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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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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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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事状态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当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略或者遭受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俄罗斯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的特别法律制度。 2.实行军事状态的目的是创造条件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军事状态有效期开始自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规定的军事状态行使效力之日起,有效期结束之日,即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日。 4.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在必须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下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活动,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利进行限制。

对公民、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设定补充义务。 5.执行国防领域任务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下称-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依照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6.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果之前未曾宣布过实行动员,则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时,可宣布实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二章军事状态的法律基础 军事状态法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以及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上通过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第三章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他个别地区,俄罗斯联邦总统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就是应付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或者对俄联邦发动的直接侵略威胁。 2.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目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凡是利用外国(集团国家)的武装力量或者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相容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规定,不论外国(国家集团)是否向俄罗斯联邦宣战,下列行为均被视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1)外国(集团国家)武装力量入侵或者侵犯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且这种入侵或侵犯的结果就是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肆意军事侵占,亦或是使用武力对俄罗斯联邦全部或者局部的吞并; 2)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轰炸,或者外国(集团国家)使用任何武器反对俄罗斯联邦的行为; 3)借助外国(国家集团)的武装力量封锁俄罗斯联邦的港口或者沿岸地区; 4)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者其他军队的侵犯无论其所处的位置; 5)外国(国家集团)允许别国(国家集团)使用自己本国的领土实施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6)外国(国家集团)或者以外国(国家集团)的名义,误派武装盗匪、集团军、非正规军或者雇佣军,使用武力对抗俄罗斯联邦的行为,等同于本款所指的侵略行为。 同时,外国(国家集团)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主权、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的、等同于本条所指的侵略行为的其它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外国(国家集团)违背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直接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包括对俄罗斯联邦的宣战行为,均可视作是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目的,而对俄罗斯联邦构成的直接侵略威胁。 第四条实行军事状态 1.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军事状态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执行。

俄罗斯联邦总统立即将实行军事状态的相关事宜通知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下称-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下称-国家杜马)。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实行军事状态令中,应当确定: 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情形; 军事状态开始生效的日期和时间; 实行军事状态的领域边界。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应立即通过广播和电视公开发布,同时,应立即正式颁布。 4.关于实施军事状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应立即报送联邦委员会批准。

5.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问题,应当自收到此命令之刻起,48小时内,经联邦委员会审议。 如果由于出现紧急和不可预防的情形时,使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审议这种问题可以晚于本款第一段中所述期限。

6.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决定,以占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由联邦委员会以决议来决定。

7.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令,若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则自该决定通过之日的第二天终止效力。应按军事状态通知的方式将此情况通报俄罗斯联邦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居民。

第二章军事状态制度及其保障 第五条军事状态制度 1.军事状态制度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包括一整套经济、政治、行政、军事措施和其他措施,为应对或者防止侵略俄罗斯联邦创造条件。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所规定的措施,只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3.依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当实行军事状态时,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八条所规定的措施,既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也适用于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第六条军事状态的制度保障 1.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职权,通过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确保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适用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 3.地方自治机关协助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

第七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措施 1.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战争时期所组建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下称-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采取下列措施: 1)加大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全,维护军事工程目标,重要的国家级项目和专门目标,确保居民生活的目标,发挥具有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2)对以下目标实行特别工作制度,如确保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3)疏散经济、社会及文化目标,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向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4)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5)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6)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7)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各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国防所需的必备财产,所征收财产价值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8)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9)禁止或者限制进行公众聚会、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以及其他群众性措施; 10)禁止罢工和其他方式暂时中止或终止各单位的活动; 11)限制交通工具的运行,并对其实施检查; 12)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此时,公民的拘留期不能超过30个昼夜; 13)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针对含麻醉作用和其他烈性物质,含酒精饮料的药剂,制定特别流通制度。

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而在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的同时,还可以征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4)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利用这些功能的运转以达到国防所需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 15)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6)依据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规定,拘禁(或隔离)与俄罗斯联邦交战国的公民。

17)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8)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实行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9)对于护法机关所得到的确切消息,即所指外国和国际组织实施了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的活动,应终止外国和国际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

3.本条第二款第十六项规定的措施,只有发生侵略俄罗斯联邦的情况时,方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得以采纳。 4.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不得进行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全民公决和选举。

5.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使用措施,既可以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也可在其实行前,被宣布通过。 第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为了生产出国家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了使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及居民所需的专门组织得到保障,可以通过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对财经活动,财产额,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移动,及信息的查找、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临时变更单位所有制形式,破产程序和条件,劳动活动方式等规定相关临时性限制措施,并且无论是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还是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财政、税收、海关及银行方面的调整,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通过,也可在实施之前通过。 第九条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引进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 1.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执行,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吸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参与。

2.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完成下列任务: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持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限制自由迁徙; 2)参与挽救居民生命和疏散居民,进行紧急救援和其他救援工作,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做斗争; 3)维护军事目标、国家重点、专门目标,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高度危险的目标; 4)杜绝非法武装组织的活动,制止恐怖破坏活动; 5)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6)参与实施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保障军事状态地区所实行的军事状态制度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在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可以委托军事管理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领域边境,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列表中军事状态机关的职权,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 第三章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及军事状态有效期内的职能特点 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各单位组织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协调一致、相互作用; 3)监督军事状态保障措施的使用 4)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军事管理机关,确定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措施,以及上述机关采取这些措施的职权; 5)确定并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的招募制度和任务; 6)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7)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举行公众聚会、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以及采取其他群众性措施; 8)规定禁止以其他方式举行罢工和中止或终止单位组织的活动; 9)确定军事状态有效期内实施的兵役程序; 10)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 11)终止军事状态下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12)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保障交通、通讯功能的设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目标制定特别管理制度。

