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1 00:01:45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时间:2023-08-11 00:01:45     小编:
"

随着香港、澳门的陆续回归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势的不可抗逆,一种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因为“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必然导致“一国两法”(一国之内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出现多个法域(祖国大陆主法域及我国香港、澳门等辅法域)的奇特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它的基本构架是: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上述特区的资本主义法为支干,并以它们彼此相互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性质的法律相得益彰,各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异常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这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对它的深入研究不仅将大大地丰富和更新我们的政治和法学理论、而且将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创新,从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本文愿试作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究,以期能有助于中国法制发展的这一跨世纪战略任务的解决。

一、“一国两制”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国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部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及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的确定和实施,必须具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和保证,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法制的形式,才能建立起祖国大陆与我国港、澳不同的社会制度地区间的稳定联系,并妥善解决其间发生的某些纠纷和矛盾。“一国两制”既涉及到国体,又涉及到国家结构和政体,既涉及到我国的经济制度也涉及到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法与国家,法律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法制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广义的政治制度就包括了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稳定建立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因此,“一国两制”的确立和实施,必然会引起我国法律制度或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单纯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演变为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占主体)与港、澳资本主义法并存,即“一国两制”必然导致“一国两法”;第二,从单一法域国家变成多法域国家,即形成祖国大陆(主法域)和我国香港、澳门等辅法域。由此派生出“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下的诸多复杂现象和关系,也决定了其间所存在的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及其解决的繁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方面中第一方面是首要的和基本的,也是最能体现我国“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特色的。也就是说,我国“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不在于其多法域,而在于“一国两法”。即在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制制度的并存。这正是决定我们的“一国两制”以及“一国两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特殊复杂性的根本原因,也是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但却仍是“一国一制”的国家结构和法制体系国家的最大区别。例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是这样的多法域国家。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民法,然而它们都属于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的法制区别和法律冲突。这些多法域国家由于实行“一国一制”,因而各地区的法律其阶级本质和基本原则相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共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是次要的,出现的法律冲突也是浅层的,不能与我们“一国两制”下祖国大陆同我国香港、澳门之间基于不同性质的法制区别和法律冲突相同日比拟。当然,我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制体系也有一般多法域国家法律冲突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所属法系的不同与冲突,各法域之间的差异和冲突等,这就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和繁难度。

从纵向上看,“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虽然历史上也不乏其例,但还没有进展到建立起较稳定的法制体系并妥善解决其法律冲突的地步。我国历史上社会制度形态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以武力征服了社会制度和形态比较先进的汉民族地区后,如蒙古族、满族征服汉族,都出现过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奴隶制与封建制)并存的情况。公元646年大化革新以后的日本,也存在过类似的情况。美国独立战争后至南北战争以前,则出现过在北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同时,在南方的几个州保留奴隶制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暂时保留其原有制度至民主改革之前,实际上也是属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由于是在改朝或改制的过渡时期出现的暂时现象,没有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因而,缺乏稳定性和典型意义,虽可作为我们现今实行“一国两制”的历史依据,但却不能与其深刻涵义和重大意义相比拟。

二、“一国两制”法律体系的要素和构成

(-)“一国两制”法律体系的法权基础探析

“一国两制”法制体系是以主权与治权既相统一又相对分离的法权关系为基础的。所谓统一,意即无论是香港、澳门或是台湾,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的一员,都是中央政府下辖的一个行政单位或行政特区(特别行政区)。因而国家主权都归于并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都对它们行使主权,与它们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不是平列的关系,更不是“一国两府”或“一国两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其一切权力(包括各种治权)都是由中央授予并由国家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外交和国防事务则统一由中央处理,中央还行使由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应当在这些地区行使的其它权力。所以从这种主权统一以及主权与治权也相统一的根本意义上讲,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相似于中央政府与其它行政省及民族自治区的关系。这种不仅主权统一,不容分离及转让,而且主权与治权也本质上相统一的原则,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根本前提,是统一祖国大业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原则,也是各主权国家政制和法制建设中不可移易的一条基本准则。

相对分离,意即我国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之所以“特别”,是指它们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也就是说,这种自治权不仅大于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除外交、国防以外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还具有自行处理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分对外事务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的权" 力和权利(例如香港保持财政独立,全部财政收入不上交中央,中央也不在香港征税,香港自己发行货币;香港为独立关税地区;香港有自己独特的政治体制;香港保持原有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这种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就是主权与治权相对分离的表现,是实现“一国两制”条件下地方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况且这种“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治权,终究是由中国人所享有(即如所谓“港人治港”之意谓),而决不交给任何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就表明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特别行政区的神圣职责。

(二)“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架及辩证关系剖析

如前所述,“一国两制”法制体系是以“一国两法”及多法域为显著特征,那么组构成这一庞大复杂的法制体系的应包括祖国大陆和我国港、澳、台的所有符合“一国两制”要求的法律部门和领域。而按照它们在“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以下几个层次:l)作为祖国大陆和我国港、澳、台这些特别行政区共同母法的宪法;2)联结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居于主体地位的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4)作为辅助的我国港、澳、台各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5)用以解决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勾画出“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架:即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各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为支干,并以它们相互彼此之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并存且相得益彰,四大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十分复杂,内容和形式都异常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这不仅在中外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当今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其中,存在着如下几种(或几层)重要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住“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本质特征及其规律性。

