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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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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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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原因引用;瑕疵担保法;位阶关系;竞合 内容提要: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那么无论所涉及的是物之瑕疵,还是权利瑕疵,买受人都将因此而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瑕疵权利一方面表现为以修复或者再交付为内容之再履行的权利,从出卖人角度看待,这是所谓的二次提供服务的权利;另外一方面表现为解除的权利、减价的权 利、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偿还无谓费用的权利。

在将无瑕疵给付提升为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现代买卖法制之下,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即意味着义务侵害,也就是构成不履行,与出卖人之其他义务侵害一样,由此引起给付障碍情况下债权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不惟如此,考虑到买卖法自身的特殊性,尚需要设置一些特殊制度,以及需要对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

这就提出了下述的问题:即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应当如何对待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或者称法律救济?

一、意义及规范目的 在买受人所享有的各项法律救济之中,由于出卖人的瑕疵给付意味着义务侵害,故对于解除以及损害赔偿和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应当适用债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也就是相应地适用债法总则中的解除规则、损害赔偿规则以及无谓费用偿还规则。然而在买卖法的框架下,考虑到买卖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在买卖法规则系以 标的物具有瑕疵作为关联点的情形,还需要对债法总则中的这些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除此之外,在买卖法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内,需要设置再履行和减价方面的特则。

当然,在买受人瑕疵权利的时效制度方面,同样需要设置特殊规则。如此,在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为达到清楚和明确的目的,在法律技术上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Rechtsgrundverweisung),以便将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各种法律救济汇总起来。

既然为引用,该规范自然不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仅应当为一种概览,一种关于买受人瑕疵权利的概览,或者说一种关于买受人法律救济的概览。 德国新《买卖法》第437条是关于在瑕疵情形买受人权利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标的物有瑕疵的,以具备下列规定的要件,并且无其他规定为限,买受人可以主张下述的各项权利:一是依第439条请求再履行;二是依第440条、第323条和第326条第5款解除合同,或者依第441条减少价金;三是依第440条、第280条、第281条、第283条和第311a条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依第284条请求偿还无谓费用。

不难看出,立法者在这里引用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债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如第323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280条关于义务侵害之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81条关于替代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第284条关于无谓费用偿还的规定;二是债法分则中的买卖法规则,如第439条关于再履行的规定,第441条关于减价的规定,以及第440条关于解除和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除从该条文中不能够直接得出买受人瑕疵权利之间存在的顺位关系之外,应当承认,该引用规范是非常完整和妥善的,具有范式作用。

相比较之下,《欧洲私法共同基准框架草案》中亦有买受人法律救济之概览,但其所反映出来的同样不是一个完整的图像,因为在标的物与合同不相符合的情形,为主张这些法律救济,买受人首先必须为出卖人提供一个补正的机会,而这一顺序关系在买受人法律救济概览中并没有被反映出来。 我国《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这表明,若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则买受人的法律救济由《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决定。应当认为,这一规定虽然不完 善,但仍然应当能够被认定为是一种法律原因引用规范。

初视之下,这一规范与欧洲私法甚为接近,但认真研究之后则发现至少存在下述的不足:一是仅为对合同法总则中瑕疵履行规则的引用,而且是比较抽象的引用;二是没有引用相应的修正性规定,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以及关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三是未引用买 卖法中的特则,如关于再履行的规定,以及关于减价的规定。 买卖法中的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原则上具有可更易性,这特别是可以表现在将其限定于再履行的请求权,或者限定于减价,而排除损害赔偿。

然而在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形,或者在涉及消费品买卖的情形,在规范的可更易性问题上,应当设置相应的界限。如在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形,如果规定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出卖人都应当对瑕疵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那么这显然并不合适。

二、层面转换与准据时点 债务关系可以被区分成为两个阶段:一是适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的履行阶段;二是适用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特殊规则的瑕疵担保责任阶段。虽 然在现代买卖法制度之下,通过将无瑕疵给付义务升格成为出卖人的履行义务,已经使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原则上被统合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内,从而使债务关系二阶段的区分意义发生弱化,但无论怎样被削弱,终归并没有完全丧失其意义。

