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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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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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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

内容提要:仲裁制度中的临时仲裁,事实上已由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 款 中确立〈1〉。既然认可该条约中的约定,却在现行制度中并无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漏。这不仅仅是在于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并执行”所造成的不对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快所形成的大量民间争端,只依靠法院和现有数量有限的常设仲裁机构解决,已经和必……

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现在于法律的确认,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才能得以保障。显然这不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契约行为或意思自治所能实现的。仲裁制度同样需要强制性,而这只能来自于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哈特引用奧斯丁的话,称法律是“一个普遍的服从习惯”,但进一步说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2〉对于选择服从仲裁规则的自由或意思自治被以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使“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应对这种选择的范围做出规定,否则“普遍的服从”会因“普遍的命令”的不清而不存在。也就是说意思自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临时仲裁是被现行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排除在外的,但它无疑体现了对仲裁选择所要追求的实质内容之一,因为对仲裁者(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选择,是选择仲裁的最重要的理由,这是不言而喻的。而法律对这种选择的排斥,即指定或变相指定(只能选择常设仲裁机构),将使这种对仲裁选择的理由难以存在,“普遍服从”也将失去依据。因此,对为“审理一个具体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特地组成”的“仲裁庭”,应做为普遍的规则被法律所确认,也就是被仲裁制度所规范。这当然应考虑在我国现有法治条件下,这种将主要体现为民间性的自行解决争端形式会不会带来混乱,以及临时仲裁的质量会不会影响法津推行中的权威等问题,但事实上,这些或者某些未知的顾虑完全是一种假想。让人颇感迷惑的是,现行仲裁制度没有理由只确立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只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市设立”(《仲裁法》第十条),使这种设置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因此而显露无遗。另一方面,现有仲裁制度给人一种似乎很陌生而需要初步尝试后才能逐渐推行的印象,其实,仲裁制度远比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要早。而仲裁的民间性行为在法律规范围内,并无任何坏处,往往可以化解大量争端,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民间临时仲裁的执行将大量增加,这将突显出我国仲裁制度在这方面的缺陷。当然,做为某种过渡或指引,以我国现有民间调解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为依托,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将使我国仲裁制度出现一个全面的推进局面,这无疑是切实可行的,应当予以充分的注重。

一 、现实与可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根据

一九九四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第一点指出:“一些委员、地方和法律专家提出,应当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由谁发起设立,并且应当要求现有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组建。”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仲裁机构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它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中第一点“关于仲裁范围”中说明“草案是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在这里,引起怀疑的是第三点,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6年就做出了“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而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第一条第二款中就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和“常设仲裁机关所做裁决”,即临时仲裁做为“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做裁决”是“国际惯常做法”,但我国仲裁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对此的有关说明和以及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涉及,这显然并非某种立法技术上的问题,而是立法思想的作用。因此,应对有关临时仲裁在我国做为一种仲裁制度的设立和推行思考其法律依据。

1、仲裁不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仲裁仅仅是以民事原则处理争议的一种方式,一种国家认可的方式,”〈3〉“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4〉“临时仲裁庭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临时仲裁条款或事后 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在一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审理争议并做出裁决的仲裁机构,”〈5〉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对争议双方而言的自我约束,也就是对尚未发生的裁决结果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认可的承诺。这种授权行为“是私行为,即私人裁判的行为,而不是国家裁判行为。”〈6〉但有两点是值得探究的:其一是这种“私人裁判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在其脱离法律规则的约束后,以“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否影响了国家法制或者会对国家法制造成什么影响?其二是“私人裁判行为”的效力如何得到法律的认可或者是法律愿意认可并因此获得法律的强制性?这也许并不是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未对临时仲裁做出规定的全部原因,但至少是部份原因。然而,这种原因或者理由是应该消除的。“私人裁判行为”对法制的统一并无影响,因为仲裁结果要获得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就必须合法,但当法制的统一被解释为因集权而涉及对私权的侵犯时,这种集权本身就是不会实现的,因为这是法律做为“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不可能违背其对私权保护的宗旨,否则,法律规则在调整民事行为中是不可能被“普遍服从的”。

