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于其相关立法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于其相关立法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23 11:36:17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于其相关立法
时间:2016-09-23 11:36:17     小编:马小永

2014 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到国家最高层面,发展环保市场、推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11 年11 月14 日国家确定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以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模已相当庞大,并呈现出继续攀升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和统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随着2016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建立日期的临近,有效防范和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风险日益紧迫。问题在于,科学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相应的立法跟进需要尽快提速。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

( 一)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准确、清晰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但是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当前一种主流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准物权。比如王明远教授从分析大气层容纳温室气体的能力出发,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适用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并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总结了碳排放权的三种特征: 确定性、支配性、可交易性。邓海峰博士从一般准物权理论出发,论证碳排放权的准物权性质。其实,碳排放权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是对碳排放的限制,在管制温室气体排放之前,碳排放是一种自由行为,无权利或义务可言。碳排放权的性质应当是一种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理由如下:

首先,只有不超过环境容量的碳排放行为才是正当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碳排放限制的程度、方式,对碳排放进行管制,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必须向环境排放适量的温室气体,这是单位和个人维持自身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而什么是适量呢?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2 条规定: 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该条所提到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水平实际就是大气环境容量。即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 容纳功能)。从环境自身的特性来看,单位和个人不超过环境容量的排放温室气体,这不但不会破坏大气条件,而且是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行为,只有向环境排放过量的( 即超过环境容量的) 温室气体才会引起全球变暖的问题。《京都议定书》第3 条第1 款规定: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 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 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 年至2012 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5%。在附件B 中,议定书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明确的量化限制。如何限制碳排放的程度、方式?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 条规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二)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碳排放限制的程度、方式,对碳排放进行管制,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

其次,保障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的需要。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最终目标。而碳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势必影响到碳排放者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如果碳排放权是财产权的话,收回碳排放配额涉及到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问题以及诸多物权法上限制,不利于保障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相反,将碳排放权定位为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可以根据我国碳排放的总体控制目标,分阶段逐步削减排放者的排放量。

第三,他山之石的借鉴。以美国为例,2010 年《美国能源法》要求美国自2013 年起实施全国性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在限额交易计划下,交易标的主要是经分配的排放配额,也可以说是依法排放、受限制的许可。对于此种排放配额的性质,美国《清洁空气法( 1990 年修正案) 》中明确规定不属于产权范围,《气候安全法案》第二章也规定任何排放配额都不应是财产权利,同时法律赋予了环保署特有的权力,环保署享有终止或限制排放配额的权力,本法案的任何事项或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定都不应对该权力作出限制。可见,美国的碳排放交易只是排放许可,并没有视其为一种财产权利。

( 二) 碳排放权交易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是总量+ 交易机制( Cap and trade) ,即政府设定配额总量,发放给企业后让其自由交易,其核心思想是: 在限定总量的前提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融合了政府权力与私主体权利,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公法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分配碳排放权指标以及对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目的还是保障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私人复合物品,由于人们的逐利本性,在使用环境时存在竞争性,争相谋取更多环境资源,而忽视其容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公地悲剧的出现将不可回复。除非我们退回到科学幻想中,并设想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府承担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有效拥有权,且控制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各个方面。否则,这种公共物品私人性的问题必然出现。因此,环境资源这种特殊物品的公共特性部分要求通过立法将碳排放容量资源的使用限制在特殊使用者阶层,并且必须要由国家来对有限的环境资源作合理之分配。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的成功关系国计民生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尽管交易的进行更多地需要交易主体的自觉性,但是不受监管的市场化行为必然会因为对私利的追求而丧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政府适时的监管在此时就成为必需。

大气环境容量的平衡依赖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交易相对应的概念即为可交易许可证、可转让许可证等。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是原则,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是例外。那么,碳排放权许可是否属于可转让许可呢? 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情况看,我国的排放许可可以分为两类: 广义上的排污许可证和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颁发的许可证,即狭义上的特定许可证,也就是政府基于其对资源的所有权或垄断经营权而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将使用权、开采利用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公民的许可,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赋权或者特许,特许的本质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种许可也属于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利转让许可。对大气环境容量这种稀有资源的分配,采用行政特许的方式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权利,以使被许可人有权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这一有限资源进行碳排放的许可证符合上述财产权利转让许可的特点,属于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法律困境

( 一)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现状

1. 密集发布政策,明确发展方向

2010 年10 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到: 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 年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 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再次重申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性。2013 年5 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2014 年5 月9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4 年5 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指出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4 年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20142020 年) 》,明确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在2014 年11 月签署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计划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 左右。《声明》首次明确了2020 年后中国减排目标和时间表,既与中国未来实施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高度契合,又能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 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

