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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舆论管理评析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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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舆论管理评析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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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的自由与否,是衡量一个政体民主抑或专制的试金石。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于“一党专政”的集权政治需要,国民党及其政权倾其所能,对新闻出版界严加控制。

不仅把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手法运用得娴熟自如,而且还在“训政”、“法治”的旗帜下,把用因言治罪和非法律手段巩固其在新闻舆论界的主导地位的技巧锤炼得炉火纯青。在舆论管理上的专制,国民党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表现也恰恰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国民党及其南京国民政府的精神本质。

一、思想一律的指导精神 寻求言论一律,是一切专制政治的必然取向,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及其政府始终如一的舆论指导精神。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国民党就公开宣称:“惟三民主义为救中国之唯一途径。

”强调意识形态对于中国走出贫穷积弱状况的必要性,并声言:“凡反对三民主义者即反革命。” 作为国民党首脑的蒋介石更是大肆宣扬专制集权的政治思想。

循着一种传统的政治思维方式,蒋介石把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军阀割据、民不聊生的政治混乱状态,归结为是“思想的纷杂”致使中国人无所适从,无法确定究竟哪一种体制最适合中国国情。据此,蒋介石认为统一全国的思想是当务之急。

他提出:“拿三民主义来做中心思想,才能统一中国,建设中国;如果中国各派的思想不能统一,中国的建设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思想之统一,比什么事情都要紧。

”“要确定总理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的思想,再不好有第二个思想,来扰乱中国。” 国民党也把三民主义作为衡量一切思想意识正确与否的标准,甚至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理论为反动与腐朽思想标准。

” 作为这种思想意识的具体表现,1928年10月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中规定,在必要时,国民党可对民众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公然将一党主义的思想禁锢强加于亿万民众。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众读物改进方案》中明确指出,思想必须一元化,所有民众读物,“应把握三民主义为唯一出发点,不许有其他思想存在其间。

” 这种“思想统治”的意识,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思想箝制的根本精神。 抗战爆发后,在全国舆论界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曾在舆论控制上有所松动。

然而,这显然是权宜之计。1938年以后,在“战时需要”、“齐一思想”的借口下,国民党又重新强调了对于舆论箝制的指导思想。

他们认为,抗战以来,“各方之宣传刊物如雨后春笋,盛极一时,其中认识正确、动机纯洁者固多,而言论幼稚,主张怪诞者,亦不为少。若而刊物,率多我对日作战掩护之下,或则抨击政府、妄作主张;或则厚诬本党以十年来均未一行主义;光怪陆离,不一而足。

”“横流所及,遂使民众的无所适从之感,敌人得施其挑拨离间之谋,既以破坏民族之阵线,复以影响抗战之前途。而此种幼稚危险之宣传,倘令蔓延,不加纠正,尤足使一般青年政治斗争之意识超于民族斗争的意识之上,是其为害,宁不甚烈。

”再一次呼吁,“行动应宜统一,理论尤贵一致。” 1939年3月12日公布的《国民精神动员总纲领》中,国民党老调重谈,认为“抗战以来,全国之思想与言论,在根本上虽已形成统一,而枝叶上纷歧,仍所在多有,若任其杂然并存,势必导民志于纷歧,贻战事以不利”,并将“纷歧错杂之思想必须纠正”列为对国民“精神之改造”的重要方面 。

1940年3月23日,蒋介石在为中央政治学校新闻专修科第一期毕业生讲演时提出,新闻界必须“善尽宣扬国策之一责任。一切言论记载,悉以促进我国民独立自尊心,养成我国民奋斗向上心为旨归,处处遵守抗战建国纲领,时时不忘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 显然,强求言论一律的精神是不言自明的。 1943年3月,在蒋介石授意下,由蒋介石署名、陶希圣捉刀代笔的《中国之命运》出版,从理论上完备了国民党专制政治的思想体系。

蒋介石在书中公开反对民主政治和思想自由,他认为,中国之所以积贫积弱,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不是没有自由,而是自由太多,“成了一片散沙”,越出了“法定的界限”。所以,“中华民族要结成坚固石头一样的国防的组织体,则个人不能享有象一片散沙一样的‘自由’,是不待言的。

”因此,他提出的“建国方略”的最主要工作首先是搞好“心理建设”,民众“只须遵循主义,按着方略,顺着成功的路线,穷理致知,实践力行”,“自必能达到最后的成功”。目的是要使民众在心理的潜意识上完全接受政治专制、容纳思想统制。

由此可见,强调思想禁锢,是国民党及其政府实行专制政治的必然要求,思想禁锢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实行言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正是在言论一律的精神指导下,国民党及其政府为国统区的舆论管理涂上了一层浓重的“党化”色彩。

二、“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 言论一律的指导精神必然随之产生文化专制主义。在尚未跳出政治专制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然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意志高悬于传播意识形态的舆论界。

于是,颇具文化专制特征的“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出台,伴随了国民党在大陆22年的统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由于连年军阀混战及对红军的作战,国民党及其政府在控制舆论方面尚无系统政策,只是临时制定了一些单行条例。