2、仲裁不是一种社会授权的行为

对这一问题的说明,可以从相反的说法上看:即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公民个人对私权的行使,即不能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接受社会组织 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命令以接受其仲裁。事实上正好相反,是当事人双方基于信任而自愿委托社会某一组织或第三人为双方争议进行仲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延伸是对现有仲裁制度的审视:《仲裁法》仅只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其它社会组织或第三人仲裁的权力的丧失,这种丧失是与法律对个人私权保护的原则相悖的。对设置临时仲裁庭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者的限制,与仲裁的基本性质相违背,因此,有关常设仲裁机构的设置并不能代替有关仲裁庭设置的全部内容。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并不在于它仅仅只是一种可选择的仲裁制度,而是它与常设机构仲裁共同构成仲裁制度的完整内涵,缺此将使仲裁制度等同于诉讼制度的变异,除所谓“一局终结”以及“可在外国申请执行”的好处外,与法院审判无异,这背离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含意。

3、仲裁并不一定需要公信力

私权可以减让、放弃。仲裁的结果如果被当事人双方接受,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裁判结果是公正的,除不能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外,“不公正”的结果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如果被自愿接受,法律不必干预,自愿接受的行为不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证。问题是也许相当数量的仲裁裁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不合法的裁判结果是不能执行的,除某种利益的让予外,仲裁的合法性接受法院的审查,包括:“证据伪造”、“隐瞒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由法院“撤销”(《仲裁法》第58条),而这事实上表明那种担心和误解是没有必要的:即临时仲裁如果“不合法”,在其有必要接受法院监督时是同样可以被撤销的。显然,《仲裁法》也没有规定,常设机构的仲裁裁决有必须的法院监督程序,而只是规定在有必要接受法院审查时,法院才予以审查,而这种所谓的“必要性”是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因此,私行为并不需要社会的了解和认同,不需要对这种行为的结果给予公信力的支持,除非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干预。因此,有关对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法定程序”,仅只意味着法律对它们仲裁结果的预先承认,但临时仲裁并不需要这种预先承认,因为它们的仲裁结果很有可能被双方自愿接受。问题是,显然临时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如果有必要接受法院审查的话,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不能自愿履行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它们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显然与对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要求别无二致,那么,又有什么理由以临时仲裁庭似乎会“乱来”,即要求其必须具备公信力才予以认可呢?这显然是对私权干预的不恰当造成的混乱。

二、理论与实践: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想

制度的建立是秩序的需要,而秩序所带来的效率和效益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弗里德曼说“法律制度可以做为有秩序地变化和社会工程的工具。”〈7〉无疑,社会的发展本身即由无数的工程构成,许多事情会因此而发生并使矛盾和冲突也因此而无可避免地此消彼生,社会稳定的概念并不是秩序下的循规蹈矩,要发展就要稳定,但不是也不可能是那种矛盾在减少的现实,因为这种状况无疑表明社会正在逐步丧失生机。相反,矛盾的增多使争端增多,但与此相伴随的是解决争端机制的增强,才是真正富有活力的社会稳定和有序的标志,因此,我们在为社会必需的制度的建立而思考时,所选择的方向应当是努力促进社会进步中不断增强的活力,而不是让制度成为扼杀这种活力的手段。显然,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日益增多的新的行为方式,我们不可能只以某一方面的规则模式来形成有序状态下的活力,当然,我们在思考有关法律在体现由国家审判权来驾驭的表现,与民间的自行调解争端的规则之间的类属上会有疑惑,也就是社会公意体现为国家权力时,民间的个体私权是被包括在内,还是与此相悖?即所谓一般和个别的问题,但显然个别不是一般,一般也不是个别,因此,有关诉讼规则与仲裁规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类的不同,还是种属之间的关系?这种疑惑也许会妨碍我们对社会现实需要的思考,因为事实上,实践永远是在以创新触及我们的思维方向的,因此,我们的任何思考都不能以某种思维的逻辑方向代替现实的发展方向,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会对现实状态下的麻木感到惊讶的原因,如此多的民间或大或小的纠纷争端正在被漫不经心、麻木不仁的诉讼程序以高昂的费用处理着,少数的常设仲裁机构也远远不能弥补这种不足,那么,我们需要的稳定下面正在积压着一种混乱的不安宁,这显然是政治所不愿看到的,也是社会所担心的,因此,我们应当为实际需要而考虑。