这是因为针对买卖法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必须对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规则做出相应的修 正,这至少可以表现在下述方面:第一,买受人的法律救济(瑕疵请求权)因瑕疵不再适用普通时效,而应当适用短期的特别时效,并且不再适用以知情为连结点的主观体系,而应当适用以交付为连结点的客观体系;第二,相较于债法总则中的规则而言,针对买受人所主张的履行请求权,出卖人享有界限较低的给付拒绝权,即买受人所选择的再履行方式仅在支出过巨费用时始为可能的,出卖人可以拒绝该种再履行方式[11]; 第三,在层面转换完成之后,也就是在进入到瑕疵担保层面之后,对于标的物上存在的不显著瑕疵,买受人不能够解除合同,而仅能够主张减价,然而在履行法层面上,买受人则仍然可以请求交付无瑕疵之物;第四,在瑕疵担保责任层面,错误交付和不足交付均被视作为物之瑕疵,从而适用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 债务关系二个层面之间存在如此重大的差别,决定了层面转换之准据时点应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该时点的确定意味着瑕疵担保层面开始时点的确定,也就是认定存在瑕疵之时点的确定。

现代民法通说认为,应当将危险移转(Gefahr u bergang)的时点作为债务关系层面转换的准据时点,也就是将无瑕疵交付情形之下价金危险移转时点作为准据时点,在通常买卖情形,这是指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时点[12],在送交买卖的情形,是指将标的物交付给运送人的时点[13]。也有学者认为,事实上的交付是一种合意性质的因素,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准据时点;另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认为清偿而受领作为准据时点:在买受人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情形,不适用买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而是仍然适用债法总则一般法律救济体系中的法律救济。

[14] 买受人可以从自身角度出发而阻止债务关系发生层面转换,也就是不进入到瑕疵担保责任层面,而继续停留在债务关系的履行层面。这可以出自完全不同的考虑:如买受人不愿意看到将出卖人的错误交付视作为物之瑕疵;在标的物存在不显著瑕疵的情形,不愿意将自己的法律救济仅限定于保留该瑕疵标的物,然后实行减价。

然而 必须注意的是,买受人阻止层面转换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其界限:即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必须要考虑到重新运输瑕疵标的物之费用问题,以及标的物之瑕疵对于自己所具有的“意义”和显著性的问题。之所以要强调阻止层面转换的界限,是因为买受人在阻止不当的情形,将会发生消极的后果,也就是必须 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就是买受人的受领迟延。

[15]

三、买受人的法律救济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一)买受人的法律救济 在法律原因引用规范的范围之内,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第一类别的权利为再履行的请求权,作为买受人之原级履行请求权在瑕疵担保责任层面的修正性延续,其在内容上可以有下述两种不同的表现:一是交付一个无瑕疵之物,即所谓的再交付(Nachlieferung),或者称替代性交付(Ersatzliefer-ung),或者称重新交付(Neulieferung),又或者称更换或者调换(Umtausch);二是修复,即所谓的修理,也就是将有瑕疵之标的物转换成为一个无瑕疵的标的物。[16]无 论再交付形态的再履行,还是修复形态的再履行,均要求所存在的瑕疵为可以消除的瑕疵。

否则,也就是若瑕疵不能够被除去,那么买受人不再享有再履行的请求权,而应当享有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项权利。买受人的再履行请求权不限于种类债务,在现代买卖法的框架下,亦可以适用于特定债务;不仅可以适用于显著的瑕 疵,而且同样可以适用于不显著的瑕疵。

[17]现代买卖法通常将再履行方式之选择权赋予买受人[18],实则并不妥适,因为买受人的利益在于获得一个无瑕疵之标的物,而不在于出卖人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如此,若让买受人享有选择权,那么买受人就有可能选择一个较为昂贵或者相对不符合目的要求的方式,而这并不会给买受人自己带来什么利益。

[19]因此,将再履行方式的选择权交由出卖人行使,当为妥适之举。 在法律原因引用规范的范围之内,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第二类别的权利为解除和减价的权利,相较于再履行的请求权而言,这属于买受人的次级权利。

