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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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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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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制订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应有整体、全局设计。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形成“大一统”民法典所造成的庞杂、混乱和科学性的短缺。应采取大陆法的立法体制,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民法典将不可避免地掺入一些公法规则,公权力的规制应科学。在民法典外再定一部商事通则,已颁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仍保持其单行法的形式。应包括主体法规则和行为法规则,确定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性,而主体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应体现为意思自治。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如何巧妙、艺术地运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商法

一、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制定的时候,是以大量民事单行法的存在为其立法指导思想的,那么,现在要制定的民法典是否仍然需要民事单行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可以见到“大而全”的刑法典,却难见到“大而全”的民法典。拿破仑在制订法国民法典时,曾经有三个目标:一是让法典成为唯一神圣的准则,不允许法官去创造法,甚至不允许法官去解释它;二是让法典成为连普通的老妪都能读懂的东西;三是让法典把当时、甚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所可能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详尽地加以规范。事实证明,他的前两个目标多少可以得到实现,但他的第三个目标是碰壁的。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中,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是如此之快,当时认为是再完善不过的民法典也失去了它的无所不包性。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刑法典的修改完成了它的“一统大业”,而且我们国家也一直遵循不能直接依据单行法判刑的基本原则。刑法典修改又取消了有关类推的规定。可以说,刑法典是将现阶段所有能作为犯罪的行为都详尽无遗的规定下来了。但是,未来的民法典则不应该是一部包笼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大而全”的民法典。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家庭生活以及民事权利的发展和迅速变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想把一切民事关系都规定详尽周延是不可能的,且根据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的经验来看,类推在民法中不但不会消除,而且还会得到更大的适用。

二、关于外国法的借鉴与吸收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其存在土壤的,我国既然采取民法典这种大陆法模式的立法体例而不采取“法官造法”的判例法形式,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采取英美法的可能;但是,我们要立的是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它必须包容各国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这样,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因此,如何在大陆法系的法典中吸收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就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趋势来看,大陆法和英美法不是水火不相容。在一些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中,不乏成功地把二者融合在一起的先例。例如,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把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以取长补短的办法结合了起来。我们也不否认,二战后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尤其是商法方面受到了英美法越来越多的影响,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

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我们在市场经济的立法中越来越多地考虑香港的因素和英美法中的积极东西,在制订统一合同法的过程中很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自改革开放以来,研究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到国外去学习的,也以美国居多,从学者专家所持的立论来看,英美法也有越来越超过大陆法的趋势。甚至有一些学者主张在民商立法中应抛弃大陆法的模式而改采用英美法模式,并不限于仅仅采用某些个别英美法制度。如果说,1986年制订民法通则时的争论是民法和经济法之争的话,那么,今天制订民法典时,这种争论意义已经不大了,或者没有多大争论了。今天制订民法典的主要争论可能是,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英美法模式和如何采用英美法模式之争。一句话,是大陆法和英美法之争。

民法通则在考虑担保的法律属性时,没有按严格的大陆法理论体系,把物的担保放在物权中,把人的担保(保证)放在债权(保证合同)中,而是统一放在债的担保部分内,就颇具英美法的特点:重实用、方便,而不重理论。我国担保法的出台继续采取这一格局,并把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一些作法吸收进来,如扩大实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台湾的作法是在大陆法的原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严格划分的基础上,又另外通过一部完全仿效美国的单行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时又将如何呢?是继续保留担保法作为单行法呢?还是依民法通则模式统一作为债的担保形式呢?或是依传统大陆法模式分解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呢?或是像台湾那样,既保留大陆法的法典传统模式,又辅以完全英美法模式的单行法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再一个例子就是代理制度。代理制度也是引起大陆法和英美法冲突的一个重要领域。民法通则中的代理是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法代理概念,必须是“以被代理人名义”,或称直接代理。而英美法的代理概念则更加广泛,除直接代理外,还包括“以代理人自己名义”的间接代理。民法通则施行后的十多年来,代理概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现今外贸代理以及正在试行的内贸代理制,已经不是原有代理概念所能包容的。在制订统一合同法过程中有人主张以英美法的代理合同代替大陆法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有关部门正在制订《经纪人法》,都是试图以英美法的制度来突破现有的大陆法框框。但如何才能有效突破而又不引起法律上的矛盾,实在是一个很需要从理论深度去解决的问题。现在,人们对于英美法中的经纪(Brokage)和大陆法中的居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其内容有多少重合之处都还没有弄清楚,这边在制订包括委任、行纪、居间的合同法,那边又在制订《经纪人法》,只能造成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混乱,而不是和谐统一!