1、理论上的可行性〈1〉 临时仲裁是私权行为,应在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范围内承认。仲裁本身就是“私行为”,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私权行为性质的重要体现。应该说,对“私权行为”的遵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临时仲裁”的不予承认却颇为令人费解。最主要的问题恐怕也就是关于法治统一的要求,但因这种很显然是对“公民个人”的行为的“不信任”,是来自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产生的社会政治制度对民权的统一的要求,即“社会主义法律是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18〉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相对于被统治阶级和作为 个体的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各个组成分子)而言的,因而它表现为国家意志。”〈19〉也就是说,公民权(私权)显然不 能完全被概括为(或不能体现为)国家意志,但这些权利却应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因为“对公民私权利的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和法律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20〉问题是法律以国家意志体现的规则,是否完全可以代替个人行为规则,显然不是。虽然法律规则也是个人行为规则,但在法定范围内,个人行为的自由是应予肯定。不过,这种自由仍需要规则的秩序,并且,法律应当肯定并保护这种秩序 存在。因此,无论从仲裁的性质还是从对私权行为的法律确认上说,临时仲裁都是应当得到肯定的,当然,“相对于常设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应有发展的适当空间”〈21〉是另一个关于效率的理由,也是发展的必然取向。这并不会破坏法律秩序,有关对“效率与公平”矛盾的调和,应当注意对临时仲裁适当的“国家通过法院干预”,以确保其公正、有效和“信用。”〈22〉

〈2〉、临时仲裁是民间行为,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推行。临时仲裁本来就起源于民间的商人自治,事实上,历史上有关这一争端解决形式的出现应该是“早于法院的出现”的,罗马法中关于“仲裁诉讼”的定义,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23〉民间争议中的长者评判,家庭中的家长裁判,不能不说是这一制度的雏形。因此,以临时仲裁具有广泛的民间性,也就是其具有社会性的基础。当然,做为受法律保护和保障的制度,其正当性必然产生对其规范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有关社会推行的广泛性,必然会因为规范性要求而受到限制,一方面是对规范性的要求应有让步,简易和有效率是最应有所体现的;另一方面,是不可能对任何形式的“临时仲裁”均要求法律认可,其民间性也必须有所限制。以我国现有社会体制而言,应具有建立临时仲裁的社会基础,若干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即具有 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做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基础,当然也完全可以这些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机构为核心,将某些类型的争议,如邻里纠纷、轻微伤害等争议,对社区或村组中的合规的临时仲裁予以确认效力,并可通过上述社会机构的审查、监督来给予保障。

〈3〉、临时仲裁是准司法行为,应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国家的支持和保护,一方面是公众意志的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是给予条件和帮助。这很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支特和保护,民间的自发(自治)行为,是难以被普遍认可从而产生效力的。所谓准司法行为,应该是这种支持和保护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临时促裁必须是以符合法律规范,按法办事,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国家才可能支持和保护。当然,更进一步说,国家的支持和保护是因为这种准司法行为按法办事,维护了国家法治,维护了社会秩序,是积极有益的,对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它才是应当支持和保护的。不过,毕竟临时仲裁不能等同于国家审判,也不能等同于行政权关的裁决,因此,它的准司法性是显然的。这种自为(自治)的执法行为,虽然也可以说是一种对法律的自行遵循的行为,但它毕竟是一种裁判,显然不是个人单方意志的体现,应至少体现双方以及第三人(裁判者)的意志,显然带有司法性。只不过司法的主体是个人(社会成员)。当然应有的问题是法律能不能,或者是行不行得通由个人来进行“私人裁判”?理论基础当然是私权法理论。守法和执法可以自治,只有在争端无法解决时,国家才介入。另一个问题是,“私人裁判”的“不公平”,如果是双方可以认可的(权力减让),法律或国家的不干预,会不会导致秩序所需的规则被忽视?这种担心本身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民法的调整范围,或其规则界限都应当是在需要法律调整时,“告诉才处理”。还有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会不会被“私人裁判”所损害,或“潜在”损害?这当然是法律和社会机制的防范责任,而不是临时仲裁的责任,因为即便没有临时仲裁,这种损害也是不可消除的。

