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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类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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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类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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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增设考试舞弊犯罪具有必要性,学生身份不能成为非犯罪化的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入罪理应从严把握。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共15种,该类犯罪客体系考试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组织作弊行为组织和作弊行为均具有多样性,应做实质把握,情节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的认定标准。帮助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客观要件,且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目的要件,非法同时修饰出售和提供,且试题、答案无数量限制。替考行为中,替考是指“替身考试”,而非“借名考试”。另外,替写毕业论文、替报志愿、替上大学、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等不法行为,也应考虑入罪处理。

[关键词]考试舞弊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完善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发的考试舞弊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之后,增加规定了第284条之一。该条共四款,分别就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替考行为做了规定,并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三个新罪名。刑法的这一修正,对实践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考试舞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以往刑法评价不明的问题,并且相应提高了法定刑,即由“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升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了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新罪名,其犯罪圈究竟如何划定,犯罪构成要件应作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都需要认真思考。另外,针对实践中与代替他人考试犯罪相关联的代替他人上大学、代替他人报志愿、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不法行为应否人罪的问题,也需要刑法予以妥当性回应。

一、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必要性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曾围绕应否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对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的入罪化意见比较统一,但对替考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则存在不同意见。事实上,理论界与学术界对上述两个问题区别看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组织考试作弊、帮助组织考试作弊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也是作为犯罪来处理的。然而,以往对替考行为,则往往仅作行政处罚,故在入罪化问题上的争论焦点必然是替考行为的入罪化。对组织作弊、帮助组织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而言,尽管刑法修正前已可作为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刑法评价不充分、量刑偏轻、与高度组织化、高度科技化的犯罪形势不相适应、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等问题,需要刑法对上述行为做出直面性的规定,以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对于替考行为的人罪问题,大致有“赞成说”“反对说”“有限赞成说”三种观点。“赞成说”认为替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并有域外替考入刑的经验加以借鉴,故应予人罪。“反对说”则针锋相对地认为替考与其他考试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不同,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用行政处罚和加强身份识别足以有效预防该行为的发生,且替考与被替考者多为学生,人身危险性较低,出于刑法谦抑的考虑,不应人罪。“有限赞成说”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应区分一般替考行为与组织化替考行为、规制被替考者和规制替考者,只有组织化的替考行为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只有对替考者的行为才需要刑法加以规制。对此,笔者认同赞成说的观点,理由有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替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政”体制的设想下,考试权是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并列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力,对考试权的侵害直接体现为对国家基本制度的侵害。即便在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制体制下,侵害考试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予重视。替考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扰乱了国家的教育秩序、人才选拔秩序,也间接损害了广大考生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往往涉及公民的教育权、就业权、身份权以及附属于上述权利的经济物质等综合保障条件。即便对这些考试秩序实施轻微的侵害行为,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

其二,采用刑法之外的手段难以遏制当前日益多发的替考犯罪行为。据立法机关的调研,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替考行为往往采用行政处罚或迂回式的刑事处罚方法,但考试作弊行为越发猖獗,考试舞弊已经呈现高度组织化、科技化、产业化、复杂化的趋势。有学者认为,考试成绩、缓考、禁考的行政处罚已可以有效预防被替考者再犯,且可以避免刑罚污名化的后果,而由于替考者关心的是报酬而非考试,上述行政处罚就难以对替考者起到预防再犯的作用,故对替考行为的人罪化应当仅限于替考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即使不采取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在目的主义刑罚观的范围之内,刑罚的目的也不单单是特殊预防,还包括一般预防。而且当代德日刑法理论中,主张报应与预防并存的折中论的观点已成为通说。替考罪中的替考者的行为与被替考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合犯,难言二者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且行政处罚性质的禁考仅限于一定时期内或者终生禁止参加某种考试类型,既难以预防行为人在其他重要的考试中再犯,也存在处罚偏轻,以致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的问题。

