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网络危机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越演越烈,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危机企业――网络公关公司――中介机构――网站内部人员。其产业链的运行,不仅阻碍了网络信息的传播、侵犯作者与公众的相关权利,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罪、贿赂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互联网领域内网络删帖行为有待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公关;删帖行为;法律规制
一、网络删帖行为的类型及特征
(一)网络删帖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网络删帖行为原本是一种通过正规的网络删帖流程,经网络信息所涉及的利益当事人提出维权申请,由网站审核后,依职权合法地删除当事人申请权益保护的信息的行为。
但近几年删帖行为发生了演变,它是指网络删帖公司受他人委托,利用删除、封IP、覆盖、压后搜索或对网站内部有访问权限的技术人员进行“公关”等手段,有偿删除网络上涉及委托人隐私或者负面信息的一种行为。
网络删帖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一般说来,可将删帖行为分为正当删帖行为(合法删帖)与不正当删帖行为(违法删帖)。正当删帖行为是指当事人向网站客服提出申请,并递交证明,网站审核通过后,采用正规删帖流程,由网站编辑根据上级指令或受人委托,合法删除网络上关于申请当事人的一些失实报道的行为。本文将不对正当删帖行为进行详述,只着重分析不正当删帖行为。
(二)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特征
所谓不正当,即为性质违法、手段违法、目的违法。不正当删帖行为是指网络删帖公司接受他人委托或网络公司主动威胁负面信息当事人,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删除网络上有关委托人的一些真实报道或负面言论的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删帖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的网络删帖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主要体现在删帖手段违法。网络删帖公司没有通过合法的删帖流程,而是采用直接删除、黑客攻击、收买网站内部工作人员等违法手段为委托人删帖。另外,违法的删帖行为常常会扰乱网络正常秩序,甚至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侵权主体也有多个,下文将具体分析,此处不赘述。
2.删帖行为的有偿性。在市场交易运行体制中,不正当的删帖行为一般是有偿的。通常情况下是委托人自愿请求删帖公司帮忙删除其在网络上的负面报道或信息,网络公司肯定会要求委托人支付一笔相应的对价来进行不法的删帖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删帖公司对负面报道的主人公敲诈勒索的情况。从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关于“非法删帖”、“网络公关”的报道中,不少不法网络删帖公司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故意在网上发布一些牵涉相关人士的负面言论或报道,然后威胁言论的利益当事人并索要“删帖费”。
3.删帖行为的职业性。与其说删帖行为具有专业性,倒不如称之为职业性。国内存在大大小小多家网络公关公司,删除网络上的帖子已经成为他们赚取非法利益的营业目的。网络删帖公司内部从业人员将其运作流程描述为:网络或电话销售拉单,接到单子后要么发传真、打电话让网站删,要么直接找“关系”去删。无论是删帖小公司还是大型公关公司都有各自服务对象,招揽网络删帖、删新闻等业务。
4.删帖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性。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公司可通过多种方法删除网络帖子,如直接删除、覆盖原帖子、网络公关、封IP地址、黑客攻击等。不管是上述列举的哪一种删帖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再多的表现形式也不能改变其实质性特征。
二、不正当删帖行为的动因及利益链分析
(一)不正当删帖行为的动因
首先,正当删帖流程具有滞后性、时间长,当事人为快速删帖便铤而走险。当事人发现网络上的负面信息并向有关网站提出删除信息的申请后,网站内部将当事人的撤稿函层层递交,最终通过审核,允许删稿时,或许事态已经达到了很严重的地步。此时当事人不得不拿钱给网络删帖公司请求快速删帖,删帖公司“拿钱消灾”。对删帖公司来说,当接到删帖业务后,为突显自己的效率就必须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如向网站有技术管理权限的人员行贿、黑客攻击等。
其次,被删除的某些报道是真实性的,但由于当事人害怕该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自己的信誉和声誉。为维护自身的形象,报道的当事人便利用“快捷方式”即通过网络删帖公司来进行有偿删帖。对删帖委托人来讲,追求的是删帖公司删除帖子的“高效率”,而删帖公司追求的则是删帖带来的“高收入”。所以,网络公关公司的不正当删帖行为的真正动因就是源于“金钱利益”。
(二)不正当删帖行为的利益链分析
网络删帖的利益链,是指存在于有网络删帖需求的当事企业或个人、有负面信息或报道出现的网站、中介机构、网络删帖公司之间的利益交易关系。当网络上出现了个人或单位的负面报道或帖子,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便委托网络公关公司进行删帖,网络删帖公司通常会专门挑一些小网站或小论坛上曝光的帖子进行大量的转发,更有甚者,恶意制造曝光帖,然后等着相关涉事人或企业找上门删帖,这就为网络删帖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形成了一条贯穿“需求企业或单位――网络公关公司――中介机构――网站管理者或有删帖权限的人员”的删帖利益链。
三、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一)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此,公民在网站、论坛或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经营不正当删帖服务的“口碑”公关公司与网站管理人员勾结删除公众在网络信息上的合法作品,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侵犯公众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言论自由表达的载体可以是现实空间,也可以是网络空间。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公众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和许可从而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公众在论坛、贴吧或相关网站发表言论,必须先进行网络注册,通过一定的验证或许可,就相当于网络公众与网络平台达成协议并承诺服从网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后,才享有言论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公众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众的言论自由权。
(三)侵犯公众知情权及媒体监督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公民享有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众所周知,网络已经成为公民在现代社会中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需求企业或单位为消除在网络的负面影响,用高价收买网络公关公司删除屏蔽相关信息,从而掩盖事实的真相的这一行为,严重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