1.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与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法的对立统一关系。它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基本矛盾,“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特征--“一国两法”,就集中地体现于此,并由此派生其他的矛盾关系。所以处理好这对基本矛盾,对于实现和稳定“一国两制”,建立和完善“一国两制”法制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其基本原则就是既坚持以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为主体(是矛盾的主要方式或主导方面),以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为辅助和必要补充;又要充分认识和正确估价适合于这些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从而不但不能以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加以排斥甚至吞灭,而且应看到它们两者之间除了有相拒斥性一面之外还有可以相互借鉴和吸收的一面。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国两制”范围内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存、互促和相得益彰,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并存相对应的,即都是与现阶段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及其历史原因相关联的。而其更深刻的原因就是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安定这一共同需要。它有利于我们借鉴和利用发达市场经济已有成就和经验(包括市场经济法制和规则),也有利于我们加强国际联系,吸取、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法制手段等。同时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港、澳、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盾,而且也必有其可以认同之处,从而产生相向吸收、借鉴的效用。当然对这种相互借鉴和吸收不能作简单化、机械化的理解,因为不仅有制度性质和意识形态的分野甚至对立,而且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之差距和异质文化的冲突。所以既不能简单移植,更不能动辄就搞什么“西化”或“中化”、应经过非常细致的分析取舍和不断探索试验的过程,权衡利弊,损益其优劣,使对方之所长有机融合进自身的制度发展和主体文化中,特别是注意把那些体现人类制度建设共同经验和法律文明发展普遍规律性的东西尽可能地加以利用和吸收,来促进和完善本身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

2.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律之间的关系。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的法律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但他们都有中华法系的传统,我国台湾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祖国大陆法也含有大陆法系的因素和成分。它们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固然,法系的不同使法律在立法方式及立法技术、法律形式及渊源、司法程序及制度等许多方面都各有其特点,因而法律的结构、体例、术语以及法律事实和行为的定性也往往不同。但由于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同祖国大陆固有的历史联系,特别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这种联系将进一步得以强化和巩固,这就为它们之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和吸收以便取长补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更有利的条件。充分认识到这些,能使我们更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港、澳、台的法律及其与祖国大陆的关系。包括一方面既有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住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法的特征,并便于我们通过比较而借鉴、吸取其有益于我们法制建设的那些成分(如判例法的适当引用,民商法的实用价值、法律技术水平的臻于完善以及重视对个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障等);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属于大陆法系并有中华法系传统的我国台湾法在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和体例、法律心理结构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上同我们更为接近,并有某种同根同源的关系,互相借鉴和吸取有益成分就更有必要,也更为直接。我们不能因为我国台湾法承袭了所谓“民国法”,我们又早已明令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统”,而对我国台湾现行法律完全采取拒斥态度。事实上,我国台湾法律自1949年国民党退台以来40多年已有了很大变化,不仅对民国时期的法律作了诸多修定,还重新制定了大量法律和法规。我国台湾现行法律中未有作过修改的民国法仅存不多,它们事实上有的早已过时,有的已名存实亡,有的已通过特别法、判例、解释例替代,有的仅仅因政治需要而苛延残喘。这都说明,我国台湾法律与所谓“民国法”不能同日而语,它已经适应我国台湾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有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并早已自成体系,其立法完备、体系周全、规范详尽、许多法律和法规又不断与时更新,其中许多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特别是民商法和经济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尤值得我们采撷。至于那些过时的、徒具虚名的法律,当然必须废止,这随着“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实现自是应有之义。

3.各特别行政区法之间的关系。包括我国香港法、澳门法同我国台湾法之间的关系,我国香港法与澳门法之间的关系等。它们虽然都同样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因而异中之同可能会更多;然而仍因有属于不尽相同的法系之区别,以及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使之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立法技术和司法程序等方面仍各有其特点。注意到这些,对于我们加深对各特别行政区法的认识,无疑是有意义的。

(三)“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最具特殊性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区际冲突法。前者是联结祖国大" 陆和特别行政区的纽带,后者是协调祖国大陆主法域和各特别行政区辅法域及辅法域相互间各部门法关系的胶合剂。它们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殊构件,尤其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完全是一种崭新的法律现象,中外法制史上未曾有过,是当代中国对人类法律文化的独特贡献。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体现“一国两制”国策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最集中、直接的法律表现,是祖国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我国港、澳、台等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结合部和衔接点。它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它的地位和法律效力来看,它具有仅次于宪法而又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既含有宪法性法律的特征和属性,以至有人称它是“小宪法”,尤其是在结构上与宪法相似。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包括序言、总则、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有关社会事务等章节。但它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我国宪法关于“一国两制”方针在法律上的具体化、系统化。也就是说,从法律渊源体系上讲,它是从属于国家根本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又高于其他法律。第二,从它的适用范围和在特别行政区的作用来看,它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因而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全国人民和各级干部都必须了解、熟悉和不得违背;但又主要是适用和实施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的法律。而在特别行政区它又是一项根本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是国家主权在这些地区的法律表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都必须以它为根据,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三,从它的任务和内容上看,主要是“一国两制”的法律体现和法律保证,而且主要是调整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关系,同时它所调整的这类社会关系主要是一些最基本的关系,而同调整具体关系的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第四,从性质上看,虽然基本方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但又是对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认和规范化。从立法动机、程序和成员方面来看,它既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意志;又反映了爱国统一战线中资产阶级的意志。

而且,随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就会出现在特殊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崭新的自治形式和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与内地的各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殊异。并会建立起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以行使其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了它的独创性。

由于学术界对《基本法》的重要特征及其内容和意义已有了较充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故此只作简略述及。

2.区际冲突法

我国区际冲突法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是为了解决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别行政区建立后与祖国大陆之间以及这些特别行政区彼此之间所必然产生和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在同一平面上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一般称为“法域”,各法域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其内部具有数个法域出现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一国两制”实现后的我国就是这样的多法域国家,无论是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或是祖国大陆,从区际冲突法的视角看,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和法制体系下,一方面,就行政关系而言,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另一方面,从区际法律冲突关系而言,祖国大陆、我国香港等法域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都允许保持性质不同,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各地区人民间的交往就会产生大量涉外(法域)法律因素和法律关系,从而要求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这就使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具备了主客观条件,而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又使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为宗旨的区际冲突法具有了客观必然性。

