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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惠尔的《现代宪法》_宪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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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惠尔的《现代宪法》_宪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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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are是二战前后英国杰出宪法学家,其所著《现代宪法》,文笔简明朴素,思想深刻透亮,早已是西方政法学者的基本读物。近日,该书的中文版,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笔者在此把它的基本命题拣择出来,一为介绍,二为对话。

一、宪法的定义 关于宪法的定义,Wheare追随Dicey,认为广义的宪法是确立和控制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里说的政府是大政府,而非单纯的行政。规则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二:其一是实在法,是法院承认和适用的规则;其二是实在法之外的其他规则,如风俗、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和惯例等。

狭义的宪法是载于某个或若干个紧密关联的文本内的确立和控制政府的实在法规则的集合体,包括宪法典及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法。Wheare认为,宪法学主要研究狭义的宪法,但也要研究相关的习惯和惯例、立法机关制定的组织法和法院的司法解释。

上述界定,很简明,但问题是:他混淆了规则的表现形式和规范品质。依照表现形式,规则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依照规则的规范品质,规则可以是实在法或道德。

成文的未必就是实在法,不成文的未必就是道德。其实,就当代世界的宪法而言,很多宪法典内的很多规则,其效力并不取决于法院的承认,也是不可能或不应该由法院来适用的,如西方宪法内关于政治问题的规则、关于社会政策的条文,如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纲领式的宪法。

因此,Wheare的宪法概念,解释力是很有限的,至少它无法解释我国的82宪法。这不是对Wheare的指责,因为他考察的范围只限于英美世界的宪法;因为在他的时代,宪法的社会化或社会主义化,还不是普遍现象。

但当我国读者运用Wheare的概念分析我国宪法或当代世界新制定的宪法时,这是应该留意的。 Wheare提醒读者注意,宪法是一回事,实际政治是一回事。

虽然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宪法,但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被忽略或轻蔑。这让我联想到Lowenstein的宪法三分法:切实控制实际政治的规范宪法,试图控制但却难以控制实际政治的名义宪法,只把宪法拿来让友邦或敌邦看的语戏宪法。

在我国,众人对执政党的拜伏和对宪法的拜伏,天悬地隔。这并不是说宪法可有可无。

宪法或许不能完全落实,但有宪法还是聊胜于无。实际的主政者,至少不好意思公然挑战宪法,若其矢志要顽固地挑战宪法,它也许能成功,但其至少要付出道德和面子的成本。

对主政者来说,这多少是某种制约。宪法的存在本身,还为批判政治提供了政治上正确的凭借。

二、宪法作为新开端 为什么要有宪法呢?Wheare认为,宪法之所以被确立,是因为,人民希望其政制有新开端,此希望的原因有很多种:相邻的共同体渴望联合成新政府;或共同体由战争而独立,开始自我统治;或革命导致与过去断裂。Wheare以此来解释:为何英国不曾有宪法。

但是,只以此来解释宪法的必要性,是很不充分的。在世界的古代和近代,各共同体其实也曾多次重新开始,如中国的秦朝,如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

但它为什么没有宪法呢?是不是可以说,它也有宪法,只不过,当时的文书不曾被“叫作”宪法,其与宪法的差异只是“叫法”的不同?多数宪法学者显然不会接受后一种说法。也许是为回应这种可能的质疑,Wheare补充说,宪法源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

但这不能解释,为何前苏联、49年、54年和78年的中国,也要制定宪法。他也许会否认这些文书是宪法,但他事实上并没否认,这导致他前后矛盾;即使否认它是宪法,这也不过是回避更深层的问题,自我障眼,也就关闭了更深层的理论探讨的可能;与其如此,不如承认其是宪法,把它和其他宪法的差异,置于宪法分类学内来探讨。

如此一来,他就不得不修正其关于宪法源于有限政府之信仰的说法,进一步探讨古代与现代的各类不同的新开端和宪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某种更深刻、更复杂、更微妙、解释力更强的宪法理论就可能诞生。宪法是在新开端之时被确立,但新开端也可以完全撇开宪法,即使新开端要通过宪法来正名,不同的新开端也可能确立不同的宪法。

