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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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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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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变性 变性权 结婚权 配偶权 内容提要: 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

夫妻一方变性后,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致使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故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如果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易性病”,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优先保护其变性权。

否则,应优先保护配偶权。 近几年来,要求变性的人屡见不鲜,变性人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更应受到特殊的保护。

本文拟对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予以前瞻性探讨,以期对变性人权利的立法与研究有所裨益。

一、变性权之法理分析 性别承载着人类繁衍、主体角色辨认和特定秩序维持的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表明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性别是仅次于姓名的能表明自然人基本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区别自然人男女身份的要素。

依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只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要素,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在人身权方面,性别只具有身份意义,尚未被赋予人格内涵,性别之法律价值仅在于表征一种社会意义上的角色定位,并且由此区分不同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因性别生而有之,并且其本身也具有不可侵害性,故现行民事法律没有通过人格及人格权对其进行立法安排,没有将其纳入到人格权体系范畴。换言之,现行法律对“性别权”没有规定,自然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变性权。

但从民事法理上来说,性别之于自然人,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也有其法律效能。就其本质而言,性别当属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它是人人享有的、用来判断人之性身份的基本要素。

正是因为性别具有人格特质,所以才能够在法律身份领域发生诸如亲属称谓的效能,在法律行为领域发生诸如结婚条件规制的效能。性别对于自然人的人格法律意义,在法律确认之前属于自然权利,在法律确认之后则属于法律权利,即性别权。

而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在这一法律环境下,自然人即具有变性权,正如姓名变更权一样。

因而变性行为,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其依据即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性别权。在当下性别权尚未被法律确认的情况下,对自然人变性权的解释,只能是一种法理上的阐释。

然而,社会生活中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源分析,并不都具有唯一性。变性权的法理解释即是如此,当性别权尚未被法律确认、不能通过性别权分析时,可以借助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通说探寻他种解释。

自然人选择性别的权利和改变肖像的权利一样,只能采取变更的形式,即通过医疗手段对已有性别或肖像进行变更。这就涉及对身体的处置,如整容、换脸、器官摘除、再造等,因此,变性的合法性可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即自然人有权对其身体进行依法支配与合理处分。

二、变性人的离婚权

(一)变性手术前是否应离婚 因为自己没有提供离婚证明,承诺做免费变性手术的医院停止手术,梦想早日变为女儿身的山东男子高婷婷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在江苏闹得满城风雨,引起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在变性之前是否必须先离婚,被告要求原告必须离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中国性别重塑外科中心陈焕然博士所提出的选择病例的8点标准,其中有一点就是“已婚者必须出具离婚判决书和子女监护等证明文件”,而在江苏省的这一案例,医院的依据则是由浙江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整形外科学》,该书上要求“已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出具法院证明。

”首先,该案中被告所引用的依据是一本《整形外科学》的书,这本书其实只是一本普通的学术著作,并不是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甚至连普通的行业标准都算不上,而它所限制的是当事人的身体权和婚姻权利。这一权利是可以上升到宪法高度的,所以该依据虽然是有一定医学的参考价值,但是以一本学术著作的观点来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东方医院提供的《整形外科学》一书所阐述的有关已婚者应于解除婚姻关系后变性的学术观点,并非审判依据。当然,这只是一个诉讼中的法律依据问题,在这里也无须多加讨论。

但是,即使其能够规定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我们也应该考虑其合理性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求变性手术前必须离婚是对当事人身体权和婚姻权利限制。

从法律角度来说,当事人在变性之前还是其结婚时的性别,也就是说双方依然是婚姻法所承认的异性婚姻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双方离婚,显然是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而且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有此先例(必须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才能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

就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讲,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该案二审法院的观点也与笔者的观点相同:“就公民个人权利行使而言,在法律对已婚者变性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民个人选择是否于变性前离婚,而不宜陷其于两难之中。