2014 年9 月李克强总理出席达沃斯论坛时指出: 中国正在研究2030 年前后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包括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排放强度比例下降、非化石能源比重上升等。在北京APEC 会议期间,习近平主席在谈及中国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时强调,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将承担越来越多的、与中国自身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而2014 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发布也表明我国领导人已经将气候变化视为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最高层面。同时,将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有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认识。

3.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成绩显著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方面的进展:

第一,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方案和管理规范。2012 年10 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该规定建立了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其他试点也相继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实施有关工作方案。从深圳、上海等地相对有成效的履约情况来看,主要得益于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纳入企业才会重视碳交易、积极参与碳交易、把碳交易融入企业的正常运作中。第二,确定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的范围。现行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以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为主。

例如,上海市于2012 年11 月公布了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共191 家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包括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2 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金融等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1 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第三,制定了碳排放额度分配方案。上海、北京、湖北等省( 市) 实行碳排放额度无偿分配,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探索拍卖等有偿分配方式。

我国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目前采用混合方式: 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即基本上依溯往原则进行无偿分配,另外为了新设排放源的需要,将部分排放权以拍卖方式予以分配。采用这种方式的理由有: 首先,在初期分配时,分配对象不须负担任何成本或仅须负担极少成本,即可取得维持原产业规模营运所需之排放权,故易为企业多接受,最具可行性。第二,采用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混合机制可以避免政府一刀切的做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尤其对于一些价格不能灵活变动的行业( 如石油、火电行业等) ,或者当经济面临较大物价上涨压力时,将排放额度免费分配给企业,相对而言是一种更有效且不会产生明显社会冲击的政策选择。第三,因系根据过去排放实绩决定分配量,因此,排放者可及早规划其防污计划。第四,对未能依溯往原则受无偿分配之新设排放源提供取得碳排放配额许可之机会。广东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在首年履约时要求企业有偿购买3%。这一方法在初期受到了许多质疑,但也提供了国内唯一的配额有偿分配经验。而目前广东省政府计划将配额竞价募集到的6 亿元用于筹建区域性碳基金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这一思路突破了试点的常规模式,在交易之外建立了新的碳金融机制,将具有较大示范作用。截至2014 年10 月底,7个试点省市碳交易市场配额拍卖合计成交量1521 万吨,共获得拍卖收入7. 6 亿元人民币。

第四,建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市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交易市场,建成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簿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2013 年6 月18 日首日共进行8 笔交易,成交21112 吨额度。随后,各试点省( 市) 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相继建成,2014 年在北京、上海等7 省( 市) 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约1568 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近5. 7 亿元人民币。

( 二)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法律障碍

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立法效力等级不高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 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规定的都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天津市、重庆市只有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只有: 2012 年10 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 年12 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除此之外,政策在碳交易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主要集中在涉及碳交易的申报流程、税收优惠、上网电价等方面的政策。

从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看,其立法效力等级明显不高。首先,政策数量远多于法。众所周知,政策作为非正式法源,在《立法法》中没有任何地位,虽然在实际中必须遵守,但其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约束效力不足。其次,政府规章数量多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比政府规章高。地方性法规的首要任务,是以立法的形式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以及在国家立法普适性之下不可能有针对性或有效解决的本地实际问题。地方政府规章的主要任务是对上位法进行具体化、细则化,一般不存在创制性立法的情况,在内容上侧重于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和程序性规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效力等级比政府规章强具体表现在: 首先,两者分属于不同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归属于我国立法系统,其行为本身是国家立法权在地方的体现,是在与宪法、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意志的一种表达。而政府规章的制定则归属于我国行政系统,是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依行政程序进行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次,两者立法权限范围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上位法抵触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即地方性法规可以涉及上位法没有调整到的领域,可以创设实体性权利和义务。而政府规章只能在上位法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制定,不能创设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不能设定外,其他处罚种类都可以设定; 而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还必须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三,两者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法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即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而对于政府规章则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

2. 碳排放权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如果没有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认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企业对于其通过减排而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碳排放权以及排放权取得的法律条文。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决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成功交易,因此这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确权,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

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的法律条件问题。比如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创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发改委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应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设立条件和程序,确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再如,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通常认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买方是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身份复杂得多,主要有以下五类: ( 1) 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 ( 2) 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 ( 3) 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 市场更为活跃; ( 4) 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 5) 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组织〔21〕。这些买家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比如在全球碳交易中,西方中间商在我国以8~ 10 美元的价格收购初级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 ,在欧洲碳市场包装成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 EUETS)第二阶段的CER 期货合约,价格就涨至15 ~ 17 欧元,增值幅度达100%。复杂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目的,提高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尤其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设置一定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调控碳排放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维护正常的碳排放权交易秩序。

