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监狱内近年来携带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总数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因此艾滋病罪犯①的监管问题也就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和学术研究的重点课题,然而大多数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如何有效地监管并保障艾滋病罪犯的权益上,忽视了工作在高危前线的监管干警的权益保护。实际上,“监督执法权力与保护执法者是法治社会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只有监督与保护并举,才能使监狱干警履行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职能充分发挥。”因此,了解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探索保障此类高危职业干警的权益问题,不仅有利于干警本身的保障,对于监狱的科学化、人性化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艾滋病监管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监管干警的职业风险指的是监狱干警在参与刑事司法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因执法或相关因素造成监狱干警受到严重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当前,为防止狱内传染的风险,也为了更好地保障艾滋病罪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各地监狱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逐渐实现艾滋病罪犯的分管分押,或划分出专门的艾滋病罪犯集中收治专区,或另行建成单独的艾滋病罪犯监区。与其他岗位的监管干警相比较,那些在艾滋病罪犯专门收押场所进行执法工作的干警,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下。
具体来说,存在的职业风险有如下几种:
(一)人身安全风险
当前很多艾滋病罪犯专门的收押场所拥挤不堪、硬件设施不完备,医疗卫生设施也较差,这使得该区域成为极为严峻的流行病传播危险区。然而,很多监管艾滋病罪犯的干警和护理人员却缺乏必要的职业预防知识技能和防护条件。监管干警在监管、教育改造以及护理艾滋病罪犯的过程中,面临着职业暴露的风险,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艾滋病罪犯的血液、体液,意外被感染的几率很大;而艾滋病罪犯暴力攻击干警或蓄意传播艾滋病的情况也常有发生。此外,艾滋病罪犯由于免疫力差,常患有出血热、肺结核、乙型脑炎、流行性脑炎等传染病,而这些传染病则可能通过空气、蚊虫叮咬等传播,对干警的健康也造成直接的威胁。因事故或意外而受到伤害的干警,轻则身体、精神受到一定损害,重则身体受到难以弥补的伤残,甚至付出死亡的代价。
(二)法律责任风险以及职务风险
监管干警在监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艾滋病罪犯,徇私舞弊或出于推脱责任等原因,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则应当对于自己的失职和渎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而即使不存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监狱干警因履职过程不当或发生意外事件也可能引发职务责任风险。此外,当前对于艾滋病罪犯的监管尚属于探索期,监狱安全设施条件、警囚配置比例、医疗保障等因素方面均存在不足,此时艾滋病罪犯成为了心理状态极其不稳定的危险群体,监管干警一旦出现失误或者因偶发因素触发,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等监管安全事故,事发干警必然需要承担职务责任。这不仅意味着严厉的纪律处分,有时甚至是个人政治发展前途的终结。
(三)精神损害风险
罪犯群体最集中、最典型地投射社会的阴暗面,监狱干警耳闻目睹的丑恶面远比普通人要多得多,在没有良好的防御机制或疏通渠道的情况下,心理垃圾难以及时处理,日积月累,很容易出现悲观情绪和负面心理。而且,警力紧张的是当前监狱系统无法缓解的一大问题,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正常的生物钟和作息规律遭到破坏,多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而对于艾滋病罪犯专管干警来说,除了上述精神压力以外,由于其监管对象的特殊性,一方面对其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他们还时时担心感染HIV病毒及其他传染疾病的可能性,精神更为紧张。长此以往,干警的身心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四)奖励和保障措施的缺位
艾滋病犯专管干警长期处于“职业暴露”的风险之中,其从业风险明显要高于一般的管教干警,但是很多监狱目前尚无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津贴、补贴、医疗保障、特殊保险或其他的奖励制度,工作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
(五)其他风险
艾滋病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干警的家庭和日常生活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干警的亲人、朋友对其工作的不理解甚至惧怕,使干警丧失了安心工作的有力后盾,产生家庭矛盾,影响社会正常交际,这也成为了很多干警拒绝承担艾滋病罪犯监管工作的缘由。
二、艾滋病监管干警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长期处于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之中,因此确立起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全面确保监管干警各种权益,是当前监狱司法改革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
(一)完善干警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为了预防职业暴露,避免交叉感染,疾控部门和相关专家要对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开展职业暴露防治知识的专门培训,并为其定期进行HIV抗体检测,建立起完备的健康档案。在监管区内配备必要的防护、消毒用品和执业暴露药品储备点。对于医疗垃圾及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垃圾要做好清理工作,拒绝医源性传播和交叉感染。各监管场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艾滋病执业暴露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三)关注监管干警心理健康
为缓解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各种心理压力,一方面要通过科学的培训和学习,教会干警心理健康调适的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地对抗心理压力,恢复心理与生理的平衡状态。另一方面,监狱应当认真分析、寻找引发监管干警心理压力的根源,尽可能地将其解决或减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干警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产生的可能。
(四)健全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为预防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风险和职务风险,须建立健全对监管干警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监管干警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同时为其提供有效的工作保护措施和保护物品、建立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机制,从根源上杜绝风险发生的可能。此外,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区别于其他岗位的特殊待遇,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加大工作奖励力度、购买相关人身保险、关心干警家庭生活,从各方面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总而言之,有效确保艾滋病罪犯监管干警的切身权益,是当前艾滋病罪犯监管以及监狱司法改革的一个有力切入点,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效推动监狱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持续发展,而且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