新开端是否要确立宪法,与希望重新开始之人民是否要确立有限政府,可能是无关的。问题的关键是:宪法的最底限的充要条件是什么?Wheare并不曾回答该问题。

当代的新开端要确立宪法,可能是与某种哲学相关的,即理智建构主义或理智狂妄症:希望通过一纸文书来设计和调整政治行动。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被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习惯上认为,集中统一地胪列那些确立和规范政府之规则的一部单独文书或一组紧密相关的文书是成文宪法;若此类规则分散于多种宪法性文书、惯例和判决之内,它便是不成文宪法。通常说,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国家。

在当代,对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这种理解,已无太大价值,因为一种把世上几乎一切宪法都置于成文范畴、而只把一两部宪法置于另一范畴的分类法,不能提供太多启发;再者,这种分类法也不符合“成文”一词的日常理解。Wheare建议,赋予此分类法以新意义,把它理解成两类规则之间的区别:一是被书写于宪法典或议会立法或其他文书内的规则(未必是实在法规则);二是通常不被精确设计而且不被载诸文书的其他规则,如风俗、习惯和惯例。

任何国家的宪法,从形式上看,都由这两类规则构成;对理解特定国家的政治来说,这两类规则同等重要。 第二种分类法是区别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布莱斯(Bryce)在其《历史和法学研究》内提出,其标准是形式的修正程序:若某宪法的修正程序和其他普通法律相同,它就是柔性宪法;若其修正要经历比普通法律更复杂的专门程序,它就是刚性宪法。Wheare认为,这种关于刚柔宪法分类的传统理解,也应抛弃,以新理解取而代之。

一方面,这种分类法也是把世上的一两部宪法置于柔性范畴,而把其他宪法置于对立范畴;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法所用术语及其传统理解不仅不能说明问题,还会误导人,使人认为,那些为修正程序设置较多法定障碍的宪法,是难修改的,比那些法定障碍少的宪法少被修改。这是错误的,是缺乏事实基础的,因为关于刚柔宪法之分的传统理解,只是以修正程序的形式为中心的。

事实上,宪法修正的难易或频率,不只、甚至不主要取决于形式的修正程序,它主要取决于共同体内主导的政治力量对宪法内容的满意和认同程度或时代变迁的特征。在使用“刚”“柔”来阐释宪法时,最好不要以形式的程序为标准,而要看:在政治实践里,宪法是否因多种力量的作用而轻易频繁地被修改。

Wheare强调的另一种分类法是高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和低于立法机关的宪法。传统理解的刚性宪法,大多是高于立法机关的,但也有低于立法机关的,如我国82宪法,其规定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但要2/3以上多数通过。

当比利时议会提议修改宪法时,两院都要解散,经普选产生新议会,由该议会的两院各以出席者(至少须2/3)的2/3通过。Wheare认为,在此,表面上似乎立法机关高于宪法,但新旧议会之间的普选又类似把修正案提交选民以求批准,因此,高于宪法的是选民而非立法机关。

这种分类法,对于认识特定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很有启发:宪法若低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律就很可能不受违宪审查。 传统的宪法学只把单一制和联邦制当作国家结构的分类法。

Wheare敏锐觉察到:此种国家结构的差异也决定着宪法性质的不同。以此为基础,他把宪法分成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

依据联邦宪法,在各自的宪法职权范围内,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同位而独立,互不干涉和从属。依据单一宪法,全国立法机关是国内最高立法机关,尽管也存在自治程度不等的地方立法机关,但前者有权否决后者的行动,后者从属于前者。

但要认识某国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也不能单纯根据宪法文本来判断,而要根据政治实践来判断。从文本看,加拿大宪法似乎不能算是严格的联邦宪法,而澳大利亚则是严格的联邦制,但事实上,因为加拿大政府很少行使其对省立法的控制权,更类似联邦制;在澳大利亚,因为各州极大地依赖联邦政府财政资源的支持,各州不过是联邦的执行机构,因此澳大利亚宪法实乃容纳一定程度的分权的单一宪法。

单纯依据宪法文本来区分某国的结构,很难获取正确的知识,事实上,因为在当代,单一宪法大多内含程度和方法都很多元的分权机制。关于联邦或单一的国家结构与宪法性质的关联,Wheare如此说道:“一个必然的推论是,联邦宪法也同时是最高的和刚性的。

在联邦宪法中,全国和其部分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它们必定不能单方独立地就其间的权力分配事项来变更宪法。

……宪法对于全国所有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和刚性是联邦宪法的实质特征,它们是联邦制理念本身的必然推论。”(第20页)为确保这种最高性,就须要确立某种形式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机构,它可能是美国式的最高普通法院,也可能是德国式的政法因素兼容的专门宪法法院,甚至可能是以某种方式组织的、能维持联邦结构的议会内的某院。