3. 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不公平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结余的碳排放配额。从法律角度看,碳排放配额是占用一定环境容量的权利,因此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资源这种特殊资源的初次分配。而环境资源的两个基本特点是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当我们需要用这种稀缺且有用的环境资源去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层次需求时,公平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它强调对环境资源享用的机会和利益的平等性。同时,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活动,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碳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政府地位和权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初始分配各方权利主体的分配结果。只有在公平的价值指引下,依法约束政府分配权力和划定权力边界,才能避免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成为政府与个别碳排放主体进行合谋的工具。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9 条对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7 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行的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也是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方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现象:

首先,在污染企业与节能减排企业之间产生不公平。无偿分配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是政府在总量控制前提下,依据企业历史产出或排放水平直接进行分配; 另一是依据企业现实的产出或排放水平来进行分配。比如《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中规定综合考虑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和行业基准水平,合理分配配额。历史或现时的碳排放水平是企业生产和历史的产物,这实际上是鼓励了现时排放,对于已经通过技术改造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等于是一种惩罚。

其次,在新旧企业之间产生不公平。无偿分配给原有的排污企业,而新企业试图进入同一生产领域则必须出资购买指标或者安装更严格的治理装置,这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之间的巨大差别,实质上是对新企业设置了进入障碍。如《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规定项目申请核准( 竞争性配置) 时,新建项目企业需承诺足额购买有偿配额。这种优惠原有企业,歧视新企业的指标分配方法显然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第三,对于其他社会公众不公平。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环境容量资源既是有限的,又是公共的,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生产者,在占用本身环境容量份额的同时也无偿占有了其他社会公众的环境容量份额。这种占有使其他公众失去了使用自己份额的环境容量资源的机会,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才能得到本应自然拥有的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这不符合环境公平所称的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集团不得被迫承担和其行为结果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后果。

4.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不畅

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政府的任务之一是制定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然而,实践证明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不畅。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 市) 可以看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是由发改委牵头安排。而作为重要的碳排放规制对象和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工业企业一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企业能耗数据大多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发改委未必能便利地获取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此外,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交通运输领域也会纳入交易范围,其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也会成为监管体制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管理还会涉及证监会和证监局等部门。为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湖北和天津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经信委等各部门组成,负责统筹部署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然而,这类领导小组并非长效机构,并不能完全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体制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不明晰,将直接导致信息获取障碍和管理的低效率,从而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在成本控制和减排量等方面的有效性。

5. 各地自行立法制章造成碳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

尽管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成立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但是,各地自行立法制章造成碳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比如由各地自行确定温室气体种类,纳入碳交易行业、纳入门槛势必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全国碳交易市场。

其实,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各地激进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能调动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却很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垄断,无偿配给的碳排放额度还可能成为政府对企业的变相补贴。过度分散和独立的交易机构反而会对交易市场的运行起到反作用。跨省或者区域性交易还会受限于各地经济结构模式、计量办法、交易规则等因素,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交易量和提高交易效率。也正因为此,国家发改委也曾明确反对我国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碳交易场所。2015 年2 月4 日中国碳排放交易高层论坛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气候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处长蒋兆理表示,我国将在2016 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将纳入5 + 1 个行业( 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服务业) 的年排放量在2. 6 万吨以上的企业,碳排放交易量可能涉及30 亿~ 40 亿吨。2019 年以后,我国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使碳市场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的作用。可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从法律上根除人为分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象也是必然。

6. 对超额碳排放处罚强度偏弱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的是总量+ 交易机制( Cap and trade) ,即政府设定配额总量,发放给企业后让其自由交易。由于1 单位配额相当于1 吨二氧化碳当量,限制了配额总量就等于限制了排放总量,因此能够很好的实现控制排放量的目标。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强制市场,纳入企业必须遵守排放限制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各类惩罚措施。表五显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 市) 对超额碳排放处罚的情况。

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 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比如湖北省对差额部分按照当年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予以1 倍以上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罚款,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广东省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 倍配额,并处5 万元罚款。但也有省市对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只处以罚款,如北京、上海、重庆。此外还有其他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不得享受融资支持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等方面,但这些约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研究表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强度与对重复违法行为和潜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成正比关系。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 Sandel) 教授指出: 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