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宣部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中,第一次明确地明确了“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三民主义理论及国民党政纲是舆论界的最高原则。该《条例》认定的审查标准是:“

一、总理遗教;

二、本党主义;

三、本党政纲政策;

四、本党决议案;

五、本党现行法令;

六、其他一切经中央认可之党务政治记载。这些标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国民党“党化”舆论的企图。而其所认定和“反动宣传品”则是:“

一、宣传共产主义及阶级斗争者;

二、宣传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攻击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

三、反对或违背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

四、挑拨离间分化本党者;

五、妄造谣言以淆乱视听者。” 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利用法律推行一个政党的理论、而把其他所有的政党及思想视为非法的新闻法规。

国民党认为,当时全国报刊“言论正确的约占25%,失常的约占15%,其中以共党刊物最多。”其他刊物,如国家主义派占总数约5%,第三党、社会民主党约占3%,国家社会党和无政府党各占3% 。

为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国民党及其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法令、法规。从1927年到抗战前夕,这类法令法规主要有《检查新闻条规》(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29年6月22日)、《出版条例原则》(1929年8月23日)、《出版法》(1930年3月17日)、《出版法施行细则》(1930年5月)、《宣传品审查标准》(1932年11月24日)、《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933年9月25日)、《党报及与党有关报纸审查标准》、《查禁反动刊物令》、《新闻检查标准》(1933年1月19日)、《新闻禁载标准》(1933年10月5日)、《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1933年10月25日)、《查禁普罗文艺密令》(1933年10月30日)、《新闻报纸在检查期间不服检查之处分办法》(1934年2月21日)、《图书杂志审查办法》(1934年6月9日)、《检查新闻办法大纲》(1934年8月9日)、《审查取缔大小日报标准》(1935年5月27日)、《取缔刊登军事新闻及广告暂行办法》(1935年6月10日)、《取缔发售业经查禁出版品办法》、《取缔印刷业规则》、《关于法院制裁新闻纸杂志社编辑人及发行人》、《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等。

这些法令法规有如一张铺天巨网,遮盖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舆论界。 1937年到1945年的抗战期间,国民党当局又相继出台了《修正出版法》(1937年7月8日)、《修正出版法施行细则》(1937年7月28日)、《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1938年7月)、《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1938年11月2日)、《修正新闻检查标准》、《战时新闻检查办法》(1939年5月26日)、《修正战时新闻禁载标准》(1939年12月9日)、《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1940年9月6日)、《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出版品办法》、《战时新闻禁载标准》(1943年10月4日)、《书籍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印刷所承印未送审图书杂志原稿取缔办法》、《战时新闻违禁惩罚办法》(1943年10月4日)、《战时书刊审查规则》(1944年6月20日)、《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1944年6月22日)等等。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界的控制更加严格,先后又颁布了《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1945年9月)、《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12月)、《惩治叛乱条例》(1949年6月21日)、等涉及控制舆论的法令。 显然,这些法令、法规的基本精神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强求舆论一律,把三民主义思想和国民党的政治原则奉为舆论的圭臬。

当然,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的管理方针并非绝对地严厉,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也曾表现出“舆论自由”的姿态,力求为“一党专政”涂上些许开明、民主的色彩。如30年代初期,国民党曾几次宣布停止新闻检查、保障舆论。

抗战初期,为顺应抗战形势和政治民主化潮流,国民党政权也曾部分开放对新闻出版业的管制;1944年至抗战结束,为获得战后政治上的主动,国民党当局再次作出在舆论控制上的民主和改良姿态。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又通过了《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办法》,蒋介石甚至于1946年1月的政协会议开幕式讲话中,作出了保证民主自由的4项诺言。

随着国内民主势力的高涨,中共领导的民主政治体制的影响以及某些特定时期政治上的需要,国民党政权在舆论管理上出现的这种松动与当时中国多元的政治格局相对应,使得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集权体制下却出现了多元化的新闻舆论结构这一奇特的政治文化现象。当时,除了国民党的党报、党刊、党台外,中共的舆论工具、民族资产阶级企业化的各种报刊和电台、外国租界内出版的各种报刊纷纭复杂、相互影响地交织在一起。

国民党也曾想压制租界内和中共出版的报刊的民主化要求,将“党化”舆论的方针强加于彼,但收效甚微。舆论工具与政治势力的结合,是这一时期舆论界在言论一律的不断打击下依然具有多元化结构的关键条件。

但是,那些短暂而有限的“舆论自由”,并不能改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国民党政权对于舆论管理政策的基本精神。许多有关放松舆论管制的讲话、规定、命令,常常话音甫落,墨汁未干,就被更为严格的舆论限制法令和实际政治行为所代替。

这种舆论管理方针,以宣扬三民主义、宣传国民党政纲及政治行为为宗旨,希冀将国统区的新闻舆论演变为千刊一声、万报一音的传声筒和喉舌。这种表层与现实的差异,贯穿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全部历史。

三、审查、追惩的箝制方式 与“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对应的,必然是一套体现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箝制方式,其根本精神就是以言治罪。 对于舆论工具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采访,国民政府也曾有若干规定,如《新闻记者登记条例》(1928年)等。