单一宪法则既可能是最高的和刚性的,也可能是低于立法机关的和柔性的。 另外,Wheare还把宪法分成议会制宪法和总统制宪法,他认为,这两者大致类似于无分权的宪法和分权的宪法。

在我国宪法学内,这被看作政体的分类法。Wheare关于这种分类法的解释,有三点值得在此强调:其一,在议会制下,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权能和组织上有很多的重叠和交叉,但就审判权而言,分权原则依然是被严格坚持的,审判职能和机构的独立,依然是被承认的。

其二,不能以极端的方式来理解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在国家权力的最高层,议会制允许各部长和内阁成员兼任议员,但在国家权力的低层,议会制和总统制可能是没有差别的,该层级的行政人员大多是不能够兼任同级代议机关的议员的。其三,总统制国家的政府形式,通常是明文规定于宪法之内的,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形式,虽也在宪法中多少加以规定,但其更多依赖习惯与惯例。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制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成功组合。 Wheare 还把宪法分成君主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这在传统上被看成是国体的分类法。

但诚如他所说,这种分类法“把如此不同的国家放到一起,以至于除名义上的相似外,很难发现其间还有什么相同之处”(页26),“把很多差异极大的宪法归为一类,它所表现的两类宪法的差异点反不及其相似点大。”(页27)虽然在过去,这种分类法被看成是最重要的分类法,因为它所代表的是人民或民主的政治与绝对、专制或独裁的政治的差异;但在今天,这种分类法已无太多意义,它最多不过从反面告诉我们:君主的象征并非与自由政治不符合,共和的标志也未必能防止专制。

君主制的美德并不比其可能蕴含的危险更少。君主的象征,虽然可能与政治本身不再有决定性的因果关联,但其作为象征,对特定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和社会生活而言,可能非常重要。

Wheare关于宪法分类的讨论,旨在表明,在划分宪法及使用相关概念以解释宪法时,一定要牢记,解释者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这些分类的;形式上的分类对政治现实可能没有任何的解释价值,甚至是一种误导。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对现象和概念获得更明确更精致的认识。

一旦某种分类法达不到此目的,或者将导致错误或混乱的认识,这种分类法就应被赋予新意义,否则就应被抛弃。例如,传统上认为,我国宪法是成文的、刚性的、高于立法机关的、单一制和共和制的宪法,这些描述,不曾给我们关于82宪法的完备而正确的知识。

82宪法是成文宪法,这使人们忽略了:我国现行政治在主要方面是受宪法典之外的规则支配的;八二宪法是刚性的、高于立法机关的、单一制的、共和制的宪法,这种描述对认识我国政治而言,可能完全是误导的:事实上,82宪法是可以被轻易修改的,是低于全国人大甚至是低于其常委会的;另外,对以不同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单位而言,我国存在各种程度和方式都不同的分权,有些分权形式甚至比联邦制走得更远;在专制国与共和国之间,我们更像哪一类呢?这似乎并不难回答。

四、宪法的内容 在现今世界上,宪法的内容五花八门,相互差别极大。有些宪法主要是实在法文本;另一些宪法则充斥着情绪的记录、信仰的告白或理想的宣示(如斗争历史、政治目标、任务和路线、经济或社会政策),甚至成了无所不包的大杂烩。

有些宪法不足十条,有些宪法动辄数百条。 宪法究竟应该规定什么?不同人有不同意见,某人若要为此确立标准,必会遭受傲慢之讥。

但Wheare还是接受了马歇尔的观点。他认为,宪法若要能够为人的心灵所拥抱,为公众所了解,就只应勾画若干大纲和规定重要事项,“限于最低限度的实在法规则。

”(页32)理想的宪法形式的最重要特征是:它应尽可能短。但宪法是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它不能为了短而短。

Wheare认为,要拥有一部形式上理想的宪法,制宪者需要探讨:对待决问题而言,哪些是真正必需、不可避免、不可省略的最低限度的事项?那些是会令制宪者后悔的、可有可无的事项? Wheare具体讨论了各类宪法的内容。他认为,总体上,单一宪法要比联邦宪法简单短小一些。

因为在国家结构部分,前者只需大体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结构和关系,以及这些机关和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联邦宪法却需要划分国家整体和其构成部分的权力范围,要对一切立法机关设定限制,确保宪法相对于一切立法机关的至上性。