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跟进

( 一) 对《宪法》中资源概念进行立法解释

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它附存于自然界的大气之中。在《宪法》第9 条中有关于资源的规定,在进行立法解释时可以对此处的资源界限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资源是由人而不是由自然来界定的,资源的价值也正是源于人的能力和需要,是动态的,没有己知的或固定的极限,随着知识的增加、技术的改善而随时剧烈变动,同样环境容量资源也是动态的,响应于人类价值、渴望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正是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才有能力将注意力转向非物质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解释对资源的概念进行扩展,确定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弥补目前有关这类无形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缺位问题,为碳排放权提供合法的依据。

( 二) 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我国应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通过立法将长期的、基本的目标或举措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碳交易市场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对更好地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应对碳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 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如前所述,碳排放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利,其实质在于碳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利性质才能使排放者的排放行为与交易行为合法且正当。我们可以借鉴《水法》第48 条第1 款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3 条、第4 条有关法定水权的规定,在《碳排放权交易法》中规定: 直接向大气进行碳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碳排放许可制度的规定,向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碳排放许可证,取得碳排放权。但是,家庭生活等少量碳排放的除外。

2. 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欧盟建立了迄今为止世界上覆盖国家最多、涉及行业最多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2011 年欧盟碳排放交易金额高达1175 亿美元。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区域性强制减排及交易计划无论规模还是交易金额,都不能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相提并论。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没有国家的强制碳排放立法,只有部分州政府主动采取减排行动,主要包括区域气候行动倡议、美国西部区域气候行动倡议、环保人士推行的绿色标签产品等,这些区域性减排组织共同制定减排目标,自愿履行减排义务,自然在规模与影响力上就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碳排放权交易法》应该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以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明确碳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3. 理顺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就现阶段而言: 发改委应作为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用能总量、碳排放总量的核定和管理,确定交易主体范围、碳排放额度分配方案,协调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交易信息,对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例如,工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用能量与碳排放量的监测和折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价格信息; 碳排放认证机构的监管工作应由认证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认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碳排放认证监督管理执法机构。环保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温室气体防治措施的落实、排放的监测、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等。同时,碳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碳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应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调控作用。

4. 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碳排放权交易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辅助参与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在新西兰,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主体还要同时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不履行减排义务,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排放单位的主体,要以1∶ 2 的比例提交高一倍的补偿额和60 美元每吨的罚金,且参与主体还要面临被定罪的可能性。新西兰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主体如果没有履行除减排之外的其他义务也要受到惩罚,对于过失性违反非核心义务的参与主体的民事惩罚是一次4000 美元,第二次8000 美元,第三次12000 美元; 对于故意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参与主体要面临大额的罚金和个人定罪。

首先,民事责任。碳排放权交易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 一是合同责任,发生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为中,合同责任能够明确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市场交易主体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寻求救济。另一是侵权责任,碳排放权主体由于行使碳排放权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其有过错为前提。笔者认为在碳排放权交易侵权法律责任追究中亦应明确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与环境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其次,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同时,负责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行政机关对其责任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行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另外,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为其违法管理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刑事责任。国家对于交易主体及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最后,规定碳排放权交易辅助参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难免有些中介机构妄图利用制度的不健全,从事违法行为,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赚取非法利润。对此,应当撤销核证机构的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给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核证机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违反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合理地行使碳排放权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产生环境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处理是确认碳排放权和实现碳排放权的方式,只有完善责任与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

( 三) 制定配套行政法规、规章

1. 行政法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条例》

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面,国家和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配额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年度配额免费和有偿发放,配额日常管理及配额登记系统监管,受理企业和单位申诉,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但因为碳排放额度初始分配涉及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地区基本排放额度、重点行业排放额度等确定,需要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可见,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涉及众多且复杂的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能规定部门规章,在中央层级立法体系中属于效力最低层级,难以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外的其他部委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建议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条例》,在该条例中尤其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通过程序公正对于这种特殊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更严格法律约束,保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公平分配碳排放配额。

2. 部门规章《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定》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分配这种具有资源使用性质的许可证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肯定的。广州试点于2014 年9 月26 日开始进行有偿竞价碳交易,最终成交价格为26 元/吨。碳排放配额通过拍卖转让不仅形成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解决了某些物品不易定价的难题,而且扩大了碳排放配额的流转渠道,提高了配额的利用率〔38〕。可见,公平价值指引下,有偿方式是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的必然趋势。但是,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出售方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多重法律关系,事关碳排放交易安全,完全有必要用法律来约束该行为。而我国其他专用拍卖行为在《拍卖法》统领下均制定了专用拍卖规章,如对于烟草专卖品的拍卖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等。因此,对于具有资源使用性质的碳排放配额拍卖行为应该制定专门部门规章《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定》,规定碳排放配额拍卖的目的、遵循的原则、碳排放配额拍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拍卖实体规则及其程序要求等等内容,使碳排放配额拍卖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其公正、公平的进行。