但是,国民党政权对此的要求显然并不严格,其舆论管理方针的重点也不在此。 对于新闻出版业实行审查制度,是国民党舆论管理机构的舆论管理重心之一。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出台了大量以审查新闻舆论为目的的法令、法规,这些法规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使得国民党政权的新闻检查达到了密如天网的地步。1930年12月,国民党制订的《出版法》对于出版限制主要是申请登记和出版品内容的限制。

从法律学的角度看,它属于注册登记制。但随后的1932年11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公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该《标准》宣称:凡是宣传共产主义的便是“反动宣传品”;批评国民党便是“危害民国”;对其统治不满则是“反动”;这些文稿一律禁止出版。

这一《标准》的颁布,预示着注册登记制向审查制的发展倾向。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将稿本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有权删改稿本,删掉的地方不许留下空白。

1935年7月15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修正出版法》。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

”这两个法规,实际上将由原《出版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改成了干涉舆论自由的审查批准制。这一改动一直延续到国民党退出大陆。

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审查体制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成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凡是报纸使用的电讯和稿件,均由中宣部审查处审理;凡是图书杂志的原稿,便由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来处理;如果是戏剧剧本,则由戏剧审查委员会和图书杂志处共同处理。

这些机构都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在各省市都有分处或分会。1939年春天,国民党中央成立军委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统一新闻检查大权。

“军检局”成立后,首先对新闻检查机构升级和调整。在全国设立了重庆、成都、西安、桂林、昆明五大特级新闻检查处,升各省新闻检查所为新闻处,其负责人为少将或上校级别。

省以下都设立新闻检查室,各普通县市亦由各县市政府设立专科管理新闻报纸的检查。这样,一个立体的新闻检查网络就形成了。

战争时期实施新闻检查,是国际惯例,目的在于防止虚假消息动摇人心,同时也防止重要政治和军事信息外泄以资敌。但是,这并不等于从根本上实施言论限制。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却以此为借口,实施对舆论更加严格和激烈的箝制。1938年11月2日,国民党中央作出《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藉口“战时需要”、和“齐一思想”,要求在全国实行“战时出版管制”。

从1939年4月1日起,所有出版书刊,“未经原稿审查者,概予依法取缔”。同月,蒋介石亲下手谕给国民党中宣部和军事委员会,布置加强新闻的审查工作。

据统计,从1941年至1945年间,有关临时性指示就达200余种。而《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和《修正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这两个法规中规定的禁载事项就达70余项。

从政治、军事、外交、经济与财政、文化、社会事务等都有限定;从不准批评国民党党纲、党义和总裁个人到不许鼓吹所谓“过激思想”,禁载内容可说是无所不包。除此之外,国民党中宣部于1943年8月还发布了《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表中规定:“边区政府”、“抗日政府”等词不许用;“两面派”、“亲日派”、“团结”、“解放”、“国共合作”、“各阶层人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词为“谬误名词”;“革命的三民主义”、“真正的三民主义”要改为“三民主义”;“拥护革命的领袖”、“拥护抗日的领袖”必须改为“拥护领袖”,甚至“妇女解放”要改为“妇女复兴”。

这个《正误表》可说是近现代新闻史上的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 抗战胜利后,近于压力,国民党宣布废除出版检查制度,但又把“收复区”视为军事戒严区并依然施行新闻检查。

各级新闻检查机构也纷纷移师上海、北京、南京、武汉等大城市,目的在于维持国民党在东南中国于舆论管理上的垄断地位。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特种营业限制办法》、《白报纸配给标准》等一系列具体法规,对纸张、印刷、发行实施统制。

国民政府竟然把书店业、印刷业与理发业、洗澡业、乐户业(娼妓)等混为一谈,统称为“特种营业”,以这些行业易“窝藏歹徒”为名加强管理。对于舆论的箝制,随着政治、军事上的节节失败而愈加疯狂。

1948年12月10日,重庆的国民党新闻官员举行招待会。会上,新闻官员发下书面谈话共计13条。

其中有:不得诋毁政府及元首;不得刊载动摇民心、降低士气的消息言论;不得刊载刺激物价之消息等等。这在重庆被称作“新闻自由十三条”。

此外,他们还给新闻界出了16个题目,如《我们为什么而战?》、《剿匪战争就是反侵略战争》、《为国家民主自由而战》、《为民族独立生存而战》等等,要求各报围绕着这些题目配合政府的宣传。当时的新闻媒介愤然指出:“在这13条里,哪儿会看到新闻自由,每一条都是一条锁链,每一条新闻都会触犯了13条里的任何一条。

在统治新闻的历史上,这真是破天荒第一次的最严格统治。” 对于层次不一的国民党各级新闻官员们,依据多如牛毛的法令进行审查。

“上至言论,下至广告,无事不检,无字不查。” 凡是认为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之消息”、不符合标准的新闻、社评、书稿等,都加以删改或扣留,甚至“任意禁载而无法律根据”。