当然,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关系远不止上述的担保和代理两例。

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界定

将要制订的民法典是作为一部完整的私法形式出现,这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公法与私法在法律中如何界定就远比它在法学原理上如何划分要难得多了。现今的世界恐怕难以找到一部不掺入一点公权力的的民法典,监护和代理可以由法院或其他公权力单位设定,法人资格需要公权力机构的核准登记,物权设定或变动需要公权力机构的登记才能有对抗力,甚至某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才有效。但这绝不改变民法典的私法性质。

在以调整平等主体关系为主的单行法律中,有关行政权力的管理性规则越来越多了,但它仍不失为一部私法性质的法律。例如,商标管理在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我们必须非常明确而坚定地说,商标管理的全部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只此而已。绝不能把商标管理等同于枪支管理。不了解这一点,就会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在这样一些法律中,公权力是以保障私权利为其目的的。

还有一些法律则是明显地把私法性质的法律和公法性质的法律硬性揉合在一起,最典型的莫过于信托法。日本学者曾极力主张按一些国家模式分为两个法制订: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前者为私法,全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托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为公法,体现国家对信托作为金融的一个部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因为立法规划已经确定,也不好任意更改,再加之公法私法之分长期属于禁区,故二者就硬性揉合在一个法中了。这样,在理解我国信托法的性质时就不能单纯以私法对待。类似的还有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以及铁路法等。可以说,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一回事,而在一部法律中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则是另一回事。但我们应当尽量有一个基本性质的划分,不要因此在立法上造成混乱。

从当前状况来看,有关土地权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可能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关系最为混乱的一个部分。我国现今民法通则中有关土地权益的规定甚为简单。现今的土地管理法中包括大量的有关土地权益的私法规范。在制订民法典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篇与土地法、房地产交易法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台湾地区的模式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有关土地民事权利的规定均放在民法典的物权篇中,属私法规范性质,而土地法则主要是有关地政方面的规范,属公法性质,私法公法泾渭分明,避免了相互之间的重复矛盾。

四、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对待

认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必须有两点论。一是民商溶合的趋势。既然讲溶合,那就不能按二者泾渭分明时的那种要求,我们也没有必要再重复西方国家几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二是民法和商法仍有划分的必要,就像公法和私法确有划分必要那样。由于我们国家缺乏民法的传统,更缺乏商法的传统,商法的提出更是近几年之事,因此,有必要就二者的范围大体上作个界定。没有界定也就谈不上溶合,这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必须从理论构思和立法框架上首先明确民法典和商法究竟是什么关系。

就商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来看,我国现今学者中主张民商分立者有之,主张民商合一者有之。前者主张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后者主张没有必要另立商法典。分析这个问题,应当从传统商法典的两个部分,即总则和分则去考虑。欧洲大陆商法典的分则传统上包含四大部分: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德国商法中的绝对商行为理论。商事行为难以界定之主要原因在于其主体因素:双方都是商人的买卖自然可以定性为商事买卖,但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不是商人的买卖应如何定性呢?它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抑或商事行为,受哪个法调整呢?德国学说中的绝对商行为就认为不论主体是否为商人,甚至均不是商人,只要属于某一绝对商行为的范畴,就应属于商法调整。例如,公司的股东可以都不是商人,但股东设立公司的行为均属于商行为,票据行为,海商行为、保险行为亦然。今天,以此观点来观察,我们可以认为,证券和期货交易行为亦应属于绝对商行为范畴,当属商法领域。几百年商法的发展已使海商法又逐渐脱离商法成为独立部门。商法范围本来就难以划定,今天就更加难以划定。形式上把已经频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再统一到一部商法典中确无必要。因此,让它们依然按照商事单行法的模式继续存在自然是顺理成章的。