其三,替考与被替考者多为学生的事实,既不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低的根据,也不能成为非罪化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中即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其要求不因行为人的身份而有差别的适用刑法。刑事立法中区别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罪名或法定刑的根据并不只在于主体的身份,而在于主体身份背后的客体不同或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司法实践中,刑法个别化的根据也不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主体身份,而是在罪刑均衡的限度内以具体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的。另外,人身危险性程度是以再犯可能性为衡量标准的,替考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替考罪的本质在于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的交换,这就决定了学生从事其他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与学生从事替考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可能恰恰相反。替考者的本质是文化资本有余与经济资本不足的集合体,而学生恰恰就是替考者的天然承担者,与之对应的被替考者虽然并不一定属于经济资本充足的主体,但却是面临考试最多、最有替考需求的主体,@就决定了学生作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再犯可能性不是较低,而是较高。当然,如果行为人为未成年学生的,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考虑,应当严格划定未成年人人罪的犯罪圈,从严把握未成年人人罪的条件。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与适用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较多的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其作限制性的解释对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讨论较少。目前,需要明确如下内容。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

根据黄太云同志和立法部门的观点,近20部法律规定了国家考试。另外,国家考试是指性质上属于国家考试,而不限于由国家组织的考试。实际上,地方公务员考试、非全国卷的高考往往是由省级人事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2条也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二)“组织作弊行为”的认定

对于组织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组织是指狭义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所谓组织即组织、指挥、策划的行为。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主要是因为刑法在不同法条中对组织行为的界定不同,刑法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将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并列规定,故组织行为当然不应再包括领导行为。然而,刑法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犯罪的法条中,并未规定领导行为,故将领导行为纳入广义的组织行为是可行的。回到本罪的法条来看,由于刑法仅规定了组织行为,故可以将组织行为理解为广义的组织行为,即包括了狭义的组织行为以及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通常而言,狭义的组织行为即纠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建立违法犯罪团伙乃至集团的行为。领导行为即控制支配他人、团伙、集团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策划行为即为实施违法犯罪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行为即对实施犯罪直接施以号令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仅指以发起和创建为手段的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组织”则包括领导、策划、指挥或者拉拢、引诱、介绍,以及招募、培训、策划、安排等多种手段。组织**罪中的“组织”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借鉴上述犯罪的立法经验,组织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可能的常见手段也包括拉拢、引诱、介绍、招募、培训、策划、安排、雇佣、强迫、容留等,其中,强迫和容留可能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替考者。即强迫替考者代替他人考试和容(帮助)者代替他人考试。另外,所谓“作弊”是指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践中,作弊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结合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以认定,但在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之外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的标准,即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获得试题、答案追求虚假考试成绩的行为。最后,组织作弊的对象不仅限于考生,也包括考生家长、学校老师、替考者、组织考试的帮助者等与考试作弊有关的人员。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目前,学界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情节严重只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即行为恶劣和后果严重。也有学者认为,情节要素包括了犯罪的主客观事实,且定罪情节最终可以归结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中。还有学者认为,情节的内容虽涉及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但是定罪情节仅能作为犯罪构成的独特要件,而不能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相互包容。可见,尽管学者们就定罪方面的“情节严重”在犯罪构成体系内的定位存有不同意见,但多数学者均赞成“情节严重”包括主观和客观事实的观点。事实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往往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就情节严重加以认定的。结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具体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考试主管单位、考试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二是动机卑劣或者以追求超高额报酬为目的的;三是因考试舞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犯本类犯罪的;四是组织多人或者多次组织考试舞弊,帮助多人或者多次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多次或者向多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替考者多次替考或者被替考者多次让他人替考的;五是采用强迫、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实施考试舞弊类犯罪的;六是组织或者帮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考试作弊、向未成年人及其关系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让未成年人替考或者为未成年人替考的;七是实施考试舞弊犯罪,对考试秩序、无线电通讯秩序、国家秘密管理秩序等造成严重破坏的;八是实施考试舞弊犯罪,严重败坏社会诚信风气,影响极其恶劣的;九是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如前所述,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而言,由于组织行为包括了狭义的组织行为以及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限于直接故意。有学者认为监考人员明知他人作弊而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成立间接故意型组织考试作弊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监考人员明知他人作弊而不予制止的行为确实可能存在放纵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但监考人员在明知他人作弊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并非可能性的预见,而是必然性的预见,故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实践中,组织考试犯罪行为一般还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成立本罪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五)帮助组织作弊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的理解。所谓“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了帮助,并非指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向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帮助”。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以明确规定为主,如高利转贷罪中明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中明确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少部分条文也存在不明确的规定方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洗钱罪中规定了“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要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规定了“为索取债务”的要件。但是,非明确规定目的犯的条文中,对目的的规定往往是用逗号与其他部分隔断表述的,且在目的犯的表述中,除对合性犯罪外,一般并不存在“为他人”的表述。相反,在刑法客观帮助行为规定的场合,则往往存在与之类似的表述,如刑法对走私共犯规定为“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 2.其他客观要件的认定。所谓“提供”,即供给,是指包括了制造、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等形式的供给。所谓“作弊器材”,是指意图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械和材料,但不包括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以便与第三款相区分。实践中,主要是指在利用高科技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中提供窃听窃照、远距离传输等器材的行为。所谓“其他帮助”,是指与提供作弊器材这种帮助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具体包括进行作弊器材使用培训、窃取和出售考生信息、设立作弊网站并提供维护服务等。显然,提供作弊器材的行为属于广义上的提供帮助的行为,但刑法将提供作弊器材的行为与其他帮助行为并列规定,其目的在于对实践中多发的提供作弊器材的帮助行为予以明确化,从而实现事先预防的目的。