3. 部门规章《国家碳市场交易机构管理办法》

依托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交易产品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交易所本身虽不参加交易,但为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碳产品的撮合成交、场地、设施、结算等服务,同时履行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职责,监管会员、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的碳期货业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期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碳市场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交易所行为。

4. 部门规章《国家碳市场调控办法及交易细则》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人抱着投机的心理来进行买卖,完善市场规则,防止市场滥用非常必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功能是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减排目标。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通常由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品种、交易规则、行为准则、交易方式、结算交收、交易费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部分组成,碳排放权交易也不例外。制定《国家碳市场调控办法及交易细则》需要赋予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费用和结算交收的方式,同时还要明确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以及交易机构在风险管理与预警、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等方面的义务。

5. 部门规章《碳市场交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及核查指南》

碳市场中,第三方核查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东部地区温室气体倡议( Regional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简称RGGI) 市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可以解决政府内部技术及专业监管力量不足等难题。核证机构的核证行为决定了出让人的碳排放权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核证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业务要求,审慎履行职责。如果核证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的核证报告,甚至与被核证的交易主体勾结起来欺诈社会公众,逃避监管,无疑会对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害,违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应加强对核证机构的监管,制定《碳市场交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及核查指南》,规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准入制度和核查标准,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建立核查机构评级制度、保密制度等,建立碳排放评价标准体系和监测报告核查体系以及相应罚则等内容,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行为。