对于买受人的解除权,适用债法总则中的解除规则,同时针对买卖法的特殊性而在买卖法中受到补充和修正,具体为无需指定期间方面的补充和修正。[20]买受人所享有的解除权一方面要求具备瑕疵显著性的要件,另外一方面要求为出卖人指定一个适当的再履行期间,以期出卖人能够最后拯救合同,从而获得所期待的合 同对待给付。

在现代买卖法的框架下,解除权被设计成为形成权。这意味着,买受人必须受到自己所作出之意思表示的约束,而不再能够撤回解除。

[21]在现代买卖法框架下,减价与解除具有平行性,也就是若要进行减价,必须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又因两者之间为排斥关系,故亦存在择一性关系。[22]从平行性角度看待,减价同样被统合到债法总则的一般给付障碍法之内。

然而与解除不同的是,在减价问题上,不存在显著性界限的要求,也就是纵使在轻微瑕疵或者称不显著瑕疵的情况之下,买受人仍然可以实行减价,即买受人的减价权不因标的物瑕疵之轻微性或者不显著性而被排除。 在 法律原因引用规范的范围之内,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第三类别的权利为损害赔偿以及费用偿还的请求权,相较于再履行的请求权而言,亦为买受人之次级性质的权利。

本着统合的规制理念,在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的情形,买受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债法总则中的损害赔偿规则,同时针对买卖法的特殊性而在买卖法中受到 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具体表现为免于指定期间方面的补充和修正。[23]为使出卖人负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必须满足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出卖人必须具有过错,也就是出卖人仅在瑕疵给付可以归责于自己之时,始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出卖人的责任要求买受人指定延展期间,并且所指定的期间已经届满而未果。

[24]替 代性损害赔偿与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为择一性关系,因为代之以替代性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可以请求赔偿自己无谓支出的费用。与替代性损害赔偿不同的是,简单的损害赔偿可以并行于再履行请求权而得到主张,如在出卖人交付的瑕疵标的物使买受人的其他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即可以在再履行之外,要求出卖人赔偿所发生的 损害。

(二)买受人法律救济相互间的关系 在 法律原因引用规范的范围之内,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三个类别之权利相互之间原则上并不存在依存关系,然而考虑到解除和替代性损害赔偿均要求具备指定期间的要件,故在这些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进一步地说,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地位,因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请求再履行,并不要求满足指定期间的要件。

这具体意味着,除 特殊情形之外,为能够解除合同、减价、请求替代性的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买受人首先必须为出卖人指定一个再履行的期间,直到所指定的期间届满未果时,始能够采取此种类措施。即是说,在出卖人瑕疵给付的情形,买受人首先必须请求再履行,至于所选择的再履行形态,在所不问。

[25] 针对解除、减价、替代性损害赔偿和无谓费用偿还这些次级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后顺位性,通常将出卖人所享有的相应的权利称作为再履行权(Nacherf ti llungsrecht),或者更多地称作为二次提供服务权(Recht zur zweiten Andienung)。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权利,仅指出卖人获得一个再行完成给付的可能性或者称机会,也就是将所订立的合同进行到底的一个可能性或者称机会,而非传统民法意义上所称的真正的权利,因为这样的权利将表现为出卖人的请求权,而且是以要求买受人受领自己迟延完成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赋予出卖人这种请求权之 所以不具有合理性,是因为纵使在正常的给付届期情形,出卖人也不享有此种权利,因为这一问题已经不在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度范围之内,而是需要适用受领迟延的法律制度来解决。[26]如此,采用二次提供服务权这样的法律角色,已经不再单纯是不够精微的问题,而更多地应当是一个学理认识误区,当予以摒弃。

四、买受人在瑕疵担保责任法之外的法律救济 在传统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一方面由于所适用的时效期间过短,另外一方面则由于一些买卖法制度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如在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存在瑕疵的情形,出卖人仅在恶意不告知瑕疵时始承担责任[27],致使学说和判例不得不采取“逃遁战略”(Ausweichstrategien),以求得到一个妥适而合理的结果[28]。在现代买卖法实行统合的架构之下,竞合问题并没有被完全消除,而是仍然存在。