3.主观要件的认定。在将“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理解为客观要件的前提下,由于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处罚原则,故仍然需要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作弊器材”、“其他帮助”具有认识,即要求明知被帮助者的行为系组织作弊犯罪的行为,提供的对象系“作弊器材等帮助”。但是,明知的程度只要达到“应当知道”即可,不需要达到“确知”的程度。由于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帮助者是在明知被帮助者行为性质的前提下,提供帮助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故意,不存在过失构成本罪的余地。由于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故当帮助者的帮助行为限于出租车辆、电脑等社会通常行为,而被帮助者利用该租赁车辆、电脑从事犯罪的情形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4.条文性质的界定。就《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而言,在将“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作为客观要件看待的情况下,显然并没有要求组织者与帮助者之间相通谋。那么,对于该款在性质上究竟属于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或者皆不属于二者,亟待明确。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有学者在讨论中将该款作为独立罪名进行探讨,然而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来看,并没有规定“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而是对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也规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尽管条文中仅明确对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未明确“按照共犯处理”,但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个罪名之下,显然帮助者处于共犯的地位。事实上,对该条文性质认定的关键在于对片面共犯的承认与否。在帮助者故意为组织者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帮助,但组织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帮助者帮助行为的性质认定就成为了问题,这恰恰是片面共犯理论被提出的原因。承认片面共犯的观点,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即主张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处理,那么该款规定即可认为系注意规定。相反,反对片面共犯的观点则站在共同故意犯罪的立场,主张按照帮助行为本身的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而该条文却规定“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并且依照司法解释也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故属于法律拟制。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显然法律拟制的观点是合适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增加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即“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该条文的把握应该如下几个方面。

(一)“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理解

所谓“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指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考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又不受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必须成立犯罪的限制。无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同时,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在类型上不仅限于替考的行为,也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和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相应的,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答案的对象就不仅限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也包括了组织作弊者、帮助组织作弊者、被替考者的亲友等。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与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行为中“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不同,应理解为主观目的性要件。因为如前所述,刑法中目的要件往往采用的是明确性的规定,在没有采用明确规定时,目的性的表述往往采用了逗号隔断的表述方式,而本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符合这一立法规律的。另外,立法强调“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要件,一方面,可以将考试结束后,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相应的犯罪处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考试开始之前,培训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进行押题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理解

“提供”并不包括出售,这与第2款中的“提供”的内涵不同。另一方面,“非法”既修饰“出售”也修饰“提供”。一般而言,刑法中使用“非法”一词,就意味着实践中存在“合法”的情形。在前述15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的单位均要求报考者在报名后缴纳一定的报名费,而报名费中就包括了考务管理费、试卷费、改卷费等,组织考试的行为中就包含有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显然是合法的。另外,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已公布的试题、答案的,或者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确实属于预测成功的试题、答案的,也属于合法出售或者合法提供的情形。再者,应当明确单纯购买试题、答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买后自用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是以组织作弊、帮助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为目的的情况下,购买试题、答案的行为可作为预备行为看待。

(三)“试题、答案”的理解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中的“试题、答案”在范围上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在形式上,既可以是整套的试题,也可以是部分的试题;既可以是整套的答案,也可以是部分的答案;既可以是只有试题,也可以是只有答案;在既有试题,也有答案的情况下,既可以是相对应的试题和答案,也可以是不τΦ氖蕴夂痛鸢浮W苤,对于试题、答案并没有完整性、同步性、对应性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在试题、答案的数量上没有限制。但综合全案情节,符合刑法但书规定的,可以做出罪的处理。 (四)主观要件的认定