3.宪法

在“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国两制”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一国两制”具有合宪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国家主权统一的基本象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最终完成,不仅将大大地发展、丰富我国的宪政实践和理论,而且必将促进我国现行宪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乃至于会出现制定一部“大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此,笔者特提出一些探索性意见,以尽可能地为“一国两制”的全面实施寻求更充分、完备的宪法依据,并就教于学术界。若有不当之处,权当一孔之见。

实现“一国两制”后,就将使我国的国家结构从一般单一制变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特殊单一制(即既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等复合制国家,又不是只有一个法域的一般单一制国家,而是在统一的主权下有多个独立法域并存的特殊单一制国家),法制体系也将因大陆的社会主义法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并存,以及出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区际冲突法等崭新的法律现象而趋于十分复杂。这样,随着我国香港、澳门的回归祖国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所引起的如此极其复杂而丰富多彩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必然使现行宪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就显得远远不够。它既不能反映全面实现“一国两制”后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状况的全貌,又还不足以作为在此情况下诸特别行政区及其独特法律体系存在之充分而完备的最高法律依据。而且如果更严格讲来,从第31条的这一规定中,还不能必然得出“在特别行政区内可以实行与大陆地区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性质不同甚至相矛盾的制度”的结论,还必须要靠正式的宪法解释或配套立法,才可能具有这样的涵义。然而即便是辅以宪法解释,并对宪法第31条作出补充,明确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和保留其原有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等,也还是不够。因为最关紧要的是在什么情况(前提和条件)下才允许保留和允许在多大限度内予以保留,以及怎样构设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权限。这些关系到国家根本政治结构和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简单、笼统地涉及,必须有极其明确、系统和普遍性的规定。也不能使这些重大任务,概由根本法之下的各个《基本法》来承担,而应当率先在宪法中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并还需要对“一国两制”全面实现后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变化作出根本法的规定和概括。

为此,就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出重大修改和变动,使之无论在国家结构、国体和政体等重要方面都充分而明确地体现出“一国两制”的重大国策及其全面实现。这必将引起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变化和发展,乃至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为“一国两制”及其全面实现提供更充分、明确、完备的根本法依据,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

制定这部“大宪法”的总的指导原则就是坚持“一国两制”,即在坚持“一国”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础上认真地实行“两制”。坚持“一国”,即强调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各民族团结平等,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坚持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不搞联邦制,坚持规定统一的国旗、国徽、国都、国歌等。实行“两制”,即既应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要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等)。即求同存异,在国家利益至尚和主权统一的大前提下承认不同地区制度发展的特殊性、不平衡性。为此,就应在宪法中从总体上较系统地规定特别行政区共同条款,以作为定立和实施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还应就解决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彼此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总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以便定立和实施区际冲突法有所依循。



三、“一国两制”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拓展和促进

我们的理想目标是要建设高度民主、文明且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证,这是本世纪社会主义发展豪迈而艰辛历程留下的最重要经验和教训之一。值此世纪之交和迈向21世纪之际“一国两制”的历史创举,不仅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而且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既是巨大的冲击,又是有力的促进。关键是我们要有科学的态度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而勇敢地迎接挑战,善于抓住并利用这种机遇,就可能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的发展契机和驱动力。

“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促进是多方面的,除了以上所涉及到的之外,现专就下述系列问题作些探究和分析。

(一)“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拓展和促进,主要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增添了新内容,使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两种民主制度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政体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形式。“一国两制”实现使特别行政区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政权组织形式将和国家主体部分不相同,在这些地区政权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上是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即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从而使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在特别行政区出现不一致,但又为整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服务,即形成国家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民主并存,使这两种民主制度在服从于共同目的--国家统一和富强的大前提下,可以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共存共荣,最终将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制度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有阶级属性和阶级基础的不同之外,还包含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中的一些普遍要求和共同规律。特别是现代民主制度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和保证,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政治要求。例如自由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以法治国原则等等,这些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或是社会主义民主都不可回避(虽然有阶级性不同),其经验和成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经过几百年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已积累了这方面的若干经验,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无启迪作用。例如香港与贪污腐败作斗争的产物--廉政公署制度,就是其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有力武器,其峻法以反腐倡廉之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值得他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一国两制”引起了我国国家结构的新变化,是对国家高度集权的重大突破,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而在一种新的构架上使国家权力得以合理分解、运行和制约,从而推进我国的政治体" 制改革。

“一国两制”的实行,将使我国从一般单一制国家变成为特殊单一制国家,从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新模式。因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些权利和权力既大大超过了我国省级以及民族自治区政府的权力,又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了某些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政府的权力。从而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具有了某些复合制的特征,但她仍然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乃是一种特殊单一制。在这种特殊单一制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由三种地方行政单位构成,即普通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单位,,由原来的两种地方分权形式发展为三种地方分权形式,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的范围。这是符合当代国家结构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朝着深化国家权力分解程度的总方向发展的,即需要降低国家权力集中程度,改变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以便于发挥地方行政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一种民主化的趋势,便于在一种新的层面和构架上探寻如何使国家权力得以更科学、合理地分解、分配、运行、使用和有效监督及制约。而且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经验同内地行政单位之间可以互相借鉴和参考,以便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政治体制,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

第三,“一国两制”扩大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了多党合作制度,赋予人民民主专政阶级联盟新的形式和内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强国富民。

“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港、澳、台地区存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产阶级也加入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使港、澳、台阶层人士及其政治代表都在爱国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其代表人物参加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政治机构之中,这样,无论是祖国大陆还是我国港、澳、台的所有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从而赋予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联盟以新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振兴中华、实现强国富民,也有利于促进和扩展社会主义民主。

