护行业利益,但这不仅会损害消......
论行政司法行为(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发展和功能之充分发挥,更是深深置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导致社会冲突或纠纷的增多及解决难度的增大(因涉及利益关系及专业性增强),从而要求多渠道、多层次......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发布时间:2023-01-30
理性对古代自然法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古代自然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而且成为了自然法普遍效力的根据。一方面,理性能力作为逻辑的根据来说,它的功能在这一时期不断发展和完善,由认知功能到实践功能再到批判功能,最终成就了自然法的......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自查剖析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全心投入到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自查剖析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此,审判员可以不拘泥于契约条款的文字,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有些契约属于严正诉讼,在 发生纠纷时,债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条款进行给付,审判员也只能严格按契约的约定文字进行判决,他 没有“自由裁量权”。这个问......
因为爱 所以付出所有
发布时间:2023-02-07
当孩子降生的那一刻,初为人母的心情无以言表。同时,一种源于母爱的责任也随之而来。就像蜜芽宝贝创始人刘楠说的那样:“当女儿生下来的时候,看着她那么小,那么可爱,当她对你微笑,那种幸福感、充盈感前所未有。可她又那么弱小,......
谁是中国的形式主义者:形式主义文论之本土归化回顾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巴赫金和与巴赫金相联系的俄罗斯形式主义在中国已经没有了若干年前的兴盛。究其衰落的原因,则和巴赫金学派发展时期的一系列内忧外患不无关系,而招致这些纷扰的祸根乃是作为“新西学”之形式主义文论来到中国的那一天就存在的......
试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急需要求司法审判中要用协调、......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是一部极具海商惯例共性的法律。罗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诚为陆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可见, 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统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却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体现的是各国 人民海商贸易惯例及客观法精......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摘 要:近年来,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成为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突出问题。本文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的措施:高度重视,实施严格管理是基础工程;劳教结合,......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5-13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现在学术界普遍承认的观点。早在公元前450年,占罗马奴隶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以《监护与继承》为题对监护问题作了专规定,到了优士尼时期,监护制度口益完善,法律对监护的性质。种类。监护人......
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9
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1)(包括少量元老院决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 共和国时代: 前 451 —前 450 年间 十二铜表法( Le......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资格/成员权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