6. 部门规章《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

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的弄虚作假,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应制定部门规章《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以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抽查机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权限,严厉查处造假者。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碳排放权国际贸易对我国的影响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介绍了国际碳权市场的具体情况,指出中国在发展CDM项目的巨大潜力,并对碳排放权国际贸易对中国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和经济增长等各方面影响进行了着重分析和阐述,碳权贸易带给中国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 论文关键词:碳排......
碳交易概况及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26
摘 要:两会委员提出推动“碳期货”市场建设使碳交易再一次成为了热门话题。本文在介绍碳交易市场概况及其相关机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学者曾经提出的理论,以北京交易所碳交易价格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网络治理与产权交易解决国内碳排放问题启示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 要: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在对通过产权界定的办法解决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影响因素的分析基础上,提出运用网络治理理论对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国内碳排放方......
如何构建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效的同时,创建灵活、有效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是我们以经济、金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的创新性尝试。 (一)选定区域或......
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14
碳交易服务业是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碳减排专业咨询服务、碳减排项目设计、碳交易经纪服务、碳金融服务、第三方减碳量核证、减排量登记交易等,是一种新兴服务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
碳权交易推动碳金融发展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3
摘要:碳权交易属于一种机制创新,与金融活动的联系密切,从中产生了碳金融,这有利于推动碳市场交易,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若是没有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场的进一步培育、规范和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因此说,碳权交易推动碳......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
发布时间:2023-06-19
利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的成本,我国政府己经确定将在十三五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ETS。配额分配是ETS建设中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行政色彩最鲜明的一个环节。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巨大,而且己经形成了以......
浅析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发布时间:2017-01-07
引言 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具有明显的优势。众所周知,工业革命的发动是建立在市场运行机制基础之上的,而市场机制是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白由竞争与白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实现机......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关键词: 碳排放权;准物权属性;发展权属性;碳排放权分配 内容提要: 碳排放权是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该权利具有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而这两方面属性的关系是辩证......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经济的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也愈加严重。如何平衡经济、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是经济转型阶段的中国亟需解决的难题。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其提出以及在美英等国的成功运用为我们提供了......
气候正义下的国际碳排放权及其分配
发布时间:2023-05-27
摘要:科学界对气候变化的研究经历了从争议到达成共识的过程,IPCC报告的发布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普遍关注,促使各国对以气候协议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达成一致。对各国来说,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就是一种权利,其分配的公平问题已成为气候协议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应遵从合国际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通过国际社会以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专门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2-12-14
实现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整个产业链的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EUETS只是在整个欧洲建立一个通用信用体系进行排放权交易;仅仅依靠碳市场,远远达不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证明,宏观调控可......
中国交通部门碳排放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20
中国交通部门碳排放分析 交通快速机动化发展阶段的到来,势必会对稀缺要素的供给保障产生强烈的冲击。无论是从能源的供给保障还是从碳排放的角度看,发展低碳交通已成为中国政府的不二选择。然而在发展低碳交通之前,对于交通碳排放状......
关于碳排放权许可证机会成本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5
摘要: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碳排放权市场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利益集团的重视。本文通过决策表并结合欧盟排放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机会成本,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许可证;机会成本......
碳交易下我国工业部门间碳减排成本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6
摘要:论文以行业间减排成本研究为视角,利用方向性距离函数测算了我国工业部门间的减排成本,根据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构建了行业间碳交易模型,探讨了在我国碳交易试点排放权分配办法下,要实现2020年减排目标,碳交易市场对行业间减排......
关注碳交易 实现理性发展
发布时间:2013-12-18
——访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 梅德文 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购买了2008年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这宗交易开启了中国自愿减排市......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
关于发展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24
一、我国产权交易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我国的产权交易行业协会从松散型的共同市场发展逐渐成长成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管理的紧密型行业组织。 (一)全国性产权交易行业协会 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产权交易行业跨省区域性共同市场......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23-06-09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交易机制:联合履行(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清洁 发......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碳交易信息披露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3-01-01
一、我国企业碳交易和碳披露的现状 我国既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虽然我国暂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的企业和碳减排的项目可以以碳减排额卖方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为了更好地参与清......
我国碳减排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分类
发布时间:2022-10-07
摘 要:针对我国碳排放治理中存在的政府单方治理成本高、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问题,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我国碳排放治理模式进行创新研究。首先对我国碳减排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其次采用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通过......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美国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究竟什么是隐私权?这个在美国......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碳排放权之概念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
交通碳税对我国碳排放、社会福利及税收收入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19
一、文献综述 二氧化碳( CO2) 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其排放量的不断增加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气候问题的焦点。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的报告中明确指出: 21世纪末期及以后时期的全球平均地表变......
谈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16
谈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谈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谈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文章 来源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合同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 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今天我想就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人格权法......
关于航空碳限额交易所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13
碳交易体系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 PPC),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的一个附件即《京都议定书》中所明确的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把该等权利作为商品在市场中交易,形成了碳交易体系。其实际上是一种金......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2-10-22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摘 要]典权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其产生与中国过去特定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在......
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01
【摘要】随着矿业权交易制度的改革及深化,矿业权交易市场不断 发展 壮大。本文将对 中国 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组织建设、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发展状况进行综述,深入分析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阐述进一步发展我国交易市场......
论排放权市场的时空维度:低碳经济的立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排放权/气候交易所/时空因素/代际公平 内容提要: 碳排放权市场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手段,更是以排放权交易为核心的碳金融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在制定排放权市场法律制度时,应当把时空因素对排放权市场......
