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独立的少年刑事法律规范长期缺位,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一直适用同一部刑法,由同一司法组织体系操作,并遵循同一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从法律本身来看,其并未凸显未成年人在犯罪、刑罚与处遇问题上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具有相似文化背景国家的有关刑事司法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灵活性的部分,能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这种借鉴还可以较好地协调法律的一般适用性、相对稳定性与犯罪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并保证法律适用的实质性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日本模式;借鉴意义
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奉行的政策,它主要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环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实际上也就是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为有效贯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保护的法律精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处理时所遵循的策略、方法、原则等的总称。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政策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政策。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普通刑事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状况会影响其行为责任的负担,更在于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而且他们代表了国家、民族和人类的未来,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如上所述,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诸多特殊之处,因此不能把普通司法制度简单地运用到少年司法领域,这已成为各国共识。不过,虽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但世界各国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方式和做法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区别。下面,笔者将近年来出现的,以日本为代表国家的由福利机能逐渐向司法机能转变的“福利与刑事整合模式”,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
一、日本模式的主要内容
作为东方儒家文化圈的成员,日本的文化背景相对而言接近中国,但日本易于吸收其他民族文化并为己所用的民族性格,又使得其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方面多走在东方国家前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故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话,那就是其建立与发展既立足于其传统文化基础,又深受美国司法制度与文化理念的影响,具有融合东西方文化和制度内容的特色。总体上,由于其整合刑事性与福利性于一体,且从外观上更接近于德国模式,因此有的学者也称之为“福利与刑事整合模式”。
与许多国家一样,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动向。人道主义作为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早已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认可,日本在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也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原则。但由于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和治安状况的日益恶化,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有从“刑事与福利整合模型”向“刑事型”即严罚主义发展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2000年10月31日,日本国会众议院终
于正式通过的《少年法修正案》上。从表1-1可以看出,这次《少年法》的修正明显是对日本社会提出的“少年犯罪激增,并正在向凶恶化、低龄化的方向发展,应尽早修订《少年法》,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论调,以及日益高涨的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呼声的回应。
从内容上来说,不难看出这一修正案显然受到国内严罚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舆论、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正当程序以及近年来衡平与修复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改革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少年法修正案》,也使得日本刑事与福利整合模式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而向刑事司法治理模式转变。然而,从现实来看,《少年法》修改后所收到的实际效果,及其所导致的对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本政策理念调整后的评价,似乎并不尽如人意。因为在《少年法修正案》通过后,日本少年法(改正)问题研究会立即发表《反对少年法严罚化的紧急声明》、《反对少年法严罚化的法学家的紧急声明》,明确表达了法学家们对于《少年法修正案》的态度,即严罚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所谓少年犯罪的凶化、低龄化确有一些典型个案所指,但是针对少年犯罪问题,更应该考查的是周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日本学者们指出,“对少年,尤其是年少少年科以刑罚,将其关押在监狱,将会对少年犯罪倾向的克服带来极为有害的后果,也会使他们将来回归社会受到阻碍。……根据调查表明,严罚主义,即野蛮化(brutalization)刑罚,反而会促使犯罪行为有所增加。一言以蔽之,只是想靠威吓抑制少年犯罪,其实是与少年法的保护主义、教育主义之原则不相容的愚蠢想法”。
修正的事项 修正的具体内容
刑事处分年龄 由16岁改为14岁
重大刑案之处分的可选择性 应被判无期徒刑之未满18岁之犯罪未成年人之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定夺,可由法院自由选择
被害人保护 导入未成年人犯罪结果之判决结果通知,一定范围内可自由阅览之
保护者责任 必要时可采取训诫指导等措施
裁定合议制 重大刑案采法官合议制度
导入检察官等参与案件审理制 家事庭在判处因故意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 人死亡之罪及二年以上之短期刑,或是该 当禁锢刑之罪行之事实认定程序中,有检 察官参与之必要时,检察官可做是否案件参与之决定
观护措施期间 延长至八周
申请抗告受理制度 设定由检察官申请之抗告受理制
审判方式 因审判对象为未成年少年之故,所以以敦促未成年人反省为重之审判为主
“逆送”制度 被解送至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案件,需再一次移送回检察院。这是家庭裁判所根据调查的结果、犯罪性质和犯罪情形,决定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时适用的制度,也是对少年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的必要程序。 而且,随后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加大惩罚力度并无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例如,在该修正案中所采用的“裁定合议制”逐步使家庭裁判所不被信赖,使原本已经遭受指责的“正在失去和谐氛围”的现行少年审判制度,变得更加具有威慑力和恐怖感,即接受审判的少年在众多法律家的包围之下,变得更加萎缩胆怯,难以发挥自己的主体性,而这种状况明显地让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准则规定的保障少年明确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遭受到了侵害。实际上,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有家庭虐待、校园暴力的背景,故对家庭、学校以及社区等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正道。
二、日本模式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不管现实需要的刑事政策如何变化,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然带有较浓重的福利色彩,即便是在严惩主义抬头的现在也是这样,即刑事政策的变化并未根本影响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司法价值观念,毕竟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群体。这一点也是我们在考察和借鉴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时,必须注意到的基础性问题之一。目前,日本国内也有了同样的认知,如根据业已批准的《儿童权利条约》及《北京规约》,日本司法当局明确指出在尊重现行法精神的同时,必须坚持加强和深化对未成年人自律成长的帮助,并要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断探索适合矫正其不良行为的司法方法和措施。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形势,还是应当摒弃“严惩主义”的适用,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以及“保护和教育”理念优先地位的确立,和对独立的“轻刑化”刑事司法政策发展思路的坚持,作为完善我国来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最基本原则。
三、结语
公共政策的演变,既需要实践中的尝试与反馈,也需要理论研究的深入推进,这其间充满了社会需要、社会实践和社会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适,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不例外。而且,无论就犯罪学理论研究,或犯罪预防与抗制及治疗之观点,少年犯罪之研究是研究犯罪行为之最重要发展基础,其重要性与价值性均属最高。
因此,笔者今后会继续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未来发展的原则方向和基本思路予以梳理和研究,以更好地适应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实践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