网络媒介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形式主体,公众是网络媒体监督的实质主体。公众通过网络媒介自由地表达意见和批评,是公众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公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手段之一就是通过网络媒介来实现。网络媒体作为网络公关的主要传播渠道,应当加大信息核实的力度,重视自身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网络公关公司进行不正当删帖,割断了社会舆论与社会监督的关系,使媒体监督的范围缩小,甚至出现空缺状态,使网络公信力受到公众的质疑,侵犯了公众的媒体监督权。
(四)网络公关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违规有偿删帖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如下:第一,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等其他团体;第二,犯罪主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第三,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第四,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该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第五,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必须达到该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数额标准。
目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不正当删帖服务,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牟取的暴利达到违法所得数额的这一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五)删帖主体构成贿赂罪
1.不正当删帖的需求企业或单位的贿赂罪分析。不正当删帖的需求企业或单位为掩饰其负面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网络不正当删帖的服务提供者相当的财物,从而删除他人的真实信息,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不正当删帖的需求主体的多元性;第二,“给予”可以是需求者主动给予服务提供者财物,也可以是服务提供者敲诈勒索;第三,对非删帖服务提供者行贿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犯罪;第四,不正当删帖的需求者必须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如果仅是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删帖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2.不正当删帖的服务提供者的贿赂罪分析。不正当删帖的服务提供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删帖需求者的财物或者收受需求者的财物,通过利用自己经手或网络管理的便利,将其管理的网站帖子或者报道进行删除,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向需求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网站内部工作人员的贿赂罪分析。网站内部工作人员接受不正当删帖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非法删除公众合法、真实的信息的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达到违法数额,就可认定与不正当删帖服务提供者涉嫌共同犯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对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相关立法
从刑法来看,我国对于“口碑公司”涉及的非法经营罪、贿赂罪等相关罪名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对于利用网络进行有偿删帖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没有在刑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刑法修改时在非法经营罪下明确和细化,把层级较低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为层级较高的刑法的规定。应先通过立法进行事前的防范,而不是针对出现的新型案件才出台司法解释来进行事后的补证。
网络删帖行为由来已久,但需求企业的原因各有不同,行业内部必须对网络删帖行为进行规范。网站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宣扬暴力、淫秽、虚假信息等非法信息有主动删帖的权利,这是网站自我管理的一种体现,但对于不正当删帖行为如何规制和处理,也应该是行业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规范,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虚拟的法治社会”,这是当前网络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目前虽已有《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但其中的内容还必须进一步的完善,以适应“虚拟的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建立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网络成为虚假消息的集散地。网络实名制就是要求所有使用网络及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群体必须要以真实姓名注册或登记。目前社会上对网络实名制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建立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其有利方面在于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的、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网络文章出现,加强了网络文章的真实性,按照正常程序删帖的行为将大为减少,而不给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以可乘之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网络言论进行分类实名制,对个人言论保证自由,对交易言论采取后台实名制,通过后台查处幕后的“推手”,加强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四)强化网络秩序监管
设立网络监管部门,加强政府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可以有效地发现及遏制不正当删帖行为。
建立网民举报制。网络上的帖子接触得最早最快的是网民,网民总能敏锐地发现几乎一切事情的动向。建立完善网民举报制度,犹如在网络背后隐藏了无数只眼睛,网民之间相互监督,对不法行为给以举报,是规范网络秩序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