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01
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探析 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探析 民法视野下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探析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合同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 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
基于低碳经济的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3-06-19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对策;重庆 1重庆市碳排放计算及其变化 2结果与分析 3)波动下降阶段(2005—2008年)。在这一阶段,重庆市的碳排放绝对总量不断增加,但年均增长率处于波动下降状态,年均增长率为8.73%,2008年的碳......
排污权国际交易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1
内容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灵活地管理环境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这种灵活、高效的环境治理政策逐渐受到各国重视,而为了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需要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开......
全球碳减排:发展权与主导权之弈
发布时间:2023-02-18
12月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闭幕,大会最终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该文件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双轨制,进一步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全球......
关于发展我国低碳社会的几点构想
发布时间:2022-11-10
200年来地球上CO2(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了25%,导致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2度多,主要诱因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快速工业化的高碳排放。据测地表温度目前还在以每年0.2摄氏度的速度快速升高,全球气候变暖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低......
浅谈关于在我国发达省份建立交通法院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 要 我国当前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指出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可以专门设立交通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于此,提供一些思路,以期对当前司法改革有......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
发布时间:2023-04-02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
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的节能减排
发布时间:2013-12-18
何谓“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由多伦多大学的约翰·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其主要思想是传统的环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预外,并没有给企业任何的激励措施去保护环境,如果能建立一个市场,企业就会发现,如果他们有效地减......
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碳排放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1
一、引言 关于气候变暖,科学家已达成共识。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也引起各国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关注。由于碳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确定,低碳发展将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必然模式,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
基于我国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3-07-12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制定单位时间内某一特定区域碳排放量或减排量的一系列标准、方法和程序。碳排放核算体系可从宏观、中观......
基于PEST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12
摘要:体育产业竞争力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体育产业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PEST方法剖析我国体育产业的宏观环境,可以找出影响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为提升我国体育产业竞争力奠定基础。 关键词:体育产业;PEST分析;宏......
安徽省经济发展与碳排放脱钩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0
关键词:安徽省;低碳经济;碳排放;脱钩弹性 中图分类号:F1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兰国辉(1978-),男,安徽霍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环境经济。 Decoupling research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
关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4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内幕交易不仅违背市场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成为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绊脚石。近年来,从杭萧钢构案件中的企业负责人疯狂敛财,到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中......
我国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初探
发布时间:2022-10-18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越来越多的监管问题和难点暴露出来,本文会论证通过行政立法来解决行政监管的范围和限度问题,对行政监管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再就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
关于我国体育文化发展战略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之辨析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体育文化 发展战略要素 相互关系 论文摘要:体育文化发展战略是我国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文献资料调研、专家访谈和逻辑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我国体育文化发展战略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辨证分析,凸显了我国体......
论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12-01
低碳经济绝对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可持续发展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机遇的同时,给会计界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环境会计规范,对于突发的或者隐蔽的环境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反映在会计报表上是会计界一直在讨论的难......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美国动产......
关于交易安全的物权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论文关键词】交易安全 物权行为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 一、何谓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
中国碳交易变局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9年12月4日,一直顺风顺水的中国CDM项目意外在联合国碰壁,多达10个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EB)拒签,谢磊至今对EB的行为“很不理解”。 谢磊是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区商务总监,后者已有200多个CDM项目成......
关于对我国发展私人银行相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1-13
【论文关键词】私人业务 机遇 挑战 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富人阶层迅速崛起,财富的需求不断增强,因此,中外机构纷纷把中国视为私人银行业务极具潜力的。文章结合当前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存......
我国老工业基地碳排放影响因素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0
关键词:老工业基地;碳排放;LMDI方法;能源强度;能源消费结构;行业结构;行业规模 一、引言 二、测算方法和数据处理 1.碳排放量测算方法 本文基于工业行业终端能源消费口径的统计数据,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各老工业基地各细......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
关于关联方交易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论文摘要: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在我国 市场 上,为数不少的 上市公司 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交易。本文利用盈余 管理 的相关......
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7
吉林省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制定了《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作为试点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并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试点指标基准价格。吉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组成调查组,就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有关情况开展成本调查。一、成本调查的主要情.........
我国环境税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30
一、环境税的立法价值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部《穹顶之下》的记录片让我们意识到自身是处在一个何等危险的环境中,无论是学者还是国家相关部门都意识到了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资源配置机制及政府的政策命令及管控手段已......
关于碳交易的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方法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6-08-17
一、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降低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减排机制碳税与碳交易,力求使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迫使企业降低碳排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而财务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在全......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道路交通碳排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0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道路交通碳排放研究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碳排放具有增长快速的特征。中国城市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镇居民人均交通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不断增长(2009年比1990......
弱关联性约束下中国试点省市碳排放权分配效率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09
摘要:本文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为研究对象,针对碳排放权分配中“预留量”问题,提出试点省市之间“弱关联性”定义,并建立了WDZSG-DEA模型,评价分析2013年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元年的分配效率,探寻了中国碳排放权公平合理分配路......
国际航空碳排放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2-11-10
[关键词]国际航空碳排放国际民航组织碳排放交易机制国际民航组织第39届大会气候谈判取得了积极成果,2016年10月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持续政策和做法的综合声明―气候变化》和《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持续政策和做法的综合声明―全球市场措施机制》两份重要文件,形成了第一个全球性行业减排市场机制。1国际航空碳排放机制的由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谈判中,1992年在联.........