〈4〉、临时仲裁是一种制度,应得到秩序的容纳和规范。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需要。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24〉当然亦应是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应予容纳和规范的。不能因为仲裁规则更多地具有合意的契约性特征,以及民间性,从而否认其做为规则的正当性,以及因正当性而被遵从的必要。临时仲裁由于更多地体现了私行为的个人权利范围的局限,往往会被规则具有的普遍性所排斥,即因个别与一般的对立使个别的“私行为”不具有一般性要求的普遍性而被社会公意所忽视,但这是片面的。个别当然是一般性存在的体现,但在这里并不是对此予以排斥的态度决定了有关个人“私行为”在秩序之外的认识,而是由于“不信任”在导致这种排斥,即个人出于自私的利益的行为缺乏“信用”,这种不信任首先来自于政治,并因此而使法律的制定受到影响,但这显然是矛盾的,即既然社会政治承认个人权利合法,法律保护个人权利,那么,个人的“自私行为”就不应该是可被指责的,个人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又有什么理由去怀疑从而导致不信任?问题的关键当然是在于“合法”,即只要是合法的个人权力,就应当被社会秩序所认可。而有关只要是“个人权利”的追求就是谈不上光荣,更谈不上值得仿效的认识在理论上应是早已被否认的,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自我禁锢于此呢?临时仲裁被忽视,而未被《仲裁法》所纳入,显然是一种有意的忽视,这应当被证明是不正当的。这种缺漏在实质上是有意违背了仲裁的性质而将其归入法定诉讼程序的衍化或是变种,但事实上仲裁是与诉讼性质绝然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虽然需要法律来确立和保障,但它毕竟只是它自已,而不是其它。临时仲裁制度需要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秩序予以容纳,实际上是在需要解除误解后给予承认,这种承认当然同时带来了责任,即社会秩序有责任对其予以规范,否则将不符合秩序的要求,从而不能构成秩序的必要部份。当然,另一方面的问题是,这种规范的具体所指是什么,也就是法律应当规定什么?《仲裁法》是对临时仲裁程序本身进行规范,还是对临时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范围进行规范?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原则上说,只能是对这种“私行为”的合法范围进行规范,否则,就丧失了对个人私权的保护。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仲裁法》有关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忽略,并不仅仅是一种结构上的欠缺,而是在于实质定义,是在于以常设机构仲裁来体现变相的国家审判权的歧义。《仲裁法》对有关常设权构仲裁程序的确定,是一种完全的法院式诉讼程序,这种变相的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模式的确立,原因自然仍是出于“不信任”。这里同样带来一种认识上的歧路:一个方面是对权利减让的“不允许”,即常设机构仲裁的程序必须合法,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私行为”的权利减让并不要求事事处处都合法;另一方面是法律的保障是以合法为前提的,而对仲裁协议的忽视是一种过度干预,虽然《仲裁法》并不涉及对仲裁内容的法院审查,但对程序的审查是严格的(《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自定程序的可能。这是违反仲裁“私行为”本质的,因为既然是“私行为”,就应当包括行为者个人对行为方式的决定,而不仅仅只具有对实体权利主张的自由。

2、具体构想的可能性

实践中的需要和为需要而设立制度的可能性之间,无疑存在着相适应的问题,也就是找到一种有关于临时仲裁制度实际存在形式是这类问题求解的正确答案。因此,有关于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想当然只能是一个开始,但无论如何,现实的需要都会证明这样的开始是很迫切的。

〈1〉以现有的社会团体组织为主干。现有的社会团体组织无疑是设临时仲裁制度的基础,显然我们不能对可能的无序状态不予理会,因为有关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不能期望社会群体能够自行遵行和理解,这需要一个有关对制度建立秩序的开始和维护的主干。现有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村委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是在现有社会秩序中经过若干审查和行为管理下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社会团体组织,既为现有秩序所接受,又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因此,以它们为依托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无疑是可行的。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脱离现实而对某种制度所建立的秩序寄予理想化的希望,也就是有关临时仲裁制度不应当在现有条件下完全依靠一种没有社会基础的行为来实现,这当然包括法院承认的困难是实际的,因此,做为制度的设立,不能不考虑它的开始,以及其过程是可以实现的。以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为基础,使其做为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赋予这些组织临时仲裁权,既有现实的