只要其权利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应受法律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离婚作为实施变性手术的先决条件,虽然这样可以简化变性后的婚姻问题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在法理上却行不通。

为了适应我国整个法治社会的进程,保护当事人权益,应该允许当事人对变性前是否离婚有选择的权利。

(二)有配偶者变性后原婚姻关系的处理 1.对民政部《答复》及相关观点的评价 对于如何解决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2002年民政部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笔者认为,此《答复》内容与法理相悖,与婚姻关系的本质不符,有违于我国的传统习惯、伦理道德及现行立法。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能推论出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不同的性别。

换言之,法律关于离婚主体的规定是指“男女双方”,而不是“男男双方”或“女女双方”,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如前所述,婚姻的主体要素是男女两性,不管是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只能是发生在异性之间,这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肯定,虽然目前少数西方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挪威及美国的部分州相继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某些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与同性婚姻有相似意义的家庭伴侣法,但是我国是不会认可同性婚的,现行立法也只承认异性结合的婚姻形式。

如果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参照离婚办理,就等于变相承认同性婚,造成同性离婚的结果,如此就会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矛盾,陷入法理上和伦理上的困惑和尴尬:一方面,我们不承认同性婚,一方面又要让他们按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是:有配偶者变性后,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能否强制他们解除呢?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下,不适用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义绝”离婚制度(义绝是我国古代所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是指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特定亲属、双方特定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的,没有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任何人不能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他们就会继续像变性前一样生活,如此一来,又等于变相地承认了同性婚姻。 有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参照婚姻关系终止原因中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精神办理,这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人为原因,即夫妻中一人做了变性手术后,其赖以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存在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即离婚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既然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自然终止,推定一方为自然死亡,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需再去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此观点固然可以解决“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参照离婚办理”带来的尴尬,但其不符合法理基础。

按此观点,夫妻一方变性就推定其自然死亡,换言之,变性等于自然死亡,这显然是讲不通的,配偶一方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变性显然不是自然原因,而是人为原因。 2.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 在近现代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中,都把死亡和离婚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

我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例。然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代的法律中是有所不同的:如在罗马法中,与奴隶制相适应,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除一方死亡和离婚外,还包括一方发生“人格大减等”即因受奴役而失去罗马公民权;又如在寺院法中,由于实行禁止离婚主义,配偶一方死亡成为婚姻关系终止的惟一原因。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婚姻家庭领域,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得以涌现,必然会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等形成巨大的冲击。法律应该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及时对一些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

有配偶者选择了变性,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体,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但不是推定变性人自然死亡,而是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如此,前述的尴尬和困惑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变性人变性后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性别变更登记,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批准性别变更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变性权与配偶权的冲突与对策

(一)夫妻互享配偶权 配偶是当代亲属法中的亲属类别之一,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之间的称谓。配偶权乃“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为夫为妻的权利。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或者配偶权内含的各种派生权利,尽管学术界意见纷呈,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即同居权(或者称为同居义务)是配偶权内容之一。关于同居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做了以下解释:一是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同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内容不仅包括夫妻共同居住于婚姻住所,而且还包括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内容,其中夫妻性生活是其重要的内容。

性是婚姻的基础因素之一。婚姻作为人类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应以性作为前提。

性不仅是婚姻的基础,也是婚姻的主要内容,这是性与婚姻的本质联系。性在婚姻中的价值是与同性在人性中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

日本学者津贸宏曾经形象地指出,“性永远是窥视人性存在的重要窗口。”性权利的充分享受程度,是其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婚姻质量好坏、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和家庭能否稳定的关键。

婚姻家庭法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性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虽然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根本属性,但它并不排斥婚姻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的,因而自然属性是婚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失去了自然属性的婚姻就不是真正的婚姻了。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关系建立的自然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同居是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本质性权利和义务,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