这首先表现在与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关系上。[29]在 危险转移之前,也就是在进入到瑕疵担保层面之前,适用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规则,特别是适用其中关于义务侵害之法律效果的规定,如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和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以及适用其中关于双务合同的规则,如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和关于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定。

而在危险移转之后, 也就是在进入到瑕疵担保层面之后,适用买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即适用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中所列举的那些规定:除其中所引用的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之外,还要适用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定,以及针对买卖法的特殊性所设置的特殊规定。无论买卖法系采取以知情为连接点的主观时效,还是采取以交付为连接点的 客观时效,在债务关系由履行层面转入到瑕疵担保层面之后,应当适用短期间的特别时效。

第二,这表现在与撤销规则的关系上。[30]买 卖物的瑕疵对于买受人可能意味着相应的错误,然而若准许买受人因错误而撤销买卖合同,那么这将意味着是在买卖法之外再行创制一个摆脱合同约束的可能性,这与买卖法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显然并不一致,因为在买卖法的框架下,仅在完成再履行之时,并且仅在适用短期特别时效的情况下,始准许买受人解除合同。

如此,对 于因标的物瑕疵而引致的错误,仅在危险移转之前,始得撤销;而在危险移转之后,应当将买卖法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作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但在危险移转之后,也有准许撤销的例外:即在受到恶意诈欺的情形,买受人完全可以撤销,因为在此种情形,若继续使买受人受到所订立合同的约束,那么此举并不妥当,因为一个恶 意的出卖人根本不需要受到保护,而买受人则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

于此之时,买受人享有两个法律救济手段:一是买卖法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二是民法总则中的撤销规则。在两者中究竟选择何种法律救济,由买受人自己决定,其通常将会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行动方式,这就是行使瑕疵担保权利。

[31] 第三,这表现在与缔约过失的关系上。若出卖人侵害先合同义务之行为并不涉及标的物之瑕疵,也就是与标的物之瑕疵不存在任何关联,则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与缔约过失制度的竞合问题,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买受人可以据此而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出卖人侵害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涉及标的物瑕疵之时,则存在相应的 竞合关系,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予以适用。即是说,自危险移转之时起,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具有限制性效力(Sperrwirkung)。

[32]而在出卖人故意或者恶意行为的情形,短期特别时效和优先性再履行请求权等瑕疵权利所带来的利益,不应当再赋予给出卖人,即于此种情形,应当适用缔约过失的责任规定。[33] 第四,这表现在与侵权法的关系上。

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与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之间,原则上存在竞合关系,即存在所谓的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34],也就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不会因为买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而被排除于适用之外。这里至为困难和有疑义的是所谓的吞噬性瑕疵(weiterfressender Mangel)[35]:其系侵权法上的所有权侵害,即完整性利益的侵害;还是单纯为瑕疵标的物的交付,而与侵权法并不相关,也就是仅构成等价利益的侵害?然而这已经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36] 注释: 在规定货物瑕疵检查和通知之对己义务的情形,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尚以对货物不迟延地进行检查和通知为前提条件。参见《德国商法典》第377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

减 价不构成适用于一切合同债务关系之一般性法律救济,而是应当更多地适用于买卖、承揽、租赁和旅游的一种法律制度,故不应当将其安排到债法总则之一般给付障 碍法,而应当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予以具体地规制。关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参见杜景林:《我国合同法上减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2008年第4期。

亦被称作为“桥梁作用”(Br it ckenfunktion),或者“便条作用”(Merkzettelfunktion)。Vgl. Bamberger/Roth /Faust, BGB, Band I, 2.Auflage, 2007, S.1875; Lorenz/Riehm, Lehrbuch zum neuen Schuldrecht, 2002, S.267. Vgl. Martinek (Hrsg),Staudinger BGB: Eckpfeiler des Zivilrechts, 2.Auflage, 2008, S.583. 即 不能够直接得出何种权利为先顺序权利,何种权利为后顺序权利。

