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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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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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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

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

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在着法治国家。

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

(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

(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

(3)。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

正是这一辨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理解

(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

(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

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

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

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基础。

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

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时候。

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受道德法的引导。

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

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从整体上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

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于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团”(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于义务具有优先性。

道德世界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它涵盖了所有的自然人,尽管他们的生活背景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时间方面通常都是比较具体的,只有在其成员获得主体权利的时候,它才保护他们的同一性。

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

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到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性行为。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的政治使命。

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狭义上的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规则明确界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tsanspruch)依靠的是不同类型的理由。

正当的立法实践依赖的是由话语和协商构成的网络,而不仅仅是道德话语。 自然法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自然法的这一观念是错误的。

我们最好还是把法律理解为道德的功能补充。因为,法律确实有效,又是合法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诉讼,它能使那些具有道德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摆脱纯粹基于个人良心的道德要求,主要有认知要求,动机要求以及组织要求等。

法律能够弥补高标准道德要求的不足,因为从经验效果来看,这种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最终在认识上是模糊的,在动机上是不可靠的。自然,这并不能使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再关心法律与道德的和谐问题。

但法律的调节过于具体,以致只能通过与道德原则的相容性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性。可是,如果实在法不是从一种较高的道德法那里获得自身的合法性,那它又该到哪里去寻找其合法性呢? 象道德一样,法律也应当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

法律也必须在维护自由的条件下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分裂,而且比较奇特,这种情况在道德领域并不存在。

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即它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断或大家共同得出的判断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并不只是在于意见和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

这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即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为前提的。

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人在行使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 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 Gesetze),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

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所体现的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

当然,政治哲学未能在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公民的政治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

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

这两种观念我们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前政治自由。

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可以相互解释。

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

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

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

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

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

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

自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前提是交往。

但是,如果这些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

一般而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如果缺少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