宪法规定联邦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是列举专有权和剩余专有权模式;其二是列举专有权和列举专有权模式;其三是列举共辖权模式。美国宪法属于第一模式,全国政府的事权以列举方式来排他地确定,州政府的事权以剩余权方式来排他地确定;加拿大宪法总体上也属于第一模式,但其结构和美国相反,省政府的事权以列举方式来排他地确定,全国政府的事权则以剩余权方式来排他地确定。

不同的是,加拿大宪法还列举了联邦和省可共同立法的事项。印度宪法关于全国政府、州政府的排他事权都采用列举式,另外,它还有一幅关于联邦和州皆可立法的事项表。

在共辖权事项上,若联邦和州或省冲突,通常是联邦立法要压倒各州和省的立法。关于宪法规定联邦制的方式,Wheare强调三点:其一,从法律技术上来说,设立两幅以上事权列表的宪法,会带来很多复杂的问题,因为,语言的含义是宽泛而模糊的,当事权列表过多时,某特别事项究竟应该归入哪类事权列表的哪项名目之下,通常会发生争议,尽管只有一副事项列表的联邦宪法也会有此种争议,但后一情形下的争议显然要比前者少很多;有鉴于此,Wheare建议,“在为联邦国家起草宪法时,最好的做法是只设置一幅事项列表。

”(页35)其二,也许由中央立法机关来规范未来的发展,可能会有很多好处,但经验表明,设计联邦制的各州或各省,宁愿明确规定和限制它们交由中央政府立法的事项,它们不愿给与联邦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多情况下,除非剩余权归各州或各省所保留,联邦就不能成立;有时,除非在排他事权的列表之外,另设共辖事项列表,联邦可能也无法成立。最后,Wheare提出了一项耐人寻味的建议:“宪法起草者必须衡量,在这些复杂且烦人的条文上建立联邦制的弊害和根本不采纳联邦制的弊害。

”(页35)我国是单一制宪法,这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我国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的规定,在采用列举式的同时,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地方立法只限于三种情况:一是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的列举事权之外的、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可就地方性事务立法的情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方分权,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认为必要,似乎完全可以就这些事项立法,而且地方立法不得与之抵触。

宪法内容的另一个方面,是权利宣言,联邦宪法和单一宪法在这方面是相同的。但是,诚如Wheare所说,对制宪者来说,权利宣言是个很大的难题。

如果不规定它们,宪法就可能自绝于某些有影响力的舆论,就可能不被接受,但如果要规定它们,由谁来界定及如何界定这些权利的性质与范围,很难有一定之规。因为要确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政府,绝大多数公民权利就不可能是绝对的。

任何界定公民权利的现实努力,都不能不包括对权利的限制。 这种限制,可能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世界上的大多数宪法,规定某权利必须依法律来行使或非依法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的内涵和边界,就主要取决于立法机关。中国宪法如此,其他很多宪法也如此,如爱尔兰宪法。

有人要求爱尔兰最高法院审查议会某立法的合宪性,最高法院认为:“决定任何特定公民或某类公民的权利可与作为整体的公民的权利适当协调的程度的义务,专属于立法机关的范围;本法院要控制行使此种职能的立法机关的任何企图,都是对其权威的篡夺。”(页58) 其二,有些宪法为了回避“权利”和“依法律限制”之间的难堪状况,试图以绝对的方式来规定权利,但因为这种尝试违反权利和秩序、自由和权威的辩证逻辑,它从来都不曾成功:它或者是在回避“依法律限制”之措辞的同时,以“服从于公共秩序、利益和道德或社会正义”取而代之,或者根本不规定任何的限制,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对权利的限制本身丝毫不曾被取消,而是事实上被交由司法机关来最终确定,尤其是在那些宪法司法化的国家。

但Wheare认为,因为权利宣言是模糊、抽象甚至自相矛盾的,因为权利宣言通常被赋予了情感或政治的内容,因为权利宣言给观点之间的正当分歧留下了很广阔的空间,所以,在实践中,法官道德上没有资格、事实上也没有能力来确定特定权利的性质和边界。法官若涉足此类问题,就会导致多重的困境:其一,不能有合理而正当的结果;其二,自身的名誉和独立性可能也会受到伤害;其三,可能会导致法院和立法机关的冲突,使二者声誉扫地。