被删改的文稿还不得留下空白,“业经审查之原稿,出版时不得更改,尤不应将未经审查之稿件排入”;“各杂志免登稿件,不能在出版时仍保留题名,并不能在编辑后记或编辑者言内加以任何解释与说明被删改之处,不能注明上略、中略、下略等字样或者其它任何足以表示已被删改之符号”,也不许“开天窗”、“打××” 。“于是,读者就看不见检查删削的痕迹,一切含胡和恍忽之点,都归于作者身上了。

” 有时,新闻官员们还自作主张,违反作者原意,大量修改原稿件,并加入“党化”言论,强迫报刊照登。鲁迅先生曾不无感叹地说:“出版界也真难,别国的检查是删去,这里却是给作者改文章。

那些人物,原是做不成作家,这才改行做官的,现在他却来改文章了,你想被改者冤枉不冤枉。” 出于对审查制的抗议,许多报刊都以保留被扣稿件题名、“开天窗”、或将事先预备好的“本报欢迎直接订阅”一类广告补上等方式,间接地向国内外控诉国民党对于新闻出版的审查制度。

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的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图书杂志审查处,审查“除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之无关国防者”之外的一切稿件。审查合格的稿件或清样上加盖“审讫”图章发还。

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仅4个月,“审查各种杂志书籍,共计500余种之多,平均每日每一工作人员审查字,在10万以上。” 对许可出版的图书杂志,“一律发给审查证,各图书杂志出版时,应将审查证号码用五号铅字排列在封面上角,以备查考。

” 那飘着墨香的刊物、书籍封面上“已领得审查证×字×××号”或“中宣会图书杂志审委会审查证……字第……号”的字样,记载着现代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耻辱。 然而,不管是繁多苛刻的审查法令,抑或是层层设卡的审查机构,毕竟无法穷尽浩若烟海的各种报纸、杂志、图书、广播新闻稿件。

于是,在实行审查制度的同时,国民党政权也实行了一套对新闻舆论的追惩制度。 由于国民党政权对于新闻出版的追惩法令繁多,机构重叠,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政治形势的 不断变化,不仅影响到追惩标准的宽严程度,也使得舆论追惩混乱不堪。

“无确定标准,悉凭审查机关之主观判断。一旦实施,流弊孔多,主管者可任意比附条文,滥施职权,而操觚者,有动辄得咎之虞。

” 上月通过审查的稿件,这个月也许就要查禁;国民政府行政院的新闻审查机构通过的稿件,也许国民党中宣部就认定其“反动”;再加上从由中共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各种方式进入国统区的大量报刊、图书均被视为“反动宣传品”。所以,国民党政权各新闻审查机构对于报刊书籍及广播电台的追惩行为极为频繁和严厉。

据不完全统计,从1929年至1936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各处室查禁了所谓“普罗文艺”书籍309种 。国民党长沙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于1931年9月查禁了228种报纸、刊物和书籍 。

据北平公安局统计,从1931年11月30日至1932年2月24日(中缺1931年12月27日至1932年1月3日)的短短69天里,由于邮电检查员“扣留销毁”的“有关时局平信及电报,并宣传共产党的各种反动刊物、报纸”即达7280种 。1934年2月19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奉令“派员挨户至各新书店,查禁书籍至百四十九种之多、牵涉书店二十五家。

” 社会科学书籍历来为查禁重点,仅依国民党中宣部文件统计,1929年至1931年间,共查禁364种,1932年共查禁65种,1933年共查禁和通令查扣52种,1934年共查禁101种,1935年共查禁和查扣70种 。1936年11月至1937年6月,遭国民政府查禁的报刊也有《救国半月刊》、《生活知识》、《读书生活》等130余种 。

这些刊物被查禁后,均被焚毁 。据称,1927 年4月至1937 年7月10年间,被国民党政权各检查机构查禁的社会科学书刊达到1028种、进步文艺书刊458种 。

这些被查禁、扣留的报刊、书籍的罪名是:“含有反动意识”、“攻击党政当局”、“挑拨阶级斗争”、“宣传共产主义”、“不妥”、“欠妥”、“鼓吹抗日”、“普罗文艺”、“左倾”、“言论反动”、“妖言惑众”、“讥评政府”等等。针对这种强求舆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行径,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他们的嘴就是法律,无理可说。

……一切刊物,除胡说八道的官办东西和帮闲凑趣的‘文学’杂志而外,较好(的)都要压迫得奄奄无生气的。” 抗战时期,这种状况未得到丝毫改变,国民党政权各级新闻机关反而在抗战的藉口之下变本加厉地摧残着舆论界。

1938年10月至1940年10月,仅国民党中宣部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一家通令查禁的书刊就达656种 。1941年4月28日,查封了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学会、《救亡日报》、《全民抗战》等5种报刊、生活书店及在各地的48个分店、读书生活社、新知书店等新闻出版发行单位。

随后,《学习生活》、《新闻记者》、《国民公议》等几十种报刊被查封。国际新闻社总社被缴销营业证,工作人员被迫由桂林去香港。

全民通讯社亦遭查封。1942年,又封闭了《世界知识》等500余种报刊。

这种对于报社、出版社的追惩制,使全国报刊数量锐减下去。1939年,全国有报刊1031家,而1940年11月在大后方获准发行报刊只有273家,这其中绝大多数报纸又是亲国民党的和消谴、娱乐性的刊物。