剩下的问题就是商法总则了。有关商法总则的立法可以有两种模式可循:一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商法总则,完全实行民商合一。从我们翻译完的意大利民法典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来看,它们就是采取这一模式的,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归纳到了民法典相应各篇章中。二是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包括商业名称、商业信用、商业秘密等)、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等、商业帐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包括内部经理人代理以及外部各种销售代理,如独家代理等)加以规定。上述这些内容正是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加以规定的地方。把它们都放在民法典中会显得过份累赘,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

我个人认为采取第二种模式更为简便可行。

五、主体法与行为法

民事权利归根到底要反映在主体法或行为法中。主体是权利的归属,行为是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确定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性,而主体取得其权利或行使其权利的法律规范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意思自治。换句话说,前者只能是法定的权利,而后者在较大程度上属于约定的权利。主体法律的核心是建立以法人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行为法律的核心是建立以合同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交易制度。

主体法中的根本问题仍是十几年前在制订《民法通则》时争论的一个问题:承认不承认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正式承认第三民事主体,但却在法典中有一条关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的法律规定。这说明一百年前他们已经注意到,参加民事活动的团体非但有法人团体,而且还会有非法人团体。民法通则颁布后的几年里,我们已经在一些单行法中(如著作权法)规定了非法人单位或团体的民事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在民法典中对其加以规范。

非法人团体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合伙组织。民法通则是将合伙放在主体法中加以规范的,这和所有其他各国民法典中均将其放在行为法(合同法)中作为合伙合同规定显然不同。合伙企业法立法时对该法名称曾有两种不同主张:有人主张叫合伙法,有人主张叫合同企业法。前者考虑的角度为行为法,后者为主体法,最后还是按主体法的思考制订了一部《合伙企业法》,但这部法律仍然规范了(而且也无法不规范)有关合伙作为合同关系的内容。民法典中不论把合伙规定在主体法还是规定在行为法中,均将与作为单行法的合法企业法产生冲突或重复。因此,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给合伙关系以最科学的法律定位是民法典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主体法和行为法的问题也在前面所谈的《经纪人法》起草中表现出来。《经纪人法》是一部主体法,更多从经纪人的资格取得、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上加以规范。但是经纪人的权利义务又与其行为法(经纪合同)相互联系。经纪行为在本质上又与居间行为没有多大差别,而合同法中又独立规定了居间合同一章。那么,居间这种法律关系究竟应从主体法抑或行为法的角度去加以规范呢?还是二者同时规范呢?如何处理好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关系,必须慎重考虑,科学定位。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考虑到主体法具有国家管理监督性质,合同法更具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性质,二者的取舍更成为法律的政策导向的问题。

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运用

强制性规范即国家意志优先于当事人自己意志的规范,而任意性规范则是当事人意志优先于国家意志的规范。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必须同时具有这两类规范,才能有治而不乱的法律秩序。只有当事人意志而没有国家意志当然不行,只有国家意志而没有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同样不行。以合同关系为例,统一合同法是否规定得越详尽、越周延就越好呢?并不尽然。如果法律将合同关系规定得详尽周延,而且都是强制性规范,那就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合同。同样,在制订未来的民法典时,也要考虑如何巧妙艺术地运用这两类规范,考虑哪些领域国家意志必须优先于当事人意志,哪些领域应当允许当事人的意志不同于法律的规定。无论如何,绝对不能以公法的手段和模式来起草一部民法典。

在物权法领域内应该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一点应该无疑。但是,在我国物权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的时候,能不能绝对地说,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形态均属于不合法的呢?例如典权,民法通则和其他的法律均未对典权加以规定,能否认为民间设立典权的行为均为非法而绝对加以取缔呢?因此,只有在我们有了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时才能真正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当然,在民法典中应非常鲜明地树立物权法定主义这一大旗。

在主体法中应当明确企业法定主义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才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创制和设立。这一原则在有关企业单行立法中是比较混乱的。例如,在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两种形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