这一“私法社会”(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

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

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

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

只有在关键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

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

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

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

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

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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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自治规范;管制规范 内容提要: 民法典能够长期在各个体制之间适用的原因是法典通过一些转致条款保证了法典的开放性,同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规范性质不同进行的解释也经常具有创造规范含义的功能。 一、民法典......
民事之诉法理探微(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因此,合理规定例外情形是明智之举。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
正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去年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让人眼花缭乱的应对举措,而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的呼声也充斥各种媒体。 人们对民工权益的关注并作出的努力应当肯定,但从一个劳动法研究者的角度来看......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7
提 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作为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首先要从四个方面构建法德合治的体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确保民权,倡导公益;权出于法,力以德行;爱民安民,富民教民。论......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7
论文摘要: 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旨在制订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示范法典。本文从民事诉讼统一化运动的历史考察入手,通过对《规则》的比较法基础、原则及特点评述,在承认诉讼法国际协调运动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诉讼法国际......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2
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因而“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6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
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6
内容论文摘要: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应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学习、充分运用国际法,但是实践中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还是亟待加强;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也谈依法治国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法治文明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6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
一国内不同法系协调问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由于某些历史因素所致,在一些国家内存在着不同法系法制并存的情况。这既是人类文明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一)单一制国家不同法系协调案例 单一制国家的主权一元化并不是不同法系的法制和平共处的障碍,相反有时可......
谈商法与民法主导价值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1
论文摘要: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
规范等级体系中的宪法与民法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摘要〕考察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多个角度,但是从规范等级体系理论考察,对于一国的法律实践更有现实意义。在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作为普通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是民法作为调......
浅论“法治”与“法律权威”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7
[内容摘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 ,党的十六大坚持了法治建设的方针路线。笔者认为,进行法治建设就必须对法治,尤其是当代意义上的法治的基本精神有所认识,同时,笔者认为,建设法治就必须树立......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浅谈困境与出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发布时间:2022-12-09
论文 关键词: 中国 传统文化 文化精神 民主法治 论文摘要: 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不仅强调国家通过 法律 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有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 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相关分析参见李喜所:《剖析梁启超晚年的思想走向》,《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
中国古代家族法散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家族法发源于前国家时期的初民社会,在进入国家社会以后,与国家法共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家族法在表现形式、调整方式、调整范围及社会功能等方面与国家法有所差别,体现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特价值:家族法是国家法的起源,......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权力具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性就没有权力。不论是什么学者在对权力进行定义或者论述时,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权力具有权威性。权力权威性的来源主要是两个,一是权力运作的规则性。无规则的权力运作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人们......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三:法治优越论 (一)法治优越论的历史发展 法治优于人治,是人类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古希腊,柏拉图早年曾主张由哲学家做国王,或者将国王培养成哲学家的哲学家统治(19)。经过人生的世事变换,他修正......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0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法治与规则之治 1、什么是法治? 什么是法治?这是从古希腊到现代的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和思想家们站在不同的视角所发表的观点,其表述皆有可取之处。综合其论,笔者认为法治就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2
内容提要:法律家是不同于行政官的特殊阶层,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尤其表现为思维方式的特殊性;特殊的专业技能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匹配,其"职业病"也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抑制;法律家职业化意义上的德才兼备对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简论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关键词」税法 民商法 关系「正文」 税法作为外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特殊的学科领域,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它贯穿整个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调整国家命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论司法与民意实现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6
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一)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 1、民意的特点。 从词源上解释,民意即人民意愿。一般意义上的民意,是指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普遍看法,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民意......
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自中央银行诞生以来,便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本文论述和研究了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发展演变、赞成派与反对派的争辩、衡量独立性的标准、独立性现象的实证分析、国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四种典型模式,分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
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国家主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国家主体 论文摘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独立的两法律部门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本文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的角度来比较两部门法中国家主体的不同,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是积极主动、创造性的......
解读司法与国家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达玛什卡教授展示给我们的是他对世界主要法系司法程序的深刻理解,他试图向那些对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感兴趣,却又充满疑惑的读者展示一幅清晰的画卷。然而正像他自己提到的那样,这本书对......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一国内不同法系协调问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二)联邦制国家内不同法系协调案例 联邦国家因其"双重主权"的特性,较易产生法制冲突,而且受各邦(或州)主权的制约,联邦在法制协调方面所受局限远大于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但联邦制国家法制协调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而且协调......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内容提要】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执行。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特色进行......
系统政治学对系统法学的启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运用系统思想,运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将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视为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他的政治学理论成为系统政治学理......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
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底线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4
一、法治的意义追问 什么是法治?让我们从几个事例说起。 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案”。1785年,一家公司在波士顿的查尔斯河上造了座桥,收取过桥费,1828年,另一家公司在查尔斯河上又造了一座桥,做同样的买卖。1831年,前者将后者诉之法......
法治构造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对依法治国内在构造及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理性的价值定位,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方向性问题。权利主体与权力载体的关系就是法治社会的治者与受治者、法治主体与法治对象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
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当代中国法治实现模式之选择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现代法治国家内涵阐述,以及对实现法治的国家推进模式论、社会模式论和折中推进模式论的分析,得出我国的法治监视模式乃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应在国家的主导推动下,利用社会的其他力量,积极利用外部的有益影......
法治与人类形象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6
作者:舒国滢 ■法治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在法律上呈现并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问题。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 湖北随州市人,1962年5月生。1979年至198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
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事状态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当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略或者遭受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俄罗斯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的特别法律制度。 2.实行军事状态的目的是创造条件应对或者防止......
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
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本世纪3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出现大恐慌,面对经济大萧条和大规模失业,中央银行束手无策,导致人们对中央银行的信心大减;另一方面,财政政策的各种调整经济循环措施,却发挥了相当的效果。中央银行因此渐失独立性,成为财政的附属。193......
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二)实证分析 上述衡量标准本身是客观中立的,其中并不含有赞成或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价值判断。在作出我们自己的价值判断之前,对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进行一番实证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实证研究由哈佛大学的学者于1990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