抗战结束后,在战争中煎熬8年的中国人渴望着和平与民主的建国道路,中共政治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在舆论界,“亲共的昂首天外,气概不可一世;反共的报纸反而深感荒漠呼声,得不到回声的孤寂。

” 而许多报纸则“以悲观灰色为超然,以无所是非为公正”,导致国民政府“内外交谪”,民心渐失 。这种状况使国民党极为苦恼与恐慌。

随着国民党在政治和军事上节节败退,其对舆论的控制也愈来愈严厉,愈来愈苛刻。不但在北平出版的中共三日刊《解放》被查禁,1945年9月至1946年8月,被国民政府查封及遭迫害的报刊达724家。

从1946年1月到8月,仅北平、天津、上海、昆明、广州就有249家报纸、刊物、民营电台被封 。1947年2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发出密电,指示各级机关“以各种技术打击一切反动之流行及散布。

” 随后,民盟机关报《民主报》(重庆)和《民主星期刊》(桂林)被加以“中共的传声筒”罪名宣布停刊。2月28日,国民党军队残酷镇压台湾“二.二八”起义后,封闭台湾报刊54家。

5月24日,上海《文汇报》、《联合晚闻》、《新民报晚刊》等被勒令停刊。7月,国民政府以“为匪张目”、“反对勘乱”等罪名,继续查封民营报刊。

连鼓吹“第三条道路”的《观察》周刊,也被加以“违反动员勘乱政策”的罪名而查封。1948年,全国有19家报刊被查封,12家报社、通讯社受到警告或停刊处分。

审查制加追惩制的舆论箝制,对于本就嬴弱的中国舆论界来说,无疑是一道致命的枷锁。它严重摧残了新闻舆论工具,扭曲了公正的舆论导向,强化了舆论环境的“党化”色彩,造成了全国各大报纸“社论千篇一律,新闻由中央社统一发布,都‘大同小异’”的千报一声,万刊一音的舆论表象一律的局面 。

对重大信息资源的长期单向取舍,严重阻碍着国民党政权对于中国历史走向的有效审视。但从短期效应看,这种舆论环境对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统治是有利的。

于是,为完善对舆论的箝制程序,使所有的舆论机构彻底成为国民党的“御用工具”和传声筒,在对舆论工具实施审查、追惩手法之外,国民党政权还将以践踏法律为特征的特务手段也引进了舆论管理,致使国统区舆论界不仅遭受到野蛮摧残,而且还被渗入了现代法西斯主义的血腥味道。

四、超越法律的特务行径 以特务手段作为舆论管理的程序之一,这种思路是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相伴而生的。对于继承了传统专制政治文化和吸纳法西斯主义政治文化的国民党政权来说,暴力统治是其一切统治的根本与基石。

文化专制是政治专制的一种必然反映。所以,当以党释的法律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舆论一律问题时,诉诸于特务手段、以暴力和血腥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文化专制逻辑演绎的必然。

用来对付舆论界最常见的特务手段就是捣毁报馆、书店、出版社。1929年6月15日,上海国民通讯社被以通讯稿件“造谣挑拨,肆行反动”的名义责成停办 。

1930年,上海现代书局因出版《拓荒者》、《大众文艺》、《南国月刊》被强行封闭。1933年11月12日,特务以“影界铲共同志会”的名义捣毁了上海艺华影片公司。

随后,各大影院都收到了“上海影界铲共同志会”署名的恐吓信,要求对于“鼓吹阶级斗争贫富对立的反动电影,一律不予放映,否则必以暴力对付。” 11月13日,上海良友图书公司被砸,随后神州国光社遇劫。

1941年1月16日,湖南衡阳《开明日报》遭到特务打入破坏。2月4日,重庆《新华日报》报馆营业部被特务捣毁门窗。

1942年9月16日,福建省南平《南方日报》被暴徒40余人所毁。1945年1月23日,重庆《新华日报》馆两次被特务纵火,均未造成巨灾。

成都《华西日报》在1月份内竟先后被“政治性偷窃”达5次,损失50余万元,后又迭次发生火警和流弹射入编辑部等事件。4月,《华西日报》馆被特务两次捣毁 。

1946年2月22日,特务再次冲砸《民主报》和《新华日报》,演成震动全国的“二.二二”血案。3月1日,西安《秦风工商日报》被砸,27日又遭特务纵火焚毁。

从1946年2月至7月,国统区就先后发生特务捣毁报馆及戏院事件17起,共有21家报馆、报纸销售处和两家戏院被捣毁 。 派遣特务打入舆论界,从内部控制、分化、瓦解新闻工作者,是特务使用的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段。

抗战之前,国民党及其政权处于上升阶段,对于新闻舆论界的箝制不像以后那样赤裸裸。国民党政权启用一批熟知舆论界的内行人,如潘公展、陈布雷、叶楚伧、董显光等。

这批人老于新闻界世故,对付舆论界办法较多,由他们主笔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使得国民党的舆论箝制较之以前更严密、更苛细,但又同时披着“民主”的外衣。 国民党人此时期曾组织不少文人,自办书店、出版刊物,以壮“党化”舆论之声势,在上海就有至少10种刊物在为国民党摇旗呐喊。