这需要从买卖法特则与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的体系关联中加以判断:在前者框架下,请求 再履行不需要指定期间;而在后者框架下,为实行解除,或者为主张替代性的损害赔偿,债权人首先必须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履行的机会,也就是必须首先指定一个适 当长度的期间。 Vgl. von Bar/Clive/Schulte-Nolke,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mpt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Outline Edition, 2009, Sellier European Law Publishers, p.285. Vgl. Palandt/Weidenkaff, B it rgerliches Gesetzbuch, 68.Auflage, 2009, S.636. 关于债务关系的层面转换问题,参见前引,杜景林文。

Vgl. Canaris, Karlsruher Forum 2002: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2003, S.7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在买卖法上,应当适用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其自知情开始计算,即适用以主观因素为连结点的时效体系,而不适用以标的物交付为连结点的客观时效体系。关于我国法诉讼时效问题的体系性质认识,王利明教授采主客观标准的二元见解,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8页。

[11]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3款。 [12]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将安装瑕疵纳入到瑕疵范畴之下,在此种情形,瑕疵自然可以出现于标的物交付之后,严格地讲,是必须出现于标的物交付之后,这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3] Vgl. Canaris, Karlsruher Forum 2002: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2003, S.72. [14]Vgl. Lorenz, Karlsruher Forum 2005: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2006, S.111. [15] Vg1. Canaris, Karlsruher Forum 2002: Schuldrechtsmodemisierung, 2003, S.74f. [16]Vgl. Palandt/Weidenkaff, Burgerliches Gesetzbuch, 68.Auflage, 2009, S.637 [17]在传统买卖法框架下,存在一般性的轻微界限(Bagatellgrenze)问题:即不显著的价值减低或者不显著的适合性减低,不构成物之瑕疵。参见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59条第1款第2句。

[18]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1款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 [19]Vgl. Haas/Medicus/Rolland/Schafer/Wendtland, Das neue Schuldrecht, 2002, 5.201. [20][23]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40条。

[21] [22]Vgl. Schulze (Hrsg.), B u rgerliches Gesetzbuch, 5.Auflage, 2007, S.592. [24]Vgl. Schulze (Hrsg.), Burgerliches Gesetzbuch, 5.Auflage, 2007, S.593. [25]买受人不指定期间而迳行除去标的物瑕疵的行为,原则上将引起法律救济手段的丧失,因为对于出卖人而言,再履行已经成为不能。关于自力救济问题的深入探讨,参见卢谌:《买受人的自力救济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26]Vgl. Canaris, Festschrift f ti r Kropholler, 2008, S.12. [27]参见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60条。 [28]Vg1. Lorenz/Riehm, Lehrbuch zum neuen Schuldrecht, 2002, S.308. [29]Vgl. Palandt/Weidenkaff, B ii rgerliches Gesetzbuch, 68.Auflage, 2009, S.639. [30]Vgl. Schlechtriem,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 6.Auflage, 2003, S.50. [31][32]Vgl. Martinek (Hrsg.), Staudinger BGB: Eckpfeiler des Zivilrechts, 2.Auflage, 2008, S.609. [33]在评价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责任法之竞合问题上,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其在法律实践中并不构成大的障碍,故相较于解除和减价之指定期间要件而言,其重要性当为有限,因此,采取缔约过失路径去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并不妥适。