在将“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目的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目的犯仅存在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直接故意。另外。要求对“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识”,以及对“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这一对象存在主观明知。如前所述,这一明知作为分则性的明知,不必达到确知的程度,只要达到应知的程度即可。

四、代替考试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增加规定了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事实上,将替考行为入罪,域外早有先例。在美国和英国,通常将替考行为归人欺诈行为加以惩治。在日本,替考行为可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替考行为可被认定为妨害考试罪,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替考行为则被以虚假文书罪处罚。对该条文的把握如下。

(一)“代替他人考试”的理解

除在范围上要求“代替他人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代替他人考试”必须从实质上加以把握,从而将实践中单纯利用他人信息参加考试并获取考试成绩及其附随条件的情形排除在外。“代替他人考试”行为的实质在于“以不正当手段追求虚假考试成绩”。可见,“代替他人考试”是“替身考试”,强调的是参加考试的人与获得成绩的人是不同的人,对于获得成绩的人而言,其获得的成绩与自身的能力是不适应的,如此该成绩就是虚假的成绩。实践中,由于考试资源地区分配不均衡、被借名人本人辍学等各种复杂的原因,一些借名考试的现象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在这种借名考试中,借名者借他人之名参加考试并获取了考试成绩及其附随条件,借名者获取的考试成绩是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并非虚假的成绩,应当排除犯罪圈之外。

(二)主观要件和主体的认定

从条文规定看,本罪并无谋利的主观要求,无论替考双方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成立本罪,但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均不能成立本罪。过失犯罪往往要求出现一定的实害结果且由刑法明确规定才能处罚,而代替考试罪的刑法条文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即便在承认“过失抽象危险犯”的观点中,过失也仅仅是抽象危险犯的主观要件,而不可能是行为犯的主观要件,但本罪恰恰属于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在于,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行为存在的高度危险的结果呈现,并且允许反证;而行为犯的社会危害性无需借助行为的高度危险结果,而直接通过行为本身加以呈现,且不允许反证。替考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同,极低速度的醉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醉驾、极短时间和路程的罪驾、危急情况下的醉驾和辨认控制能力未减弱下的醉驾,都可以未达到可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反证,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替考行为,无论何种情形下其社会危害性均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故醉酒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而本罪属于行为犯。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本罪,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替考行为中,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在明知替考行为的情况下,对侵害考试秩序的结果应为确知,而不是“可能知”。另外,间接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持中立的态度,而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对替考行为是肯定的,也就意味着对侵害考试秩序的结果是肯定的,在行为犯的场合,不存在对行为是肯定的,却对侵害法益是否定的结论。

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入罪,其打击的是实践中高度组织化、科技化、产业化、复杂化的考试舞弊行为。因此,实践中诸如亲友之间、师生之间等,行为人初次为特定关系人利益实施的考试舞弊行为,可归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同时,考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远不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行为类型,还包括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篡改他人报考志愿(代替他人报志愿)、冒名顶替上大学(代替他人上大学)等。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察,也应将上述行为人罪。

首先,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均为对知识水平的考察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学校应当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见毕业论文在形式上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考试。同时,由于国家对每一个学校的每一本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都进行了号码登记,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实质上也类似资格类的国家考试。此外,将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的行为入罪化并不意味着重罪化,且应严格限制在“毕业论文”和“代替”的范围内,防止将代替他人撰写非毕业性的W术论文、毕业论文中抄袭他人学术论文等学术腐败行为犯罪化。其次,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的行为,包括实践中偷换答卷或答题卡的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考试舞弊行为。考试舞弊行为的实质在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假的考试成绩,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的行为,与替考行为相比,在结果上都获取了虚假成绩,在手段上对获取虚假成绩而言更为直接,行为不法更甚,应当考虑入罪化。再次,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既侵害了高考的考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考试秩序不仅包括考场秩序,还包括考试全过程的秩序,即报考秩序、考场秩序、阅卷秩序、填报志愿秩序、录取秩序,甚至可以包括报到秩序等。尽管代替他人报志愿行为的本质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成绩,但却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了虚假的入学资格。在高考中,与其说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追求虚假成绩,不如说在于追求更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可见入学资格才是更为本质的目的,那么获取虚假入学资格的行为在结果上不法程度更甚,故也应考虑单独人罪。最后,代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与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类似,不仅侵害了被代替者的受教育权,而且侵害了考试秩序,是对考试秩序的终极目的性颠覆。与虚假成绩、虚假入学资格相比,上大学是更为终结性的目的,其本质在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假入学的行为,可谓结果不法最甚,宜应当将其人罪。