夫妻互享配偶权,从结婚时起,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都明白婚姻的缔结就意味着夫妻共同饮食起居和相互间的性生活。这就是说,结婚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选择了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权是夫或妻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同居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内容,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二)变性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 夫妻互为配偶,并以两性差异和两性生活为其生理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变性,改变了婚姻的两性结构,无法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另一方即被动丧失了性生活条件,造成配偶的性利益丧失,进而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由此可见,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变性权就势必会侵害对方的配偶权,支持了一方的配偶权反过来就会侵害另一方的变性权。对此,必须明确以下观点,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冲突问题: 1.变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理上变性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变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存权等价。在法治社会,变性权与生命权几乎融为一体,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夫妻同居权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受婚姻法的保护,是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权,对维系婚姻生活、家庭幸福、稳定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及“婚姻是以*爱为基础的,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可见,夫妻同居是婚姻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那么,缔结婚姻后,妻子享有配偶权,是否就可以否定丈夫的变性权;或者强调丈夫的变性权,就可以剥夺妻子的配偶权。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变性权主张和夫妻同居权的行使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夫妻双方来说,这两个权利至少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厚此薄彼。

变性是自然人选择性别的权利,同居是夫妻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两项权利在民法上均属于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并列存在于人身权体系。一般来说,当两项属于同一体系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不能以牺牲一项权利来保全另一项权利的。

(三)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预解决变性权与配偶权的冲突,最关键的是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如果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即应优先保护变性权,否则,即应优先保护配偶权。这既是世界各国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正确处理变性权与配偶权冲突的关键所在,它既能保障夫妻一方配偶权的实现,稳定婚姻家庭生活,又能充分保障夫妻一方变性权的实现。

1.患有严重的“易性病” 易性病(在医学界易性病通常被称为易性癖,而癖是指“积久成习的嗜好”,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众多的病例资料表明,易性病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积久成习,医学专家们认识到这是一种性心理障碍范畴内的心理疾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并非积久而成的嗜好,将它称为“癖”是对易性病的误解,因此命名为易性病较妥。

)是性身份严重颠倒性疾病,绝大多数病人自童年期开始即表现出了易性行为。典型的易性病患者,3—4岁萌发想法,4—5岁对性别产生蒙蒙意识,青春期剧变,认定自己是异性。

16或17岁开始,病程加重,确认自己错生性别,持续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男的认为自己应该是女人,女的认为自己应是男人,强烈地要求改变自身的性解剖结构,衣着、举止、爱好、志向都出现异性化,回避人群,且不进澡堂、公厕,持续而强烈地要求变性。在易性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痛苦,甚至导致自残、自戕。

根据著名的“易性病”现象研究专家何欧尼格在1964年的概括,易性病的特征为(笔者理解易性病的特征亦即易性病的诊断标准):

(1)深信自己内在是真正的异性;

(2)声称自己是异性,但躯体发育并非异性,亦非两性畸形;

(3)要求医学改变躯体,成为自己所体会的性别;

(4)希望周围人按其体验到的性别接受自己。 目前我国关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几乎是医院及医生自己掌握,没有通行、可信服的规范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标准。

为保证患者利益、填补法律空白和预防医生本身的法律风险, 建议应当由国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邀请性心理、内分泌、精神病、泌尿、整形、妇产科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参考国外诊断标准和我国变性手术专家们的临床做法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我国“易性病”诊断的医学标准。一方面是对病患的高度负责,另外也是对社会关系即将发生的变化之高度重视。

通过建立这样的规范性标准,医生判断既容易也准确,病患及家属有参照,即使将来发生医疗纠纷也有可供判断的可靠性依据。由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是一个医学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此不敢多加妄言。

2.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 医学专家们认为“易性病”属于心理疾病,要求变性的人,从医学角度来看是心理变态的人,其要求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要求的。

正因为要求变性的人是心理变态的人,不是心理正常的人,所以我们就不能像对待正常人那样对待他(她)们。对有变性要求的人,在变性手术前,应首先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病态心理,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

