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7年国内首个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成立,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有了专门的市场。随后,天津、湖北、北京、上海纷纷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或碳排放交易所。2009年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该计划中规定了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有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目前我国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集中在天津、湖北、北京、上海,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业务主要是转让环保技术,碳排放权交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些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对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造成了人为地分割现象,另外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交易的进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对市场的培育力度欠缺、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等。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方式是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如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缺乏
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审核项目、审议清洁发展机制的规范和审议其他事项。国家发改委实际上行使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第二阶段的审核,对于其他阶段并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另外,对于基于配额的交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准则规定由谁实施监管、怎样实施监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机构设置、监管模式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该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套制度缺乏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健全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其配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为碳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平台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储备银行等。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便捷,而这些平台可以平衡双方的信息资源,为其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制度还包括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将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和兼并程序,碳金融市场的开发与建立等,在实践中这些配套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设置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现阶段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各地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立法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交易标准,促进交易信息的流通,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做好准备,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注册、登记、结算、认证等各项服务,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实行会员制度,所有交易主体必须是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注册会员,只有注册会员才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二,为全体注册会员提供全国各地的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第三,协助注册会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最后,定期总结交易所内的活动讯息,并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告知相应的注册会员。”另外,在设置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同时,应该借鉴国际有影响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经验,并与之加强合作,积极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首先,关于监管机构的权限,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权配额并且经过节能减排措施剩有余额的单位,而买方是必须从其他主体购买一定碳排放额的单位。在这个背景下,监管机构的职能除了确认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之外,还要监督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碳减排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对超额排放的行为予以处罚。
其次,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模式。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相对控制监管模式和绝对控制监管模式。绝对控制监管模式是指由环保部门设定某个地区温室气体的限排总量,作为该国内或地区内在某时期的最大排放量。相对控制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鼓励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入资本、技术来开发清洁项目,该项目产生的碳减排份额被称为“核证减排量”,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三)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
首先是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践中,交易双方主要是通过政府相关机构获得交易信息的,缺乏及时性。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明确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针对中介机构建立相应的交易机制和监管制度。将金融机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引导国内的企业、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将业务领域扩展到碳期货、期权的交易,并逐步开发碳保险、碳基金、碳证券等金融工具,活跃碳金融市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其次是政府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奖惩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我国应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设立奖励和惩罚制度,对积极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增加财政支持、减少税收、增加分配碳排放额度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未完成减排任务、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罚款。通过立法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允许进入破产或者兼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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