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世纪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而且在长子继承制度下对财产的继承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却获得了一些财产权利,主要通过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方式,尤其是寡妇产,显示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提高。本文就对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权利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女性;财产;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寡妇产
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获得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在中世纪女性地位普遍低下的的情况下,妇女通过婚姻获得的这些财产权利是非常难得的。
一、彩礼和嫁妆
1、彩礼
西欧封建社会共有两个元素,一个是罗马元素,另一个则是日耳曼元素。中世纪西欧许多封建制度的形成在古典时期日耳曼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能找到一些源头。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至于说到订婚的礼物,不是女方把嫁妆送给男方,倒是男方向女方交纳采礼。由父母和亲戚出面鉴定采礼,但这些采礼只是一头牛,一匹勒缰的马、一面盾、一支矛或一把剑,既不是为了迎合女人的口味,也不能用作新妇的装饰;当送了这笔采礼以后,妻子就被娶过来了,而她也带来一些盔甲之类送给自己的丈夫。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最大的约束,这是一些神圣的仪节,这是一些保障婚姻的神力。”
(1)在古典文明时期,日耳曼人便有了由采礼作为保证的婚姻关系,虽然那时只是一些牲畜或者武器,但是到了中世纪时期,这些采礼也就变成了钱物或者土地这种不动产的形式。
采礼也就是我们常所说的聘礼、彩礼,通常是男方转让给女方的财产。在古典时期的日耳曼民族中采礼是交给女方父母和亲戚的,而不是用来迎合妇女的口味和装饰的需要,而且,充满着婚姻交易的色彩。但是,到了公元5世纪末,给新娘家人的彩礼已部分或全部地演变为给新娘的赠礼。
(2)只不过,这种“采礼”价值并不是很大,“只是一般性的或象征性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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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嫁妆
嫁妆就是女性结婚时从娘家带到夫家的财产,一种是由父亲给予女儿的财产,另一种则是女儿从娘家继承到的遗产。嫁妆最初的形式是地产,但是,由于中世纪盛行一子继承制或者长子继承制,使得男性的继承权高于女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女性就失去了土地这种不动产的继承权。“到1300年以后,地产形式的嫁妆逐渐被金钱所取代”。
(4)所以,嫁妆一般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
而且,嫁妆的多少依照夫家的娘家的财力而定。对贫穷家庭而言,嫁妆指的是被褥、家庭用品等,一般她们会把嫁妆留给后代或者教会。“萨默塞特的伍尔夫沃诺就把嫁妆奉献给了圣彼得修道院,大量的衣服,最好的祭坛,许多床单被褥,窗帘等,留给两个儿子的是挂毯、床单被褥和桌布”
(5)。而对于富贵之家而言,则主要是珠宝、衣服和家具等。“法兰克王国公主里格丝在同西班牙的西哥特王子婚姻中,里格丝的嫁妆就装了50大马车;而不幸的是,在半路上,里格丝的卫兵抢劫了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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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礼和嫁妆的控制权
无论是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还是女方带到男方家中的嫁妆,婚后都由丈夫托管,而且,“嫁资财物在婚姻存续期间归丈夫所有”
(7)。同时,根据“夫妻一体原则”
(8),即“普通法将妻子与丈夫视为一个整体,规定有关妻子的各项事务均由丈夫代理;妻子无权单独同第三方签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若确有必要亦须丈夫在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无权赠与或遗赠财产,因为婚后妻子根本就没有属于她个人的任何财产,连嫁妆都由丈夫掌握。”
(9)因此,婚后丈夫拥有彩礼和嫁妆的控制权,而女性则没有。
二、完婚赠礼
但是,完婚赠礼不像彩礼和嫁妆婚后是由丈夫控制的,而是全权由妻子支配,而且丈夫不能代管、托管。妻子去世时,还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娘家。这在妇女地位低下的中世纪来说,完婚赠礼显示了其独特之处,体现了社会对妇女地位的重视。
三、寡妇产
1、寡妇产的内涵
所谓寡妇产,就是新郎和新娘结婚时,新郎在教堂门口当众宣布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给新娘,通常是土地这种不动产,一些法典(如:公元602-603年肯特王国颁布的《埃塞尔伯特法典》和公元7世纪威塞克斯王国颁布的《伊尼法典》)证明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已经出现了寡妇产。而且,寡妇产在婚前就已经是商量并确定下来的。即使没有婚姻协议,根据当时的共识,人们会尊重习惯,认定男方已同意将一半的土地或财产给妻子。寡妇产的作用在于,假如在婚姻中丈夫先于妻子离世,那么守寡的妻子就可以用这一部分的财产作为今后生活的保障,并且终身享用。按照“夫妻一体原则”,婚后妻子不应是一个独立行为人。但是,一旦丈夫去世,妻子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执掌家庭,并且恢复其应得权益。即使是丈夫生前转移出去的土地,也可以收回其寡妇产。
2、法律和教会对寡妇产的保护
其次,教会对寡妇产的保护也在加强,一方面是出于仁爱的目的,对女性弱者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则与其对婚姻干预的强化有关,“教会赞许新郎公开将礼物赠送给新娘,因为这一公开的财产赠予行为,有助于造成婚姻本身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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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世俗的法律还是教会都对寡妇产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因此,有人说:“寡妇产是中世纪妇女的一份保单”
(15),那么寡妇产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落实情况又是怎样呢?
3、寡妇产的落实情况
寡妇产是寡妇终身享用的,而且受到传统习惯的认可以及世俗法律、教会的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影响寡妇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未经允许再嫁的,这里主要是指未经领主的允许。10世纪时寡妇再嫁是很普遍的问题,但是这对她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构成了威胁,因为在婚后,她的财产同样为后夫代为管理,因此,为了对初婚所生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如果寡妇再嫁,将会影响到其寡妇产的使用。
其次,就是寡妇行为不检点,如果发生这一情况,那么,就由领主来对寡妇加以处罚,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将土地收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寡妇产的使用情况还是比较稳定的,即使她的权益受到威胁,在中世纪后期,妇女已经可以进入法庭提起诉讼了,正是由于法律的保护,中世纪的寡妇产权利似乎是业已确立的财产继承习惯中最为持久、最为稳定的传统。
四、总结
在中世纪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方式却获得了一些财产权利,尤其是寡妇产,显示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提高,这些都说明,在中世纪妇女的地位逐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