目前,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的不法行为发案较少,而在发案相对较多的其他两类不法行为中,对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往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对代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则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都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考虑适时纳入犯罪圈。另外,考虑到受教育权直接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其被侵害后,往往又难以如一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样得到恢复,故应加强预防。将代替他人报志愿和代替他人上大学等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通过对考试秩序的妥当解释予以犯罪化,既可以填补刑法对受教育权保护缺位的漏洞,也提高了行为人不法行为的成本,不失为一项满足预防要求的刑法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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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实施刑事和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21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过程中,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也在大幅增长,经济犯罪俨然已成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顽疾,而同时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2013年1月1日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侦查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0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
网络犯罪的原因、类型及治理策略
发布时间:2023-07-02
二十一世纪被称为信息社会,网络信息的海量化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网民在享受网络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在遭受着网络犯罪所引发的苦恼。据统计,2016年,我国的网民数量就已高达7.31亿之多,同年遭受网络犯罪侵害的网民比例则高达70.5%。网络犯罪在财产、隐私、精神等方面已经给网民造成巨大损害,针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刻不容缓。一、网络犯罪的界定关于网络犯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论我国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 严格责任是最初被用于民事法律中侵权行为的,追究没有或难以证明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源于英美法系刑法,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护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允许考虑犯罪意图,即使行为......
试论舞弊的防范与审计检查
发布时间:2023-04-22
一、关于舞弊的定义 问题 1998年乌拉圭世界审计组织第18届大会将舞弊确定为一个 法律 概念,即为了获得某种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利益而采取的欺骗、隐瞒或泄密行为,也就是两个实体之间的非法交往,其中的一方通过虚假的表现故......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基于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 要: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对人物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剖析人物的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有利于帮助警方获取破案信息。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应,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对罪案的记忆,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留痕。心理现场是......
解释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表述虽简,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实为可嘉。对此,理论界多予以肯定评价。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
试论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06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论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调研报告”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呈大幅上......
试析舞弊专门审计
发布时间:2023-07-09
笔者论述了舞弊专门审计的含义及一般程序和延伸性程序,对其报告的出具谈了一些观点,并对在我国 目前 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开展舞弊专门审计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 综观民间审计的 发展 历程可知,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与舞弊密切相关,......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违法犯罪现象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甚至......
案例试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28
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有违反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这侧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数额认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我们通过案例分析,......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制度。它是现行担保法......
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
发布时间:2023-04-07
犯罪是文明社会的一人公害,是对社会秩序最极端的蔑视和破坏而职务犯罪则是此公害中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危害不局限于一时一事的法律规范的违背,而表现为扰乱了执行规则,迷乱了公共意识,败坏了社会风气,葬送了公职人员。综观......
已判决共犯对在审共犯定罪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6-03
案例三:2002年何永国、何永盛在李乔会的告知下,以找人为由进入206房间内,将二被害人杀死,抢走59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后李乔会自首,何永盛被捕,何永国在逃,后法院对在案两人先行审理。2006年何永国被捕,对其分案处理。在审判过......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我国《刑法》第239条,融合了外国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绑架劫持他人的行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统一界定为“绑架罪”,即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发布时间:2015-09-08
[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2-12-25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鉴于民法和行政法的局限性,刑法作为法律手段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势介入环境保护势在必行。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我们应调整现有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足,用强有力的刑事手段......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