如果能矫治好,那是最理想的,这是对他(她)的生命健康权最大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易性病患者进行心理矫治,如果经过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后,其病态心理仍未得到矫正,仍然一如既往强烈要求变性的,就应该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变性要求。

3.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 变性手术是易性病患者以牺牲健康肌体为代价,获得自己所认同的性别,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然而,在学习、就业、婚姻等方面要获得整个社会对他(她)们新性别的认同,却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果说,他们在变性手术之前经历的是“灵魂”与“肉体”分裂的矛盾挣扎,那么他们在变性手术之后所面对的是重塑的性别角色与社会主流文化的冲突,特殊的“性别身份”常常为他们招来异样的目光和尴尬的处境。他们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重新去适应整个社会。

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当他们真正做到身心合一的时候,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并不是期待已久的蓝天。

尽管变性手术使一些易性病患者的悲惨生活有所改善,但是,大部分变性人得到的仍是拒斥与不解,他们找回了“自我”却失去了整个“世界”。美国人马丁诺曾经调查了100名作过变性手术的患者,发现94%的患者因为不能被认可而搬迁,过起隐姓埋名的生活, 70%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就搬到了郊区人烟稀少之处,只有20%的患者愿意留在城市里。

可以看到,即使在美国,社会对变性人的舆论压力也是非常大的。据瑞典1986年的一项实验报告显示,瑞典曾对13例变性手术进行平均12年以后的追访,结果大部分人对手术不满意,其中8人术后性心理没有改变,4人后悔, 1人要求重新改变性别。

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陈焕然博士掌握的资料, 60%的病人完成变性手术之后,生活都不幸福。中国目前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群众都有好奇心,大家街头巷尾的议论容易给变性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

不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男女有别”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人们对变性人的误解与偏见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美国第一位变性人的自传小说《变性人》中的一段叙述是耐人回味的:“不是亲身经历过变性的人,决不会理解到一个男性女性兼备的,并且阴阳倒置的人身体上所受的煎熬。

被这种什么都具备又什么都不明确的两性禁锢的人,身体上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是无止境的非难和摒弃,以至由此产生的绝望。”国外医学统计资料显示70%—80%以上的变性人手术后心理并未改变,出现精神分裂等不适应症,由此患者对手术的心理期望值与手术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后悔。

当事人对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艰难的适应过程中,当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角色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后悔。许多手术前对未来生活缺少打算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变性人,最终都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或是卖苦力,或是从事性交易,或是走违法犯罪的道路[11]。

所以在变性手术前,通过至少3年的完全公开进入易性角色的社会生活,本人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以此作为考虑是否施行变性手术的参考依据。 4.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出此限制条件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变性属于自然人重大的身份变化,行使变性权更是一项重大的决定,变性行为不仅涉及到患者疾病的治疗,更涉及到患者今后生活方式的选择。

易性病患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变性手术是不可逆的,把自身的性解剖结构变成异性结构,从现有性别角色变为异性角色,这是人生所有改变中最激烈的改变。可以说,对任何一个自然人,除了生存权本身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个人权利比变性权更为重要。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人的认知能力为根据,而人的认知能力又与人的智力、年龄和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所以,变性决定只能由具有足够意识能力和智力能力,了解变性实质意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做出。

其二是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变性手术应在生理发育完全成熟以后进行最为恰当,因为国内外均有儿童期作了变性手术,然而到青春期却出现相反性别表现的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将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到24周岁,我国一般把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20岁,前文已有“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和“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的建议,因而变性手术的年龄就应当年满25周岁。

事实上,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特殊群体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更需要法律具有宽容性和超前性。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李绍章.变性手术亟待规则介入[EB/OL].东方法眼网, http: //www.Dffy. com. 陈焕然,陆利平.变性手术立法刍议[J].科技与法律, 2002,