关于这种形式的权利宣言,Wheare大致认同某些学者的观点,“无论如何,……不能视为实在法规则的集合,也就是说,它不需要法院来确认和适用,它毋宁是可取之目标的宣告。”(页43)“允许法院参与这些事是愚蠢之举”(页44);其四,但若不允许法院参与这些事,权利宣言可能被视作具文,从而导致人民对宪法的不信任,因为权利的实现并不单纯取决于它在根本法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共同体的容忍和意愿。

至此,可以说,关于宪法的人权宣言,我们面临二难困境:其一,宪法规定特定的人权的性质或边界要依法律来确定,在此,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就没有实际作用;其二,宪法以绝对的措辞来规定人权,在此,前段所说的四种困境就会出现。 基于这种二难困境,Wheare怀疑把权利宣言规定于宪法正文之内的必要性,提出一个看似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命题:如果为愿意尊重权利的人民起草一部宪法的话,在宪法中规定严格的权利宣言,几乎不必要——在一般法中对权利做出规定,将更灵活,且同样有效。

在另一方面,如果为那些不愿意尊重权利的人民起草一部宪法的话,在宪法中列举各种权利也不能保障其自动地有效实施。由一般法程序或以说服的方法来逐渐行进,岂不更好?(页45) “理想的宪法应该少规定甚或不规定权利宣言,尽管理想的法制会确定和保障很多权利。

除非受到重大限制以至于达到毫无意义的程度,否则权利不能在宪法中以绝对且无条件的用语被宣告……只有在一般法本身之中,对权利的仔细界定才能最好地被完成。而且,由于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在很多情况下,它可以和主导舆论配合,为权利提供更多的保障。

”(页46) 但因为权利宣言有极大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对宪法之通过也有很大影响,Wheare建议,把权利宣言规定于序言之内,这更符合权利宣言的特征,因为序言主要规定政治体的目标、政治社会经济的基本原则,法国的传统就是很好的例子。当然,这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因为Wheare认为,宪法首先是实在法文本,其目的在规定最高实在法规则,应该尽可能完全限于规定实在法规则,而序言则主要由某种历史、理想、路线、纲领或政策构成。

五、宪政的克星 关于宪政的敌人的论述,是这本书最有意思的部分。宪政是有限政治,它是脆弱的。

它的敌人是各种专制主义(absolutism)。旨在建立全能政府的任何观念和运动,都无疑是反宪政的力量。

要维护和争取宪政,必须明白,宪政的克星是什么。 首先,暴力,主要是战争,是反宪政的。

在战争中或与之相关的叫嚣声中,政府有理由专断行动;战时政府是不能也不该受限制的。人们也情愿给它绝对权力。

战争并不总导致宪政的毁灭,但它确实会伤害或中止宪政。大多宪法都允许政府在战时或为公共安全而享有行动自由。

其次,瘟疫和天灾要求政府迅速高效地行动,也会中止宪政。危机或紧急状态中的政府大多是专制或独裁政府,尽管你可以美其名曰“宪政独裁”。

中国人对此已有刻骨铭心的感受。当战争、动乱和瘟疫出现后,生命本身已受严重威胁,首要问题是如何活着,为此,人们会欣然放弃自由,自愿服从强制,宪政成了奢侈品。

再次,贫穷和饥荒也是宪政的敌人。世界上真正的宪政,从来都不曾在普遍贫穷的国家确立。

拉美各国的宪法写得很漂亮,但有什么用呢?贫穷和动乱使它们形同具文。总之,和平和繁荣是宪政的坚强的同盟。

前者的前途就是后者的前途。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吗?若民主仅是指普选权或处境的平等,它就与宪政无关。

普选权可以创造暴政,不管是暴政的主体是多数、少数还是独夫。托克维尔曾说,“专制和独裁的政府最容易在社会处境平等的人民中确立”。

只有民主意味着自由和平时,它才可能孕生宪政。若人民不仅可以自由投票,而且可以为寻求替代掌权者的政府而投票,若他们反对国家本身的权力也得到保障,那么宪政就可能存在。

虽然民主政治也可能是宪政,但宪政可能并非民主政治。贵族和寡头政治也可能是宪政。

宪政不是民主的同义词。当代宪政的关键问题是,怎样确保民主政治同时又是宪政。

试图返回到贵族制来建立宪政的做法,再不可能有效了。 当代宪政的最困难的问题是,怎样成功反对它的敌人,同时又能存活下去。

紧急状态下,宪政被中止,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并无不当,因为宪政若还想在将来继续存在,它必须暂时被取消。可怕的是,那些被授权的人,可能不情愿放弃这种暂时性权力。