那么,出资人能否要求成立注册无限公司呢?有的人就解释为在实践中可以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因为法律并未禁止成立无限公司。如果这样解释,那么无限公司究竟依据哪条法律去设立呢?再比如,公司法的草案中曾经有“法人独资公司”一节,后来被删除了,只留下了“国有独资公司”一节。那么,究竟在公司法实施后能否再设立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呢?有的人解释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能成立,有的人则解释为:法律没有禁止成立的,就是允许。这是截然相反的两种实践后果,现今已造成了很大危险,不能不引起注意。再例如,在制订《合伙企业法》时将原草案中的“有限合伙”一章删除了。对此也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既然删除不规定了,就意味着国家不承认这种有限合伙;另一种则认为,不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不承认,美国不是合伙和有限合伙分别立两个法吗!究竟企业立法是采取法定主义呢,还是任意主义呢,还是有意模糊一点好呢,该是在制订民法典时有个明确表态的时候了。

至于合同法领域中不实行法定主义是毫无争议的。在新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对于合同法分则中究竟规定多少种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颇多争议,有的主张应规定少一点,必须是真正有典型性的合同;有的则主张应规定多一点,凡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类型均应加以规定。但是,不论多规定或少规定,均不影响未规定的法律效力。这里不应当实行法定主义。