(1). 江中帆.“变性官司”击中法律盲点[J].检察风云, 2005,

(2

2). 张伟.变性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N].法制日报, 2005-10-16.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161. 阙敏.论婚内性权利及其维护[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4). 周悦丽.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丛, 2005,

(6). 陆俊杰.法哲学视野下变性权利的期待与规范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 2007,

(5). 李红娟.非常男女———走在性别夹缝中的变性人[EB/OL].中国人民大学性学研究所网, http: //www. sexstudy. org. 舒钰琳.变性手术的法律争议[EB/OL].中国法院网, http: //view.QQ. com. [11]陈晶晶,等.变性人60%不幸福[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 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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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中国天主教的研究中,本地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它既与天主教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处境、未来走向等问题密不可分,又反映出天主教与中国宗教、社会、文化、习俗的相遇和对话等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要想解决好这样一个在天主教和基督教等要共同面对的、不可回避的重要研究议题也并非易事。机遇和挑战并存。赵秀丽博士在这部《调适与应对:天主教婚姻家庭伦理在华处境研究――以天津〈益世报〉为中心的考察》.........
对同性婚姻合法性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6
摘 要 自古以来,婚姻是男女之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而同性婚姻是指两个性别相同的成年人为了共同生活而结合。同性恋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有些人把同性恋当做是心里问题,认为同性恋者他们心里扭曲,认为他们是病态的。要想同性......
论婚姻的本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论文摘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对婚姻的本质有诸多认识,也形成了各种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有的坚持婚姻的本质是伦理。本文针对婚姻本质的诸种学说做以评述,并赞同伦......
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03-22
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于1950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来保障和谐、平等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婚姻家庭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2001年修订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
论无效婚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论事实婚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文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谈起,具体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对社会造......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
研究分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对焦某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2-09-26
【案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分割共同财产。【案情简介】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被告于2003年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A),价款199389元.........
社会排斥视角下跨国婚姻家庭儿童基础教育缺失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01
社会排斥视角下跨国婚姻家庭儿童基础教育缺失问题研究社会排斥是20世纪90年代在欧洲社会政治研究领域中被提出来的,是指社会脆弱群体,由于自身心理素质、社会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而被推至社会结构的边缘地位的机制和过程。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地处中缅边界,当地的跨国婚姻家庭儿童由于其家庭环境的特殊性正处于一种被社会边缘化的状态,而这也对其基础教育带来了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以社会排斥为切入视角,以边远跨境地区跨.........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和我们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和我们的思考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和我们的思考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和我们的思考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
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浅析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 要]中世纪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而且在长子继承制度下对财产的继承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却获得了一些财产权利,主要通过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方式,尤其是寡妇产,显示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提高。本文......
婚姻效力探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30
【论文提要】当前,时常出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结婚登记未撤销时迳行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笔者认为,法院能否在登记未撤销时迳行宣告婚姻无效,首先应区分该婚姻是“身份”还是“契约”? 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登记......
论婚姻无效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
买卖婚姻中“挥刀女性”形象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3
摘 要:农村女性在买卖婚姻中受虐、被辱而走向“挥刀”杀人的无望反抗,是台湾作家李昂小说《杀夫》与旅美作家严歌苓小说《谁家有女初长成》的共同主题。两位生活在不同地域文化氛围中的女作家通过各自不同的书写方式,不仅将其笔下......
简论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
发布时间:2022-10-20