[34]Vgl. Looschelders,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 3.Auflage, 2009, S.58. [35]王泽鉴教授将此种类的损害称作为继续侵蚀性损害,延展其想法,这一种类的瑕疵应当被称作为继续侵蚀性瑕疵。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36]这一问题的论述,已经超出本文框架范围,需专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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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9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内容论文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文摘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被动接受处罚,对受害者的保护间接有限。纵观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竞争法的时代性,就在于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扩展到保护消费者和......
以史为鉴,试述德国法律发达之原因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我们俗称的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土地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居欧洲第三,与日本相当。但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却雄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三。其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正是造就其经济水平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犹太民族、......
论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知情权/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代表人诉讼 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15-08-25
摘 要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因而出资既是公司股东所应担负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享有股东比皆是,严重破坏了公司的信用体系,威胁了社会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一探析,以......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31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合同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的基本内涵也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成立......
代为竞买行为的法律限制释义
发布时间:2023-02-15
一、代为竞买行为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买卖交易活动,其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1]拍卖活动由于其当场竞价的特殊定价购买方式,就使得实践中代为竞买大量的得以出现。 (一)代为......
探析现代秘书心理学瑕疵例析
发布时间:2022-07-25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精心为大家分享的现代秘书心理学瑕疵例析,让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吧!。 一、涉及同一相关问题的阐述,缺乏前后统筹,出现实质性差别,让读者疑惑不解 教材第一章秘书的社会角色在阐述秘书角色的定义时写道......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公证员对于公证对象只能起合理的保证作用。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公证的成本效益原则。申请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公证......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
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现状及原因
发布时间:2015-09-08
摘 要 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是令人堪忧的,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甚至还表现得非常突出,例如近年来事故频发的化工厂排污事件。这些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现象,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与相关......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4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注: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8页。)上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的行政法规,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都属于抽象......
论环境法律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环境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概念既指法律责任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关系就是以环境要素为内容的环境法律主体间关系......
担保的法律环境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金融的繁荣依赖于信用保障,担保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能力,影响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水平。我国关于担保的专门立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时至今日,世界资本的流动和金融的有效运行直接制约国家经济发展,担保的作用愈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海难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通常会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如果事故船舶或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那么是否有关于责任限制的全部法律问题都要适用法院地法呢?如果不是统一适用法院地法,那么是否应将责任限制问题分割为几个法律问......
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合同法》第151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与履行不能概念联系在一起 在德国法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与履行不能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瑕疵的原因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果权......
试析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0
【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阐明了几种免除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情形。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机制 免责 在现实生活中,当谈到行政......
探析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阐明了几种免除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情形。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机制 免责 在现实生活中,当谈到行政行......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
程序法律责任探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程序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从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探讨了该种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基本分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追究程序等若干基本问题,认为双重处理、以公法责任为主等是程序法律责任的主要......
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1
当前,如何改善投资软环境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现将这一问题论述如下: 一、某地区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该地区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 肖杨同志在其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问......
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任务是解决因违反经济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以通过规则来补偿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为逻辑起点,确立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
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将借助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的原则,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责......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8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注:[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6页。)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03-30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摘要: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现代化的担保物权制度必......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破产免责制度原本是英美破产法中一项债务人救济的政策性法律制度,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商人、消费者和信用卡消费者的破产处理。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现在主要适用于对消费者特别是信用卡消费者破产的债务救济。中国......
法律责任是行使权力的动力保障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8
无论是“政绩工程”还是“劣质豆奶粉事件”,其中的责任全然由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承担,从未有过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下简称为权力机关)或其组成人员承担相关的责任。无论是权力机关自身主体的“不作为”,还是被监督客体的“过错”......
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
浅论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06
浅论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浅论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浅论基因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包括基因技术纠纷、基因权利纠纷以及基因犯罪等在内的各种纠纷越来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9
一、问题概说 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
论女性犯罪原因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论文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女性犯罪......
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 关键词: 住宅商用/居住利益/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审批登记 内容提要: 住宅商用现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密切联系,在维护广大业主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部分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内容提要:证明责任具有独有的特点,包括证明主体的特定性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任意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定性或者说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性;证明责任运作的职权性,由负有相关职权的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过程的时限性,证明责任要在特定期......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结语 破产免责制度是根据政策性立法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生产力和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在美日等国的许多专家和学者已将免责制度看成是破产法的灵魂和重要的社会政策。破产免责制度除了使债务人更生这一朴素的理......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责任保险的观念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
