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分别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演讲时先后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和重大倡议。有官方评论认为,一带一路是我党在我国经济由大做强关键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从经济全球化追随者向经济全球化倡导者、世界贸易规则遵循者向世界贸易规则制定者的重大转变,是助推中华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落实此项重大战略决策,我国各政府部门、企业、金融机构等,纷纷推出具体支持政策和方案,目的是大力促进我国企业和一带一路国家企业之间的经贸往来,鼓励并推动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积极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共涉及约65个国家、44亿人口,横跨欧亚大陆、亚太经济圈,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宗教信仰、民族、文化、商业环境等各不相同且水平相差很大,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时既面临机遇、也会遭遇挑战和风险。在每一项贸易或投资活动实施前,如何准确识别风险并确定风险转移措施,如能否通过保险方式转移它们,对每个投资者而言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目前市场中,企业可将投资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向两类保险公司投保:一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二是向政策性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中遇到的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风险仅仅占非常有限的部分。投资者(被保险人)如何识别风险,保险人如何确定风险性质、种类以及是否属于可承保风险,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从风险、可承保风险的基本理论出发,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活动中涉及的可承保风险进行分析。
一、风险的理论分析
(一) 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众所周知,风险是保险的基础。人们似乎都知道什么是风险、风险在哪里,却无法准确为它命名。在众多保险法专著、尤其是英美保险法专著中,很少对风险给出明确定义,准确的风险定义更是鲜见。参阅众多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决策理论家和保险学者们的理论和定义后,笔者认为,即便无法给出广泛适用于各领域、一致公认的定义,将风险暂定义为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应当是比较准确的。基于不同的分类方法和研究对象,风险的最终分类结果大相径庭。
1.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美国学者格林在专著《Risk and Insurance》中认为,既然风险定义为可评估的不确定性,由于其客观存在,因此可以称之为客观风险。主观风险则是指心理上的不确定性,是由于个人主观心理状态导致的主观认识。
2.纯粹性风险(Pure Risk) 和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这种分类方式是由美国学者莫布雷提出的。纯粹性风险是指仅有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相对而言,投机风险是指既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3.静态风险(Static Risk) 和动态风险(Dynamic Risk)。这种分类方式是由保险学者惠略特提出的。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由于人类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发生事故。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经济及社会变动,如人口增长、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生产效率提高和其他社会、政治因素等导致的损失发生事故。
4.重大风险和特定风险。这一分类是由保险学者柯尔普(C.A. Kulp) 提出的。重大风险所涉及的损失事故原因和后果都是非个人原因和单独的,通常属于群体性风险。特定风险涉及的事故则是由某个特定偶然事件对特定个体或者特定财产造成的损失事故。
(二) 风险的本质特征和要件
英国Mansfield 在1766 年Cartor v.Boehm案中指出保险是基于风险交易的合同。结合前文对风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分析的结果,笔者认为,风险的本质特征和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1.损失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失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是和必然发生、必然不会发生相对应的。如果被保险人为必然会发生的损失或必然不会发生的损失投保,很可能会涉嫌保险欺诈,这是各国保险法所禁止的。
2.损失事件在何时发生不确定。如果某项损失事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发生,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后的某个时间点必然会发生,这就不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其确定为风险。
3.损失事件发生原因和结果均不确定,且不能是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有学者将这种不确定性归纳为意外性,将当事方故意行为所致的风险称为道德风险。台湾学者袁宗蔚认为:危险事故发生之原因,应非出于自动,而必须出于他动。损失事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原因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是风险最本质、最核心的要件。判断某一损失事件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风险,应审查是否至少存在这三个要件中的一个,才能视为该损失事件具有不确定性,才可称为保险法意义上的风险。
二、可承保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保险承保技术或者法律法规是否限制角度看,可承保风险是相对于不可承保风险而言的,本文将可承保风险定义为: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或者法律法规允许保险人承保,并接受转移的风险。结合保险承保技术和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可承保风险的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 纯粹性成为可承保风险的首要条件
是该风险必须是只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不会存在获益的可能性。
(二) 不确定性可承保风险
作为风险的一种,其本质特性必然包括不确定性的三个要件,即损失发生与否、损失何时发生、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结果,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是,作为可承保风险,至少应具备以上三种不确定性要件中的一种。
(三) 意外性(fortuity)
意外性是指风险非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且非必然发生,即风险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对于意外性的明确规定,始见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附录保单条款解释规则第7条海上危险的定义:本条所述海上危险仅指海上意外事故或者灾难,它不包括风和浪的通常影响。
(四) 损失可评估性
从承保技术角度看,保险的补偿不可能是无限额的,损失金额必须是可以评估、预见和量化的。