“简论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简论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 一、引言 在韩国,因韩国女性生育率的急剧下降、人口的老龄化以及欲求婚姻配偶的男性人口增加等原......
论婚姻关系的契约性
发布时间:2023-07-02
一直以来,在社会层面或说传统文化层面,婚姻关系便是人身关系的一种,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也对婚姻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婚姻到底是一种身份关系、还是一种“忠诚契约”或者一种制度。实际上,婚姻本是公民个人根据自身的追求所建立的一种人......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25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内容提要】“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实证研究......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
幸福婚姻也需分“家产”
发布时间:2023-05-28
结婚5年,生活由蜜糖式向白开水式转化。 回想刚结婚时,婚姻生活像长满和谐的草坪。我早上有赖床的毛病,又带点男人特有的健忘,总忘记把一些东西放在哪,如钥匙、钱包、工作证等。心细的老婆每次都看得揪心,于是把钥匙放在我的鞋......
清代西藏婚姻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5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
对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变迁考察
发布时间:2022-11-18
1. 考察原由 對涼山彝族婚姻文化變遷的考察實際上我在幾年前就已經開始了。當時的初衷只是看到在改革開放之有所更大的變化。僅就筆者所掌握的情況加以分析,認為涼山彝族正在由傳統通婚範圍向跨等級、跨地域、跨民族、乃至於涉外婚的萬向......
谈纳税人权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特别增加了第八条,将纳税人权利写入新《征管法》,这标志着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本文分别从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内容,我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纳税人权......
浅析人权和国家主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1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
从诉讼离婚原因看家庭暴力病症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诉讼离婚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
魏晋士族门第婚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9
[摘 要]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能够反映当时社会的整体状态,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门第政治的形成,门第婚姻成为当时的主流婚姻形态,本文就是通过对门第婚姻形成原因、门第婚姻形式的探讨,试图窥探当时的社会状态。 [关键词]......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7
[摘要]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依法应得到保护。从离婚诉权的基本内涵入手,考查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我......
四个人的爱情和婚姻
发布时间:2023-03-21
追逐幸福的路上,嫁给有钱人不是幸福的终点,而仅仅是个开始。 皇朝酒店顶层的旋转餐厅里,五月的阳光隔着透明的玻璃圆顶浸润下来,在水晶壁灯上折射出彩虹的颜色。 红毯的尽头,何阅薇和宋超跟在柳扬和李立之后,两对新人一起款......
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使婚姻移民的权利得到切实法律保障。 一、引言 在韩国,因韩国女性生育率的急剧下降、人口的老龄化以及欲求婚姻配偶的男性人口增加等原因,导致国际婚姻的急剧增加正成为锐不可当的时代潮流。一直到......
新婚姻法导论(三)
发布时间:2023-04-15
新婚姻法导论(三) 新婚姻法导论(三) 新婚姻法导论(三) (三)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
开展家庭物理实验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很多人觉得论文很难写,其实不会,只要你清楚自己的选题,收集好材料,一般就很容易了。以下是由查字典论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开展家庭物理实.........
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编者按:《婚姻法》制定至今已有整整50年了,在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新《婚姻法》又将诞生。在新法酝酿过程中,其中一些条款争议较大,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今天,离新法出台已为期不远,本刊特请有关专家就新法的颁布发表见解。 ......
浅析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
浅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4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首先结合婚姻......
回族婚姻习惯法比较调研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1
【摘 要】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文章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对青海大同回族土族自治县和河北大名县的回族聚集区进行比较分......
浅议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0
【论文关键词】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 立法模式 【论文摘要】买卖是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债权发生的物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与物权行为理论密切联系。在物权......
令人烦恼的“婚姻病毒”
发布时间:2022-08-30
曾 经我们倾心相爱、携手努力,共同创造了爱的系统。我们彼此信任,关爱对方,我们对自己、对未来、对这个系统有信心。可是,突然有一天,我们惊讶地发现了婚姻中的“病毒”。系统还没有崩溃,但隐藏的病毒时常发作,让我们烦恼、痛......
我国儿童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导论
发布时间:2022-10-16
一、问题的缘起少年儿童的发展状况是将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发展。因此,儿童作为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不仅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更应该是积极.........
试论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2
【论文摘要】 人格权“天生”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且在宪法基本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人格权主要涵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等权利类型,人身权与人格权应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在私法领域人格权具有放射效应。我国人格权的相......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