特务们还以假造的进步团体名义给各报刊投递恐吓信。如1931年8月24日出版的《文艺新闻》,报道《东方杂志》、《中学生》杂志都收到了署名“左联”的恐吓信。

1932年,由国民党当局把持的《社会新闻》周刊,经常刊载由特务炮制的“内幕消息”,对中共和文化界进行造谣中伤 。与此同时,这些“御用文人”还大肆攻击“左联”的旗帜鲁迅,目的也无非是分化、瓦解舆论界和文化界。

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近来一些人,联合谓我之《南腔北调》乃受日人万金而作,意在卖国,称为汉奸;……是直欲置我们于死地,这是我有生以来,未尝见此黑暗的。” 抗战爆发后,面对着积极要求抗战,呼吁民主政治的舆论界,国民党政权一方面采取更为严苛的审查追惩制度,一方面又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迫使报刊就范。

不仅采取收买报刊,派总编辑、编辑“帮助”工作,甚至派人强行“接办”进步报刊。如CC系曾以13万元收买了进步的上海《立报》,然后移至香港出版,原在该报工作的进步记者被迫相继离去。

重庆《新蜀报》、《国民公报》就是被迫“改组”的。《新疆日报》是于1943年春天被重庆国民党当局派人“接办”的。

南洋、印度、南美等地10多种华侨报纸,也被国民党当局派去的总编辑所把持。到抗战结束时,由CC系和复兴社操纵的报纸有近200家,占了大后方报纸的多数 。

抗战以后,国民党当局对舆论的箝制政策已公开由“合法”向血腥镇压发展。对于一些公开查禁影响太大的报刊,仍采取特务从内部破坏的手法。

1947年2月,打入由民盟创办的《民主报》内部的特务,以增加工资为名煽动闹事,借机捣毁全部印刷设备,致使《民主报》被迫停刊。影响颇大的上海《文汇报》,成为国民党当局收买的重点对象。

先是由陈立夫、潘公展、吴国祯等出面,拉拢担任总编辑的徐铸成为国民党服务被拒绝。以后,陈布雷托人转交《文汇报》一张中央银行空白支票任其填写,企图以金钱收买《文汇报》再遭拒绝。

恼羞成怒的国民党上海当局勒令《文汇报》于1947年5月永远停刊 。从1944年12月至1945年3月上旬,仅重庆《新华日报 》报纸被没收、报丁被打事件就发生了232起之多。

至于对出版的报刊、书籍,采取强行撕毁、没收、威吓民众不许购买等手段,就更是举不胜举了。 事实上,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血腥就始终迷漫在舆论界上空。

1929年8月,无锡《新民报》记者朱冰蝶被以“侮辱党部”罪名非法逮捕,引起舆论界的抗议声一片。1930年2月,《时事新报》记者陈荇荪被以“宣传国家主义”罪名判刑6个月 。

1931年2月7日,“左联”五作家被秘密处死。1933年1月,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因其负责的副刊发表了4篇小说中,有如“地上泛起红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等词句,就被指责其有“激动阶级斗争之嫌疑”。

刘在非法监禁5个月后,竟被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下令处决 。几天后,《时事新报》驻南京记者王慰三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枪杀。

1934年,《申报》主编史量才被特务乱枪杀于沪杭公路。1936年6月,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副会长杨杏佛被特务暗杀。

鲁迅先生也被特务列入暗杀的黑名单,只是其名声太大才未敢下手。1939年3月14日,成都《时事新刊》记者李亚凡被刺杀;同年12月,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学会会员王良、金戈被阎锡山部所杀。

1940年3月,《新华日报》成都分馆经理洪宗希被杀;同年,《大声周刊》总编辑车耀先喋血报馆。1941年,衡阳《开明日报》被特务冲砸,总编辑等11人被逮捕。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当局以特务手段镇压舆论界人士的作法,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从1946 年1月12日至8月8日,冯平、上海、广州、西安、昆明、重庆几大城市先后有20名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遭特务毒打,47人被捕。

1946年1月13日,著名记者羊枣(杨潮)惨死杭州监狱。3月28日,《国民日报》记者孙平天被逮捕后,特务将其头部用铅丝扭入股内,惨杀后尸沉河中。

4月10日,衡阳《大华晚报》记者李某,被特务用棉絮塞口装入麻袋,乱刀砍死。4月25日,西安《秦风工商日报》义务律师王任,被诬以“烟犯”罪名枪决。

5月1日,西安《民众导报》主编李敷仁被特务绑架至咸阳郊外枪击,幸未殒命 。1947年6月1日,重庆《新民报》、《国民公报》、《商务日报》等报20余人,在临时戒严中以“中共特嫌分子”的名义被捕。

1948年,全国有26名记者被捕、6名记者被绑架或失踪。1949年,上海《文萃丛刊》的陈子焘、骆何民、吴承烈、《新华日报》的何天泉、胡南、《新民报》重庆版记者胡作霖、编辑陈丹墀、胡其芳、校对张朗生、《贵阳力报》总编辑顾希均、上海《学生报》严庚初告示先后惨遭杀害。