个体恐怖犯罪行为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6-09-18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社会矛盾,是治安事件的高发期。最近中国国内常常出现一些个体恐怖犯罪行为,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2000年到2014年我国发成了很多个人一次性......
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论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应当保持谦抑还是扩张,这一问题不是刑法自身所能回答的,应当从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进行研究。鉴于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总体上应表现出适度的扩张性......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论文论文摘要: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以上两者的关系,关键是在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把握好不同种类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从而与犯罪构成进行区分。 关 键......
试论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发布时间:2023-03-14
随着20世纪90年代第二次计算机普及高潮,计算机作为重要工作工具进入了我国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更多的人群开始接触计算机。以此为契机,经过20几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与人们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的一部分,网络文化开始展现其独特的魅力。青少年群体在这种大环境下与多元化、多样性的网络文化进行交融,在开阔视野、拓展人脉、获取信息、丰富业余生活等方面获得了平台,但也不可避免的.........
从利润舞弊到现金舞弊地机理揭示
发布时间:2022-12-28
以下是一篇关于从利润舞弊到现金舞弊地机理揭示的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摘要】本文以公众企业广泛存在地利润舞弊和现金舞弊景象为切入点,从制度机理和表现形式入手,研讨了我国公家企业常见地利润舞弊和现金舞弊手段及2者地内在......
上市公司管理中的舞弊类型及审计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23
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披露欺诈性财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 研究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财务报表欺诈的类型及相应的审计对策,对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 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中舞弊的常用 方法......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发布时间:2023-06-08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为严重的形式,它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法定罪名,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
试析舞弊专门审计(1)
发布时间:2022-09-20
笔者论述了舞弊专门审计的含义及一般程序和延伸性程序,对其报告的出具谈了一些观点,并对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开展舞弊专门审计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 综观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可知,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与舞弊密切相关,查找......
计分考核对不同类型罪犯改造心理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24
一、罪犯计分考核对初犯改造心理的消极影响 (一)罪犯计分考核使初犯对改造的本质产生误解 初犯因为是第一次犯罪被判刑入狱,他们在监狱内的生活主要是学习模仿和适应服刑改造环境,心理活动具有被动特点。一般对管教干警都很尊敬......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
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
发布时间:2023-01-24
摘 要 关于财产犯罪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就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什么。关于它的法益我们一般理解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保护一种合法占有或者保护一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一种占有。 关......
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概述
发布时间:2023-02-16
一、犯罪心理学的国内外发展情况 犯罪心理学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以及我国古代哲学家董仲舒提出的“性三品”说等等。其实我国古代对犯罪心理研究比较早,只是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作为古......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
浅议公司舞弊及舞弊审计
发布时间:2022-11-15
浅议公司舞弊及舞弊审计 一、舞弊及舞弊审计概述 对舞弊审计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从社会公众对舞弊审计的需求看,舞弊审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核是指审计师接受专门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特定日期的......
浅谈规定情境与舞台行动
发布时间:2023-06-02
本文先从两者的交互作用理解,思考组织人物行动以开掘规定情境为手段,同时又受到规定情境制约的影响,探讨规定情境对于戏剧表演呈现的意义和价值,规定情境是演员组织舞台行动的唯一依据,这是被创作的所决定的。 规定情境舞台行动表......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
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发布时间:2023-03-19
在中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
法学类毕业论文:青少年犯罪
发布时间:2016-04-12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法学类毕业论文。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
舞弊的防范与检查
发布时间:2022-11-12
广州一家资产规模超过30亿元的大型民营 企业 ,在开发一个项目的过程中,整个项目销售有 问题 的资金达到1650万元,相当于整个楼盘销售额 9.4亿元的1.76%,其中因失误和舞弊造成的损失超过700万元,相当于总销售额的0.78%,如果按销......
暴力恐怖犯罪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2-11-05
摘 要 当今社会,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政治性的社会问题,非常复杂。新疆最近发生的暴力恐怖犯罪就表现出鲜明的反社会性、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国际性的特点。从思想上追根究底,暴力恐怖犯罪产生的根源是民族分裂主义,生存......
研究分析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22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多为团伙犯罪,很多未成年人本身并无犯罪意识,而主要受到不良团伙的教唆与影响才参与了犯罪活动,而一些团伙犯罪还带有帮会性质并与社会上的一些非法组织有联系,未成年人缺乏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而容易受到教唆与利用参与犯罪活动。其次为犯罪活动中使用现代化犯罪措施较多,例如网络犯罪,利用手机、QQ、微信等现代化工具犯罪,以及伪造证件,传播病毒,.........
民国时期工人犯罪考
发布时间:2022-09-25
[摘 要]民国时期,尤其是30、40年代,工人所犯罪行占比远远超过了他们在城市总人口中的占比。工人的罪行主要有三类:经济绝望犯罪,激情犯罪,失意报复犯罪。每种罪行背后都蕴含着深层的社会因素,都是对城市环境的特定反映。工人犯罪......
计算机舞弊审计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计算 机舞弊是指以计算机及相应设备、程序或数据为对象,通过故意掩盖真相、制造假象或以其他方式欺骗他人、掠取他人财物或为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施行的任何不诚实、欺诈的故意行为。审查计算机舞弊的总体思路是:首先通过对被审信息系......