婚姻与寿命
发布时间:2022-12-11
美国研究人员最近研究发现,结婚可能是长寿的关键,结婚有助于提高中年存活的概率。 这项新的研究是由美国杜克大学医学中心的艾琳・西格尔博士及其同事一起进行的。西格尔博士表示,在中年时期有个伴侣是有保护作用的。中年时期单身......
家庭亲密度、适应性与人际信任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3-06-24
【摘 要】文章主要对人际信任和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涉及的内容有:人际信任的现状,人际信任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及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人的多项心理指标的相关研究问题,最后提出对关......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9
婚姻法主要保障的桂香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公民,婚姻法保障了自然的人伦秩序,对人类的繁衍就有积极的帮助意义。婚姻法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人类繁衍的自然过程所制定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充分的结合了当地的民俗特......
对于妇女、婚姻和变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1-17
三个主要的目标形成了本书研究宋代妇女生活的途径。我试图揭示妇女在其中生活的那种复杂的语境,她们把婚姻当作包含不同意象、观点、态度和实践的文化框架从而塑造了自己的生活。我试图指出女人不仅仅是单方面的男人行动的对象,她们还是......
婚姻里,努力的女人更幸福
发布时间:2015-08-27
高中同学聚会上,见到小丽的时候,我们不由得惊叹,这个女人的变化是惊人的。现在的她,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营销总监。穿着时尚,谈吐优雅,无论是言辞还是说话的表情,都透露着满满的自信以及恬淡的幸福,让我们很难将她和当年那个成绩......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13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所谓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义,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婚姻状况进......
正确认识婚姻自由 认真对待婚姻生活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 要 在婚姻自由的年代里,人们似乎越来越不注重婚姻的质量。婚姻影响着人的一生,尤其是女性,婚姻美满的女人最幸福,但是也有女性会走到婚姻破裂这一地步,面对离婚多数女性会为不同原因而去畏惧,但在婚姻终结后还是要过好自己的......
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
发布时间:2013-12-19
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 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 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应当修改为:“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
论婚姻关系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 要 婚前协议书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人们的权利义务意识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呈不断增强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则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和依靠感在不断降低的一个过程。同时也加剧了学者对婚姻本质的激励争辩,不同的历史时期......
权利的人本主义解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以人为本 权利 利益 交互主体 社会正义 现代法律文化 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意味着个人主体性的凸显以及对于他人主体性的尊重。个人对其利益的追求促使人们积极地改变社会,而权利是个人利益正当化的依据和体现,是利益的法律性表......
罗马法无夫权婚姻制度微探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 要:古罗马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度,无夫权婚姻制度相比罗马其他婚姻制度无疑是较先进的,它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地位的平等。而它彰显妇女人权并非偶然,却是有其深刻地社会经济原因的。与此同时,笔者将与中国同时期以及现今......
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概述,将社会与法律界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进行了归纳,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完善做了相应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事实婚姻 立法 思考 引言 事实婚姻是法律......
从人物性格来看中西方家庭文化
发布时间:2023-07-09
从人物性格来看中西方家庭文化 摘 要:《家》鸣凤、梅、瑞珏等女性与《玩偶之家》中的娜拉的性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两部作品的男性形象——同为家庭统治者觉新与海尔茂,其性格也形成了较大反差。究其原因,是中西家庭文化的差异造就......
妇女婚姻质量及心身健康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婚姻观也在悄然的发生变化。妇女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妇女婚姻质量及身心健康进行相应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研究通过对影响婚姻质量的因素以及......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试析权利质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31
论文论文摘要:权利质权作为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其标的范围、设定、效力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独到的特点,但权利质权在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都不太完善,需要通过权利质权的改革来寻找权利质权的有效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
婚姻里的爱情
发布时间:2023-02-15
我向来以为父母那代人中并不会存在爱情这样的东西。成长相亲结婚生子柴米油盐的流水线下,有什么情愫,那大概只是亲情,再有什么只怕也会立时淹没在长久的生活中。我总以为所谓婚姻只是两个互相不算讨厌的人一起搭伙过日子。 小时......
浅论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1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
婚姻的殉葬品
发布时间:2023-07-13
摘 要:美国作家纳撒尼尔・霍桑是19世纪美国文学史上最杰出的小说家之一。《胎记》是霍桑最具代表性的短篇小说,讲述了一位偏执自私的科学家阿尔默,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惜以牺牲美丽妻子的生命为代价的悲剧故事。本论文解读了《胎......