产品责任之赔偿范围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案情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
《论以法治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8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司法能动主义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由于法律责任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
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19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壮大,集社会财富与股东身份于一体的股权,其转让可加速资金的流动、保护股东财产权利。但是如果对股权的转让不加以限制,最终会引发侵害受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与效率等一系列社会......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律师 证券 不实陈述 民事责任 要件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5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22题的题目是:“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论 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
论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论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论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摘 要]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整个民事生活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自清末民初引进法律行为......
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摘 要: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论劳动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从立法方面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构建完善的监督法制体系并且坚持制度创新,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动诚信制度的建立......
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James Brady(1982:5-11)将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五代美国学者分别化分为“合作者”、“冷战者”、“法制论者”、“功能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按照这种划分,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Stanley Lubman)是“功能主义者”的代表人......
浅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住宅商用现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密切联系,在维护广大业主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部分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自由。准确界定和判断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通过合理方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减少和预防争议的有......
浅析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2
【论文摘要】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及其它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程序违法,则应承担相应......
发展和完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的论述
发布时间:2016-09-02
一、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一)对经济的激励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慢慢的产生了一种新的功能经济激励功能。经济激励功能,切确的说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延伸,资金融通,是担保在微观领域的功能,经济激励功能是担保在......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法律责任规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证券公开发行指的是发行人为募集资金通过承销商公开向投资人销售证券的行为,其是与定向发行和私募发行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的条件。对比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证券发......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论文摘要:“现代性”应理解为追求现代理念——诸如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的实际历史过程,而不是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本文试图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实践历史中挖掘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包括继承-赡养、物权、赔偿、离......
引渡: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0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引渡追溯 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刑事诉讼主要的任务在于追究犯罪、追求正义,案件涉及社会利益及国家安全,同时也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法律在设置证明责任时效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在立案后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的证明责任严格限制在......
先买权制度之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要〕先买权制度,应首先确定其研究进路,搭建讨论的框架和平台,即区分为常态和异态两种情形。在常态下,只要出卖人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无须“激活”先买权,先买权制度的目的即有望实现;这是一种通过权利义务法律预设来引导当......
用瑕疵超越完美
发布时间:2015-08-24
十多年前,在纽约的第5号大街有一家名叫mga的玩具商店,老板拉里恩后来以自己的商店为名开办了一家小小的玩具娃娃公司,并给娃娃取了一个很可爱的名字:Bratz。 当时,拉里恩的朋友们都说他简直是疯了,因为在玩具娃娃中,已经有一......
论中国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制度缺失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3-12-18
处在上市公司监管前沿的注册 会计 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 经济 警察”,为了从市场上抢到“粮食”以维持生计,而不择手段,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合谋舞弊,造成恶劣的 社会 影响 。遭抢劫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一方面躲......
从中国法律儒家化论古代司法诉讼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本文以汉唐两朝为研究脉络,进而研究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具体表现,最后探究中国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和借鉴之处。 论文关键词:儒家化 古代司法 司法制度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义及起源 (一)法......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关键词: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立法把涉外产品责任归入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比分析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新发展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表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9
杨立新 2003年3月30日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
《论以法治官》(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反观我国,行政官员行使权力、享受权利的自由度,远比一般公民大。一些官员以言代法,谁权大,谁的言论自由度就大,任意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大。这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3.使从政道德法制化 治官重在治贪反腐,防范以权谋私。中国古代儒......
论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的权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域外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关制度,为公众权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也包含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但是存在着如“诉讼不停止执行”等不完......
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04-08
大家好,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希望大家喜欢! 一、各国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一)美国 美国法学会在1972年编订《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后,绝大多数州就开始抛弃以侵权行为......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
试论劳动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从立法方面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构建完善的监督法制体系并且坚持制度创新,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动诚信制度的建立......
善意取得制度之瑕疵与原权利人权益的救济
发布时间:2023-06-19
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对于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欠缺。本文旨在揭示如何维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善意......
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5
【内容提要】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应该体现对弱者民事主体的保护。笔者则认为德国《商法典》第345条之规定--对于对双方中的一方为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与法律公平
发布时间:2013-12-19
法律责任与法律公平 法律责任与法律公平 法律责任与法律公平 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
论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3
【论文摘要】 法理学界在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
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为中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6
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实践对于侵权法功能,坚持损害填补一元论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仅限于以赔偿之债的形式,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利益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因此,传统大陆法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