(二)“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的促进、丰富、深化和拓展,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第一,在法的性质和规律性方面,充分体现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使法的类型和更替呈现出复杂性。

因为很明显,“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区际冲突法等的阶级属性非常复杂,既不能把它们完全归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又不能完全归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两者廉而有之,或者概念化地称为两者的对立统一。这种复杂而奇特的法律现象,充分表明法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其社会性,是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不同形式的统一。固然很多情况下法律的阶级性特别明显,但以上这几种跨法域的法律又是其社会性的突出表现,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发生交叉、渗透、重叠的结果。可见,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者相生相成,共同演现出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种种法律现象。“一国两制”结构下的法制体系及其构成要件,就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生相成的生动体现。

不仅如此,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合法地并存,都统一于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制的框架之内,成为其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发生交叉、重叠出现一些新的法律现象。这也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种奇特景象。它表明不能把法的历史类型和更替简单化,既不必然是非此即彼,也不一定是纯而又纯,虽然其总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可规避,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无论是剥削阶级法之间以及剥削阶级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都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中并存,并会有所交叉和重叠。从而以新的事实证明法不仅具有历史的继承性,而且同一时空内不同类型的法也可以相辅相成。

第二,在法的体系方面,使法律体系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并大大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

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表现在:其一,各法域的法律体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同,祖国大陆法域建立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他三法域建立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二,祖国大陆法域和其他三法域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前者主要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后者主要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当然也包括反映有其他阶层和劳动者的意志。其三,它们各自的指导原则也不同,祖国大陆法域的指导原则主要是“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国两制”;而其他三法域的指导是“一国两制”,不实行“四项基本原则”。其四,它们所属法系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条件也殊有不同。这样,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会出现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不仅有作为主体的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特别行政区作为辅助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分,还有我国港、澳、台各特别行政区之间基于现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也有区别并相对独立,而且这些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又有其各具特征的层次结构性,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分野。因此,“一国两制”情况下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问题就更加复杂并具有了新的意义。这种统一和协调乃是在具有极其多样性和丰富差异性的情况下的统一、协调,是在“一国两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统一和协调。所以各法律体系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冲突和独立,又彼此联系参照。因此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协调其间的矛盾,就是“一国两制”情况下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其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起着统一和联结的特殊作用,区际冲突法和区际司法协助就发挥协调的机制和功能。

第三,在立法体制以及法律解释和法的渊源方面,都出现了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

由于享受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这种立法权不完全同于祖国大陆的地方权力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所行使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只受中央权力机关的有限监督,它显然比祖国大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的权限要大些,范围也要宽些,因为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还可以制定自己的民法、刑法,凡属自治范围的事项均可立法,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其《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这样,我国的立法体制除了原有的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并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权限的体制外,又赋予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相当大的立法权;虽然这种立法权仍然属于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的范畴,但它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区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因而使我国立法体制具有了新的形式和特点。

依此道理,在法律解释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以香港为例,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遵循英美法系的判例原则,法律解释一律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作出。也就是说,我国香港只存在司法解释,而不存在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即不是象祖国大陆现有法律解释体制那样,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为主导的情况下,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解释权。因此,“一国两制”实现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行使法律解释权,不仅可以解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也被授权可对全国人大制定" 的《基本法》依法进行解释。突破了内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律解释权的状况。可见“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也将有所变化。

由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法律传统而言,从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系成为同时还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就会引起法的渊源从单一的制定法向同时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扩展。所以“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法的渊源体系就颇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它既是一元化的(即大陆和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都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陆的各种法的渊源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又是多体系的(祖国大陆是以宪法为最高效力的,依次结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渊源体系;各特别行政区又以其《基本法》为首,形成各自特定的法的渊源体系)和多层次(不仅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与我国所有其他法律的层级区别,而且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体系,其内部又都有主从有序的、效力大小不同的层次区别)、多样性的(既有制定法为主体,又有判例法,还有习惯法)。这无疑将有利于各具特色的法的渊源体系之间的相互比较、借鉴和吸收,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第四,在司法体制和法律适用方面,更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情况、新特点。

这是很明显的。例如,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及其精神,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设立终审法院,法院都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即实行审判独立并赋予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实行陪审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采取抗辩式诉讼模式,并遵循判例的原则;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建立起独立的、摆脱葡萄牙司法机关系统的,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并设立行政法院,澳门原有刑事起诉法庭制度仍继续保留。这些均表明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各自建立起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独特的司法体制。不仅如此,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法律体系也具有独立性和独特之处,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在这些地区实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的主要体现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外),香港原有法律和澳门原有法律均基本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各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这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香港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与习惯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也会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律适用方面带来若干不同于内地的新情况、新特点。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亦不无启迪和促进。



四、“一国两制”实现过程中的“港澳模式”和“台湾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港澳模式”,即香港和澳门是通过签定中英和中葡联合声明这种国际协议为启动,以制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种宪法性国内法律文件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同时要伴之以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改革(废、改、立)以及适时的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以完善之。并要到 1997年和 1999年“一国两制”及其法制体系才在该两地区从事实上相继得以实现和实施。因此,这种“港澳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它适用的是国外用武力霸占(割让)和武力威胁强租了我国领土后回归祖国(收回主权)的这种历史和现实情况。因而是通过签定国际协议导向制定国内基本法的途径,从而使之具有国内立法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完成其回归祖国的法律依据。

2.它是以中英、中葡相互承认(国家承认和法律承认)从而约束中方和香港、澳门之间政府和法律承认为前提,而且在这些地区的所谓“三通”、“四流”也早已进行。

3.它有一个我国在这些地区收回主权的确定的期限,从基本法生效到收回主权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时期。