关于舞弊审计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30
舞弊是指采取欺骗的手段,有意识地违反既定的公众认可的规则以获取某种私利的行为。本文就舞弊审计谈点粗浅看法。 一、舞弊审计的主要特征 舞弊审计目标的局限性。舞弊审计的目标十分明确而且具体,它只是揭露那些有意歪曲记录......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类型及审计对策
发布时间:2022-08-31
摘 要:每一次虚假财务报告的曝光都给投资者的信心带来沉重打击,而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允性的信心是证券市场有效运作的关键。因此,就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财务报表欺诈的类型及相应的审计对策进行 研究 ,对于提高我国证券......
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发布时间:2023-02-01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认定什么是犯罪中止,总体上是明确的,对于其认定条件学界也没有争议。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较之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在认定上更为复杂。在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有较大争议,而......
已判决共犯对在审共犯定罪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6
案例一:2010年5月,被告人马超、张宗丑、贾X成立河南天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马超作为天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1年1月5日任命陈金枝为天德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12月在明知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马......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单位犯罪严重发展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特别是在面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2-17
[案情]王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王某父亲事后知王某盗赃事情。后侦查机关询问王某父亲有关此事,王某父亲称王某没有盗窃,家中亦没有王某所盗窃的赃物。本案争议焦点,王某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速解]本文认为,王某父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显然.王某父亲的隐瞒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王某父亲的隐瞒行为是否符合“以其他方法掩.........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2-11-24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所能直接接触最多的官就是村官,村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因此,不能让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要通过完善立法......
试论新型信用卡犯罪及侦防对策
发布时间:2022-10-09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新型信用卡犯罪及侦防对策”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新型信用卡犯罪及侦防对策 自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1年末,......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学界通说亦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故......
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犯罪规律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明晰有组织犯罪的规律,是治理和预防该类犯罪的重要前提。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 对于犯罪规律问题,学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总体而言,通常认为犯罪规律是犯罪现......
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心理动机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4-16
【摘 要】 文章分析了高校差生、优等生、中等生考试作弊的心理动机,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对策:加强诚信教育;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建立科学考核方式;采用多种方式,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学生。 【关键词】 大学生;考试作弊;心理动机分析;......
浅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3-03-10
新中国成立至今时日尚短,我国各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上的不足。国家刑法是防范发......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之重构
发布时间:2015-07-27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宜粗不宜细”的刑事立法思想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客观现实情况,而“宜细不易粗”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成为当今我国进行立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这种立法思想和原则必然会导致罪刑法定......
上市公司舞弊及舞弊中的审计策略
发布时间:2022-11-25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层出不穷,对证券市场及内部审计人员行业均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条——错误与舞弊》等准则的要求,针对国内外的上市公司舞弊,指出了舞弊产生的原因,并就存在......
赃款去向对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05-06
2012年,笔者在办理一起涉嫌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其所收受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担任区教育局综合科科长期间,曾将利用职便收受他人送与的十多万元用于帮助下属学校购买图书,并出示了所有......
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
帕玛拉特舞弊案的审计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7
简介: 运用案例 研究 的 方法 ,从审计的角度剖析了帕玛拉特事件所暴露的 问题 :内部审计失效;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强制轮换流于形式等。针对暴露的问题,结合当前审计 理论 和实务前沿。提出......
犯罪心理中的忠恕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在犯罪心理中,可将忠恕定义为感知别人痛苦的能力,忠恕源于个体的同类潜意识。可以用情境投射测验测量忠恕程度。忠恕的变化贯穿于犯罪心理发展始终,犯罪心理发展越饱满,忠恕越小,反之亦然。因此可以通过测量忠恕程度来预防......
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都严格依法、公正、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依法、公正、合理处理国家治理事务,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从历史教训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灭亡或......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02
[摘 要]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例如,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条文规定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是犯罪的主体,“故意”是罪过形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秘罪证”是犯罪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
不作为犯罪等价性试析
发布时间:2023-06-17