可能,又有为实现其实质而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应该是恰当 的选择。

〈2〉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仲裁员制度只能由法律所定义。事实上,仲裁员制度是仲裁制度的核心,有关临时仲裁制度的程序,显然不应当是法院诉讼程序的翻版,如果临时仲裁的程序完全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必然不能体现其实质要求,也就是“效益原则对于仲裁制度的发展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除掉了效益的价值目标,至少从程序上讲,仲裁制度并不比诉讼制度存在多大的优越性”。〈25〉当然,法治对秩序的需要显然不是以繁琐来体现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仲裁员制度上严格而不是在程序上“按法办事”。这其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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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宪治国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16-11-16
一、规范行政权力 行政方面的焦点问题是: 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下,如何使行政权力安全稳定运行? 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政权力相对司法权、立法权来说权力较大,所以它相对来说更难控制; 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也有关系,在清以前地方行政......
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关键词】 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承认与执行 论文摘要】 随着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变得尤为必要。顺应此发展趋势势,我国近 15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对涉外仲裁的......
浅论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兼论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3-06-10
" 论文关键词:教育纠纷;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教育仲裁 论文摘要: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行,传统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由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以及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滞后,致使学校内部管理权力出现法治“真空”。为此应借鉴......
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增强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抑制财政支出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国外政府采购制度成型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想和实施这一制度的保障......
大国的祸与福——关于国家结构制度安排的一点随想
发布时间:2013-12-17
" 一、 引言 既然我们的主题是“大国”,我不妨就大国的利弊发表一点浅见。中国无疑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能否“和平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扬大国之长,避大国之短,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国家内部的制度安排......
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05
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少数民族地区获得长足发展的首要环节,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教育的进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 要]本文从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入手,阐明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关于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25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3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但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
关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构想
发布时间:2023-01-29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有少数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最终退出市场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经济现象,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
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控制
发布时间:2023-03-04
仲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争端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它一般具有程序简便、过程保密、效率较高、费用较低以及容易在国外得到执行等特点。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越趋活跃。出于对外国司法系统的不信任,以及对解决......
关于建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设想
发布时间:2022-09-19
" 一、若干原则性问题的讨论 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其中需要研究处理的问题很多,从大的方面说,我们应当把握住这样几个原则性问题: 第一,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国公共财......
论我国仲裁程序的诉讼化
发布时间:2023-06-15
纠纷矛盾是人与人交往、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纠纷一旦发生,就需要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体系。其中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请给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第三人,由其按一定程序......
民商事仲裁运行机制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12-27
行政仲裁模式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存在着结构性的冲突。《仲裁法》颁布后,我国确立了新的仲裁模式,仲裁制度无论是在立法、组织架构、司法监督等要求上都与国际相接轨。新的仲裁制度虽然建立了,但与之相配套的仲......
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仍应受到法律必要......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8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制......
关于新时期地矿单位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地矿单位加强法治建设是时代的新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法治既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的保障。地矿单位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改革发展的巨大压力,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地矿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探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而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财产与社会经济等相关因素又紧密相连,因此需要对夫妻财产制进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关于好课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为一名教师,追求好课,是职责也是理想!一堂好课,不仅能够让学生迅速的掌握知识,形成技能,还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那么,什么样的课是一堂好课? 教师和学生是课堂教学的真正参与者,课堂上师生之间真实的情感互动,相互的......
有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
浅谈关于互通立交设计的几点见解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互通式立交是公路干线交叉的重要方式,合理的选用互通立交设计方案,规范的遵循操作指标,对于对于有效构造高速公路,降低公路的建设投资以及一定程度的节约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目前我国互通立交桥设计以及对互通......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
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 几点设想(1)
发布时间:2022-11-01
本文将围绕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提出一些基本问题和想法。限于篇幅,本文不作理论性探究。我希望这样做更能引起有兴趣的人们的进一步讨论,以便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私人破产法,寻求一个可行性方案。众所周知,私人破产法在发达国家的......
浅谈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29
在仲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一个争议,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要想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先确定仲裁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仲裁行为的法律属性 在仲裁的理论界对仲裁行为主要有四种观点:契约说、自治理论说、......
关于《机械制图》教学中的几点感想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机械制图;结合;职业教育;感想 论文摘要:先进的教学方法手段融入到教学中,如果运用不恰当。可能会走入误区。本文从多媒体使用.CAD与制图结合、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等方面对《机械制图》教学雷注重的几个融合作出了分......
[论文]重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一)
发布时间:2023-05-31
财产课税制度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税制改革曾对我国财产课税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对于所得税制、商品税制来说,财产课税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国财产课税制度在税种设置、税制设计、组织收入等方面......
两部《仲裁法》的不同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5
一、研究两部仲裁法区别的意义 当前,随着国家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逐步开放,农民珍惜土地、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渐突出,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寻求过不同......
析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诱惑侦查的渊源和定义 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而诱惑侦查真正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主要是......