关于我国科技图书版权贸易发展的对策性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8
论文关键词 科技图书;版权贸易;引进;输出 论文摘 要 科技图书的对外版权贸易活动既是向世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现状与成就的途径,也是与世界图书出版接轨、引进智力资源、丰富我国科技图书市场的重要体现。应正视影响科技图书版权引......
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7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市场措施,在节能减排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排污权交易是指......
我国版权贸易与版权产业的发展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对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的认识程度也在进一步深化。同时,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在本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版权产业......
排污权交易视角下的排污许可(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排污许可 排污权交易 特许 内容提要: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利用经济激励手段解决环境污染的新兴制度,中国正在对这一制度进行实验。排污许可是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环境容量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许可证的形式授予相对人环境容量使......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23
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已形成共识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气候变化的唯一途径。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制度支持。文章从资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配置资金这一稀缺资源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解决气候变化这一全球公......
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5
摘 要 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但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碳交易,碳交易合同在法律属性、法律适用及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碳交易合同的......
西藏发展林业碳汇交易的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1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伴随下,工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益逐渐显露,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恶化,碳排放交易机制成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有效经济手段,西藏拥有大量的森林碳汇储备潜力和广阔的宜林地面积,推进西藏林业碳汇交易的积极建设,对实现西藏乃至全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目前林业碳交易的发展环境已日趋完善,但仍存在很对空白及不足之处。一、市场环境层面(一)国际市场环境。自1997年底,世界上近一百五.........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健词:辫诉交易 司法制度 可行性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接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阐述了辫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建立辫诉交易刑事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刑......
基于博弈关系与碳排放约束的中国省际能源效率评价
发布时间:2022-11-20
摘要:针对传统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的缺陷,提出生态-博弈交叉数据包络分析(eco-GCDEA)模型,对低碳约束下的中国省际能源效率进行测算和排序,并将离散结果函数化进行大数据视角下的区域性分析。研究发现:中国低碳约束下的能源......
基于SDDF的中国省区二氧化碳排放效率及减排潜力测度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要:针对传统方向距离函数(DDF)会高估效率的缺陷,在全要素和生产技术框架下,探索性地使用考虑松弛变量的规模方向距离函数(SDDF)对二氧化碳排放效率进行测算,并计算期望与非期望产出的改进方向、改进目标值及改进变化率,据此......
研究节能减排背景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10
论文一般比较麻烦,连格式都得做好,写论文不是那么容易的,不过也不是很难只要你知道了格式,找到了材料,就方便多了。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
探寻中国碳交易路径
发布时间:2022-12-21
交易资源巨大,却无法进入国际碳交易的“主场”,我国碳交易面临的尴尬情形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放权市场。只有从标准、体系、资源整合三方面着手驱动,才能避免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 去年底的哥本哈根峰会将“低碳”概念植入了公......
探究节能减排背景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05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市场措施,在节能减排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处理总值处理可控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市场手段的调整和运作并从法律、激层面建立有法可行的污染物排放制度。在政府和市场双重运作机......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26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外国法查......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对策
发布时间:2023-01-28
摘 要 家庭农场经营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对家庭农场进行系统的研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及农业特点,从而保证我国的农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家庭农场 健康发展 近几年家庭农场经营快速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中国农......
中国碳排放关键驱动因子的分析和政策浅析
发布时间:2016-09-05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能源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可避免地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根据......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
发布时间:2023-03-12
以下为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的:“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敬请关注!!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 在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和能源过度消耗等重大问题日益突出情况下,地球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子、原子能空......
简论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0
这里是一篇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为了规避碳排放权价格变动的风险,碳期货的推出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碳期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成为探讨的热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和能源过度消耗等重大问题日益突......
探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2-10-14
毕业在即,毕业论文也即将提交了,不知道各位同学准备如何了,毕业论文不像其他的作文,有属于自己的格式,为了能尽快的通过,那就多看看论.........
简析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安全法规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9-27
1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定义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首次重组DNA获得成功,转基因技术及产品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扮演者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在安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世界各国......
碳排放及农业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
发布时间:2023-04-04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正面临着全球变暖、生态失去平衡、资源枯竭等严峻挑战。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人们也开始对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进行关注。在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碳排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实证分析来进行研究,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碳排放;农业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特别.........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一、优先权制度概观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
浅析我国发展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环境
发布时间:2022-12-11
一、低碳经济的产生 1979 年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气候变化这一问题首次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低碳经济应运而生,而此概念的正式提则在2003。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方针下,运用创新、转型、开发等多重发展手段,减少煤......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机制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已形成共识———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气候变化的唯一途径。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制度支持。文章从资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配置资金这一稀缺资源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解决气候变化这一全球公共产品问题。1碳交易市场的产生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城市规模、城市化率与碳排放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23
一、引言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最新发布的第五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认为,人类活动极其可能是20 世纪中期以来观测到的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城市是人口、建筑、交通、工业、物流的集中地,其面积只占地球表面面积的2%,......
浅谈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冲突
发布时间:2023-01-1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这一规定符合《立法法》第83条所确立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但是立法者......
浅谈我国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4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现代国家是典型的税收国家,是一个由处于平等地位的所有纳税人结合而成的公民共同体。伴随着我国税收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
关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及其顺差问题的一些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外贸易是世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核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各国加速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推进器”,进出口也从原来的逆差转变为顺差,丰厚的外汇储备成为我国经济社......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我国物权法的整体结构,我们认为应以传统物权法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具体包括: 1.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