正是在这三点上它与“台湾模式”相区别:

1.我国台湾问题是一国内的统一问题,而不是收回主权问题,属于我国内政,不牵涉任何外国,也不容许任何国家插手,就谈不上什么国际协议。当然也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协商签定关于两岸统一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便为制定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创造气氛和前提。但这种方式只是一种预测和预期。

2.这些年来尽管我们党和政府作了很大努力和让步,采取了许多措施和“高姿态”致力于和平统一,我国台湾方面也由于形势逼迫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姿态以缓和改善两岸关系;但两岸关系仍没能有多少重大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台湾当局长期坚持以“三不”对“三通”,限制双方的双向交流,坚持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还制造了各种事端,给祖国统一设置了种种障碍。台湾当局虽然已宣布从1991年5月1日起终止所谓“动员戡乱时期”,同时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可是台湾当局一些头面人物依然声言,这决不表示他们的政策有所改变,仍坚持敌视大陆的立场。尤其令人气愤和需要高度警惕的是,这些年来,由于李登辉等人的纵容和支持乃至亲自登台表演,“台独”势力和“独台”倾向日益嚣张猖狂,就更增加了我国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和和平统一的繁难程度。

3.实现对我国台湾的和平统一虽然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但这至今仍难以界定一个确切的期限,远未进入已完成了法律依据的过渡时期,只能说还处于酝酿、准备时期、处于最初步的阶段,远未进入“一国两制”的实现过程中,更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且两岸关系还不断有所反复和曲折。因此,如果从最积极的意义上讲,双方也仅还在探索和试探可以接受的实现统一的途径、方式、条件和可能性。这就使我们对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也处于探索阶段,并不能不带有某种超前和预测的性质,即最多也只能是在探寻可供选择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方案。而不可能进入实质性过程和程序,更不可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当然就难以界定确切的期限。这也是“台湾模式”和“港澳模式”的一个显著区别。

当然,“港澳模式”和“台湾模式”也都有共同点和同一性,这除了它们都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产物以及都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动态环节之外,还具有以下共同性:

1.根据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可行办法和经验,一般说来,似都要通过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采取其他法律形式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否则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就不可能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当然,由于我国台湾问题更具有复杂性,解决我国台湾问题的方式和途径都可能会更灵活些,而且允许统一后我国台湾方面保留更大权力。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也会更具有其特殊性,既可能通过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方式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又可能采取其他形式来完成这种依据。

2.也都需要有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来解决大陆法域和特别行政区法域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而且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之间的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尤其必要,并且数量会更大,内容和形式都会更为丰富和多样。这不仅因为我国台湾的面积、人口远远超过我国香港和澳门,而且是由于长期的隔绝、封闭" 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沟通和协调。

3.都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改革,即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废、改、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会引导起香港现行法律的改革。首先,香港现行宪制性文件《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将因基本法的存在而逐步被废除。其次,香港部分原有法律,包括英国国会立法及香港立法中含殖民色彩的内容,如《英国法律确定法》、《英国殖民地法》、《引渡法》、《殖民地边界法》等,也将被废除。《人权法案》中不符合《基本法》精神的也要予以修改。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正在对香港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检审。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台湾现行法律的改革就更为必要,特别是那些早已过时,或名存实亡,或仅作苟延残喘的所谓民国法,包括民国宪法以及适应“动员戡乱”体制的法律和法规,均须废除。同时,还应有适应“一国两制”的对法律的修订和立定。当然,祖国大陆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法律的立、改、废,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宪法中有关“一国两制”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区际冲突法的应运而生,以及其他法律改革事宜等。然而这些都只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实行。

当然,由于未来的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也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那么也会象香港、澳门一样建立起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从而享受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比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大的立法权;其原有法律除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外,也会基本保留;全国性法律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规定的少量法律外,也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其司法体制除一些不合时宜者需要改变之外,也会基本保留下来。

在此,还有必要谈及曾一度成为解决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一个热门话题的“两岸关系法”的有关意见。

