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购买市场化已经成为国内外政府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国外对公共服务购买市场化开展研究的领域日益扩大,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管理模式等。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政府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直接干预过多,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购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在这些政策的有效支持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得以加快,但是从各地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来看,政府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之间形成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给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首先,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政府容易因权力寻租引发腐败风险,有限理性的政府官员可能利用公共权力获取个人或部门利益而进行寻租,政府官员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促发公共服务承接主体通过贿赂或合谋的方式获取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容易引发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的财权交易循环。
其次,由于政府在识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全部信息方面不仅获取成本比较高,而且获取难度比较大,因此通常无法获知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全部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为了与政府建立公共服务提供合同,经常隐藏自身的重要信息,从而容易导致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些现实背景下,建立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有效激励机制,不仅可以规避政府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风险,而且可以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关于激励机制的研究,很多学者将重点集中在对企业经理人的激励方面。早在1987年,拉丰和梯若尔(Jacques LaffontJean Tirole)通过分析企业的效率与经理人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动态比例值,为管理者建立对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提供了比较有价值的参考。他们通过对三个阶段中经理人最优努力程度的研究,证实在企业管理中可以通过最优合同建立对经理人的激励机制。在政府激励机制方面,阿罗萨梅纳和坎蒂隆(Leandro Aro⁃zamena Estelle Cantillon)研究了如何在公共服务购买中通过拍卖的方式给予服务提供商不同的价格激励,强调若对服务提供商提供价格激励,应该从减少服务承接主体的参与成本着手,并通过比较一阶和二阶密封拍卖中拍卖商的均衡成本价格来确定激励的标准,具有研究视角的创新性,但仅仅从价格激励方面来探讨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有失片面。一些学者认为,在交易合同中,固定服务的价格更有利于激励服务承接主体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并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建立了一个模型,来比较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成本合同分别给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带来的成本,得出固定成本合同会使得公共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承担的成本较低。该研究从订立合同的交易成本方面来探讨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很多经济学学者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假设下描述了公共服务购买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相比较而言,国外的研究领域对于我国建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和国外的经济环境和管理体制存在本质差异,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时,需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考虑。
近几年,我国的学者开始逐步探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问题,但是主要集中在物流行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供应链一体化环境下如何对多层承接主体进行激励。郎艳怀[ 8 ]研究了敏捷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如何实施对承接主体的激励来保证交货准时性。他首先通过承接主体的独立决策模型,得出各承接主体在采购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时会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来安排交货,其次根据采购商的激励博弈模型计算出激励承接主体交货时间的均衡解,该均衡解表明要根据缺货成本、承接主体的生产条件及物流能力来决定对承接主体交货时间的激励。这种观点虽然在减少承接主体交货时间方面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执行成本较高的缺点。朱小梅和陈志俊利用结构方程分析出政府采购中企业声誉、资源依赖、关系承诺对承接主体信息共享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在建立对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时应该考虑和承接主体之间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
国内对供应链上货物承接主体激励机制的研究,对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激励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服务的供应与货物的供应存在质的差别,对货物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不能完全用于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一方面,服务的质量没有货物那样具体的衡量标准,政府在与其订立服务合同时,不能够完全对其进行约束,或者即使可以约束,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违约行为出现,将会涉及到更多群体的公共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提供商既包括营利性社会组织,又包括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种特殊的构成也表明,建立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需要在设计其相对应的激励机制时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环境下,建立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非常必要。针对服务提供和货物提供的差异性,本研究建立了政府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模型,通过研究发现,政府可以通过设置最优激励薪酬的方式,建立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最优合同。根据这一分析结果,从固定支付比例薪酬和弹性比例支付薪酬两个角度,研究了政府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模型和数值的分析结果可知,固定支付比例薪酬和弹性支付比例薪酬都能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但相对而言,在固定支付比例薪酬中,随着固定支付比例的增加,政府的长期支付压力会逐步增加,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而弹性支付薪酬比例的方式能使得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收益增加的同时政府的支付负担减小,能够更好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高效度激励。
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引入动态薪酬这一观念,为政府建立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第二,从固定支付比例薪酬和弹性支付比例薪酬的角度,建立政府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并通过研究结果证明实施弹性支付比例薪酬的激励方式能够更好地提高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努力程度,从而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高效度激励。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的分析结果,有如下结论:
(1)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可以设定最优的激励薪酬,建立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最优合同。
(2)在设定薪酬激励的方式时,政府可以通过固定支付比例和弹性支付比例来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高效度激励,但是弹性支付比例的区间范围明显大于固定支付比例的区间范围,因此弹性支付比例薪酬的激励方式更能有效地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
(3)在政府和公共服务谈判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政府更倾向于实施弹性支付比例,而采用弹性支付比例薪酬的情况下,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得到的收益稍微低于固定支付比例薪酬下的收益,但是如果公共服务的分成收益相似,弹性支付比例薪酬更有助于长期合作关系的持续,也更有利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2. 相关建议
从总体上来看,本研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有效推行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不对称信息下政府建立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提供了参考思路。但是从薪酬激励的角度建立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问题。基于完善政府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有如下建议:
(1)有效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关的配套机制。首先,要建立与激励机制相适应的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监督机制,加大公众评价对承接主体服务考核的影响比重,以政府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对直接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绩效考核应当加上公众评价这项内容,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并建立健全有效的机制来监督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整个服务过程,依照合同严格监督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其次,在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设立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并建立适用范围包括大部分承接主体组织、大部分政府服务项目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管理机制,包括公开招标、公共定价、服务质量、公共评估等。
(2)在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激励机制中适当引入非薪酬激励。将薪酬激励与非薪酬激励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薪酬激励和非薪酬激励(如承接主体声誉等)的比例,是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激励机制的有效补充。虽然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薪酬激励在调动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积极性方面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行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观测的,政府只能通过已经观测到的结果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提供薪酬激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弊端。相比之下,非薪酬激励理论是把企业激励看成具有多维度需求的社会人,并且以此为逻辑起点,充分挖掘和论证企业内外部具有潜在激励功能的各种机制,因而将会是对薪酬激励的一种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