国民党当局在舆论界留下的血腥纪录表明,为了禁锢舆论、闭智塞聪、愚昧民众,国民党已无所不用其极。他们只想把新闻舆论变成自己意志的传声筒和喉舌,一时间国民统区内道路侧目、恐怖森然。

但只知舆论箝制的国民党当局从未想到,正是被血腥压抑下来的社会思潮,最终汇成了盈岸拍堤的怒涛,摧毁了舆论一律的堤防。血腥的特务手段,也使更多的人认清了国民党的真正本质,这是导致国民党最终众叛亲离的重要因素。

五、结 语 综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当局对舆论统制的精神、方针、手法,大致可以归纳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舆论箝制是政治专制的必然反映。在南京国民政权统治大陆的22年中,为了实现其“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就只有首先从统制精神开始。

对舆论的箝制正是为了实现“以三民主义统一全国的思想”的目的,可以说这是国民党人始终不渝的目标。尽管在某些时期,由于特殊和政治需求,国民党当局曾部分开放对舆论的箝制,但历史证明,这种“开放”不是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涂上一层“民主”的色调,就是为了应付时局,减少政治压力的权宜之计。

因言治罪之风盛极时,甚至连要求抗战的舆论呼声都遭到压制。与此同时,蒋介石的言论、著作和宣扬法西斯主义的报刊却充斥城乡。

一方面是多彩的思想遭到禁锢,另一方面是官定的言论无处不在。对舆论管理实行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手段,追根溯源,起源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极权政体本身,是政治、经济一元化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直接表现。

二、令出多门与管理体制的混乱不堪。为使舆论管理进行的彻底而有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先后出台的有关舆论管理的决议、条例、法规、准则、标准近百种之多。

仅隶属于国民党中央、行政院和其它机构的中央级审查机构就有8家,各省市的类似机构就更多了。然而,舆论管理的实际效果却混乱不堪。

有关管理方针的制定由于部门不同,侧重点不同,认识不同,造成一些条例、法规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甚至互相矛盾。各个舆论审查机构内,由于人员素质不同,水平不同,导致审查的宽严不一,彼方放行却遭此方查禁的事情屡有发生。

这种令出多门与管理体制上的混乱状况,对于在以因言治罪的舆论环境谋求生存的舆论界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它的直接后果就是禁锢了人们的思维,形成了舆论界、文化界的极度蒌缩,同时还导致国民党失去了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刺激力,使其自身活力下降、机制僵死、无法知晓自身弊端何在,为最终的覆亡埋下了伏笔。

三、标榜民主与特务活动的飞扬跋扈。1931年颁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37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政府都参照了世界上民主国家的宪章,声言中华民国的人民具有言论、刊行著作、结社集会、请愿、非依法律不得搜索与逮捕的种种权利。

然而,也正是在这些漂亮言词背后,言论自由的最基本权利却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以德国法西斯政治为楷模,国民党当局曾组织了一个人员众多、机构庞大、运行精密的特务系统。

这个系统由“军统”、“中统”两体系组成,在国民党当局对舆论管理的运作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砸报馆、抄书店、打报童、捕记者、杀编辑,无所不用其极,使得国统区的舆论界一片白色恐怖。

特务们之所以敢于如此胆大妄为,就是因为他们隶属于解释所有法律的国民党当局。标榜民主实行特务政治,是国民党当局舆论管理的一大特色。

总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当局对舆论的管理是极为专制的,其指导方针就是在中国实行思想禁锢。国民党人认为,只有确立一个主导思想三民主义,并以之引导民众的思想意识,形成习惯于专制政治的心理状态,才能确保国民党人在政治上的牢固地位。

要实现这一目标,对舆论实行箝制就是必不可少的了。这种箝制,一方面是清除一切“异端演说”,另一方面是强化“党化”色彩。

一旦出现想要越轨并起而反对的人时,国民党就只有消灭他们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然而,对舆论的箝制固然可以起到禁锢思想的效果,但在20世纪的世界民主潮流冲击下,真理的传播不会在任何国家留下思想的真空。