13)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在保障军事状态方面的职权 1.联邦委员会: 1)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

2.国家杜马: 1)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领导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及单位组织的活动; 2)组织制定产品生产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落实,(生产)这些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是为满足国家的需要、保障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以及满足居民的需要。

3)确定各单位组织为确保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履行(订购)任务的条约(合同)程序,以及先于所签订的条约(合同)提前终止效力的程序; 4)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组织保障国家对物质技术资源、劳动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需求方面的工作,并组织拟订军事业务计划; 5)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从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保障利益角度出发,就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构成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联邦执行权利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及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提供保障而生产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的组织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使用程序。 2.为实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基础上,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军事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专门项目,保障居民生活条件,交通、通讯功能设施的项目,保障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项目; 2)组织疏散经济、社会和文化目标设施,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为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3)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4)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组织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居民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交通工具及其他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连同后来国家支付的被征收财产的价值; 6)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7)对交通工具的行驶进行限制性规定,并制定制度对其实施检查; 8)规定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 9)规定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制定含麻醉作用、药性剧烈的、含酒精饮料的药剂的特别流通制度。

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而在没收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的同时,甚至还可以没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0)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组织运用这些功能使其运转起来,以达到国防需要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 11)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2)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其他活动的命令得以执行; 13)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将同俄罗斯联邦有战争冲突的外国公民进行拘禁(隔离); 14)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5)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实行的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6)确定所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及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存方式和储存地点; 17)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障居民生活、交通、运输、通讯功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目标的特别工作制度; 18)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终止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总统命令的执行,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应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机关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需要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组织的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采取措施的程序; 5)支持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负责实施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同时赋予其履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的活动 1.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行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

2.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如果无法行使审判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并依据这些法院的权限范围,可以修改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范围。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活动。

第十七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特点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 可以通过发布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就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问题,由总统命令行使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和国家安全、军事状态制度可以对联邦国家执行机关的职能和职权进行变更。 2.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使方式和活动程序,按其通过的规则进行调整,实行军事状态时,对所述规则的必要修改,要考虑到军事状态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和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的法律地位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限制外,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2.公民必须执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军事状态的要求。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公民必须: 1)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负责人的要求,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2)按照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以及无区域划分的各区、市的军事委员会,其他市政府(行政区域)机关的号召,所述公民居住在这些地区; 3)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该要求说明见公民所收到的命令、通知和指示。 4)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参与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同时,加入专门的组织,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第十九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只有当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得到保障,并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和联邦法律所通过的依据,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权利方可受到限制。 2.处于军事状态地区的组织,必须完成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保障军事状态制度,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3.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必须: 1)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2)为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国防安全,依据所签订的条约(合同),完成(采购)任务。 第二十条违反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立法的责任 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有罪过人需要对违反军事状态方面的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军事状态的解除(即效力终止)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自从将消除军事状态的实施情形,通知给俄罗斯联邦全境或相关个别地区的居民后,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他个别地区实行的军事状态,则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予以解除。 2.如果出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条第7款所阐述的情况时,军事状态则终止其效力。

3.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时起,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随之失效,或者由颁布法令的机关予以废除。 4.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刻起,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定,将终止行使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向联合国及欧洲委员会通告和通知实行和解除军事状态(即终止其效力) 1.在俄罗斯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一旦实行军事状态,俄罗斯联邦总统应通告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采取措施,放弃俄罗斯联邦在国际条约中涉及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的义务,和应该履行的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 2.俄罗斯联邦总统采取措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秘书长)和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军事状态法的解除(即效力终止)日期,并俄罗斯联邦将终止本条第1款所述的放弃(终止行为)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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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实现机制 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宪法理论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被视为宪法权利,加之我国宪法权利的实践模式,这种认识和做法切断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天然联系,也......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相关分析参见李喜所:《剖析梁启超晚年的思想走向》,《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
联邦主义与司法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美国联邦主义的政制结构入手,探讨其独特的特别是不同于德国联邦主义的重要特征和其成功运转充分发挥有利之处的条件。本文认为,美国联邦主义结构本身的体制性因素不同于德国,其立宪设计没有使各级政府在组成、立法和执......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中国的宪法适用机制,我们不主张照搬大陆法系的做法,认为要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与违宪审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普通法院在判案中......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引发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还没完全结束,2009年5月,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建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
探究俄罗斯刑事法制的变革
发布时间:2022-12-15
俄罗斯刑法典在新情况新现象的考验下,追求着新时代的法律精神,并且由于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变革而涅磐重生。 1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 1. 1民主政治孵化了新型的法律 俄罗斯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已经有......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我们为......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 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宪法的......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第二步借鉴美国模式和欧陆模式,根据我国现今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及法官素质不高等客观原因,在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实行分级......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英 文 名] On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神法”,也......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三、宪法“司法化”不同类型之比较世界上现存的宪法司法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与欧陆模式;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有分权的与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有事后审查的与预防审查的,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有附带审查的与主要审查的,表现在审......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第三,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规范......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3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
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
略论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苏联解体俄军建立后,为了稳定军队,加强对军队的社会保护,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俄罗斯政府除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军人社会保护及优惠措施等法令外,俄军还大力开发军事保险业,作为政府财力的一项补充措施,以改善军人待遇。军人保险......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0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
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9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纳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