人身权领域同样不实行法定主义。现行民法通则中就没有详尽规定所有的人身权,至少隐私权就未规定,我们绝不能说,既然法律未规定隐私权,它就不是合法的权利,就不加以保护。未来的民法典将对人身权作出更加周延的规定,但我们仍然不能说,民法典未规定的权利均属非法的。有这样一条原则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它也不能适用合同法中的自由设定主义,这是由人身权的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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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欧洲民法典草案;我国民法典制定;借鉴意义 内容提要: 欧盟经济一体化导致在私法领域需要实现交易规则的一体化。为此,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所共同起草了一部“欧洲民法典草案(共同框架建议草案)”。该草案无论......
论我国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17
〔摘要〕 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法律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法律决定了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方式;另一方面,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宏观调控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调控对象。相应的,政策则是宏观调控实施的表象......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2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在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民法典最初的草案中,民事主体部分(自然人、......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发布时间:2023-05-21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开创了近代的大陆法系,只要我们分析一下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便可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个法典不是拿破仑......
中国民航业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8
【文章摘要】 民航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民航业作为强周期行业,其下游主要需求商务、贸易、旅游受经济增长的影响十分显著,且航空运输是一个准金融行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宏观经济变化导致的汇率、利率、航......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
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即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或者基本原则。正确、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构建先进民事诉讼法的前提要件。 (一)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 现行法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其未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4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
中国民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15
中国民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中国民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中国民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摘 要]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文章论述了绿色主义应当成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民事......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3-04-03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摘要:法的继承和移植是法的演进过程中的两种重要形式,民法的法典化是民法演进过......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房地产宏观调控机制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5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仅仅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势必会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民生安定、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
中国宏观经济周期对策方法及手段
发布时间:2023-04-10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波动也使较为突出,发展快但波动显著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为使政府能够稳固有效地宏观调控国家经济,精确提高实际预测的准确性和政策......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8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大陆体系的一些国家曾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本......
关于制定我国合作社法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论文摘要】 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合作社没有立法的调整和规范,必然发生背离互助合作原则的异化。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才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用发展着的合作......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中国市民法理念的培植
发布时间:2023-01-06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中国市民法理念的培植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中国市民法理念的培植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中国市民法理念的培植 「内容提要」法律的形式理性对法观念之传导有重要影响,中国传统法观......
典权制度立法的冷思
发布时间:2023-03-10
典权制度立法的冷思 典权制度立法的冷思 典权制度立法的冷思 [摘 要]纵观我国物权法的各个草案,无一例外的建议设立典权制度,并为之单独制定一章置于用益物权篇内。在我国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学......
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浅析
发布时间:2023-03-04
2014 年5 月26 日,习近平主席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5 次集体学习时再一次强调,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关于四川战略定位的宏观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6
摘 要:立足四川当前的现状,在正确分析四川与重庆关系的前提下,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论述四川的战略定位,以期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四川;现状;战略定位 一、四川的现状分析 四川目前的窘境,借用官方文件的表述......
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前言 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
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选择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9
论文摘要: 货币是意志信使,原始权力起源是征服,现代权力起源是意志信用交换和客观程序方法,资本是社会组织结构的权力关系方式。 论文关键词:客观意志,客观意识,客观精神,社会生命结构,生物性意志信使,人与社会是不同层次......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发布时间:2023-07-26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我国民法的制定走法典化道路的基本构想已经得到多方认同。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名专家学......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
“破垄”、民权和宏观调控机制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 要: 民生、民族、民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自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继提出,但是在我们的文件中、报告里,却缺少了一个命题--“公民社会”。在中国,宏观调控是常态,但宏观......
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与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3-03-17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演变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应当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然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探讨农村土地整......
关于中国历史上使用重典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06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于是“乱世当用重典”的思想便应运而生。重典,顾名思义,是指较重的刑罚。而在此之前,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虽不处于乱世......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七、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从罗马“十二表法”发展至优士丁尼法典,从优士丁尼法......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20
一、方法的转变: 从注释法学派到历史的或演进的解释方法 在所有使法典适应社会需要的努力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是最及时、基本的方法。在民法典开始适用的很长时间里,法国学者与法官采取严守法律条文含义,按照立法者主观意思解......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三) 五、民法典“概念—规则—原则”的立法技术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典是由“概念—规则—原则”三要......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二) 三、民法典与私法发展的悖论 如上文指出,民法典为私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与平台,“民......
浅析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
发布时间:2016-12-21
1. 注重程序规范的价值。宏观经济预微调涉及的市场经济主体多、影响面广,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稳定与质量,法律须注重在授予调控机关权力的同时应为权力的行使设定程序,所设定的程序规范要围绕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来展开,一方面为调控行......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摘要: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
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28
我国古代的民法发展进程:由于中国古代更大程度上采取重农抑商的国策,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权概念,在婚姻家庭领域则强调夫尊妻卑的传统观念,因此古代中国的立法无论在民事领域的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都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尤......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关于对雅典直接民主制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关键词:雅典 直接民主 村民自治 论文摘要:直接民主制最早在古雅典变为现实,其实现的具体方式包括权力机关即公民大会的设置及运行,民众的民主意识、监督制度的设立、陪审法庭、轮流执政制度等构成一系统的直接民主制度;其对几......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
中国民族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31
虽然历史上民族有分合,领土有盈缩,政权屡更迭,形势常变化,但是中国文明从来没有中断,这与世界上其他几个古代文明中途夭折的情况截然不同。中国文明没有中断的很大原因就在于不断融入新鲜血液,不断地吸纳和辐射,文化的更新和民族......
制约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效率的因素何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8
进入新世纪以来,高速运行的中国经济列车虽然遇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但仍然保持高增长、低通胀运行,宏观大局基本平稳,获得了国际经济界的很高评价。这里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成绩。 但是另一方面,人们也看到了,随着......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08
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更多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
略论我国夫妻订约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13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论文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测
发布时间:2023-03-16
摘要: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不仅需要运用科学性、技术性高的方法,还应该遵循正确的原则;既要重视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又要考虑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对国内外因素及其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发布时间:2023-02-17
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
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10
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一、民诉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尽管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包括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
浅析公司法律宏观环境
发布时间:2023-06-28
[论文摘要]成文法又称大陆法,中国、法国、日本和其它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南美洲各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成文法体系。成文.........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5
1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实质是确保社会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其定义为宏观调控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名为宏观经济调控。它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因为中央政府既能反映经济要求,又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以防社会需求与......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12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在法思网组织的民法典论坛中,一些同志提出搞民间习惯调查是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步骤,这种......
国内中医药宏观营销环境探析
发布时间:2022-11-30
企业与营销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对于中医药企业的发展而言,分析营销环境的动态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收集二手数.........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八、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畴,而根据我国《民......
国家审计体制的宪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09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及各国审计体制的对比,指出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中的 问题 产生的根本原因,从宪政层面 分析 了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阐述了我国进行立法性审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 政治......
浅谈民法典编纂中民商法关系的重塑
发布时间:2023-01-30
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这一课题备受学界高度关注,民法典编纂中商法的地位及其与民法的关系同样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多数民法学者认为,民法典编纂的思路应该秉承民商合一的立法思路,民法总则的规定应该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进行调整。商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民法典或者民法总则的编纂应该为商法留有一定的空间,重视商法的特殊性,而不应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争论的焦点在于商法的独特性是否足以支撑民商分立这.........
关于高职专业教学计划制订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十年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输送了大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专业教学计划是高职人才培养的核心和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