一旦历史发展将真理昭示于民众面前,舆论箝制和思想禁锢的堤防都将不攻自破,建立在其上的专制政治也必将坍塌。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由盛转衰,本身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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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摘 要:政府信用是 社会 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于提升个人信用和 企业 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失范是政府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的统称,政府信用失范......
民国时期在华俄侨文化史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2023-02-20
[摘 要]30年来国内学者在民国时期在华俄侨文化史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呈现出涉猎领域众多、俄侨文学艺术研究比较深入和有些问题的研究走在了国际前沿等3个显著特点。俄侨文化史研究应在综合性俄侨文化史专著、专题史著作和其他薄......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机构的递嬗路向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02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机构的递嬗路向与思考 民国时期是中国政府审计制度建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历史时期。这期间政权虽更迭不断,但除名称和统属有所改变外,政府审计机构建设却一直延续不辍,并逐步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式政府审......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 物权行为 立法论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
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行政许可法》第8条从法律制度层面正式确认和引入了信赖保护, 尽管这只是制度法建设中迈出的一小步,就已受到了学界的追捧和赞许。学界对这项全新的、我们暂时还比较陌生的制度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多起来。 然......
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文在阐述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提出了举证时限设置的立法构想......
云南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市场化程度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5
摘要:云南是个多民族地区,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转型与市场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全国和云南非民族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必须继续提高企业的市场化和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强政府职能转换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4
下篇:以"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向民主过渡 政治应当是现实主义的,政治应当是理想主义的:这两个原则如果形成互补就都是对的,如果它们各自分离就都是错的。 M. Bluntschli 一、人大直选:党政合一而非......
论民事之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类社会是否真有能力以自己的反思和选择去建立一个好政府,抑或注定只能把自己的政治命运交付给偶然性和暴力,这一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似已悬于这个国家的人民,将由他们的行为和示范来说明。果如此,我们实有充分理由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
论民事调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
民事调解制度探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
论民国时期师范教育改革
发布时间:2014-01-24
自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近代中国社会的激荡,是前所未有的时代巨变,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互交织,鸦片战争的严酷现实,激发了许多爱国志士开始放眼世界,提倡向西方学习,主张“......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中国民法典的开放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中国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并不是没有民法,而是没有民法的法典化。这些问题,可以从中国古代的法典内容中清清楚楚地看到。例如,中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内容极其丰富,体系相当完整,仅仅是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
试论民国时期职业指导理论著作考述
发布时间:2022-07-24
" 论文关键词:职业指导;职业教育;理论;中华职业教育社 在民国时期,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鉴于职业指导在当时的中国乃是一新生事物,有关的理论尚十分缺乏。因此,诸多的教育家和知识分子极力开展对职业指......
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5
关键词: 政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立法/公共行政 内容提要: 随着政府绩效管理的兴起和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政府绩效管理本质上涉及的是行政权的运作、监督和公民权的保护,因而必须用法律......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论文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
探析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模式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弊端日益暴露,不仅降低了组织效率和管理质量,而且影响到高校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只有不断创新高校行政管理思路,改进科层制的管理模式,才能不断提高行政......
政府雇员制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7
风起云涌的政府雇员制 自两年前吉林省首次推行政府雇员制以来,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安徽芜湖等地也相继进行了政府雇员制的探索,如今,这一制度大有遍地开花之势。何以政府雇员制如此受人青睐呢?一是这一制度本身的灵......
法律国家主义评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我国的传统法文化是典型的公法文化,具有浓厚的国家崇拜色彩。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祟拜观念被创造性地转换成以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法观念,本文称之为法律国家主义。世纪之交的中国正走向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法律......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 高科技发展为人类生活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此,民商法必须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政府管理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利益关......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民法的性质私法......
法国民法上欺诈的构成条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国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使用狡猾的手段以使他人发生认识错误而决定订立合同。(1)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第1款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欺诈行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根据这一规定,欺诈须具备下列......
浅谈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7
随着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实践的发展,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和促进我国民主化建设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浅谈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
立法法评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9
[摘 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构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信心和高度重视,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还存在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完......
论述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舆论形象的塑造
发布时间:2023-04-05
目前,我国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进一步加剧,各种公共危机不断浮现。政府作为公权掌握者和行使者,代表了社会最广泛的利益,其恰当处理公共危机的能力,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休戚相关。良好的政府舆论形象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具......
论建国初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在建国初期,民营企业曾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总体上呈现了一个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具体表现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保障的逐步弱化上。 论文关键词: 民营企业 生存权 ......
浅析民国时期西南地区的边疆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民国时期;西南地区;边疆教育;学校教育 论文摘要:国民政府为实现民族同化,而重视边疆教育。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许多法令,制定计划大纲,专门成立了教育部蒙藏教育委员会、蒙藏教育司,负责边疆教育事项,并在边疆各......
论析公民法律文化与公民参与行政
发布时间:2023-04-22
[论文关键词]公民;公民文化;公民法律文化;参与行政 [论文摘要]公民参与行政,一般是指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管理的活动与行为,公民法律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法律文化基础。这里的公民,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国籍,而是指与公......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
浅析民营外贸企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 要】民营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和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要进一步促进民营外贸企业发展,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予其政策、制度、资源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并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使民营外贸企业尽快成长壮大......
浅析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6-04-13
“浅析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保障”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浅析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保障 民国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很多,本文主要是选取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对人权的保护来加以说明,诸如《中......
民商法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内容提要】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 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 ,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摘 要]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存在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以及绝对主义三种不同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采绝对主义,不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需要,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就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
浅析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救济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亦作......
论后媒体时代政府应对“舆论事件”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23-02-22
【摘要】在21世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和网络的普及,媒体已经从过去的有中国特色的存在着官方色彩浓厚的所谓官方媒体,向基本不被官方所管控的所谓市场化媒体转变。在后媒体时代舆论的作用是巨大的,在文化和价值的传播变得十分大众......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
韩国民法典修定之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7
法律现代化是时下里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