这些年来,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有关方面都曾各自先后提出了多起“两岸关系法”的草案或建议,以为解决海峡两岸人民交往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作尝试和寻求一个可能的方案,无疑是含有其积极意义的。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台湾方面提出的多个草案虽也体现了务实性、灵活性、兼容性,但又明显地具有防御性、歧视性以及单向性和片面性的特征;祖国大陆方面有关研究机构提出的草案也未尽如人意。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正如前所述,由于和平统一我国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和繁难程度,现还未进入在我国台湾实现“一国两制”的实质性阶段,还处于酝酿、预备时期,因此,“两岸关系法”本身还带有探索、试验的性质,即使可行,也是一种处于过渡时期之前的准过渡性法律。所以,还很难断定它能否成为“一国两法”法制体系中的稳定构件。现在所设想的“两岸关系法”的许多内容,有的可以被将来的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有的可以被那时的区际冲突法所规定,有的还可以被一些专门法规和特别法规所容纳。关键的问题是这类“两岸关系法”不仅存在着“现有”和“应有”的矛盾,而且存在着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矛盾。不仅很难达到符合各方面要求,为各方所接受和认可的程度,而且能否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且有效地实施,亦颇成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定这类“两岸关系法”的努力意义不大,但它们作为探索解决两岸关系的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案,并非不可以试验。通过这种试验,我们可以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而且通过这些努力,还可以为两岸交流与合作创造一种气氛,进行法律上的对话,甚至可能找到进一步改善两岸关系的新的突破口和路径。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发布时间:2023-04-02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六、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24
[摘 要]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碧水蓝天青山的“美丽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人与自然应协调发展;人的实践活动应符合客观规律;正确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
关于哲学教育创新的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哲学本性 哲学教育 创新 时代精神 论文摘要: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时哲学的学科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现有哲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本文从分析哲学教育所具有的特性入手,指出哲学教育应当是一种......
关于法律道德性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6
在法哲学的范畴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是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最经典的就是富勒和哈特两位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战。哈特强调不能以是否符合道德作为判定法律效力的依据,而“法律道德性”却是富勒整个法......
关于“两个必然”理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2
摘 要:“两个必然”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著名理论,这一思想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并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两个决不会”作为“两个必然”思想的实现......
关于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大学培养的人才是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能力的统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获得他人好评的能力、追求生活的决策能力、画出人生意义的能力以及服务社会的道德意识。大学应该构建大思政教育体系,大力进行世界图景教育、改革现行思......
基于科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思考马克思哲学的二重性
发布时间:2023-06-13
我们知道,马克思所处的19世纪是西方启蒙运动、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虽然在马克思之前已经有人提出对科学主义的批评,如卢梭指出了科学对人类道德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康德明确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重要差别,但是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纯粹思辨倾向的批判者,马克思的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倾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不是一种先验的预设,而是一种如下文所证明的基本的事实。而在中国近代.........
关于“国学热”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1-17
论文提要: 国学包括中华传统文化的各方面,有常识层面、学术与技艺层面、道德价值与人生意义的层面、国魂与族魂的层面。国学具有平民化的特性。当前,国民对本国历史文化传统还相当陌生、隔膜,而体制内的、从幼儿到博士的教育,基本上......
思想哲学论文:浅析中国管理哲学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提供的思想哲学论文:浅析中国管理哲学的哲学思考,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当今,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使管理显得空前重要,这引发人们研究管理的热忱,并将其上升到管理哲学的理论高度。黑格尔曾指......
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内容提要】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
关于国际私法总则的若干思考(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日益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私法总则的规范,是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明显特征,这是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使然。国际私法总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简陋到逐渐完善、从国内到国际的演进过程。现有......
关于我国先占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2
一、先占制度的理论依据 所谓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先占属于原始取得,早在罗马法已有之,“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res nullius cedit primo pccupanii)是罗马法关于无主物归属......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9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新的历史任务。但是,什么样的人才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合格主体?这个问题并不容易简单作答。人是最复杂的生物,“认识你自己”也是最为困难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对“人”进行哲学反思,以便建构能够胜任生态文明建设重......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9
论文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其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宪法学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不但与我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一些宪法原则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反了......
关于教师考核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2
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考核,它是衡量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有效手段,学校也不例外。笔者更愿意把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叫作评价。当今社会,关于教师考核的理念,已由纯粹的终结性考核走向更关注过程的发展性评价。 教师考核与教师评价的理念区......
关于古代中国君主统治合法性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7
摘 要 合法性作为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是政权维持的必要因素之一。西方学者利用合法性理论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封建时代的中国稳定维持了两千年,本文利用合法性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发现中国的封建政权既在一定程......
关于制定我国合作社法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论文摘要】 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合作社没有立法的调整和规范,必然发生背离互助合作原则的异化。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才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用发展着的合作......
关于一道动物学试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25
关于一道动物学试题的思考 摘 要: 动物学是生物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本文以一道动物学题目为例,从试题立意、试题特色、答题分析、学生评价、启发思考等方面对动物学段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动物学 试题 思考 动物学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15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对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其中跨国的迅猛发展在与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全球化的主流,聚集了全世界的目光。 1.借鉴巴塞尔协议,与国际惯例接......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一、 物权法立法的简单回顾 (一) 物权概念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 (二) 现有物权法草案的概况 (三) 学界围绕物权法立法的研究和争论 二、 现有各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其差异 (一) 各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 草案之间基......
关于艺术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0
关于艺术的一些思考 关于艺术的一些思考 关于艺术的一些思考 给美和艺术下定义的做法,一方面违反美与艺术的开放的本性、一方面也已经不合时宜。此外,对于被决定论折磨得很苦的我们,摆脱定义的束缚也是一种诱惑......
浅谈关于版面设计教学方法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7-22
1 版面设计教学的重要意义 版面设计作为平面设计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直以来是平面设计师在设计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重点。在平面设计教育领域,版面设计一直是受到人们重视的教育环节,是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专业能力......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法律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主题词:法律思考 政党制度 我国 内容提要:本文从分析当今世界不同的政党制度入手,联系我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发展历史,诠释其存在、发展的法律依据,从而阐明中国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所做的努力。我国......
关于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6
摘 要: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要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智慧,以哲学特有的......