暂时的独裁可能会变成永恒的暴政。当独裁权被授予统治者后,想再收回它,就没那么容易了。

宪政遭遇的更大的难题是:有些集团利用宪政给它们的自由和特权,来推翻宪政。压制这些人,是否合乎宪政?有些人说,宪政意味着批评和反对政府的自由,即使对旨在宪政的人来说,否定其权利,也是反宪政的。

这种观点在原则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大可怀疑的。就常识来说,容忍和鼓励反宪政者,确实是不符合宪政的。

有时候,击败或限制反宪政者的最好办法,可能是让其自由表达其反对。但从原则上说,宪政的支持者的目标是要打败其反对者,宪政若要存活,就必须压制其反对者的自由。

但这意味着,政府可能借此拥有很广泛的权力。在多数情形下,行使这些权力的行为,还必须迅速而秘密,因为地下运动必须用地下运动来反对。

此时,政府就很可能滥用权力:秘密侦察和欺骗撒谎将受鼓励,公平审判的一般保障将被取消。这或许是宪政固有的根本难题。

林肯很精练的表达了这种困境:一切共和国是否都有此内在的和致命的弱点?政府是否必然地或者太强大以至于损害人民的自由,或者太脆弱以至于不能维持自己的存在? 以上所述,是Wheare关于宪法概念和宪政的克星的阐述。此外,本书还主要阐述了另外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宪法的权威,Wheare分别从实在法和道德的纬度来说明其权威的根据和界限;其二,Wheare还用四章的篇幅来阐述宪法变迁的深层根据及表现方式。

在这两个方面,Wheare都提供了很中肯的阐释和很独到的见识。作为译者,我认为,Wheare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深入浅出。

当然,Wheare的阐述主要是以欧美宪法实践为背景,其中的一些命题不能直接适用于非欧美国家,这是中国读者在阅读本书时要留心的;尽管如此,这些命题依然可以作为理解非欧美国家宪法实践的参照。总之,对于关心公共问题的人士来说,《现代宪法》是一本高级的宪法入门书。

(注:[英]惠尔(Wheare):《现代宪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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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56页。12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1版,第5页。13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
宪法定义新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宪法”一词,在《辞源》中指“国法,根本大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他们却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概括。德国学者耶林内克从宪法内容角度出发,提出“宪法是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
论宪法权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逻辑服从民主的逻辑,治权服从人权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自身界定的,这就使得用由公共权力界定的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有效性。以人权来监督公共......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论文关键词: 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尊严 内容提要: 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促进个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隐私权之法理基础在于维护人格尊严。 我们生活在一个......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2
【论文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
浅谈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 要】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它以宪法为前提,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司法化是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有效手段、途径,它在我国的实现是必要的,同时存在不少的困境,但宪法司法化的最终实现也是......
论现代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3
【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4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地方自治确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文本结构上,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通常包含总纲或基本原则部分的确认条款、地方自治制度章的重复确认条款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设置条款。宪法对地方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论宪法功能的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4
关键词: 宪法功能/应然/实然 内容提要: 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两者切换点的宪法功能,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的功能体系从应然走向实然而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秩序中。宪法功能在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一部良好的宪法是依法治国、宪政建设的前提。根据时势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八二宪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型塑我国宪政秩序的首要法律文件。......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刑法 内容提要: 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宪法的距离和联结点却是不一样的。宪法性法律距宪法最近。行政法是宪法之下各部门法系统中最庞大的法群,宪法对其主要是一种理念与原则的指导。......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论文关键词: 宪法解释/原则/冲突/物权法 内容提要: 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发布时间:2023-02-16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四,在宪法中明示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真正的民主是选民依照自己的意愿提名候选人并选举他所信任的候选人。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并强调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但......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5
韩大元:《修宪价值与宪法实践》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法]孟德斯鸠:《论......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相关分析参见李喜所:《剖析梁启超晚年的思想走向》,《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 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宪法的......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论宪法能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7
关键词: 宪法能力/中国宪法/制度正义/社会团结 内容提要: 宪法能力意指作为一种规范的宪法在统摄政治资源、调控政治过程、规约政府行为以及导引社会价值等方面的资质及其影响力。宪法的涵摄力、规约力和导向力构成了宪法能力的三个核心......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从宪法侵权看我国的宪法救济(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私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1 案件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神法”,也......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引发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还没完全结束,2009年5月,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建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