(五) 合法性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条海上冒险与海运风险的定义明确规定:每一个合法的海上冒险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这一规定隐含的含义就是,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能成为保险标的,属于不可承保的风险。
(六) 同质性
同质性是指大量的保险标的具有遭遇相同的或者相近风险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这也是大数法则的要求。
(七) 未来性
未来性是指可承保风险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而不是订立合同当时或者之前,未来性其实也隐含在不确定性要件中。简单而言,可承保风险的本质特征或要件包括:纯粹性、不确定性、意外性、损失可评估性、合法性、同质性、未来性。从风险的本质特征、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前述这7项要件通常应同时具备或者满足才能被认为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理论上可承保的风险。如某项要件并不满足,商业保险公司通常并不愿意承保,而政策性保险公司会有选择性承保。
三、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
结合以上风险和保险、可承保风险的理论分析可看出,只有按照数理法则和大数法则能够计量的风险,才是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够承保的风险;对于不能同时满足7个要件的风险,投资者只能寻求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承保。
(一) 商业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商业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归纳如下。1. 财产方面的风险(PropertyRisks)。在财产方面,由于各种风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的损失包括:(1) 财产直接损失;(2) 因直接损失引起的财产间接损失。2. 人身方面的风险(PersonalRisks)。在生命或身体方面,由于下列风险事故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例如:死亡(意外或早年)、伤残(因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第三者侵权等)、丧失工作能力、达到约定的年龄(变为老年)、失业等。3. 责任方面的风险(LiabilityRisks)。在以下情形中,由于有关当事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失或伤害,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损失。
(二) 商业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风险
1.市场风险(Market Risks)。由于下列因素导致财产或者收入可能发生如下损失:季节性或者循环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消费者偏好的突然改变;产品的形状、款式、类型的改变;同类产品竞争的加剧导致市场份额下降或者丢失;新产品的出现迅速淘汰旧产品。
2.政治或者经济风险(Political orEconomic Risks)。由于下列情况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战争、内战、革命、叛乱、内乱或者类似的敌对行为;遭遇恐怖袭击;罢工或者类似事件;民变、暴动或者其他类似事件;贸易禁令或者类似限制自由贸易的事件;政府之间发生贸易战或者征收惩罚性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外汇政策、法律的突然变更。
3. 生产方面的风险(ProductionRisks)。由于下列情形可能引起的损失:机器设备无法达到正常工作状态;遭遇技术难题,生产遇到重大困难;所需原材料突然无法外购或进口;工人罢工、消极怠工或者劳动力匮乏。
4.信用风险(Credit Risks)。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破产、单方违约、欺诈、恶意拖欠等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货款、项目投资等。在以上不可承保风险中,市场风险、生产风险、信用风险等可以归纳为商业风险,政治、经济风险可归纳为国家风险,它们通常也属于重大风险和动态风险。
从风险本质来看,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之所以被归类为不可承保风险,原因包括:(1)它们不是纯粹性风险;(2) 它们在某些情况下不具有意外性,而是由于当事方故意、过失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3)它们造成的损失无法评估,易形成巨灾风险,大数法则失灵;(4) 它们造成的损失缺乏同质性。
(三) 政策性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
为增强本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竞争力、扩大贸易规模、鼓励本国企业积极实施对外投资和走出去战略,各国政府开始采用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提供收汇保证、风险管理和融资支持。例如,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出售的保险产品中,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承保的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1.有限的商业风险(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的违约风险包括:(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2) 买方单方面毁约;(3) 买方恶意变更合同;(4) 买方拒绝付款。
2.部分列明的国家风险。这些国家风险包括:(1) 汇兑限制;(2) 政府禁令或者许可证限制;(3) 禁运或者制裁;(4)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5) 征收;(6) 经营中断;(7) 东道国政府违约等。政策性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它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险种,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具体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外交、军事利益,任何违反国家宏观利益的风险,政策性保险都不会承保。从另一方面而言,由于政策性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定指向性,且由国家财政资金或专项风险储备基金支持,其承保的风险不一定符合可承保风险的全部7个理论要件,其承保技术也不是完全建立在大数法则和数理法则基础上的。
四、一带一路国家投资风险的分类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涉及的国家大约有65 个,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且很多存在政局不稳定、政党交替执政频繁、经济政策导向多变、金融体制脆弱、企业信用评级较低等情况。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除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外,还有很多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风险,本文现将其简要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 政局动荡导致的项目中断风险