试论家庭教育的举措及其重要性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在学校教育为主的中国,随着西方文化的渗透,也逐渐开始重视家庭教育,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在孩子学习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探索关于家庭教育的方法,并将之付诸实践,这种行为将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 论文关键词:......
新市民子女家庭教育现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何谓新市民,即刚脱离农村来到城市“安家落户”的市民,虽然他们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自然新市民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出现了新变化,比如教育理念的潮流化、亲子关系的平等化以及家庭活动的集体话,等等,这给儿童的成长、社会融入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笔者着重对此进行简析。首先,新市民家庭教育理念对子女的影响。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新市民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农村发展正面临改革突变阶段,.........
准婚姻关系法律探究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对于准婚姻关系,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非法同居。 (二)准婚姻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1.准......
论垃圾邮件与宪法性权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垃圾邮件的泛滥日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它与公民宪法性权利之间亦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大量垃圾邮件充斥在网络用户的邮箱中,浪费了用户的时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监管体制。在对垃圾邮件的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主......
婚姻档案查阅利用中的几点困惑
发布时间:2022-08-16
对婚姻档案查阅利用越来越多,不单单是办理离婚登记和开具未婚证明,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提高,买卖房产和房产抵押贷款、财产继承、财产确认需要婚姻档案,出国旅游和留学以及到大城市(北京、上海等)迁移户口,其他如办理廉租房申请......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赵勇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论......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人能够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
代理权性质之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学术界对于代理权性质尚存在许多争议,分别有权力说、权利说、能力说等多种认识。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和纠纷,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代理权性质的准确界定在......
家庭暴力的法律浅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活着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
大女人时代的《婚姻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7-03-19
内容提要 赵宝刚写在《婚姻保卫战》同名小说的序言里的第一句话便是:男人和女人之间自古便是一部战争史。电视剧《婚姻保卫战》通过三对大相径庭的夫妻,演绎出时下“男弱女强”、“强强对撞”、“老夫少妻”三种不同类型的家庭状况,......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实现机制 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宪法理论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被视为宪法权利,加之我国宪法权利的实践模式,这种认识和做法切断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天然联系,也......
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宪法案例是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实施的标志,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作用,有助于借鉴国外宪法实施的经验:在诉讼中行政法问题演变为宪法问题,宪法是处理权利争议的最高标准,权利是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社会转型为宪法的司法......
保护仲裁第三人权利的必要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23
一、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第三人的定义并未给出明确的阐述,接下来,我们将会通过类比仲裁当事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定义方式和内容来界定仲裁第三人的含义。 与仲裁第三人不同,法学界对仲裁当事人含义的界定已经基......
论宪法的权威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
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论文摘要】 本文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同时指出了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
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21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重要途径。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法修正草案 夫妻财产三大盲点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备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公布,并征求全民意见,这表明该法案将经过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后才能最终通过。继“包二奶”、“婚内强奸”之后,夫妻财产不再全部属于共同所有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那么,夫妻财产究竟该如何划......
论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0
论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论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论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
“在家上学”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性质
发布时间:2022-12-29
一、历史梳理:学校教育只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 应该说,学校教育的确曾经是义务教育建立之初的唯一形式。从十七世纪开始,在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欧洲各国逐渐意识到普及教育对于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