关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4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内幕交易不仅违背市场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成为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绊脚石。近年来,从杭萧钢构案件中的企业负责人疯狂敛财,到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中......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
关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点像流行歌曲,听证会在经过了各方面最初的热烈追捧以后,近一个时期以来好像已经失去了其神奇的魅力。虽然民航价格改革听证会因故推迟,不过,与上次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不同的是,这次的听证会消息似乎一直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兴趣,坊......
关于统计学教学改革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21
一、引言 21世纪是一个充满着竞争的时代,作为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的统计方法也对统计学教学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对统计学传统模式进行改革成为关注焦点。结合笔者多年教学实践经验,对统计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浅谈几点建议。 二......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1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2
从这个角度看,人大法工委草案中最新一稿--委员长会议审议稿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中大量引进物权对抗要件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根据人大法工委最新草案的制度设计理念,结合笔者近年来的研究现将一些不尽成熟的想法陈......
“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为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已成功在香港和澳门付之实践。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作出......
哲学的困境和黑格尔的幽灵——关于中国无哲学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3-07-14
" 摘要:“中国近代在翻译和引进西方学术的过程中,对其基本概念或术语往往采取译词重于借词的方法,从而引发中西学术思想转换中的“名实之辨”。中西哲学之间的学术转译、通约和交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哲学研究的过程,但今人往往......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草案之间基本内容的主要差异 第一,在整体体例上,学者起草的两个草案之间有所不同。社科院草案以总则为第一章,以下根据物权的具体内容,同样以分章的形式做小分类顺延排序,并没有在总则以外再做诸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1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19] 参见: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79页;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67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88-90页。 [20] 引自:[日]星野英一著《民法概论》第12页......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1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物权的设定及移转的意思主义)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同法第177条(不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登记法所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11)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大陆法系中几种有代表性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模式,虽然相互之间各具不同的特色,甚至在有些制度之间形成鲜明的对立,但在制度的制定乃至理论的选择上都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最适合自己国家的经济、社会乃至交易习惯为最基本的取舍标......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物权与物的定义 物权与物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顾名思义是以权利的特质为主要界定对像,而后者则是以物本身为界定对像。放在一处虽然并无更大的不妥,但概念之间的不同首先应该澄清,其次是在科技高度和飞速发展的今天应该如......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的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依法律......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1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社会成本角度的考察 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的基础是公示制度的完善,换言之,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之间对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特别是对负责登记的行政官员的权限以及与权限相符合的知识业务水平的要求理应有所不同。 关于这一......
中国哲学论文:浅论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以下为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的中国哲学论文:浅论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敬请关注!!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讲究个性、尊重个性,并试图塑造自由个性的时代;同时,我们所处的时代也是一个需要秩序,谋求秩序,并试图构建良......
关于建筑史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3
建筑发展的历史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 建筑历史科学是一门边缘性与综合性的学科,一直以来, 建筑历史学都是从属于建筑学的。不仅如此,人类文化史的一些巨匠也曾在建筑历史科学的学术领域留下过足迹,黑格尔,歌德,米开朗基罗,拉菲尔......
悲怆于思考间――关于张汝伦的《莱茵哲影》
发布时间:2022-10-08
一 德国哲人仿佛自出生起便注定死后被追询与思考。他们气质冥然而尖锐不安,他们生长如乔木却忧郁问天,他们的思想如悬浮于空中的广袤的大陆,只沾有最杰出的灵魂脚下的尘灰,以此祭奠由思想与 艺术 所滋养的痛苦。......
关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09
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意义重大,循环经济的建设是一项由复杂的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发展和完善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的高效和平稳,同时也保证了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在......
关于对高职哲学素质教育实效性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针对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以学生的职业能力和提高为培养重点,忽视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哲学素质教育在学生终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现状,在分析哲学素质内涵及高职院校进行哲学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探讨高职院校提高哲学......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8
【文章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颁布并开征了16种地方税,但是近些年来,经济呈现飞速发展,如今的地方税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制是目前中央和地方的主要任务。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
“一国两制”理论的国际法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5
在邓小平同志逝世两周年之际,重温邓小平的“一国两制”理论,深感它不仅是统一祖国的伟大理论,而且还突破了原有的国际法理论范围,是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指导国际法的实践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一国两制”......
对会计国际化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15
会计 国际化是指由于国际 经济 发展 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际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会计国际化并非空穴来风,它产生于世界经济一体化......
浅析关于中学文言教学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10
" 论文关键词:中学文言文教学 自主 读与背 论文摘要:中学文言教学是个难点。本文试从我国古代私塾教学中借鉴一些教学方法,指导我们新课改之下的文言文教学。 文言文学习很重要。可是,我们现在,既不要用文言说话,也不需要用文......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以邓小平 “一国两制” 构想为根本方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精神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有关“一国两制”的规定是基本法起草......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
关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 要】文章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困境,进而思考了面对这些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法治政府;困境;出路 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缘由分析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是生而......
关于建立我国国家公园体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按照这一要求,推进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生态......
关于“四五”一代的社会学思考札记
发布时间:2022-12-12
一 一代的同属意识在当代有明显增强的趋势,这对当代文化意味着什么社会学意义? 孔德已从社会学角度考虑过代的问题,尤其是代的接续问题。曼海姆把具体的社会群比作社会岩层,代(Generation)则是社会岩层之一。如果......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17
摘 要 从哲学“一分为三”的角度去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系统论述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去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键词 一分为三 法治 法律文化 ......
关于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摘要: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教育,教育的发达离不开对成人教育的重视。我国是穷国、大国办教育。成人教 育所具有的在职、投入少、产出多、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特点决定在我国不仅当前,而且今后成人教育都有 着十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地位......
我国关于空间碎片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06
在我国,空间碎片的概念还只在相关专业的人群中使用,不被普通民众所熟知。然而,自第一颗人造卫星在1957年发射以来,空间碎片的总数竟然己超过4000万,它们不仅成为污染空间环境的主要来源,还对各类在轨航天器构成直接而严重的威胁,......
关于双语幼儿园教学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2-08-23
一、引言 爱因斯坦曾说过:一个人智力的发展和形成概念的方法,受语言能力的影响最大。一些心理学家研究也表明,06岁的幼儿在语言学习时处于最佳的阶段,处在这一时期的孩子都有形成两个以上言语中枢的可能性。幼儿园开展的双语教育也......
关于中国银行业垄断问题及规制方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4