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很多仍处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各国的政治制度差异很大,很多国家的政局并不稳定。对于投资基础设施的项目而言,投资周期很可能长达10 年或以上。这些国家中多数政府任期为3~5 年,每个项目周期内可能会经历2~3 次政权更迭。在此情况下,很多项目的执行会存在变数,甚至东道国政府可能会出现故意违约、拒不执行已签署的生效合同、拒绝赔偿等情况。例如,我国近些年在泰国的高铁项目、斯里兰卡的港口投资项目等,都遭遇了类似挫折,新政府上台后项目被迫延期或中止,投资人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对于此类风险,中信保出售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承保,但并不能涵盖全部损失金额。
(二) 金融体制脆弱导致的汇兑限制风险
近些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储备骤减,贸易逆差剧增。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很多国家不得不临时采取汇兑限制措施,防止资本短时期内急速外流。投资期间内,一带一路国家采取此类措施(即便是临时性的)的可能性仍然是非常大的,我国投资者很可能面临项目无法回款,甚至损失全部款项的风险。
(三) 政治动荡导致的征收风险
此类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但造成的损失会非常巨大且破坏力非常强,可能会发生连锁反应,最后导致巨灾风险发生。此类风险一旦发生,投资款项全部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 企业破产、违约等商业风险
此类风险发生概率较高,具体例如:(1) 买方破产或者丧失偿付能力;(2) 买方违反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3) 商务合同生效后,买方故意提出被保险人无法接受的合同变更条件,阻碍合同继续履行;(4) 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对于此类商业风险,中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可提供有限承保。(五) 战争、罢工导致的风险因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罢工、民变、革命或者暴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投资资产损失或者永久无法经营;因战争、政治暴乱导致投资项目建设、经营的临时性完全中断等。
五、政策性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的限制
机率分析和大数法则,是保险主要理论和费率计算的科学基础。如果机率分析和大数法则无法适用,该类风险是否为可承保风险就无法确定,自然也就无商业保险可言。对于商业保险人而言,试图承保某类风险,首先需测定风险机率大小,以此机率来确定保险费率,计算出盈亏平衡点。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其具有政策性特点,并不以盈利为终极目的,但受制于资本金、风险储备基金规模,政策性保险公司也仅能承保有限的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盈亏平衡,否则视为出口补贴。笔者认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承保风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 保险市场对可承保风险的限制
保险人由于经营策略、偿付能力、监管政策、人才储备的约束,对于某类型风险、甚至某单一风险的承保能力受到限制,无法独立承保某一风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我国《保险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人在无力单独承保某个危险单位时,只能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的安排尽力将风险分散出去,以此保证业务安全且符合监管、法规要求。由于政策性保险的特殊性,国际市场再保险人并不一定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险支持,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时可能会不得不自留较大份额。因此,如保险人的再保险支持不够、渠道不畅通、分保能力有限,又无法在市场上找到愿意共同承保的其他保险人,该承保风险可能就变成无法承保的风险。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还是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如无法找到再保险安排,该类风险很可能只能被部分承保或者被列为不可承保风险,此时被保险人不得不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二) 法律对可承保风险的限制
在前文述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规定海上冒险本身和履行海上冒险行为都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4 条规定:从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第6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等,都属于对保险合法性的明确规定,都是法律对可承保风险的限制。例如,如某国被联合国、国际机构或者某强国颁布的制裁令、禁运或者禁止令所制裁,任何和该国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保险)都会变得不合法,保险人也就无法提供任何保险保障。
(三) 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限制
前文也提及,为防止出口信用保险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定为出口补贴,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信保必须保证其财务报告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且必须保持经营期间的盈亏平衡。如某国出现严重政治风险,导致其承保的中资企业损失严重,中信保可能会因巨额索赔而发生亏损,从而影响公司整体承保能力。因此,在确定在某国投资的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可承保性时,中信保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自身承保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决定因素。从中信保目前推出的保险产品看,为控制风险规模和赔付,中信保在保险条款设计时采取的一般都是列明风险条款,而不是概括性的一切险条款,且除外风险条款中也将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和纯粹合同履约纠纷风险都予以除外。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首先证明损失属于承保风险造成的,由此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和倡议,并不仅仅是我国很多企业良好的走出去机会,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加速我国产业资本在全球布局,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浪潮并努力占据主导地位。对于投资中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所能够提供的保险完全不同,投资者应准确的识别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的本质特征和分类,做出合理商业保险安排。对于投资中可能遭遇的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我国企业应该有清醒认识,投资前做尽职调查时必须对此做充分研究。相比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这些风险并不具有可承保风险的全部要件,且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仅仅对列明风险进行承保。这些可承保的列明风险,仅包括国家风险、商业风险中小部分风险,投资者可能不得不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
除此以外,由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再保险限制,保险人对于可承保风险也仅提供有限保障。另外,对于纯粹性的商业风险,如汇率变动、质量纠纷、关联交易等造成的损失,政策性保险公司通常也会列为除外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