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青年谈恋爱,已到谈婚论嫁之时,男孩为女孩购买宝马博得女生欢心,不想两人不和,说分就分。男孩买车花去几十万要求女友归还,女方却认为是赠与,协商不成男方诉至法院,那么宝马是赠与还是彩礼呢?
恋爱有波折
买车来平复
小陈是土生土长的上海本地人,作为儿子,一直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习、生活上都没有被管得太严。于是,今年已经27岁的他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也尚未婚娶。虽然在这个大都市里27岁没结婚也不算太晚,但父母还是希望他能早点成家,这样一来也收收心,安定地过日子。
小陈有个哥们峰子,一起玩的时候说起谈恋爱的事儿,峰子说他认识一个女孩叫媛媛,也是本地人,比小陈小一岁,做销售的,现在也是单身,正好可以撮合撮合。于是峰子做起了红娘,2012年4月峰子将媛媛介绍给小陈。两人见面后觉得还挺投缘,能够聊得来。媛媛在聊天中获知小陈父亲是公务员,家庭环境还不错,但可能在言语上有些误会,她以为小陈也是公务员,于是感觉挺满意的,可以试着交往。就这样,两个人谈起了恋爱,关系发展得也很稳定。
谈婚论嫁终成空
起诉要求还彩礼
时间跨进了2013年,小陈的父母心想两人应该谈谈婚事了,恰逢老房子要拆迁,想到以后儿媳妇跟着自己住,也应当到老宅来看看。于是1月初,夫妻俩请女孩及其母亲来家里吃饭。父母们面也见了,饭也吃了,车也买了,老陈以为事情顺利发展就该到举办婚礼,可万万想不到4月份,两人竟然说分手了。原来,媛媛本就觉得小陈以公务员的身份欺骗了自己,而之后他不踏实工作,沾染赌博的恶习,完全没有好好过日子的样子,这么长时间的相处让她觉得小陈没有安全感,无法托付终身,于是毅然选择放弃这段感情。
庭审双方各有理
法官依法作判决
女方代理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第一,本案是赠与,并非彩礼。在谈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比较常见,一旦赠与,不得要回。当时两人谈恋爱没多久,根本也没提到结婚的事,女方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是小陈主动赠送的车,这是在双方父母尚未见面之前的事,现在也没有出现可以撤销赠与的合法理由。第二,所谓彩礼,系落后的山区买婚的习惯,法律为了考虑该特殊人群,返还有严格的限制,但不符合上海发达的地区。即使青浦系落后地区,即便系彩礼,原告能够取回的也只是车辆,而不是现金。如果赠与的是现金,那就属于消费购车。女方没有还钱的义务。而且对方口中所谓“彩礼”的现金、首饰,女方从未收到过。
虽然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但查明事实还要靠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法院依法认定了以下情况:
法官点评
赠与还是彩礼,如何认定恋爱中送礼行为
男女双方恋爱,互送礼物是正常现象,而双方一旦分手,所送礼物是否应归还,特别是在父母参与的阶段,涉及赠送数额较大的礼物可能成为矛盾产生的诱因。
“彩礼”也称为聘礼、聘财等,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婚礼就有“六礼”的统一形式,而“纳征”即男方以聘礼送给女方就是其中一项。一般来说,“彩礼”发生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约定婚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虽然从外观来看,它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彩礼”的赠送是有条件限制的,它与婚约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这种习俗并非只在“落后”地区,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只是不同地区彩礼的多少和形式有所不同。对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践中,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结合经验及对地方习俗的了解判明。按习俗,一般通过媒人赠送对方物品或钱款的,即可认定彩礼。现有新人的结合有很多无媒人或不通过媒人,就应结合双方恋爱时间、给付时间、约定结婚时间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购车及交付行为发生时,男女双方已保持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尤其是在案件中恋爱双方及家人见面吃饭的时间与买车的时间极为相近,男方给付女方贵重财产既非出于自愿赠与,又非被告索取,而是出于婚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由此,本案送车行为应认定为给付“彩礼”,而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以准许。
其次,彩礼的返还形式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双方对物品现价能确认的情况下也可按现值返还。原告小陈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送车的行为,而从其支付车款、牌照费用及被告媛媛接受财物的行为分析,男方给付的财产系车辆,并非现金。本案中女方不配合评估,无法确认现值,故按原则判决返还原物。而小陈提出因车辆已经被女方使用,有折旧而主张返还与全部车款及牌照费相当的现金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