一、我国银行业的暴利是否合理 近年来,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普遍缓慢的大环境下,银行业每年交出的耀眼年报就格外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其中,中国工商银行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84.45亿元、2386.91亿元、2629. 65亿元。......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有效运作,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法制环境为前提。自我国政府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法制建设问题就一直为各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建设较为......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试论
发布时间:2022-12-02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本文将公平责任与衡平、正义进行法哲学的比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公平责任的本质和内涵。 一、公平责任与衡平 衡平是一个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实践当中......
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后冷战国际格局及全球化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理论界出现了许多关于重新思考、定义主权甚至抛弃主权的观点,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新的格局背景应该作出何种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论文关键词:全......
关于标点符号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文章分析了2011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关于顿号、连接号、省略号、括号、引号的用法规定和标点符号占位宽度的规定,认为有些规则不尽合理:或易导致语句歧义;或弹性过大,等于没有规则;或规定过于死板,以致在某些......
体育与科学关系互动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1
" 【摘要】用哲学的眼光看待,用唯物辨证主义和方法论来认识,来思考。科学的发展与进步,必然推动了体育的进步与发展。通过哲学思考,用哲学思考的方法来研究,从而证明哲学与科学、哲学与体育的关系,解析其中的关系应该更具深刻性,......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14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走......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统计学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0
统计学就完全从数学和经济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一级学科。这既是几代统计学者梦寐以求、为之努力的结果,也为未来统计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和空间。应当求同存异、和谐共生、加强交流、互相欣赏,才能做大做强我国的统计学。统计学发展和谐一、统计学是很有发展前景的学科21世纪是信息经济的时代。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所依赖的不只是信息处理手段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准确性,而准确的.........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18
从产业经济的角度看,房地产业与众多产业相关联,产业链长,波及面广,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是,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房地产投机氛围浓厚,房价下涨幅度过快,一边是刚性需求缺房,一边......
关于借鉴判例制度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面对着制定法无法回避的缺陷,新中国的法律学人对我国是否应当借鉴判例制度至少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讨论(1),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尝试(2)。赞成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观点占有绝对优势,其实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9
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中,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作用原理、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及其运行方式。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对工作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
关于高职英语阅读教学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17
" 论文关键词: 高职学生 英语阅读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论文摘要: 由高职教育的目的和英语阅读的特点决定了英语阅读教学在高职英语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目前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高职学生的英语阅读主要在能力基础、技巧......
“一国两制”与三法系四法域法律框架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3-07-19
一、一国两制的内涵 一国两制主要包括: 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成员必须是港澳永久性居民; 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对会计国际化的哲学思考(1)
发布时间:2023-04-15
会计国际化是指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际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会计国际化并非空穴来风,它产生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反倾销问题。根据这个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反倾销......
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10
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经济保证。财政管理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利用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的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关于刑法中经济犯罪出刑化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 经济犯罪虽不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但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刑法中一直具有独树一帜的地位,对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的一些经济犯罪,在经过了从入罪时的90年代初经济转变时期到现在的经济无国界化时代......
关于两性思维差异
发布时间:2022-08-05
" 论文关键词:两性 思维 差异 论文摘要:早在2O世纪初期。一些学者就提出了在智力以及其他成就方面.男性优于女性的观点;社会现实也证明着这样的观点.杰出人物中女性人数也远少于男性。这种观点有无科学依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
关于汉语课程教学大纲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29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指定的,对具体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常常是教学具体行为之前的规定与要求,具体课堂教学中无不体现着教学大纲的各个方面。......
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05
【摘 要】反垄断法是维护竞争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经济宪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对竞争的认识不断加深,适用除外制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其贯彻了反垄断......
海事执法船舶建设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27
海事执法船舶建设的哲学思考 海事执法船舶建设的哲学思考 海事执法船舶建设的哲学思考 一、沿海海事执法船舶建设的现状分析 (二)西方发达国家海上执法船舶建设的概况与经验1.美国海岸警备队(1)管辖范围及职责。负责管理......
关于数学建模方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18
数学建模竞赛是实现数学教育创新的重要载体,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关于数学建模方法几点思考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首先阐述数学建模内涵;其次分析数学建模与数学教学的关系;最后总结出提高数学教学效果的几......
关于当前我国对中国哲学方法论研究的综述
发布时间:2017-03-09
一、当前我国关于中国哲学方法论研究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有关中国哲学方法论研究的特征 近几年来,中国哲学界对于中国哲学研究方法论的课题相当重视,相关的学术会议、论文发表也不断推陈出新,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07-27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一、网络服务商概述 网络服务商又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意译,有时又简称ISP.......
外语教学法学习与教学的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8
摘要:每一种外语教学法的兴起都有其时代背景与运用条件,不存在绝对优越或错误的外语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哲学思想应用到外语教学上就要求教师要因时、因人、因地进行教学,才能真正贯彻“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的教学精髓。文......
关于“哲学性”的哲学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4
哲学教育的不景气,乃至于衰落,如今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主要有两个:其一,由于人们对哲学和哲学教育的本性的误解,把哲学等同于知识,把哲学教育等同于知识灌输,从而导致哲学和哲学教育的异化;其二,源于近代以......
关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思考分析
发布时间:2016-07-19
教育承载着社会文明的传承和发展、科学技术的积累和创新的责任。职业教育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地位平行的四大教育类型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开展全民的职业教育是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有助于人们获得消......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9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4
摘 要: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学科,设置 众所周知,......
关于国企内部审计制度的现实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于国企内部审计制度的现实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http://wwW.LWlm.cOM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的水平也得到切实的提升。由于国有企业规模大、数量多、涉及部门广,企业外部财......
关于标志设计教学方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6-07
一、当今标志设计的教学情况 标志设计教学大多注重讲授标志的起源、发展和设计思路,设计出来的标志缺乏向受众传达的强有力的品牌理念以及缺乏与竞争品牌相比较的优势,使品牌标志徒有其表,大多数学生只是将标志设计得更符合视觉审美......
关于证券流通属性的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传统证券理论认为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并在其基础上构建起证券制度,然而这种以权利结合为落脚点的静态定义却和现实证券发展并不完全相符,尤其是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的分析更有点力不从心。本文在对证券的历......
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01
"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有从党代会报告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而作为改革两大主体工程之一,十二大以来,政治体制改革成为历届党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挥棒和指南针。回顾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