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两会委员提出推动“碳期货”市场建设使碳交易再一次成为了热门话题。本文在介绍碳交易市场概况及其相关机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学者曾经提出的理论,以北京交易所碳交易价格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并结合模型和当下我国经济形势对我国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定价;实证分析
1. 研究背景
随着人类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引发的全球气温变暖,已成为当代人类社会发展的紧迫问题。我国对节能减排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在“十二五规划”中明文提出,必须“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提出于2020年将实现碳排放强度降低40%-45%的减排目标。
碳交易市场是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了进一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缓解全球变暖现状,《议定书》实际上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交易对象――碳减排额度,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议定书》建立了三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其一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即某一缔约国(一般为发达国家)与某仪非缔约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在清洁发展登记处的减排单位的转让,在非缔约国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协助缔约国通过此机制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也即CERs,以降低缔约国履行两河国框架公约的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赋予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向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投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项目,从而获得CERs。其二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ET)。这一交易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额度。赋予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其许可排放量的缔约国从其他拥有剩余排放量的缔约国购买CERs,其过程包括“分配数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排放减量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同事,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其三是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其核心是缔约国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通过此机制实现了减排成本较高的缔约国在减排成本较低的缔约国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项目。通过以上三种不同机制的对比可以看出,碳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以CDM和JI为代表的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交易形式;另一类是以ET为代表的配额型交易,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由于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非缔约国,因此不能直接开展配额型交易。我国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减排交易形式,最主要的是CDM机制。
2.变量选取
碳减排额价格的制定对于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具体价值,建立完整透明的碳交易定价体系以争取国际价格决定权乃至相关衍生产品(如碳掉期、碳期货、碳期权)价格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碳排放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也是众多学者热衷研究的话题。本文选取2014年北京交易所的碳交易价格为研究对象,也即被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而且排除了林业碳汇和EBA等特殊价格的影响因素)
Emilie Alberola(2008)认为工业产值对碳排放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基于此论点,而且由于我国一直是一个重视工业生产的国家,工业生产部门对碳排放的影响较大,孙建卫在进行中国碳排放核算及其因素分解研究时,其分解结果也显示出工业部门对碳排放的影响最大的结论。因此本文选取2014年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作为影响北京碳排放交易价格第一个解释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