关于德育课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13-12-18
" 德育就是教师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品德的活动。我国的学校德育大致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道德品质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指对学生进行社会道德规范的引导;政治教育指引导学生形成鲜明的政治态度、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社会主......
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12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而的竞争优势。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
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
发布时间:2023-03-09
要重塑注册 会计 师诚信,独立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最迫切、也是最实际的措施。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在 经济 改革中确立的,而建立完善的 社会 监督体系则需要健全......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26
摘要:农业保险对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美国、日本、法国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前提,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关键,合适的经营模式是根本,自愿强制相......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 二、复合性纠纷解决程序当前,在各种非诉讼程序中,利用率最高......
从国际国内立法论“仲裁认驰”的合法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27
本人作为湖北省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有一次曾接到在该仲裁委工作的以前一个学生电话,他代某个沿海企业咨询仲裁机构可否仲裁驰名商标案件,可否认定驰名商标?并说沿海企业已有“仲裁认驰”的做法。这一偶然的咨询,加之理论界司......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4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
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发布时间:2023-01-21
摘 要 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一、司法的危机与ADR的发展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以及法律所给予的支持、监督,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一、优先权制度概观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
关于幼儿早期科学素质培养的几点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8
" 陶行知先生说:“想要造就一个科学的民族,必须培植造就科学的幼儿,由此才有科学的中国。”面对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民族素质竞争更加激烈的趋势;面对“科教兴国”战略全 面展开,急需亿万计科技创新人才的实际,从小对幼儿进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建立管理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管理会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它是指在任何经济组织内,利用财务会计、统计和其他有关经济信息为依据,灵活运用一系列的专门方法和技术,使组织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整个......
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构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近十余年的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做法在一些地方被广为推崇。由于协调......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各种形式控制的总称。从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含义入手,论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阐述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
关于会计文化的几点想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一、会计文化的背景 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欧美社会学家就提出了会计文化的概念,旨在提升经济社会中,人们对于会计人员和会计制度的思考和分析。我国开始研究得比较晚,直到九十年代才开始关注会计文化,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会......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4
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然而,我国现行水权......
基于分工视阈下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2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截至目前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其在学术领域也获得了大量学者的关注,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了大量学术研究报告,该种现象说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理论和改革都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其实,......
关于对我国产业政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几点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关键词】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体系 产业政策法 论文论文摘要: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些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等制定的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法则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它由......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4
自1996年以来,财政部先后批准施行了三批《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陆续出台,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秩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
论我国独立保函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独立保函因其明显优于传统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实践中,国内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在独立保函的使用上已经相当规范化和国际化,但独立保函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远远没有达到......
浅谈关于在我国发达省份建立交通法院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 要 我国当前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指出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可以专门设立交通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于此,提供一些思路,以期对当前司法改革有......
浅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
国外国立研究机构薪酬制度的特点及与我国的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2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与激励功能联系最紧密的部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来看,薪酬管理位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它是在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之后。尤其是在岗位管理、员工招募与遴选、绩效管理等职能完成之......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 要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
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10
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经济保证。财政管理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利用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的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关于我国金融审计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 金融 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金融业更快、更好的 发展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当前形势从我国金融审计的现状出发, 分析分析了金融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相关对策建议。 ......
关于对我国CPA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23-03-21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对我国CPA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注册会计师, 英文全称是CertifiedPublic A ccountant, 简称为CPA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CPA 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 逐渐成为......
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
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1
关键字: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知识产权仲裁、德国仲裁、仲裁临时措施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适用问题不单单关系到仲裁庭本身,因其特殊性,法院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详细分析具有代表性(“并存权......
关于我国通货膨胀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率先走上了经济复苏之路,但是经济复苏的同时也伴随着通货膨胀的隐忧。文章试图分析经济复苏时期通货膨胀的成因、影响,然后结合我国当前通货膨胀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经济复......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
关于制度创新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关键词: 赣州 新农村建设 制度创新 论文摘要: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决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发展模式,符合本地区区情的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成功的重要关键。赣州新农村建设主要经验在于,以改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