不作为犯罪等价性,那么如何实现不作为与作为的等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什么是不作为犯罪?通俗点说,不作为犯罪就是行为人具备某种主动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并且在可以履行此义务......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11
摘 要: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对于少年儿童的危害社会行为,主要以教育、改造为主。体现出我国刑法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原则。本文通过刑......
简论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并发罪数
发布时间:2023-06-15
简论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并发罪数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从严惩处因受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
试论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审计应对
发布时间:2023-04-06
试论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审计应对 一、引言 管理层舞弊是管理层试图恶意以舞弊财务报表为手段获得更多的机会利益,属于高风险审计领域。这是因为管理层与审计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管理层很难真心地配合注册会计师有效地实施审......
浅议环境污染罪的入罪及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26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专设的破坏环境资源罪第338条设置了环境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
试析俄罗斯移民犯罪原因
发布时间:2022-11-01
摘 要:当前俄罗斯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大量高素质劳动力,而自身由于人口负增长等问题劳动力资源严重缺乏,需要大量从国外接收,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斯塔夫罗波尔处于高加索地区,地理位置独特,非法移民在此集......
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6-09-05
一、一人公司主体地位的相关学说 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否定说:认为公司法的修订在97刑法颁布之后,依照其立法本意而言,一......
试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浅析
发布时间:2023-06-20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浅析”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的浅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极大的成果,尤其是教育制度的改革与普及,几十年间我国高校培养了众多的社会各界精英,为我国的现代化......
上市公司舞弊及舞弊中的审计策略(1)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层出不穷,对证券市场及内部审计人员行业均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条——错误与舞弊》等准则的要求,针对国内外的上市公司舞弊,指出了舞弊产生的原因,并就存在的......
存货舞弊与审计对策
发布时间:2023-02-01
存货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项目,而对于制造业、商品流通 企业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存货则是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存货也是流动资产的最大组成部分。 一、存货舞弊的动机和主要手段 存货舞弊的主要手段有......
司法适用中寻衅滋事罪与相近罪名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3-05-10
摘 要 作为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的分化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所包括的情况较为复杂,争议颇多,且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文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进行了......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
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犯罪形态作为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往往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犯罪行为的行使是一个过程的综合结果,但是,并所有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实现预先设定的犯罪目的。有的犯罪行为停留在为犯......
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下面是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 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
企业会计舞弊与审计
发布时间:2013-12-18
企业 会计 舞弊原因 (一)收益与风险分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利益不一致,是导致经营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股东)将其财产交付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经营。此时,股东......
论大众传媒与犯罪
发布时间:2023-07-08
摘 要 媒体对犯罪的宣传报道有利有弊,应该辩证看待。在预防犯罪方面媒体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媒体对犯罪的传播作用不容小视。包括为犯罪模仿提供了样本,促进“暴力文化”传播、引诱青少年犯罪等。防止犯罪传播应加强媒体工作......
适度的与泡沫共舞
发布时间:2015-08-11
大盘在4月份第一周就有开门红,饱受争议的创业板指数也再次刷新历史新高。我们的A股正在热火朝天的上涨,各大指数均创新高,赚钱效应是关键。根据中登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3月最后一周沪深两市新增A股开户数达到了166万户,再度创......
论审计心理学在舞弊审计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审计工作的开展难度行逐渐变大,审计工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审计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较高的工作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目前心理学的应用是非常深远与广泛的,可以应用在很多层面。下文将通过审计心理学......
试析保送生制度中的舞弊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24
" 文章摘要:本文认为保送生制度中所出现的舞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中学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而各参与者的寻租活动加剧了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综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保送生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认......
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罪数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本文分别从评价意义角度探讨该规定涉及的犯罪构成标准,从科刑意义角度探讨该规定涉及的结果加重......
舞弊及其审计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19
一、舞弊及其主要特性 舞弊意指集团整体或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或从事高尚行政生涯时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径。显然,该概念与狭义欺骗及错误之间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也有很多的区别。深入......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社会生态安全视角下的犯罪类型初探
发布时间:2023-02-02
[摘 要]文章从传统犯罪类型研究范式的简要梳理出发,有针对性地指出其不足,并以弥补此不足为着眼点,从“经济人”、“社会人”等人性假设理论切入,探寻出反映社会生态安全的“社会生态人”视角,最终初步探索了新分析维度下的犯罪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